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限管理制度是对企业内部各项活动超出规定标准或限制时进行管理和控制的规则体系。它旨在确保企业运营的合规性、效率和安全性,防止资源浪费,提升整体绩效。
1. 定义与识别:明确何为“超限”,如超出预算、时间、质量、安全标准等。
2. 监控与预警:建立监控机制,及时发现可能超限的情况,并发出预警。
3. 处理流程:制定处理超限事件的步骤,包括分析原因、采取纠正措施、责任追究等。
4. 预防机制:通过改进流程、培训员工、完善制度等方式,预防超限情况的发生。
5. 沟通与报告:确保超限信息的透明度,定期向上级和相关部门报告。
超限管理制度的重要性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维护合规性:防止企业行为违反法律法规,降低法律风险。
2. 提高效率:通过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避免资源的无效投入。
3. 确保质量:防止因超限导致的产品或服务质量下降,影响客户满意度。
4. 保障安全:对于涉及安全的超限,如生产安全、信息安全等,制度能起到关键的防护作用。
5. 增强管理:通过超限管理,可以持续优化企业管理,提升组织效能。
1. 制定详细标准:针对不同业务领域,设定明确、可量化的超限标准。
2. 强化培训:定期对员工进行超限管理制度的培训,提高全员的意识和执行能力。
3. 实施动态监控:利用数据分析工具,实时监控各项指标,及时发现潜在超限问题。
4. 设立专门小组:组建超限管理团队,负责处理超限事件,协调各部门资源。
5. 事后评估:对每次超限事件进行复盘,总结经验教训,完善制度。
6. 激励与约束:结合奖惩机制,鼓励员工遵守制度,对违规行为进行适度处罚。
7. 不断优化:根据实际运行效果,定期修订超限管理制度,使之更加适应企业的发展需求。
通过上述方案的实施,企业可以构建起有效的超限管理体系,促进企业的稳健发展。
第1篇 瓦斯超限分析追查管理制度
(一)为落实“瓦斯超限就是事故”的理念,采取有效预防措施,防止瓦斯事故,根据《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要求及评分方法(试行)》通风专业工作要求中“完善各项管理制度”以及基本要求中“有完善的煤矿通风、瓦斯防治、综合防尘、防灭火和安全监控等专业管理制度”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发现煤矿各作业地点瓦斯超限,必须首先通知受瓦斯威胁区域的现场作业人员立即停止作业,切断电源,撤出作业人员,再按照规定程序汇报。现场安全员必须监督现场停电撤人的执行情况。无现场作业人员的,按规定程序立即汇报,由调度室决定停电撤人事项。
(三)采掘工作面风流及回风流瓦斯浓度大于 1.0% 小于 1.5% 或矿井一翼总回风巷
风流中瓦斯浓度大于 0.75%,机电硐室、进风巷瓦斯浓度大于 0.5%,由煤矿总工程师负责组织追查。
(四)采掘工作面风流瓦斯浓度达到 1.5-3%,回风流瓦斯浓度达到 1.5-2%,由矿长负责组织追查。
(五)上述瓦斯超限因无计划停电停风造成的,由安全副矿长、机电副矿长负责组织追查。
(六)采掘工作面瓦斯浓度大于 3.0%、回风流瓦斯浓度大于 2.0%,上报上一级煤矿企业进行追查处理。
(七)每月由通风管理部门对当月瓦斯超限情况进行分析汇总,按规定进行处罚。(八)如果不按要求进行瓦斯超限追查、处理的,一经查出,加倍惩处。
(九)对连续三天发生瓦斯超限的采掘工作面,必须停产整顿,待采取有效措施并经矿长核查批准后,方可恢复生产。对应停产处理而不停产的以瓦斯超限作业论处。
(十)瓦斯超限分析追查要形成书面报告,报告内容应包括瓦斯超限地点、时间、原因分析、措施、责任人、处理结果等内容。
第2篇 瓦斯超限管理与汇报程序制度
1、瓦斯超限界定
(1)瓦斯超限预警
采掘工作面回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0.8%。
(2)计划内超限
矿井有计划停风、停电或矿井反风演习造成的瓦斯超限。
(3)计划外超限
除上述原因,造成下列情况的:
①采掘工作面回风流中瓦斯浓度≥1.0%。
②采掘工作面风流瓦斯浓度≥1.5%。
③其他达到或超过《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
④高值超限:采掘工作面风流、回风流中瓦斯浓度≥3.0%。
(4)误报警超限
①监控系统出现故障或因使用、管理不到位,造成瓦斯传感器误报警的。
②监控系统受外界干扰的,造成瓦斯传感器误报警的。
2、瓦斯超限汇报和处理
(1)当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监测到瓦斯超限时:
①监控中心值班人员必须做到立即发现,立即向矿安全生产信息中心值班人员、通风区调度汇报,认真观察瓦斯浓度变化值,并将气体变化情况及时汇报相关部门,并记录备案。
②当瓦斯浓度达到断电点,馈电传感器未反馈断电信号时,立即手动遥控切断瓦斯超限区域的非本质安全型电源。
③当系统显示井下某一区域瓦斯超限并有可能波及其他区域时,监控中心值班人员应手动遥控切断瓦斯可能波及区域的电源。
④当瓦斯浓度降到复电浓度以下,经瓦检员现场检查超限区域气体恢复正常,监控中心值班人员接到复电命令后方可解除“断电命令”。
⑤通风区在接到监控中心值班人员汇报后要立即组织人员查明报警原因,确认报警的类型,若是安全监控系统故障而引起的误报警,必须立即组织监测工下井处理故障,处理完毕后汇报矿调度。
⑥矿安全生产信息中心值班人员接到瓦斯超限汇报后,立即向矿值班、矿长、总工程师、安监处长及有关领导汇报,并向公司安全生产信息中心汇报,认真做好记录。若非安全监控系统故障而引起的瓦斯超限,矿值班领导按规定指挥现场人员停止工作,断电时撤出人员。矿安全生产信息中心做好相关记录,并落实停电、撤人及处理情况。
(2)当井下作业人员检查到瓦斯超限时:
①瓦检员、安监员发现瓦斯超限时,必须立即停电、撤人,然后向矿安全生产信息中心值班人员、通风区调度汇报瓦斯超限地点、浓度、超限范围。
②其他人员发现瓦斯超限时,必须立即停电、撤人,然后向矿安全生产信息中心值班人员、通风区调度汇报。
③井下作业人员,发现各类探头报警或不安全隐患时,应立即向矿安全生产信息中心汇报。
④矿安全生产信息中心接到瓦斯超限汇报后,立即向矿值班、矿长、总工程师、安监处长及有关领导汇报,并向公司安全生产信息中心汇报,认真做好记录,并落实停电、撤人及处理情况。
3、分级追查规定
①瓦斯超限预警、计划内超限、误报警超限,由矿长组织追查分析,并将原因及处理结果上报公司调度室(安全生产监控中心)。
②计划外超限(高值超限)由公司负责追查处理。
第3篇 超限检查站卸货场管理制度
第一条 卸货场应按照工作流程配备必要的照明、监控、卸载、安全等设施,卸货场地、货物存放布局合理,便于货物卸载分装,确保车辆、货物安全。
第二条 卸货场必须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专人负责车辆进出及货物卸载、保管,并进行详细登记。
第三条 对卸货场内超限车辆实施卸载、分装,经复检,消除违法状态后放行。
路政执法人员对停放在货场的超限车辆及时处理。对停放超过七天的超限车辆,应积极采取措施,通知当事人接受处理。
第四条 卸载货物应由当事人自行保管、分流;需要协助保管卸载货物的,签订协议,按相关规定执行。
对卸载的货物,货场管理人员不得擅自处理。
第五条 加强卸货场安全管理,明确责任,定期检查,消除安全隐患。因管理人员的失职造成车辆、货物损毁、丢失的,由管理人员承担相应经济责任。
第六条 经营性卸货场必须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办理合法的停车、仓储、装卸货物的手续,取得经营许可及收费许可,严禁乱收费行为;办理必要的保险,为停驶卸货场的车辆及货物财产安全提供保障;与路政部门签订卸货场管理协议,规范货场管理,明确货场承担在停驶、装卸、保管过程中车辆、货物损毁、丢失等全部经济责任。
第七条 超限检测站执法人员及卸货场管理人员必须遵守货场管理制度,维护货场工作秩序。
第八条 严格贯彻落实《公路超限检测站管理办法》。
第4篇 矿业瓦斯超限分析追查管理制度
(一)为落实“瓦斯超限就是事故”的理念,采取有效预防措施,防止瓦斯事故,根据《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要求及评分方法(试行)》通风专业工作要求中“完善各项管理制度”以及基本要求中“有完善的煤矿通风、瓦斯防治、综合防尘、防灭火和安全监控等专业管理制度”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发现煤矿各作业地点瓦斯超限,必须首先通知受瓦斯威胁区域的现场作业人员立即停止作业,切断电源,撤出作业人员,再按照规定程序汇报。现场安全员必须监督现场停电撤人的执行情况。无现场作业人员的,按规定程序立即汇报,由调度室决定停电撤人事项。
(三)采掘工作面风流及回风流瓦斯浓度大于 1.0% 小于 1.5% 或矿井一翼总回风巷
风流中瓦斯浓度大于 0.75%,机电硐室、进风巷瓦斯浓度大于 0.5%,由煤矿总工程师负责组织追查。
(四)采掘工作面风流瓦斯浓度达到 1.5-3%,回风流瓦斯浓度达到 1.5-2%,由矿长负责组织追查。
(五)上述瓦斯超限因无计划停电停风造成的,由安全副矿长、机电副矿长负责组织追查。
(六)采掘工作面瓦斯浓度大于 3.0%、回风流瓦斯浓度大于 2.0%,上报上一级煤矿企业进行追查处理。
(七)每月由通风管理部门对当月瓦斯超限情况进行分析汇总,按规定进行处罚。(八)如果不按要求进行瓦斯超限追查、处理的,一经查出,加倍惩处。
(九)对连续三天发生瓦斯超限的采掘工作面,必须停产整顿,待采取有效措施并经矿长核查批准后,方可恢复生产。对应停产处理而不停产的以瓦斯超限作业论处。
(十)瓦斯超限分析追查要形成书面报告,报告内容应包括瓦斯超限地点、时间、原因分析、措施、责任人、处理结果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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