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系统网络运行管理制度》旨在规范企业内部的网络运行管理,确保系统的稳定、高效、安全运行,提升工作效率,防范潜在风险。该制度涵盖了网络设备管理、网络安全、数据保护、故障处理及日常维护等多个方面。
1. 网络设备管理:包括设备的采购、安装、配置、升级、报废等全生命周期管理,以及设备的日常巡检和维护。
2. 网络安全:规定了防火墙设置、入侵检测、病毒防护、访问控制等方面的策略和措施,以防止未授权访问和恶意攻击。
3. 数据保护:明确了数据备份、恢复、加密、权限管理等政策,确保数据的安全性和完整性。
4. 故障处理:制定了故障报告、诊断、修复和预防机制,以快速响应并解决网络问题。
5. 日常维护:包括网络性能监控、系统更新、优化调整等日常工作,保证网络的持续稳定运行。
系统网络运行管理制度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一方面,良好的网络运行是企业业务正常开展的基础,任何网络故障都可能导致生产力下降,甚至影响客户满意度。另一方面,随着数字化转型的推进,网络安全威胁日益严重,一套完善的管理制度能有效防御外部攻击,保护企业资产不受损失。此外,数据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数据安全的保障对于企业长远发展至关重要。
1. 设立专门的网络运维团队,负责网络设备的管理和维护工作,定期进行设备检查和系统更新。
2. 实施严格的访问控制,对敏感数据实行分级权限管理,确保只有授权人员才能访问。
3. 建立全面的网络安全策略,定期进行安全审计和漏洞扫描,及时修补安全漏洞。
4. 制定详细的数据备份计划,确保在发生故障时能够快速恢复数据,减少业务中断时间。
5. 对网络性能进行实时监控,发现问题及时预警,通过优化网络配置提高系统效率。
6. 定期组织网络和信息安全培训,提高员工的防范意识和应对能力。
通过以上方案的实施,我们将构建一个安全、高效、稳定的网络运行环境,为企业的运营和发展保驾护航。
第1篇 安全监控系统网络运行管理制度
一、 必须保持网络畅通,24小时正常可靠运行,未经许可不得变更设置和参数,更不得挪作他用。
二、 配备专职网路管理技术人员,定期对网络设备和传输设备检修、维护,保证设备完好,运行正常。
三、 配备的电话应固定在机房,并保证畅通。
四、 保证中心站机房信息安全、防火、防盗、防雷、空调系统、usp电源系统等相关设施的完好及运行正常。
五、 安全监测监控信息,网络系统运行是一封闭专用内部网络,严禁和其他网络相接。
六、 机房操作人员不得通过安全信息网络从事危害网络安全和公共安全、损害公众利益或侵害他人正当权益的活动,不得利用网络传播和发送与安全生产无关的其他信息。
七、 根据需要为操作人员设置密码,密码要注意保密,定期更换,根据各自的权限进行操作,不得越权操作。
八、 监测专用计算机不得运行与监测系统无关的任何程序,严禁打字、上互联网、玩游戏等上述现象,一经发现,必须严肃处理。
九、 必须配备制定防火墙设备,最大限度保证封闭网络漏洞,不受黑客攻击。
十、 必须安装客户端防病毒软件,保证系统正常运行。
十一、 实时监测网络病毒,及时更新病毒库和客户端防病毒软件,系统升级。
第2篇 安全指挥中心监控系统网络运行管理制度
1、 地面中心站必须24h有人值班。值班人员应认真监视显示的各种信息,详细记录系统的运行状态,接收上一级网络中心下达的指令并及时进行处理,填写运行日志,打印安全监控日报表,报矿指挥中心负责人审阅。
2、 系统发出报警、断电、馈电异常信息时,中心站值班人员必须立即通知矿井安全指挥中心,查明原因,并按规定程序及时报上一级网络中心。处理结果应记录备案。
3、 监控人员接到报警、断电信息后,应立即向矿安全指挥中心值班领导汇报,同时按规定指挥现场人员停止工作,断电时撤出人员,处理过程应记录备案。
4、 当系统显示井下某一区域瓦斯超限并有可能波及其它区域时,中心站值班员应按瓦斯事故应急预案手动遥控切断瓦斯可能波及区域的电源。
5、 网络中心必须24h有人值班。值班人员应认真监视测控数据,核对煤矿上传的隐患处理情况,发现异常情况要详细查询,按规定进行处理。填写运行日志,打印报警信息日报表,报指挥中心值班领导审阅。
6、 联网网络中心值班人员发现煤矿瓦斯超限报警、馈电状态异常情况等必须通知煤矿核查情况,按应急预案进行处理。
7、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中心站值班人员接到网络中心发出的报警处理指令后,要立即处理落实,并将处理结果向网络中心反馈。
8、 网络中心值班人员发现煤矿安全监控系统通讯中断或出现无记录情况,必须查明原因,并根据具体情况下达处理意见,处理情况记录备案,上报值班领导。
网络中心每月应对瓦斯超限情况进行汇总分析,报当地煤炭行业主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分局。
第3篇 某集团瓦斯监控系统网络运行管理制度
第一条 瓦斯监测系统的三级联网网络为煤矿瓦斯安全管理开辟了新的有效管理途径,它加大了井下瓦斯管理的透明度,有效遏制了重大瓦斯事故的发生。
第二条 安全监控系统联网实行分级管理。集团公司安全监控网络中心必须向省安全监控网络中心上传实时测控数据,各矿必须向集团公司安全监控网络中心上传实时测控数据,网络中心对矿安全监控系统的运行进行监督和指导。
第三条 网络中心必须24h有人值班。值班人员应认真监视测控数据,核对矿上传的隐患处理情况,发现异常情况要详细查询,按规定进行处理。填写运行日志,打印报警信息日报表,报值班领导审阅。
第四条 网络中心值班人员发现瓦斯超限报警、馈电状态异常情况等必须通知该矿核查情况,按应急预案进行处理。
第五条 网络中心值班人员发现煤矿安全监控系统通讯中断或出现无记录情况,必须查明原因,并根据具体情况下达处理意见,处理情况记录备案,上报值班领导。
第六条 安全监控系统中心站值班人员接到网络中心发出的报警处理指令后,要立即处理落实,并将处理结果向网络中心反馈。
第七条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主机及系统联网主机必须双机或多机备份,当工作主机发生故障时,备份主机应在5min内投入工作。
第八条 联网主机应装备硬件防火墙等网络安全设备。
第九条 矿安全监控系统主机或显示终端应设置在矿调度室内。
第十条 矿安全监控网络系统由矿信息中心、通风区共同负责管理,确保瓦斯监控网络24小时不间断正常有效运转。
第十一条 瓦斯监控网络系统的各种设备(服务器、路由器、交换机、工作机)必须配备专线双回路供电电源或8小时制式的ups电源,确保瓦斯网络设备的不间断正常供电。
第十二条 瓦斯网络设备的全部ip地址由信息中心统一分配和设置,任何人、任何组织不得更改瓦斯网络系统任意一个ip地址。
第十三条 未经网络管理人员的同意,任何人不得随意更改系统软件。
第十四条 瓦斯网络系统任意一台机禁止播放与系统无关的文件,禁止通过媒体介质或网络复制和安装瓦斯网络系统之外一切无关资料。严禁瓦斯网络系统任何数据对外随意传输与复制。
第十五条 瓦斯网络系统的全部计算机禁止任何人登陆国际互联网,禁止任何人对外的邮件传递操作。
第十六条 未经矿总工程师同意,任何人不得随意对瓦斯网络所有设备停止运行,任何人不得对网络相关软件进行中止操作。
第十七条 瓦斯网络的每一台计算机应分别安装正版系统杀毒软件和正版网络实时病毒监控软件、并动态随时升级或动态更新杀毒软件病毒库。
第十八条 安全监控系统中心站值班人员负责操作记录杀病毒结果,并将杀毒结果于每周一12:00之前汇报集团公司瓦斯监控中心。
第十九条 安全监控系统中心站值班人员每天定期检查瓦斯网络信道的工作情况,发现问题,2小时排除网络故障。
第二十条 安全监控系统中心站值班人员应及时发现矿井监测系统和集团公司瓦斯传输系统的运行情况、存在问题。
第二十一条 安全监控系统中心站值班人员严格按集团公司瓦斯监控中心监测装置的命名规范执行。
第二十二条 安全监控系统中心站值班人员通过集团公司瓦斯监控系统,随时观察系统网络运行情况,如有传输中断等问题须在10分钟内通知矿有关人员,有关单位解决,同时汇报集团公司瓦斯监控中心。
第二十三条 集团公司网络中心、矿安全监控系统网络中心对网络运行数据保存时间应不少于2年。
第4篇 监控系统网络运行管理制度
一、安全监控分站处应设置安全监控管理牌版。监控分站要指定人员管理,保证设备正常运转。各地点使用的传感器必须明确队组、人员管理、吊挂和移动。造成损坏或丢失的,应由责任人负责赔偿。
二、安全监控维护人员(监测工)对分站等监控设备每月进行一次调校,对甲烷传感器每10天进行一次调校,对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每7天进行一次调校,对甲烷超限断电功能每10天进行一次测试。12
三、安全监控维护人员要经常对安全监控设备进行巡检、维修、保养,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保证设备完好,可靠运行。
四、安全监控维护人员应做好安全监控设备台帐、故障登记、检修记录、巡检记录、调校测试记录。
五、安全监控中心站严禁非工作人员入内。监视器要专用监控,不得乱动、乱调,随便加入无关信息和做无关工作。由此造成损坏或损失的,由当事人赔偿。
六、安全监控值班人员(调度员)要时刻注意安全监控系统运行情况,认真监视监视器所显示的各测点变化等信息情况。发现报警、断点、分站无答等异常情况,要立即向值班矿领导、安全监控维护人员汇报。
七、安全监控值班人员负责将《安全监控日报》每天打印一份,《报警断电记录月报》每月打印一份,报矿长、矿总工程师签字,并做好《中心站运行日志》记录。
八、安全监控管理人员要及时绘制补充安全监控系统图和示意图,填写修改安全监控管理牌板内容。
第5篇 s矿安全指挥中心监控系统网络运行管理制度
1、 地面中心站必须24h有人值班。值班人员应认真监视显示的各种信息,详细记录系统的运行状态,接收上一级网络中心下达的指令并及时进行处理,填写运行日志,打印安全监控日报表,报矿指挥中心负责人审阅。
2、 系统发出报警、断电、馈电异常信息时,中心站值班人员必须立即通知矿井安全指挥中心,查明原因,并按规定程序及时报上一级网络中心。处理结果应记录备案。
3、 监控人员接到报警、断电信息后,应立即向矿安全指挥中心值班领导汇报,同时按规定指挥现场人员停止工作,断电时撤出人员,处理过程应记录备案。
4、 当系统显示井下某一区域瓦斯超限并有可能波及其它区域时,中心站值班员应按瓦斯事故应急预案手动遥控切断瓦斯可能波及区域的电源。
5、 网络中心必须24h有人值班。值班人员应认真监视测控数据,核对煤矿上传的隐患处理情况,发现异常情况要详细查询,按规定进行处理。填写运行日志,打印报警信息日报表,报指挥中心值班领导审阅。
6、 联网网络中心值班人员发现煤矿瓦斯超限报警、馈电状态异常情况等必须通知煤矿核查情况,按应急预案进行处理。
7、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中心站值班人员接到网络中心发出的报警处理指令后,要立即处理落实,并将处理结果向网络中心反馈。
8、 网络中心值班人员发现煤矿安全监控系统通讯中断或出现无记录情况,必须查明原因,并根据具体情况下达处理意见,处理情况记录备案,上报值班领导。
网络中心每月应对瓦斯超限情况进行汇总分析,报当地煤炭行业主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分局。
第6篇 瓦斯监测监控系统网络运行管理制度
1、严格执行计算机及网络设备的使用操作及方法。
2、不得随意修改设置计算机网络设备。
3、当发现网络设备出现异常时及时做好记录及汇报工作。
4、不得将产生电磁厂的电器随意与网络设备堆放一起。
5、要更换或修改计算机及网络设备时,必须经上级领导批准。
6、在正常使用中严禁随意对计算机及网络设备进行插拔和停送电。
7、定期对计算机及网络设备进行清洁维护工作。
第7篇 矿安全指挥中心监控系统网络运行管理制度
1、 地面中心站必须24h有人值班。值班人员应认真监视显示的各种信息,详细记录系统的运行状态,接收上一级网络中心下达的指令并及时进行处理,填写运行日志,打印安全监控日报表,报矿指挥中心负责人审阅。
2、 系统发出报警、断电、馈电异常信息时,中心站值班人员必须立即通知矿井安全指挥中心,查明原因,并按规定程序及时报上一级网络中心。处理结果应记录备案。
3、 监控人员接到报警、断电信息后,应立即向矿安全指挥中心值班领导汇报,同时按规定指挥现场人员停止工作,断电时撤出人员,处理过程应记录备案。
4、 当系统显示井下某一区域瓦斯超限并有可能波及其它区域时,中心站值班员应按瓦斯事故应急预案手动遥控切断瓦斯可能波及区域的电源。
5、 网络中心必须24h有人值班。值班人员应认真监视测控数据,核对煤矿上传的隐患处理情况,发现异常情况要详细查询,按规定进行处理。填写运行日志,打印报警信息日报表,报指挥中心值班领导审阅。
6、 联网网络中心值班人员发现煤矿瓦斯超限报警、馈电状态异常情况等必须通知煤矿核查情况,按应急预案进行处理。
7、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中心站值班人员接到网络中心发出的报警处理指令后,要立即处理落实,并将处理结果向网络中心反馈。
8、 网络中心值班人员发现煤矿安全监控系统通讯中断或出现无记录情况,必须查明原因,并根据具体情况下达处理意见,处理情况记录备案,上报值班领导。
网络中心每月应对瓦斯超限情况进行汇总分析,报当地煤炭行业主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分局。
第8篇 阳煤瓦斯监控系统网络运行管理制度
第一条 瓦斯监测系统的三级联网网络为煤矿瓦斯安全管理开辟了新的有效管理途径,它加大了井下瓦斯管理的透明度,有效遏制了重大瓦斯事故的发生。
第二条 安全监控系统联网实行分级管理。集团公司安全监控网络中心必须向省安全监控网络中心上传实时测控数据,各矿必须向集团公司安全监控网络中心上传实时测控数据,网络中心对矿安全监控系统的运行进行监督和指导。
第三条 网络中心必须24h有人值班。值班人员应认真监视测控数据,核对矿上传的隐患处理情况,发现异常情况要详细查询,按规定进行处理。填写运行日志,打印报警信息日报表,报值班领导审阅。
第四条 网络中心值班人员发现瓦斯超限报警、馈电状态异常情况等必须通知该矿核查情况,按应急预案进行处理。
第五条 网络中心值班人员发现煤矿安全监控系统通讯中断或出现无记录情况,必须查明原因,并根据具体情况下达处理意见,处理情况记录备案,上报值班领导。
第六条 安全监控系统中心站值班人员接到网络中心发出的报警处理指令后,要立即处理落实,并将处理结果向网络中心反馈。
第七条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主机及系统联网主机必须双机或多机备份,当工作主机发生故障时,备份主机应在5min内投入工作。
第八条 联网主机应装备硬件防火墙等网络安全设备。
第九条 矿安全监控系统主机或显示终端应设置在矿调度室内。
第十条 矿安全监控网络系统由矿信息中心、通风区共同负责管理,确保瓦斯监控网络24小时不间断正常有效运转。
第十一条 瓦斯监控网络系统的各种设备(服务器、路由器、交换机、工作机)必须配备专线双回路供电电源或8小时制式的ups电源,确保瓦斯网络设备的不间断正常供电。
第十二条 瓦斯网络设备的全部ip地址由信息中心统一分配和设置,任何人、任何组织不得更改瓦斯网络系统任意一个ip地址。
第十三条 未经网络管理人员的同意,任何人不得随意更改系统软件。
第十四条 瓦斯网络系统任意一台机禁止播放与系统无关的文件,禁止通过媒体介质或网络复制和安装瓦斯网络系统之外一切无关资料。严禁瓦斯网络系统任何数据对外随意传输与复制。
第十五条 瓦斯网络系统的全部计算机禁止任何人登陆国际互联网,禁止任何人对外的邮件传递操作。
第十六条 未经矿总工程师同意,任何人不得随意对瓦斯网络所有设备停止运行,任何人不得对网络相关软件进行中止操作。
第十七条 瓦斯网络的每一台计算机应分别安装正版系统杀毒软件和正版网络实时病毒监控软件、并动态随时升级或动态更新杀毒软件病毒库。
第十八条 安全监控系统中心站值班人员负责操作记录杀病毒结果,并将杀毒结果于每周一12:00之前汇报集团公司瓦斯监控中心。
第十九条 安全监控系统中心站值班人员每天定期检查瓦斯网络信道的工作情况,发现问题,2小时排除网络故障。
第二十条 安全监控系统中心站值班人员应及时发现矿井监测系统和集团公司瓦斯传输系统的运行情况、存在问题。
第二十一条 安全监控系统中心站值班人员严格按集团公司瓦斯监控中心监测装置的命名规范执行。
第二十二条 安全监控系统中心站值班人员通过集团公司瓦斯监控系统,随时观察系统网络运行情况,如有传输中断等问题须在10分钟内通知矿有关人员,有关单位解决,同时汇报集团公司瓦斯监控中心。
第二十三条 集团公司网络中心、矿安全监控系统网络中心对网络运行数据保存时间应不少于2年。
第9篇 阳煤集团瓦斯监控系统网络运行管理制度
第一条 瓦斯监测系统的三级联网网络为煤矿瓦斯安全管理开辟了新的有效管理途径,它加大了井下瓦斯管理的透明度,有效遏制了重大瓦斯事故的发生。
第二条 安全监控系统联网实行分级管理。集团公司安全监控网络中心必须向省安全监控网络中心上传实时测控数据,各矿必须向集团公司安全监控网络中心上传实时测控数据,网络中心对矿安全监控系统的运行进行监督和指导。
第三条 网络中心必须24h有人值班。值班人员应认真监视测控数据,核对矿上传的隐患处理情况,发现异常情况要详细查询,按规定进行处理。填写运行日志,打印报警信息日报表,报值班领导审阅。
第四条 网络中心值班人员发现瓦斯超限报警、馈电状态异常情况等必须通知该矿核查情况,按应急预案进行处理。
第五条 网络中心值班人员发现煤矿安全监控系统通讯中断或出现无记录情况,必须查明原因,并根据具体情况下达处理意见,处理情况记录备案,上报值班领导。
第六条 安全监控系统中心站值班人员接到网络中心发出的报警处理指令后,要立即处理落实,并将处理结果向网络中心反馈。
第七条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主机及系统联网主机必须双机或多机备份,当工作主机发生故障时,备份主机应在5min内投入工作。
第八条 联网主机应装备硬件防火墙等网络安全设备。
第九条 矿安全监控系统主机或显示终端应设置在矿调度室内。
第十条 矿安全监控网络系统由矿信息中心、通风区共同负责管理,确保瓦斯监控网络24小时不间断正常有效运转。
第十一条 瓦斯监控网络系统的各种设备(服务器、路由器、交换机、工作机)必须配备专线双回路供电电源或8小时制式的ups电源,确保瓦斯网络设备的不间断正常供电。
第十二条 瓦斯网络设备的全部ip地址由信息中心统一分配和设置,任何人、任何组织不得更改瓦斯网络系统任意一个ip地址。
第十三条 未经网络管理人员的同意,任何人不得随意更改系统软件。
第十四条 瓦斯网络系统任意一台机禁止播放与系统无关的文件,禁止通过媒体介质或网络复制和安装瓦斯网络系统之外一切无关资料。严禁瓦斯网络系统任何数据对外随意传输与复制。
第十五条 瓦斯网络系统的全部计算机禁止任何人登陆国际互联网,禁止任何人对外的邮件传递操作。
第十六条 未经矿总工程师同意,任何人不得随意对瓦斯网络所有设备停止运行,任何人不得对网络相关软件进行中止操作。
第十七条 瓦斯网络的每一台计算机应分别安装正版系统杀毒软件和正版网络实时病毒监控软件、并动态随时升级或动态更新杀毒软件病毒库。
第十八条 安全监控系统中心站值班人员负责操作记录杀病毒结果,并将杀毒结果于每周一12:00之前汇报集团公司瓦斯监控中心。
第十九条 安全监控系统中心站值班人员每天定期检查瓦斯网络信道的工作情况,发现问题,2小时排除网络故障。
第二十条 安全监控系统中心站值班人员应及时发现矿井监测系统和集团公司瓦斯传输系统的运行情况、存在问题。
第二十一条 安全监控系统中心站值班人员严格按集团公司瓦斯监控中心监测装置的命名规范执行。
第二十二条 安全监控系统中心站值班人员通过集团公司瓦斯监控系统,随时观察系统网络运行情况,如有传输中断等问题须在10分钟内通知矿有关人员,有关单位解决,同时汇报集团公司瓦斯监控中心。
第二十三条 集团公司网络中心、矿安全监控系统网络中心对网络运行数据保存时间应不少于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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