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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内管理制度5篇

更新时间:2024-11-20

场内管理制度

场内管理制度主要涵盖以下几个核心领域:

1. 员工行为规范

2. 设备设施管理

3. 安全卫生规定

4. 作业流程标准

5. 应急处理预案

6. 培训与发展机制

包括哪些方面

1. 员工行为规范:明确员工在工作场所的行为准则,包括着装、礼仪、沟通方式等。

2. 设备设施管理:规定设备的使用、保养、维修流程,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行。

3. 安全卫生规定:设定安全操作规程,预防事故的发生,维护环境卫生。

4. 作业流程标准:制定各岗位的工作流程,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工作质量。

5. 应急处理预案:针对可能发生的紧急情况,提前规划应对措施。

6. 培训与发展机制:提供员工技能提升的机会,促进个人和组织的发展。

重要性

场内管理制度的重要性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维护秩序:规范员工行为,确保工作场所的有序运行。

2. 提升效率:通过标准化作业流程,减少无效劳动,提高工作效率。

3. 保障安全:严格的管理制度能有效预防安全事故,保护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

4. 促进发展:良好的培训机制有助于员工技能提升,推动企业的持续发展。

5. 优化环境:维护良好的工作环境,有利于员工身心健康,提升工作满意度。

方案

1. 制定详尽的制度文本:编写清晰、易懂的规章制度,确保员工理解并遵守。

2. 定期培训:组织定期的制度培训,强化员工对规定的理解和执行。

3. 落实监督机制:设立监督部门,定期检查制度执行情况,对违规行为进行纠正。

4. 反馈与改进:鼓励员工提出改进建议,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和完善制度。

5. 激励与奖惩:建立激励机制,对遵守制度的员工给予奖励,对违规行为进行适当处罚。

6. 安全演练:定期进行安全演练,提高员工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以上方案旨在构建一个高效、安全、和谐的工作环境,通过有效的管理制度推动企业稳步发展。

场内管理制度范文

第1篇 电梯起重机械、(场内)厂内机动车辆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分公司)特种设备的管理,规范电梯、起重机械、厂(场)内机动车辆的使用与维护,防止和减少设备故的发生,保障人和财产安全,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律和集团公司《设备管理办法(试行)》、股份公司《设备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设备管理办法(试行)》),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股份公司所属炼化、销售企业、其他企业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特种设备涉及范围只包括所属企业装备运行的电梯、起重机械、厂(场)内机动车辆。

第四条 各企业应明确电梯、起重机械、厂(场)内机动车辆的主管部门,并依据国家、地方政府的相关法律和本制度,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明确各有关部门、单位职责、共同做好电梯、起重机械、厂(场)内机动车辆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本制度依据国务院373号令《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总局颁布的13号令《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国质检锅〔2004〕31号《特种设备目录》以及《特种设备注册登记与使用管理规则》等法规、文艺件有关规定,并结合企业环境和配套设备的特点制点。

第二章 管 理 职 责

第六条 企业主管部门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上级行政管理部门有关政策、法规、条例,并制定本企业的电梯、起重机械、厂(场)内机动车辆管理制度。

(二)负责电梯、起重机械、厂(场)内机车辆的维修、改造、更新、检验、报废等计划的审定、技术审查和组织验收工作。

(三)参与新购电梯、起重机械、厂(场)内机动车辆的设计审查和技术协议的签订,以及对制造、安装单位资质的审晒。

(四)负责电梯、起重机械、厂(场)内机车辆台账的建立、使用注册登记和使用许可取证等工作。

(五)负责组织或参与电梯、起重机械、厂(场)内机动车辆设备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工作。

(六)协助相关部门做好电梯、起重机械、厂(场)内机动车辆作业人员上岗培训工作,负责对使用电梯、起重机械、厂(场)内机动车辆的单位操作人员资格的监督检查。

(七)负责对电梯、起重机机械地、厂(场)内机动车辆维修单位资质和维修人员上岗资格的监督制检查。

第七条 企业使用单位职责:

(一)负责本单位电梯、起重机械、厂(场)内机动车辆的日常管理工作,执行国家、集团公司、股份公司有关政策、法规、条例,以及本企业制定的电梯、起重机械、厂(场)内机动车管理制度。

(二)负责建立健全本单位电梯、起重机机械、厂(场)内机动车辆的技术档案。

(三)负责本单位电梯、起重机机械、厂(场)内机动车辆维护、保养、更新、改造、检验、报废计划的申报,以及项的实施、检查和验收工作。

(四)负责本单位电梯、起重机械、厂(场)内机车辆操作规程、应急预案的制定并监督执行。

(五)配合相关部门做好电梯、起重机械、厂(场)内机动车辆操作人员的上岗培训工作。

(六)负责对操作本单位电梯、起重机械、厂(场)内机动车辆的外单位人员上网资格的审查和使用监督。

(七)参与电梯、起重机械、厂(场)内机动车辆事故的调查。

第三章 相 关 定 义

第八条 电梯是指动力驱动,利用治刚性导轨运行的箱体或者治固定线路运行的梯级(踏步),进行升降或者平行运送地人、货物的机电设备、包括载人(货)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等。

第九条 起重机械是指用于垂直升降或者垂直升降水平移动重物的机电设备,其范围规定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0.5t和升降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1tm且提升高度大于或者等于2m的起重机和承重形工固定的电动葫芦等。

第十条 厂(场)内机动车是不属公安部门和农机部门管理、注册挂牌的;只限于在企业厂(场)区内行驶的车辆(如:叉车、电瓶车、平板车、前置翻斗车、升降车、装载机、推土机、挖掘机、履带吊、载货车、野外作业车以及汽车吊、轮胎吊行走机构等)。

第十一条 大修是指需要通过拆卸或者更换主要受力结构部件才能完成的修理业务,亦包括对机构(传动系统)或者控制系统进行整体修理的业务,但大修后特种设备的性能参数与技术指标不应变更,符合原设计要求。

第十二条 改造是指改变原特种设备受力结构、机构(传动系统)或控制系统,致使特种设备的性能参数与技术指标发生变更(提高原设计性能)为目的作业。

第四章 使用与管理

第十三条 在用电梯、起重机械、厂(场)内机动车辆实行安全技术性能定期检验制度。电梯和厂(场)内机动车辆定期检验周期为1年,起重机械的定期检验周期为2年。使用单位按时申报检验计划,由主管部门审核后编制检验计划,会同省、市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实施检验,经检验发现有异常情况时,必须及时处理,严禁带故障运行。

第十四条 在用电梯、起重机械、厂(场)内机动车辆必须在明显部位贴有安全检验合格标志,超过有效期的禁使用。

第十五条 在用电梯、起重机械、厂(场)内机动车辆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天内,必须经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检测,取得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并办理注册登记后,方可投入正式使用。

第十六条 电梯、起重机械、厂(场)内机动车辆的安装、维修保养和改造单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单位待有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从业许可证,从事其认可项目的业务,并且对施工质量和安技术性能负责)。

第十七条 电梯、起重机械、厂(场)内机动车辆作业人员(指进行安装、维修、保养、操作等作业的人员)必须经专业培训和考核,取务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分的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方可从事相应工作。特种作业人员证书应当按规定审验,一般每两年复审一次。离开特种作业操作岗位达到六个月以上的人员,应当重新进行实际操作资格考核,经确认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十八条 电梯、起重机械、厂(场)内机动车辆安装、大修和改造前,施工单位必须持施工方案等相关资料告知特种设备质量技术监督机构。

第十九条 电梯、起重机械、厂(场)内机动车辆安装、大修和改造前,施工单必须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标准的要求,对设备的质和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自检出具自检报告,由产权单位签字认可后,施工单位可向特检验机构申请检验,取得检验合格证后交付产权单位。

第二十条 安装、大修、改造的电梯、起重机械、厂(场)内机动车辆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必须在20天内将施工技术资料、检验合格证书移交产权单位。

第二十一条 电梯、起重机械、厂(场)内机动车辆更产权时,原产权单位应将随机的技术文件、检验报告、安全使用许可等档案资料一同转交给产权单位,并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产权变更手续。

第二十二条 电梯、起重机械、厂(场)内机动车辆因发生设备事故经大修处理再次使用前,须对其进行全面检查并通过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的检验。

第二十三条 电梯、起重机械、厂(场)内机动车辆存在严重事故隐患,且无改造、维修价值,应及时申请予以报废,按集团公司、股份公司有关规定办理报废手续,并到原注册登记的特种设备质量技术监督机构办理注销手续。

第二十四条 在 防爆区域使用的电梯、起重机械、厂(场)内机动车辆,应符合防爆安全技术要求,并有显防爆标志。

第二十五条 经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检测不合格的设备,在没有彻底消除设备缺陷前,禁止使用。

第二十六条 长期停用或到期末检的电梯、起重机机械、厂(场)内机动车辆,使用单位应以书面报告及时向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报停登记手续,并落实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重新使用前,使用单位必须申请安全检验,经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二十七条 电梯、起重机械、厂(场)内机动车辆应建立安全技术档案,包括以下内容:

(一)电梯、起重机械、厂(场)内机动车辆的设计文件、制造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书、使用维护说明等件以及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

(二)电梯、起重机械、厂(场)内机动车辆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

(三)电梯、起重机械、厂(场)内机动车辆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四)电梯、起重机械、厂(场)内机动车辆及其它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维修及日常维护保养记录。

(五)电梯、起重机械、厂(场)内机动车辆辆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等。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各企业根据本制度结合实际,制定本企业电梯、起重机械、厂(场)内机动车辆管理规定。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由股份公司生产经营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第2篇 场内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施工现场内部交通管理、防止交通运输、施工机械交通事故的发生。 特制订此制度。

一、机动车辆驾驶员和职工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二、各级领导和全体施工人员,本项目施工单位或外单位入场车辆都必须认真贯彻执行、自觉遵守场内交通安全规定。

三、驾驶员应精力集中,依照场内施工便道的交通标志,谨慎驾驶,严禁违章行车。

四、场内行车速度不大于30公里/小时,与地方道路交叉处不大于5公里/小时。车辆应在中心道上行驶。

五、严禁在道口、施工进出口、交叉路口上停留车辆。

六、车辆通过道口、拐弯,应显示信号,要做到“一慢、二看、三通过”,减速鸣笛,注意观察。

七、行人靠道路右侧行走,严禁与汽车及其它车辆抢道。

八、所有车辆必须避让摩托车、自行车、行人。

九、施工便道上不准堆放任何物件,随时保持便道畅通。

十、场区的一切交通标志和安全设施,任何人不得损坏或搬动,安全巡查要随时检查标志标牌的完好可靠。

十一、厂内行车应注意前方行人,防止伤亡事故发生。

十二、机动车辆的七大禁令:严禁无证开车、严禁酒后开车、严禁超速开车、严禁空挡溜车、严禁设备带病运行、严禁人货混载行车、严禁超标(超高、超长、超重)装载行车。

十三、凡发生交通事故应保留现场,对负伤人员及时抢救,并立即报告主管部门前往调查处理。

十四、场内交通安全,由项目部安全科负责全面管理、检查。

十五、 便道所在各工程处,要确保便道的完好,及时维修,及时养护。

十六、 对本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由项目部安质部实施监督。

第3篇 停车场内部管理制度

一、车场内部管理守则

1、任何车辆进入停车场停泊,必须要求其按规定读卡、交费。

2、车辆进入停车场后,须按停车场的指引箭头及提示语或管理人员的指挥行驶,不得逆行且应限速5公里/小时以下。

3、任何车况不良或有漏油现象的车辆均不得进入停车场。

4、任何车辆及人士均不得携带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品进入停车场。

5、任何车辆不得在停车场内加油、修车、洗车等。

6、爱护停车场设施设备,不得乱丢垃圾杂物等。

7、损坏停车场设施设备的须照价赔偿。

9、驾驶员离开前须自行检查车门、车窗是否关好,不得在车内存放贵重物品;若车况有问题,车辆管理人员需要求其在《车辆检查登记表上》签名确认。

10、不得有任何车辆在停车场内长时间停留或在车内睡觉。

11、不得有车辆堵塞停车场行车道的现象,否则物业公司相关部门,即安防部与物业部有权采取强制措施疏通车道,且一切后果由该车驾驶员负责。

12、驾驶员如遗失《停车证》或《临时停车证》,须向出入口当值人员出示本人身份证、驾驶证及行驶证原件,进行登记确认后方可离开现场。次租车辆必须缴清《临时停车证》赔偿费(20元/张)及停车费后方可离开现场。

二、车辆出入管理规程

1、私家车位车辆

持有私家车位《停车证》之车辆凭车辆ic卡进出车场出入口,经安防员检查核实后,记录进出车场时间,登记车牌号码。

2、次租车辆

a)由车场出入口安防员发出次租车辆ic卡,记录次租车辆ic卡号码、车牌号码、进场时间,指引其停放于次租车位;

b)停放30分种内离开,免收次租费用,停放时间超过30分种,则按1小时收费;停放时间达到1小时且超过1分钟即按2小时收费(若离开车辆的司机提出强烈异议时,经安防主管及财务主管同意后,可酌情放宽到超过5分种后按2小时收费)。

c)车辆离开时,由出口安防员核对车牌号码,记录出场时间,收回次租车辆ic卡,转交收银员,收银员按电脑计费收费后,开启道闸予以放行(特殊情况及手工收费另计)。

3、免费车辆

持有《免费停车证》之车辆,经安防员检查核实后,使用专用车辆ic卡开启道闸(特殊情况及手工收费另计)并指引其停放于非私家车位处,记录进出车场时间,登记车牌号码。

4、车场出入口当值人员须对每一辆出入车辆进行登记,登记内容包括车牌号码、出入车场时间,并用颜色来区分私家车、次租车及免费车。次租车必须在出入口处领取次租车辆ic卡,读卡后方可进入(特殊情况及手工收费另计)。

5、车场出入口当值人员须制止超出出入口限高铁杆、装有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车况不良及漏油等状况的车辆进入场,以免发生危险或造成车道堵塞。

6、任何人员不得在行车道上行走,车场出入口当值人员须做好劝阻工作。本公司工作人员因公原因除外。

7、车场出入口当值人员须提示车主先交费后取车,以免因交费而引起车辆阻塞。

8、车辆出场时,车场出入口处当值人员须正确指挥车辆按顺序排列,确保车辆正常出入。

9、出入车道发生车辆阻塞时,出入口当值人员须负责疏通车辆,保持车道畅通。

10、出入口读卡机发生故障,影响车辆正常出入时,出入口当值人员须迅速通知领班到现场处理。若故障一时排除不了,当值领班拆下拦车臂杆,疏通车道,并报维修部抢修,同时按手工收费确保车场出入口工作的正常进行。

三、车辆泊位与检查规程

1、车场出入口当值人员须引导车辆泊位,不得跨位停泊及停入他人之私家车位上。

2、车场管理人员须于巡场时随时提醒驾驶员锁好门窗,带走贵重物品。

3、车场管理人员须按规定认真检查车况,若发现问题,应及时请驾驶员在车辆检查登记表上签名确认。

四、车场巡查规程

1、负责地库巡逻的安防员须每小时对车场及后围非机动车车库进行例行巡查。

2、车场出入口当值安防员应每20分钟对车场例行巡查。

3、安防经理、经理助理须每日对车场及后围非机动车车库进行例行巡查两次。

4、安防领班每次巡岗时须对车场进行例行巡查,早、中班巡查不得少于5次,夜班巡查不得少于8次。

五、智能化监控规程

1、车场实行24小时闭路监控,由监控员负责监控工作。

2、监控员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通知巡查安防员处理,必要时须定镜录像。

六、人工起杆规定

1、当车主持卡在出口读卡机上不能读卡时,由收费员通知出口安防员核查车主所持卡是否有效,如是有效卡,应报请当班领班级以上人员同意后,人工起杆。起杆后,取回不能读卡的卡,并在卡上写不能读卡字样,交收费员保存,作为核查依据。

2、它特殊情况需使用人工起杆时,须经领班级以上人员同意。

3、每次使用人工起杆,须在当值记录本上详细记录。

七、临时手动计费程序

1.车辆进入车场时,入口岗用对讲机通知当值领班用打卡机按计时卡序号打卡后,将计时卡交车辆驾驶员。

2.车辆驾驶员离场前到入口打卡处打卡,并在15分钟内到收款处交车辆停车费。

3.出车口安防员在车辆离开时收回计时卡,核对是否超时。

4.出车口安防员在交班时将收回的计时卡交收款处。

九、停车场收费管理规定

(一)收费标准

1.次租车辆按小时计费。不足1小时的按1小时计费,超过1小时15分种按2小时计费,以此类推。

2.次租车辆先交费后取车,交费后15分钟内必须出闸离场,超过15分钟仍未离场,另外计收停车费。

3.次租车辆ic卡失效或丢失,按入口处管理员登记的入场时间收取停车费。

(二)免费处理规定

1.本公司的车辆可免费,但驾驶员必须在计时卡上签名,以便财务部查核。

2.军警或特种车牌车辆,除因执行任务由公司领导在计时卡上签名的可免费外,其他一律不能免费。

3.非办公时间,由带班主任、领班用电话向上级领导汇报,经同意后,才能作免费处理。

4.所有作免费处理的时钟卡,经出口读卡机读卡后,收费员要立即通知出车口安防员用钥匙打开出口处读卡机,收回原卡交收费室保存,并在卡上写上免费字样,留作财务部核算依据。

(三)过夜车辆的收费规定

由22:00开始停泊至次日8:00的车辆,按夜间收费标准收费。

;(四)收费室交接班规定

1.交班时,交班人将金额总数如数交下一班,并在交班人一栏签名。接班人核对无误后在接班人一栏签名确认。

2.接班人接班时,应当面点清金额及票据,认真辩别钞票真伪,交班后发现有错误或假钞,由接班人负责。

3.每天夜班接班后,到出车口打开读卡机,将一天的ic卡打包封好,由早班交财务部核查。

十、车场巡逻管理人员职责

直属上司:安防领班

1、认真履行车场管理规定,不得玩忽职守。

2、加强车场巡回检查,制止闲散无关人员进入停车场,发现问题及时报告领班,做好安全防范工作。

3、车辆要规范,停放要整齐,禁止在停车场内维修车辆及动火,特殊情况须经安防部门主任及以上人员批准,还需配备相应的灭火器材。

4、对进入车场的人员要注意观察,闲杂人员应劝其离开。

5、对进入停车场车辆有损坏部位登记清楚,交接班时说明。工作时间不断巡查车辆停放情况,夜间八点以后出场的车辆车管员要提高警惕,观查车辆起动是否正常,如有可疑情况及时报告出口处值班人员和领班。

6、对进入停车场停放的车辆,要引导车主停放在相应的车位上,保障停车场畅通无阻,发现有停放不整情况,及时和车主取得联系。

第4篇 电梯、起重机械、厂场内机动车辆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分公司)特种设备的管理,规范电梯、起重机械、厂(场)内机动车辆的使用与维护,防止和减少设备故的发生,保障人和财产安全,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律和集团公司《设备管理办法(试行)》、股份公司《设备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设备管理办法(试行)》),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股份公司所属炼化、销售企业、其他企业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特种设备涉及范围只包括所属企业装备运行的电梯、起重机械、厂(场)内机动车辆。

第四条  各企业应明确电梯、起重机械、厂(场)内机动车辆的主管部门,并依据国家、地方政府的相关法律和本制度,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明确各有关部门、单位职责、共同做好电梯、起重机械、厂(场)内机动车辆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本制度依据国务院373号令《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总局颁布的13号令《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国质检锅〔2004〕31号《特种设备目录》以及《特种设备注册登记与使用管理规则》等法规、文艺件有关规定,并结合企业环境和配套设备的特点制点。

第二章  管 理 职 责

第六条  企业主管部门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上级行政管理部门有关政策、法规、条例,并制定本企业的电梯、起重机械、厂(场)内机动车辆管理制度。

(二)负责电梯、起重机械、厂(场)内机车辆的维修、改造、更新、检验、报废等计划的审定、技术审查和组织验收工作。

(三)参与新购电梯、起重机械、厂(场)内机动车辆的设计审查和技术协议的签订,以及对制造、安装单位资质的审晒。

(四)负责电梯、起重机械、厂(场)内机车辆台账的建立、使用注册登记和使用许可取证等工作。

(五)负责组织或参与电梯、起重机械、厂(场)内机动车辆设备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工作。

(六)协助相关部门做好电梯、起重机械、厂(场)内机动车辆作业人员上岗培训工作,负责对使用电梯、起重机械、厂(场)内机动车辆的单位操作人员资格的监督检查。

(七)负责对电梯、起重机机械地、厂(场)内机动车辆维修单位资质和维修人员上岗资格的监督制检查。

第七条  企业使用单位职责:

(一)负责本单位电梯、起重机械、厂(场)内机动车辆的日常管理工作,执行国家、集团公司、股份公司有关政策、法规、条例,以及本企业制定的电梯、起重机械、厂(场)内机动车管理制度。

(二)负责建立健全本单位电梯、起重机机械、厂(场)内机动车辆的技术档案。

(三)负责本单位电梯、起重机机械、厂(场)内机动车辆维护、保养、更新、改造、检验、报废计划的申报,以及项的实施、检查和验收工作。

(四)负责本单位电梯、起重机械、厂(场)内机车辆操作规程、应急预案的制定并监督执行。

(五)配合相关部门做好电梯、起重机械、厂(场)内机动车辆操作人员的上岗培训工作。

(六)负责对操作本单位电梯、起重机械、厂(场)内机动车辆的外单位人员上网资格的审查和使用监督。

(七)参与电梯、起重机械、厂(场)内机动车辆事故的调查。

第三章  相 关 定 义

第八条  电梯是指动力驱动,利用治刚性导轨运行的箱体或者治固定线路运行的梯级(踏步),进行升降或者平行运送地人、货物的机电设备、包括载人(货)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等。

第九条  起重机械是指用于垂直升降或者垂直升降水平移动重物的机电设备,其范围规定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0.5t和升降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1tm且提升高度大于或者等于2m的起重机和承重形工固定的电动葫芦等。

第十条  厂(场)内机动车是不属公安部门和农机部门管理、注册挂牌的;只限于在企业厂(场)区内行驶的车辆(如:叉车、电瓶车、平板车、前置翻斗车、升降车、装载机、推土机、挖掘机、履带吊、载货车、野外作业车以及汽车吊、轮胎吊行走机构等)。

第十一条  大修是指需要通过拆卸或者更换主要受力结构部件才能完成的修理业务,亦包括对机构(传动系统)或者控制系统进行整体修理的业务,但大修后特种设备的性能参数与技术指标不应变更,符合原设计要求。

第十二条  改造是指改变原特种设备受力结构、机构(传动系统)或控制系统,致使特种设备的性能参数与技术指标发生变更(提高原设计性能)为目的作业。

第四章  使用与管理

第十三条  在用电梯、起重机械、厂(场)内机动车辆实行安全技术性能定期检验制度。电梯和厂(场)内机动车辆定期检验周期为1年,起重机械的定期检验周期为2年。使用单位按时申报检验计划,由主管部门审核后编制检验计划,会同省、市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实施检验,经检验发现有异常情况时,必须及时处理,严禁带故障运行。

第十四条  在用电梯、起重机械、厂(场)内机动车辆必须在明显部位贴有安全检验合格标志,超过有效期的禁使用。

第十五条  在用电梯、起重机械、厂(场)内机动车辆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天内,必须经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检测,取得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并办理注册登记后,方可投入正式使用。

第十六条  电梯、起重机械、厂(场)内机动车辆的安装、维修保养和改造单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单位待有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从业许可证,从事其认可项目的业务,并且对施工质量和安技术性能负责)。

第十七条  电梯、起重机械、厂(场)内机动车辆作业人员(指进行安装、维修、保养、操作等作业的人员)必须经专业培训和考核,取务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分的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方可从事相应工作。特种作业人员证书应当按规定审验,一般每两年复审一次。离开特种作业操作岗位达到六个月以上的人员,应当重新进行实际操作资格考核,经确认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十八条  电梯、起重机械、厂(场)内机动车辆安装、大修和改造前,施工单位必须持施工方案等相关资料告知特种设备质量技术监督机构。

第十九条  电梯、起重机械、厂(场)内机动车辆安装、大修和改造前,施工单必须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标准的要求,对设备的质和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自检出具自检报告,由产权单位签字认可后,施工单位可向特检验机构申请检验,取得检验合格证后交付产权单位。

第二十条  安装、大修、改造的电梯、起重机械、厂(场)内机动车辆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必须在20天内将施工技术资料、检验合格证书移交产权单位。

第二十一条  电梯、起重机械、厂(场)内机动车辆更产权时,原产权单位应将随机的技术文件、检验报告、安全使用许可等档案资料一同转交给产权单位,并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产权变更手续。

第二十二条  电梯、起重机械、厂(场)内机动车辆因发生设备事故经大修处理再次使用前,须对其进行全面检查并通过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的检验。

第二十三条  电梯、起重机械、厂(场)内机动车辆存在严重事故隐患,且无改造、维修价值,应及时申请予以报废,按集团公司、股份公司有关规定办理报废手续,并到原注册登记的特种设备质量技术监督机构办理注销手续。

第二十四条  在 防爆区域使用的电梯、起重机械、厂(场)内机动车辆,应符合防爆安全技术要求,并有显防爆标志。

第二十五条  经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检测不合格的设备,在没有彻底消除设备缺陷前,禁止使用。

第二十六条  长期停用或到期末检的电梯、起重机机械、厂(场)内机动车辆,使用单位应以书面报告及时向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报停登记手续,并落实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重新使用前,使用单位必须申请安全检验,经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二十七条  电梯、起重机械、厂(场)内机动车辆应建立安全技术档案,包括以下内容:

(一)电梯、起重机械、厂(场)内机动车辆的设计文件、制造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书、使用维护说明等件以及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

(二)电梯、起重机械、厂(场)内机动车辆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

(三)电梯、起重机械、厂(场)内机动车辆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四)电梯、起重机械、厂(场)内机动车辆及其它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维修及日常维护保养记录。

(五)电梯、起重机械、厂(场)内机动车辆辆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等。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各企业根据本制度结合实际,制定本企业电梯、起重机械、厂(场)内机动车辆管理规定。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由股份公司生产经营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第5篇 施工场内交通运输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施工项目场内机动车辆、机动车驾驶员、道路安全运输管理,预防各类道路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生产经营实际,规范施工项目场内道路运输安全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施工场地内使用的所有机动车辆,包括施工作业所需用的汽车起重机、自卸翻斗车、砼罐车、拖拉机、农用车、客货两用车等各类施工车辆,也包括项目施工服务车辆的管理。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属各项目部。

第二章 管理机构设置与职责

第四条 公司安全质量环保部对项目部场内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物资设备部对项目部施工车辆的日常管理进行监督检查;保卫科负责项目施工服务车辆的日常安全管理。

第五条 项目安全质量环保部负责项目施工车辆的场内道路运输安全检查;项目物资设备部负责项目施工车辆的日常管理;项目办公室负责项目部施工服务车辆的日常管理。

第六条 项目经理为场内道路安全运输管理第一责任人。安全分管领导对本项目场内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具体负责。

第七条 所属项目部机动车辆的管理部门、作业队、班组负责人,对所管辖的机动车辆安全负直接管理责任。主要职责:

(一) 建立健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运行、维修等管理规章制度。

(二) 做好机动车辆日常安全检查、维修、保养和运输调配工作。

(三) 组织驾驶员、维护管理人员开展日常和专项安全教育培训。

(四) 负责办理机动车辆、驾驶员等相关证件的审验和缴费工作。

(五) 发生场内道路安全事故及时报告,配合事故调查,制定防范措施,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第八条 项目经理部负责对新进场的驾驶员进行审查并备案。驾驶员在施工现场从事驾驶工作必须持有相应准驾车型的驾驶证、操作证、上岗证等相关证件,严禁无证驾驶、严禁驾驶与证件不符的车辆。

第九条 机动车驾驶员对车辆行驶安全负直接责任。主要职责:

(一) 遵章守纪,严格按岗位操作技术规程和交通法规驾驶车辆。

(二) 爱护车辆,保持车辆良好安全技术状态和车容车貌。

(三) 做好出车前安全检查和收车后的保养工作。

(四) 发生道路安全事故时应保护好现场,及时报告,抢救伤员,配合调查。

第十条 机动车驾驶员应遵守交通安全纪律,做到七不准,即不酒后开车、私自出车、无证驾驶、疲劳驾驶、驾驶室超座、穿拖鞋驾驶、私自将车交他人驾驶。

第十一条 车辆的调度人员应合理安排车辆和驾驶员,带“病”车辆禁止派出使用。

第三章 场内道路要求

第十二条 工程项目按设计要求编制施组时,对施工便道的布置和实施应当既满足施工运输强度的需求,又要保证道路安全运输。

场内临时性道路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路基坚实,边坡稳固。

(二)根据机动车辆车型选用适当的路宽。一般路面宽度不得小于机动车辆宽度的1.5倍,单车道应设有会车位置。

(三)施工现场道路设置纵坡度不宜大于10%,特殊情况个别短距离地段最大不得超过15%;道路回头曲线最小半径不得小于15m。

(四)有良好的排水设施,保持路面平整、不积水。

第十三条 在场内道路的急弯、陡坡、狭路、视距障碍、交叉道口、桥头和地形险峻路段,要设置各种警示、限速等安全标志。

第十四条 在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施工,应当设置围栏和警示标志。

第四章 道路运输管理

第十五条 项目经理部每季度组织对施工车辆及施工服务车辆进行检查,日常巡视监督由项目安全质量环保部负责,对发现的违犯规定驾驶机动车辆、证件不齐、超速行驶、超载等现象按照《场内道路运输安全违章处罚标准》进行处罚。(详见附件)

第十六条 场内施工车辆、施工服务车辆行驶应遵循以下原则:

① 在交叉路口处施工车辆先行,非重车让重车先行,小车让大车先行;

②在坡道上行驶,非重车让重车先行,轻型车辆让重型车辆先行,下坡车让上坡车先行。

第十七条 当班人员在工作前应对车辆进行安全例检, “安全例检”的内容如下:

① 制动器性能完好无损,反应灵敏;

② 方向盘/转向器及雨刮器性能完好、工作正常;

③ 水温、燃油、机油正常,各仪表显示正确;

④ 各灯光信号(大小灯、转向灯、刹车灯及倒车灯等)指示正常;

⑤ 前后轮胎完好,工作正常;

⑥ 车辆有无其他异常情况等。

第十八条 所有机动车辆在非工作时应停放在安全区域。车辆应集中停放在指定的路段、停车场,不得随意停放,不得停放在斜坡上,因故必须停放时,车辆不得脱档且必须拉紧手闸,切断电源,锁好车门,轮胎下垫好三角木,确保车辆不至溜滑。

第十九条 机动车辆应加强日常保养。车辆使用完后,责任驾驶员应对车辆进行一次系统的外观检查、清洗。维修保养人员每班应对使用后停放的车辆进行正常的维护保养。

第二十条 施工车辆在运输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所有施工车辆除驾驶室以外,其他部位不准搭乘人员。驾驶室搭乘人员不得超过核准搭乘人数。

(二)向低处临空边缘卸料时,后轮与边缘要保持适当的安全距离,防止坍塌和翻车;在坚实地段陡坎处向下卸料时,必须设置牢固的车档装置,挡车装置高度不低于车轮外缘直径的1/3,长度不小于车辆后轴两外轮侧间距的2倍。同时必须设置专人指挥,夜间应有照明并设红色警示灯。

(三)自卸类车辆要确认车厢放下后,才能行驶。严禁举斗行驶。

(四)禁止在有横坡的路面上卸料,防止因重心偏移使车辆倾覆。

(五)当车厢在举升状态下做检修维护时,必须用牢固的撑杆将车厢顶稳,并在车轮处前后两方向垫好三角木。

(六)施工车辆在运输途中,驾驶员应确保平稳驾驶,正常施工道路上(平坦、宽阔、能双向会车)限速30公里/小时;弯道、危险路段保持慢行,限速15-20公里/小时。

第五章 交通事故处理

第二十一条 驾驶员、操作员发生道路安全事故后,当事人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处理,并立即报告事故所在地的交通管理部门和单位(项目部)车辆管理和安全管理部门。各部门接到报案后应立即赶赴现场,保护好现场,积极抢救伤员,严禁逃逸、严禁违规私自处理。

第二十二条 公司所属各项目部发生道路安全事故,不论责任及事故大小,必须及时向公司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三条 发生安全事故后,必须按“四不放过”的原则,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提出处理意见,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①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

②事故责任和职工未受教育不放过;

③防范措施未制定和落实不放过;

④责任人未按照追究制度追究不放过。

第二十四条 酒后开车、无证或私自驾驶操作车辆、设备造成事故的,除按规定赔偿损失外,还应予以经济处罚。如发生重、特大事故,触犯刑法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安全质量环保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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