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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技术岗位职责16篇

更新时间:2024-05-19

安全生产技术岗位职责

岗位职责是什么

安全生产技术岗位是企业运营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负责确保企业的生产活动在遵循安全法规和标准的前提下进行,预防和控制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

岗位职责要求

1. 具备深厚的安全生产专业知识,熟悉国家及行业的安全法规、标准和规程。

2. 拥有良好的技术分析和问题解决能力,能迅速识别并处理潜在的安全隐患。

3. 熟练掌握安全风险评估和管理方法,能够制定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

4. 具备良好的沟通协调能力,能有效推动各部门执行安全制度。

5. 有强烈的责任心和危机意识,始终将员工安全放在首位。

岗位职责描述

安全生产技术人员在日常工作中,需要深入生产一线,全面了解生产流程和设备状况,定期进行安全检查,排查潜在危险源。他们要与各部门紧密协作,确保安全规章制度得到有效执行,还要对新入职员工进行安全培训,提升全员的安全意识。

在面临突发安全事件时,安全生产技术人员需迅速响应,组织应急救援,最大程度地减少事故损失。此外,他们还需不断跟踪国内外安全技术动态,更新和完善企业安全管理体系,以适应不断变化的生产环境。

有哪些内容

1. 制定和修订安全管理制度:根据国家法规和企业实际情况,编写或更新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应急预案等文件。

2. 安全培训与教育:定期组织员工进行安全知识培训,确保员工了解并遵守安全规定。

3. 安全巡查与隐患治理:定期对企业生产区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并记录备案。

4. 风险评估与管理:对生产过程中的风险进行评估,制定风险控制措施,降低安全风险。

5. 应急演练与事故处理: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员工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事故发生时迅速启动应急预案。

6. 安全文化建设:推动企业安全文化的发展,营造“人人关注安全,人人参与安全”的氛围。

7. 技术支持与咨询:为各部门提供安全生产技术支持,解答有关安全问题的咨询。

8. 协调与沟通:与上级部门、外部监管机构保持良好沟通,确保企业在合规的基础上高效运作。

安全生产技术岗位的核心任务是确保企业生产活动的安全、有序,通过专业技术和严谨态度,为企业稳定发展保驾护航。

安全生产技术岗位职责范文

第1篇 技术副矿长安全生产与地测防治水工作岗位职责

1、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技术副矿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2、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技术副矿长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为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3、在组织的重大事故隐患排查过程中,对查出的难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给予开除的处分。

4、在组织的本专业内质量检查评比活动中弄虚作假,技术副矿长负直接责任。

5、因不能经常深入现场,现场存在的技术问题不能够得到及时解决,技术副矿长负直接责任。

6、发现或得知作业地点风量、温度、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以及规定要求,但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的,或在带队检查中有违章现象未及时制止的,技术副矿长负直接责任。

7、工作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技术副矿长负直接责任。

10、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审查中,技术副矿长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技术副矿长负直接责任。

11、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第2篇 生产部技术员安全生产岗位职责

生产部质量验收员负责煤矿采掘各单位工程质量验收管理工作,必须熟练掌握工程质量验收考核办法、工作面工程质量标准,各工作面支护参数等专业知识,公正、合理的评定工程质量等级,并及时上报有关领导协助搞好煤矿安全生产.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必须积极协助生产部部长开展工作,贯彻落实有关工程质量考核管理办法,搞好本企业的工程质量管理工作。

第2条 组织和协调技术管理人员进行采掘工作面的工程质量检查验收工作。

第3条 根据现场实际,公正合理的评定工程质量等级,并及时上报生产部长及有关领导。

第4条 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及等级评定必须形成记录并存档,以备有关领导检查。

第5条 在搞好工程质量评定的同时,准确无误的汇总各单位月、季、年工作量,上报有关领导,以备月底验收会使用。

第6条 尽职尽责地搞好工作,及时向部长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

(二)、责任追究

第7条 因工作失职,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质量验收员负直接责任。

第8条 汇报材料上报不及时、无存档的,质量验收员负直接责任。

第9条 汇总数据及评定等级不准确的,质量验收员负直接责任。

第10条 因工作失职致使工程质量低劣的,质量验收员负主要责任。

第11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通报、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第3篇 安全生产科安全监察站技术员岗位职责

某某焦化公司安全生产科技术员是安全生产科安全技术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必须在安全生产科长的领导下开展安全检查、安全技术管理等工作。安全生产科技术员必须熟练掌握焦化行业安全生产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

1、在安全生产科科长的领导下,负责生产科的技术管理工作。

2、负责车间上报施工措施的审批工作。

3、负责审核大修和维修计划,材料配件计划。

4、负责解决安全生产中的有关技术问题,各种技术资料建档留存。

5、负责事故分析,编制事故防范措施。

6、负责监督车间各工种的安全技术培训工作。

7、负责迎接上级各类技术检查,达标工作,对提出的问题制定整改意见。

8、负责汇总各车间各岗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并不定期检查落实学习情况,确保按章操作。

9、按时完成领导安排的各项临时性工作。

第4篇 探放水技术员安全生产与与地测防治水岗位职责

1、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探放水技术员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2)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3)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4)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2、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探放水技术员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2)伪造、故意破坏为煤矿事故现场的;

3)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3、对探放水安全技术措施的编制内容负直接责任。

4、对现场给定钻孔方位、角度、钻孔深度,指导孔口管安设等技术工作负技术指导负直接责任。

5、对探放水现场记录牌板的填写内容负直接责任。

第5篇 工程技术管理人员安全生产岗位职责

一、认真执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规定,对所辖施工区域的安全生产负直接领导责任。

二、认真执行安全技术措施及安全操作规程,针对生产任务,制定相应的安全生产施工方案,并对规程、措施交底要求执行情况经常检查,随时纠正作业违章。

三、经常检查所辖施工队作业环境及各种设备设施的安全状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解决。对重点、特殊部位施工必须检查作业人员及各种设备设施技术状况是否符合安全要求,落实安全技术措施,并监督其执行,不违章指挥。

四、定期参加项目部组织的安全教育学习及会议,接受项目部安全安全监督检查,及时解决提出的不安全问题。

五、对分管工程项目应用的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严格执行申报,审批制度,发现问题,及时停止使用并上报领导。

六、发生因工伤亡及重大事故要保护现场,立即上报。

第6篇 技术员-岗位安全生产职责

技术员岗位安全生产职责

1、负责生产工艺技术和设备安全管理工作,确保各项技术工作的安全可靠性。

2、负责编制车队(室)安全技术、设备管理规章制度。在编制设备维护检修、保养制度和开停工、技术改造方案时,要有可靠的安全卫生技术措施,并对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3、对本队(室)职工进行生产、设备安全操作技术与安全生产知识培训,组织安全生产及设备技术练兵和考核。

4、每天深入现场检查安全生产和设备运行情况,发现事故隐患及时整改,制止违章作业,对不听劝阻者,有权停止作业,并立即报请领导处理。

5、参加新扩建、改建工程项目设计审查,竣工三同时验收,参加设备工艺改造,操作工艺条件变更方案的审查,使之符合安全技术要求。

6、负责产品的质量检验,及时发现并解决生产过程中的质量安全问题。

7、发生安全和设备事故,及时向安全主管部门报告,并参加事故调查、分析。

8、负责安全生产和设备管理工作记录、资料的管理、分析、汇报。

定额员岗位职责

1、认真学习和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遵守劳动纪律,不违章作业,对本岗位的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

2、上岗必须按规定着装,妥善保管、正确使用各种防护器具和灭火器材。

3、积极参加各种安全活动,岗位技术练兵,提高安全意识和技能。

4、负责本队(室)的定额考核工作,协助队(室)长定生产经营任务。

5、负责设备运行消耗统计,按时上报各种资料报表。

6、认真接受安全教育培训和考核,做到持证上岗。

7、有权拒绝违章作业指令,对他人违章作业加以劝阻和制止。

成本员岗位职责

1、认真学习和遵守各项安全规章制度,遵守劳动纪律,对本岗位的安全生产直接负责。

2、上岗必须按规定着装,妥善保管、正确使用各种防护器具和灭火器材。

3、积极参加各种安全活动、岗位练兵和事故预案演练。

4、有权拒绝违章作业指令,对他人违章作业加以劝阻和制止。

5、负责本队(室)防暑降温品的发放及人员设备保险费的管理工作。

6、负责本队(室)安全风险抵押金的收取管理。

7、负责本队(室)安全技措经费使用及保险费管理。

第7篇 技术室主任安全生产岗位职责

1、严格执行国家、政府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技术规范、规定、规程标准。

2、编制审查设计施工工艺等技术文件时,提出相应的技术措施、安全措施,防止各类不安全因素的发生。

3、在指导实施监理工作时,根据技术措施合理调查安全生产工作任务。

4、检查监督施工单位按照安全技术规程进行规范操作,防止出现安全事故。

5、在技术交底的同时,对施工中可能出现的不安全问题进行提示。

6、做好监理办驻地监理工程师交办的其他安全事项。

第8篇 技术员岗位安全生产职责集

技术员岗位安全生产职责

1、负责生产工艺技术和设备安全管理工作,确保各项技术工作的安全可靠性。

2、负责编制车队(室)安全技术、设备管理规章制度。在编制设备维护检修、保养制度和开停工、技术改造方案时,要有可靠的安全卫生技术措施,并对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3、对本队(室)职工进行生产、设备安全操作技术与安全生产知识培训,组织安全生产及设备技术练兵和考核。

4、每天深入现场检查安全生产和设备运行情况,发现事故隐患及时整改,制止违章作业,对不听劝阻者,有权停止作业,并立即报请领导处理。

5、参加新扩建、改建工程项目设计审查,竣工三同时验收,参加设备工艺改造,操作工艺条件变更方案的审查,使之符合安全技术要求。

6、负责产品的质量检验,及时发现并解决生产过程中的质量安全问题。

7、发生安全和设备事故,及时向安全主管部门报告,并参加事故调查、分析。

8、负责安全生产和设备管理工作记录、资料的管理、分析、汇报。

定额员岗位职责

1、认真学习和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遵守劳动纪律,不违章作业,对本岗位的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

2、上岗必须按规定着装,妥善保管、正确使用各种防护器具和灭火器材。

3、积极参加各种安全活动,岗位技术练兵,提高安全意识和技能。

4、负责本队(室)的定额考核工作,协助队(室)长定生产经营任务。

5、负责设备运行消耗统计,按时上报各种资料报表。

6、认真接受安全教育培训和考核,做到持证上岗。

7、有权拒绝违章作业指令,对他人违章作业加以劝阻和制止。

成本员岗位职责

1、认真学习和遵守各项安全规章制度,遵守劳动纪律,对本岗位的安全生产直接负责。

2、上岗必须按规定着装,妥善保管、正确使用各种防护器具和灭火器材。

3、积极参加各种安全活动、岗位练兵和事故预案演练。

4、有权拒绝违章作业指令,对他人违章作业加以劝阻和制止。

5、负责本队(室)防暑降温品的发放及人员设备保险费的管理工作。

6、负责本队(室)安全风险抵押金的收取管理。

7、负责本队(室)安全技措经费使用及保险费管理。

第9篇 工程技术人员安全生产岗位职责

1对施工生产中的有关技术问题负安全责任。

2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措施、作业计划时,必须同时制订施工安全措施。

3对临时结构需要进行强度、稳定性等检算,对较复杂的施工方法,必须提出施工设计,报批后实施,并指定专人层层进行技术交底。

4工程开工前根据地理位置和实际情况绘制施工平面布置图、卫生包干图、交通疏解图,并督促其落实。

5技术复杂、危险性大的项目、必须编制专门安全措施进行详细技术交底(交底要履行签认手续),经常检查其实施情况。

6经常深入现场,检查施工方法、生产过程、工地布置、生产机具设备、安全防护设施和安全生产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及时处理不安全因素,纠正制止违章作业。发现险情危及人身安全时,应立即停止施工,将人员撤离险区,并组织处理。

7负责主编安全技术措施采供计划。

8负责提出临时生产设施的设计图纸和制订防洪、防震的安全措施,并督促其实施。

9认真执行工程试验工作的有关规定,严把水泥、钢材、砂石、砖瓦、土工试验及混凝土、沙浆等原材料的质量和试验关,发现不符合要求或危及生产安全时,及时向项目分管领导报告。

10参加伤亡事故和重大未遂事故的调查,针对事故原因提出技术措施。

第10篇 通风技术员安全生产岗位职责

通风技术员在队长的领导下,认真学习《煤矿三大规程》,必须熟练掌握煤矿安全生产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并要求做到持证上岗。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在队长的领导下,掌握矿井风系统的变化情况,熟悉供风点的风量要求,合理调配。

第2条 定期分析矿井通风状况,对采掘工作面的测风、测尘,每10天进行一次,并根据存在的问题提出建议,制定措施,解决处理。

第3条 负责对井下“一通三防”设施的检查,参加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工作,管理使用好各种仪器、仪表,按要求进行维修、校正,确保检测质量。

第4条 按照分工完成风量测定、气体浓度测量、粉尘浓度测量等工作,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第5条 按照分工要求在“一通三防”措施设计等方面严格把关,确保符合有关规定要求。

第6条 及时向部长(区长)提出改进工作的具体建议。

第7条 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二)、责任追究

第8条 对承担的“一通三防”管理、测量等工作按照分工负主要责任或重要责任。

第9条 对煤矿“一通三防”措施(设计)等出现明显技术失误的,负重要责任。

第10条 按照分工要求,未及时督促进行“一通三防”等检查的负直接责任。

第11条 发现或得知作业地点风量、温度以及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以及规定要求,但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的,负直接责任。

第12条 对有违章现象和有违章现象未及时制止的,负直接责任。

第13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第11篇 技术总工岗位安全生产职责

技术部长受副总经理的领导,技术部长是本部门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掌握有关安全专业知识,并经过培训,考核合格。

1、组织推广安全生产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积极开展安全生产科研攻关工作;在进行生产技术的更新和挖潜改造时,要同时解决安全生产隐患,保证安全生产;

2、组织本部门范围内开展安全技术研究工作,组织排查新工艺生产中的事故隐患,研究制定整改方案,并督促有关部门落实;

3、 制定和修订本部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分析规程,并保证认真贯彻执行和实施;

4、建立健全各类分析记录和分析台帐;

5、负责公司产品、原料及生产工艺指标的检验工作。保证所使用的设备、仪器、器皿、试剂、药品证件齐全、质量合格,有安全标识,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条例的要求;

6、对公司发生的质量事故要及时报告,并负责组织调查处理,查明原因,采取措施;

7、参与重大工艺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

8、 编制有关新技术、新工艺的岗位操作规程,确保试生产的可操作性;

9、定期组织本部门员工学习安全知识,专业知识;

10、按时参加安全生产工作会议,落实会议精神;

11、按上述安全职责,每年制定年度安全工作计划,并在具体工作中逐项落实;

12、外出期间必须明确专人代行职责。

第12篇 安全生产科(安全监察站)技术员岗位职责

某某焦化公司安全生产科技术员是安全生产科安全技术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必须在安全生产科长的领导下开展安全检查、安全技术管理等工作。安全生产科技术员必须熟练掌握焦化行业安全生产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

1、在安全生产科科长的领导下,负责生产科的技术管理工作。

2、负责车间上报施工措施的审批工作。

3、负责审核大修和维修计划,材料配件计划。

4、负责解决安全生产中的有关技术问题,各种技术资料建档留存。

5、负责事故分析,编制事故防范措施。

6、负责监督车间各工种的安全技术培训工作。

7、负责迎接上级各类技术检查,达标工作,对提出的问题制定整改意见。

8、负责汇总各车间各岗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并不定期检查落实学习情况,确保按章操作。

9、按时完成领导安排的各项临时性工作。

第13篇 生产(技术)部副部长安全生产岗位职责

生产(技术)部副部长应积极协助生产(技术)部部长在分工范围内开展好相关工作,对分工范围内的工作负责。生产(技术)部副部长必须熟练掌握煤矿安全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并持证上岗。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积极配合生产(技术)部部长开展工作,贯彻落实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等规定,搞好本企业的技术管理工作。

第2条 按照分工要求编制煤矿的采掘接续计划,按规定报有关领导审批,确保矿井采掘接续正常,并有利于煤矿的安全管理。

第3条 要按照分工组织人员进行采掘工作面的工程质量检查、验收。

第4条 按照分工负责组织进行采煤、掘进工作面质量检查评比活动。

第5条 经常进行采、掘工作面贯彻规程、措施的检查。

第6条 经常深入现场,及时解决现场存在问题,随时掌握采掘工程的进度等情况,及时向有关领导汇报。

第7条 及时向部长提出改进工作的具体建议。

第8条 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二)、责任追究

第9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生产(技术)部副部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10条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生产(技术)部副部长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11条 按照分工要求,生产(技术)部副部长对采煤、掘进等方面技术管理负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

第12条 进行编制煤矿生产布局及接续计划时,造成矿井采掘接续失调,生产(技术)部副处长负直接责任。

第13条 在生产(技术)部副部长负责组织的采煤、掘进工作面质量检查评比活动中弄虚作假,生产(技术)部副部长负直接责任。

第14条 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生产(技术)部副部长负直接责任。

第15条 不能够经常深入现场,现场存在的技术问题不能够得到及时解决,生产(技术)部副部长负直接责任。

第16条 发现或得知作业地点风量、温度以及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以及规定要求,但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的,或在带队检查中有违章现象未及时制止的,生产(技术)部副部长负直接责任。

第17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领导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第14篇 项目安全生产技术负责人的岗位职责

i.对工程项目生产中的安全生产负技术责任。

ii.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方针、政策、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程、规范、标准。结合项目工程特点,主持工程项目的安全技术交底工作。

iii.组织制定施工组织设计、编制、审查施工方案时,要制定、审查安全技术措施,保证其可行与针对性,并随时检查、监督、落实。

iv.主持制定技术措施、制定季节性施工方案的同时,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并监督执行,及时解决执行中出现的问题。

v.工程项目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时及时上报,经批准后方可实施,同时要组织上岗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教育,认真执行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与安全操作工艺要求,预防施工中因化学物品引起的火灾、中毒或其工艺实施中可能造成的事故。

vi.主持安全防护设施和设备的验收,发现不正常情况应及时采取措施。严格控制不合标准要求的防护设备、设施投入使用。

vii.参加安全生产检查,对施工中存在的不安全因素从技术方面提出整改意见和办法予以消除。

viii.参加、配合员工伤亡及重大未遂事故的调查,从技术上分析事故原因,提出防范措施、意见。

第15篇 采煤主管技术员安全生产岗位职责

采煤主管技术员是我矿采煤安全生产技术管理的第一责任者,负责矿井的采煤技术管理工作。采煤主管技术员必须熟练掌握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相关专业技术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持证上岗。采煤主管技术员在工作中尽职尽责,切实搞好本单位的技术管理工作。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积极配合矿总工程师、生产技术部部长开展技术管理工作,认真组织采煤连队的生产,保证遵守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2条 保证每项工程开工前作业规程或措施齐全,坚持一工程、一规程、一措施。

第3条 编制采煤工作面作业规程、安全措施要内容齐全、符合现场实际、具有可操作性,并负责报批、传达、贯彻、监督执行。

第4条 定期复查采煤工作面作业规程,根据现场情况及上级有关规定及时修改补充完善。

第5条 负责协助公司培训部门对采煤连队进行岗前培训,从业人员考核合格后,方可安排上岗操作。

第6条 要深入现场,对生产工艺和职工规范操作进行指导。

第7条 地质条件发生变化(断层、陷落柱、破碎带、煤层变薄、老巷、托伪顶、夹矸、留底煤、软底等)时,采煤主管技术员应及时编制具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措施,报批后进行传达、贯彻。

第8条 对采区生产系统排查出来的安全隐患,要及时落实整改。

第9条 按时参加有关安全生产会议,并提出具体建议。

第10条 协助生产技术部部长和采煤连队队长组织好本采区的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

第11条 要掌握工作面顶板来压的规律性,分析研究安全生产动态,认真抓好工作面的正规循环作业,搞好工作面的搬家和接续准备工作。

第12条 组织好调查研究,及时总结安全生产、技术方面的方法和经验,学习新知识,推广新技术和新经验。

第13条 负责搜集各种技术经济指标的资料,技术分析完成情况,采取各种有效的技术措施,完成各项技术经济指标。

第14条 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二)、责任追究

第15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采煤主管技术员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16条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采煤主管技术员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17条 未及时进行采煤重大事故隐患排查的,给予记过甚至撤职的处分。

对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未制定有效治理措施的给予记大过直至撤职的处分。

对排查出的难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处分。

第18条 采煤主管技术员对采煤连队的技术管理负直接责任。

第19条 采煤连队在组织生产的过程中,因技术原因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采煤主管技术员应负直接责任。

第20条 在编制的有关采煤作业规程、措施中出现明显技术失误,采煤主管技术员负直接责任。

第21条 工作失误导致他人受伤或损失的,采煤主管技术员负直接责任。

第22条 发现或得知作业地点风量、温度以及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以及规定要求,但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的,采煤主管技术员负主要责任。

第23条 不能够经常深入现场,对生产工艺和职工规范操作不能够及时进行技术指导的,采煤主管技术员负直接责任。

第24条 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安全审查中,采煤主管技术员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采煤主管技术员负直接责任。

第25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轻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第16篇 掘进主管技术员安全生产岗位职责

掘进工区主管技术员是掘进工区安全生产技术管理的第一责任者,负责掘进工作面的技术管理工作。掘进工区主管技术员必须熟练掌握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相关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掘进工区主管技术员在工作中应尽职尽责,切实搞好本单位的技术管理工作。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积极配合工区区长开展技术管理工作,认真组织工区的生产,保证遵守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

第2条 保证每项工程开工前规程、措施齐全,坚持一工程、一规程、一措施。

第3条 编制的掘进工作面作业规程、安全措施要内容齐全、符合现场实际、具有可操作性,并负责报批、传达、贯彻、监督执行。

第4条 定期复查掘进工作面作业规程,根据现场情况及上级有关规定及时修改补充完善。

第5条 负责掘进工区的岗前培训,从业人员考试合格后方可安排上岗操作。

第6条 要深入现场,对生产工艺和职工规范操作进行技术指导。

第7条 加强对掘进工作面探放水的技术指导和现场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8条 地质条件发生变化(遇断层、陷落柱、破碎带、老巷等)时,掘进工区主管技术员应及时编制具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措施,报批后进行传达、贯彻。

第9条 定期对掘进工区生产系统的安全隐患进行排查、治理,对排查出来的安全隐患,要落实整改措施。

第10条 按时参加有关安全生产会议,并提出具体建议。

第11条 组织好本工区的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

第12条 分析研究掘进工作面施工条件变化的规律性,认真抓好工作面的正规循环作业,作好工作面搬家和接续准备工作。

第13条 组织好调查研究,及时总结本工区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方面的方法和经验,学习新知识,推广新技术和新经验。

第14条 负责搜集本工区各种技术经济指标的资料,及时分析完成情况,采取各种有效的技术措施,完成各项技术经济指标。

第15条 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二)、责任追究

第16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掘进工区主管技术员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17条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依法给予掘进工区主管技术员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18条 未及时组织进行掘进工区重大事故隐患排查的,给予记过直至撤职的处分。

对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未制定有效的治理措施的,给予记大过直至撤职的处分。

对排查出的难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给予撤职直至的开除的处分。

第19条 掘进工区主管技术员对掘进工区的技术管理负直接责任。

第20条 在掘进工区组织施工的过程中因为技术原因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掘进工区主管技术员应负直接责任。

第21条 在编制的掘进工区有关规程、措施中出现明显技术失误的,掘进工区主管技术员负直接责任。

第22条 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掘进工区主管技术员负直接责任。

第23条 发现或得知作业地点风量、温度以及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以及规定要求,但未及时采取相差措施的,掘进工区主管技术人员负直接责任。

第24条 不能够经常深入现场,对生产工艺和职工正规操作不能够及时进行技术指导的,掘进工区主管技术员负直接责任。

第25条 对掘进工作面探放水技术指导不力、现场检查不及时,或发现问题未及时处理的,掘进工区主管技术员负直接责任。

第26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安全生产技术岗位职责16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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