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方调配管理制度是对医疗机构药房部门进行规范化管理的重要依据,旨在确保药品的安全、有效、合理使用。它涵盖了处方的接收、审核、调配、核对、发药等多个环节,旨在提高服务质量,保障患者用药安全。
1. 处方接收:明确接收处方的标准程序,包括确认医师签名、日期、药品名称、剂量等信息的完整性。
2. 处方审核:设立专门的药师进行处方审核,评估药品的适应症、剂量、用药间隔等是否合理,防止药物相互作用和过敏反应。
3. 药品调配:规定药品的储存、取药、称量、混合等操作规程,确保药品质量不受影响。
4. 核对与复核:实施双人核对制度,保证调配的准确性,减少错误发生。
5. 发药与咨询:提供详细用药指导,解答患者的疑问,确保患者正确使用药品。
6. 记录与追溯:记录处方调配全过程,便于问题追溯和质量改进。
7. 教育培训:定期对药房人员进行专业培训,提升其业务能力和安全意识。
8. 监督与评估:建立内部检查和外部审计机制,评估制度执行情况,及时发现并解决问题。
处方调配管理制度的重要性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保障患者安全:通过规范化的流程,降低药品调配错误,保护患者的生命安全。
2. 提高服务质量:标准化的操作可以提升服务效率,增强患者满意度。
3. 防范法律风险:遵守相关法律法规,避免因不当调配导致的法律责任。
4. 促进资源合理利用:有效控制药品浪费,提高医院运营效率。
1. 建立全面的处方调配操作手册,明确各环节职责和步骤。
2. 定期组织药房人员进行制度培训和考核,确保全员理解并执行。
3. 引入电子处方系统,减少人为错误,提高调配效率。
4. 设立质量监控小组,定期进行处方审核和调配过程的抽查。
5. 加强与临床科室的沟通,及时反馈药品使用情况,优化用药方案。
6. 对违反制度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强化制度的权威性和执行力。
通过以上方案的实施,我们将构建一个高效、安全的处方调配管理体系,为患者提供优质的医疗服务,同时也为医疗机构的持续改进和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第1篇 附二医院处方调配审核管理制度
第二医院处方调配及审核管理制度
一、处方调剂人员必须经专业或岗位培训,考试合格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二、审方人员应由具有药师或主管药师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担任。
三、审方人员收到处方后,认真审查处方的姓名、年龄、性别、药品剂量及处方医师签章,如有药品名称书写不清、药味重复、有“相反”“相畏”、“妊娠禁忌”及超剂量等情况,就向顾客说明情况,经处方医师更正重新签章方可配方,否则拒绝调剂。
四、对处方所列药品不得擅自更改或待用。
五、特殊管理药品的调节器具必须严格执行有关特殊管理药品的管理规定,凡不合乎规定者不得调配。
六、单剂处方中药的调剂必须每味药戥称,多剂处方必须坚持四戥分称,以保证计量准确。
七、凡需特殊处理的饮片应按规定处理,需另包的饮片应在小包上注明煮煎服用方法。
八、调配处方时,应按处方依次进行,调配完毕,经核对无误后,调配及核对人均应签章,再投药给顾客。
九、发药时应认真核对患者姓名,药剂贴数,同时向顾客说明需要特殊处理药物或另外的“药引”以及煎煮方法服法等。
十、处方药中的粉针,大容量注射剂,小容量注射剂和麻醉中药,医疗用毒性药品,第二类精神药品必须凭处方销售,并做好记录,处方留存二年备查。
第2篇 处方调配管理制度要求
1、处方调剂人员必须经专业或岗位培训,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2、审方人员应由具有执业药师或主管药师、药师等技术职称的人员担任。
3、严格凭处方使用药品,不得向非就诊者销售药品。
4、审方人员收到处方后,认真审查处方上患者的姓名、年龄、性别、药品剂量及处方医师签章,如有药品名称书写不清,药味重复,有“妊娠禁忌”及超剂量等情况,应向患者说明情况,经处方医师更正重新签章后,方可配方,否则拒绝调配。
5、对易导致过敏反应国家规定应进行皮试的药品,应要求患者先行皮试,结果为阴性方可调配,否则应拒绝调配。
6、对处方所列药品不得擅自更改或代用。
7、调配处方时,应按处方依次进行,调配完毕,经核对无误后,调配及核对人均应签名或盖章,再售药给患者,并将处方留存。
8、拆零药品应放置于药袋内,在药袋上注明患者姓名、药品名称、规格、用法、用量及药品有效期。
第3篇 医院处方调配审核管理制度
医院处方调配及审核管理制度
一、处方调剂人员必须经专业或岗位培训,考试合格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二、审方人员应由具有药师或主管药师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担任。
三、审方人员收到处方后,认真审查处方的姓名、年龄、性别、药品剂量及处方医师签章,如有药品名称书写不清、药味重复、有“相反”“相畏”、“妊娠禁忌”及超剂量等情况,就向顾客说明情况,经处方医师更正重新签章方可配方,否则拒绝调剂。
四、对处方所列药品不得擅自更改或待用。
五、特殊管理药品的调节器具必须严格执行有关特殊管理药品的管理规定,凡不合乎规定者不得调配。
六、单剂处方中药的调剂必须每味药戥称,多剂处方必须坚持四戥分称,以保证计量准确。
七、凡需特殊处理的饮片应按规定处理,需另包的饮片应在小包上注明煮煎服用方法。
八、调配处方时,应按处方依次进行,调配完毕,经核对无误后,调配及核对人均应签章,再投药给顾客。
九、发药时应认真核对患者姓名,药剂贴数,同时向顾客说明需要特殊处理药物或另外的“药引”以及煎煮方法服法等。
十、处方药中的粉针,大容量注射剂,小容量注射剂和麻醉中药,医疗用毒性药品,第二类精神药品必须凭处方销售,并做好记录,处方留存二年备查。
第4篇 处方及处方调配管理制度
一、为加强处方的开具、调剂、使用、保存的规范管理,提高处方质量,促进合理用药,保障患者用药安全,根据《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
二、处方必须有注册的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开具。
三、医师开具处方、专业人员调剂处方均应当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原则,并注意保护患者的隐私权。
四、处方为开具当日有效。特殊情况下需延长有效期的,有开具处方的医师注明有效期限,但有效期最长不超过3天。
五、处方按规定的格式统一印制。麻醉药品处方、急诊处方、儿童处方、普通处方的印制用纸分别为淡红色、淡黄色、淡绿色、白色。并在处方右上角注明。
六、处方书写必须符合《处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5篇 药品处方调配管理制度
1.目的:加强处方药品的管理,确保本公司处方药销售的合法性和准确性。
2.依据:《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81条
3.适用范围:适用于本本公司按处方销售的药品。
4.责任:执业药师或药师对本制度的实施负责。
5.内容:
5.1 销售处方药时,应由执业药师或药师(含药师和中药师)以上的药学技术人员对处方进行审核并签字或盖章后,方可依据处方调配、销售,销售及复核人员均应在处方上签全名或盖章。单轨制处方药必须凭处方销售,如顾客不肯留下处方,执业药师或药师必须将处方内容登记在《处方登记记录》上。其他处方药,顾客可以在药师指导下购买和使用。
5.2 销售处方药必须凭医师开具的处方,方可调配。
5.3 处方所列药品不得擅自更改或代用。
5.4 处方药销售后要做好记录,处方保存2年备查。顾客必须取回处方的,应做好处方登记。
5.5 对有配伍禁忌和超剂量的处方,应拒绝调配、销售。必要时,需经原处方医师更正或重新签字后方可调配和销售。
5.6 处方所写内容模糊不清或已被涂改时,不得调配。
第6篇 处方调配管理制度
1、处方调剂人员必须经专业或岗位培训,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2、审方人员应由具有执业药师或主管药师、药师等技术职称的人员担任。
3、严格凭处方使用药品,不得向非就诊者销售药品。
4、审方人员收到处方后,认真审查处方上患者的姓名、年龄、性别、药品剂量及处方医师签章,如有药品名称书写不清,药味重复,有“妊娠禁忌”及超剂量等情况,应向患者说明情况,经处方医师更正重新签章后,方可配方,否则拒绝调配。
5、对易导致过敏反应国家规定应进行皮试的药品,应要求患者先行皮试,结果为阴性方可调配,否则应拒绝调配。
6、对处方所列药品不得擅自更改或代用。
7、调配处方时,应按处方依次进行,调配完毕,经核对无误后,调配及核对人均应签名或盖章,再售药给患者,并将处方留存。
8、拆零药品应放置于药袋内,在药袋上注明患者姓名、药品名称、规格、用法、用量及药品有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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