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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管理制度3篇

更新时间:2024-11-12

女职工管理制度

女职工管理制度是企业管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保障女性员工的权益,促进性别平等,并确保企业运营的稳定和高效。其内容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1. 女职工的招聘与选拔

2. 工作安排与劳动保护

3. 职业发展与培训

4. 特殊时期的权益保障

5. 性别平等政策与反歧视措施

6. 申诉与纠纷解决机制

包括哪些方面

1. 招聘与选拔:确保女性员工在招聘过程中享有公平的机会,避免性别偏见。

2. 工作安排:合理分配工作任务,考虑女性生理特点,避免过度劳累。

3. 劳动保护:提供必要的工作安全防护,尤其在孕期、哺乳期等特殊时期。

4. 职业发展:制定公平的晋升机制,支持女性员工的职业成长。

5. 权益保障:明确假期权利,如产假、哺乳假等,以及相应的薪酬待遇。

6. 反歧视措施:设立投诉渠道,及时处理性别歧视问题,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

重要性

女职工管理制度的重要性体现在:

1. 促进性别平等:制度化的管理能消除性别差异,营造公正的工作环境。

2. 提升员工满意度:保障女职工权益,增强其对企业的归属感和忠诚度。

3. 保持企业竞争力:吸引并留住优秀女性人才,提升企业整体实力。

4. 法规遵从:遵守国家关于女职工保护的法律法规,避免法律风险。

方案

1. 制定详细政策:企业应明确女职工在招聘、工作安排、职业发展等方面的具体权益,形成书面政策。

2. 培训与宣传:定期组织性别平等培训,提高全员意识,同时通过内部通讯等方式宣传相关规定。

3. 监督与评估:设立专门机构或人员,监督制度执行情况,定期评估制度效果。

4. 强化沟通:鼓励女职工参与决策过程,听取她们的需求和建议,及时调整和完善制度。

5. 落实责任:对于违反制度的行为,要严肃处理,确保制度的有效性。

女职工管理制度的实施,需要全体员工的理解和支持,更需要管理层的坚定执行。只有这样,我们才能构建一个尊重女性、性别平等、和谐发展的企业环境。

女职工管理制度范文

第1篇 女职工与未成年工劳动保护管理制度

《劳动法》规定国家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公司根据此规定,特制定女职工与未成年工劳动保护管理制度。

1、依据国家颁布的各种劳动保护法规和其他方面相应规定的劳动保护措施,公司应明确规定女职工禁忌从事劳动的范围,对女职工的健康安全实施全面保护(禁忌从事的劳动,其他方面保护)。

2、女职工是指本企业的女性劳动者:即在机关和施工现场中从事体力和脑力劳动的女性工作者。

3、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是指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是生产过程中存在着可能对女职工生理机能产生不利影响的职业性有害因素。

4、本企业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工作内容包括:

1)、建筑业脚手架的组装和拆除作业,以及电力、电信行业的高处架线作业;

2)、连续负重(指每小时负重次数在六次以上)每次负重超过二十公斤,间断负重每次负重超过二十五公斤的作业;

3)、《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ⅳ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4)、女职工在月经期间禁忌从事的劳动:a低温作业;b《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ⅲ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c《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中第ⅱ级(含ⅱ级)以上的作业。

5、婚待孕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作业场所属于《有毒作业分级》标准中第ⅲ、ⅳ级的作业。

6、怀孕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

1)、作业场所空气中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镉、铍、砷、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已内酰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环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作业;

2)、作业场所放射性物质超过《放射防护规定》中规定剂量的作业;人力进行的土方和石方作业;

3)、《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ⅲ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4)、伴有全身强烈振动的作业,如风钻、捣固机、锻造等作业,以及拖拉机驾驶等;

5)、工作中需要频繁弯腰、攀高、下蹲的作业、如焊接作业;

6)《高处作业分级》标准所规定的高处作业。

7、乳母禁忌从事的劳动:

1)、第6条中第1)、5)项的作业;

2)、作业场所空气中锰、氟、溴、甲醇、有机磷化合物、有机氯化合物的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作业。

8、女职工的其他劳动保护:

1)、公司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解除劳动合同;

2)、女职工月经期保护:女职工月经期间,公司或项目除了不得安排参加上述规定的禁忌从事劳动的工作外,还应建立管理档案,有条件的项目可逐步建立女职工卫生室。

3)、女职工孕期保护:女职工自确定怀孕之日起,除不得接触超过卫生防护要求的工业毒物和有急性中毒危险的作业外,公司或项目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加班加点。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公司或项目应当算作劳动时间。

4)、女职工产期保护: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女职工哺乳期内,对有未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两次哺乳时间,每次三十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哺乳时间可合并使用并算作劳动时间。

女职工劳动保护的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向公司主管部门或北京市劳动部门申诉。

对部门或项目违反规定侵害了女职工合法权益,视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或追究责任,情节严重者受害者可申请政府主管部门追究管理者的行政责任。

本公司根据国家未成年工保护的有关规定,考虑到企业所在行业特点和工作强度,强制规定本企业包括公司机关和工程项目,严禁使用未成年工从事各项工作(包括实习),分包单位严禁使用未成年工从事施工生产,如有违禁者,公司和项目将给予清退并对责任者进行相应的处罚。

其它内容参照(劳安字[1990]2号)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等执行。

第2篇 女职工未成年工劳动保护管理制度

《劳动法》规定国家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公司根据此规定,特制定女职工与未成年工劳动保护管理制度。

1、依据国家颁布的各种劳动保护法规和其他方面相应规定的劳动保护措施,公司应明确规定女职工禁忌从事劳动的范围,对女职工的健康安全实施全面保护(禁忌从事的劳动,其他方面保护)。

2、女职工是指本企业的女性劳动者:即在机关和施工现场中从事体力和脑力劳动的女性工作者。

3、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是指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是生产过程中存在着可能对女职工生理机能产生不利影响的职业性有害因素。

4、本企业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工作内容包括:

1)、建筑业脚手架的组装和拆除作业,以及电力、电信行业的高处架线作业;

2)、连续负重(指每小时负重次数在六次以上)每次负重超过二十公斤,间断负重每次负重超过二十五公斤的作业;

3)、《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ⅳ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4)、女职工在月经期间禁忌从事的劳动:a低温作业;b《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ⅲ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c《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中第ⅱ级(含ⅱ级)以上的作业。

5、婚待孕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作业场所属于《有毒作业分级》标准中第ⅲ、ⅳ级的作业。

6、怀孕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

1)、作业场所空气中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镉、铍、砷、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已内酰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环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作业;

2)、作业场所放射性物质超过《放射防护规定》中规定剂量的作业;人力进行的土方和石方作业;

3)、《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ⅲ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4)、伴有全身强烈振动的作业,如风钻、捣固机、锻造等作业,以及拖拉机驾驶等;

5)、工作中需要频繁弯腰、攀高、下蹲的作业、如焊接作业;

6)《高处作业分级》标准所规定的高处作业。

7、乳母禁忌从事的劳动:

1)、第6条中第1)、5)项的作业;

2)、作业场所空气中锰、氟、溴、甲醇、有机磷化合物、有机氯化合物的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作业。

8、女职工的其他劳动保护:

1)、公司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解除劳动合同;

2)、女职工月经期保护:女职工月经期间,公司或项目除了不得安排参加上述规定的禁忌从事劳动的工作外,还应建立管理档案,有条件的项目可逐步建立女职工卫生室。

3)、女职工孕期保护:女职工自确定怀孕之日起,除不得接触超过卫生防护要求的工业毒物和有急性中毒危险的作业外,公司或项目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加班加点。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公司或项目应当算作劳动时间。

4)、女职工产期保护: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女职工哺乳期内,对有未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两次哺乳时间,每次三十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哺乳时间可合并使用并算作劳动时间。

女职工劳动保护的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向公司主管部门或北京市劳动部门申诉。

对部门或项目违反规定侵害了女职工合法权益,视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或追究责任,情节严重者受害者可申请政府主管部门追究管理者的行政责任。

本公司根据国家未成年工保护的有关规定,考虑到企业所在行业特点和工作强度,强制规定本企业包括公司机关和工程项目,严禁使用未成年工从事各项工作(包括实习),分包单位严禁使用未成年工从事施工生产,如有违禁者,公司和项目将给予清退并对责任者进行相应的处罚。

其它内容参照(劳安字[1990]2号)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等执行。

第3篇 女职工劳动保护管理制度

(一)目的

为了减少和解决公司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女职工健康,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公司所有在册女职工适用本制度。

(三)内容要求

1.公司应当加强女职工劳动保护,采取措施改善女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对女职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知识培训。

2.公司应当遵守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规定。公司应当将本单位属于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岗位书面告知女职工。

3.公司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4.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公司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5.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公司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6.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7.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8.女职工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乡、镇级以上的医务部门证明,给予15天至30天的产假;怀孕四个月以上(含四个月)流产的,给予42天产假;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早产的按生育假处理,流产包括自然流产和人工流产。

9.施行节育手术的女职工,其假期按下列规定执行:

9.1 放置宫内节育器的,自手术之日起休息2天,手术后一周内不作重体力劳动;

9.2 摘取宫内节育器的,当日休息1天;

9.3 施行绝育手术的,休息21天;

9.4 人工流产同时施行绝育手术的,除享受第七条规定的产假外,另加假10天;

9.5 正常分娩后施行绝育手术的,除享受产假外,另加假14天。

10.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公司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支付。

11.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公司支付。

12.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公司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13.公司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14.女职工比较多的部门应当根据女职工的需要,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等设施,妥善解决女职工在生理卫生、哺乳方面的困难。

15.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

16.女职工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按照《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的相关规定执行。

17.在劳动场所,公司应当预防和制止对女职工的性骚扰。

18.女职工劳动保护的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向公司提出意见或建议,公司应及时给予解决和答复。

19.违反本规定,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的,女职工可以依法投诉、举报、申诉,依法向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机构申请调解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凡违反本规定,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造成女职工损害的,依法给予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1.生产技术处、办公室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对各部门遵守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2.本制度由办公室负责起草、解释。

23.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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