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素管理制度是一种企业管理体系的核心组成部分,旨在确保组织的高效运作和目标实现。它涵盖了组织的各个层面,从人力资源、财务、运营到项目管理等多个领域。
1. 组织架构:定义各个部门的职责、权限和相互关系,确保工作流程清晰、有序。
2. 人力资源管理:包括招聘、培训、绩效评估和激励机制,以吸引和保留人才。
3. 财务管理:涉及预算制定、成本控制、审计和财务报告,确保资源的有效利用。
4. 运营管理:规定生产、服务提供、质量控制等流程,以提高运营效率。
5. 项目管理:设定项目目标、时间表、资源分配和风险管理策略,确保项目成功实施。
6. 知识产权和合规性:保护企业的知识产权,遵守相关法规和行业标准,降低法律风险。
7. 沟通与协作:建立有效的内部沟通渠道,促进团队合作,提升组织凝聚力。
要素管理制度的重要性在于:
1. 提升效率:明确的工作流程和责任分配有助于减少混乱,提高工作效率。
2. 保障质量:通过标准化操作,保证产品和服务的质量,增强客户满意度。
3. 风险防控:通过合规管理和风险管理,预防潜在问题,降低经营风险。
4. 促进创新:合理的激励机制鼓励员工创新,推动企业持续发展。
5. 塑造文化:制度规范行为,塑造积极的企业文化和价值观。
1. 制度制定:由管理层主导,各部门参与,确保制度全面覆盖各业务领域,符合实际需求。
2. 培训与宣导:定期进行制度培训,确保员工理解并遵守制度,同时通过内部通讯强化制度意识。
3. 定期审查:每年至少一次全面审视制度,根据业务变化和员工反馈进行修订和完善。
4. 实施监控:设立监督机制,对制度执行情况进行跟踪,及时发现并解决执行中的问题。
5. 反馈与改进:鼓励员工提出改进建议,将有益的意见纳入制度更新,保持制度的活力和适应性。
要素管理制度是企业稳健运营的基石,需要持续优化和调整,以适应不断变化的内外部环境。通过完善的制度,企业能够构建一个高效、有序、创新的工作环境,实现长期可持续发展。
第1篇 合同管理制度要素(范文)
1.目的
为规范公司经济合同的管理,防范与控制合同风险,有效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公司对外签订、履行的建立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各类合同、协议等,包括买卖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加工承揽合同、运输合同、资产转让合同、仓储合同、服务合同等。
3.职责
3.1公司总经理负责公司销售、采购合同及其他经济合同的审批;
3.2 公司办公室负责公司各类合同的管理工作,具体职责是:
3.2.1负责除销售、采购合同以外,其他各类合同的谈判工作并根据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授权签订合同;
3.2.2负责制定销售、采购合同统一文本;
3.2.3负责对合同专用章、合同统一文本、法人授权委托书的发放和管理;
3.2.4负责各部门提交的各类合同的合法性、可行性、有利性审查;
3.2.5负责经济合同纠纷的处理;
3.2.6负责经济合同的档案管理;
3.2.7负责本制度的监督执行。
4.合同的签订
4.1合同的主体
订立合同的主体必须是公司及所属各公司中具有法人资格,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组织,其他部门、机构、分公司等不得擅自签订合同。
订立合同前,应当对对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资信能力、履约能力进行调查,不得与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组织签订合同,也不得与法人单位签订与该单位履约能力明显不相符的经济合同。
公司一般不与自然人签订经济合同,确有必要签订经济合同,应经公司总经理同意。
4.2合同的形式
订立合同,除即时交割(银货两讫)的简单小额经济事务外,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补充协议、公文信件、数据电文(包括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等),除情况紧急或条件限制外,公司一般要求采用正式的合同书形式。
4.3合同的内容
4.3.1当事人的名称、住所:合同抬头、落款、公章以及对方当事人提供的资信情况载明的当事人的名称、住所应保持一致。
4.3.2合同标的:合同标的应具有唯一性、准确性,买卖合同应详细约定规格、型号、商标、产地、等级等内容;服务合同应约定详细的服务内容及要求;对合同标的无法以文字描述的应将图纸作为合同的附件。
4.3.3数量:合同应采用国家标准的计量单位,一般应约定标的物数量,常年经销合同无法约定确切数量的应约定数量的确定方式(如电报、传真、送货单、发票等)。
4.3.4质量:有国家标准,部门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的,应约定所采用标准的代号;化工产品等可以用指标描述的产品应约定主要指标要求(标准已涵盖的除外);凭样品支付的应约定样品的产生方式及样品存放地点。
4.3.5价款或报酬:价款或者报酬应在合同中明确,采用折扣形式的应约定合同的实际价款;价款的支付方式如转帐支票、汇票(电汇、票汇、信汇)、托收、信用证、现金等应予以明确;价款或报酬的支付期限应约定确切日期或约定在一定条件成就后多少日内支付。
4.3.6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履行期限应具体明确定,无法约定具体时间的,应在合同中约定履行期间的方式;
合同履行地点应力争作对本方有利的约定,如买卖合同一般约定交货地点为本公司仓库或本公司的住所地;约定具体地名的应明确至市辖区或县一级;
买卖合同在合同中一般应约定交付的手续,即合同履行的标志,如托运单、仓库保管员签单等。
4.3.7合同的担保
合同中对方事人要求提供担保或本方要求对方当事人提供担保的,应结合具体情况根据《担保法》的要求办理相关手续。
4.3.8合同的解释
合同文本中所有文字应具有排它性的解释,对可能引起歧义的文字和某些非法定专用词语应在合同中进行解释。
4.3.9保密条款
对技术类合同和其他涉及经营信息、技术信息的合同应约定保密承诺与违反保密承诺时的违约责任。
4.3.10合同联系制度
履行期限长的重大经济合同应当约定合同双方联系制度。
4.3.11违约责任
根据《合同法》作适当约定,注意合同的公平性。
4.3.12解决争议的方式
解决争议的方式可选择仲裁或起诉,选择仲裁的应明确约定仲裁机构的名称,双方对仲裁机构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可选择第三地仲裁机构。
4.4签订合同的工作程序
4.4.1签订合同前,业务人员或公司指定的其他谈判人员应按照本制度4.1条对对方当事人的有关情况进行审查,并复印对方当事人的法人营业执照及专业资格证书留存。
4.4.2销售、采购合同,由主办业务人员与对方当事人商谈后拟好合同条款,附合同会审表报总经理审批,由办公室编写合同编号并加盖合同专用章,必要时,由总经理指定责任人员对合同进行合法性审查。
4.4.3除销售、采购合同以外的合同由总经理指定责任人员会同相关部门与对方当事人进行商谈,拟好合同条款,附合同会审表报总经理审批,由办公室加盖合同专用章。
4.4.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合同,合同成立后由办公室依法及时办理。
4.4.5合同正式签订后,合同文本除经办人自行保管外,应当随合同会审表交存公司办公室一份备案。
5、合同的变更、解除
5.1在合同履行期间由于客观原因需要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须经双方协商,重新达成书面协议,新协议未达成前,原合同仍然有效。本方收到对方当事人要求解除或变更的通知书后,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书面答复。
5.2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方可以单方解除合同
5.2.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5.2.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对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5.2.3对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5.2.4对方迟延履行债务或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5.2.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5.3变更或解除经济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书信、电报);
5.4变更或解除经济合同的协议应按照合同签订程序报原审批人员批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应依法及时办理;
6.合同的履行
6.1公司及所属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并随时督促对方当事人及时履行其义务。
6.2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本公司的履行情况应及时做好记录并经对方确认。
履行销售合同交付货物时应由对方当事人签署一式二份的收货单,一份留存对方,一份交销售部门备查。向对方当事人交付增值税发票时应由对方当事人出具收条。
履行采购合同付款时应由对方当事人出具收款收据或收条,公司原则上只开具限制性抬头的转账支票,不允许以现金形式支付。
6.3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经办人员若发现并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立即中止履行,并及时书面上报公司办公室处理,并报总经理。
6.3.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6.3.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6.3.3丧失商业信誉;
6.3.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6.4债权债务的定期确认和发生重大变动时的确认;
6.4.1在常年合同特别是常年销售、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经办人员应定期对帐,确认双方债权债务;
6.4.2在对方当事人发生兼(合)并、分立、改制或其他重大事项以及本公司或对方当事人的合同经办人员发生变动时,应及时对帐,确认合同效力及双方债权债务。
7.经济合同纠纷的调解、仲裁和诉讼
7.1合同双方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时,应首先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平等协商解决;
7.2合同双方在一定期限(一般为一个月)内无法就纠纷的处理达成一致意思或对方当事人无意协商解决的,经办人员应及时书面报告部门经理和总经理,并拟定处理意见,报总经理决定。
对方当事人涉嫌合同诈骗的,应立即报告公司办公室和总经理。
7.3公司决定采用诉讼或仲裁处理的合同纠纷,以及对方当事人起诉的,相关部门应及时将合同的签订、履行、纠纷的产生及协商情况整理成书面材料连同有关证据报公司办公室。
8.合同的日常管理
8.1本公司实行二级合同管理,公司办公室全面负责公司的合同管理;销售、采购部门的业务人员负责所在部门的合同管理。
8.2公司的合同专用章专人管理,公司办公室、销售部、采购部各保管一枚,分别编号。公司的空白合同、授权委托书也由专人管理,业务人员不得随带合同专用章或已盖章的空白授权委托书、空白合同出差,特殊情况,由总经理批准。
合同专用章、盖章的空白合同、授权委托书、(已签订的合同)遗失的,应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并登报声明。
8.3已签订的合同及送货回单,增值税发票收据以及业务往来传真、信函、对帐单等资料,销售、采购部门的业务人员应自行保管好;重要资料应将原件交公司办公室随合同保管。
8.4合同经办人员与本公司终止劳动关系前应把有关材料及空白合同、名片、委托书移交完毕,经公司办公室和有关部门确认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
合同经办人员与本公司终止劳动关系或因其他原因发生变更的,公司办公室应在情况发生后一周内书面告知各有关单位。
9.考核与奖惩
9.1公司、所属各公司全体职员应当严格遵守本制度,有效订立、履行合同,切实维护公司的整体利益。公司办公室负责本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考核。
9.2对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发现重大问题,积极采取补救措施,使本公司避免重大经济损失以及在经济纠纷处理过程中,避免或挽回重大经济损失的,予以奖励。
9.3合同经办人员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依法向责任人员追偿损失:
9.3.1未经授权批准或超越职权签订合同;
9.3.2为他人提供合同专用章或盖章的空白合同,授权委托书;
9.3.3应当签订书面合同而未签订书面合同。
9.4合同经办人员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酌情向有关人员追偿损失:
9.4.1因工作过失致使公司被诈骗;
9.4.2公司履行合同未经对方当事人确认;
9.4.3遗失重要证据;
9.4.4发生纠纷后隐瞒不报或私自了结或报告避重就轻,从而贻误时机的;
9.4.5合同专用章、盖章的空白合同、授权委托书遗失未及时报案和报告;
9.4.6其他违反公司相关制度的。
9.5公司职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触犯刑法,构成犯罪的,将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10. 附则
本制度从 年 月 日开始执行。
第2篇 合同管理制度要素
1.目的为规范公司经济合同的管理,防范与控制合同风险,有效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
2.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公司对外签订、履行的建立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各类合同、协议等,包括买卖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加工承揽合同、运输合同、资产转让合同、仓储合同、服务合同等。
3.职责
3.1 公司总经理负责公司销售、采购合同及其他经济合同的审批;
3.2 公司办公室负责公司各类合同的管理工作,具体职责是:
3.2.1 负责除销售、采购合同以外,其他各类合同的谈判工作并根据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授权签订合同;
3.2.2 负责制定销售、采购合同统一文本;
3.2.3 负责对合同专用章、合同统一文本、法人授权委托书的发放和管理;
3.2.4 负责各部门提交的各类合同的合法性、可行性、有利性审查;
3.2.5 负责经济合同纠纷的处理;
3.2.6 负责经济合同的档案管理;
3.2.7 负责本制度的监督执行。
4. 合同的签订
4.1 合同的主体订立合同的主体必须是公司及所属各公司中具有法人资格,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组织,其他部门、机构、分公司等不得擅自签订合同。订立合同前,应当对对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资信能力、履约能力进行调查,不得与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组织签订合同,也不得与法人单位签订与该单位履约能力明显不相符的经济合同。公司一般不与自然人签订经济合同,确有必要签订经济合同,应经公司总经理同意。
4.2 合同的形式订立合同,除即时交割(银货两讫)的简单小额经济事务外,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补充协议、公文信件、数据电文(包括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等),除情况紧急或条件限制外,公司一般要求采用正式的合同书形式。
4.3 合同的内容
4.3.1 当事人的名称、住所:合同抬头、落款、公章以及对方当事人提供的资信情况载明的当事人的名称、住所应保持一致。
4.3.2 合同标的:合同标的应具有唯一性、准确性,买卖合同应详细约定规格、型号、商标、产地、等级等内容;服务合同应约定详细的服务内容及要求;对合同标的无法以文字描述的应将图纸作为合同的附件。
4.3.3 数量:合同应采用国家标准的计量单位,一般应约定标的物数量,常年经销合同无法约定确切数量的应约定数量的确定方式(如电报、传真、送货单、发票等)。
4.3.4 质量:有国家标准,部门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的,应约定所采用标准的代号;化工产品等可以用指标描述的产品应约定主要指标要求(标准已涵盖的除外);凭样品支付的应约定样品的产生方式及样品存放地点。
4.3.5 价款或报酬:价款或者报酬应在合同中明确,采用折扣形式的应约定合同的实际价款;价款的支付方式如转帐支票、汇票(电汇、票汇、信汇)、托收、信用证、现金等应予以明确;价款或报酬的支付期限应约定确切日期或约定在一定条件成就后多少日内支付。
4.3.6 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履行期限应具体明确定,无法约定具体时间的,应在合同中约定履行期间的方式;合同履行地点应力争作对本方有利的约定,如买卖合同一般约定交货地点为本公司仓库或本公司的住所地;约定具体地名的应明确至市辖区或县一级;买卖合同在合同中一般应约定交付的手续,即合同履行的标志,如托运单、仓库保管员签单等。
4.3.7 合同的担保合同中对方事人要求提供担保或本方要求对方当事人提供担保的,应结合具体情况根据《民法典 》的要求办理相关手续。
4.3.8 合同的解释合同文本中所有文字应具有排它性的解释,对可能引起歧义的文字和某些非法定专用词语应在合同中进行解释。
4.3.9 保密条款对技术类合同和其他涉及经营信息、技术信息的合同应约定保密承诺与违反保密承诺时的违约责任。
4.3.1 0合同联系制度履行期限长的重大经济合同应当约定合同双方联系制度。
4.3.1 1违约责任根据《合同法》作适当约定,注意合同的公平性。
4.3.1 2解决争议的方式解决争议的方式可选择仲裁或起诉,选择仲裁的应明确约定仲裁机构的名称,双方对仲裁机构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可选择第三地仲裁机构。
4.4 签订合同的工作程序
4.4.1 签订合同前,业务人员或公司指定的其他谈判人员应按照本制度
4.1 条对对方当事人的有关情况进行审查,并复印对方当事人的法人营业执照及专业资格证书留存。
4.4.2 销售、采购合同,由主办业务人员与对方当事人商谈后拟好合同条款,附合同会审表报总经理审批,由办公室编写合同编号并加盖合同专用章,必要时,由总经理指定责任人员对合同进行合法性审查。
4.4.3 除销售、采购合同以外的合同由总经理指定责任人员会同相关部门与对方当事人进行商谈,拟好合同条款,附合同会审表报总经理审批,由办公室加盖合同专用章。
4.4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合同,合同成立后由办公室依法及时办理。
4.4 .5合同正式签订后,合同文本除经办人自行保管外,应当随合同会审表交存公司办公室一份备案。
5、 合同的变更、解除
5.1 在合同履行期间由于客观原因需要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须经双方协商,重新达成书面协议,新协议未达成前,原合同仍然有效。本方收到对方当事人要求解除或变更的通知书后,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书面答复。
5.2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方可以单方解除合同
5.2.1 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5.2.2 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对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5.2.3 对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5.2.4 对方迟延履行债务或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5.2.5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5.3 变更或解除经济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书信、电报);
5.4 变更或解除经济合同的协议应按照合同签订程序报原审批人员批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应依法及时办理;
6. 合同的履行
6.1 公司及所属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并随时督促对方当事人及时履行其义务。
6.2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本公司的履行情况应及时做好记录并经对方确认。履行销售合同交付货物时应由对方当事人签署一式常管理
8.1 本公司实行开始执行。
第3篇 高空作业安全管理要素制度
1、所有操作人员,必须戴好安全帽,扣好帽带,并正确使用个人劳动保护用品。
2、悬空作业处应有牢靠的立足处,搭板必须满铺,配置防护网、栏杆或其他安全设施。
3、悬空作业所用的索具、脚手板、吊篮、吊笼、平台的设备,均需经过技术鉴定或鉴证方可使用。
4、高处作业之前,应进行安全防护设施的逐项检查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高处作业。要对防护设施检查,要有专人负责,必须采购合格的防护用品,建立采购台帐。
5、安全防护设施的验收,应具备下列资料:
1)施工组织设计及有关验算数据;
2)安全防护设施验收必须有记录,经过逐级验收,所有的防护用品有合格证。
6、安全防护设施的验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所有高空作业区域机具等各类技术措施的设置状况;
2)技术措施所用的配件、材料和工具的规格和材质;
3)技术措施的节点构造及其与建筑物的固定情况;
4)扣件与连接件的紧固程序;
5)安全防护设施的用品及设备的性能与质量是否合格的验证。
7、安全防护设施的验收应按类别逐项检查,并做出验收记录。凡不符合规定者,必须休整合格后再行检查。
第4篇 施工企业基层安全管理工作三要素
“ 质量是企业的效益,安全是企业的生命”。近年来由于各级领导对安全工作的重视,越来越多的年轻人投入到安全管理工作中来,但由于没经过系统的培训,一开始感觉无从下手,笔者认为,要想干好基层安全工作,首先要不断加强自身学习,从抓好安全教育、安全交底、安全检查切入,作好现场控制,才能实现安全管理目标。
一、安全教育
随着用工制度的改革,农民工成为施工企业的主力军,他们随工程流动,随季节(农忙、农闲)流动,且文化程度都普遍偏低,未参加过岗位技能培训,不具备相应的岗位安全意识,可以说他们安全操作水平的高底,直接影响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状况。因此作好施工人员岗前安全教育培训,是我们开展安全工作的基础。
安全教育要在施工前开始,由技术、安质等有关部门的专职管理人员进行授课,结合生产实际,从行业特殊性到施工过程注意事项,以及有关安全生产的基础知识,防火、防爆和安全自救的基本原则,以及常用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等,都一一进行详细地讲解,使其从上岗的第一天起就对企业安全生产有个明确的了解,然后通过考试合格者方可上岗生产。对新职工如此,对转岗职工同样如此,中途转岗的职工,一律进行岗前培训,尽快熟悉新岗位的安全要求和注意事项,经考试合格后,再持证上岗。不合格的继续培训,补考一次,补考后仍不合格的,要考虑辞退。
安全教育要警钟常鸣。充分利用举办安全教育展览和事故案例分析,提高施工人员的对安全生产的认识,使他们对事故造成的惨痛后果有一种恐惧心理,平时注意安全生产,克服侥幸心理,从而有针对性地做好职工安全教育。并认真做好班组成员八小时以外的跟踪安全教育,在家属方面大作安全教育文章,以收到异曲同工的效果。班上一旦发现职工情绪有波动,班后就及时进行家访,做好思想教育工作,以防“后院起火”影响班组安全生产,使班组安全教育善始善终、常抓不懈。
二、安全交底
由于建筑工程的结构复杂多变,各施工工程所处地理位置、环境条件不尽相同,因此每一项工程从开工到竣工的整个过程,都存在诸多不安全因素和不安全隐患,如果预见不到,安全管理措施不善,将不同程度影响到施工进度和效益,乃至造成人身安全事故。为了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必须通过预先分析,进行安全交底,从而更好地控制,消除工程施工过程中的不安全隐患,消除危害,保证施工顺利进行。
安全交底作为企业安全生产上下联通的一部分,指导着生产安全的全过程。因此工程开工前,应向参加施工的各类人员认真进行安全技术措施交底,使大家明白工程施工特点及各时期安全施工的要求,这是贯彻施工安全措施的关键。施工过程中,现场管理人员应按施工安全措施要求,对操作人员进行详细的工序、工种安全技术交底,使全体施工人员懂得各自岗位职责和安全操作方法,这是贯彻施工方案中安全措施的补充和完善过程。工序、工种安全技术交底要结合《安全操作规程》及安全施工的规范标准进行,避免口号式,无针对性的交底。并认真履行交底签字手续,以提高接受交底人员的责任心。同时要经常检查安全措施的贯彻落实情况,纠正违章,使措施方案始终得到贯彻执行,达到既定的施工安全目标。
三、安全检查
进行安全管理不是处理事故,而是在生产活动中,针对生产的特点,对生产因素采取管理措施,有效的控制不安全因素的发展与扩大,把可能发生的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以保证生产活动中,人的安全与健康。
安全检查就是为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降低事故造成的损失,结合生产的特点和要求,对施工现场和职工的生活居住场所的安全状况,进行预测可能发生事故的各种不安全因素,检查包括查思想、查制度、查纪律、查现场、查管理、查措施、查隐患等多项内容,其种类有经常性、专业性、定期性、季节性和临时性安全检查五大类。安全检查的基本方法有自检自查、交叉检查、抽查、辅助检查。
安全检查要克服形式主义,不能满足于一般化要求,一般化号召,以文件来贯彻文件,以会议来落实会议,对查出的安全隐患,应制订出整改计划,落实人员、限期整改关闭,这是落实安全工作的关键。
结束语:安全工作涉及到多个方面,多个系统,它需要我们全方位、多层次、多角度的抓紧、抓好、抓实此项工作。安全教育、安全交底、安全检查工作,作为安全工作的三要素,它在其中起着不可低估的作用,我们在工作中以此为切入,全身心地投入,一定能干好、干实安全工作,为企业的安全生产作出应有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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