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管理制度是企业管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规范员工离职行为,保障公司业务的稳定运行,同时也确保员工权益得到合理保护。
退出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离职申请程序:明确员工提出离职的步骤和所需时间,如提前通知期、书面申请等。
2. 离职面谈:规定离职面谈的目的、参与人员和内容,以了解员工离职原因,收集反馈。
3. 工资与福利结算:明确离职时工资、奖金、福利等的结算方式和时间。
4. 保密协议与竞业禁止:对于涉及公司机密的员工,设定保密义务和竞业禁止条款。
5. 资产归还:规定离职员工需归还的公司财物,如办公设备、文件资料等。
6. 离职证明与档案转移:说明离职证明的出具流程及员工个人档案的处理方式。
7. 绩效评价与离职影响:评估离职员工的工作表现,分析其离职对公司的影响。
退出管理制度的重要性体现在:
1. 保持组织稳定性:通过规范化的离职流程,减少突然离职带来的业务中断风险。
2. 保护企业利益:确保敏感信息不被泄露,维护公司资产安全。
3. 增强员工信任:公平公正的退出政策可以增强在职员工对公司的信任感。
4. 优化人力资源管理:通过离职反馈,改进招聘和留人策略,提升员工满意度。
1. 制定清晰的离职政策:企业应根据自身情况制定详细、透明的离职政策,并定期更新。
2. 提供离职辅导:为离职员工提供职业规划指导,体现公司的人文关怀。
3. 强化沟通:建立开放的沟通渠道,及时了解员工的离职意愿和原因。
4. 定期评估制度效果:通过离职率、员工满意度等指标,评估退出管理制度的有效性,适时调整。
5. 法律合规:确保所有退出管理措施符合国家劳动法规,避免法律纠纷。
退出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旨在构建一个有序、公正的离职环境,既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又尊重员工的选择,实现双方的和谐解约。通过持续优化,企业能够更好地应对人员流动带来的挑战,促进长期稳定发展。
第1篇 房地产公司员工退出管理制度(7)
房地产公司员工退出管理制度(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和完善__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员工退出机制,促进人力资源的合理流动,优化人员结构,提高人员素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遵循“公正公开公开、优胜劣汰、奖勤罚懒”的原则进行员工退出管理。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所属项目公司。
第四条人力资源部为公司员工退出的归口管理部门。
第二章 范围与形式
第五条公司实行日常考核退出与年度考评退出相结合的退出机制。公司可根据日常考核及时退出不符合要求的员工,也可根据年度考评结果,按规定退出一定比例的员工。
第六条公司对各层级人员统一实行退出制度,以确保各个层级人员的合理流动。根据管理层级不同,公司职员分为员工层(主管以下职级人员)、基层管理层(主管至部门副经理职级人员)、中层管理层(部门经理至公司总经理助理职级人员)和高层管理层(公司副总经理至公司总经理职级人员)四个层面。
第七条原则上,公司根据年度人力资源实际现状及日常考核、年度考评情况,采取全公司综合平衡的方式,合理确定当年退出员工的比例。
第八条退出形式包括降级、降职、待岗、劝退和辞退等形式。
第九条降级是指员工工资降级、降档;降职是指主管及以上管理人员职务级别及薪资级别的降低;待岗是指员工被停止岗位工作,并进行重新择岗定岗;劝退是指公司根据考核评估结果,要求员工主动辞职;辞退是指公司根据考核评估结果及劳动合同的相关规定,与员工终止劳动关系。
第三章退出管理程序
第十条通过日常考核,若发现有工作表现不佳、工作能力不符合岗位要求,以及责任心和工作主动性严重不足者,应及时实施退出,并报公司人力资源部备案。
第十一条日常考核退出首先由部门负责人(或其直接上级)向人力资源部提出退出建议或要求,由人力资源部组织员工的直接上级、同级员工代表、部属代表及业务分管领导等进行专题评议,以全面评价员工的工作表现和能力,客观反映其优缺点等。根据评议结果,由人力资源部拟订建议报告,经分管领导审核后,按以下权限报批后实施退出:
1.公司财务管理部负责人、总经理助理及以上人员、项目公司副总经理及以上人员的退出,经公司副总经理审核后,报公司董事长审批;
2.公司其它职级人员、项目公司部门经理(含主持部门工作的副经理)至总经理助理职级人员的退出,由公司总经理审批;
3.项目公司其它职级人员的退出,由所在公司总经理审批。
第十二条根据年度考评方案分不同层级和权限考核后确定拟退出的人员,由公司人力资源部组织相关人员及代表,组成考评小组进行补充调查或评议,全面了解员工的工作表现和能力,客观反映员工的优缺点,并由公司人力资源部根据调查或评议结果拟订建议方案,经分管领导审核后,按上述审批权限报批后实施退出。
第十三条人力资源部应在退出方案批准后,负责会同员工的直接领导与拟退出人员进行正式的面谈沟通,明确指出其不足和缺点,并给予合理建议,帮助其端正思想、调整心态。
第十四条在完成与拟退出人员的面谈沟通后,由人力资源部负责按批准方案实施退出。在面谈沟通后若有特别情况的,人力资源部须及时向公司领导汇报情况并提出处理建议,报公司领导审定。
第十五条考核不合格,并根据公司退出机制经审定实行降级、降职的,由人力资源部负责按规定及时办理相关调整手续。
第十六条考核不合格,已不适合担任现岗位工作并经审定实行待岗的,待岗期限为2个月,自审定之日起计算。待岗期间的薪资按原月薪标准的50%发放,不享受奖金分配。
第十七条在待岗期间,待岗员工应移交原岗位工作,可以在公司范围内寻找合适岗位。待岗员工如选中合适岗位,并与接收单位协商一致的,由人力资源部办理逐级报批手续。待岗员工经批准重新上岗的,员工的薪酬按新的岗位和职级重新确定。
第十八条待岗期满后,员工仍未寻找到合适岗位或无任何单位接收的,公司与该员工解除劳动合同,由人力资源部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九条考核不合格,并经审定实行劝退和辞退的,以及员工主动辞职的,由人力资源部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条员工办理离职手续后,应保守公司商业机密,不得带走公司业务资料,不得损害公司社会形象和利益。如有违反并致使公司社会形象及利益遭受损失的,公司保留依法追究法律和经济责任的权利。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与修订。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第2篇 光伏发电退出质保验收管理制度
1 目的
本制度规定了光伏发电系统质保期满后的验收方法,包含了光伏发电系统出质保验收的主要内容和一般原则,主要有光伏发电系统分系统检查、状态检测、运行分析、特性测试等,以确保所接收光伏发电系统的技术指标符合产品的技术要求。
2 引用标准或参考文件
2.1 gb 2297-1989 太阳光伏能源系统名词术语
2.2 gd 001-2022 太阳能发电工程技术标准:光伏发电工程规划报告编制办法(试行)
2.3 gd 002-2022 太阳能发电工程技术标准 光伏发电工程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办法(试行)
2.4 gd 003-2022 太阳能发电工程技术标准:光伏发电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办法(试行)》
2.5 nb/t 32001-2022 光伏发电站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规范
2.6 nb/t 32022-2022 光伏发电站太阳能资源实时监测技术规范
2.7 gb 50797-2022 光伏发电站设计规范
2.8 gb 50794-2022 光伏发电站施工规范
2.9 gb/t 50795-2022 光伏发电工程施工组织设计规范
2.10 gb/t 50796-2022 光伏发电工程验收规范
2.11 gb/t 19964-2022 光伏发电站接入电力系统技术规定
2.12 gb/t 50866-2022 光伏发电站接入电力系统设计规范
2.13 gb/t 29319-2022 光伏发电系统接入配电网技术规定
2.14 nb/t 32022-2022 光伏发电站电压与频率响应检测规程
2.15 nb/t 32022-2022 光伏发电站防孤岛检测技术规程
2.16 gb/t 30152-2022 光伏发电系统接入配电网检测规程
2.17 gb/t 29321-2022 光伏发电站无功补偿技术规范
2.18 jgj 203:2010 民用建筑太阳能光伏系统应用技术规范
2.19 db11/t 881-2022 建筑太阳能光伏系统设计规范
2.20 j/t 264-2022 光伏建筑一体化系统运行与维护规
3 职责
3.1 出质保验收小组主要职责
3.1.1 负责根据本制度及光伏发电系统技术要求编写验收大纲,明确验收内容。
3.1.2 负责对验收大纲的验收项目进行检查、记录,对采用测量分析方法验收的项目,负责分析报告的编制和解释。
3.1.3 负责主持光伏发电出质保的验收与交接工作,审查系统验收文件,对遗留问题提出处理意见,责成有关单位限期整改,办理验收合格后的交接手续。
3.1.4 负责编写验收报告,并对在验收过程中所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建议。
4 管理内容与要求
4.1 总则
4.1.1 对于光伏发电系统中大部件分期出质保、部件因缺陷整体更换后延长质保期及部件质保期和整套系统不一致的,可按本制度选择相关内容进行验收。
4.1.2 本制度对光伏发电系统性能和状态的验收进行了规定,光伏电站内其他设备的验收内容参照国家相关标准执行。
4.1.3 验收工作可由公司自行完成,也可委托有能力的专业公司协助完成,被委托的专业公司不能与光伏发电系统供应商有全资、控股、参股或其他有碍公正性的隶属关系。
4.1.4 应在光伏发电系统出质保前3个月启动验收工作,以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完成验收检测与检查工作。
4.1.5 遵守各项安全规定,做好安全防护工作,严格执行“三票三制”工作制度。
4.2 验收小组
4.2.1 公司成立光伏发电系统出质保验收小组(以下简称“验收小组”),负责光伏发电系统出质保验收工作的实施。
4.2.2 验收小组设组长一名,由经理担任,验收小组成员包括光伏电站站长、主值、工程部负责人、物资部负责人、发电公司生产技术部负责人、发电公司基建工程部负责人及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参加的人员,也可外聘专家协助工作。
4.2.3 验收小组成员要求
4.2.3.1 验收小组成员应有一定的光电专业知识,熟悉光伏发电系统工作原理,了解光伏电站运行特点,或者擅长某一验收专业。
4.2.3.2 验收小组成员应富有责任心、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掩盖或夸大事实。
4.3 验收准备
4.3.1 验收小组应明确分工,做好组织计划,准备好验收大纲和验收工具。
4.3.2 启动验收前应准备的相关资料
4.1 光伏发电系统移交生产验收资料。
4.2 质保期内光伏发电系统的运行日志、维护记录、大修记录、故障统计表、备件及消耗品使用记录。
4.3 质保期内光伏发电系统所发现的问题、整改消缺记录与报告、消缺情况及遗留问题。
4.4 设备运行数据:光伏发电系统单组各月发电量、单组各年发电量,中央监控系统记录的光伏发电系统历史数据(正式运行后质保期内的数据)。
4.5 设备采购合同、施工合同、备品备件清单、相关技术要求文件。
4.3.3 启动验收前应准备相应验收专用仪器与工具,如蓄电池测试仪等,可根据实际情况增加必须的其他设备仪器。
4.4 启动验收
4.4.1 根据编制的验收大纲要求逐台逐项进行检测、检查并记录,对专业检测项目要求出具分析报告,所有记录及分析报告均作为验收文件有效组成部分。
4.4.2 需要在光伏发电系统运行情况下进行的验收项目必须针对性地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
4.4.3 验收内容与检查方法
4.4.3.1 光伏发电系统分系统检查
光伏发电系统分系统检查是指采用目测、检测、试验等方法对光伏发电系统各部件进行检查,以发现光伏发电系统存在的较明显的缺陷或故障。
a 验收小组应填写附表58“光伏发电系统检查表”,对光伏发电系统逐批逐项进行检查,检查完成后编写光伏发电系统检查报告。
b 应有光伏电站站长、主值参加光伏发电系统出质保前的最后一次定检维护,监督定检维护项目的完成情况,同时对光伏发电系统进行初步的检查,对于发现的问题应详细记录。
c 光伏发电系统检查项目所列内容和定检维护项目一致的可在定检维护时完成,以提高验收效率,避免重复劳动。
d 光伏发电系统供应商的最后一次定检报告将作为验收文件的组成部分。
4.4.3.2 光伏发电系统状态检测与故障诊断
光伏发电系统状态检测与故障诊断是指通过各种检测手段测量、分析,以判断光伏发电系统是否存在潜在的内部缺陷或故障。
4.4.3.3 运行分析
a 合格率分析
合格率指标分为单批光伏发电系统合格率和批次平均合格率,单组光伏发电系统合格率不应小于100%,批次出质保平均合格率应不小于99%。
b 故障统计分析
记录质保期内所有光伏发电系统的故障或报警发生次数、持续时间及其故障或报警类型和编码,统计单一故障持续时间占总故障时间的百分比及单一故障发生的频率百分比,分析故障原因及存在隐患,如果是光伏发电系统本身设计及制造质量问题,应与供应商交涉予以解决。
4.4.3.4电能质量测试
电能质量测试方法按gb/t 29319-2022 光伏发电系统接入配电网技术规定执行。
4.5 验收整改
对于验收过程中发现的缺陷,应要求光伏发电系统供应商提出整改措施并限期整改,整改完成后应出具整改报告。
4.6 验收签字
验收小组对整改结果再次验收,所有验收结果应满足产品技术文件的规定,光伏发电系统供应商和公司双方依据合同规定接受验收结果后,签署由光伏发电系统供应商提供的最终验收文件。若仍存在遗留问题,则在最终的验收签字文件中应明确遗留问题的最终解决办法及解决期限,具体如下:
4.6.1 公司自行出质保验收的应含有验收小组成员签字的检查及检测报告,对于由委托方完成的验收项目所出具的验收报告,应加盖其单位公章,主要报告文件有:
4.6.1.1 光伏发电系统检查报告。
4.6.1.2 故障(及报警)诊断分析报告。
4.6.1.3 运行分析报告。
4.6.1.4 光伏发电系统电能质量测试报告。
4.6.2 光伏发电系统供应商对检测过程中所发现的设备缺陷的处理方法、处理过程、处理结果记录及整改报告,并需附有公司的认可文件。
4.6.3 质保期内所发现问题的整改消缺记录与报告。
4.6.4 最终验收签字文件。
4.6.5 根据需要,可在文件中附加必要的资料、报告、证明及图片等。
5 检查与考核
5.1 本制度由光伏电站贯彻执行。
5.2 本制度的实施由发电公司生产技术部检查与考核。
第3篇 房地产公司员工退出管理制度
房地产公司员工退出管理制度
(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__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员工退出机制,促进人力资源的合理流动,优化人员结构,提高人员素质,特制定本制度。
第起计算。待岗期间的薪资按原月薪标准的50%发放,不享受奖金分配。
第十七条 在待岗期间,待岗员工应移交原岗位工作,可以在公司范围内寻找合适岗位。待岗员工如选中合适岗位,并与接收单位协商一致的,由人力资源部办理逐级报批手续。待岗员工经批准重新上岗的,员工的薪酬按新的岗位和职级重新确定。
第十八条 待岗期满后,员工仍未寻找到合适岗位或无任何单位接收的,公司与该员工解除劳动合同,由人力资源部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九条 考核不合格,并经审定实行劝退和辞退的,以及员工主动辞职的,由人力资源部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条 员工办理离职手续后,应保守公司商业机密,不得带走公司业务资料,不得损害公司社会形象和利益。如有违反并致使公司社会形象及利益遭受损失的,公司保留依法追究法律和经济责任的权利。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与修订。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第4篇 光伏发电系统退出质保验收管理制度
1 目的
本制度规定了光伏发电系统质保期满后的验收方法,包含了光伏发电系统出质保验收的主要内容和一般原则,主要有光伏发电系统分系统检查、状态检测、运行分析、特性测试等,以确保所接收光伏发电系统的技术指标符合产品的技术要求。
2 引用标准或参考文件
2.1 gb 2297-1989 太阳光伏能源系统名词术语
2.2 gd 001-2011 太阳能发电工程技术标准:光伏发电工程规划报告编制办法(试行)
2.3 gd 002-2011 太阳能发电工程技术标准 光伏发电工程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办法(试行)
2.4 gd 003-2011 太阳能发电工程技术标准:光伏发电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办法(试行)》
2.5 nb/t 32001-2012 光伏发电站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规范
2.6 nb/t 32012-2013 光伏发电站太阳能资源实时监测技术规范
2.7 gb 50797-2012 光伏发电站设计规范
2.8 gb 50794-2012 光伏发电站施工规范
2.9 gb/t 50795-2012 光伏发电工程施工组织设计规范
2.10 gb/t 50796-2012 光伏发电工程验收规范
2.11 gb/t 19964-2012 光伏发电站接入电力系统技术规定
2.12 gb/t 50866-2013 光伏发电站接入电力系统设计规范
2.13 gb/t 29319-2012 光伏发电系统接入配电网技术规定
2.14 nb/t 32013-2013 光伏发电站电压与频率响应检测规程
2.15 nb/t 32015-2013 光伏发电站防孤岛检测技术规程
2.16 gb/t 30152-2013 光伏发电系统接入配电网检测规程
2.17 gb/t 29321-2012 光伏发电站无功补偿技术规范
2.18 jgj 203:2010 民用建筑太阳能光伏系统应用技术规范
2.19 db11/t 881-2012 建筑太阳能光伏系统设计规范
2.20 j/t 264-2012 光伏建筑一体化系统运行与维护规
3 职责
3.1 出质保验收小组主要职责
3.1.1 负责根据本制度及光伏发电系统技术要求编写验收大纲,明确验收内容。
3.1.2 负责对验收大纲的验收项目进行检查、记录,对采用测量分析方法验收的项目,负责分析报告的编制和解释。
3.1.3 负责主持光伏发电出质保的验收与交接工作,审查系统验收文件,对遗留问题提出处理意见,责成有关单位限期整改,办理验收合格后的交接手续。
3.1.4 负责编写验收报告,并对在验收过程中所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建议。
4 管理内容与要求
4.1 总则
4.1.1 对于光伏发电系统中大部件分期出质保、部件因缺陷整体更换后延长质保期及部件质保期和整套系统不一致的,可按本制度选择相关内容进行验收。
4.1.2 本制度对光伏发电系统性能和状态的验收进行了规定,光伏电站内其他设备的验收内容参照国家相关标准执行。
4.1.3 验收工作可由公司自行完成,也可委托有能力的专业公司协助完成,被委托的专业公司不能与光伏发电系统供应商有全资、控股、参股或其他有碍公正性的隶属关系。
4.1.4 应在光伏发电系统出质保前3个月启动验收工作,以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完成验收检测与检查工作。
4.1.5 遵守各项安全规定,做好安全防护工作,严格执行“三票三制”工作制度。
4.2 验收小组
4.2.1 公司成立光伏发电系统出质保验收小组(以下简称“验收小组”),负责光伏发电系统出质保验收工作的实施。
4.2.2 验收小组设组长一名,由经理担任,验收小组成员包括光伏电站站长、主值、工程部负责人、物资部负责人、发电公司生产技术部负责人、发电公司基建工程部负责人及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参加的人员,也可外聘专家协助工作。
4.2.3 验收小组成员要求
4.2.3.1 验收小组成员应有一定的光电专业知识,熟悉光伏发电系统工作原理,了解光伏电站运行特点,或者擅长某一验收专业。
4.2.3.2 验收小组成员应富有责任心、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掩盖或夸大事实。
4.3 验收准备
4.3.1 验收小组应明确分工,做好组织计划,准备好验收大纲和验收工具。
4.3.2 启动验收前应准备的相关资料
4.1 光伏发电系统移交生产验收资料。
4.2 质保期内光伏发电系统的运行日志、维护记录、大修记录、故障统计表、备件及消耗品使用记录。
4.3 质保期内光伏发电系统所发现的问题、整改消缺记录与报告、消缺情况及遗留问题。
4.4 设备运行数据:光伏发电系统单组各月发电量、单组各年发电量,中央监控系统记录的光伏发电系统历史数据(正式运行后质保期内的数据)。
4.5 设备采购合同、施工合同、备品备件清单、相关技术要求文件。
4.3.3 启动验收前应准备相应验收专用仪器与工具,如蓄电池测试仪等,可根据实际情况增加必须的其他设备仪器。
4.4 启动验收
4.4.1 根据编制的验收大纲要求逐台逐项进行检测、检查并记录,对专业检测项目要求出具分析报告,所有记录及分析报告均作为验收文件有效组成部分。
4.4.2 需要在光伏发电系统运行情况下进行的验收项目必须针对性地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
4.4.3 验收内容与检查方法
4.4.3.1 光伏发电系统分系统检查
光伏发电系统分系统检查是指采用目测、检测、试验等方法对光伏发电系统各部件进行检查,以发现光伏发电系统存在的较明显的缺陷或故障。
a 验收小组应填写附表58“光伏发电系统检查表”,对光伏发电系统逐批逐项进行检查,检查完成后编写光伏发电系统检查报告。
b 应有光伏电站站长、主值参加光伏发电系统出质保前的最后一次定检维护,监督定检维护项目的完成情况,同时对光伏发电系统进行初步的检查,对于发现的问题应详细记录。
c 光伏发电系统检查项目所列内容和定检维护项目一致的可在定检维护时完成,以提高验收效率,避免重复劳动。
d 光伏发电系统供应商的最后一次定检报告将作为验收文件的组成部分。
4.4.3.2 光伏发电系统状态检测与故障诊断
光伏发电系统状态检测与故障诊断是指通过各种检测手段测量、分析,以判断光伏发电系统是否存在潜在的内部缺陷或故障。
4.4.3.3 运行分析
a 合格率分析
合格率指标分为单批光伏发电系统合格率和批次平均合格率,单组光伏发电系统合格率不应小于100%,批次出质保平均合格率应不小于99%。
b 故障统计分析
记录质保期内所有光伏发电系统的故障或报警发生次数、持续时间及其故障或报警类型和编码,统计单一故障持续时间占总故障时间的百分比及单一故障发生的频率百分比,分析故障原因及存在隐患,如果是光伏发电系统本身设计及制造质量问题,应与供应商交涉予以解决。
4.4.3.4电能质量测试
电能质量测试方法按gb/t 29319-2012 光伏发电系统接入配电网技术规定执行。
4.5 验收整改
对于验收过程中发现的缺陷,应要求光伏发电系统供应商提出整改措施并限期整改,整改完成后应出具整改报告。
4.6 验收签字
验收小组对整改结果再次验收,所有验收结果应满足产品技术文件的规定,光伏发电系统供应商和公司双方依据合同规定接受验收结果后,签署由光伏发电系统供应商提供的最终验收文件。若仍存在遗留问题,则在最终的验收签字文件中应明确遗留问题的最终解决办法及解决期限,具体如下:
4.6.1 公司自行出质保验收的应含有验收小组成员签字的检查及检测报告,对于由委托方完成的验收项目所出具的验收报告,应加盖其单位公章,主要报告文件有:
4.6.1.1 光伏发电系统检查报告。
4.6.1.2 故障(及报警)诊断分析报告。
4.6.1.3 运行分析报告。
4.6.1.4 光伏发电系统电能质量测试报告。
4.6.2 光伏发电系统供应商对检测过程中所发现的设备缺陷的处理方法、处理过程、处理结果记录及整改报告,并需附有公司的认可文件。
4.6.3 质保期内所发现问题的整改消缺记录与报告。
4.6.4 最终验收签字文件。
4.6.5 根据需要,可在文件中附加必要的资料、报告、证明及图片等。
5 检查与考核
5.1 本制度由光伏电站贯彻执行。
5.2 本制度的实施由发电公司生产技术部检查与考核。
第5篇 学院食堂餐饮企业承包经营退出管理制度
学院(校)食堂餐饮企业承包经营退出管理制度
为加强学校食堂规范管理,进一步明确学校食堂与餐饮企业承包方双方的责任,并根据《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餐饮企业承包经营高校食堂管理的意见》(苏教安[2022]11号),确保承包经营食堂的伙食供应和饮食安全,强化与社会餐饮企业中止合同的执行力,结合本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社会餐饮企业在合同执行期间,若要中止合同,实行退出制度,我校将成立相关人员,组成专门工作小组,全面负责处理退出事件;
二、社会餐饮企业在承包期间,必须严格按照合同经营管理。合同上必须写明承包期限,承包期满后,自然退出。
三、按照学校与社会餐饮企业的合同约定,社会餐饮企业在承包经营食堂期间因其自身原因,导致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则应中止合同:
1、发生食物中毒或安全责任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
2、发生食品卫生安全问题造成严重后果的;
3、发生因伙食质量、食品卫生、服务质量等而引起学生罢餐等群体事件,造成恶劣影响的;
4、发生弄虚作假、不按合同约定范围经营、有转包分包行为的,经学校规劝整改无效且情节严重的;
5、经营时,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利用学院资产搞不法经营的;
四、社会餐饮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劳动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具体负责所属人员的招聘、用工手续、用工合同、相关费用、责任及日常管理,确保职业队伍的稳定。如有违反法律法规,情节严重的,学校有权予以清退。
五、社会餐饮企业承包食堂合同到期或因违规中止合同时不愿退出或拒绝退出时,学校在与社会餐饮企业进行协商,协商不成将申请当地仲裁机关予以仲裁。仲裁未果,将移交法院处理。
六、工作小组必须积极稳妥、安全有序地做好社会餐饮企业退出及以后衔接工作,确保学生食堂正常供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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