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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管理制度15篇

更新时间:2024-05-09

规定管理制度

规定管理制度是企业运营的核心组成部分,旨在确保组织的高效运作和员工的有序工作。它涵盖了公司的各个层面,包括但不限于:

1. 组织架构与职责分配

2. 员工行为准则

3. 工作流程与标准操作程序

4. 考核与激励机制

5. 决策制定与执行流程

6. 内部沟通与信息传递

7. 财务管理与审计

8. 安全与健康政策

9. 法规遵守与合规性

10. 知识产权保护

包括哪些方面

这些方面共同构建了一个全面的管理制度,具体包括:

1. 角色定义:明确各部门和岗位的职责,确保每个人都清楚自己的工作范围。

2. 行为规范:设定员工行为标准,包括职业道德、工作态度和团队协作。

3. 工作流程:详细规定每个任务的执行步骤,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4. 评价体系:设立公正、公平的考核机制,激发员工积极性。

5. 决策流程:明确决策权限,保证决策的快速有效。

6. 沟通机制:建立有效的内部沟通渠道,促进信息流通。

7. 财务管理:规范财务操作,确保资金安全和透明度。

8. 安全健康:制定安全规定,保障员工的工作环境。

9. 法律法规:遵守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确保企业合法性。

10. 知识产权:保护企业的创新成果,防止知识产权泄露。

重要性

规定管理制度的重要性不容忽视,它:

1. 促进组织稳定:为员工提供清晰的行为指导,降低误解和冲突。

2. 提升效率:标准化工作流程,减少冗余和错误。

3. 保障公平:通过公正的评价和激励机制,增强员工满意度。

4. 降低风险:通过合规管理,预防法律纠纷和财务风险。

5. 创新驱动:保护知识产权,鼓励创新和研发活动。

方案

实施有效的管理制度需要以下策略:

1. 制定:由高层领导参与,结合企业实际,制定符合需求的管理制度。

2. 培训:定期对员工进行制度培训,确保理解和遵守。

3. 反馈:建立反馈机制,持续收集员工意见,适时调整制度。

4. 监督:设立专门部门监督执行,确保制度落地。

5. 更新:随着企业成长,定期审查和更新制度,保持其适应性。

总结,规定管理制度是企业成功的关键,需要全面覆盖各个领域,明确职责,规范行为,并不断优化以适应变化。只有这样,企业才能在竞争中保持优势,实现可持续发展。

规定管理制度范文

第1篇 治安管理制度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司内部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案件的发生,保证企业财产和职工的人身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国务院令(第421号)《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特制定本治安管理制度。

第二条公司的治安保卫工作贯彻“预防为主、单位负责、突出重点、保障安全”的方针,采取技防、人防相结合的方法,杜绝各类案件的发生。

第三条各单位要认真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的各项规章制度,确定各级各岗安全责任人,明确逐级岗位治安保卫指责,逐级落实安全保卫责任。

第二章逐级治安保卫责任制

第四条公司法定代表人是公司治安保卫工作第一责任人,对公司的安全保卫工作全面负责,其职责是:

(一) 贯彻执行国家和集团公司各项法律法规,保障公司安全保卫工作符合规定,掌握本公司的治安情况,全面负责本公司的治安安全工作。

(二) 将治安安全工作与本公司的各项工作统筹安排,为做好安全保卫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

(三) 组织安全检查,督促落实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治安防范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四) 建立健全治保会组织,对治保会的工作给与人、财、物的支持,审核批准符合本公司实际的治安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五) 协助做好一般治安案件的报告、调查、处理工作。第五条公司分管安全保卫工作的行政副职是公司的治安安全管理人,对公司的治安保卫第一责任人负责,具体组织落实本公司的治安保卫工作,其职责是:

1. 拟定年度治安保卫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治安保卫管理工作。

2. 组织建立健全本公司治安保卫规章制度和治安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3. 组织公司的治安法规、防范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活动。

4. 组织实施安全防范检查和夜查及治安隐患整改工作。

5. 组织对公司内重点防范部位的技防设施的维护保养。

第六条各车间、各部门、各单位治安保卫负责人职责:各车间、各部门、各单位治安保卫负责人由主要领导(行政正职)兼任,全面负责本车间、本单位的治安保卫工作,其职责是:

(一) 向内部职工传达贯彻国家法律法规及上级治安保卫文件、指示和有关会议精神,并组织落实。

(二) 组织制定、修改本车间、本单位治安防范规章制度,落实治安保卫责任制。

(三) 对内部职工进行经常性的宣传教育,提高全体职工的安全防范意识。

(四) 每月组织一次全面治安防范检查,对检查出的隐患和不安全因素进行登记,并认真组织研究整改解决。本单位解决不了的,及时向公司治安保卫负责人或安全保卫部门报告,在未解决前采取有效的临时性防范措施,确保不发生案件。

(五) 每月向公司安全保卫部书面汇报一次本车间的治安保卫工作情况。

第七条工段、班组治安保卫责任人职责

工段、班组治安保卫责任人由工段、班组长兼任,全面负责本工段、班组的治安保卫工作,其职责是:

(一) 利用工段班组会、班前会随时向职工进行治安防范宣传教育,提高职工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的意识

(二) 制定各岗位治安保卫责任制和本工段班组治安保卫工作要求及预防治安突发事件的具体措施,并将治安防范责任制落实到每个职工。

(三) 每月对所管辖的区域进行安全防范检查,发现不安全隐患不安全因素要及时解决,解决不了的及时向单位领导汇报。

第八条职工的治安保卫职责

(一) 认真学习、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各项治安防范制度。

(二) 每班对本单位进行一次治安防范检查,发现不安全因素主动进行解决,解决不了的及时向领导反映。

(三) 发现可疑人、可疑现象及时向保卫部门反映。

第三章治安保卫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九条公司设立治安保卫委员会第十条治安保卫委员会职责:

(一) 组织和领导全公司职工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及上级有关治安保卫工作指示。组织制定公司治安保卫工作管理规定。

(二) 将治安保卫工作与生产经营工作同计划、同布置、同检查、同总结、同评比、同奖惩。

(三) 认真贯彻“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组织实施治安保卫责任制,签订治安保卫责任书,使治安保卫工作真正落到实处。

(四) 组织部署公司的安全防范教育和防范检查,研究和提出解决重大治安隐患和不安全因素意见,并责成有关部门及时解决,或采取有效的预防措施。

(五) 定期组织召开治保工作会,学习贯彻上级有关文件,研究布置治安保卫工作,定期向上级汇报治安保卫工作情况。

第十一条公司治安保卫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安全保卫部,(办公室主任由安保部部长兼任)负责日常的治安管理、监督、检查、考核工作,其职责是:

(一) 根据上级有关治安保卫工作指示,制定贯彻落实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

(二) 制定修改公司各级治安保卫责任制和治安防范制度并督促检查落实。

(三) 采取多种形式对职工进行宣传教育,提高职工的安全防范意识和法制观念。

(四) 确定公司的重点防范部位,制定安全管理措施和应急预案。

(五) 负责组织全公司的治保会活动,开展经常性的安全大检查,对查出的隐患,监督有关单位落实整改。

(六) 对公司内在治安防范工作上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整改建议,制定改进办法和措施。

(七) 对在治安保卫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集体和个人,提出表彰奖励意见;对在工作中渎职、失职等严重不负责任或违反制度给企业造成损失的单位及个人提出考核处理意见。

(八) 负责公司治安保卫工作总结、评比和奖励、定期向公司治保会报告工作情况。

第2篇 施工设施设备劳动防护用品安全管理规定

1 建筑施工企业施工设施、设备和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管理应包括购置、租赁、装拆、验收、检测、使用、保养、维修、改造和报废等内容。

2 建筑施工企业应根据生产经营特点和规模,配备符合安全要求的施工设施、设备、劳动防护用品及相关的安全检测器具。

3 建筑施工企业各管理层应配备机械设备安全管理专业的专职管理人员。

4 建筑施工企业应建立并保存施工设施、设备、劳动防护用品及相关的安全检测器具安全管理档案,并记录以下内容:

1) 来源、类型、数量、技术性能、使用年限等静态管理信息,以及目前使用地点、使用状态、使用责任人、检测、日常维修保养等动态管理信息;

2) 采购、租赁、改造、报废计划及实施情况。

5 建筑施工企业应依据企业安全技术管理制度,对施工设施、设备、劳动防护用品及相关的安全检测器具实施技术管理,定期分析安全状态,确定指导、检查的重点,采取必要的改进措施。

6 安全防护设施应标准化、定型化、工具化。

第3篇 物业公司文件格式的管理规定行政工作制度

物业公司行政工作制度:文件格式的管理规定

6文件格式的管理规定

6.1适用对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管理处所有对内和对外文件,包括打印版本和手写版本的文件。

6.2.公司标志

公司标志在文件上端的最左边,具体如下:

6.3文件编号的规则:

1)文件编号由:物管公司/项目物管处/发文部门/文件种类/档号组成

例如:g80/rms/cw/m1/0001

档号

文件种类

发文部门

项目物管处

物管公司

诠释:

物管公司 g80文件类型内部工作联系单w

项目物管处时代rma备忘录m

岭南rms会议纪要mu

逸彩rmy电子邮件e

发文部门资源部zy传真f

财务部cw物管公司0

工程部gc项目管理中心1

客服部kf合作公司2

保安部ba往来公司3

档号 `0001始

6.3日期的格式统一有以下两种

6.3.1中文式___年_月_日,例如:二零零五年一月三十一日(以下简称为中文

文字日期)、或2005年1月31日(简称为中文式数字日期)。

6.2.2英文式--年/月/日,例如:2005/1/31。

6.3使用规定

6.3.1对外的公文、信函、内部的备忘录等正式文件,其最后落款的文件日期,统一使用上述之中文式文字日期;正文内容提及到的日期,则可选择上述格式中的任一种。

6.3.2其他种类文件(包括电子邮件),其正文内容提及的日期和文件的日期,则可选择上述格式中的一种。

第4篇 路基施工安全管理规定

一、一般安全规定:

l、工程开工之前,施工单位要详细核对设计文件,根据施工地段地形、地质水文、气象等资料,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的同时,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

2、施工人员必须接受安全教育,熟知并遵守本工程和各项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从事电气、起重、建筑登高架设作业、锅炉。压力容器、焊接、车辆及机械驾驶、爆破。瓦斯检测等特殊工种人员,应经专业培训持证上岗。

3、施工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

4、操作人员上岗前,必须按规定穿戴并正确使用防护用品,不戴安全帽、穿拖鞋、赤足者禁止进入施工现场。

5、重要的安全设施必须执行与主体工程“三同时”的原则,即同时设计、审批,同时施工,同时使用。

6、施工所使用的各种机具设备、劳动保护用品、应定期进行专人检查和必要的检验。不合格的机具设备和劳动保护用品严禁使用。

7、施工现场要设置必需的消防设备,施工人员熟知其性能和使用方法。

二、施工准备阶段安全规定:

1、施工现场选择要有利于生产、生活,符合防洪、防火、防爆、防灾的要求,具备文明生产、文明施工条件。

2、施工现场临时设施应选在水文、地质良好的地段,备种运输道路,生产、生活、房屋、易燃、易爆仓库,材料堆放及动力、通讯路线和其它临时工程,按照有关安全规定制定出合理的平面布置图。

3、施工现场应设置安全标志牌,并不得擅自拆除。

4、生产、生活房屋要按防火要求保持必须的安全净距,一般情况活动板房为7m,铁皮房为5m,临时炉房、发电房、变电室、铁工房、厨房等与其它房屋之间净距不小于15m。

5、易燃易爆物品仓库、发电机房、变电所,应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严禁用易燃材料修建。工地临时小型油库远离生活区50m以外,外设围栏,炸药库设置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经当地管理部门认可。

6、在林区进行施工测量时,要遵守护林防火规定,严禁烟火。

7、在高压线附近工作时,必须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

8、在陡坡及危险地段测量时应系好安全带,穿软底轻便鞋;在2m以上墩台上测量作业,应按高处作业要求,采取防范措施,防止人员坠落。

9、清场、砍树要组织身体结实;有一定经验的人员承担。要明确分工,不准跨在树干上断树筒,高边坡清场作业应使用安全绳、安全带。

三、土石方开挖安全规定:

l、施工之前先清除边坡上方3至5米内的树木、杂草、浮石,修好施工便道,打通机械进场道路;高边坡危险地段要设防护栏,清除地表浮石。

2、操作人员应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人工与机械不准同时上下作业,人机配合施工应交错进行。

3、自上而下进行施工,禁止挖“神仙土”撬“神仙石”。施工按设计边坡一次做合标准。

4、高陡边坡地段施工,施工人员要戴好安全帽,使用安全绳,严禁上下双重作业。

5、坡面上操作人员要及时清除松动的土石,坡下弃土及滚石范围内的道路应设警告标志,作业时禁止通行。

6、施工中山体发现滑动、崩坍迹象危及安全时,应暂停施工,撤出人员机具。

7、机械在危险地段作业时,必须设警告标志,设专人站在操作人员能看清楚的位置指挥。

8、机械在边坡边沟作业时,应与边缘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使车轮压在坚实的地面上。

9、配合机械作业的清底、平地、修坡等辅助工作,应与机械交替作业,机上机下人员密切协作,当必须在机械作业范围内同时进行辅助工作时,应停止机械运转后,辅助人员方可进入。

四、挖掘机作业安全规定:

l、发动机起动后,铲斗内、臂杆、履带和机棚上严禁站人。

2、工作位置必须平坦稳固。工作前履带应制动,轮胎式挖掘机应顶稳支腿,车身方向与挖掘工作面延伸方向一致,操作时进铲不应过深,提斗不得过猛。

3、在高陡的工作面上挖掘夹石块的土方,应清除较大的石块和杂物。上体挖成悬空状态不能自然塌落时,须用人工处理,严禁用铲斗将悬空土砸下。

4、对吊杆顶端的滑轮和钢丝绳进行保养、检修拆换时,应将铲斗和吊杆放落地面,再进行维修。

5、严禁铲斗从运土车驾驶室外顶上越过,向运土车辆卸土时,应降低铲斗高度,防止偏载或砸坏车箱。铲斗运行范围内严禁站人。

五、推土机作业安全规定:

l、推土机下坡时,坡度不得大于300;在横坡上作业,横坡度不得大于100,下坡宜采用后退下行,严禁空挡滑行,必要时可放下刀片作辅助制动。

2、在陡坡高坎上作业必须专人指挥,严禁铲刀超出边坡边缘。送土终了应先换成倒车档后再提铲倒车。

3、在垂直边坡的沟槽深度,对大型推土机不得超过2m;对小型推土机不得超过1.5m,推土机刀片不得推坡壁上高于机身的孤石或大上块。

4、多机在同一工作面作业时,前后两机相距不小于5m,左右相距离应大于1.5m,两台或两台上推土机并排推土时,两推土机刀片之间应保持20至30cm间距,并以相同速度直线行驶;后退应分先后,防止相互撞碰。

5、推土机摘卸刀片时,必须考虑挂装方便,摘刀片时,辅助人员应同司机密切配合,抽穿钢绳时应戴帆布手套,禁止用眼挨近绳孔窥视。

六、装载机作业安全规定:

l、起走前应将铲斗提升到离地面0.5m左右,作业时应使用低速档;用高速行驶时,不得进行升降或翻铲斗;严禁用铲斗载人。

2、行驶道路应平坦,不得在倾斜超过规定的场地上作业,运距不宜过大。铲斗满载运送时,铲斗应保持低位。

3、在松散不平地上作业,可将铲臂置于浮动位置,使铲斗平稳地推进。推进阻力过大时,可稍提升铲臂,装料时铲斗应从正面低速插入,防止铲斗单边受力。

4、向运输车卸土应缓慢,铲斗高度适中,前翻和回位不得碰撞车厢。

5、应经常注意机件运转声响,发现有非正常响声立即停车排除故障,当发动机不能运转需要牵引时,应使各转向油缸能自由动作。

七、压路机作业安全规定:

1、先看清压路机前后左右无障碍和人员后才能启动。

2、变换压路机前进后退方向应待滚轮停止后进行,严禁利用换向离合器作制动用。

3、压路机靠近路堤边缘作业时,应根据路堤高度留有必要的安全距离,碾压傍山道路 时,必须由里侧向外侧碾压。上坡时变速应在制动后进行,下坡严禁脱档滑行。

4、两台以上压路机同时作业,其前后间距不得小于30cm;在坡道上纵队行驶时,其 间距不得小于20m。

5、振动压路机还应遵守如下规定:

①起振和停振必须在压路机行走时进行;在坚硬路面上行走,严禁振动。

②碾压松软路基,应先在不振动情况下碾压1至2遍,然后再进行振动碾压。

③换向离合器、起振离合器和制动器的调整,必须在离合器脱开后进行;在急转弯时不得用快速档;严禁在尚未起振情况下调节振动频率。

第5篇 物管部机房管理规定制度

机房管理规定

物管部辖下的设备机房有:开闭所变配电房、电梯机房、冷水机房、水泵房、空调机房等;它们都是生产重地,为规范各机房的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1、机房门口醒目位置悬挂机房名称,并张贴“机房重地,谢绝来访”或“生产重地,请勿进入”的告示牌。

2、凡易燃易爆的设备场站,高电压、高温等设备场所,在外围的入口或通道等显眼位置挂贴规范的警示牌。

3、各系统的设备必须在显眼位置张贴有统一规格的标识。

4、各系统按有利工作和安全原则在相应的设备管道阀门和电器开关上挂贴表明用途和状态的告示牌。

5、机房钥匙是专用钥匙,任何员工不得随意配制机房钥匙。

6、未经部门领导批准,外来人员(包括参观学习和施工等)禁止进入机房;经批准进入机房的外来人员必须遵守机房有关规定,服从机房工作人员的安排指导。

7、供电局突然到场检查或抽查相应的机房如开闭所、变配电房等,当值人员在查验证件核实身份后,应热情接待,主动配合,并应立即通知电气管理员或部门领导。

8、保持机房的安静、严肃、整洁,严禁在机房内聚会、聊天、嬉戏、喧哗等,不得有影响工作、分散注意力的行为。

9、严禁携带火种进入易燃易爆的设备场站和电子类设备机房,严禁在机房内吸烟。未经书面批准并落实安全措施,不得在机房内进行动火类作业。

10、机房的内线和外线电话,均为值班专用电话,应时刻保持待机状态,严禁打私人电话或长时间占用电话。

11、各机房工作员工必须按要求如实认真填写各种表格,主要设备的参数记录必须齐全,工作记录应清晰明了。

第6篇 公司财务管理制度货币资金管理规定

某公司财务管理制度之“货币资金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货币资金管理,实行全面预算体制,依据国务院发布的《现金管理暂行条 例》及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银行结算办法》、《现金管理暂行条 例实施细则》,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本规定适用于总公司及各所属企业。

第常经济业务的现金收支管理,对超计划支出,又元批准计划调整追补支出的,财务部拒绝支付。

第十二条 现金收支业务的管理

(一) 现金收入的管理

1.无论是否签合同、协议,公司的所有现金收入,经办部门必须连同收款说明书、发票或收据副本等,于收进日(最晚于次日)如数交付财务部,收款部门不得挪作他用,更不准留存于经办部门内。

2业务人员办理业务预借的现金,其未支用部分应连同有关业务凭证(发票或收据支出凭单)送交财务部冲销预借款,不得余款不报,留作他用。

(二) 现金支出的管理

1.预算内零星采购,由经办部门开具经费支出报审表(代借款单),写明用途、金额,总公司部门总经理或各专业公司总经理签字后交财务本部总经理或专业公司财务经理签批后办理,稽核员按预算审核。

2.预算内经常性费用支出(办公费、小额招待费、市内交通费等),无预借款直接报帐的,由指定经办部门开具费用支出凭单,写明用途,经总公司部门总经理和专业公司总经理签字,连同发票或收据交财务部稽核员审核后,交财务部经理签字办理。

3.预算外或超预算支出,由经办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按全面预算管理办法执行。

4,业务部门借领现金(不包括差旅费借款),必须在15天内报帐,对逾期末报的通知该部门报帐或追回现金,必要时停办该部门现金借领业务。试工人员不许借款,由该部门经理代借。

5业务人员出差借款5000元以上的差旅费时,不得付给现金,可开出支票转入其个人信用卡中(不能使用信用卡的城市例外)。

第四章银行收支结算管理

第十三条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本公司目前采用银行汇票、商业汇票、汇兑、支票、委托收款等结算方式,在国际贸易业务和对外经济合作业务中采用信用证结算方式。

第十四条 银行结算资金管理

(一) 银行结算收入的管理。

1通过银行转来的非支票结算方式的营业收入凭证,财务部转交业务经办部门,由经办部门填写收款说明书,并附有关凭证,交财务部稽核员审核后,由主管会计办理有关手续,并进行会计处理。

2.由银行转来的与其他单位及本公司所属企业的往来款的单据,收到后交经办部门,经办部门填写收款说明书,附带结算凭证,交财务部稽核员审核,交主管会计处理。

3.业务部门收到外单位开具的支票,连同有关凭证、收款说明书,送交财务部,由稽核员审核,交银行出纳员于当日送交银行并作会计处理。

4.信用证结算按我公司(迸出口业务财务管理规定)中的有关规定办理。

(二) 银行结算支出的管理

1.根据合同、协议的规定,由业务部门申办的对外投资、对内贸易等需要银行办理汇票、电汇、银行本票等方式支出时,由经办业务部门填写经费支出报审表,交财务部稽核员按计划项目审核用途后,交财务部经理签字。需签报本公司领导的,由财务部签署意见后签报。

2日常采购物资或支出费用领用支票按预算报财务部审批。

3严格控制签发空白支票,如因特殊情况确需签发,必须在支票上写明收款单位名称、用途、签发日期和规定限额,在银行规定开空白支票范围内才可以开出。

4.专设领用空白支票登记簿,由领用人签字。逾期一周未用的空白转帐支票要及时交回财务部。财务部根据空白支票登记簿,对逾期末交的空白支票进行查询。

5.一个部门已领用三张支票,不按规定时间报帐,财务部书面通知该部门启行查询,一周内仍无反馈,财务部门停止对该部门签发新的支票。

第五章报帐销帐

第十五条 各部门预借的支票,结算款项业务处理完毕,应及时执有关凭证(发票或收据、支出凭单等)在一周内到财务部报帐销帐。

第十六条 为贯彻经济责任制,报帐采取上级审签办法,即:总公司业务人员报帐,属预算内支出,由部门总经理审签,报财务本部按权限审批;属预算外支出,均须报总公司主管财务的领导审批。部门总经理报帐由总公司分管领导审签,总公司副总经理报帐由总公司总经理审签。

第十七条 应付现金的金额在 元以上的报帐,原则上以支票转入报帐人信用卡内。

第六章附败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财务本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7篇 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一)因施工需要搭设的临时建筑,应符合防火要求,不得使用易燃材料。

(二)使用电气设备和化学危险物品必须符合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严格防火措施,确保施工安全,禁止违章作业。

施工作业用火必须经保卫部门审查批准,领取用火证,方可作业。用火证只在指定地点和限定的时间内有效。

(三)施工材料的存放、保管,应符合防火安全要求,易燃材料必须专库储存;化学易燃物品和压缩可燃气体容器等,应按其性质设置专用库房分类存放,其库房的耐火等级和防火要求应符合公安部制定的《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使用后的废弃物料应及时清除。建设工程内不准作为仓库使用,不准积存易燃、可燃材料。

(四)安装电器设备、进行电气切割作业等,必须由合格的焊工、电工等专业技术人员操作。

(五)冬季施工使用电热器,须有工程技术部门提供的安全使用技术资料,并经施工现场防火负责人同意。重要工程和高层建筑冬季施工用的保温材料,不得采用可燃材料。

(六)施工中使用化学易燃物品时应限额领料。禁止交叉作业;禁止在作业场所分装、调料,禁止在工程内使用液化石油气钢瓶、乙炔发生器作业。

(七)非经施工现场消防负责人批准,任何人不得在施工现场内住宿。

(八)设置消防车道,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和安排足够的消防水源。

(九)消防泵房应用非燃材料建造,并设在安全位置。施工现场的消防器材和设施不得埋压、圈占或挪作他用。冬季施工,须对消防设备采取防冻保温措施。

第8篇 深基坑工程施工安全管理规定

1 目的和范围

1.1本规定为了在建筑基坑支护设计与施工中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确保基坑边坡稳定、基坑周边建筑物、道路及地下设施和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制定本规定。

1.2本规定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和市政基础设施的施工深基坑施工。

2 引用标准

施工过程中的深基坑支护工作要严格执行《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jgj120-99);《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3 定义

3.1 深基坑:是指开挖深度超过5米的基坑(槽)或深度未超过5米但地质情况和周围环境较复杂的基坑(槽)。

4 职责

4.1施工单位:

4.1.1、应针对土质的类别、基坑的深度、地下水位、施工季节、周围环境、拟采用的施工机具来确定开挖方案。

4.1.2、开挖基坑(槽)设计深度如比邻建筑物、构筑物的基础深时,应采用边坡支撑加固措施,并在施工中进行沉降和位移动态观测。

4.1.3、根据基坑的深度、土质的特性和周围环境确定对基坑的支护方案。

4.1.4、根据选定的基坑支护方案进行设计和验算。

4.1.5、根据所采用的开挖方案编制操作程序和规程。

4.1.6、绘制施工图;制定回填方案。

4.1.7、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对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深基坑作业必须编制专项的安全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由专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4.1.8、对于结构复杂、危险性较大、特性较多的特殊工程,不仅要按照上述要求编制专项的施工方案,还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

4.1.9、施工单位必须在施工现场基坑边沿设置安全可靠的围挡措施,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夜晚设立红灯警示。安全警示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即《安全标志》(gb2894-1996)。

4.1.10、施工单位在对深基坑作业时必须严格遵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二十七条、二十八条、三十条等相关法规及规范要求组织施工,施工企业还需编制出深基坑工程可能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4.2监理单位:

4.2.1、监理单位负责相关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方案的许可审批工作及作业全过程各项安全措施的检查确认和督促落实。

4.2.2、对违章行为进行制止,情节严重的停工整改,待达到安全标准要求后方可复工。按要求签发动土作业许可证。

4.2.3、对施工单位拒不整改不停止施工的,监理必须及时上报安全质量监督站。

4.3设计单位:

设计单位根据支护结构的极限状态、承载力极限状态与正常使用极限状态按照《建筑结构设计统一标准》密切配合施工单位对结构及土体的变形进行认真计算,在设计方案中给施工单位安全施工以必要的建议。

4.4勘察单位:

勘察单位根据主体结构的初勘阶段成果对基坑支护提出支护方案的建议,勘察点的深度以满足支护结构设计要求深度为宜。认真查明地下水的性质,并对地下水可能影响周边环境提出相应的治理措施供设计人员参考。

5 深基坑(槽)施工安全防护管理规定:

5.1基坑土方施工时不论是土方开挖还是土方回填必须根据《jgj59-99》安全检查表要求遵守以下规定:

5.1.1、机械挖填土

5.1.1.1、参加机械挖土的人员必须遵守所使用机械的安全操作规程,作业前必须要有安全技术交底,施工机械的各种安全装置齐全有效,司机要持证上岗。

5.1.1.2、土方开挖的顺序从上到下分层分段依次进行或根据现场技术技术人员交底要求,禁止采用挖空底脚的操作方法,并且应该做好排水措施。

5.1.1.3、使用机械挖土前,要先发出信号,配合机械挖土的人员,在坑、槽内作业时要按规定坡度顺序作业,任何人不得进入挖土作业的范围内。

5.1.1.4、装土时,任何人不能停留在装土车下。

5.1.1.5、在有支撑的沟坑中使用机械挖土时,必须注意不得使机械破坏支撑。

5.1.2、人工开挖基(槽)坑

5.1.2.1、人工挖土时,作业人员必须按施工员的要求进行放坡或支撑防护,作业人员的横向间距不得小于2.5米,纵向间距不得小于3米,严禁掏洞和从下向上拓宽沟槽,以免发生塌方事故;

5.1.2.2、施工中要防止地面水流入坑、沟内,以免边坡塌方;

5.1.2.3、在深坑、深井内开挖时,要保持坑、井内通风良好,并且注意对有毒气体的检查工作,遇有可疑情况,应该立即停止作业并且报告上级处理;

5.1.2.4、开挖过程中,作业人员要随时注意土壁的变化情况,如发现有裂纹或部分塌落现象,要立即停止作业,撤到坑上或槽上并报告施工员,待经过处理稳妥后方可继续进行开挖;

5.1.2.5、作业人员上下沟坑应先挖好阶梯或设钢(木)爬梯,不得从上跳下或踩踏土壁及其支撑上下;

5.1.2.6、在软土和膨胀土地区开挖时,要有特殊的开挖方法,作业人员必须听从施工员的指挥和布置,切勿私自作主,冒险蛮干,以免发生事故。

5.1.3、基坑(槽)施工安全注意事项

5.1.3.1、挖土方应从上而下分层进行,两人操作间距大于2.5米,禁止采用挖空底脚的操作方法;

5.1.3.2、开挖坑(槽)、沟深度超过1.5米时,一定要按土质和挖的深度按规定进行放坡或加可靠支撑。如果既未放坡,也不加可靠支撑,不得施工;

5.1.3.3、坑(槽)、沟边1米内不得堆土、堆料和停放机械。1米以外堆土,其高度不宜超过1.5米。坑(槽)、沟与附近建筑物的距离不得小于1.5米,危险时必须采用加固措施;

5.1.3.4、挖土方不得在石头的边坡下或贴近未加固的危险楼房基底下进行。操作时应随时注意上方土壤的变动情况,如有裂纹或部分塌落应及时放坡或加固;

5.1.3.5、作业人员上下沟、坑(槽)应预先搭设稳固的安全阶梯,避免上下时发生坠落;

5.1.3.6、开挖深度超过2米的沟、坑(槽)、边沿处,必须设两道1.2米高牢固的防护栏杆和悬挂危险标志,并在夜间挂红色标志灯,任何人严禁在深坑(槽)、悬壁、陡坡下面休息;

5.1.3.7、在雨季挖土方时,必须排水通畅,并应特别注意边坡的稳定。下大雨时应暂停土方施工;

5.1.3.8、夜间挖土方时,应尽量安排在地形平坦、施工干扰较少和运输道路通畅的地段、施工场地应有足够的照明;

5.1.3.9、人工挖大孔径桩及打底桩施工前,必须制定防坠人、落物、防坍塌、防人员窒息等安全措施,并指定专人负责实施;

5.1.3.10、机械开挖后边坡一般较陡,应用人工加以整修,达到设计要求后再进行其它作业;

5.1.3.11、土方施工中,施工技术人员要经常注意边坡是否有裂缝、滑坡现象,一旦发现,应立即停止,待处理和加固好后才能进行施工。

5.2临边防护遵守以下规定

5.2.1、为保护基坑周边行人及操作者的安全,基坑周边必须设置不低于1.2米高的固定防护栏杆(水平杆不少于2道)另加一周踢脚板即可。

5.2.2、作业人员上下沟、坑(槽)应预先搭设稳固的安全阶梯,并且设置不低于1米的扶手,两侧立面用立网封严下设挡脚板。

5.3坑边支护易采用的方法

5.3.1、单排桩支护:a、排桩时可密打支护;b、排桩时可疏打在支摸浇灌砼墙板支护。

5.3.2、地下连续墙支护。

5.3.3、水泥土墙支护(可防渗、隔渗)

5.4坑边荷载规定

5.4.1、基坑周边的堆载不得超过支护结构设计时所考虑的允许附加荷载,并且保证好安全距离。

5.4.2、大型机械设备严禁停置于坑边。

5.5排水措施规定

5.5.1、一般采用明排水的方法;

5.5.2、深基坑施工必须用坑外降水法,以确保施工安全。

5.5.3、深基础施工在城市或城乡结合部还应该注意临近建筑物的安全严防造成临近建筑物的沉降或垮塌。

5.6基坑支护的变形监控

5.6.1、基坑在开挖或挖好以后的全程必须设置专人监控。

5.6.2、专业监控人员对坡加固情况,边坡稳定情况,周围建筑物及市政上下水管道、道路进行变形监测,每昼夜用仪器观测不少于4次。

5.6.3、施工中应经常检查支撑的变形情况,如发现支撑有松动、变形、位移等现象,应及时采取加固措施。

5.6.4、每一次观测点的观测记录必须连续,而且派专人巡视,一旦发现异常情况马上汇报工地负责人,施工单位必须立即作出应急处理方案。

6 监督和检查

质量监督站负责对深基坑工程进行巡视检查;监理单位负责日常性检查;专业施工承包单位通过专项检查等方式对现场的作业行为进行自检自查,发现违章立即制止。如果出现重大违章或突发险情,施工承包单位必须立即停工并且于相关人员或单位联系在取的科学合理的方案后进行整改,待问解决后方可恢复作业。

第9篇 工程劳动安全现场文明施工管理规定

工程项目劳动安全及现场文明施工管理规定

为加强劳动安全及现场文明施工管理工作,有效的防范特大安全事故的发生,严肃追究重大安全事故的行政责任,保障公司各项工作顺利进行和员工人身安全,根据国家和省市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劳动安全及现场文明施工管理工作实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实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各职能部门各分管项目的安全组织机构,制定安全工作计划,定期检查安全作业的实施情况。(附安全组成员的名单)

二、公司各安全组,要经常对员工及现场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时刻提醒按各项安全规程进行每一项工作。加强对施工人员文明作业、文明用语的监督教育,严禁无证上岗作业。

三、公司各安全组,认真做好四防(即防火、防盗、防破坏、防灾害事故)工作。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及时处理。

四、公司各安全组,对易燃、易爆及雨季、冬季制定出相应的检查防范措施。

五、各现场施工要树立品牌意识,为用户提供下列整齐、安全、卫生的现场施工环境:

1、现场道路平坦畅通。

2、施工用水设专人管理,有污水处理措施。

3、施工总平面布置合理,机具摆放有序。

4、材料堆放整齐,沙石归方。

5、主要通道临时出口及手脚架,要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六、公司各安全组,对施工单位要求做到工完均清建筑垃圾、生活垃圾随时清送,并定期检查催办。

七、公司各安全组要加强对公司财产及现场成品的监督管理。如因工作失职造成损失要追究当事人责任。

八、公司各安全组,对检查或自检中发现的不安全问题或隐患,应立即进行整改,一时不能整改的要制定整改措施。落实整改负责人,限期整改。

九、公司各安全组在每次公司例会上对相关安全工作进行总结汇报。

十、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十一本规定由行政部负责解释。

第10篇 装饰公司费用报销流程管理规定

装饰公司费用报销流程管理规定

第一条 根据总经理办公会的有关精神和目前市场上的现实情况,为明确各类费用在报销付款中的管理责任、权限和流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__装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本级、公司所属分公司、办事处、项目部(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三条 各单位可根据本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费用报销实施办法,并报公司财务处审核后在本单位实施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费用是指日常所发生的差旅费、办公费、业务招待费、汽车费、运杂费、邮电通讯费、水电费、租赁费、会议费保险费、低值易耗品、各种规费、咨询诉讼费、检测测绘费、证照费、年检费、其他营业费用和其他管理费用等。

第五条 权签人

1.本规定的权签人是指部门负责人、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总经理等,名单以公司的任命文件为准。

2.权签人享有在规定管理权限内对报销付款签字审核审批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和对费用真实、合法、合理性负责的义务。

第六条 员工借款

1.日常费用开支原则上不允许员工借款,应由个人先垫支,事后报销;符合《货币资金管理制度》或大额开支确需借备用金的,根据费用预算,填报《借款审批表》(同差旅费借款审批单)报批后,到公司财务处申领借款。但需在事项完毕后3个工作日内办理报销手续。当年12月31日前的借款尚未核销的,如无特殊情况,一律从工资或奖金中先扣回。

2.借款实行“前款不清,后款不借”的原则。员工在公司财务处有借款余额或上次借款尚未归还或核销的,除非有特殊情况,否则不允许再次借款;费用报销时,如无特殊理由,应先归还借款,扣除借款后有余额的,按余额付款。

3.公司员工借款经部门负责人、分管副总经理、财务处审核同意后,报总经理审批;总经理借款由公司财务负责人审核签字;兼任多单位负责人的,指定在一个单位借款,所有人员严禁多单位(多头)借款和多头报销。财务部门应加强对员工借款的管理,定期催收。出差借款按照《差旅费管理规定》执行。

第七条 报销的要求

1.发票的基本要求

a、发票必须合法、真实、有效。

b、发票不得涂改、挖补,大小写金额相符,字迹清楚。如发现发票有误,应当退回重开或更正,更正处应加盖单位公章。

c、发票用胶水分类、整齐地粘贴在报销粘贴单上,防止原始凭证在传递过程中丢失。

d、发票抬头与公司名称应一致,并具有规定印章(公章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等)。

e、其他要求参见《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制度》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财务部门有权拒收不合法的票据,应当扣留虚假票据,并及时通报相关负责人。

2.报销凭证的填写要求

a、必须按费用报销单要求填写相关内容

b、报销事项的内容、用途说明必须清晰准确,并注明费用归属(属于哪个项目或公司,便于分类核算),必要时附清单详细说明。

c、凡是费用需要在项目或公司之间分摊的,报销人应该根据原始凭证抬头与费用归属部门(项目、公司)关系,分别归依后,调协相应的报销凭证,确实不能归集的应按适当分配比例分配。

d、报销金额大小写必须一致,不得涂改,不得使用钢笔、圆珠笔、红色墨水笔填写。

e、财务部门在审核时根据相关财务制度规定有权去除不符合要求的票据(如白条 、不符合要求的发票等)可以核小报销金额;审核金额超过原报销金额时,应退回经办人重填或按申报金额报销。

f、费用报销单分差旅费报销单和费用报销单,差旅费报销填写差旅费报销单,其他所有费用填写费用报销单。

3.其他报销附件要求

a、除发票外,其他附件报表必须合法、合规,有相关责任人的签字审批,业务招待费的报销应附业务招待申请单,业务招待费申请单不作为原始入账凭证。

b、差旅费报销除当天往返等特殊情况外应附出差审批单,汽车费用报销应当附派车单。

c、签有合同的费用报销(如广告费、设计费等)附件必须符合合同付款流程管理规定。

4.报销的时效要求

a、当月费用一般应在当月报销处理完毕,部分费用如电话费等可以延至下月。

b、当年费用一般在当年12月31日前报销处理完毕,部分费用的发票如当年无法取得,只能在次年1月取得的,应在1月取得时立即办理报销;财务部门如果财务处理允许,应记入当年费用。

c、申请先由公司预付支票的,经办人应在5个工作日内拿回相应发票按报销流程办理预支核销手续,否则视同个人借款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八条 报销审批付款流程

1.经办人:根据公司实际业务需要,在费用事项发生后,按照报销流程管理要求分类粘贴原始凭证填写报销单,交部门负责人审核。经办人对其发生费用的真实、合理、合法、完整性负责,严禁虚报、假公济私。

2.部门负责人:按管理及责任权限对本部门发生费用的真实性、合理性负责审核并签字,对费用是否符合部门计划、预算承担责任;部门负责人可以根据事项、金额的重要性,让分管业务主管等先行审核签字,并落实责任。对审核不通过的予以退回。

3.分管副总:按管理及责任权限对负责分管业务范围内所发生费用的真实性、合理性负责审核签字;对总经理授权范围内的费用予以审批签字,并承担责任。对审批审核不通过的予以退回。

4.财务处审核人员:财务处审核人员对报销凭证的相关内容。

第11篇 规章制度管理规定格式怎样的

1 总则

1.1 为加强本厂规章制度管理,规范规章制度的提出、起草、审核、批准、发布、实施、修订、废止和执行监督等环节的工作,提高管理制度的有效性,特制定本办法。

1.2 本厂规章制度应当符合法律法规、上级政策及相关规定,结合本厂实际,适应企业管理与发展的要求,逐步建立系统规范、层次分明、内容完整、合规适用的本厂规章制度体系。

1.3 本厂内部制定、修订或废止规章制度、管理规定(办法)、工作程序和工作标准,适用于本办法。

1.4 本办法所称规章制度是指本厂制定并发布实施,与生产经营及各项管理相关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

其形式包括:管理制度、办法、程序、标准、规程、规定、实施细则等。

1.5 本厂各部门内部制定管理或工作制度,应满足本厂规章制度的统一要求。

2 规章制度体系2.1 本厂规章制度由管理制度、管理规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四个层面组成。

2. 2 管理制度是某一系统的全面管理规范,具有较广泛的适用性和较完备的规范性、操作性。

2. 3 管理规定是对某一系统或某一方面的原则性、框架性管理规范,需要适用对象在此基础上进一步细化、完善。

2. 4 管理办法是某一系统下某一方面的具体规范,比制度范围窄,操作性较强,可单独出现,也可以制度 形式出现。

2. 5 实施细则是强调做事的步骤、环节或方法的具体规范,规范内容比管理办法的范围更小、更具体,时效性短、变更频繁。

可单独出现,也可以制度 形式出现。

3. 规章制度管理职责3.1 规章制度审查委员会3.

1.1 规章制度审查委员会由本厂董事长、总经理、党总支书记、副总经理、工会主席组成。

3.1.2 规章制度审查委员会的职责是:

1)审查批准本厂规章制度编制、修订、废止计划;2)审查批准经起草(或修订)的本厂规章制度。

3. 2 人事行政管理部门本厂规章制度归口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1)建立本厂规章制度体系,编制规章制度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2)组织审查规章制度草案,协调各种规章制度之间的相互关系;3.)组织检查本厂规章制度的实施情况,并提出改进意见;3.3 各职能、业务部门的职责是:

1)提出本厂或本部门规章制度制定、修订提案;2)组织规章制度起草、征求意见和整理送审;3.)贯彻实施经本厂批准发布的规章制度。

4)检查本部门规章制度的实施情况。

4 规章制度管理程序与要求

4.1 规章制度管理程序包括:提出、起草、征求意见、审查、批准、实施。

4.2 规章制度的提出

本厂人事行政管理部门或其他相关部门根据制度体系、法律法规要求、上级政策规定、有关标准、实际工作需要提出规章制度编制时间。

规章制度编制完成后最终汇总到人事行政管理部门。

4.3 规章制度的起草(见附录a)

4.3.1 起草规章制度应遵循企业规章制度编写的一般规则,并满足以下基本要求:

1)在适用范围规定的界限内按需要力求完整;2)内容及表述清楚,用词精准,逻辑严密;

确定的要求、指标、方法准确,所做的规定、论述前后协调一致;

表达方式简单、易懂;3.)规章制度文体统一。

4)与法律法规、上级标准、政策相协调;

与本厂现行规章制度之间相协调;

5)规章制度内容便于实施。

4.3.2 起草部门或主要起草人应在充分调查研究和搜集资料的基础上编写规章制度草案,形成征求意见稿。

4.4 征求意见

4.4.1 各分管副总经理主持分管业务范围内相关规章制度的征求意见工作。

4.4.2 起草部门或主要起草人应充分考虑反馈意见,并据此对规章制度草案做补充修改。

4.5 规章制度的审查

4.5.1 人事行政管理部门依据相关标准、法规、政策和本厂要求,组织对规章制度草案进行规范性审查。

必要时,起草部门或主要起草人应对草案做进一步修改。

4.5.2 对涉及技术和业务性较强的规章制度,应有相关技术和业务的人员参与审查。

4.5.3 对涉及员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草案,应在送审前广泛听取职工代表的意见。

重要的规章制度要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4.5.4 本厂规章制度审查委员会对规章制度送审稿进行最终审查。

起草部门或主要起草人根据规章制度审查委员会的审定意见对规章制度送审稿进行最终修改,形成报批稿。

4.5.5 对规章制度内容进行审查时,应考虑以下方面:

1)规章制度是否符合法律法规、政策、标准的要求;2)规定内容是否与现行的规章制度协调一致,且无冲突、无重复;3.)规章制度是否符合本厂实际情况,具有可操作性和相对稳定性;

4)规章制度结构、条款、文字、图表等是否符合编制规则的要求;

5)语言表达逻辑是否严密,依据是否充分,流程是否顺畅;

6)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

4.6 规章制度的批准与发布

4.6.1 规章制度草案经最终审定后,由人事行政管理部门统一编制。

基本管理制度报董事长批准发布;

具体规章制度报总经理批准发布。

4.6.2 本厂规章制度以红头文件的形式发布,并向综合管理部门备案。

4.6.3 本厂各部门内部制定的管理或工作制度由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并报人事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4.7 规章制度的实施

4.7.1 本厂各部门应根据批准的规章制度,制定并实施相应的贯彻落实方案,使规章制度发挥有效性。

4.7.2 人事行政管理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有计划地对规章制度实施情况进行检查,以便实现:

1)了解规章制度的适宜性和有效性,发现改进规章制度的机会;2) 对不符合规章制度的行为提出纠正,增强规章制度的有效性。

4.8 规章制度的评审与修订

4.8.1 当法律法规、政策、标准和上级要求发生变化时,本厂相关部室应予识别,并及时对相关规章制度修改处报送人事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经领导审批后统一修订。

4.8.2 本厂规章制度的修订,可以由归口管理部门提出,也可以由执行部门提出。

4.8.3 本厂规章制度的修订稿一般由原稿起草部门或起草人编写。

修订稿应针对批准的修订范围编写。

未经批准的范围,不可进行修改。

4.9 规章制度的废止

4.9.1 规章制度在以下情况可以废止:

1)。

第12篇 医师外出会诊管理规定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医疗机构之间医师会诊行为,促进医学交流与发展,提高医疗水平,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方便群众就医,保护患者、医师、医疗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医师外出会诊是指医师经所在医疗机构批准,为其他医疗机构特定的患者开展执业范围内的诊疗活动。医师未经所在医疗机构批准,不得擅自外出会诊。 第三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医师外出会诊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医疗机构在诊疗过程中,根据患者的病情需要或者患者要求等原因,需要邀请其他医疗机构的医师会诊时,经治科室应当向患者说明会诊、费用等情况,征得患者同意后,报本单位医务管理部门批准;当患者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应征得其近亲属或者监护人同意。 第五条 邀请会诊的医疗机构(以下称邀请医疗机构)拟邀请其他医疗机构(以下称会诊医疗机构)的医师会诊,需向会诊医疗机构发出书面会诊邀请函。内容应当包括拟会诊患者病历摘要、拟邀请医师或者邀请医师的专业及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会诊的目的、理由、时间和费用等情况,并加盖邀请医疗机构公章。用电话或者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会诊邀请的,应当及时补办书面手续。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得提出会诊邀请:(一)会诊邀请超出本单位诊疗科目或者本单位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二)本单位的技术力量、设备、设施不能为会诊提供必要的医疗安全保障的;(三)会诊邀请超出被邀请医师执业范围的;(四)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会诊医疗机构接到会诊邀请后,在不影响本单位正常业务工作和医疗安全的前提下,医务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安排医师外出会诊。会诊影响本单位正常业务工作但存在特殊需要的情况下,应当经会诊医疗机构负责人批准。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得派出医师外出会诊:(一)会诊邀请超出本单位诊疗科目或者本单位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二)会诊邀请超出被邀请医师执业范围的;(三)邀请医疗机构不具备相应医疗救治条件的;(四)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会诊医疗机构不能派出会诊医师时,应当及时告知邀请医疗机构。 第十条 医师接受会诊任务后,应当详细了解患者的病情,亲自诊查患者,完成相应的会诊工作,并按照规定书写医疗文书。 第十一条 医师在会诊过程中应当严格执行有关的卫生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规范、常规。 第十二条 医师在会诊过程中发现难以胜任会诊工作,应当及时、如实告知邀请医疗机构,并终止会诊。医师在会诊过程中发现邀请医疗机构的技术力量、设备、设施条件不适宜收治该患者,或者难以保障会诊质量和安全的,应当建议将该患者转往其他具备收治条件的医疗机构诊治。 第十三条 会诊结束后,邀请医疗机构应当将会诊情况通报会诊医疗机构。医师应当在返回本单位2个工作日内将外出会诊的有关情况报告所在科室负责人和医务管理部门。 第十四条 医师在外出会诊过程中发生的医疗事故争议,由邀请医疗机构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理。必要时,会诊医疗机构应当协助处理。 第十五条 会诊中涉及的会诊费用按照邀请医疗机构所在地的规定执行。差旅费按照实际发生额结算,不得重复收费。属医疗机构根据诊疗需要邀请的,差旅费由医疗机构承担;属患者主动要求邀请的,差旅费由患者承担,收费方应向患者提供正式收费票据。会诊中涉及的治疗、手术等收费标准可在当地规定的基础上酌情加收,加收幅度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行政部门确定。邀请医疗机构支付会诊费用应当统一支付给会诊医疗机构,不得支付给会诊医师本人。会诊医疗机构由于会诊产生的收入,应纳入单位财务部门统一核算。 第十六条 会诊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付会诊医师合理报酬。医师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完成会诊任务的,会诊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高会诊医师的报酬标准。 第十七条 医师在外出会诊时不得违反规定接受邀请医疗机构报酬,不得收受或者索要患者及其家属的钱物,不得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第十八条 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本单位医师外出会诊的管理,建立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档案,并将医师外出会诊情况与其年度考核相结合。 第十九条 医疗机构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八条、第十五条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的,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处理。 第二十条 医师违反第二条、第七条规定擅自外出会诊或者在会诊中违反第十七条规定的,由所在医疗机构记入医师考核档案;经教育仍不改正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医师外出会诊违反《执业医师法》有关规定的,按照《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处理。 第二十一条 医疗机构疏于对本单位医师外出会诊管理的,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医疗机构及其主要负责人和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进行通报批评。 第二十二条 医师受卫生行政部门调遣到其他医疗机构开展诊疗活动的,不适用本规定。

第13篇 施工安全环境责任制管理规定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公司各级管理人员职业健康环境管理的职责

本标准适用于工程总承包项目。

2 总则

为确保职业安全环境管理体系的有效运行,明确各级人员所承担的责任,并遵照执行,特制定本标准。

3 安全施工生产责任制

在发包和签订的各种施工分包合同(含承包责任书)中,必须有职业健康安全环境指标、措施、考核办法及应付的责任。

3.1 项目经理职责

a 对本项目的健康安全环境工作负全责,是项目健康安全环境施工的第一责任人。

b 认真贯彻执行各级职业健康安全环境方针、政策、法令、规章制度,健全项目部各项健康安全环境管理制度并完善基础台账。

c 按程序组织项目施工,监督检查工序交接和健康安全环境技术交底,抓好项目的健康安全环境的防范工作,

d负责外来施工队伍健康安全环境资格认证审查,并对其进行健康安全环境监控管理。

e 组织编制或审查项目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审定方案中的健康安全环境技术措施。

f 按规定做好项目的形象策划和文明施工工作。

3.2 其他副职(安全经理、施工经理、质量经理)职责。

a 坚持健康安全环境、防火、职业健康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按五同时的要求(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施工的同时,评比健康安全环境工作。)的要求,抓好各自分管的系统,部门的健康安全环境工作,并负直接领导责任。

b 负责组织分管部门进行安全防火职业健康的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3.3 施工单位经理,承包队长职责

a 对所承包项目的健康安全环境施工负全面责任,

b 贯彻落实公司和本单位有关职业健康安全环境的各项规章制度。

c 认真执行工序交接和施工安全技术交底,作业人员必须在安全技术交底书上签字,严禁违章作业,违章指挥。

d 组织好每一周的健康安全环境活动,对职工进行健康安全环境教育。

e 经常深入现场,检查职业健康安全环境中存在的问题,并及时整改。强化管理,狠抓预防措施的落实。

f 发生事故要保持好现场,在组织抢救的同时,迅速向领导报告,组织一般事故的分析,采取措施防止事故的重复发生。

g 严格执行有关劳保用品、保健管理规定。

第14篇 施工现场高处作业安全带使用管理规定

1、凡在离地面高度基准面2m及以上的高处作业,均视为高处作业;

2、安全带的挂钩或绳子应挂在结实牢固的构件或专为挂安全带用的钢丝绳上,安全带应有双保险,同时系挂并应采用高挂低用的方式。禁止系挂在移动或不牢固的物体上(如隔离开关支持绝缘子、瓷横担、未经固定的转动横担、线路支柱绝缘子、避雷器支柱绝缘子)。

3、安全带严谨采用低挂高用的形式,高处作业如安全带无固定挂处,应拉设安全绳(满足强调的钢丝绳或尼龙绳),把安全带挂在安全绳上,如在台架最上层的中间作业,安全带无法挂在电杆上,挂在台架上又不能满足高挂低用原则,此时应在作业上方两条杆之间拉设一条安全绳,将安全带挂在安全绳上。

4、上下杆塔或者在杆塔上作业移动过程中,不得失去安全带的保护;

5、登杆塔前应检查安全带绳带有无变质破损现象,检查有无试验合格标签及合格标签是否在合格有效期内;

第15篇 库房施工安全管理规定

为确保公司小包装立体库的安全施工,避免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结合立体库建设实际情况,特制订本规定。

1、规范性引用文件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汇编》

《作业安全许可标准汇编》

2、入厂安全须知

2.1外来施工人员由生产部项目组办理《施工证》,凭证进出大门;

2.2严禁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打火机、火柴等违禁品进入公司(特殊批准的除外);

2.3所有进入公司的人员进厂前必须将携带的烟火等寄存门卫室,由值班保安负责保管。厂区内携带烟火,罚款200元,在厂区内吸烟,罚款1000元;

2.4施工人员进入施工现场必须正确佩戴安全帽、护目镜等个人防护设备,施工人员应在指定区域内作业,未经允许不得进入与施工无关的场所。

3、厂区交通管理规定

3.1人员进入厂区必须按交通标线行走;

3.2限速行驶:车辆厂内行驶速度不得超过10公里;

3.3车辆不得人货混载,除驾驶室以外其他任何地方不得载人;

3.4严禁占用车道,阻碍其他车辆通行,禁止乱停乱放,厂内禁止修车。

4、施工单位人员培训

4.1项目主管部门应组织对外来施工作业人员进行作业前安全培训,并做好培训考核和记录。培训内容应包括公司的安全管理各项规章制度、作业许可制度、施工作业现场的危险因素及应急措施、事故案例分析等;

4.2外来施工作业单位应做好入场员工的内部安全培训,公司项目主管部门应检查其培训记录、台帐。

5、特种作业许可制度

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的作业,特种作业类型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施工作业中涉及到动火、高空、临时用电、吊装等危险作业时,必须向公司申办相应的作业许可审批。未经许可,不得作业。

5.1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动火作业是指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工艺设置以外的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炽热表面的非常规作业,主要包括焊接、气割作业,明火作业等。

动火作业基本安全管理规定:

5.1.1动火作业使用的电气焊设备必须完好无损,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5.1.2动火作业前应将现场可燃物清理干净,并有效隔离设备,控制火花飞溅;

5.1.3动火作业人员应正确使用个人防护用品,作业现场应配备足够适用的消防器材;

5.1.4动火作业时,氧气与乙炔瓶放置应符合要求,两瓶之间的距离不小于5米,距动火点不小于10米;瓶体应直立固定,配有防震圈,气线无破损漏气现象;乙炔瓶必须配有回火防止器,电气焊同时作业时电缆线与气线必须分开,氧气瓶底部必须垫绝缘垫;

5.1.5动火作业时,电焊机外壳、电缆线、焊把手必须完好,无破损裸露现象;

5.1.6动火作业后必须清理作业现场,清除残火;

5.1.7动火作业现场必须设立监护人,确保作业安全;

5.1.8其它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5.2高处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高处作业是指在距坠落高度基准面2m及以上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

高处作业分级:

(1)作业高度在2~5米时,称为一级高处作业;

(2)作业高度在5米以上至15米时,称为二级高处作业;

(3)作业高度在15米以上至30米时,称为三级高处作业;

(4)作业高度在30米以上时,称为特级高处作业。

高处作业基本安全管理规定:

5.2.1凡患有职业禁忌症(如恐高症、高血压、心脏病、贫血病、癫痫病、严重关节炎、手脚残废、精神疾病等)、年老体弱、疲劳过度、视力不佳、饮酒、患病或精神不振等不适于高处作业的人员,不得进行高处作业;

5.2.2高处作业时必须采取防坠落措施,正确佩带全身式安全带,安全带应系挂在作业处上方的牢固构件上,安全带不得低挂高用;

5.2.3高处作业时禁止上下抛掷工具、工件等物品,传递物品要用绳索,工具使用工具袋;

5.2.4高空行走、攀爬时禁止手持物件;

5.2.5高处作业时应与带电体保持安全距离;

5.2.6高处作业用的脚手架的搭设应符合国家gb 130《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

5.2.7高处作业时作业人员不得在高处作业处嬉戏打闹、休息、睡觉,连续作业中断超过10分钟应返回到安全平台;不得坐在平台、孔洞边缘和躺在通道内休息;

5.2.8六级以上大风禁止在露天进行高处作业;

5.2.9高处作业完毕后,必须清理现场,移走登高工具;

5.2.10其它高处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5.3临时用电安全管理规定

外来施工临时用电:指外来施工单位在公司新建、改造、扩建工程中用电负荷较大、使用周期较长、设备种类和数量较多的需连接临时用电电盘及使用公司岗位安装的固定或非固定插座、插排等所有的临时用电。

临时用电基本安全管理规定:

5.3.1外来施工作业临时用电必须由公司配电室专业电工装拆,并根据申请的作业时间每日进行停送电,实行断电上锁;

5.3.2临时用电电源应安装漏电保护器,在每次使用之前应利用试验按钮进行测试;

5.3.3临时用电线路绝缘良好,线路规格、敷设符合安全要求;

5.3.4临时用电配电箱应设有安全锁具,有防雨、防潮措施,开关应装设端正、牢固,与地面的垂直距离应为1.4~1.6m;

5.3.5对配电箱进行检修、检查时,必须将前一级相应的电源开关分别断开,并悬挂有人工作的标识牌,严禁带电作业;

5.3.6使用移动工具、手持工具等用电设备应有各自的电源开关,必须实行“一机一闸”制,严禁“一闸多控”;

5.3.6作业人员正确辨识和使用相应的劳动保护用品

5.3.7其它安全用电管理规定。

5.4吊装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在生产和检修、维修过程中利用各种吊装机具将设备、工件、器具、材料等吊起,使其发生位置变化的作业过程。

吊装作业按吊装重物的重量分为四级:

(1)吊装重物的重量大于80吨时,为一级吊装作业;

(2)吊装重物的重量大于等于40吨至小于等于80吨时,为二级吊装作业;

(3)吊装重物的重量大于5吨,小于等于40吨时,为三级吊装作业。

(4)吊装重物的质量小于5吨时,为四级吊装作业。

吊装作业基本安全管理规定:

5.4.1吊装作业人员应具有政府有关部门签发的特种作业人员(吊装作业)上岗证书;;

5.4.2吊装作业现场人员应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品;

5.4.3吊装设备、安全附件必须符合安全标准;

5.4.4实施吊装作业前,吊装区域及吊装现场应设置安全警戒标志;

5.4.5按规定负荷进行吊装,严禁超负荷运行,正式吊装前应进行试吊;

5.4.6吊物捆绑应牢靠,吊点和吊物的中心应在同一垂直线上;

5.4.7起重臂吊钩或吊物下面有人,起重臂作业半径下方有人,不得进行起重操作;

5.4.8吊装作业中,室外作业遇到大雾及6级以上大风时,应停止作业;

5.4.9其它吊装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5.5其它特种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施工作业中涉及到动土、断路等其它危险作业时,必须向公司申办相应的作业许可审批。未经许可,不得作业。

7.其它安全管理规定

施工单位及人员还必须遵守费县中粮《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汇编》及《作业安全许可标准汇编》中的其它安全管理规定,违者将按相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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