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构筑物管理制度是一套全面规范建筑和设施管理的规则体系,旨在确保建构筑物的安全、高效、经济运行。其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设施规划与设计管理:涉及项目初期的选址、设计审查、施工图审批等环节。
2. 施工过程管理:涵盖施工质量监控、进度控制、安全环保要求等。
3. 运营维护管理:包括日常维修保养、设备更新、能耗管理等。
4. 应急处理与安全管理:涉及应急预案制定、事故处理流程、消防安全等。
5. 法规与标准遵守:确保所有活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
1. 责任分配:明确各部门及岗位的职责和权限,确保责任落实到人。
2. 程序规定:详细规定各项管理活动的操作流程和标准。
3. 检查评估:设定定期检查和评估机制,以监督制度执行情况。
4. 训练教育:规定员工的培训内容和频率,提升专业技能和安全意识。
5. 文件记录:建立完整的文件管理系统,保存各类工作记录和报告。
6. 合同管理:规范与供应商、承包商的合同签订和履行过程。
建构筑物管理制度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它:
1. 保障安全:通过严格的管理,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保护人员生命财产安全。
2. 提升效率:优化工作流程,减少浪费,提高设施运营效率。
3. 延长使用寿命:科学的维护策略可以延长建构筑物的使用寿命,降低替换成本。
4. 遵守法规:确保企业合规运营,避免因违法操作带来的法律风险。
5. 提高企业形象:良好的设施管理能提升企业形象,增强客户和公众信任。
1. 制定全面的管理制度: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涵盖上述各方面的详细管理制度。
2. 建立培训体系:定期进行制度培训,确保员工理解和执行。
3. 强化监督与考核:设立监督机制,定期对制度执行情况进行考核,对违规行为进行纠正。
4. 不断完善:根据实际情况和反馈,定期修订和完善管理制度,保持其适应性和有效性。
5. 技术支持: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如bim系统,提升管理效率和精度。
6. 建立合作伙伴关系:与供应商、承包商建立长期合作关系,共同保证服务质量。
通过实施这些方案,企业能够建立起一套高效、规范的建构筑物管理制度,为企业的稳定运营和长远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第1篇 地面建构筑物防火管理制度
(一)为加强地面建(构)筑物防火管理,预防火灾事故,根据《煤矿安全规程》(2016)
第 246 条“煤矿的所有地面建(构)筑物、煤堆、矸石山、木料厂等处的防火措施和制度,必须遵守国家有关防火的规定”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新建煤矿的永久井架和井口房、以井口为中心的联合建筑,必须用不燃性材料建筑。对现有生产煤矿用可燃性材料建筑的井架和井口房,必须制定防火措施。
(三)厂房的层数及面积、耐火等级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等标准规范的要求。(四)应按规范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
(五)木材加工间、材料仓库、施工现场油漆间等为防火区,20m 以内禁止任何火种入内和使用明火。
(六)办公楼、集体宿舍、木工间等的电气设备要定期检查维修,发现电线老化、绝缘不良、漏电发热等要立即更换。
(七)工地现场的电线要采用绝缘材料架高,不得穿过或缠绕在易燃材料上。
(八)不在禁止吸烟场所吸烟。在规定场所吸烟后应将烟蒂熄灭后放入烟灰缸,严禁将烟蒂直接倒入或扔进装有杂物的垃圾箱或纸篓。
(九)对工人加强安全防火教育,会扑救初期火灾,会使用灭火器、消防栓等消防设施。集体宿舍,临时工棚区禁止使用电炉、煤气灶,禁止用大功率电灯,禁止乱接电
线及插座。
(十)保持消防疏散通道畅通,禁止占用堵塞疏散通道,熟悉所在工作场所的消防逃生通道,遇到危险会组织疏散逃生。
第2篇 地面工业建构筑物管理制度
1、凡有人通过或工作的地点,建筑物均应设置安全进出口,并保持畅通;
2、距离地面2m以上操作设备时,应设置固定式平台。有跌落危险的平台、通道、走梯、走台等,均应设置护栏或扶手,并有足够的照明;
3、栏杆的设置应遵守gb4053.3《固定式工业钢平台安全技术条件》的规定,并按gb2894《安全标志》涂表面漆;
4、栏杆的高度、材质、焊接要求、构件表面和尺寸要求、挡板设置要求、端部固定要求、防锈等要符合gb4053.3《固定式工业钢平台安全技术条件》的规定,并按gb2894《安全标志》涂表面漆;
5、防火等级、防火间距要符合gb5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01年版)的要求。安全进出口的设置应满足人员紧急疏散的要求,且要有明显珠标志,始终保持畅通。
第3篇 建构筑物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建构筑物是企业从事生产和生活的重要物质保证,为了有效地保护建构筑的完整,结合本厂实际,制定本安全管理制度。
第二条 管理部门:全厂建构筑物的管理部门是规划处。
第三条 管理部门职责:规划处负责全厂生产区和生活区建构筑物的安全管理,监督和监控建构筑物在使用过程的安全性。对有安全隐患的建构筑物应即时提出整改方案,并监督整改方案的完成和实施,确保建构筑物的整体安全。
第二章 安全管理的措施
第四条 建筑物、构筑物、护坡应加强保护,严禁超荷载使用,严禁随意破坏。未批准,不得改变原结构,不得随意在楼板、屋面、墙上开孔打洞。
第五条 因特殊原因,需对建构筑物进行改变结构处理,必须提出改变结构申请书,经规划处论证审核,作出允许变更申请后,方可改变。
第六条规划处对全厂主要建构筑物、重要护坡、山岩及河床点,设置检查标志点,用于检查、观测有无沉降、裂缝、倾斜、腐蚀等异常现象,并定期一月检查一次。
第七条 每年的5月至9月防汛期间,对重要的护坡、堡坎、山岩、河流、排水沟、排洪沟、消防通道等设置专人安全巡视巡查,发现问题立即整改。
第八条规划处负责对全厂建筑物、构筑物的结构管理和技术管理。对建构筑物在施工和使用过程中的安全负全责,随时监督、督控和检查。
第九条 根据国家对建构筑物的管理规定和使用规定,遵照国家建设规范,对改变建构筑物结构,改变使用要求,或有承重变化的要求,规划处有审核签定权,并对安全负全责。
第十条 每半年规划处组织对有安全隐患的或危险建构物进行检查、监控,并提出整改方案和措施。
第十一条 对全厂建构筑物应建立完善的技术档案制度,并设置专人进行科学管理。
第十二条厂区道路应保持整洁,不准堆放材料、设备、物品,不准排放有腐蚀性的物料和污染物,不准随意破坏道路。
第十三条对全厂建构筑物按月实行安全检查表制度,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建构筑物进行检查、观测,并作好原始检查记录。
⑴有无裂缝;⑵有无沉降;⑶有无倾斜;⑷有无腐蚀;⑸有无变形。
对检查出来的隐患,应监督整改,即时消除隐患。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十四条本制度解释权属规划处。如有争议时由厂安全生产委员会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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