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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管理制度15篇

更新时间:2024-05-09

精神管理制度

精神管理制度是一种旨在塑造企业文化、激发员工积极性和提升团队凝聚力的管理策略。它涉及到企业的价值观、行为准则、激励机制以及员工的精神培养等多个层面。

包括哪些方面

1. 企业价值观:明确企业的使命、愿景和核心价值观,形成统一的行为导向。

2. 行为规范:设定员工行为标准,强调道德操守和职业行为。

3. 激励机制:通过表彰、奖励等方式,鼓励员工积极贡献,体现公平公正。

4. 员工发展:提供培训和发展机会,促进个人成长与企业发展同步。

5. 团队建设:开展团队活动,增强团队合作精神和凝聚力。

6. 沟通机制:建立开放、透明的沟通渠道,确保信息流通和理解一致。

7. 环境氛围:营造积极、健康的工作环境,提升员工幸福感。

重要性

精神管理制度的重要性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提升员工满意度:良好的精神文化能提升员工对工作的热爱和归属感,降低流失率。

2. 增强企业竞争力:统一的价值观和行为准则有助于企业在市场中树立独特形象,增强竞争优势。

3. 促进创新:鼓励创新思维和行动,推动企业持续发展。

4. 增强团队协作:通过团队建设活动,提高团队协作效率,解决复杂问题。

5. 优化管理效率:明确的行为规范和沟通机制,使管理更为高效。

方案

1. 制定企业精神宣言:明确企业的精神内涵,作为全体员工的行为指南。

2. 实施定期培训:通过培训强化企业价值观,提升员工素质。

3. 设立表彰制度:对优秀员工进行公开表彰,激励他人效仿。

4. 开展多样化的团队活动:如团队建设训练、公益活动等,增进团队感情。

5. 建立反馈机制:鼓励员工提出建议,及时调整和完善管理制度。

6. 营造积极环境:关注员工福利,创造舒适的工作环境。

7. 定期评估:对精神管理制度的效果进行评估,适时调整策略。

通过上述方案的实施,企业可以逐步构建起强大的精神管理体系,从而实现员工、团队与企业的共同成长。

精神管理制度范文

第1篇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质量管理失窃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制度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质量管理、失窃报告和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制度

1、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应严格管理,制度落实、责任到人。

2、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须实时库存管理,帐物相符,如有误差应及时查实,遇失窃应保留现场,迅速向院保卫科、分管院长汇报,并向所在地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3、凡因管理失职造成麻醉药品失窃者,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4、药库采购员按有关规定到指定的医药公司采购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采购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由相关医药公司用专车送到药库,药库工作人员必须逐支逐盒检查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质量和完整性;每次门诊、病区药房领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时,保管员必须认真核对、检查,并请领用人员协助校对,数量当面点清,及时办理出库、入库手续。

5、药库保管员和药房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员应经常检查在库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质量情况,避免过期失效,如储存过程中出现药品变质,应立即向科主任汇报,按规定办理报损手续,在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监督下销毁。

6、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在发放和使用过程中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格管理。用药前医生应给患者建立相应的完整病历,对患者的用药史详细询问,了解有无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史、成瘾史、戒断史,以决定用药选择方案。发现骗取或者冒领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7、当患者发生药品不良反应时,除采取积极治疗措施外,并按照《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上报。

第2篇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采购管理制度

目的:为加强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购进环节的管理,保证经营合法,确保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符合质量要求,保障人民用药安全有效,特建立一个规范的药品采购管理制度。

范围:本制度适用于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采购管理。

职责:公司质量管理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专职人员对本制度实施负责。

内容:

1 公司从全国性批发企业购进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

2 对供货单位资格审核内容的要求:

2.1确定供货单位的合法资质;

2.2确定所购入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合法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其全国发企业的文件);

2.3与供货单位签订质量保证协议;

3对供货单位销售人员审核内容的要求:

3.1加盖供货单位公章原印章的销售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3.2加盖供货单位公章原印章和法定代表人印章或者签名的授权书。授权书应当载明被授权人姓名、身份证号码,以及授权销售的品种、地域、期限;

3.3供货单位及供货品种相关资料;

3.4企业法定代表人、主管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负责人、采购人员资料的联系方式。

4采购中涉及的经营企业:

4.1专职采购员应当填写相关申请表格,经过质量管理部和企业质量负责人的审核,总经理批准;

4.2经营企业审批所需加盖供货企业公章的资料包括:

4.2.1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4.2.2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许可证复印件;

4.2.3gsp证书复印件;

4.2.4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4.2.5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4.2.6质量保证协议;

4.2.7销售人员法人授权委托书;

4.2.8销售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4.2.9销售人员上岗证复印件;

4.2.10供货企业调查表;

4.2.11相关印章、随货同行单(票)样式;

4.2.12开户户名、开户银行及帐号。

4.2.13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其全国性的文件。

4.2.12企业法定代表人、主管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负责人、采购人员资料的联系方式。

5.首营品种审批所需加盖供货该企业公章的资料:

5.1生产批文复印件;

5.2质量标准复印件;

5.3省价格备案登记卡复印件;

5.4注册商标批件复印件;

5.5省市药监部门出具的药检报告书复印件;

5.6标签、说明书原件、最小包装样品;

5.7第一次来货须提供厂家同批号检验报告单。

6采购记录保存至少超过药品有效期1年,但不得少于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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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篇 附院麻毒精神药品安全管理制度

附属医院麻毒精神药品安全管理制度

1、麻毒精神药品的管理依照《药品管理法》及相应管理办法,实行特殊管理。

2、购用麻毒精神药品必须经药品监督部门批准,由药剂科负责购进。麻醉药品和一类精神药品应做到专人负责、专柜加锁、专用账册、专用处方、专册登记,并做好记录。

3、麻毒精神药品的采购应做好年度计划,按规定逐级申报,经批准后,到指定医药公司采购。入库应按最小包装逐支逐瓶验收,并做好验收记录。

4、麻醉药品和一类精神药品应存放在安装有防盗门窗的专门仓库的保险柜内,严防丢失。存放在保险柜内,交接班时当面交接清楚,手术室补充注射用麻醉药品时除有专用处方外,应同时交回麻醉药品空安瓿更换,并建立剩余注射用麻醉药品销毁记录。医疗用毒性药品要划定仓库或仓位,专柜加锁并专人保管,严禁与其他药品混杂。

5、上述特殊药品仅限本院医疗和科研使用,不得转让、借出或移作它用。严格按规定控制使用范围和用量。对不合理处方,药剂科有权拒绝调配。医师不得为自己开方使用特殊管理药品。

6、上述特殊管理药品应使用专用处方,麻醉药品处方保存三年备查;精神药品和医疗用毒性药品处方保存两年备查,并做好逐日消耗记录和旧空安瓿等容器回收销毁记录。

7、确因病情需要连续使用麻醉药品的危重病人,可凭区(县)以上医疗单位疾病证明、户口本和身份证到药品监督部门办理《麻醉药品专用卡》,到指定医疗机构按规定开方配药。

8、未经药品监督部门批准,不得擅自配制和使用含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的制剂。

9、建立完善的特殊药品报废销毁制度。原则上失效、过期、破损的特殊药品每年报废一次,由药剂科统计,医院领导批准,报药品监督部门监督销毁,并详细记录处理过程,现场人员签字。

第4篇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制度

一、 严格按照《药品管理法》及《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规定采购、使用和管理本院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严格执行“五专制度”,专人负责,转柜加锁,专用处方,专用帐册,专册登记。专册保存期限为三年。

二、 具有处方权的医务人员必须具有执业医师资格,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并经过考核能正确使用麻醉及精神类药品。

三、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用量:每张处方注射剂为1次用量,其他剂型处方不超过3天用量,控(缓)释制剂处方不超过7日用量。为癌痛、慢性中、重度非癌痛病人开具的麻醉药品、铺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不得超过3日用量:其他剂型处方不得超过7日用量。

四、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对于某些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但处方医师应当注明理由。

五、 麻醉及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为红色专用处方,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应为白色专用处方,书写要清晰工整,完整填写所有项目,处方医师签全名,划价、配方、发药核对人员均签全名,并进行麻醉处方编号登记。麻醉药品调配应由专人负责,医务人员不得为自己开方使用麻醉药品。麻醉及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应完整保存三年备查,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应保存二年备查。

六、 本院应根据国家有关法规执行和监督本院麻醉及精神药品的管理和使用,禁止非法使用、储存、转让和借用麻醉及精神药品,药剂科作为承担日常工作的部门,应对麻醉及精神药品的采购、验收、保管、调配、使用、报损和销毁等各个环节进行全面的管理,药剂人员对违反规定使用麻醉及精神药品者,有权拒绝发药并及时向院领导、当地药雌部门及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对不符合规定的麻醉及精神药品处方可拒绝调配。

七、 有关医师应为使用麻醉及精神药品的患者建立相应的病历并进行随访,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仪限于医院内使用或由医务人员出诊至忠者家中使用。

八、 医院抢救病人急需使用麻醉及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时,可先发放该病例一次性使用剂量,使用之后再由抢救部门负责人补办相关手续。

九、 医院分管领导及药剂科负责人应定期检查本院麻醉和精神药品的管理和使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向医院领导、药监管理部门及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第5篇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经营安全管理制度

目的:为加强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保证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经营的合法、安全,防止流入非法渠道等特制定本制度。

范围:适用于公司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经营安全管理。

职责:公司法人,企业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专管人员严格执行本制度。

内容:

1 公司法人为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经营安全管理笫一责仼人。

2公司指定责任心强、业务熟悉、认真负责、符合gsp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经营管理办法》要求的专管人员,实行专库储存、专人管理、专用帐册、专册登记、双人验收复核、双人双门双锁保管、双人进出专库并登记进出时间和签字。

3 公司应当从指定的全国性批发企业购进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

4公司严格责任区域销售按批准的给取得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资格的医疗机构,按规定核注核销,不得零售,禁止使用现金或者实物进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交易。

5 公司应将销售给医疗机构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配送至医疗机构,医疔机构不得自提取。

6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实施电子监管、入、出库时将电子扫描数据上传药监部门和中国麻醉药品协会,并每月5号前将上月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购销报表汇总向药监部门和中国麻醉药品协会。

7公司运输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时,应持合法有效的运输证明进行配送运输,并采取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在运输过程中被盗、被抢、丢失。

8公司对过期、报残损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应登记造册,并向所在县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销毁,并在其监管下实施销毁。

9公司对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实行24小时值班巡查制度,对专库安装专用防盗门,实行双人双门双锁管理,具有防火设施、监控设施和报警装置,报警装置与公安机关报警系统联网,实时监控自动记录和保存;如发生丟失、被抢、被盗,要及时严密保护现场,采取控制措施,立即向药监局和公安局报告。

10制定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流向跟踪核查制度,有效防止骗购、套购等行为发生。

11公司组成安全领导小组,建立安全评判机制,定期对安全制度执行情况进行考核,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检查、保养、维护和验证。

12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经营过程中,对制度不断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定期对专管人员进行培训,使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经营安全、规范、科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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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篇 _动物医院毒麻精神药品使用管理制度

一、医用毒性药品管理

(一)要认真执行国务院发布的《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

(二)医疗用毒性药品(简称毒性药品),系指毒性剧烈,治疗剂量与中毒剂量相近,使用不当会致人或动物中毒或死亡的药品;

(三)中药品种的毒性药品均系生药材和饮片,西药品种的毒性药品均系原料药品;

(四)以毒性药品为原料自配的制剂要专设毒性制备操作室,各种制备器具要专用,用后立即清洗干净,必须有两名药学专业人员负责配制,制剂须经质量检查,要有完整操作记录,保存2年备查;

(五)毒性药品应建立严格管理制度,有专人管理、专柜加锁,专用账卡,收购、加工和使用毒性药品必须建立健全的保管、验收、领发和校对等制度,杜绝假药、发错或与其他药品混淆;

(六)医疗单位购进的毒性药品,只准本单位使用,不得转售;

(七)在毒性药品的标签右上角用黑底白字注有“毒”字显著字样,以防与其他药品混淆。

二、麻醉药品管理

(一)麻醉药品是指易产生身体依赖性、能成瘾癖的药品,麻醉药使用要严格执行国务院发布的《麻醉药品管理办法》有关规定;

(二)麻醉药品只能用于医疗、科研和教学,使用麻醉药品的医师,必须具有2~3年以上临床经验,方有处方权;

(三)要正确合理使用麻醉药品,给患畜开麻醉药品,必须建有病历,每次开药在病历上记录;

(四)麻醉药品应有专用处方,专用处方应专印“麻醉药品处方笺”,可用颜色区分或周围印红边,专供开写麻醉药品使用,除要严格执行“处方制度”外,还应写明病情摘要和诊断,处方要保存3年;

(五)麻醉药品的每张处方注射剂量不得超过2日常用量,片剂、酊剂、糖浆剂等不超过3日常用量,连续使用不得超过7天,麻醉药品禁止非法使用、储存、转让或借用和零售;

三、精神药品管理

(一)要认真按照国务院发布的《精神药品管理办法》执行。

(二)精神药品是直接作用于中枢神经系统,使之兴奋或抑制,连续使用能产生依赖性的药品,分为第一类和第二类;

(三)医师根据病情需要合理正确使用精神药品,严禁滥用,除特殊情况外,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每次不超过3日常用量,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每次不超过7日常用量,处方要保存2年备查;

(四)精神药品处方的书写要完全符合“处方制度”的有关规定;

(五)精神药品应建立收支账目,按季盘点,做到账物相符,第一、二类精神药品原料和一类精神药品的制剂,应实行专人管理,专柜加锁,建立账册,发现问题应按有关规定上报;

(六)医疗单位购进的精神药品,只准本单位使用,不得转售;

(七)在精神药品的标签右上角注有〖fk()精神药品〖fk〗〗的显著字样,严防与一般药品相混淆。其中“精”、“品”两字为白底绿字,“神”、“药”两字为绿底白字。

第7篇 中医院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制度

医院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制度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药品管理法规定: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属特殊管理药品之一,要执行特殊的管理办法。

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是指列入麻醉药品目录、精神药品目录(以下称目录)的药品和其他物质。精神药品分为第一类精神药品和第二类精神药品。麻醉药品系指连续使用易产生身体依赖性且能成瘾癖的药品,主要有阿片类、可卡因类、_类、合成麻醉药类及卫生部指定的其它易成瘾癖的药品,药用原植物及期制剂,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三.医院药剂科麻醉药品的管理和使用,必须按《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的精神进行采购,管理和使用,医疗单位及个人,不得自行更改管理办法。

四.麻醉药品只限于医疗、教学、科研需要,。

五.具有麻醉药品处方权的医务人员是指具有执业医师资格,经过有关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知识的培训、考核,经考核合格的,授予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并经考核能正确使用麻醉药品的,经医教科负责批准的执业医师.医师签字式样送药剂科备查。

六.麻醉药品和用量: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处方为一次用量;其他剂型处方不得超过3日用量;控缓释制剂处方不得超过7日用量。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对于某些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但医师应当注明理由。为癌痛、慢性中、重度非癌痛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处方不得超过3日用量;其他剂型处方不得超过7日用量。盐酸哌替啶处方为一次用量,药品仅限于医疗机构内使用。

七.麻醉药品注射剂仅限于医疗机构内使用,或者由医院派医务人员出诊至患者家中使用。

八.麻醉药品处方书写要求: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使用专用处方。书写工整,字迹清晰,写明患者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明编号、门诊病历号、代办人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名编号、科别、开具日期、药品名称、规格、数量、用法用量。,医师签全名,配方、发药核对人员均应签全名,并进行麻醉药品处方登记,医务人员不得为自已开方使用麻醉药品。

九.经县以上医疗单位诊断需使用麻醉药品的危重病人可由县以上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单位,凭医疗诊断书和户口簿核发《麻醉药品专用卡》患者凭“专卡”到指定的医疗单位规定开方取药,具体按《麻醉药品专用卡》的有关规定执行。

十.医院药剂科应根据国务院对麻醉药品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和监督本院麻醉药品的管理和使用,禁止非法使用、储存、转让或借用麻醉药品,对违反规定滥用麻醉药品者,药剂科有权拒绝发药,并及时向院领导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十一.医院抢救病人时,急需麻醉药品者,如手续不完备时,可先发放该病例一次性使用剂量之后补办手续。

十二.医院的医疗、教学、科研所用的麻醉药品按《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使用,药剂科要严格执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中的关规定,严格保管,合理应用,杜绝滥用,防止流痹,严格实行麻醉药品的“五专制度”;专人负责,专柜加锁,专用处方,专用帐册,专册登记。

十三.麻醉药品处方应完整保存麻醉药品处方至少保存3年,精神药品处方至少保存2年备查。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建立专用账册,实行专人管理。专用账册的保存期限应当自药品有效期期满之日起不少于5年。

十四.药剂科各班组麻醉药品的管理和使用,要有专人负责管理、班班交接、认真填写麻醉药品交班笨及处方登记本。

十五.药剂人员在调配麻醉药品时,要严格审查处方,对不符合规定的麻醉药品处方,拒绝调配。

十六.药剂科主任应定期检查本院的麻醉药品管理使用情况,发现及时解决处理。

十七.麻醉药品的报销制度对霉变破损的麻醉药品,使用单位每年报销一次,由单位领导审核批准,报《药品食品监督管理局》监督销毁。医疗科室和药剂科各班组剩余的麻醉药品,应按退药手续随时交药剂科,不得积存。

第8篇 二类精神药品经营安全管理制度

为加强二类精神药品等特殊药品的管理,防止上述药品流入非法渠道,根据《特殊药品管理条例》以及药品相关流通法律、行政规章。结合我司实际情况,现制订二类精神药品等特殊药品的专项管理制度,请各部门按照本制度规定严格执行:

一、所涉及的药品范围:国家特殊药品目录中所列的二类精神药品,具体品种见附页。该类药品除按照国家对一般药品进行经营管理外,还应符合下列管理要求:

二、二类精神药品的采购: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司必须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批准文号等有关资质的生产企业以及具备经营二类精神药品资质的药品批发企业采购该类药品。在采购该类药品前采购部门应及时做好首营资料的收集、报批、备案工作,质管部门在对上述资料审查合格后需将该类药品的有关资料存档。在完成首营资料的审批后方可购进该类药品。

三、二类精神药品的验收入库:该类特殊管理的药品到货后,验收员应及时分辨出该类药品,如有特殊储藏要求的应立即按照其储存条件放入相应库的待验区中,最大限度的保证该类药品的质量。在依照验收程序对该类药品进行实物验收合格后应及时通知仓库上架入库。仓库应将该类药品及时存放于设置了双人、双锁的专库中。对不符合运输储存要求及其他不符合规定的该类药品验收员应拒收并立即通知质量管理部门进行处理。

四、二类精神药品的保管养护:养护员将该类药品列为重点养护品种,按照重点养护品种的标准进行养护。当在库药品发现存在质量问题时应及时上报质量管理部门。储运部指定专人对该类药品进行保管。在库保管时如发现该类药品出现短少后应立即注意保护现场并通知部门领导,部门领导在确认后应及时通知质量管理部门和公司安全管理部门,情况严重的应立即报告当地药监和公安部门。在发货出库时应双人复核合格后方可出库。出库复核记录上由拣货员、复核员签全名存档备查。当出现错发、多发该类药品时储运部有关人员应及时追回并通知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五.二类精神药品的销售管理:该类药品只能销售给医疗机构、二类精神药品的生产企业和其他同类批发企业二类精神药品。绝不允许将该类药品销售给无合法资质的各类销售客户。公司销售部门应对业务员做好宣传工作,发货员、复核员在工作中发现有将该类药品销售给上述违规企业的行为时应及时截停并上报部门领导作出处理。

六、二类精神药品的经营管理:二类精神药品的验收、检查、保管、销售和出入库登记记录应当保存至超过二类精神药品有效期2年。质量管理部对该类药品进行全面管理,由质量管理部部长具体负责,其他各部门应积极配合实施。质量管理部应对有关环节的员工进行宣传、培训,使其具备符合上述管理规定的能力。质量管理部应每季度对该类药品的经营管理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平时也可以对各个分环节进行抽查,以防该类药品进入非法渠道。对在检查、抽查过程中查到的违规行为和直接责任人应按照有关质量管理的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以上为我司对二类精神药品的管理规定,请各相关部门严格按照上述规定执行。该规定的解释权在我司质量管理部,本规定自审批部门核准后即日开始执行。

附:属于二类精神药品的品种名单

江西靖华医药有限公司

二0一0年一月十八日

第9篇 南五医院精神科病房管理制度

第五医院精神科病房管理制度

一、同普通病房各项管理要求。

二、病区大门及各室进出口应随时锁门,钥匙妥善保管。严格执行病房安全管理制度,防止意外。

三、病人入病房,除携带日常用品外,其他危险及贵重物品禁止带入。病人衣物食品,零用钱等交护士保管,并双方签名。

四、病人按床号分桌用膳。密切观察病人饮食情况。

五、病人活动应按活动日程执行,除特殊治疗或有躯体疾病需要卧床外,应鼓励病人参加工疗活动。

六、按制度探视病人,应根据病情需要或特殊情况,经护士长同意后,在指定地点会客。家属不得在病室逗留。

第10篇 社区卫生中心精神药品管理制度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精神药品管理制度

一、为了加强精神药品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药品管理法》和《精神药品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院管理办法。

二、精神药品的管理:实行专柜保管。一类精神药品需逐日登记消耗,定期检查。精神药品定期盘点,处方保存二年备查。

三、精神药品的使用

(一)、第一类精神药品(盐酸布桂嗪注射剂、片;强痛定针、片;盐酸哌甲酯注射剂/利他林;盐酸氯胺酮注射剂)的处方不超过3日常用量。

(二)、第二类精神药品(地西泮针、片/安定针、片;氯硝安定针、片;艾司唑仑片/舒乐安定片、阿普唑仑片、硝西泮片、硝基安定片、苯巴比妥针、片/鲁米钠针、片;咪哒唑仑针/力月西)的处方每次不超过7日常用量。

(三)、西地那非(万艾可)

1、可开具万艾可处方的医师为:心血管内科、内分泌科、神经内科、精神科、老年科、泌尿外科和男性科的具有主治医师及其以上专业职务任职资格并经执业注册的医师。

2、万艾可每张处方使用量为100mg×5片。

第11篇 社区卫生中心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安全管理制度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安全管理制度

1、医院麻醉、精神药品库必须配备保险柜,门、窗有防盗设施,安装报警装置,夜间配备保安人员值班。

门诊、住院等药房设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周转柜的,配备保险柜,药房调配窗口、各病区、手术室存放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应当配备必要的防盗设施。

2、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储存各环节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明确责任,交接班应当有记录。

3、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购入、储存、发放、调配、使用实行批号管理和追踪,必要时可以及时查找或者追回。

4、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统一编号,计数管理,建立处方保管、领取、使用、退回、销毁管理制度。

5、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或者贴剂的,再次调配时,应当要求患者将原批号的空安瓿或者用过的贴剂交回,并记录收回的空安瓿或者废贴数量。

6、换取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或者贴剂时,由医、护人员持病员处方和等同处方支数的空安瓿到药房换取同量药品。

7、院内各病区、手术室等调配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时应收回空安瓿,核对批号和数量,并作记录。剩余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应办理退库手续。

8、收回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空安瓿、废贴由专人负责计数、监督销毁,并作记录。

9、患者不再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时,应当要求患者将剩余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无偿交回医院,由医院按照规定销毁处理。

10、发现下列情况,应当立即向县卫生行政部门、公安机关、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1)在储存、保管过程中发生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丢失或者被盗、被抢的;

(2)发现骗取或者冒领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

第12篇 精神科安全管理制度范例

在遵循普通病房护理安全管理制度的基础上,结合精神障碍病人的临床特点,特制定精神病科护理安全管理制度如下:

1、病人入院时应严格检查是否随身携带危险品,贵重物品及药品。

2、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各班交班时要查病人数,对自杀、伤人、自伤、外走及危重病人的病情要认真交接。

3、病人外出治疗、检查、活动时,应有专人接送,返回病区时应清点人数,严防将危险品带入病区,禁止在病区内吸烟。

4、护理人员应坚守岗位,认真执行巡回护理制度,每15分钟巡回一次,勿使病人蒙头睡觉,以防意外,一级病房病人应做到24小时监护,重点严防病人随时有人陪伴.

5、病人洗澡时应由护士照顾,防止烫伤、跌伤或溺水,对老年和重点病人应加强护理。

6、静脉给药的病人,保护病人应有专人看护,做到心中有数。

7、病区内危险物品,如:钥匙、剪刀、指甲剪、消毒剂、注射器、体温计、保护带等应有固定数量,放在安全固定的地点,认真交接班,如有遗失,要立即寻找并报告护士长。

8、严格钥匙管理,保管好钥匙,进出护士站、医生办公室、治疗室、抢救室、值班室、病房应随手锁门。

9、病区各种设备,如:电器设备、消防拴、门窗玻璃、锁、床等物品定期检查,如有损坏及时修理,保证安全。

10、每周定期检查病床单位及病人身边有无危险物品,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11、治疗后查清用物,不得将器械、药品等危险品遗留在病房内。

12、家属探视在探视室进行,探视过程中应有护理人员进行巡视,防止家属给病人带入危险物品和不清洁食物。

13、严格执行给药制度,发药后检查病人口腔,看服到胃,注意观察病人的药物不良反应,及时给予对症处理。

14、护理人员应密切观察,随时掌握病人的病情变化和心理问题,并给予恰当的处理,以免发生意外。

第13篇 村卫生院麻醉药品毒性药品精神药品五专管理制度

乡村卫生院麻醉药品、毒性药品与精神药品五专管理制度

一、麻醉药品的品种,系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麻醉药品管理条例》所规定的品种,如_类、_类、可卡因类等和卫生部所核定的其他易成瘾癖的毒性药品及制剂。毒性药品与精神药品的品种,系指中国药典附录及卫生部和其它有关规定的品种,均应列入。

二、麻醉药品、毒性药品号精神药品,必须遵照国家公布的《麻醉药品管理暂行条例》及其施行细则和《医疗性毒性药品管理办法》、精神药品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管理。

三、药剂科必须严格监督各医疗科(室)合理使用麻醉药品,如发现滥用情况有权拒发,并应直接向院长和医务科报告,以便及时检查、处理。

四、药剂科和各医疗科(室),均必须建立健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及精神药品和管理制度,设置加“五专”(即专人、专柜加锁、专帐、专册、专用处方)管理。具有明显标志的专用瓶签,指定专人负责管理。

五、药剂科对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和精神药品,应定期清点。取用麻醉药品后应按处方随时登记注销(设置专用帐卡)。每日对用量与存量核对一次,统计人员应定期查核。

六、处方中的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和精神药品名称不得简化。调配人员接方后须严格认真审查,配方后须经另一人核对(夜班例外)方准发出。

七、大专院校毕业有二年以上临床经验、中专毕业有五年以上临床经验或相当于同水平的医师,经医务科审核,院长批准,将医师名单送药剂科备查,方可有麻醉药品处方权。

八、麻醉药品、医疗性毒药品与精神药品处方,一次剂量一般不超过常用量,麻醉药品、医疗性毒性药品一次处方总量不得超过一日极量,毒性中药不得超过二日极量。超过常用量时,必须由医师另行签字,超过极量时需经医师所在科(室)的科主任批准,外用药不在此限。

九、医师所开写的麻醉药品注射剂,一律限在本院使用。如有特殊情况必须带回使用时,应由医师在处方上注明,并经医务科审查批准,在市卫生局办理麻醉药品应用卡,调剂室方可配发。只限一次用量。

十、医院临床确诊的晚期癌症患者,确需连续使用麻醉药品时,经医务科审查批准,凭医院疾病诊断书办理麻醉药品应用卡。

十一、哮喘、神经官能症、精神及其他慢性病等特殊需要的患者,需连续使用或超量使用医疗性毒性药品、精神药品时,要由医师在处方上签署意见,可做特殊处理。

十二、调剂室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实行定额管理。在交接班时,应严格履行点交手续。保管人员工作调出时,要履行交接手续,药剂科负责人监交。

十三、对少数破损、短少等麻醉药品的处理,可按季汇总列表,说明理由,经科主任批准,报主管院长备案。医疗科(室)剩余麻醉药品,应按退药手续随时交药剂科,不得积存。

十四、药剂科应定期到各医疗科(室)检查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与精神药品的使用和保管情况,并将检查结果报告院长。

十五、药剂人员应做好宣传工作,广泛宣传麻醉药品管理的有关规定,发动群众共同管好,保证麻醉药品合理使用,杜绝流蔽。

十六、麻醉药品的处方应单独装订成册,保管三年备查。医疗性毒性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处方应保存两年备查。普通处方保存一年。

第14篇 麻醉精神药品安全管理制度

为严格管理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以下简称麻醉、精神药品),保证医疗的安全使用,根据《麻醉药品管理办法》、《精神药品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1. 医疗机构麻醉、精神药品库必须配备保险柜,门、窗有防盗设施。二级(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和有条件的一级(乡镇级)医疗机构麻醉、精神药品库应安装报警装置。

门诊、急诊、住院等药房设麻醉、精神药品周转库(柜)的,均应配备保险柜。门诊、急诊、住院等药房调配窗口、各病区、手术室存放麻醉、精神药品均应配备必要的防盗设施。

麻醉、精神药品储存各环节应指定专人负责,明确责任,交接班应有记录。

2. 对麻醉、精神药品的购入、储存、发放、调配、使用实行批号管理和追踪。必要时应能及时查找或追回。

3. 医疗机构使用的麻醉药品空白专用处方应统一编号,计数管理,建立完善的保管、领取、使用、退回、销毁管理制度。

4. 患者使用麻醉、精神药品注射剂或贴剂的,再次调配时须将原批号的空安瓿或用过的贴剂收回,并记录收回的空安瓿或废贴数量。

5. 医疗机构内各病区、手术室等调配使用麻醉、精神药品注射剂时需收回空安瓿,核对批号和数量,并作记录。剩余的麻醉、精神药品应办理退库手续。

6. 收回的麻醉、精神药品注射剂空安瓿、废贴应由专人负责计数、监督销毁,并作记录。

第15篇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采购、请领、使用和登记管理制度

为了更好的加强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管理,防止使用过程中出现纰漏,根据上级的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此制度。

一.医院重视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管理,有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委员会负责全院的特殊药品包括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管理。

二.按照规定医院药剂科为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管理科室,负责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采购、请领、使用、登记制度管理。

三.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采购由专人负责,按照上级核对的供给量购入。购入后交药品保管员保管,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有专柜、加锁,双人管理。设有计算机帐物一套,人工帐一套。

四.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请领由各调剂室负责人负责,计算机打印出库单,发药人、请领人签字,请领单保存备查。

五.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使用按照上级的有关规定,必须经医院有关部门依据相关规定认定具有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的医师开具处方使用。按照卫生部的规定使用规定的处方。

六.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使用按照医院有关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相关规定的处方量使用。

七.麻醉药品按照“五专”管理,及时登记使用消耗情况。

八.医院药剂科每半年总结一次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入情况。

九.医院按照规定定期检查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请领、使用、登记制度,及时发现问题,防止出现违规管理的问题。

十.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管理情况应及时在医院药事委员会会议上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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