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盲巷管理制度15篇

更新时间:2024-11-20

盲巷管理制度

盲巷管理制度是企业安全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预防和控制生产作业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安全隐患,确保员工的生命安全和企业的正常运营。其主要内容包括盲巷的定义、识别、管理责任、风险评估、预防措施、应急响应和持续改进等多个环节。

包括哪些方面

1. 盲巷定义与识别:明确什么是盲巷,包括其物理特征、可能存在的位置以及如何在作业现场识别出盲巷。

2. 管理责任:确定各部门、各级管理人员在盲巷管理中的职责,包括监控、报告、执行和监督等环节。

3. 风险评估:对盲巷进行定期的风险评估,识别潜在的危险源,评估其可能导致的事故可能性和后果。

4. 预防措施:制定预防措施,如设立警示标识、限制人员进入、定期通风等,以减少风险。

5. 应急响应:建立应急响应机制,包括应急预案、演练、紧急撤离程序等,以应对可能发生的事故。

6. 持续改进:通过定期的审计、反馈和培训,不断优化和完善盲巷管理制度。

重要性

盲巷管理制度的重要性不容忽视。它有助于提高企业的安全生产水平,防止因盲巷引发的窒息、中毒、火灾等事故,保障员工的生命安全。良好的安全管理也有助于维护企业的声誉,降低因安全事故导致的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

方案

1. 建立盲巷数据库:收集和记录所有作业区域的盲巷信息,更新并维护数据库,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时效性。

2. 培训与教育:定期对员工进行盲巷安全知识的培训,提高他们的风险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3. 制定管理规程:明确盲巷的进入审批流程,规定未经许可不得擅自进入,并设定定期检查和维护的频率。

4. 实施风险管控:根据风险评估结果,采取必要的工程控制措施,如安装通风设备、设置安全隔离设施等。

5. 定期审计:由独立的安全审计团队定期审查盲巷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查找不足并提出改进建议。

6. 强化应急演练:定期进行应急演练,检验预案的有效性,确保在真实情况下能迅速、有效地响应。

通过上述方案的实施,盲巷管理制度将更加完善,有助于企业在安全生产方面取得显著的进步。然而,任何制度都需要全体员工的共同遵守和执行,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实现盲巷安全管理的目标,创造一个安全的工作环境。

盲巷管理制度范文

第1篇 矿井盲巷管理制度范例

盲巷管理制度的内容有:

(1)矿井生产、技术部门要把好设计、部署及现场施工关,做到一掘必穿,尽快形成全风压通风系统;临时停工的地点不得停风;瓦斯喷出区域、高瓦斯矿井、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中,掘进工作面的局部通风机要实行“三专” (专用变压器、专用线路、专用开关)供电,保证局部通风机正常运转,杜绝或减少盲巷产生。

(2)矿井生产过程中一经出现盲巷,掘进区队及生产部门必须立即向矿调度室报告,矿调度室通知通风部门按规定处理。

(3)盲巷的处理必须遵守以下原则:

1)发生盲巷时,立即切断盲巷内的电源,设置栅栏、揭示警标,禁止人员人内。

2)盲巷内瓦斯或二氧化碳浓度达到3.o%或其他有害气体浓度超过规定,不能立即处理时,必须在24h内密闭完毕。

3)采取封闭措施处理盲巷时,密闭前5m范围内都必须切断通向盲巷内的所有管线、铁道,抽放管不能切断时,必须进行绝缘处理,杜绝杂散电流引入盲巷内。

4)栅栏或密闭应设在离巷道口小于2m的支护完好、四周煤岩坚固的地方,密闭的建筑标准和质量应符合《矿井通风安全质量标准化及考核评级办法》的规定。临时停风的盲巷由生产班组长或瓦斯检查员设置临时栅栏,下一班由通风部门设置永久性栅栏,密闭前也必须设永久性栅栏。永久性栅栏的设置:巷高小于或等于1.8m时,全断面设置栅栏;巷高大于1.8m时,设置高度不低于1.8 m的栅栏。栅栏孔的规格不大于 200mm×200mm,并牢固可靠。

5)盲巷恢复通风排放瓦斯时,必须按排放瓦斯制度的规定执行。

(4)盲巷必须设“禁止人内”牌和检查记录牌,同时建立台账,内容包括巷道名称、类别、断面、长度、形成时间、处理方法、检查时间、检查人、存在的问题及其整改负责人和完成时间、消除时间等。

(5)盲巷必须定期检查:已密闭处理的盲巷,每周至少检查1次密闭的质量情况及密闭至巷道口这一段巷道内的瓦斯、二氧化碳浓度。用栅栏处理的盲巷,每天至少检查1次栅栏的质量及栅栏内1 m处至巷道口的瓦斯、二氧化碳浓度。栅栏、密闭有问题或瓦斯、二氧化碳及其他有害气体浓度超过规定时,必须按规定处理。

(6)进入盲巷检查必须有专门的安全措施,并按盲巷内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的检查方法进行。

(7)盲巷管理要做到现场牌板、台账、采掘工程图、通风系统图“四对号”。

第2篇 巷道贯通及盲巷管理制度

1、掘进巷道及与其它巷道贯通相距20米时,应将贯通巷道附近的地质条件、岩性、地质构造及顶底板稳固性及水文地质情况向矿长或矿井技术负责人报告。

2、做好正常的通风工作,保证两端的巷道内不积存瓦斯,并做好贯通时调整风流的准备工作。

3、巷道贯通相距20米,只准一个工作面向前贯通,对方工作面必须保持通风,停止工作,撤出人员,并经常检查瓦斯。

4、掘进工作面每次装药放炮前,必须指派专人和瓦斯检查员检查对方工作面回风流中瓦斯浓度,瓦斯浓度超过1%,必须停止作业,处理瓦斯;只有两个工作面回风流中瓦斯浓度都在1%以下时,方可进行掘进工作和装药放炮。

5、接近贯通时,要加固贯通附近支护,防止大面积冒顶事故发生。

6、矿井必须从生产技术管理上避免出现盲巷。

7、临时停工的地点不准停风,否则必须设置栅栏,揭示警标,禁止人员入内。

8、停工区内瓦斯或二氧化碳浓度达到3%,不能立即处理时,必须在24小时内封闭完毕。

9、恢复已封闭的停工区或采掘工作面接近已封闭的停工区时,必须事先排除其中积聚的瓦斯。

第3篇 盲巷采空区管理制度

1、要加强盲巷及采空区有害气体的检查管理工作,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2、报废的盲巷及结束区要及时进行封闭,并确保封闭严密,封闭前要保证正常供风。

3、各单位要建立盲巷及采空区管理台帐,填清盲巷及采空区发生、封闭时间;封闭方式;盲巷及采空区示意图;盲巷及采空区简要情况。盲巷及采空区要上采掘工程平面图。

4、盲巷及采空区要纳入瓦斯检查员检查范围,定期进行检查,发现密闭等设施损坏或其它异常情况要及时进行维修处理。

5、对采掘工作中揭露的未知盲巷及采空区要及时进行处理并补充填绘到采掘工程平面图上。

6、已封闭的盲巷及采空区不得随意启封。

7、要特别加强气压下降期间盲巷及采空区的检查及管理工作,发现有害气体涌出异常要及时采取措施处理。

第4篇 巷道贯通盲巷管理制度

1、掘进巷道贯通必须有专门的安全技术措施,由矿总工程师批准,技术、安检、通风干部现场跟班指挥,进行贯通。

(一)与已采区 (包括联通已采区的巷道)、老窑、和情况不明的巷道贯通,必须先采用钻探或其它方法确定贯通距离,并编写专门的安全技术措施经矿总工程师审查,报局总工程师批准,矿总工程师现场指挥,矿山救护队协助进行贯通。

(二)矿地质测量部门要随时掌握贯通巷道掘进进度,当两掘进巷道相距20m时,地测部门必须向矿总工程师报告,同时向有关单位下达贯通通知书,通风部门在接到贯通通知书时,要提前做好调风准备工作,巷道一旦贯通,立即调整风系统,并对相关区域的风量,瓦斯进行检查,发现问题立即处理。

(三)贯通巷道相距只有20m 时,只准从一个头向对主掘通,不得对掘,被贯通的巷道必须停电,撤人,设置栅栏,保持正常通风,正常检查瓦斯,若瓦斯浓度超限时,必须停上对方工作面的掘进,进行处理。

(四)贯通巷道必须安设直通电话,每次装药放炮前,都必须与被贯通巷道的瓦检员取得联系(若无专职瓦检员,由掘进工作面放炮员与瓦检员共同到被贯通工作面检查通风,瓦斯等情况),只有贯通巷道和被贯通巷道内通风正常、膈各处瓦斯浓度均在1%以下时,方可装药放炮。

(五)每次放炮前,必须严格执行“三人联锁”放炮制度,并指定专人在对方工作面栅栏以外全负压通风的地点设置警戒。

(六)回采工作面若遇地质构造带等需打绕巷与回采工作面贯通时,必须做到:

1、贯通前,必须根据工作面实际情况制定贯通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2、绕巷掘进与工作面相距20m以内时,掘进放炮或回采工作面在贯通位置附近20m内放炮时,掘进和回采工作面都必须同时撤人,并切断掘进巷道内的电源。

3 、若绕巷掘进按计划不与回采工作面贯通,而是用回采工作面与绕巷贯通时,在相距20m时,必须停止绕巷掘进,保持正常通风、撤出人员、切断电源,瓦检员每班对绕巷迎头和回风流瓦斯浓度检查不少于三次。

4、由通风干部现场指挥落实措施,进行贯通,贯通后及时调整通风系统,确保回采工作面和绕巷正常通风。

第5篇 盲巷和巷道启封管理制度

(一)为加强盲巷管理和巷道启封管理,防止安全事故,根据《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要求及评分方法(试行)》通风专业工作要求中“完善各项管理制度”以及基本要求中“有完善的煤矿通风、瓦斯防治、综合防尘、防灭火和安全监控等专业管理制度”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超过扩散通风距离(6m)的盲巷要实行局扇供风或导风筒供风,否则必须设置栅栏、揭示警标,禁止人员入内;停风超过 24 小时的盲巷必须及时封闭。

(三)临时停风造成的盲巷必须撤出人员,设置栅栏、揭示警标,恢复通风时要制定排除积聚瓦斯的安全措施,按《煤矿安全规程》(2022)规定进行瓦斯检查和排除瓦斯工作。

(四)长期不用的巷道,停风后必须砌永久性密闭墙,在密闭前必须断开轨道、风水管、电缆;瓦斯检查工应定期在墙外检查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

(五)废弃的巷道必须及时进行封闭。

(六)密闭都必须建立台账实行编号管理。密闭内外要定期抽取气样和检查瓦斯,将检查情况记入台账。密闭距巷道口不得超过 5m,能进行有效的扩散通风,进入栅栏检查前,要测量瓦斯、二氧化碳、一氧化碳等有毒有害气体浓度,符合要求方能进入。

(七)盲巷内如果有涌水,砌密闭墙时,应根据水量设置流水口并设反水池,保证不漏风。

(八)盲巷需要启封利用时,启封后必须按照《瓦斯排放管理制度》的要求排放瓦斯,并制定启封密闭安全技术措施和排放瓦斯的安全技术措施。

第6篇 盲巷窒息区管理制度

第一条井下全风压系统中长度大于6米、局部通风系统中长度大于3米的独头巷道均称之为盲巷。

全风压通风巷道,因冒顶、积水等形成无风或微风状态,风量不足或各种气体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区域,称为窒息区。按盲巷统计和管理。

第二条盲巷、窒息区应在24小时内进行临时封闭(采用鱼鳞板墙全断面封闭),超过1个月的实施永久封闭,并实行建档挂牌管理。

(一)严禁在栅栏外设材料场及堆放杂物;除执行检查任务的救护队员,严禁任何人进入盲巷栅栏内。

(二)所有揭煤盲巷必须留有观察孔并定期检查墙内外的瓦斯、二氧化碳、一氧化碳、氧气浓度、空气温度、观测孔风流方向(窒息区)、密闭墙完好状况。岩石盲巷只对墙外气体进行检查。

(三)矿井通风部门必须建立盲巷登记卡和管理台帐,对盲巷的名称、位置、形成时间、原因、特征、处理方法、检查情况及注销等详细登记。

(四)所有盲巷必须在通风系统图上标绘清楚,做到帐卡图三对口。

(五)盲巷板闭点柱间距500~800mm;栅栏规格应符合通风质量标准化的要求,不得使用金属网和塑料网等材质,栅栏点柱不少于2根。

(六)盲巷密闭确因爆破震动不适于建筑永久密闭的,可以设置栅栏,但时间不超过1个月。

(七)盲巷需恢复作业,必须编制恢复通风的安全技术措施,经矿总工程师批准,由矿山救护队负责探险,需排放瓦斯的,严格执行排放瓦斯有关规定。

(八)对已恢复正常通风的盲巷,或因开采等原因消失的盲巷,都应当月注销。

第7篇 s矿盲巷通风管理制度

1、凡是井下6 m以上不通风的独头巷道称为盲巷,技术管理中心在安排生产时,应避免出现盲巷。

2、若在生产施工过程中造成盲巷时,技术管理中心必须书面通知瓦斯防治中心,说明造成盲巷的原因和时间,瓦斯防治中心在接到通知后要立即安排进行处理。

3、对暂时停止施工的停风巷道、采区应设置栅栏,严禁任何人员入内,对永久报废巷道采用永久密闭进行盲巷管理。

4、密闭要设置距盲巷口6m范围内,并严格按照质量标准化进行施工,密闭前设置栅栏(距盲巷口不超过2m),并悬挂好说明牌、瓦斯检查牌、警标牌等。

5、瓦斯防治中心必须建立盲巷管理台账,对井下出现的盲巷进行定期检查,注明造成盲巷的原因、时间、长度、管理方式等。

6、盲巷密闭前的瓦斯检查每班至少检查一次,并将检查结果写在检查牌上。

7、任何人不得随意打开密闭进入盲巷,当因工作需要进入盲巷时,作业单位必须提前编制安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8、盲巷密闭、栅栏5m范围内严禁堆放杂物、材料等。

9、瓦斯防治中心每周对盲巷进行一次检查,发现管理设施损坏,要及时维修,防止人员误入盲巷。

第8篇 盲巷通风管理制度

1、凡是井下6 m以上不通风的独头巷道称为盲巷,技术管理中心在安排生产时,应避免出现盲巷。

2、若在生产施工过程中造成盲巷时,技术管理中心必须书面通知瓦斯防治中心,说明造成盲巷的原因和时间,瓦斯防治中心在接到通知后要立即安排进行处理。

3、对暂时停止施工的停风巷道、采区应设置栅栏,严禁任何人员入内,对永久报废巷道采用永久密闭进行盲巷管理。

4、密闭要设置距盲巷口6m范围内,并严格按照质量标准化进行施工,密闭前设置栅栏(距盲巷口不超过2m),并悬挂好说明牌、瓦斯检查牌、警标牌等。

5、瓦斯防治中心必须建立盲巷管理台账,对井下出现的盲巷进行定期检查,注明造成盲巷的原因、时间、长度、管理方式等。

6、盲巷密闭前的瓦斯检查每班至少检查一次,并将检查结果写在检查牌上。

7、任何人不得随意打开密闭进入盲巷,当因工作需要进入盲巷时,作业单位必须提前编制安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8、盲巷密闭、栅栏5m范围内严禁堆放杂物、材料等。

9、瓦斯防治中心每周对盲巷进行一次检查,发现管理设施损坏,要及时维修,防止人员误入盲巷。

第9篇 盲巷管理制度

1、生产科把好设计、计划安排关和施工程序关,杜绝任何形式的盲巷出现。

2、出现盲巷,通防队按规定设置栅栏,对不用巷道进行永久封闭时,必须作好清理回收工作,撤出所有设备,临时封闭的盲巷必须揭示警标、切断电源,安检员每天在警标处检查一次有害气体情况,因没及时汇报和未及时封闭处理而造成事故的要追究有关单位的责任。恢复施工时应制定专门的恢复通风措施。

3、临时停风地点,要立即停止工作,停电、撤人,并在回风口处断开风筒,设置栅栏揭示警标,当停工后的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超过或达到3%时,或其他有害气体超过《规程》规定的浓度,不能立即处理的应立即在24小时内用木板予以封闭。

4、只打栅栏的盲巷,栅栏位置设在距巷道口5米处,并全断面封闭,栅栏孔规格不大于200×200㎜,要钉的牢靠,警标要醒目。

5、凡密闭或打栅栏的盲巷,必须编号建立台帐,通风科填入通风系统图,封闭的盲巷,每次安全检查都要安排有关人员检查封闭情况,只打栅栏的盲巷设置检查点,每班至少在栅栏处检查一次瓦斯,填写瓦斯牌板,并记入台帐。

6、通风科对盲巷管理实施严格的监督和检查制,发现问题立即采取措施。

7、当掘进巷道接近或与盲巷贯通时,地测科要提前通知有关部门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

第10篇 煤矿盲巷管理制度

一、瓦斯超限区、无人工作巷道、瓦斯尾巷、放炮贯通地点都要钉设坚固的栅栏。

二、钉栅栏时,支架巷道要打两根立柱,非支架巷道要打四根立柱,在立柱上钉木板,木板条的间距不大于20厘米,栅栏高度不小于1.5米。栅栏上要揭示警标、禁止人员入内。

三、所有栅栏处的沼气浓度,都不得超过1%(回采工作机尾巷口栅栏除外)。

四、栅栏处设置牌板,瓦斯员每班认真细写瓦斯、二氧化碳含量以及瓦斯员姓名、日期。

五、所有井下栅栏,不经通风部门允许,不得私自拆开。

第11篇 矿井盲巷管理制度

第一条 矿井生产、技术部门严把设计、部署及现场施工关,杜绝或减少盲巷产生。

第二条 临时停工地点不准停风,掘进工作面的局扇实行“三专”供电,保证正常运转。

第三条 矿井生产过程中出现盲巷,必须及时向生产部报告,生产部通知通风部门按规定处理。

第四条 盲巷必须设禁止牌和检查牌,同时通风部门建立台帐。

第五条 定期检查盲巷的密闭和栅栏的质量情况及其附近瓦斯、二氧化碳的浓度,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六条 进入盲巷检查必须有专门的安全措施,并按规定执行。

第12篇 盲巷盲硐管理制度

1、严格防止盲巷产生。凡因设计原因造成盲巷的,要追究设计部门责任,凡因施工管理不当或错误造成盲巷的,要追究施工单位的责任,凡因通风管理不当造成盲巷的,要追究通风部门的责任。盲巷一旦产生,施工单位及主管部门必须通知通风科按规定进行密闭或设置栅栏。

2、不符合《规程》规定的扩散通风,超过5m的不通风的巷道;硐室远通风系统;硐室风窗堵塞等均按盲巷管理。

3、临时停工的巷道必须保持正常通风,否则必须停电撤人,按盲巷进行处理。

4、盲巷管理方法:对临时停工停风的巷道应设置栅栏禁牌;对短期不通风的巷道要进行临时密闭;对长期不用的盲巷要进行永久密闭。凡设置栅栏、临时、永久密闭的盲巷,由通风科进行编号建立台帐。填入采掘工程图或通风系统图,并按规定定期检查。

5、栅栏、各种密闭设置位置应距通风巷道口不超过5m,栅栏要全断面设置牢固,栅孔不大于200×200mm,凡破坏栅栏或密闭的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罚。

6、进入盲巷的轨道、管路、必须有绝缘装置或断开,防止电流进入盲巷,严禁将电器设备封在盲巷内。

7、安全科要认真做好对盲巷检查工作,对乱开掘进工作面有权停止工作,对瓦斯严重积存的盲巷有权责成关部门采取有效措施限期解决

第13篇 盲巷管理安全制度

1、在工程设计和施工安排上尽量避免出现盲巷,凡因地质、设计、施工等原因造成盲巷的,由总工程师组织分析事故,采取处理措施。

2、临时停工的地点不得停风。因停电等原因临时停风量,必须立即撤出人员,切断电源,并设置栅栏、揭示警标或派专人看守,禁止人员进入,并报告矿调度室。

停工区内瓦斯或二氧化碳浓度达到3%或其它有害气体浓度超过《规程》等100条的规定,不能立即处理时,必须在24小时内封闭完毕。

由于临时停电造成的临时停风(小于24小时)的地点恢复通风时,必须检查瓦斯,当瓦斯浓度超过《规程》有关规定时,按有关规定组织排放瓦斯。恢复已封闭的停工区,必须提前制订排除其中积聚的瓦斯措施,并报矿总工程师批准后,组织排除盲巷内积聚的瓦斯。

3、采区报废的尾巷,要及时组织回撤,并按规定及时进行封闭。

4、长度超过6米的盲巷要采取通风措施,否则必须予以封闭,长度虽不超过6米,但有可能积聚瓦斯的地点,也必须进行通风或予以封闭,封闭剩余的尾巷,要在巷道口打上栅栏,禁止人员进入。瓦斯检查员每班对少检查一次封闭附近的瓦斯。

5、盲巷管理要实行登记制度,表格内容包括:封闭时间、长度、巷内支护形式、断电、封闭前瓦斯涌出量等有关内容。盲巷内的支架和其它设备已回撤,且该盲巷永不复用的,可进行注销。

第14篇 盲巷及采空区管理制度

1、要加强盲巷及采空区有害气体的检查管理工作,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2、报废的盲巷及结束区要及时进行封闭,并确保封闭严密,封闭前要保证正常供风。

3、各单位要建立盲巷及采空区管理台帐,填清盲巷及采空区发生、封闭时间;封闭方式;盲巷及采空区示意图;盲巷及采空区简要情况。盲巷及采空区要上采掘工程平面图。

4、盲巷及采空区要纳入瓦斯检查员检查范围,定期进行检查,发现密闭等设施损坏或其它异常情况要及时进行维修处理。

5、对采掘工作中揭露的未知盲巷及采空区要及时进行处理并补充填绘到采掘工程平面图上。

6、已封闭的盲巷及采空区不得随意启封。

7、要特别加强气压下降期间盲巷及采空区的检查及管理工作,发现有害气体涌出异常要及时采取措施处理。

第15篇 盲巷、窒息区管理制度

第一条井下全风压系统中长度大于6米、局部通风系统中长度大于3米的独头巷道均称之为盲巷。

全风压通风巷道,因冒顶、积水等形成无风或微风状态,风量不足或各种气体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区域,称为窒息区。按盲巷统计和管理。

第二条盲巷、窒息区应在24小时内进行临时封闭(采用鱼鳞板墙全断面封闭),超过1个月的实施永久封闭,并实行建档挂牌管理。

(一)严禁在栅栏外设材料场及堆放杂物;除执行检查任务的救护队员,严禁任何人进入盲巷栅栏内。

(二)所有揭煤盲巷必须留有观察孔并定期检查墙内外的瓦斯、二氧化碳、一氧化碳、氧气浓度、空气温度、观测孔风流方向(窒息区)、密闭墙完好状况。岩石盲巷只对墙外气体进行检查。

(三)矿井通风部门必须建立盲巷登记卡和管理台帐,对盲巷的名称、位置、形成时间、原因、特征、处理方法、检查情况及注销等详细登记。

(四)所有盲巷必须在通风系统图上标绘清楚,做到帐卡图三对口。

(五)盲巷板闭点柱间距500~800mm;栅栏规格应符合通风质量标准化的要求,不得使用金属网和塑料网等材质,栅栏点柱不少于2根。

(六)盲巷密闭确因爆破震动不适于建筑永久密闭的,可以设置栅栏,但时间不超过1个月。

(七)盲巷需恢复作业,必须编制恢复通风的安全技术措施,经矿总工程师批准,由矿山救护队负责探险,需排放瓦斯的,严格执行排放瓦斯有关规定。

(八)对已恢复正常通风的盲巷,或因开采等原因消失的盲巷,都应当月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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