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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厂动火管理制度4篇

更新时间:2024-05-09

电厂动火管理制度

电厂动火管理制度是一项至关重要的安全规定,旨在规范和管理在电厂内进行的所有涉及明火或可能产生火花的作业活动。它涵盖了动火作业的审批流程、安全措施、责任分配、应急响应等多个方面,确保电厂运营的安全稳定。

包括哪些方面

1. 动火作业审批:所有动火作业必须提前申请,通过审批后方可执行,审批过程中需评估作业风险,确定安全措施。

2. 动火等级划分:根据作业的危险程度,将动火作业分为不同的等级,如一级、二级和三级动火,对应不同的审批权限和安全要求。

3. 安全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动火现场的隔离、灭火器材的配置、作业人员的防护装备、气体检测等。

4. 作业监督:指定专人监督动火作业,确保安全规程的执行,并随时准备应对突发情况。

5. 应急响应计划:制定详细的应急预案,一旦发生火灾,能迅速启动,有效控制火势。

6. 培训与教育:定期对员工进行动火安全知识的培训,提高其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重要性

电厂动火管理制度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在电力生产过程中,任何小小的火花都可能导致严重的安全事故,影响电厂的正常运行,甚至威胁到员工的生命安全。因此,严格遵守动火管理制度,能有效预防火灾事故,保障电厂的安全生产环境,维护企业的稳定运营,同时也是对员工生命安全的负责。

方案

1. 完善审批流程:建立清晰、高效的动火作业审批系统,明确各级审批人的职责,确保审批过程的透明度和效率。

2. 强化安全检查:在动火作业前,进行彻底的安全检查,确认无潜在火源和易燃物,同时进行必要的气体检测。

3. 严格执行动火许可证制度:动火作业必须持有有效的动火许可证,无证不得动火。

4. 定期演练:定期组织动火安全演练,提高员工的应急反应能力和团队协作能力。

5. 持续改进:根据实际情况和反馈,不断调整和完善动火管理制度,使其更加适应电厂的运营需求。

通过上述方案的实施,电厂动火管理制度将得到强化,从而更好地保障电厂的安全运营。在实践中,我们应始终牢记,安全是电力生产的第一要务,动火管理制度是实现这一目标的重要保障。

电厂动火管理制度范文

第1篇 s电厂动火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______热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防火安全管理,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方针,预防火灾事故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动火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章 职 责

第三条 动火票签发人的职责

(一) 动火工作是否必要和可能;是否按规定进行危险点分析工作;

(二)动火工作是否安全、符合安规;

(三)工作票中安全措施和危险点预控措施是否正确和完备;

(四)所派工作负责人和工作班成员人数和技术力量是否适当;

(五)经常深入现场检查工作是否安全地进行。

第四条 动火工作票负责人

(一)正确安全地组织动火工作;

(二)工作前结合工作实际进行安全教育,组织工作成员进行危险点分析,制定和落实控制措施;

(三)工作前对工作人员交待安全措施和技术措施、危险点分析及注意事项。

工作中及时制止工作人员的任何违章行为;

(四)负责检查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和运行人员所做安全措施是否符合现场实际条件;

(五)监督、监护工作人员遵守《电业安全工作规程》;

(六)工作班人员变动是否合适,对工作人员给予必要的指导;

(七)正确执行“检修自理”的安全措施并在工作终结时恢复检修前的状态。

(八)动火过程中应勤检查、分析,发现问题应立即停止动火。

第五条 动火许可人

(一)接收审查动火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应正确完备和符合现场实际安全条件;

(二)正确完善地做好动火设备的安全隔离措施,并检查动火过程中是否对运行设备或备用设备有危险,必要时应采取补充措施。

(三)负责做好动火设备和系统的冲洗、置换工作。

(四)负责对动火有关设备和系统的隔离。

(五)负责检查停电设备有无突然来电的危险;对工作负责人正确说明哪些设备带有压力、高温、有爆炸危险和工作场所附近环境的不安全因素等;

(六)对工作票中所列内容发生疑问,必须向工作票签发人询问清楚,必要时应要求做详细补充。

(七)对检修自理的安全措施,组织运行人员做好相关的事故预想。

第六条 工作批准人(值长)

(一)负责审查工作的必要性,检修工期是否与批准工期相符;

(二)审查动火的各项安全措施是否完善、执行到位;

(三)保证动火区内无其它影响安全动火作业的运行操作。

第七条 公司主管领导批示人(生产副总经理、总工程师)

(一)审查动火工作的必要性,严格控制不必要的明火作业和动火作业的时间。

(二)听取动火审核人的汇报,深入现场了解安全措施执行情况,确认无危险后签名批准动火。

(三)有权决定现场动火安全措施的临时变更。

第八条 动火监护人(动火票签发人指定)

(一)检查安全措施否正确执行,动火、防火措施是否安全可靠。

(二)监督动火工作的执行。

(三)动火工作中出现不安全情况时,有权阻止动火。

第九条 审核人(消防责任人、安监人员)

(一)审查动火安全措施是否可靠完善。

(二)主动向公司主管领导汇报动火设备状况及动火现场安全措施落实情况。

第十条 动火执行人(焊工)

(一)动火工作前应了解动火性质和动火的安全、技术要求。

(二)按动火要求做好工、器具准备。

(三)没有动火工作票及安全措施不符合要求,应拒绝动火。

第十一条 安全生产部对动火情况和安全措施进行监督,经常到动火区域进行检查,及时纠正不安全情况。

第十二条 总工程师对动火的必要性、安全可靠性和措施完善性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章 管理内容

第十三条 动火区域划分

(一)下列区域(设备)为一级禁止动火区,动火前需测定现场可燃气体浓度是否合格。

(1)一、二号主厂房内燃机(罩壳内、风道)及天燃气系统(室内周围30米内),汽机本体及各种油系统管道,发电机本体及氢系统10米以内。

(2)柴油发电机室、储油箱;

(3)储氢库(围栏内);

(4)蓄电池室;

(5)启动锅炉房;

(6)天然气调压站(围栏以内);

(7)天然气前置模块(围栏以内);

(8)生产区内各种储油箱(污油箱、净油箱)、储油桶及相连管道、输油管道系统;

(9)变压器本体;

(10)电缆间、电缆隧道(沟)、电缆支架、电缆夹层及竖井上方电缆;

(11)集控室、工程师站、计算机房、通信机房、档案室;

(12)储油场所及易燃易爆物品存放场所等;

(13)燃机排气烟道内的动火工作;

(14)燃机进气过滤室;

(15)可能存在易燃易爆气体密闭空间;

(二)下列区域(设备)为二级禁止动火区

(1)一、二号主厂房内除一级动火规定范围以外的明火作业;

(2)电子设备间、厂区公用配电间;

(3)升压站;

(4)变压器区域内除变压器本体以外的区域;

(5)空压机房、消防水泵房(柴油泵除外)、升压泵房、循环水泵房、化学水处理、凉水塔区域;

(6)余热锅炉附近露天区域。

(三)除上述已列一、二级动火区域外,其他需动火工作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办理一、二级动火工作票。

第四章 动火管理

第十四条 办理动火工作票前,应充分做好相应的准备工作,尽量缩短动火时间;室内动火工作尽量搬到室外进行;动火工作票到期未完工者,应重新签发动火工作票,不得延期使用

第十五条 在禁止动火区内严禁动火工作,如工作需要必须动火的,应根据禁止动火级别办理相应的动火工作票,做好安全防火措施,动火现场应配备足够的灭火器材、防火毯等。

第十六条 在一级禁止动火区动火必须办理一级动火工作票,动火工作票由公司公布的工作票签发人签发。对天然气、油、氢系统等易燃易爆等危险性较大的动火作业,应附安全动火方案,由部门、安监部门审核,合格后,经总工程师或副总工程师批准,动火当天交当值值长批准,由工作许可人补充安全措施并布置做好隔离、冲洗、置换工作后,方可动火。

第十七条 一级动火工作票的有效时间为24h;一级动火工作过程中,应每隔2h~4h(动火间隔超过4h的,每次动火前)测定一次现场可燃性气体浓度是否合格,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停止动火,未查明原因或排除险情前,不得重新动火,并将测量结果记录在工作票登记栏。

第十八条 动火票应把地点、内容、隔离工作、安全措施填写详细,准确无误。

第十九条 动火工作前,工作负责人和工作许可人应共同到现场进行检查,认真做好隔离和冲洗等安全措施。

第二十条 天然气、油、氢系统等易发生爆燃、危险性较大的动火作业的安全动火方案,工作负责人、工作许可人、审核人、批准人必须到现场检查安全措施落实情况。动火批准人在第一次动火无问题后方可离开。

第二十一条 动火工作中,安全人员和许可人定期到动火现场检查。工作负责人应始终在现场,否则不准动火工作。

第二十二条 动火工作结束后,工作负责人、工作许可人应一起检查现场,对残火应予清除,做到人走火种灭,对动火的设备或管道,必须待温度冷却至正常后方可接通,以防复燃。

第二十三条 动火安全措施

(一)重点防火区域区进行焊接工作时,电焊、气焊设备均应放在干燥、通风、阴凉的安全地带。氧气瓶禁止接触电源线和油脂,离明火点应在10m以上;乙炔气瓶的放置地点,要离氧气瓶8m以上,离动火点不少于10m。

(二)电焊机的导线必须使用绝缘良好的橡皮线,气焊所用的氧气、乙炔气管应严禁漏气,否则严禁使用。

(三)电焊机的接地线应接在施焊的设备上,接地线触头必须与焊接件接触良好,施焊点与接地点应在1 m以内,接地线应完整无损,禁止用铁棒等金属物代替接地线。禁止使用铺设的管道、钢结构建筑物或构筑物作接地线用。

(四)重点防火区内动火,应装设固定检修电源,电气器材应采用防爆型,严禁任意乱拉乱接电源。电焊机电源线横跨过道时,应采取防烘烤和轧断措施。

(五)电、气焊工作时,应注意风向、风力。动火地点的风向处于易燃物下风方向,并具有一定的安全距离,否则要采取必要安全措施。风力达5级以上禁止露天作业。

(六)进入密闭容器内进行电、气焊动火时,应将外部所有连通管道隔绝,清除内部杂物,最大程度上使其有良好的通风,以排除可燃气体及有毒气体,经测定确无有害气体或易燃易爆气体时方可动火。

(七)禁止把动力线与照明线横跨或架设在动火设备上。电气用具不准放入容器内,照明应使用12v防爆行灯。

(八)动火手续不全或安全措施不周,焊工应拒绝动火。

(九)在悬空的设备上动火时,其下方应设置接火盘、防火毯等,防止火星外溅。

(十)动火完毕应切断电、气焊设备的电源、气源,并撤走动火用器材。

(十一)气焊每次作业前检查灭火器是否完好。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安全生产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2篇 发电厂动火工作票管理制度

1目的

为了保证在动火作业中其作业人员的人身以及发电设备系统的设备安全,防止火灾事故发生,根据本厂安全生产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以规范动火作业工作。

2引用标准

《电业安全工作规程》

《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dl5027-93)

《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工作票、操作票使用和管理标准》(q/cdt101 0001—2004)

3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3.1 本标准规定了动火工作票的管理制度;

3.2 本制度适用于本厂重点防火区的动火作业工作(含外委施工动火作业),各级领导、生产部门、公司管理人员、各岗位生产人员以及外委施工作业人员均应熟知本制度

4 动火工作票的使用

4.1本厂动火工作票分为《大唐__发电厂一级动火工作票》(aq—6)与《大唐耒阳发电厂二级动火工作票》(aq—07)。

4.2在本厂下列区域作业需动火时必须使用一级动火工作票。

4.2.1制氢站区及围墙外30米以内。

4.2.2汽轮发电机氢气系统及周围25米以内。

4.2.3汽轮机油系统及周围10米以内。

4.2.4燃油库区及围墙外40米以内。

4.2.5 蓄电池室。

4.2.6电缆夹层、电缆隧道。

4.2.6集控(含燃运)室、网控室、配电室、档案室、通讯楼、煤粉仓。

4.2.7易燃易爆物品存放场所。

4.2.8变压器区域内。

4.2.9锅炉燃油系统区及燃油管路15米及以内。

4.2.10大修期间,氢管道10米以内。

4.3在本厂下列区域作业需动火时必须使用二级动火工作票。

4.3.1本厂一级动火区域以外的所有防火重点部位或场所以及禁止明火的区域。

4.3.2制粉系统检修时,当挥发份大于10%时。

5动火工作票的编号

动火工作票的编号按《大唐__发电厂热力机械(热控)工作票制度》 “第5条” 的规定执行。

6动火工作票的填写

动火工作票的填写按动火工作票的票面内容和要求参照《大唐耒阳发电厂热力机械(热控)工作票制度》 “第6条”的规定执行。

7动火工作票的执行

7.1在本厂防火重点部位或场所以及禁止明火区域进行动火作业除执行本制度外,还必须执行《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中的有关规定。

7.2各生产部门、公司以及外委单位施工作业中需在本厂防火重点部位或场所以及禁止明火区域进行明火作业时,必须按本制度规定办理一级或二级动火工作票。

7.3动火工作票的办理:

7.3.1 动火工作票签发人按本厂公布的工作票签发人等名单规定执行,签发权限限于本部门所管辖的设备系统,其他人员无权签发动火工作票。

7.3.2动火工作票签发人应根据动火工作的必要性、可能性和动火等级签发动火工作票。

7.3.3签发的动火工作票按动火等级首先进行动火工作审批。一级动火由当值值长、安环部部长、保卫部部长审核,由生产副厂长或总工程师批准,必要时还应报当地公安消防部门批准;二级动火由安环部消防专责、保卫部消防专责审核,由厂长助理、副总工程师或技术设备部部长批准。

7.3.4动火工作审批后,由动火工作负责人到运行办理许可手续(一级动火,由当值值长办理动火许可、二级动火由当班专业运行班长办理动火许可),办理许可手续前,应按票面所制订的安全措施要求分别做好安全措施,并签名;由动火工作许可人安排测定现场可燃性气体和粉尘浓度,并按票面内容和要求做好记录填写。

7.4动火作业前要特别注意消除作业现场周围的易燃物品,防止火灾发生。

7.5动火作业中,作业现场必须备足够的灭火器材,必要时应备消防车。

7.6一级动火工作票的有效时间为48小时(二级动火工作票参照执行);一级动火工作过程中,应每隔2-4小时(动火间隔超过4小时的,每次动火前)测定一次现场可燃性气体和粉尘浓度是否合格,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停止动火,未查明原因或排除险情前,不得重新动火。首次测量结果填写在票面上,以后的测量结果应设副页填写,格式与票面一致。

7.7动火的现场监护:

7.7.1一、二级动火在首次动火时,各级审批人员和动火票签发人均应到现场检查防火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测定可燃气体、易燃液体的可燃蒸气含量或粉尘浓度是否合格,并在监护下在明火试验,确无问题后方可动火作业。

7.7.2一级动火时,动火部门的专业副部长(或专工)、保卫部消防专责以及消防队员必须始终在现场监护。

7.7.3二级动火时,由动火工作负责人及消防队员始终在现场进行动火监护。

7.7.4外委施工等在本厂防火重点部位或场所以及禁止明火区域需进行动火作业,由本厂负责该外委施工项目的具体负责人,根据本制度规定按动火等级履行动火工作票制度,并在动火现场进行监护。

7.8动火作业必须遵循下列原则:

7.8.1有条件拆下的构件,如油管等应移至安全场所。

7.8.2可以采用不动火的方法代替而同样能够达到效果时,尽量采用代替方法处理。

7.8.3尽可能地把动火时间和范围压缩到最低限度。

7.9凡遇有动火现场未(含动火处理点)清理好;安全措施不到位;露天作业遇有5级以上大风;消防等监护人员不在现场;遇有火险异常情况未查明原因和消险前,严禁或立即停止动火。

7.10动火工作票一式三份,一份由工作负责人收执,一份由动火执行人收执(另一份由许可人收执);动火工作终结后应将这两份工作票交回给签发人。

7.11动火工作票不能代替检修工作票,动火作业必须同时有该项作业的工作票。

7.12动火作业间断及工作终结必须及时清理作业现场,不能留有任何火灾隐患。

7.13动火作业结束或工作期限已到,必须及时办理工作终结手续。动火工作需延期时必须重新办理动火工作票。

7.14动火工作票签发人不得担任该项工作的工作负责人。

7.15下列人员应负《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所规定的安全责任:

动火工作票签发人、各级审批人员、工作许可人、工作负责人、消防监护人、动火执行人。

8动火工作票的管理

动火工作票的管理参照《大唐__发电厂热力机械(热控)工作票制度》“第8条”的规定执行。

9附则

9.1本制度于公布之日起开始执行,原管理制度同时废止。

9.2本制度解释权属安环部。

第3篇 燃气电厂动火工作票管理制度

1 目的

为了加强_____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生产现场的消防管理,防止发生意外火灾事故,确保生产场所内的人身和设备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2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生产现场动火工作的管理。

3 编制依据

3.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

3.2 《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dl5027-93)

3.3 《火灾事故调查规定》 (2012)

3.4 《防止电力生产重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2014年)

3.5 《电业安全工作规程》 (gb26164.1-2010)

3.6 《发电本质安全管理体系》安健环管理篇

3.7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消防法》(2009年5月1日施行)

4 释义

4.1 防火重点部位

防火重点部位是指火灾危险性大、发生火灾损失大、伤亡大、影响大的部位和场所。

4.2 危险场所

发电厂的危险场所系指其中的天然气系统及管道、机组的油系统及油箱、油站、燃机房等。

4.3 动火作业,指在厂区进行焊接与切割作业及在易燃易爆场所使用喷灯、电钻、砂轮等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赤热表面的临时性作业。

4.4 本制度所称“一级动火区域”是指油库、房内、柴油发电机室、蓄电池室及油水分离池内;燃机、汽机油系统和管道以及其他油站;化学加药间、加酸、碱间、酸和碱管道及附件上、危险品库房等易燃易爆场所;充装过易燃易爆、可燃气体、液体(包括酸液)的容器;油浸变压器、电抗器等电气设备及油开关本体;变压器、蓄电池室、电缆间、电缆沟、电缆隧道、电缆竖井、及电缆支架上;上述系统或设备2米及以内区域;燃机房内;天然气系统管道及其附件10米以内区域以及安健环部认定的其他部位和场所。

4.5 本制度所称“二级动火区域”是指一级动火区以外所有防火重点部位或场所以及禁止明火区。例如:通讯机房、计算机房、继保间、配电室、厂用电室、档案室、有汽油柴油泄漏的汽车修理场所以及其它安健环部认定的二级动火部位。

5 职责分工

5.1 动火作业负责人

_____股份有限公司具有动火作业负责人权限的人员担任动火作业负责人,外委施工人员要担任动火工作负责人需安健环部批准方可担任。

5.2 动火作业签发人

签发人对动火作业安全措施进行审核签发。

5.3 动火许可人

运行具有作业许可权限人员对动火作业进行许可签发。

6 执行程序

凡在公司内动火必须履行动火工作票程序

6.1 动火工作票的使用

6.1.1一级动火工作票的使用范围(但不仅限于此区域)

1) 天然气调压站、前置模块及调压站外天然气管道、天然气系统管道及其附件10米以内。

2) 油系统、管道及其附件,油处理设备及其设置的堤堰、油库围墙以内所有区域、供、回油管道。

3) 各类油系统,酸、碱、加药系统设备,管道、阀门、法兰及系统连接的吹扫和伴热管路等。

4) 充装过易燃易爆、可燃气体、液体(包括酸液)的容器。

5) 储存易燃易爆物品库及所设围墙及房屋内。

6) 变压器、蓄电池室、电缆间、电缆沟、电缆隧道、电缆竖井、及电缆支架上;

7) 燃机房内区域。

8) 上述除特别规定外的设备和系统2米及以内范围。

9) 安健环部认定的其他动火部位

6.1.2 二级动火工作票的使用范围(但不仅限于此区域)

1) 除一级动火区域以外的场所动火作业均为二级动火区域,需办理二级动火工作票

2) 安健环部认定的其他动火部位

6.2 动火工作票所列人员的基本条件:

一、二级动火工作票签发人是经考试合格并经安健环部批准并书面公布的有关部门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或有关班组班长、班组成员。

一、二级动火工作票动火工作负责人应是具备检修工作负责人资格并经考试合格的人员。

一、二级动火工作票动火执行人应具备有关部门颁发的合格证。

6.3 动火工作票的执行

6.3.1 在厂区内进行动火作业除执行本制度外,还必须执行《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中的有关规定。

6.3.2 各生产部门、班组以及外委单位施工作业中需在本厂区域进行动火作业时,必须按本制度规定办理一级或二级动火工作票。

6.4 动火工作票的办理

6.4.1 动火工作票签发人按本厂公布的工作票签发人等名单规定执行,签发权限限于本部门所管辖的设备系统,其他人员无权签发动火工作票。

6.4.2 动火工作票签发人应根据动火工作的必要性、可能性和动火等级签发动火工作票。

6.4.3 签发的动火工作票按动火等级首先进行动火工作审批。一级动火由动火作业部门具有审核权的人员、技术部具有审核权的人员、安健环部门具有审核权的人员、厂部领导审核;二级动火由动火部门具有审核权人员、安健环部门具有审核权人员、技术部具有审核权人员审核。

6.4.4 动火工作负责人填写的动火工作票在审批后,由动火工作负责人到运行办理许可手续,办理许可手续前,应按票面所制订的安全措施要求分别做好安全措施,并签名;由动火工作许可人安排测定现场可燃性气体和粉尘浓度,并按票面内容和要求做好记录填写。

6.4.5 动火作业前要特别注意消除作业现场周围的易燃物品,防止火灾发生。

6.4.6 动火作业中,作业现场必须有消防监护人在场监护,备足足够的灭火器材,必要时应联系备消防车。

6.5 动火工作票时限

一级动火工作票的有效时间为24小时,二级动火工作票有效时间为72小时;一级动火工作过程中,应每隔2-4小时(动火间隔超过4小时的,每次动火前)测定一次现场可燃性气体和粉尘浓度是否合格,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停止动火,未查明原因或排除险情前,不得重新动火。测量结果填写在票面上。

6.6 动火的现场监护

6.6.1 一、二级动火工作在首次动火前,动火工作票签发人和各级审核人均应到现场检查防火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应测定可燃气体、易燃、液体的可燃蒸汽含量或粉尘浓度,将测量结果填写在《动火作业工作票》内,并签字确认,在监护下进行明火试验,确定无问题后方可动火作业。

6.6.2 一级动火作业时,申请动火部门负责人或部门负责人指定的负责人、动火工作票负责人、消防监护人应始终在现场监护。二级动火作业时,申请动火部门指定的负责人、动火工作票负责人、消防监护人应始终在现场监护。

6.6.4 外委施工等在本厂区域需进行动火作业,由本厂负责该外委施工项目的具体负责人,根据本制度规定按动火等级履行动火工作票制度,并在动火现场进行监护。

6.6.5 二级动火工作在次日动火前,必须重新测定可燃气体、易燃液体和可燃蒸汽含量或粉尘浓度,确定合格无问题后方可动火作业。

6.6.6 一级动火工作过程中每隔2小时,测定一次可燃气体、易燃液体和可燃蒸汽含量或粉尘浓度是否合格,发现不合格或异常升高时应立即停止动火作业,在未查明原因或排除险情前不得重新动火。

6.7 动火工作票的有关规定

6.7.1 动火工作前必须进行火灾风险评估,根据工作内容及场所,必须按照下列原则从严掌握:

6.7.2 有条件拆下的构件,如油管、法兰等应拆下来移至安全场所。

6.7.3 可以采用不动火的方式代替而同样能够达到效果时,尽量采用代替的方法处理。

6.7.4 尽可能把动火的时间和方位压缩到最低限度。

6.7.5 动火工作需延期时必须重新履行动火工作票办理程序。

6.7.6 动火工作票的审批人、消防监护人不得签发动火工作票。

6.7.7 遇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严禁动火:

1)天然气管道置换不合格前

2)压力容器或管道未泄压前;

3)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容器未有清理干净前;

4)风力达5级以上露天作业;

5)遇有火险异常情况未查明原因和消险前;

6)蒸汽吹扫未完全冷却的燃油管道;

7)含有残油的燃油管道;

8)运行中的燃机油系统、天然气系统、变压器、汽轮机油系统、转动设备的润滑油(控制)系统。

6.7.8 动火工作票不得代替设备停用、恢复运行手续或检修工作票。

6.7.9 动火工作在间断或终结时应清理现场,认真检查和消除残留火种。

6.7.10 一级动火工作票应当天开工当天办理,并于当天结束。第二天如需继续工作应重新办理动火工作票。二级动火工作票许可时间不得超过72小时。

6.7.11 动火工作票应由公司有工作票签发权的人员签发。其他人员签发的动火工作票无效。动火工作票签发人不得兼任该项工作的工作负责人。

6.7.12 承包商在生产区域内动火时,应由本公司有关人员按动火级别履行动火工作票审批手续并进行现场监护。

6.8 动火工作票中所列人员的安全责任

6.8.1 各级审批人员及工作票签发人的职责

1)审查工作必要性;

2)审查工作是否安全;

3)审查工作票上所填写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

4)工作票签发人审查动火工作负责人是否合适。

6.8.2 工作许可人的职责

1)审查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是否符合现场条件;

2)检查动火设备与运行设备是否确已隔绝;

3)负责向动火工作负责人交待运行所做的安全措施及注意事项;

4)负责确认动火工作现场可燃气体、易燃液体的可燃气含量或粉尘浓度是否合格。

6.8.3 动火工作负责人的职责:

1)正确安全地组织动火工作;

2)负责动火作业检修应做的安全措施并使其完善;

3)检查运行所采取的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善;

4)负责向有关人员布置动火工作,交待防火安全措施和进行安全教育;

5)始终监督现场动火工作;

6)负责办理动火工作票开工和终结;

7)负责动火工作间断、终结时检查现场应无残留火种;

8)动火现场出现火情及时组织扑救,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防止火势的扩大和蔓延,及时报告。

9) 在密闭空间动火应保证通风或强制通风,以便空气流动;动火人员佩带防护用品。

10) 杜绝非动火作业人员动火。

6.8.4 消防监护人的职责:

1)负责监督检查动火现场配备必要的、足够的消防器材,监督检查现场消防安全措施的完善和正确;

2)始终监视现场动火作业的动态,防止火情发生,一旦失火及时扑救;

3)动火工作间断、终结时检查现场无残留火种。

6.8.5 动火执行人的职责

1)动火前必须收到经审核批准且允许动火的动火工作票;

2)负责按本工种规定的防火安全要求做好安全措施;

3)全面了解动火工作任务和要求,在规定的范围内执行动火作业;

4)负责动火工作间断、终结时清理现场并检查无残留火种;

5)动火现场出现火情应及时扑救,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防止火灾的扩大和蔓延。

6.9 动火工作票的填写制度

6.9.1动火工作票应使用黑色钢笔、圆珠笔填写与签发,内容应正确、填写应清楚,不得任意涂改。如有个别错、漏字需要修改,应使用规范的符号,字迹应清楚。

6.9.2 动火工作票由检修人员进行填写,安全措施应正确、完善,不得随意涂改。

6.9.3 填写动火地点及设备名称必须详细清楚,动火工作内容必须写明动火设备所处的详实位置。如有必要者应划出设备草图,在图上标明动火点。

6.9.4 “运行应采取的措施”填写内容:

1) 运行人员进行设备停电、系统隔离、泄压、清扫(理)、置换等。

2) 动火系统与设备交错时,要求运行人员变换运行方式或进行监护。

3) 如无运行应采取的措施,应填写“无”。

6.9.5 “检修应采取的措施”填写内容:

1) 动火现场应配备灭火器的规格、种类和数量。

2) 对动火点附近的重要防火设备或系统应采取的防火措施。

3) 动火前对现场进行风险评估,并清理现场。

6.10 动火工作票的审批

6.10.1 一级动火工作票由所在部门负责人签发后,还须由本公司安健环部负责人、消防保卫部门负责人审核,经厂长批准。运行人员签字前必须由合格人员进行可燃气体、粉尘浓度检测,确认符合制度后经运行值班员或值长审核同意并签字。

6.10.2 二级动火工作票由动火负责人所在部门专业工程师签发后,由本公司安健环部人员审核、批准。运行人员签字前须由合格人员进行可燃气体、粉尘浓度检测,确认符合制度后经运行值班员或值长审核同意并签字。

6.10.3 动火工作票审批人对安全措施负责。工作人员不得私自变动安全措施。

6.10.4 一、二级动火工作票的签发人应考试合格,并经公司安健环部批准,并以正文形式公布,同时在值长处备案。

6.11 其他安全措施

6.11.1 动火工作前应在工作地点或有关系统内检测可燃气体含量,检测人将检测结果、检测时间填写在工作票上并签字。

6.11.2 动火工作应由消防监护人监督和做好灭火准备工作,并派专人看火;

6.11.3 动火工作结束应彻底清除遗留火种,撤除动火工器具和其他易引起失火的物品后,由工作负责人、工作许可人会同安全、消防人员共同检查工作现场,确认工作全部结束,无火灾隐患后,方可办理动火工作票结束手续并注销该票。

6.11.4 在易燃易爆气体、液体系统上进行动火工作时,动火部位必须与系统的其他部位解列并采取隔离措施,加装堵板并对管道、容器进行彻底吹扫。工作地点的易燃物应清理干净。

6.11.5 在动火的设备上进行电焊作业时,应敷设专用地线接在需要焊接的同一部件上,接地线绝缘应完整,不能有破损和接头,严禁用其他铁件搭接代替接地线。

6.11.6 动火点应距动火用的乙炔瓶、氧气瓶10米以上,两瓶相距8米以上。

6.11.7 在室外进行高空电、火焊工作,风力达五级以上则禁止动火。

6.11.8 储油罐内进行动火工作,必须将所有与油罐连接的管路断开,清理干净罐内油污,彻底煮罐(或吹扫)24小时以上,打开罐的所有人孔门和盖板加装风机进行强力通风24小时以上,由专职人员测量罐内可燃气体含量符合安全数值并做试火,无问题后方可动火工作。

6.11.9 罐内动火前须用小动物进行试验检查、时间不小于8小时,当确认无危害时,工作人员方可进罐工作。

6.11.10 外单位来生产区域内动火时,应由负责该项工作的本公司人员,按动火级别履行动火工作票。

7 监督检查和考核

7.1 动火工作票的检查与评价

7.1.1 已经结束的动火工作票每周由运行、检修主管各自收回,按月进行考核,并装订成册,保存6个月。

7.1.2 动火工作票的统计方法:

动火工作票合格率=100%_已终结的合格的动火工作票/已终结的动火工作票总数

7.1.3 动火工作票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不合格动火工作票:

1)无编号或错号、重号。

2)工作地点、设备名称特别是设备双重编号者填写不全或涂改者。

3)应填写的项目未填写或填写不正确、不清楚。

4)未按规定签名或代签、漏签。

5)应采取的安全措施不完全、不准确或要求采取的安全措施与设备状况不符。

6)字迹不清,难以辨认者。

7)使用超期的动火工作票。

8)动火工作票签发人、动火工作票负责人、动火工作票许可人、动火工作票执行人不符合规定者。

9)应办理一级动火工作票的工作,却办理二级动火工作票。

10)动火工作票丢失、损坏或未随身携带。

11)已经执行的动火工作票终结后,未盖“已执行”章。

12)用热机工作票或其他工作票代替动火工作票。

13)未按规定办理终结手续或工作结束后未进行现场残留火种检查者。

14)执行中发生异常、事故和未遂等不安全现象。

15) 运行、检修、安健环人员对作业中的动火工作进行动火工作票动态检查:

7.2 动火工作票的收执与存档:

7.2.1 动火工作票格式制作由安健环部统一打印并制定成票本。

7.2.2 一、二级动火工作票一式两份,一份由动火工作票负责人收执,动火作业期间,保存在作业现场;一份交动火许可人员收执。

7.2.3 每月将已结束动火工作票由运行部和维护部保存,动火工作票保存6个月。

7.2.4 安健环部、检修部、运行部门均应对动火工作票实施动态检查,做好检查记录。

8 附则

8.1 本细则解释权属_____股份有限公司安健环部。

第4篇 电厂动火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______热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防火安全管理,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方针,预防火灾事故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动火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章  职  责

第三条 动火票签发人的职责

(一) 动火工作是否必要和可能;是否按规定进行危险点分析工作;

(二)动火工作是否安全、符合安规;

(三)工作票中安全措施和危险点预控措施是否正确和完备;

(四)所派工作负责人和工作班成员人数和技术力量是否适当;

(五)经常深入现场检查工作是否安全地进行。

第四条 动火工作票负责人

(一)正确安全地组织动火工作;

(二)工作前结合工作实际进行安全教育,组织工作成员进行危险点分析,制定和落实控制措施;

(三)工作前对工作人员交待安全措施和技术措施、危险点分析及注意事项。

工作中及时制止工作人员的任何违章行为;

(四)负责检查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和运行人员所做安全措施是否符合现场实际条件;

(五)监督、监护工作人员遵守《电业安全工作规程》;

(六)工作班人员变动是否合适,对工作人员给予必要的指导;

(七)正确执行“检修自理”的安全措施并在工作终结时恢复检修前的状态。

(八)动火过程中应勤检查、分析,发现问题应立即停止动火。

第五条 动火许可人

(一)接收审查动火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应正确完备和符合现场实际安全条件;

(二)正确完善地做好动火设备的安全隔离措施,并检查动火过程中是否对运行设备或备用设备有危险,必要时应采取补充措施。

(三) 负责做好动火设备和系统的冲洗、置换工作。

(四) 负责对动火有关设备和系统的隔离。

(五)负责检查停电设备有无突然来电的危险;对工作负责人正确说明哪些设备带有压力、高温、有爆炸危险和工作场所附近环境的不安全因素等;

(六)对工作票中所列内容发生疑问,必须向工作票签发人询问清楚,必要时应要求做详细补充。

(七)对检修自理的安全措施,组织运行人员做好相关的事故预想。

第六条 工作批准人(值长)

(一)负责审查工作的必要性,检修工期是否与批准工期相符;

(二)审查动火的各项安全措施是否完善、执行到位;

(三)保证动火区内无其它影响安全动火作业的运行操作。

第七条 公司主管领导批示人(生产副总经理、总工程师)

(一)审查动火工作的必要性,严格控制不必要的明火作业和动火作业的时间。

(二)听取动火审核人的汇报,深入现场了解安全措施执行情况,确认无危险后签名批准动火。

(三)有权决定现场动火安全措施的临时变更。

第八条 动火监护人(动火票签发人指定)

(一)检查安全措施否正确执行,动火、防火措施是否安全可靠。

(二)监督动火工作的执行。

(三)动火工作中出现不安全情况时,有权阻止动火。

第九条 审核人(消防责任人、安监人员)

(一)审查动火安全措施是否可靠完善。

(二)主动向公司主管领导汇报动火设备状况及动火现场安全措施落实情况。

第十条 动火执行人(焊工)

(一)动火工作前应了解动火性质和动火的安全、技术要求。

(二)按动火要求做好工、器具准备。

(三)没有动火工作票及安全措施不符合要求,应拒绝动火。

第十一条 安全生产部对动火情况和安全措施进行监督,经常到动火区域进行检查,及时纠正不安全情况。

第十二条 总工程师对动火的必要性、安全可靠性和措施完善性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章  管理内容

第十三条 动火区域划分

(一)下列区域(设备)为一级禁止动火区,动火前需测定现场可燃气体浓度是否合格。

(1)一、二号主厂房内燃机(罩壳内、风道)及天燃气系统(室内周围30米内),汽机本体及各种油系统管道,发电机本体及氢系统10米以内。

(2)柴油发电机室、储油箱;

(3)储氢库(围栏内);

(4)蓄电池室;

(5)启动锅炉房;

(6)天然气调压站(围栏以内);

(7)天然气前置模块(围栏以内);

(8)生产区内各种储油箱(污油箱、净油箱)、储油桶及相连管道、输油管道系统;

(9)变压器本体;

(10)电缆间、电缆隧道(沟)、电缆支架、电缆夹层及竖井上方电缆;

(11)集控室、工程师站、计算机房、通信机房、档案室;

(12)储油场所及易燃易爆物品存放场所等;

(13)燃机排气烟道内的动火工作;

(14)燃机进气过滤室;

(15)可能存在易燃易爆气体密闭空间;

(二)下列区域(设备)为二级禁止动火区

(1)一、二号主厂房内除一级动火规定范围以外的明火作业;

(2)电子设备间、厂区公用配电间;

(3)升压站;

(4)变压器区域内除变压器本体以外的区域;

(5)空压机房、消防水泵房(柴油泵除外)、升压泵房、循环水泵房、化学水处理、凉水塔区域;

(6)余热锅炉附近露天区域。

(三)除上述已列一、二级动火区域外,其他需动火工作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办理一、二级动火工作票。

第四章 动火管理

第十四条 办理动火工作票前,应充分做好相应的准备工作,尽量缩短动火时间;室内动火工作尽量搬到室外进行;动火工作票到期未完工者,应重新签发动火工作票,不得延期使用

第十五条 在禁止动火区内严禁动火工作,如工作需要必须动火的,应根据禁止动火级别办理相应的动火工作票,做好安全防火措施,动火现场应配备足够的灭火器材、防火毯等。

第十六条 在一级禁止动火区动火必须办理一级动火工作票,动火工作票由公司公布的工作票签发人签发。对天然气、油、氢系统等易燃易爆等危险性较大的动火作业,应附安全动火方案,由部门、安监部门审核,合格后,经总工程师或副总工程师批准,动火当天交当值值长批准,由工作许可人补充安全措施并布置做好隔离、冲洗、置换工作后,方可动火。

第十七条 一级动火工作票的有效时间为24h;一级动火工作过程中,应每隔2h~4h(动火间隔超过4h的,每次动火前)测定一次现场可燃性气体浓度是否合格,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停止动火,未查明原因或排除险情前,不得重新动火,并将测量结果记录在工作票登记栏。

第十八条 动火票应把地点、内容、隔离工作、安全措施填写详细,准确无误。

第十九条 动火工作前,工作负责人和工作许可人应共同到现场进行检查,认真做好隔离和冲洗等安全措施。

第二十条 天然气、油、氢系统等易发生爆燃、危险性较大的动火作业的安全动火方案,工作负责人、工作许可人、审核人、批准人必须到现场检查安全措施落实情况。动火批准人在第一次动火无问题后方可离开。

第二十一条 动火工作中,安全人员和许可人定期到动火现场检查。工作负责人应始终在现场,否则不准动火工作。

第二十二条 动火工作结束后,工作负责人、工作许可人应一起检查现场,对残火应予清除,做到人走火种灭,对动火的设备或管道,必须待温度冷却至正常后方可接通,以防复燃。

第二十三条 动火安全措施

(一)重点防火区域区进行焊接工作时,电焊、气焊设备均应放在干燥、通风、阴凉的安全地带。氧气瓶禁止接触电源线和油脂,离明火点应在10m以上;乙炔气瓶的放置地点,要离氧气瓶8m以上,离动火点不少于10m。

(二)电焊机的导线必须使用绝缘良好的橡皮线,气焊所用的氧气、乙炔气管应严禁漏气,否则严禁使用。

(三)电焊机的接地线应接在施焊的设备上,接地线触头必须与焊接件接触良好,施焊点与接地点应在1 m以内,接地线应完整无损,禁止用铁棒等金属物代替接地线。禁止使用铺设的管道、钢结构建筑物或构筑物作接地线用。

(四)重点防火区内动火,应装设固定检修电源,电气器材应采用防爆型,严禁任意乱拉乱接电源。电焊机电源线横跨过道时,应采取防烘烤和轧断措施。

(五)电、气焊工作时,应注意风向、风力。动火地点的风向处于易燃物下风方向,并具有一定的安全距离,否则要采取必要安全措施。风力达5级以上禁止露天作业。

(六)进入密闭容器内进行电、气焊动火时,应将外部所有连通管道隔绝,清除内部杂物,最大程度上使其有良好的通风,以排除可燃气体及有毒气体,经测定确无有害气体或易燃易爆气体时方可动火。

(七)禁止把动力线与照明线横跨或架设在动火设备上。电气用具不准放入容器内,照明应使用12v防爆行灯。

(八)动火手续不全或安全措施不周,焊工应拒绝动火。

(九)在悬空的设备上动火时,其下方应设置接火盘、防火毯等,防止火星外溅。

(十)动火完毕应切断电、气焊设备的电源、气源,并撤走动火用器材。

(十一)气焊每次作业前检查灭火器是否完好。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安全生产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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