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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火防毒管理制度3篇

更新时间:2024-11-20

防火防毒管理制度

防火防毒管理制度旨在确保企业内部的安全环境,预防火灾事故和计算机病毒的爆发,保护企业的财产安全和员工的生命安全,同时维护企业的正常运营和信息安全。

包括哪些方面

1. 火灾预防措施:包括定期检查消防设施、制定应急预案、进行消防演练、禁止违规用电和存放易燃物品等。

2. 计算机病毒防护:涵盖软件更新、安装防病毒软件、定期扫描、禁止非法下载和打开未知邮件等。

3. 员工培训:定期进行消防安全和网络安全知识的教育,提高员工的防范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4. 应急响应机制:建立快速反应的应急小组,明确职责,确保在发生火情或病毒事件时能迅速有效地应对。

5. 监督与审计:定期对企业内部的防火防毒措施进行检查和评估,确保制度的有效执行。

重要性

防火防毒管理制度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1. 保障生命安全:火灾和病毒攻击可能导致人员伤亡,良好的管理制度可以降低此类风险。

2. 维护财产安全:防止火灾损失和数据丢失,减少企业的经济损失。

3. 保证业务连续性:通过预防措施,防止因火灾或网络攻击导致的业务中断。

4. 法规合规:遵守相关法规,避免因安全事件引发的法律责任。

5. 提升企业形象:一个重视安全的企业,能赢得客户和合作伙伴的信任。

方案

1. 制定详细的操作手册:明确各部门在防火防毒工作中的职责,提供具体的操作指南。

2. 定期检查与维护:定期对消防设备进行保养,确保其正常运行;定期更新防病毒软件,保持系统安全。

3. 建立培训机制:新员工入职时进行安全培训,定期进行复训,强化安全意识。

4. 实施奖惩制度:对违反规定的员工进行警告或处罚,对积极参与和贡献突出的员工给予奖励。

5. 强化内部沟通:设立安全信息通报平台,及时分享安全动态和案例,提高全员警惕性。

通过以上措施,我们将构建一个全方位、多层次的防火防毒管理体系,确保企业的安全稳定运行。

防火防毒管理制度范文

第1篇 现场防火防毒防爆管理制度

一、进入施工现场,严禁吸烟,严禁在明文规定不允许动火处使用明火。

二、现场所用的易燃、易爆物品应分类堆放,并在醒目处悬挂警示牌,警示牌旁佩挂泡沫灭火器。

三、对进厂职工要作好防火、防爆教育,并让其熟悉一般火灾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灭火器的使用方法。严禁违章操作。

四、现场所有用电设施要由在职电工负责并定期检查,对于老化的线缆要及时更换,严禁私接电缆或超负荷使用缆线。

五、电渣压力焊或电弧焊焊接时,施工区域内的易燃易爆物品应清理干净(如麻袋、彩条布、木头等),且在不允许使用明火处使用,电弧焊应由项目部负责人批准后,方可施焊。

六、职工宿舍内严禁使用电炉或其它加热用器具,严禁私接电线,宿舍内吸烟有专用烟灰缸或烟灰箱。严禁在宿舍内放置易燃易爆物品(如汽油、油漆等)。

七、所有易爆物品应按安全规定放置并设安全保护措施,严禁将乙炔或氧气瓶捆在一起吊装。严禁从高处向下抛扔氧气瓶或乙炔瓶。气焊工应持证上岗,对违章操作者应责令其退出岗位。

八、对硫酸、盐酸及防火涂料等有毒物质应分类堆放并标识有毒字样,并设专人负责保管使用。使用时要按照正确的方法进行稀释或施工。要有完好的劳保设施以防中毒或蚀伤。

九、要做好食堂的卫生工作,严把质量关,变质或腐烂食物严禁重新加工后食用。食堂应设冰柜,对上岗人员应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对食堂应进行定期消毒及灭蚊,以防发生食物中毒。

第2篇 防火防毒安全管理制度

一、防火防毒工作要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做到谁主管,谁负责,实行防火防毒责任制。

二、厂区严禁烟火,严禁将火种带进生产区。进入厂区的所有机动车辆,必须佩带防火罩。

三、员工必须严格按照安全操作程序进行,由各级安全防火防毒责任人监督。

四、外来人员进入厂区必须在主管或相关人员带领下,并交出火种。

五、不准在机械设备、电源线路和开关附近堆放物品,下班后,必须关掉所有的电源和门窗,由车间的防火防毒责任人直接负责监督。

六、车间内任何金属的物品必须轻拿轻放,不得碰撞。

七、任何人不得损坏或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和器材;不得埋压、圈占消火栓;不得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堵塞消防通道。

八、凡是需要使用明火和电焊作业时,必须办理《动火证》,由消防员现场监督,采取有效防火措施,操作人员必须持有上岗证方可进行。

九、对从事尘毒作业的职工,按规定发放保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到有毒岗位作业要进行就业前健康检查,建立个人健康监护档案。

十、禁止在尘毒场所吃饭、饮水。饭前洗手,班后洗澡,定期清洗工作服。

十一、所有人员进入高毒作业场所,必须佩带有效的个人防护用品。

十二、所有的员工必须经过防火、防毒培训,熟练掌握全厂消防、防毒设施和器材的正确使用。

第3篇 作业场所防火防毒防爆管理制度

1、 目的:建立防火防爆一般要求、主要措施、等级划分、消防设施等程序,防止火灾、爆炸事故发生

2、 范围:适用于公司防火防爆管理

3、 责任者:各部、各车间

4、 程序:

4.1一般要求:

4.1.1 应根据火灾危险程度及生产、维修、建设等工作的需要,经使用单位提出申请,厂安全部门登记审批划定固定动火区,固定动火区以外一律为禁火区。

4.1.2 禁止产生明火的机动车辆进入罐区﹑厂区内、易燃物质储罐等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进入时必须加时必须加阻火器。电瓶车禁止入内。

4.1.3 禁止使用汽油、苯等易散发可燃蒸气的液体擦洗设备、工具及衣服等。

4.1.4 易燃、易爆物品应存放在指定的安全地点。现场禁止堆放油布、油棉丝纱或其它易燃物品。现场生产用油存放量一般不应超过48小时的使用量。

4.1.5 使用搬运危险物品,或在易燃、易爆危险场所搬运铁质物品时,不准抛掷,拖拉或滚动。

4.1.6 在带有易燃易爆物质(残渣、残液和余气)的设备、管道、容器上工作时,禁止使用铁质工具,应使用铜质等不产生火花的工具。若必须用铁质工具,则需在工具接触面上涂以黄油,或采用其它安全措施。

4.1.7 具有火灾危险性的甲乙类生产所用设备、管道的保温层,应采用非燃烧的材料,并应防止可燃液体渗入保温层。高温设备、管道禁止使用易燃,可燃物保温。

4.1.8 必须加强火源管理。厂区内焊割动火、熬炼用火等一切动火工作,必须认真执行安全生产动火制度的规定。

4.1.9 要防止可燃易燃物与高温物体接触或靠近,高温工件禁止带入防火防爆区,不准在高温设备和管道上烘烤衣服和可燃易燃物体。

4.1.10 危险物品仓库、气柜。主配电设备、高大建筑物和高大设备等必须装设避雷装置,每年雨季前必须对装置检查试验一次。避雷装置单独设置时,其接地电阻不得大于10欧姆;如与电气设备共用,接地电阻不大于4欧姆。管道法兰之间电阻不大于0.3欧姆。

4.1.11 厂区内未经批准,不准随意搭设临时工棚和其它建筑物。

4.1.12 化工生产甲类区域在有液化石油气及可燃气体容易扩散处,应设置可燃气体浓度检测报警装置,并应加强气体监测工作。

4.1.13 所有设备、管道、阀门、仪表和零部件,必须有合格证并按要求使用,不明规格、型号的材质禁止使用。禁止擅自代用。

4.1.14 设备管道在使用前,必须按照规定对外观、尺寸及补焊过或其它疑焊缝进行复验,并作耐压试验或气密试验,安全装置和附件必须齐全、灵敏可靠。定期对压力容器进行外观、内部检查和无损伤检查。严格执行《压力容器安全监察规程》。

4.1.15 一切设备、管道和钢瓶等应按化工部制订的化工厂设备管道的保温规范(hgj1047-79)规定的颜色进行涂色。

4.1.16 根据工艺过程的具体特点,设置必要的事故信号、声光报警器和事故停车联锁装置。

4.1.17 生产过程中的正压系统严防形成负压,并且应设置防止形成负压的措施和停车联锁装置。

4.1.18 生产厂房、建筑物、构筑物应符合本地区的防震烈度要求,不符合要求的必须加固。

4.1.19 设备检修时,应严格遵守安全检修制度。

4.1.20 消防机构必须健全,消防器材的设置必须按规定配备齐全。厂区内的一切消防设施或器材未经许可(非火灾情况下)不准动用。消防道路必须保持畅通无阻,占用道路,必须经保卫科、安全部批准。

4.1.21 在职职工必须分批轮流进行消防知识教育,掌握灭火知识,并会正确使用各种消防器材。

4.1.22 禁止使用氧气代替空气对设备、管道充压、保压、试压、置换或吹扫。禁止擅自向缺氧的设备、管道、井下等场所输送氧气。

4.2防火、防爆的主要措施。

4.2.1防爆泄压。

4.2.1.1 定期对设备进行无损探伤检验和测厚工作。

4.2.1.2 在高低压系统之间应安设止逆阀等安全措施。在有火灾爆炸危险的生产过程及设备,应安装必要的自控监测仪表、自动调节报警装置、自动和手动泄压排放设施。

4.2.1.3 所有放空管均应引至室外,并高出厂房建筑物、构筑物2米以上。若设在露天设备区内的放空管,应高于附近有人操作的最高设备2米以上。

4.2.1.4 可燃气体的放空管,应设置安全水封或阻火器;应有向管内加氮气或蒸汽的措施,同时应有良好的静电接地设施。放空管应在避雷设施的保护范围内。

4.2.1.5 安全阀的安装、使用、维护和管理按照安全阀安全管理规定执行。

4.2.1.6 有突然超压或瞬间分解爆炸危险物料的设备,应装爆破板。如装导爆筒,应朝向安全方向。

4.2.1.7 凡是装有触媒的高温设备,必须泄压降温后方可打开。(触媒需要惰化的,应进行惰化。)

4.2.1.8 压缩气体钢瓶的充装、使用、贮运严格遵守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的规定。

4.2.2控温、控压。

必须严格控制温度、压力,不得超温、超压。温度计、压力表及仪表装置必须定期校验,加强维护,保证灵敏准确。重要的设备和部位,应装设自动调节、温度。压力的声光报警装置。

4.2.3防止氧含量超标。

4.2.3.1 氧和可燃气体混合是发生火灾爆炸的主要原因之一。因此,必须认真分析化工工艺各环节的氧含量。不准超过规定。

4.2.3.2 管道系统和设备在检修前,一定要将可燃气体置换干净;检修后一定要将空气置换合格后,方可通入易燃气体。

4.2.3.3 装设必要的氧含量报警器和事故联锁装置的安全设施。

4.2.4防火措施。

4.2.4.1在工序之间,各设备的进出口管道应设置切断阀或安全水封。主要设备上应设单独放空管。

4.2.4.2氧气、空气、氮气、可燃气体或液体彼此之间不得直接连通,必须设置止逆阀,安全水封或装设两关一开阀门(两阀间设放空阀),也可加上盲板或拆掉一段管子。

4.2.4.3在有易燃易爆物料的设备,管道系统,应有惰性气体置换的设施。惰性气体可与灭火设施共用。

4.2.5防静电放电。

4.2.5.1下列设备及管道应设有导除静电的接地装置。

4.2.5.1.1 生产、贮运、运输和装卸液化石油气、可燃气体和易燃液体的设备、管道;

4.2.5.1.2 空气分离装置保冷箱及箱内设备管道;

4.2.5.1.3 用空气干燥、掺合、输送可燃的粉状或粒状的塑料,树脂及其它易产生静电的固体物料所用的设备及管道;

4.2.5.1.4 在绝缘管道上配置的金属附近,对地绝缘的金属、导体等都应有专门接地。

4.2.5.2 在装油或装其它易燃液体作业时,禁止进行取样和检测工作,检测或取样工作应在装料完毕,静止1~2分钟以后进行。

4.2.5.3 禁止使用喷射蒸汽的办法加热易燃液体。

4.2.5.4 禁止使用绝缘软管插入易燃液体槽内进行移液工作。

4.2.5.5 易产生静电的危险场所,应装设导除人体静电的设施,如接地扶栏、接地的门把手、装卸站台的接地金属棒等。

4.2.5.6 易燃易爆和助燃介质的流速应控制在安全流速以下。

4.2.5.7 禁止穿戴易产生静电的尼龙等化纤衣服,在易产生静电及存有易燃、可燃气体的危险场所工作。

4.2.6贮运设施

4.2.6.1 易燃液体贮罐应设液位计、呼吸阀、消防泡沫管枪。如无呼吸阀时,应设带有阻火器的放空管。

4.2.6.2 闪点低于28℃,沸点低于38℃的易燃液体常压贮罐,应设冷却降温等安全设施。闪点低于28℃,而沸点在38℃至85℃之间的地上易燃液体贮罐,应设冷却喷淋等设施。

4.2.6.3 气体贮罐应设安全阀、压力计、液位计、温度计,无绝热措施时应设冷却喷淋设施。

4.2.6.4 液氨贮罐上应装设液位计,压力表和安全阀。

4.2.6.5 充装液氨前,必须对钢瓶进行认真检查,不合格的禁止充装。

4.2.6.6 贮存易燃易爆液体的设备,宜装有高低限位报警器及自动调节装置。严禁使用塑料容器盛装易燃、可燃液体。

4.2.7物料排放。

4.2.7.1. 含有可燃气体及易燃、可燃液体的污水必须经过回收或处理后,方可通过水封并排入下水道,水封高度不得小于250毫米。

4.2.7.2. 几种能相互发生化学反应易引起火灾或爆炸危险的污水,不准直接混合排入下水道。

4.2.7.3. 含油(非水溶性易燃和可燃液体)污水应设置隔油池或污油回收设施。

4.2.7.4. 严格设备计划检修制度和验收手续,确保设备检修质量,保证设备、管道、阀门严密不漏。加强检查,及时消除泄漏。

4.3防火防爆等级划分。

4.3.1厂房的防火防爆等级,应严格按石油化工企业防火防爆标准设计。

4.3.2新建项目对电气设备的选型,应严格按危险场所防火防爆的等级规定执行。老厂在防火防爆厂房中使用的非防火防爆电气设备,应有计划地在短时间内逐步进行更换。

4.3.3易燃易爆场所电气设备的布置和安装(包括临时使用的电气设备)应按爆炸危险场所电气安全规程和爆炸性环境用电气设备通用要求执行。

4.4消防设施。

4.4.1 厂内的消防设施,应根据工厂规模、火灾危险性及邻近有关单位的消防协作条件等综合考虑。

4.4.2 室外消火栓,应根据需要沿道路设置,且宜靠近路边;其间距和保护半径不宜超过120米;消防给水压力应满足最大用水量时,水枪的射程不低于15米的要求。油罐区、装卸区站台等处,消火栓间距不宜超过60米。地下消火栓应有明显标志。

4.4.3 除全厂性消防设施外,还应在生产装置,变配电所,仓库等场所,设置一定数量的小型灭火机和简易灭火器材,如砂、灭火毯等。

4.4.4 小型灭火机设置的种类、数量、应根据场所的火灾危险性、占地面积及有无消防设施等情况考虑。

4.4.5 必须加强对消防器材的维护管理。消防器材应放在明显便于拿取的地方。灭火器放置的地点应当干燥,远离热源,不受高温辐射、阳光曝晒、温度适宜,不受化学物质侵蚀,周围不得有障碍物。

4.4.6 严格执行消防器材管理制度,即定人员维护、定点存放、定期检查,并列为交接班内容,保证消防器材经常处于良好,有效的状态。用过的或失效的灭火器材应及时充装或更换,空瓶不得放于生产、施工现场,不得与实瓶混放。

第一条提高公司员工的防火意识,全体人员必须充分认识防火的重要性。处理火警的原则为必须主人为任何火警的信息都是真的,有关人员必须第一时间奔赴现场,进行察看或扑救。

第二条宣传教育的内容包括消防规章制度、防火的重要性、防火先进事迹和案例等。

第三条宣传教育可采取印发消防资料、图片,组织人员学习,或外请专家讲解,实地模拟消防演练等方式进行。

第四条公司全体员工均为义务消防员。

第五条公司安全负责拟定培训计划,对公司员工进行消防培训。

第六条消防培训内容

1.了解公司消防要害重点部位:配电室、化验室、仓库、磷储槽、财务室、宿舍楼、食堂等。

2.了解公司各种消防设施的布局情况和应急使用方法。

3.掌握火灾时扑救工作的知识和技能及自救知识和技能。

4.组织观看实地消防演练,进行现场模拟培训。

第七条公司安全员职责

1.贯彻国家的消防工作方针、政策、法令及国家的有关规定。

2.根据公司情况组织义务消防员进行防火安全检查,并研究和督促整改消除隐患,改善防火安全条件。

3.组织制定管理标准,落实防火安全措施。

第八条防火检查类别

1.安全员巡视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指出并加以处理。

2.各级员工分级检查。第一级是各班人员每日自查;第二级是班长重点检查;第三级是公司领导全面检查或独自进行抽查。

第九条防火检查的内容

1.员工对防火安全的意识和重视程度。

2.各部门安全防火规章制度和执行情况 防火设施是否完善。

3.各部门人员是否扫安全防火规范的程序进行操作。

4.各种设备、物品(尤其是易燃易爆品)的存放是否符合防火的安全要求。

5.各种防火设施的摆放位置、数量是否够和合理。

第十条公司员工一旦发现有火警,能自己扑灭的,应立即采取措施,根据火警的性质,就近使用水、沙或灭火器材进行扑救。

第十一条 火势较大,在场人员又不懂扑灭方法的,应立刻通知就近其他人员或巡查的安全员开展扑灭工作。

第十二条 若火势发展很快,无法立刻扑灭时,应立刻通知119。

第十三条 危险物品的包装容器必须规范、牢固、严密并按照国家颁发的《危险物品包装标志(gb190-85)》的规定印贴专用标志和物品名称。

第十四条 公司根据生产需要规定危险物品的存放时间、地点和最高允许存放量,任何人不得违反。

第十五条 爆炸物品的使用必须随用随领,责任到人,所领取数量不得超过当班用量,剩余部分要及时退回。

第十六条 易燃物品的加热禁止使用明火,在高温反应器或蒸馏过程中,如必须采用有机热载体、电热器等加热时,应采取严密隔绝措施。必须遵守化验室的安全操作程序,杜绝化验过程的安全隐患,如违反安全操作程序和要求而导致不良后果的,所造成后果由当事人负责。

第十七条 装卸有毒物品时,必须轻装轻放,严禁摔、拖、砸、重压、严禁损坏包装容器。

第十八条 危险物品存放场地(黄磷、五硫化二磷等)由专人负责保管,领用时须经厂长或班组长签字,仓管人员按签字数量领取。化验室的有毒有害试剂必须由仓库设专门储藏地点专人负责保管,并严格使用制度,当班用多少、领多少,剩余的应交仓库保管不得过夜并监督其用量,控制扩散,对检材使用完后应即刻处置,确保安全。

第十九条 锅炉、压力容器的使用由安全生产及设备管理部门建立完善的档案卡、除有设计、制造、安装资料外,对容器修理、检查检修都必须有完善的记录登记。

第二十条 锅炉、压力容器在投入使用前,必须根据生产工艺要求和容器的技术性能制定安全操作规程。检修后如技术性能有变动的必须重新修订安全操作规程。

第二十一条 操作人员在操作中必须严格按安全操作规程执行,严禁超温、超压、超负荷运行。

第二十二条 锅炉、压力容器的操作和维修、管理人员应定时、定点、定项目、定容器作巡回检查并建立监视台帐,若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处理,对各种跑、昌、滴、漏要及时报告及时消除。

第二十三条 锅炉、压力容器因故障紧急停用后,使用单位(班组)要立即报告公司领导及安全管理部门。并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分析因果关系。采取有效措施,再次运行时必须经公司领导及安全生产及设备管理部门批准。

本制度于2007年3月3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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