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制管理制度是一种根据企业具体需求量身打造的管理规则体系,旨在提升组织效率,确保业务流程的顺畅进行。其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组织架构与职责分配:明确各部门的职能,以及员工在组织中的角色和责任。
2. 工作流程:定义各项工作的步骤、顺序和审批权限,确保工作高效运行。
3. 行为规范:设定员工的行为准则,包括职业道德、行为标准和职业操守。
4. 决策机制:规定重大事项的决策流程,确保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
5. 员工发展与培训:规划员工的职业发展路径,提供必要的培训资源。
6. 激励与考核:建立绩效评估系统,以激励员工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7. 风险管理:识别潜在风险,制定应对策略,降低企业运营风险。
定制管理制度涵盖了企业的各个方面,包括但不限于:
- 内部沟通:确立有效的信息传递渠道和沟通机制。 - 质量控制:设定质量标准,实施质量监控和改进措施。 - 资源管理:包括人力资源、财务资源、物质资源等的合理配置和使用。 - 客户服务:建立客户服务标准,提升客户满意度。 - 合规性:确保企业的各项活动符合法律法规和行业规定。 - 创新与改进:鼓励创新思维,持续优化管理流程。
定制管理制度的重要性体现在以下几个关键点:
1. 提高效率:通过明确的工作流程和职责分配,减少工作混乱,提升工作效率。
2. 保障稳定:规范员工行为,维护企业秩序,确保业务的稳定运行。
3. 驱动发展:通过绩效考核和激励机制,激发员工潜力,推动企业发展。
4. 控制风险:有效预防和应对各种风险,降低企业损失。
5. 塑造文化:通过制度传达企业的价值观和理念,塑造独特的企业文化。
实施定制管理制度的方案如下:
1. 全面评估:对企业进行全面诊断,了解现有管理的痛点和需求。
2. 团队参与:邀请各部门代表参与制度设计,确保制度的可行性与适用性。
3. 制度编写:依据评估结果,编写详细、清晰的管理制度。
4. 培训推广:对全体员工进行制度培训,确保理解和执行。
5. 实施反馈:在实施过程中收集反馈,适时调整和完善制度。
6. 持续优化:定期审查管理制度,根据企业发展和市场变化进行动态调整。
定制管理制度是企业成功的关键要素之一,它需要管理者深入理解企业需求,结合专业理论与实践经验,逐步构建和完善。只有这样,才能打造出一套真正符合企业特色,推动企业发展的有效管理制度。
第1篇 钢瓶出人库管理规定制度
1、钢瓶在出入库的搬运中,必须轻拿轻放,安全装卸。
2、钢瓶装车时,必须捆扎牢固,关好车厢板,方可行车。
3、钢瓶入库必须检查钢瓶外观质量是否符合要求,有无漏气,附件是否齐全,并抽检
重瓶充装重量是否符合规定。
4、钢瓶入库空实瓶要按指定的区域分别存放,并有明显的区分标记。
5、钢瓶入库钢瓶存放的层数不超过两层。
6、钢瓶入库钢瓶只准立放,不准横放或倒放。
7、钢瓶出库时,必须逐个检查,有无超量、欠量、泄漏、钢瓶外观质量是否符合要求。
8、对不合格钢瓶应及时进行安全妥善处理,并做好记录。
第2篇 保安门禁管理规定制度
门禁管理规定
为了维护业主/使用人的整体利益,确保业主/使用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和保证小区正常的进出秩序,特制订以下管理规定。
1、业主/使用人凭业主证进入小区各入口;
2、业主/使用人未携带业主证的,参照以下方法执行:
2.1依照对外来人员身份确认程序执行;
2.2由当值保安员带领对本公司的业主服务中心确认身份;
2.3由当值保安员询问业主/使用人住所确认身份。
3、租用或通过其它合法途径使用者,应到客服中心办理业主证或临时出入证,临时出入证的使用期限由业主收据为准,到期该证自动作废;
4、外来人员到访需在保安员利用对讲系统说明,得到被访业主同意后方可凭本人身份证登记清楚放行进入小区;
5、外来参观人员需由销售人员陪同或佩带由销售部发放的参观证才允许进入园区;
6、施工单位工作人员进入园区,需到服务中心办理临时出入证,并随身佩带进出小区;
7、内部工作人员需佩带工作牌进出园区;
8、业主/使用人车辆进入小区,应配合主席维护员进行身份确认后进入小区;
9、外来车辆进入园区应征得被访业主同意后方能进入园区。
第3篇 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规定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预防事故发生,依据《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重大危险源的管理和监督,适用本暂行规定。
第三条 本暂行规定所称重大危险源,是指符合《重大危险源辨识》
(gb18218)的单元,即长期地或者临时地生产、加工、搬运、使用或者储存危险物品,且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主要分为生产场所重大危险源和贮存区重大危险源两大类。
第四条 按照可能发生事故的最严重后果,重大危险源分为以下四级:
(一) 一级重大危险源:可能造成特别重大事故的;
(二) 二级重大危险源:可能造成重大事故的;
(三) 三级重大危险源:可能造成较大事故的;
(四) 四级重大危险源:可能造成一般事故的。
第五条 本单位应当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统一领导,及时协调解决监督管理工作的重大问题,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第六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重大危险源的普查、登记、安全评估和监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信息管理系统和基础信息数据库,对重大危险源的各类信息加强监督管理。
有关人员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对存在重大危险源的本单位的监督管理。督促本单位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与监控。
第七条 项目经理是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监控和管理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和检测、监控工作全面负责,并指定重大危险源管理与监控的具体负责人。
第八条 应当对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建立重大危险源管理档案,在每年3月31日前将重大危险源有关材料报送集团公司有关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报送的重大危险源基本情况应当包括:
(一) 重大危险源所在单位基本情况;
(二) 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报告;
(三) 重大危险源平面布置图、关键设施和重点部位图片;
(四) 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与检测情况;
(五) 重大危险源监控系统运行及监控措施落实情况;
(六) 重大危险源应急救援预案和演练方案。
第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对新构成的重大危险源以及与重大危险源相关材料、工艺、设备、防护措施和环境等因素发生重大变化时,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标准发生变化时,应当向上有关主管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对重大危险源重新进行安全评估;对已不构成重大危险源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核销,同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机构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评估,安全评估报告应当数据准确,内容完整,对策措施具体可行,结论客观公正。评估单位进行安全评估结束后,应当出具安全评估报告,并对其作出的安全评估结果负责。评估报告应报生产经营单位所在地安监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备案。
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 安全评估主要依据;
(二) 重大危险源基本情况;
(三) 危险、危害因素辨识与分析;
(四) 可能发生事故的种类及损害程度;
(五) 重大危险源等级;
(六) 应急救援力量及资源评估;
(七) 监控措施方案;
(八) 评估结论与对策建议。
第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与监控,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依据安全评估结果建立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监控系统,制定安全管理与具体监控措施的实施方案,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定期进行检测、评估、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第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保证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检测检验和各项监控措施所必要的资金投入。
第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重大危险源监控和管理人员以及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技能培训,使其熟悉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重大危险源管理人员应当参加专项业务培训,并掌握相应的工作简报技能。
第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符合《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规定的单元中危险性较大、容易发生事故的重大危险源及其重点部位和关键设施实施动态、实时监控和管理,实现与所在地的重大危险源远程信息管理系统和应急救援联动系统的联网。
(一) 存在一、二级重大危险源的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建立有效的动态安全监控系统进行监控,及时掌握重大危险源安全状况的变化,发现问题立即妥善处理和解决。
(二) 存在三、四级重大危险源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通过有效的监控措施,定期监测重大危险源状态,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重大危险源现场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定期对重大危险源的工艺参数、危险物质进行检测,对重要设备设施进行检验,对安全善进行检查。对检查、检验情况应当作好文字记录,建立档案。
第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原安全状况进行检查时,发现事故隐患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发排除。难以立即排除的。应当组织认证,制定治理方案,限期整改。在排除前或者排除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并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范和监控措施。
治理方案应当包括事故隐患事实、治理期限和目标、治理措施责任机构和人员、治理经费和物质保障等内容。
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重大危险源应急救援预案,配备
必要的救援器材、装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重大危险源应急救援预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 应急救援机构、人员及其职责;
(二) 危险辨识与评估;
(三) 应急救援设备和设施;
(四) 应急救援能力评价与资源;
(五) 应急响应、报警、通讯联络方式;
(六) 应急救援程序与行动方案;
(七) 保护措施与程序;
(八) 培训与演练;
(九) 事故后的恢复与程序;
(十) 其他有关事项。
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档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 重大危险源基本情况;
(二) 重大危险源各项管理制度;
(三) 重大危险源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培训情况;
(四) 重大危险源管理与监控措施的实施方案;
(五) 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报告;
(六) 重大危险源监控措施方案;
(七) 重大危险源日常检查情况;
(八) 重大危险源应急救援预案和演练情况。
第十九条 有关部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存在重大危险源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重大危险源存在事故隐患的应当责令生产经营单位立即排除。在排除前或者排除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生产经营单位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从业人员,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业使用,并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范和监控措施。难以立即排除的,应当责令生产经营单位限期整改,并督促生产经营单位采取有效的防范和监控措施。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重大危险源存在的事故隐患,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或者举报。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接报告或举报后,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组织核查并依法处理。
第二十一条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重大危险源进行普查、辨识、评估、登记建档,并实施监控和管理的,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二00八年三月一日起施行。
第4篇 员工活动室管理规定制度
员工活动室是为丰富员工业余生活而设置的活动场所,供员工学习、娱乐、交流等活动之用,服务对象是全体公司在职员工。为合理利用有限资源,更好的为员工服务,特制订本规定:
一、开放时间及面向对象
自__年11月20日起
星期一――星期六 11:40-12:40 管理层
星期一、三、五 17:00-21:30 时装分厂
星期二、四、六 17:00-21:30 衬衫分厂
星期日 8:30-21:30 全体员工
二、地点
公司大厅右侧(原样衣制作室)
三、娱乐项目
台球、乒乓球、飞镖、棋类牌类
四、管理规定
1、活动室只面向公司在职员工开放,禁止一切外来人员入内,公司员工出入活动室须出示工作牌,经管理人员确认后方可进入;
2、公司委派专人负责活动室的各项管理工作,并负责活动室公共设施的安全保障工作及秩序维持工作。同时,严格控制活动室的开放和关闭时间,并做好相应记录;
3、任何使用活动室的集体或个人,在使用当天必须保证活动室的一切物品不丢失、不损坏,如有丢失或是损坏,则视具体情况由相应的集体或负责人按购价进行赔偿,决不允许将活动室娱乐设施带出活动室,一经查出,按照情节严重给予100-500元罚款;
4、凡在活动室活动者,须遵守活动规则,讲究卫生,不随地吐痰、乱丢垃圾,不在室内争吵打闹,不高声喧哗,不在墙壁、地面、球案上涂抹乱画,不在室内吸烟、酗酒,不在活动室内进行赌博、结社等违法活动……以上情况一经发现,取消其以后使用活动室的权利,并根据情节严重给予200-500元罚款;
5、台球及乒乓球器材非常昂贵,希望大家能够自觉保护娱乐设施,在台球娱乐时,不准打“跳球”、“扎枪”或其它有损器材设备的举动,严禁对台球桌、乒乓球案磕碰,保持台球桌、乒乓球案、台球杆、台球、台泥的完好无损。凡损坏者须照价赔偿;
6、任何集体(各部门或分厂)借用活动室举办各种活动,须提前一周向办公室负责人提出申请,经批准并与其活动日的负责人协调后方可使用,否则一律不准擅自占用,违反规定者不准再申请使用活动室,并追究其相应责任;
7、希望各位员工自觉遵守以上规定,服从工作人员安排、管理。
第5篇 电葫芦安全管理规定制度
一、电动葫芦安全使用规定
(一)目的:为了维护设备完好和安全使用,保证手动、电动葫芦操作安全。
(二)适用范围:本规程适用于公司所有型号规格的手动、电动葫芦。
(三)安全操作规程:
(1)使用前应检查钢丝绳是否弯曲、打结,绳股是否突出或过于扭转,表面有无扭转的现象,钢丝是否破断,是否清洁,润滑脂是否足够。
(2)使用电动葫芦时不易反复频繁点动,否则可能会导致制动发热。
(3)不允许倾斜起吊及做水平拖拉工作。
(4)严禁长时间悬在空中,以防零件产生永久变形。
(5)电动葫芦在使用过程中发现不良故障时应立即切断主电源。
(6)要经常检查,发现故障或隐患及时排除,并对维修进行记录。
(7) 使用完毕将电动葫芦定点放置,吊升至2米以上。
(四)吊车工作“十不吊”
(1)歪拉斜位不吊。
(2)带有棱角缺口的物件未垫好时不吊。
(3)超额定负荷不吊。
(4)吊车吊挂重物直接进行加工的不吊。
(5)未打固定卡子不吊。
(6)氧气瓶,乙炔发生器等有爆性物件不吊。
(7)埋在地下的物件不吊。
(8)指挥信号不明,重量不明,光线暗淡不吊。
(9)工件上站人或工件有浮放。
(10)吊绳和附件捆缚不牢,不符合安全要求不吊。
第6篇 k酒店钥匙的管理规定制度
酒店各部门的门锁、柜锁钥匙为酒店所有,为保障酒店人、财、物的安全,特规定如下:
一、酒店各部门钥匙共3套:办公室1套、部门1套、保安部1套;吧台、收银台的抽屉锁、柜锁钥匙由具体使用人自己保管;保险柜钥匙由财务部2人共同保管;
二、酒店万能卡的管理:
1.酒店客房万能卡共计5张:总经理持有一张,客房部经理持有一张,房务中心持有一张,余下2张将由办公室封存。紧急情况下,经总经理授权,方可使用。
2.工程维修人员(包括弱电维护),如需进入房间维修,需在房务中心登记后,方可进入房间工作。
三、任何人未经许可,不得私配酒店钥匙;
四、钥匙执有人需妥善保管好酒店钥匙;
1.每把钥匙都需做好标签,注明是何处的钥匙,以方便使用;
2.钥匙不用时应入柜上锁,不得乱丢乱放,以防遗失;
3.不得将钥匙交与他人使用和保管;
4.非工作需要,不得动用酒店钥匙;
5.钥匙如有缺失,应立即上报办公室,重新换锁;
五、酒店钥匙一律在单位保管,不许带回家;
六、如更换锁具,需及时调整3套钥匙,以免造成混乱。
第7篇 行吊安全管理规定制度
为加强对起重设备的安全管理,有效防止事故发生,结合公司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操作人员必须经过安全培训考试合格,且保证机组人员相对稳定,做到定人、定机、定岗位职责的“三定制度”,持证上岗操作。
第二条钢丝绳的断丝数、腐蚀磨损量、变形量应符合国标规定。
第三条吊钩应无裂纹,无明显变形,磨损无超标,紧固可靠。
第四条各行程限位开关、联锁保护装置完好可靠,紧停开关缓冲器、终端止挡器保护装置有效。
第五条各指示灯应完好,禁止带病开机,禁止吊运易燃易爆品,严禁撞车。
第六条操作应缓慢,起吊物件应速度均匀,不得频繁正反操作按钮,离机应关电源。
第七条起重机械设备应性能良好,不允许出现带病工作。
第八条起重机械设备作业时,所有人员严禁在起重臂和吊起的重物下停留或行走。
第九条指挥人员必须集中精力指挥,发现工作条件不符合有关规定,不得进行指挥作业。
第十条起重机械设备使用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章指挥、违章使用、违章操作起重机械设备。
第十一条起重机械设备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机械设备产品说明书及《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及国家、行业有关规程、规定。做好“十字作业”(清洁、润滑、调整、紧固、反腐)。
第十二条国家明令淘汰的起重机械设备必须报废,磨损严重,基础件已损坏,在进行大修已不能达到使用和安全也应报废,使用15年以上的必须报废。
第十三条处罚
(1)违反本制度规定,违章指挥、违章使用、违章操作起重机械设备的,处100元罚款。
(2) 违反本制度规定,操作起重机械设备前不认真检查设备状况,强行让设备带病工作的,处100元罚款
第8篇 仓库管理规定制度(范文)
企业仓库管理制度
(一)总则
1.仓库是企业物资供应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企业各种物资周转储备的环节,同时担负着物资管理的多项业务职能。它的主要任务是:保管好库存物资,做到数量准确,质量完好,确保安全,收发迅速,面向生产,服务周到,降低费用,加速资金周转。
2.置要根据工厂生产需要和厂房设备条件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内部要加强经济责任制,进行科学分工,形成物资分口管理的保证体系;业务上要实行工作质量标准化,应用现代管理技术和abc分类法,不断提高仓库管理水平。
(二)物资验收入库存
3.物资入库存,保管员要亲自同交货人交接手续,核对清点物资名称、数量是否一致,按物资交接本上的要求签字,应当认识到签收是经济责任的转移。
4.物资入库存,应先入待验区,未经检验合格不准进入货位,更不准投入使用。
5.材料验收合格,保管员凭发票所开列的名称、型号、数量、计量验收就位,钢材应涂色标志,入库存单各栏应填写清楚,并随同托收单交财务科记账。
6.不合格品,应隔离堆放,严禁投产使用。如工作马虎,混入生产,保管员应负失职的责任。
7.验收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通知科长和经办人处理。托收到而货未到,或货已到而无发票,均应向经办人反映查询,直到消除悬事挂账。
(三)物资的储存保管
8.物资的储存保管,原则上应以物资的属性、特点和用途规划设置仓库,并根据仓库的条件考虑划区分工,凡吞吐量大的落地堆放,周转量小的货架存放,落地堆放以分类和规格的次序排列编号,上架的以分类四号定位编号。
9.物资堆放的原则是:在堆垛合理安全可靠的前提下,推行五五堆放,根据货物特点,必须做到过目见数,检点方便,成行成列,文明整齐。
10.仓库保管员对库存、代保管、待验材料以及设备、容器和工具等负有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因此坚决做到人各有责,物各有主,事事有人管。仓库物资如有损失、贬值、报废、盘盈、盘亏等,保管员不得采取“发生盈时多送,亏时克扣”的违纪做法。
11.保管物资要根据其自然属性,考虑储存的场所和保管常识处理,加强保管措施,达到“十不”要求,勿使国家财产发生保管责任损失。同类物资堆放,要考虑先进先出,发货方便,留有回旋余地。
12.保管物资,未经科长同意,一律不准擅自借出。总成物资,一律不准折件零发,特殊情况应经科长批准。
13.仓库要严格保卫制度,禁止非本库工作人员擅自入库。仓库严禁烟火,明火作业需经保卫科批准。保管员要懂得使用消防器材和必要的防火知识。
(四)物资发放
14.按“推陈储新,先进先出,按规定供应,节约用料”的原则发放材料 。发料坚持一盘底,二核对,三发料,四减数的原则。对贪图方便,违反发料原则造成物资失效、霉变、大料小用、优料劣用以及差错等损失,保管员应负经济责任。
15.领料单应填明材料名称、规格、型号、领料数量、图号、零件名称和材料用途,核算员和领料人签字。属计划内的材料应有材料计划;属限额供料的材料应符合限额供料制度;属规定审批的材料应有审批人签字。同时,超费用领料未办手续,不得发料。
16.调拨材料,保管员要审查单价、货款总金额并盖有财务科收款章时方可发料。发现价格不符或货款少收等,应立即通知开票人更正后发货。
17.对于专项申请用料,除计划采购员留作备用的数量外,均应由申请单位领用。常备用料,凡属可以分割拆零的,本着节约的原则,都应拆零供应,不准一次性发料。
18.发料必须与领料人和接料车间办理交接,当面点交清楚,防止差错出门。
19.所有发料凭证,保管员应妥善保管,不可丢失。
(五)其他有关事项
20.记账要字迹清楚,日清月结不积压,托收、月报及时。
21.允许范围内的磋差、合理的自然损耗所引起的盘盈盘亏,每月都可以上报,以便做到账、卡、物、资金四一致。
22.创造五好仓库是每个保管员努力的方向,每月对仓库进行一次检查,以促进创五好仓库的开展。
23.保管员调动工作,一定要办理交接手续,移交中的未了事宜及有关凭证,要列出清单三份,写明情况,双方签字,科领导见证,双方各执一份,报科存档一份,事后发生纠葛,仍由原移交人负责赔偿。对失职造成的亏损,除原价赔偿外,还要给纪律处分。
24.库存盈亏反映出保管员的工作质量,力求做到不出现差错。
服装厂仓库管理制度
一.面辅料收货及入库制度
1) 所有面辅料确认前由采购对面辅料进行正确标示。新产品更应重视标示。采购将面辅料入仓单或送货单双方签字后及时交给仓库主管录入电脑。
2) 面辅料摆放需要按照划分的区域进行摆放,不得随意摆放面辅料,不得在规划的区域外摆面辅物料,特殊情况需要在2小时内进行整理归位。
3) 需要采购测试检验面辅的需要当天确认数量、放至待检区;检验完成的马上安排收货确认单。
4) 检验出不良品或良品且需要注明该面辅料是刚采购的面辅料还是库存面辅料,以便后续确认累计入库数量。且需要将良品和不良品进行区分放在指定区域。
5) 仓库入库人员必须严格按照规定对每一个物料单或送货单入库面辅料进行数量确认,即是确认登帐入库数量和实际入库数量是否相符,不符合的需要追查原因彻底解决完成。(有借料的需要见到相关单据,检验不合格的需要退货,补单且不能登帐入库,如登帐入库需要开“退厂通知单”扣除等同入库数量)。
6) 入库面辅料需要摆放至指定位置,小物料可以放在箱子里,箱子不能放在超过2米远的地方并明确且标示和储位信息。
二.成衣收货及入库
1) 成衣到库后,跟单或厂方付货品清单和送货单仔细核对成衣的合同、规格、款号、数量、批号及外包装,质量,是否完好无损,核对无误后将到日期及实收数量 填记于相关单据上;入库后及时整理上架,并做好标识,入库帐交予仓库主管录入系统及单据存档;
2) 入库后及时整理上架,并做好标识,入库帐交予仓库主管录入系统及单据存档;
入库制度
一、对于成品入库要清点数量,核对合同日期,款号、颜色、尺码,如有出入及时与相关部门负责人及厂方核对;
二、入库后及时整理上架,并做好标识,入库帐交予仓库主管录入系统及单据存档;
三、采购物料抵库后,仓库管理人员要按照已核准的订货单,付货清单和送货单仔细核对物资的合同,品名、规格、型号、数量、批号及外包装是否完好无损,核对无误后将到日期及实收数量填记于相关单据上;
出库制度
一、配货员根据系统的配货单,进行配货出库,其它部门到仓库借衣服和物料时一定要严格审核领用手续是否齐全,并要严格验证审批人的签名式样,对于手续欠妥者,一律拒发;
二、配货员要核对清楚款号、颜色、尺码、数量,方可打包,配货单上签字并放一联出库单于大货包内,方便店铺核对货品,在包装外写好店铺地址、姓名及联系电话;
三、各个部门到仓库调拨货品必须走账,做到有帐可查,确保仓库货品的准确率;
四、发货前需确认好发货地址、收货人及联系方式等方可发货;
五、货品出库完后及时整理货架,需更改标识的要及时更改;
六、配货员出完库后要把出库单存根交予仓库主管及时登账,并做好和货运公司的交接;
退货制度
一、 退货回来要检查包装是否完好,包装有破损要当面清点完后,数量准确方可签字;
二、 退货要及时清点,数据有出入时及时跟店铺反馈,并跟踪相关部门及时解决。没有问题的及时整理上架;
三、 次品退货需维修的,及时交予生产部维修,生产部维修日3-5天,不能维修的退还工厂,并上报给财务,通知外发工厂退货,通知客户,通知营业部;
四、 退货单核对无误后交予仓库主管及时登帐;并及时交给财务;
保管制度
一、仓库人员对库存货品和物料要每月月末盘点,盘点后由财务核实;
二、结合仓库条件,做到货品定置摆放,合理有序,保证货品的进出和盘点方便
三、物料的储存保管,原则上应以物资的属性、特点和用途规划设置仓库,并根据仓库的条件考虑划区分工,合理有效地使用仓库面积
四、严格遵守仓库保管纪律、规定,仓库保管纪律内容规定:
1. 严禁在仓库内吸烟,动用明火。库内消防设施按规定配置,定期检查,保证消防设施完好
2. 严禁无关人员进入仓库,出入库要接受检查监督;
3. 严禁在仓库堆放杂物、废品,食品,
4. 严禁在仓库内存放私人物品,严禁在仓库内吃食物;
5. 严禁在仓库内乱接电源,临时电线,临时照明:
卫生管理制度
一、 不得在仓库内吃零食;勤洗手,并擦拭干净;
二、 在货品上架、打包后要及时清扫,注明款号,物品名称;
三、 仓库坚持做仓库无灰尘、无蛛网、保持地面的整洁以及仓库的清晰;
四、 要及时清理桌面上的资料、杂物,保持桌面、抽屉的清洁。
安全事项制度
一、 在上架、配货当中要确定梯子放稳后才能上下,注意安全生产管理;
二、 要经常检查梯子是否有松动,货架是否牢固;并及时交维修人员维修
三、 下班前要拉闸、断电,检查门窗是否关好及其它不安全隐患 :
四,定期防范检查电源,安全网,老鼠;
第9篇 氧气瓶乙炔气瓶安全管理规定制度
为规范公司氧气瓶和乙炔气瓶的安全管理,特作以下规定:
一、氧气瓶和乙炔气瓶的放置
氧气瓶和乙炔瓶应分开放置,尽量避免放在一起;
同时使用氧气瓶和乙炔瓶时与明火距离一般不小于10米,两瓶间距不得少于10米;
贮存时两瓶间距离不得低于5米;
氧气瓶、乙炔气瓶不得存放在有电源开关和通电电缆线附近。
二、 氧气瓶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1、运输管理
(1)、氧气瓶是运送和贮存高压氧气的容器,其容积为40l,工作压力为15mpa。
按照规定,氧气瓶外表漆成天蓝色,并用黑漆标明氧气字样。
(2)、在运输前,要检查瓶嘴气阀安全胶圈是否齐全,瓶身、瓶嘴是否有油类等。
(3)、装卸时,瓶嘴阀门朝同一方向,防止互相碰撞,损坏和爆炸。
(4)、不准装运其它可燃气体。
(5)、在强烈阳光下运输时,要用帆布遮盖。
2、氧气瓶保管与存放
(1)、保管和使用时应防止沾染油污;
放置时必须平稳可靠,不应与其他气瓶混在一起;
不许曝晒、火烤及敲打,以防爆炸。
库房周围不得放易燃物品。
(2)、库内温度不得超过30℃,距离热源、明火在10米以外。
(3)、氧气瓶减压阀、压力表应定期进行检定,并有合格标示。
3、氧气瓶使用规定
(1)、安装减压阀前,先将瓶阀微开一二秒钟,并检验氧气质量,符合要求方可使用。
(2)、使用氧气时,不得将瓶内氧气全部用完,最少应留0.1mpa。
以便在再装氧气时吹除灰尘和避免混进其他气体。
(3)、检查瓶阀时,只准用肥皂水检验。
(4)、氧气瓶不准改用充装其它气体使用。
三、乙炔瓶安全技术操作规定
1、乙炔瓶在使用、运输、贮存时,环境温度不得超过40℃。
2、乙炔瓶的漆色必须保持完好,不得任意涂改。
3、乙炔瓶在使用时必须装设专用减压器。
回火防止器,工作前必须检查是否好用,否则禁止使用,开启时,操作者应站在阀门的侧后方,动作要轻缓。
4、使用压力不超过0.05mpa输气流量不应超过
1.5-2.0米3/时瓶。
5、使用时要注意固定,防止倾倒,严禁卧入使用,对已卧入的乙炔瓶,不准直接开气使用,使用前必须先立牢静止十五分钟后,再接减压器使用,否则危险。
禁止敲击,碰撞等粗暴行为。
6、气瓶不得靠近热源和电器设备,夏季要有遮阳措施防止暴晒,与明火的距离要大于10米(高空作业时是与垂直地面处的平行距离)。
7、瓶阀冻结时,严禁用火烘烤,可用10℃以下温水解冻。
8、工作地点频繁移动时,应装在专用小车上,乙炔瓶和氧气瓶应避免放在一起。
9、严禁铜、银、汞等及其制品与乙炔接触,与乙炔接触的铜合金器具含铜量须得高于70%。
10、使用中的乙炔瓶内气体不得用尽,剩余压力应符合安全要求:当环境温度<0℃时,压力应不低于0.05mpa;
当环境温度为25~40℃时,应不低于0.3mpa。
11、在用汽车、手推车运输乙炔瓶时,应轻装轻卸。
严禁抛、滑、滚、碰。
12、装运时,应妥善固定汽车装运乙炔瓶放置,头部应朝向一方,装车高度不得超过车箱高度,直立排放时,车箱高度不得低于瓶高的三分之一。
13、夏季要有遮阳措施,防止暴晒,严禁与氯气瓶、氧气瓶及易燃物品同车运输。
14、装运乙炔瓶的车辆禁止烟火。
15、乙炔瓶在使用现场或班组小库内储量不得超过5瓶,可与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的厂房相邻建造,相邻的墙应是无门窗洞的防火墙,严禁任何管线穿过。
16、乙炔瓶贮存时要保持直立,并有防倒措施,严禁与氧气瓶氯气瓶及易燃品同向贮存,贮存间与明火和散放火地点距离不得小于10米。
17、乙炔瓶严禁放在通风不良及有放射线的场所,不得放在橡胶等绝缘体上,瓶库或贮存间有专人管理,并设置乙炔危险严禁烟火的醒目标志;
18、空瓶与实瓶应分开、整齐放置,并有明显标志;
三、使用乙炔瓶,应遵守下列规定:
1、使用前,应对钢印标记、颜色标记及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凡是不符合规定的乙炔瓶不准使用;2、乙炔瓶的放置地点,重瓶与空瓶应分别存放,不得靠热源和电器设备,与明火的距离不得小于10m(高空作业时,此距离为在地面的垂直投影距离);3、乙炔瓶使用时,必须直立,并应采取措施防止倾倒,严禁卧放使用;
4、乙炔瓶严禁放置在通风不良或有放射线源的场所使用;
5、乙炔瓶严禁敲击、碰撞,严禁在瓶估上引弧,严禁将乙炔瓶放置在电绝缘体上使用;
6、应采取措施防止乙炔瓶受曝晒或受烘烤,严禁用40℃以上的热火或其他热源对乙炔瓶进行加热;
7、移动作业时,应采用专用小车搬运,如需乙炔瓶和氧气瓶放在同一小车上搬运,必须用非燃材料隔板隔开;
8、瓶阀出口处必须配置专用的减压器和回火防止器。
正常使用时,减压器指示的放气压力不得超过0.15mpa,放气流量不得超过0.05m3/h.l。
如需较大流量时,应采用多只乙炔瓶汇流供气;
9、乙炔瓶使用过程中,开闭乙炔瓶瓶阀的专用搬手,应始终装在阀上。
暂时中断使用时,必须 焊、割工具的阀门和乙炔瓶瓶阀,严禁手持点燃的焊、割工具调节减压器或开、闭乙炔瓶瓶阀;
10、乙炔瓶使用过程中,发现泄漏要及时处理,严禁在泄漏的情况下使用;
11、乙炔瓶内气体严禁用尽,必须留有不低于0.05mpa的剩余压力。
12、使用乙炔瓶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对瓶阀、易熔合金塞等 进行修理或更换,严禁对在用乙炔瓶瓶体和底座等进行焊接修理。
2022年8月16日
第10篇 员工着装管理规定制度
第一条 为树立和保持公司良好的社会形象,进一步规范化管理,本公司员工应按本规定的要求着装。
第二条 员工在上班时间内,要注意仪容仪表,总体要求是:得体、大方整洁。
第三条 男职员的着装要求:夏天着衬衣、系领带;着衬衣时,不得挽起袖子或不系袖扣;着西装时,要佩戴公司徽。不准穿皮鞋以外的其他鞋类(包括皮凉鞋)。
第四条 女职员上班不得穿牛仔服、运动服、超短裙、低胸衫或其他有碍观瞻的奇装异服,并一律穿肉色丝袜。
第五条 女职员上班必须佩戴公司徽;男职员穿西装时要求戴公司徽。公司徽应佩戴在左胸前适当位置上。
第六条 部门副经理以上的员工,办公室一定要备有西服,以便有外出活动或重要业务洽谈时穿用。
第七条 员工上班应注意将头发梳理整齐。男职员发不过耳,并一般不准留胡子;女职员上班提倡化淡妆,金银或其他饰物的佩戴应得当。
第八条 员工违反本规定的,除通报批评外,每次罚款50元;一个月连续违反三次以上的,扣发当月奖金。
第九条 各部门、各线负责人应认真配合、督促属下员工遵守本规定。一月累计员工违反本规定人次超过三人次或该部室员工总数20%的,该负责人亦应罚100元。
第11篇 警用车辆管理规定制度
为了切实加强警用车辆管理使用,确保警用车辆正常运行,促进公安业务建设,特制定以下八条措施。
一、县局所有单位车辆实行固定驾驶员专人驾驶。局机关驾驶员由办公室统一管理,每年签订一次安全管理责任书,其它业务单位安全责任书由驾驶员所在单位主要领导负责签订。从 __年11月1日起 ,所有驾驶员必须持警车准驾证上岗,凡未领取警车准驾证的,一律不得驾驶警车,若发现驾驶警车现象的追究单位主要领导或主管领导责任。驾驶员不准将车辆交给非警人员和无照人员驾驶,凡发现一次,属聘用的驾驶员予以解聘,正式驾驶员予以待岗一个月处理。若发生交通事故等一切后果由驾驶员自负。县局和车辆使用单位不承担任何责任。
二、公务派车。各单位均要实行公务用车、派车制度,自制派车表,局机关公务用车原则上由各单位填写,驾驶员持派车单到办公室领取加油单。
三、定点停放。所有车辆在非工作时间必须停放在车库或指定位置,严禁将车辆停放在饭店酒楼和公共娱乐场所前,未经主管领导批准,驾驶员私自将车开出或将车辆随意停放在外,发生问题及交通事故的由驾驶员负全责,单位概不承担责任,发现一次扣发一个月工资的50%,发现第二次的,属聘用驾驶员予以解聘,正式驾驶员予以待岗一个月。
四、规范驾驶。严禁在非公务期间鸣警笛、乱停乱放、逆行、闯红灯,如违反要求,一经发现的要在全局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属聘用驾驶员予以解聘,正式驾驶员待岗一个月。
五、定点维修。驾驶员要爱护车辆,保持车辆清洁卫生,车辆需要维修时,必须提前申报,经核实,由主管领导批准后,持维修单到指定修理点进行维修。否则不予报销修理费用。外出执行公务的车辆无法保障行车安全需要维修时,驾驶员必须向车辆主管人员报告同意后,方可在外地维修。
六、驾驶员要坚守岗位,随时待命,严禁饮酒。未出车在上班时间内,驾驶员不能离开单位,保证随叫随到,鉴于公安业务的特殊性,手机要24小时开机。凡每月累计3次不在岗或一次不在岗贻误工作的,属聘用驾驶员予以解聘,正式驾驶员予以待岗一个月。
七、钻研业务。驾驶员要认真学习驾驶有关知识,不断提高驾驶水平,严禁疲劳驾车、驾驶带病车、开英雄车、酒后驾车,违者属聘用驾驶员予以解聘,正式驾驶员予以待岗一个月处理。
八、责任追究。驾驶员若一年内发生一次一般交通事故,且负主要责任的,给予待岗1个月,负全部责任的,待岗2个月;全年发生两次一般事故的给予待岗3个月;凡发生重大以上事故,负次要责任的待岗6个月,负主要以上责任的予以辞退,一切损失费用自负并追究法律责任。
第12篇 各种休假管理规定制度(范例)
一.探亲假
(一)工作满一年的正式职工(已转正)与配偶不住在一地,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指不能利用公休节假日在家居住一夜和休息半个白天的),可享受探望配偶待遇,每年30天。职工与父母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节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父母亲假期,每年20天(不包括岳父、岳母、公婆),每年按规定给与报销路费一次,二年中另一次探亲假期需自筹调休解决。职工与父母一方能够在公休节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探望父母的假期。未婚及丧偶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年享受探亲假一次,假期为20天。已婚职工探望父母亲,每4年给假一次,假期20天。[cnfla文章-帮您找文章]
(二)职工探亲原则上一次休完。特殊情况经领导批准分两次休完的,只报销一次往返路费。
(三)职工配偶是军队干部的,军队干部一方如果已经利用年休假探亲,职工一方因特殊情况需要再到部队探亲时,经批准,可给假一次,假期最多不超过30天。假期工资照发,往返路费本人自理;军队干部一方因工作需要当年不能利用年休假和职工一方团聚的,职工一方可按探亲规定享受休假和报销往返路费。
(四)职工学徒、见习、试用期间不享受探亲假(转正定级时间在下半年的,当年不享受探亲假)。
(五)女职工到配偶地点生育,享受生产假,不享受当年探亲假,路费可按探亲规定报销一次。
(六)职工的配偶与职工的父母同居一地的,可在探望配偶时,同时探望父母亲。不再另给探望父母家。
(七)职工在探亲期间,往返旅途遇到意外交通事故,不能按期返回的,因持当地交通部门证明,向人事科申报。
(八)在3月底以前结婚的职工,可享受当年度探望配偶假;当年已享受探望父母假的,不能再享受探望配偶假;病事假累计3个月,当年不能再享受任何探亲假。
(九)“五。一”、国庆、元旦、春节假(法定假)不包括在探亲假之内。
二.病假
(一)工作人员因病不能上班者,必须持本院保健医生的诊断证明,经所在科室同意方可休息。非保健医生开的病假条一律无效。
(二)大、中专毕业生见习期间请病、事假,相应延长见习期。
(三)凡探亲、事假、工休等在外地因急病就诊的职工,因持当地医院出示的证明、病历、化验单到保健科换病假条办理手续,否则一律按旷工对待,不给报销医药费。
(四)工作人员病愈要求恢复工作,需经副主任医师以上专家出具证明和医务科审批,确实可以恢复工作的方可复工。但复工后,不能胜任工作又请病假的,则应将其复工前后的病假时间连续计算。调入医院连续工作不满一年即请病假(一个月以上)者,扣发全部工资、津贴及一切福利待遇。
(五)关于病假期间的待遇,按国务院国发(81)52号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休期间的生活待遇的规定》执行。
三.事假
职工个人事情尽量利用工休假和节假日处理,一般不准请事假。因事必须请假者,应事先办理请假手续,严格执行审批权限,3天以下由科主任批准,分别报医务科护理部同意,人事科备案,3天以上由科室报医务科、护理部同意,人事科批准。科主任、护士长请事假需经分管院长批准,硬功外出或病休要告诉主管职能科室,以便安排工作。除特殊情况,电话请假、捎口信、捎假条及信件请假续假,一律无效,如缺勤按旷工处理。事假期间的待遇按本院规定执行。翌年内病史假累计超过6个月的,扣除工龄一年。
四.产假、婚假、节育手术假,均按省“计划生育条例”执行,由保健科同意,原计生办审批,人事科备查。
五.丧假
工作人员父母、配偶、子女死亡,给丧假3天,岳父、岳母、公婆,给丧假1天,超过3天按事假对待。父母、配偶、子女在外地死亡,路程所需时间不计在丧假之内。
六.工伤职工因工负伤,因根据劳动部门有关规定,经技术委员会讨论鉴定。确认为工伤后,写出书面材料,按有关工伤规定享受假期工资和福利待遇。
七.职工公休假规定
1.从工作第二年起,不满六年的职工,每年可休假5天;满六年不满十六年的,休假10天;满六年不满二十六年的,休假15天;二十六年以上,休假20天。
2.假期包括星期日,不包括国家规定的其他法定节、假日。
3.职工休假期间,工资照发,不发保健费。
4.职工休假应在本单位工作不受影响的情况下安排,由本人首先向所在科室提出书面申请,科室提出意见,报院人事科批准后再作具体安排。职工休假期间如需外出,应向所在科室说明去向。
5.未经批准,擅自休假或休假期满逾期不归者,按无故旷工处理。
6.各科室每月应将各种休假凭据,同科室考勤一齐月底前报人事科。如发现不安报批程序擅自安排休假者,扣罚该部门科室负责人及负责考勤人员当月奖金。
7.当年工休假原则上当年休,不提休、不补休。如确应工作需要,该年度不能安排工休假的,由所在科室负责向人事科写出书面报告,经分管院长同意,给于适当经济补贴。
8.有以下几种情况之一者不安排当年工休假:
(1)当年病、事假或疗养时间累计超过30天;
(2)当年已享受寒、暑假待遇者;
(3)当年在其他单位已享受工休假者;
(4)当年6月底新调入者;
9.工休假不得相互转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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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职职责内务职责内审员职责
第13篇 职业卫生管理规定制度
一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宪法》、《_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劳动法》等有关法规,为了加强集团公司职业卫生管理和职业病防治工作,减少职业病的发生,保护职工健康,促进石化企业的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职业卫生工作必须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防治研三结合,认真贯彻执行国家职业卫生法律、法规和卫生标准。
二 宣传与培训教育
第一条 认真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活动。各直属企、事业单位要把消防安全纳入宣传计划,新闻、电视等宣传部门,有进行消防安全安全教育的义务,宣传消防法规,普及消防知识,剖析消防案例,结合消防日、重大节日以及季节特点,加大宣传力度,提高职工消防意识。
第二条 直属企、事业单位要结合自身实际,拟定职工消防培训教育规划和计划,消防、安全、教育、劳资、人事等部门应当将消防知识纳入培训教育内容。
第三条 消防设备操作人员必须经过消防专项培训,学习掌握相应的操作技能,经考试合格上岗。
第四条 对新入厂及转岗的职工和进入生产区的各类人员,在进行安全教育时,必须有相适应的消防安全知识内容。
三 管理
第一条 各企业要认真实施《中国石化集团公司石油化工职工健康监护技术规范》,做好职工的健康监护工作。对作业场所的有毒有害因素及后果和预防措施应预先告知劳动者。
第二条 将职业卫生职业病防治工作纳入企业安全检查和总结评比工作。
第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的生产性工程项目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必须要有职业卫生部门参加,严格执行卫生部卫监发(1994)第28号《工业企业建设项目卫生预评价规范》,做好卫生预评价。
第四条 劳动作业场所监测数据,要按时上报给企业主管领导、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和集团公司。并在工作场所醒目位置设置公告牌公告。
第五条 各企业按时做好职业卫生职业病防治3—5年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年度总结。
第六条 对在职业卫生管理及职业病防治研究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集体和个人,应给予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
第七条 各企业根据本规定并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订实施细则,报集团公司安全与环保监督局备案。
第八条 归属集团公司领导的非直属企业含有尘、毒、噪声、射线等危害的单位,也要相应开展好职业卫生职业病防治研究工作。
四 防护措施
第一条 粉尘作业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尘肺病防治条例》,按照防尘的“八字方针”,水、湿、密、风、管、保、查、革综合治理措施,降低作业点粉尘浓度,达到卫生标准。
第二条 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和污染环境和尘毒作业,不得转嫁给集体或个人。
第三条 企业若改变产品原料或工艺流程,必须采取可靠的预防措施,并预先报告职业卫生主管部门,听取他们的意见,征得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四条 企业的尘、毒、射线、噪声等防护设施,必须加强维修管理,确保完好,未经职业卫生主管部门允许,不得停用。
第五条 在具有酸、碱等腐蚀性物质或化学烧伤危险的场所应设冲洗设备。
第六条 对噪声源采取隔音或消音措施,使噪声达到国家卫生标准。
五 组织机构与经费
第一条 集团公司安全与环保监督局负责职业卫生职业病防治监督工作。集团公司青岛安全工程研究院和职业病防治研究中心受安全与环保监督局的委托,负责集团公司职业卫生的具体工作。
第二条 各企业应有:1名副经理(副厂长))主管本企业的职业卫生职业病防治研究工作,并确定一主管部门统管职业卫生职业病防治研究工作。
第三条 根据需要各企业可设置职业病防治所(科、组),并配备必要的人员和仪器设备。
第四条 各企业要按国家及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做好监测工作,定期上报。
第五条 职业卫生职业病防治研究工作所需的经费,应列入年度计划,予以保证,专款专用。
六 消防组织
第一条 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成立专职消防队,实行专业化管理,配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专职消防队在企业主管安全领导的直接领导下履行下列职责:
1. 认真贯彻《消防法》,做好防火、灭火等消防工作;
2. 掌握企业主要生产过程的火灾特点,经常深入基层监督检查火源、火险及灭火设施的管理,督促落实火灾隐患的整改,确保消防设施完备、消防道路通畅;
3. 组织建立、健全企业义务消防队并对其进行业务技术指导训练,负责全体职工防火、灭火知识的教育;
4. 负责防火防爆区内固定动火点的管理,参加火灾爆炸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5. 参加新建、改建、扩建及技措工程有关防火措施、消防设计的“三同时”审查和验收;
6. 负责编制企业专用消防器材的配置和采购计划,负责消防器材的维护保养和修理;
7. 负责健全企业防火档案,对关键部位和要害单位制定出切实可行的消防灭火“三案”,每年至少演练两次;
8. 消防车辆随时处于完好状态。接到火灾报警后,5分钟内到达火场;
9. 设有气防站的消防队,应负责本单位的气防工作;
10. 对消防隐患提出治理方案和计划。
第二条 直属企、事业单位消防和安全部门要明确分工,密切协作,共同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第三条 对专职消防队伍的管理,应参照《企业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组织条例》、《公安消防部队执勤条令》(试行)和《公安消防部队执勤业务训练大纲》(试行)的要求,建立学习、训练、执勤、工作、生活的正规秩序。
第四条 直属企、事业单位应当建立由职工组成的义务消防队。义务消防队的主要职责是:
1. 学习宣传消防法规,定期参加消防训练,参加实地消防演习;
2. 协助本单位落实消防安全制度,进行经常性的防火检查;
3. 熟悉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明确危险点和控制点,维护本单位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熟练掌握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4. 扑救初起火灾,协助专职消防队扑救火灾。
七 灭火救援
第一条 直属企、事业单位任何人发现火灾时,都应当立即报警。任何人不得阻拦报警。严禁谎报火警。
发生火灾的单位必须立即组织力量控制和扑救火灾。
专职消防队接到报警后,必须立即赶赴现场,救助遇险人员,排除险情,扑灭火灾。
第二条 企业在组织和指挥火灾现场扑救时,消防总指挥员有权根据扑灭火灾的需要,决定下列事项:
1. 使用各种水源;
2. 截断电源、可燃气体和液体的输送,限制用火用电;
3. 划定警戒区,实行局部交通管制;
4. 为防止火灾蔓延,拆除或破损毗邻火场的建筑物、构筑物;
5. 调动企、事业单位内供水、供电、医疗救护、交通运输等有关单位协助灭火救助;
6. 向公安消防部门和集团公司消防联防单位请求增援。
第三条 对因参加扑救火灾负伤、致残或者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抚恤。
第四条 起火单位应当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火灾事实的情况。
第五条 专职消防队参加扑救外单位火灾后,应依照规定要求对方补偿损耗的燃料、灭火剂和器材、装备等。
第六条 消防车、消防艇以及消防器材、装备和设施,不得用于与消防和抢险救援工作无关事项。
八 基础设备与装备
第一条 企、事业单位的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必须与企事业单位建设相配套,做到统一规划,同步发展。上报企、事业单位建设规划,必须同时上报消防规划。
第二条 石油化工企、事业单位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和装备、器材,应满足国家有关消防法规、标准规范以及科技进步的要求。要积极采用和推广成熟的消防新技术、新产品。加强对现有消防设施的管理,确保各种消防设备、设施、装置完整好用。
第三条 直属企、事业单位应从实际出发,按规定配置必要的破拆、照明、举高等特种消防车和重型消防车;通讯、灭火、防护、训练器材和检测仪器等,要满足战备和防灭火的需要。
第四条 要确保消防资金的投入。教育、科研、技术改造、新产品开发、设备更新和基本建设等专项费用中,都应将消防方面的费用列入计划。
九 火灾预防
第一条 直属企、事业单位应当将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通道、消防装备等内容的消防规划纳入本单位总体规划,落实消防经费,做到专款专用。消防设施、消防装备不足或者不适应实际需要的,应当增建、改建、配置或进行技术改造。
第二条 生产、储存和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装置、罐区、栈台、码头、仓库和泵房,以及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等应当设置在合理的位置。不符合规定的、有关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限期解决。
第三条 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和装饰工程,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进行设计,建设单位的消防部门应参加审查,并按规定将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报送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未经审核或审核不合格的,建设单位不得施工。
第四条 直属企、事业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1. 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2. 确定本单位和所属各部门、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并在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中明确防火安全责任;
3. 针对本单位的特点对职工进行消防宣传教育;
4. 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5.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
6. 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畅通,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标志。
7. 企、事业单位领导要定期分析本单位消防安全情况,研究解决实际问题。
直属企、事业的下属各单位,包括后勤、服务单位、“三产”分离企业应当依照前款有关规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第五条 直属企、事业单位应当结合集团公司有关关键部位及要害单位安全管理的规定,将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人员重大伤亡或者财产重大损失的部位,确定为本单位
的消防安全重点部位。
有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单位除应当履行上款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1. 建立防火档案,设置防火标志,确定火灾危险源(点),实行严格管理;
2. 结合岗位职责,实行防火巡检,做好巡检记录;
3. 定期对职工进行消防安全培训;
4. 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消防演练。
第六条 生产、储存、运输、销售或者使用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的规定和集团公司防火防爆十大禁令。
生产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单位,对产品应当附有燃点、闪点、爆炸极限等数据的说明书,并且注明防火防爆注意事项。对独立包装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应当贴附危险品标签。
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场所,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的规定。禁止携带火种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场所,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罐区要实行封闭式管理。
储存可燃物资的仓库管理,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的规定。
第七条 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因特殊情况需要明火作业的,必须严格按照《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安全用火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作业人员应当遵守安全规定,并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
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的作业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严格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第八条 严格执行《中国石化集团公司消防设施管理规定》,禁止使用未经合法检验机构检验合作的消防产品。
第九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使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消火栓,不得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堵塞消防通道。
修建道路以及停水、停电、截断通信线路有可能影响消防灭火救援时,必须事先通知本单位消防队,经办理有关审批手续后方可进行。
第十条 消防安全检查发现火灾隐患,应当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个人采取措施,限期整改。
十 法律责任和处罚
第一条 对火灾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凡《消防法》中已经作出规定的,按《消防法》中的规定进行;违反《消防法》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条 直属企、事业单位应根据《消防法》第五章法律责任规定制定内部相应的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规定。
第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1. 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违章使用明火作业,或者违反集团公司防火防爆十大禁令,在上述场所携带火种、吸烟、使用明火的;
2. 未经批准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场所的;
3. 穿易产生静电的服装和带铁钉的鞋进入油气区,或者在油气区用黑色金属或易产生火花的工具敲打,撞击和作业的;
4. 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或者违反安全生产责任制,造成火灾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5. 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6. 埋压、圈点消防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堵塞消防通道的,或者损坏和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7. 不执行火场指挥员指挥或故意阻碍消防车(艇)通行,影响火灾扑救的;
8. 有重大火灾隐患,经通知逾期不改正的;
9. 阻拦报火警或者谎报火警的;
10. 过失引起火灾,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第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追究企、事业单位领导或有关主管部门领导的责任。
1. 本单位发布的指令、命令、决定、规章制度违反了《消防法》的;
2. 无视消防监督管理部门的警告,未及时消除火灾隐患的;
3. 消防安全工作无人负责,管理混乱的;
4. 不按规定对职工进行消防安全培训教育,因缺乏消防安全知识发生火灾事故的;
5. 设备带病运行,不按规定检修,造成火灾,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6. 作业环境不安全,消防设施不齐全,又不采取措施,造成火灾或影响火灾扑救的;
7. 规章制度不健全,无安全操作规程作业,造成火灾或影响火灾扑救,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8. 不按设计施工或擅自降低防火等级,造成火灾,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9. 未经完工验收擅自投产、使用、造成火灾,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10. 发生火灾事故后仍未采取有效防范措施,致使同类事故重复发生的。
十一 附则
各直属企、事业单位依据《消防法》和本规定,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第14篇 经济合同管理规定制度
为保证本公司在国家的政策、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合法经营,保护本公司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加强公司内部的合同管理,减少经济纠纷,特制定本规定。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及下属公司各业务部门签订的商品购销及贸易类经济合同,其他合同的管理规定将另行制定。
合同的内容要求第一条 订立经济合同,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令,必须符合国家政策和计划的要求,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利用合同进行违法活动,损害本公司的利益。 第二条 订立经济合同,必须贯彻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等价有偿的原则,为公司创造经济效益。 第三条 为保证经济合同内容的合法性,禁止随便携带已盖合同专用章或公章的空白合同或空白便条,如确有需要,须经主管业务的副总经理批准并办理领用手续,使用完毕经审查无误后,办理销准手续。合同的签订要求第四条 公司的所有经济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订立。 第五条 为便于管理,公司的经济合同实行统一编号制和一式五份制。合同签订后,除交付对方必要的份数外,负责该项业务的业务员应存底,同时送合同监察员、业务主管部门及财务部门各一份存查。 第六条 所有经济合同原则上应采用公司统一制定的格式合同。业务人员对于格式合同的条款须有全面、正确的理解,对于选择的条款和不采用的条款应明确标注,以免产生误解。 第七条 在订立经济合同前,应对对方当事人的工商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法人授权委托及资信状况进行认真审查,并应将上述情况形成书面资料存查。 第八条 合同的关键用语应力求准确,表述应规范,明确,文字书写要工整。 第九条 合同应具备下列主要条款: (一) 合同标的(如货物、劳务等); (二) 标的物数量和质量(质量应写明执行何种质量标准或由双方议定); (三) 价款或酬金,除写明数额外,还应明确支付地点、计算标准、支付方式等; (四) 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 (五) 违约责任; (六) 数额较大的经济合同,有条件的应要求对方当事人提供保证(可采用担保、抵押、保证金、留置等方式)。 第十条 合同订立后,如经双方协商对合同进行变更或解除,应以书面形式作出并由双方签字盖章。合同审批权限第十一条 本规定范围内的所有经济合同都必须严格地按照下列权限审批。 第十二条 合同中涉及支付贷款,依据货款数额按照以下权限审批: (一) 货款总额在100万元以下的,由业务部门、财务部审核,主管副总经理审批,经财务总监核准; (二) 货款总额在100万~500万元的,由业务部门、财务部、主管副总经理审核,报总经理审批,经财务总监核准; (三) 货款总额在500万~2000万元的,由业务部门、财务部、主管副总经理,报董事长审批,经财务总监核准; (四)货款总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由业务部门、财务部、主管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总经理报董事长审批,并经董事长办公会通过。 第十三条 合同条款中如有涉及定金预付内容的,依据定金数额,按下列权限审批: 1. 定金数额在10万元以下的,由业务部门、财务部审核,主管副总经理审批,报财务总监核准: 2. 定金数额在10万~50万元的,由业务部门、财务部、主管副总经理审批,报总经理审批,经财务总监核准; 3. 定金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由业务部门、财务部、主管副总经理、总经理审核,经财务总监核准,报董事长审批。 第十四条 各下属公司一律不得擅自对外担保贷款。 第十五条 各业务部门只能在各自经营范围内对外签订购销合同及进出口代理合同,其他合同(如借款、担保、承包、合资、联营等),必须经公司法人代表,特别授权方可签订。 第十六条 以上审批权限应严格遵守,严禁隐瞒不报,不准逾级逾时上报。合同的审批程序第十七条 结合前一章有关规定,合同的审批应按照主办业务员、部门经理、合同监察员、公司经理、总公司领导这一顺序严格执行审批程序。 第十八条 各级审批人员应对合同进行全面审核,并写明具体意见。业务人员、部门经理应着重审查合同的真实性和经济效益;合同监察人员应主要从合同的规范性、合法性等方面进行审核;公司经理对合同负责全面审核。以上人员要明确分工,各司其责。 第十九条 具体每一经济合同的审批应填写合同审核表,审批表格样式附后: 第二十条 已订立的经济合同经双方协商,确有必要变更或撤销的,按照合同原审批程序重新报批。 第二十一条 合同审批表和双方的往来信件、传真、函电、票据、单证等,均应作为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同合同一起存档备查。合同的履行及管理第二十二条 经济合同签订后,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各业务部门应积极自觉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同时督促对方当事人履行合同。 第二十三条 对方当事人不能履行合同,且我方已掌握其确切资料,可为维护公司的利益暂时中止履行合同,并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第二十四条 为了对合同签订后的履行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执行合同的业务员、合同监察员在审查合同时,应根据双方约定的履行期限和方式制作合同履行进度表。 第二十五条 合同监察员应根据合同履行进度表,监督合同的履行情况,并由具体业务主办人员同合同监察员共同视履行进度填写进度表。 第二十六条 合同对方如不履行合同或出现违约,业务人员应立即将具体情况向合同监察员和部门负责人通报,共同制定对策。合同出现问题后的处理第二十七条 经济合同在订立或履行过程中发生问题和纠纷的,业务部门应及时向主管机构和领导逐级汇报,汇报应采用书面形式,情况特别紧急的(如货入仓),应先行采取紧急措施,保证财产不受损失。 第二十八条 对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或违约的,我方应暂时中止履行合同,并通知对方尽快履行合同,要求其承担因违约给我方造成的经济损失;通知或其他意思表示应采用书面并可留作依据的方式。 第二十九条 如通过协商方式不能解决纠纷,业务部门应及时与公司法律事务室联系,听取法律意见,以便通过程序妥善处理。 第三十条 各业务部门及有关人员应严格遵守本制度,对于违反上述规定,导致公司经济利益受到损失的,将根据公司奖惩制度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15篇 征稽处单位职责机构岗位设置管理规定制度
征稽处单位职责、机构、岗位设置管理规定、制度
一、征稽处职责范围
1、宣传、贯彻执行公路养路费,车辆购置附加费征收政策,定期检查“两费”政策执行情况。
2、负责分解,下达“两费”征收计划,并检查执行情况,完成征费任务,督促按时足额上解入库。
3、认真执行财会,劳动人事,工资奖励等规章制度,负责“两费”收、支会计核算和加强财务会计监督。
4、负责财务、费收、劳动工资各项统计报表的编制,综合分析并提出改进措施和意见。
5、根据《审计条例》,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对本单位及本单位的下属单位的财务收支及其经济效益,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6、负责各项报表、帐册、票据的领取、登记、保管、发放和核销工作。
7、负责全区(市)征稽车辆、微机、传真机、无线电等设备的运用和管理,保证微机台帐和各类数据真实、准确。
8、抓好精神文明建设,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二、处机关行政机构、岗位设置
三、处长职责
1、带领全处职工宣传、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2、严格执行国家公路规费征收政策,定期检查全市征稽系统对国家费,政策的执行情况,坚持原则,为政清廉,带领全处职工依法征费,文明执法,规范执法,努力完成上级下达的费(税)计划任务。
3、坚持行政领导下的集体分工负责制,不断地改进领导方法,提高管理水平,充分发挥副处长和各职能部门的作用、支持工作。
4、负责组织分解,下达公路规费征收计划,并督促按时足额上解入库。
5、负责公路规费收、支会计核算和加强财务会计监督,认真执行财会,劳动人事,工资奖励等规章制度。
6、根据《审计条例》,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对本单位及下属单位的财务收支及其经济效益,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7、定期召开办公会议和处务会议,检查总结工作,研究布置,及时地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注重人才的培训,不断提高职工队伍的业务素质,不断提高费收内来,综合档案和稽查管理水平。
8、关心群众生活,注意工作方法,团结同志,在政策允许范围内提高职工的生活福利待遇,解决职工的后顾之忧。
9、加强党政联系,协助党委书记抓好精神文明建设,做好职工思想政治工作,充分调动职工积极性,努力提高队伍素质和征费管理水平。
四、处副处长职责
1、按照具体分工,抓好各项分管工作,并对处长负责,当好助手和参谋,积极搞好配合,确保工作计划的实现。
2、抓好各分管科室的管理工作,针对各个时期情况定期拟定出工作计划,在征得处长的意见后,再组织实施。
3、坚持工作汇报制度,对各项工作的设想以及组织实施的情况,要及时向主管领导汇报。
4、注重集体领导下的分工协助问题,在副职分管工作中出现交叉的情况下,要做好相互研究,通气工作。
5、对处机关的各项改革、文明建设等重大问题,要积极参与,共同决策,并认真贯彻落实。
6、共同抓好全处职工政治思想工作。协助处工会、团组织开展活动,协助党委开展群众性的思想政治工作,发挥群团组织作用。
7、处长因公出差,不在处时,受处长之托,代为处长主持全处工作。
五、规费征收管理科职责
1、认真宣传和执行规费征收政策、法规负责检查政策、法规执行情况。
2、负责规费计划的测算和分解,定期检查计划的执行情况。
3、负责规费收入财务和车辆统计管理工作,及时上解入库费款,按时报送财务及统计报表。
4、负责规费票证管理工作,严格领发和核销制度。
5、开展规费征收政策研究工作,制定辖区规费征收管理考核办法,对各征稽所征费工作的业务指导和培训。
6、及时收集、整理规费征收的原始数据资料及征费动态信息,随时为领导提供决策数据。
7、负责微机征费系统的开发、运用、指导和管理。
8、负责对全市在籍车辆及进、出驻运车辆的动态管理和费源管理工作。
9、负责全市规费征管中的日常工作。协调好“两费”征收工作中的配合问题,探讨“两费”征收的新办法和新手段。
10、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六、规费征收管理科科长职责
1、负责科室人员的行政管理工作,组织本科人员进行经常性的政治、业务学习,加强思想政治工作,不断提高本科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
2、正确掌握、执行国家规费征收法规、政策,及时测算、分解规费征占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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