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国际汉语教师中国志愿者计划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世界汉语教学发展的新形势,满足各国对汉语教师的迫切需求,根据'国际汉语教师中国志愿者计划'(以下简称'志愿者计划'),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对外汉语教学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家汉办')设立'国际汉语教师中国志愿者中心'(以下简称'志愿者中心'),负责国际汉语教师中国志愿者工作的招募,遴选,培训,派出,签约,咨询,经费支付以及日常管理等具体事务.
第三条志愿者由志愿者中心向社会公开招募,符合申请条件的中国公民可以通过国家汉办网站(第十五条志愿者的出国手续按以下要求办理:
(一)志愿者接到《派出任务通知书》后,到本人所在地区的出入境管理部门申办因私普通护照.
(二)志愿者中心与派往国接收单位联系,为志愿者办理邀请函,购买机票以及安排在境外的相关事宜.
(三)志愿者自行到派往国驻中国使领馆办理签证.志愿者中心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十六条志愿者须按志愿者中心确定的时间如期赴任.擅自不赴任者,志愿者中心取消其出国服务的任务,不予保留其志愿者资格,并要求其赔偿有关培训和办理相关手续的各项费用.
有特殊情况不能如期赴任的志愿者,需提前向志愿者中心提出申请,经同意后,可以保留一年出国服务的资格.超过一年以上不赴任者,出国服务的资格不再保留,若此后仍有意愿从事志愿服务工作可以按程序重新申请.
第十七条志愿者的服务期通常为半年至两年.服务期满后,原则上志愿者须按照协议规定的时间回国.
第十八条希望延长服务期的志愿者,须在服务期内提前向志愿者中心提出延长服务期的正式书面申请,由志愿者中心与派往国协商,根据具体情况,作出是否同意延期和延长期限内待遇的决定.
若派往国要求延长志愿者的服务期并且志愿者本人同意,报志愿者中心批准后,服务期可以延长.
第七章回国
第十九条志愿者服务期满回国后须办理以下手续:
(一)志愿者须按协议规定的时间回国,并及时向志愿者中心报到.
(二)志愿者回国后于一个月内将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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