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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款票据管理制度4篇

更新时间:2024-11-20

收款票据管理制度

我们的收款票据管理制度旨在规范企业内部财务流程,确保资金流动的透明性和准确性。该制度涵盖了从票据的获取、审核、记录到存档的全过程,同时强调了对异常情况的处理和责任划分。

包括哪些方面

1. 票据的获取:明确发票的来源,规定必须从合法渠道取得,并要求提供完整、准确的信息。

2. 票据审核:设立专门的审核机制,对每一张票据进行核对,确保其真实性与合规性。

3. 票据记录:详细记录每笔交易,包括日期、金额、交易双方信息等,以便财务报表的编制。

4. 票据存档:建立完善的档案系统,妥善保管票据,便于日后查证。

5. 异常处理:设定应对虚假、丢失或损坏票据的程序,防止财务损失。

6. 责任划分:明确各部门及员工在票据管理中的职责,强化责任意识。

重要性

1. 保证财务合规:严格的票据管理制度能有效防止逃税、欺诈等非法行为,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2. 提高运营效率:规范化的流程减少错误和纠纷,提高财务工作效率。

3. 保护企业资产:通过有效的异常处理机制,降低资金风险,保障企业资产安全。

4. 提升审计透明度:良好的票据管理便于内外部审计,增强投资者信心。

方案

1. 建立标准操作程序:制定详细的票据管理流程,确保每个步骤都有明确的指引。

2. 培训与教育:定期对财务人员进行培训,提高他们对票据管理的认识和技能。

3. 引入科技手段:利用财务管理软件,自动化处理票据,减少人为错误。

4. 定期审查:设置内部审计机制,定期检查票据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及时调整和完善。

5. 强化监督与激励:对遵守制度的员工给予奖励,对违反规定的进行相应处罚,形成良好风气。

本收款票据管理制度旨在构建一个高效、安全的财务环境,以支持企业的稳定发展。各相关部门需认真执行,共同维护企业财务管理的健康运行。

收款票据管理制度范文

第1篇 附属医院收款票据管理制度

附属医院收款票据管理制度

1、贯彻落实执行《江西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规定》。

2、在财务部门负责人的领导下,保障收费票据的保管供应工作。对所购的票据进行分类、排列,保证清洁、整齐。

3、做好票据的定额管理。凭领购证向当地财政部门领购、核销,并接受管理部门的检查,如有遗失,向核发收费票据的财政部门书面报告,并声明作废。

4、每年及时注册年检,如遇合并、分设、撤销时,应向财政部门缴销收费票证和领购证,对收费资金做好专户储存和及时解交等记录工作。

5、认真填写收费票据,注意票据的种类、数量和使用范围。不得转借、代开或违章填开。

6、票据专管员应做好实物账,保证账务清楚、账实相符。对收费人员使用完的收款票据应及时核销,保证收款金额及时、如实上交医院账户。票据专管员调动应及时办理交接手续。

7、保证收费票据的安全。注意防水、防潮、防霉、防虫和防盗。

8、收集各科室对票据的式样、质量的使用意见,及时向票据的核发部门进行信息反馈。

第2篇 三民医院收款票据管理制度

人民医院收款票据管理制度5

为了加强医院票据的管理和监督,保障医院各项收入完全纳入财务统一管理,维护经济秩序,堵塞漏洞,防患于未燃,特制定本制度。

一、收款票据种类及使用范围

(一)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票据

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分为统一收款票据和专用收款票据两大类。

1、统一收款票据是指能够适应一般的收费需要,具有通用性的收款票据(如: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服务性收入收款收据和往来款收款收据)。

2、专用收款票据是指统一收款票据不能满足收费的特殊需要,根据收费特点特别制作的票据(如:挂号收据、门诊、住院收款收据、住院病人预交款收据等)。

(二)医院财务科监制的收费票据

医院财务科监制的收费票据是指与服务对象发生经济往来,并在医院内部使用的收款票据(如:内部收据)。

二、收款票据的购置、领用登记、核销

(一)收款票据的购置

1、医院使用的行政事业性统一票据和专用票据以及门诊电脑收费票据、门诊电脑挂号就诊卡、住院处电脑收费收据、住院预缴款收据须由财务科指定的票据管理员持省以上权限部门批准的收费文件和收费许可证、单位介绍信,向财政部门申请办理《票据准购证》。单位每次凭《票据准购证》核准的种类、数量及单位核批盖章的票据印制申请表,向市财政局综合处票据管理中心领购票据。

2、医院内部收费票据由财务科根据业务需要,提供票据种类、格式、数量等内容的印制计划,经院领导批准由相关科室办理。

(二)收费票据的领用登记

1、医院领回盖有省财政厅票据监制章的收费票据后,须由财务科票据管理员验收入库,登记收费票据的购入日期、名称、起止号码、规格、数量及金额。

2、收费员领取收费票据时要填写《收费票据登记册》的有关内容并签字,票据保管员按人设分户账,按票据种类分别进行登记。

3、行政事业性统一收款票据由出纳领用。

(三)收费票据的退费、作废的规定

1、收费票据退费的规定(包括药费、检查费、治疗费的退费)

(1)退费时要求收回原收款收据(药品退费可以退药单代替统计联)、相关科室退费凭证及医生、相关科室签名作为退费凭证依据。

(2)退费前须核对相关科室出具的同意退费证明和盖有收费章的交款凭证及原收款收据等是否相符,并要求病人姓名、收费项目、金额相符。

(3)若出现部分退费的情况,先按上述操作流程,把原收据作全额退费处理,然后补开实收收据。

(4)退费票据连同收款日报表交财务科。

2、收费票据作废的规定

作废票据要求一式二联齐全,并且必须是当天结账前发生的事项,作废后必须在票据上说明作废原因,并由其他当班人员签字证明。

3、挂号收据作废、退号的规定

作废、退号的挂号收据,要求就诊联、报销联齐全,并且必须是与当天挂号收据、号码、姓名保持一致,同时将作废、退号的挂号收据连同收款日报表交财务科。

4、收费票据的退费、作废及挂号就诊卡的作废、退号的单据号码必须与收款收据日报表所列项目的区间号码保持一致。

5、收费票据定位错误的收据,要求一式二联齐全,注明作废的原因,同时将号码手工补写于收款收据日报表,以免漏销。

(四)票据的核销

1、交回的收费收据存根联,票据核销员必须及时办理注销登记。销号时以存根联(或记账联)的报表为依据,具体依据如下:

(1)门诊收款收据:以经审核后的门诊收费员及账单(经确认已缴款,下同)中的收款收据区间号码及日报表为依据。

(2)住院收费收据:以经审核后的住院收费员日报表中的收款收据区间号码及日报表为依据。

(3)挂号收据:以经审核后的挂号收据区间号码及结账单为依据。

(4)行政事业单位统一收款收据:以领用人交回的存根联为依据,并与记账联金额逐张核对。

2、医院自制收费票据销号时,以票据存根联及经确认已收款的凭证为核销依据。

3、凡领用收费票据未核销的,除特殊原因外不得再予领取。领用人必须按收据顺序号启用收费票据,若发现有跳号使用的现象,核销员要查明原因。

4、对发生退费、作废票据等情况,核销人员应逐张逐项审查、核对、确保收款的正确性。

三、票据的管理

(一)收费票据由财务科指定专人负责购置、验收、保管、核销。出纳不得兼任收款收据的保管或核销。

(二)医疗收费票据仅限于在医院进行医疗服务时使用,不得用于非医疗商业活动,不得向外单位转让、借用或出售。禁止私印、伪造、变造收费票据。

(三)票据管理员对票据的库存数量要每月核对一次,每季编报票据收、发、存报表和已领未销号收费票据明细报表。领、发、存账表按规定存档。

(四)使用收费票据的部门,遗失、短少票据或存根的,应及时向票据管理员报告,由票据管理员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必要时应当在报刊上声明作废。

(五)未用完的订本式收据不得跨年使用,年度终了应收回并对空页逐张盖作废戳记。

第3篇 镇卫生院收款票据管理制度

镇卫生院收款票据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收款票据的管理和监督,保障医院各项收入纳入财务统一管理的轨道,堵塞漏洞,防患于未然,维护医院经济秩序,特制定本制度。

一、收款票据的种类及使用范围

(一)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收款票据

行政事业性收款票据分为统一票据和专用票据两大类。医疗单位进行医疗业务活动对外收费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收款票据。

1、 统一票据是指能够适应一般的收款需要,具有通用性的收款票据

(如:行政事业性收费统一票据和往来款收款收据)。

2、 专用票据是指统一票据不能满足收费的特殊需要,根据收费特点,特别制作的票据

(如:挂号收据,门诊、住院收款收据等)。专用票据分为定额票据和非定额票据两种。

(二)医院财务科监制或购买的收款票据

指与服务对象及医院内部发生经济往来,在医院内部使用的收款凭证。包括住院病人预交款收据、就餐券、洗澡票及其他收款收据等。

二、 收费票据的购领与核销

(一)收费票据的购置

1、 医疗单位使用的行政事业统一票据和专用票据,须由财务部门派专人,持省以上权限部门批准的收费文件和收费许可证、单位介绍信,向财政部门申请办理《票据准购证》。单位每次凭《票据准购证》核准的种类、数量及购票方式,向财政局综合处票据管理中心领购票据;票据用量较少的镇卫生院可凭事业法人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收费许可证到卫生局申领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门诊及住院收款收据。

2、 医疗单位内部收款票据,由财务部门根据单位业务需要,提供票据种类、格式、数量等内容的印刷或购买计划,经院领导批准,由相关科室办理。并将样式报卫生主管部门备案。

(二)收费票据的领用登记

1、 医疗单位购入票据后,应由财务部门验收入库,并由专人登记收费票据的购入日期、名称、起止编号、规格及数量,并注明购入渠道。

2、 收款员领取收费票据时要填写《收票票据登记册》的有关内容并签字,票据保管员要按人设分户帐。

3、 行政事业性统一票据只能由出纳领用。

(三)收费票据退费、作废、重制的规定

1、 收费票据退费的规定

(包括药费、检查费、治疗费等的退费):

(1)收回原收款收据、相关科室出具退费凭证及盖有“已收讫章”的交款凭证

(如化验单),作为退费凭证附件。

(2)退费前先检查收款收据、相关科室出具的同意退费依据和原盖有“收费专用章”的交款凭证及收款收据等资料,要求病员姓名、收费项目、金额相符,并把附件粘附于退费票据后。

(3)若出现部分退费的情况,操作流程如上,把原收据作全额退费处理,并重开实收收据。

(4)退费票据连同收款日报表交财务部门。

2、 收费票据作废的规定

作废票据要求一式三联齐全,并且必须是当天结帐前发生的事项。作废后必须在票据上简单说明作废原因。

3、 挂号收据作废、退号的规定要求收回就诊联、报销联,且检查号码、姓名是否一致,只有当天的可以作废、退号。()作废、退号的挂号收据粘贴在挂号员报送的结帐单上一起交财务部门。

(四)收费票据的核销

1、 交回的收款收据存根联,票据核销员必须及时办理注销登记。销号时必须以存根联

(或记帐联)及日报表为依据,具体依据如下:

(1)门诊收款收据:以审核后的门诊收费员结帐单

(经确认已缴款,下同)中的收款收据区间号码及日报表为依据。

(2)住院收费收据:以经审核后的住院收费员日报表中的收款收据区间号码及日报表为依据。

(3)挂号收据:以经审核后的挂号收据使用区间及结帐单为依据。

(4)行政事业单位统一收款收据:以领用人交回的存根联为依据,并与记帐联金额逐张核对。

2、 医疗单位自制定额票据销号时,以票据存根及经确认已收款的凭证为核销依据。

3、 领用收款票据未核销的,除特殊原因外,不得再予领取;对领用人未销号完毕又开始启用新的收款票据,核销员要查明原因。

4、 对发生退费、作废、重置票据等情况,核销人员应逐张逐项审查、核对,确保收款的正确性。

三、 收款票据的管理

(一)收款票据由单位指定专人负责验收、保管、核销。根据内部牵制原则出纳不得兼保管或核销。

(二)医疗收费票据只限于在医院进行医疗服务时使用,不得用于非医疗商业活动,不得向外单位转让、借用、代开,不得伪造收费票据,不得私刻监制章,未经财政部门批准不得自行销毁收费票据存根。

(三)票据保管员对收费票据的库存数要每月核对一次,每季编报收款票据收、发、存报表和已领未销号收票据明细报表

(按类别和领用人分别列示)。领、发、存帐表按规定存档。至少保存5年。

(四)使用收费票据的单位,遗失、短少票据或存根的,应及时向卫生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报告,必要时应当在报刊上声明作废。

(五)未用完的订本式收据不得跨年使用,年度终了财务部门应收回票据并对空页逐张盖“作废”戳记。

四、 责任追究

单位与个人违反财政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分条例》

(国务院令第427号)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一)单位应对票据管理制定切实可行的岗位责任制,对领用后未能妥善保管,而致使票据遗失的

(包括已开票据,未按规定销毁存根行为),视情节轻重,责成相关责任人书面检查、在本系统内通报批评、警告等处分。

(二)应领用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门诊及住院收款收据的单位,不得自行印制医疗票据对外收费,违反规定的将视情节轻重,追究法人责任,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分条例》

(国务院令第427号)

第十六条 进行处罚,并责相关责任人书面检查、在本系统内通报批评、警告等处分。

(三)医疗单位未按规定使用收款票据,出让、出借、代开票据的,卫生行政部门将违规行为在当地主流媒体上公开披露,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分条例》进行处罚,并按干部管理权限,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警告、记过、解除职务等处罚,违反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4篇 医院有价证券收款票据的管理制度

医院有价证券、收款票据的管理制度

一、建立健全有价证券、收款票据管理制度,加强对发票的审批、印刷、保管、登记、销号工作,防止发生错收、错发等差错现象,堵塞漏洞。

二、任何发票只限于财务科有收费职能的岗位人员领用,其他任何人不得使用任何收款票据,票据的领用数量一般按收费人员七天的用量控制。

三、建立票据购入、领用、销号登记本,有价证券、发票的领用按使用人员分别进行登记并签名,逐日对已使用的发票,有价证券进行回收注销登记,并与门诊收费日报表进行核对,是否正确无误。

四、逐日对收回的收据票据查看是否连续编号,有无漏号、缺号现象,有价证券、发票、收据存放在固定的仓库内,避免烧毁、遗失或被盗。

五、有价证券、收款票据的移交当面点清,防止差错发生。

六、医院的发票和收据只限本院使用,不得转借、转让,不得代其他单位开发票,不得折本使用,每月应及时到财政局结报中心办理票据结报手续。

七、内部发票是根据内部财务管理需要而设置的一种代用发票收据,不得在医院以外使用。发票的领用登记本和发票的存根应保存十年,并列入会计档案一同保管。

八、如发现发票遗失,应立即向主管财政、税务机关书面上报,如果保管不善遗失发票及收据,发票保管人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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