班组长安全职责是指在生产作业环境中,班组长作为一线管理者的角色,对班组成员的安全工作负有的责任和义务。这些职责旨在确保班组内各项作业活动的安全进行,预防和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
班组长在履行安全职责时,需要具备以下要求
1. 熟悉并遵守企业安全规章制度,掌握相关安全知识和技能。
2. 具备良好的组织协调能力,能有效指导班组成员执行安全操作规程。
3. 对班组内安全状况保持高度警觉,及时发现并纠正安全隐患。
4. 坚持“安全第一”的原则,将安全生产纳入日常管理工作的核心。
班组长在日常工作中,其安全职责主要包括:
1. 安全教育与培训:定期组织班组成员进行安全教育,确保每个成员了解并理解安全操作规程,提高安全意识。
2. 现场监督与管理:监督班组成员遵守安全规定,检查个人防护装备的使用情况,确保作业环境的安全。
3. 隐患排查与整改:定期进行安全巡查,查找潜在的安全风险,提出整改措施,并跟踪落实。
4. 应急响应与事故处理:制定并更新应急预案,一旦发生安全事故,迅速组织应对,减少损失。
5. 沟通与报告:与上级管理层保持良好沟通,及时汇报班组安全状况,提出改进建议。
6. 安全文化建设:营造积极的安全文化氛围,鼓励班组成员参与安全活动,共同维护安全环境。
班组长在执行安全职责时,应关注以下具体内容:
1. 作业前准备:确保设备完好,工器具无缺陷,作业区域清洁有序,消除可能导致事故的因素。
2. 作业过程监控:监督作业流程,防止违章操作,对异常情况及时干预。
3. 危险源识别与控制:识别班组内的危险源,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控制,降低事故发生的可能性。
4. 安全记录与分析:维护安全记录,定期分析安全数据,找出问题根源,持续改进安全管理。
5. 员工健康与福利:关注班组成员的身心健康,提供必要的保护措施,防止职业病的发生。
6. 持续学习与提升:不断学习新的安全知识和技术,提升自身的安全管理能力,以适应企业发展的需求。
班组长的安全职责不仅是对企业的责任,也是对班组成员生命安全的保障。通过严格执行这些职责,班组长可以创建一个安全、高效的工作环境,促进企业的稳定发展。
第1篇 中队长班组长安全生产岗位职责
一、中队长(班组长)是本队(班组)安全生产的直接执行者,对本队(班组)人员在生产劳动中的安全健康和所管设备的安全运行负责;
二、认真遵守安全规程制度和有关安全生产指示,根据本队(组)人员的技术、体力、思想等情况合理安排工作,做好安全交底,要做到交任务,交安全、交技术;
三、负责制定和实施本队(班组)控制异常和未遂事故的安全目标,按施工情况进行安全技术分析预测,及时发现问题或异常,进行安全控制;
四、带领本队(班组)人员认真执行安全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及时纠正员工违章作业和违纪行为;
五、组织和参加本队(班组)的安全检查,认真开展“六项活动”和预知预险活动,开好班前会,并做好记录;
六、每天检查本队(班组)施工场所的工作环境、安全设施、设备、工器具的安全状况,及时消除隐患和不安全因素;
七、监督检查本队(班组)人员正确使用和佩戴劳动防护用品;
八、经常性对本队(班组)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对新工人和临时工进行班组一级现场安全教育;
九、有权拒绝违章的安全指令,听从专职安监人员和监理工程师的指导;
十、做好上、下班交接工作和记录,并做到工完、料净、场地清,实现文明施工;
十一、认真执行作业程序书制度;
十二、支持班组兼职安全员履行自己的职责,对班组发生异常障碍、未遂事故要及时上报,组织事故原因分析,落实改进措施;
十三、发生工伤事故要详细记录并及时上报,负责保护好事故现场,配合上级有关部门进行事故调查,介绍事故发生的真实原因;
十四、履行环境与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中的相关职责。
第2篇 班组长安全岗位职责
1 组织班组员工学习公司有关的安全法规和安全技术规程。
2 组织班组级安全教育。
3 认真执行交接班管理制度,做到班前讲安全、班中查安全、班后总结安全。
4 检查岗位工艺指标及各项安全制度执行情况,做好设备和安全设施的巡回检查及维护保养工作。
5 负责本岗位的防护用具、安全装置和消防器材的日常维护保养的管理工作。
6 发现隐患及时解决,不能解决的要及时上报领导。发生事故应立即组织进行抢救,并保护好现场,及时上报。
第3篇 掘进班组长安全生产岗位职责
掘进班组长是采煤工作面作业现场安全管理的直接责任者,对本班次现场安全管理全面负责,要严格按照三大规程组织施工。掘进班组长必须掌握相关专业知识,依法经过培训,持证上岗,并熟悉避灾路线。掘进班组长必须严格按照掘进作业规程要求组织生产,保证安全。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保证掘进班组在掘进过程中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2条 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每班开始工作以前,必须与安全员(验收员)一起对掘进工作面进行全面的检查(负责检查迎头瓦斯、临时支护、永久支护的使用状况和迎头10米内的支护质量等),发现隐患立即进行处理,确保安全。
第3条 安全检查以后,对迎头机电设备进行试运转,保证设备运转正常,信号畅通。
第4条 在安排施工以前,按规定准备充足的支护材料。
第5条 协调好掘进队各工种的工作,保证其能够按照掘进作业规程规定的掘进方式、循环进度等进行施工。
第6条 根据当班出勤人员数和特长,合理安排人员,完成生产任务。
第7条 带领全班人员参加班前会。
第8条 根据“三大规程”的要求,督促工人按章操作,及时解决施工中的问题。
第9条 坚持敲帮问顶等安全检查制度,及时进行安全检查,按规定进行超前支护,严禁空顶作业。
第10条 保证掘进工作面的工程质量。
第11条 组织落实劳动竞赛、安全质量标准化等活动。
第12条 保证掘进工作面的安全监控系统、设备、仪器正常工作,发现异常及时处理,不能处理是,及时汇报。
第13条 监督本班特种作业人员的持证上岗。
第14条 进行放炮前的检查和警戒工作,监督“一炮三检”和“三人连锁放炮”等制度的落实。
第15条 监督瓦斯检查员的检查操作,按规定在瓦斯检查手册上签字,发现不按章操作,要及时纠正、汇报。
第16条 掘进工作面发生险情,不适宜进行作业时,要及时命令工人撤离,保证安全。
第17条 本班组生产过程中,缺乏安全设施、防尘措施等,不得安排工人操作。
第18条 保证局部通风机运转正常、可靠。
第19条 保证掘进班组按规定进行探放水。
第20条 及时组织班组安全教育,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
第21条 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二)、责任追究
第22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掘进班组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23条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采煤班组长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24条 掘进班组在生产过程中,未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上级有关安全工作的指令、规定、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掘进班组长应负直接责任。
第25条 未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或对掘进工作面的检查不认真,掘进班组长应负直接责任。
第26条 未协调好掘进队各工种的工作,或之间互有影响,不能够保证按照掘进工作面作业规程规定的掘进方式、循环进度等进行施工的,掘进班组长应负直接责任。
第27条 不能督促工人按章操作,遵守“三大规程”的要求,或不能够及时解决生产中的问题,掘进班组长应负直接责任。
第28条 本班特种作业人员不持证上岗,掘进班组长应负直接责任。
第29条 不认真进行放炮安全检查、警戒、落实安全放炮制度的,掘进班组长应负主要责任。
第30条 未组织开展班组安全教育,掘进班组长应负直接责任。
第31条 未认真监督瓦斯检查员的检查操作,掘进班组长应负主要责任。
第32条 掘进工作面发生险情,不适宜进行作业时,掘进班组长未及时命令工人撤离的,采煤班组长应负直接责任。
第33条 本班组生产过程中缺乏安全设施、防火、防尘设施等,掘进班组长仍安排工人操作,掘进班组长应负直接责任。
第34条 掘进班组长对本班组的安全生产管理负直接责任。
第35条 本班组的支护质量、巷道成形等工程质量达不到规定要求的,掘进班组长负直接责任。
第36条 未及时发现、整改掘进工作面的安全隐患,掘进班组长负直接责任。
第37条 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掘进班组长负直接责任。
第38条 局部通风机不正常,致使掘进工作面无风、风量不足作业的,掘进班组长应负直接责任。
第39条 掘进班组不按规定进行探放水,掘进班组长应负直接责任。
第40条 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中,掘进班组长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掘进班组长负直接责任。
第41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第4篇 巷修班组长安全生产岗位职责
巷修班组长是巷修施工现场的安全第一责任者,负责巷修班组在巷道维修、维护过程中按照三大规程组织施工和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巷修班组长必须掌握相关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熟悉避灾路线。巷修班组长必须合理的组织巷修施工,保证安全生产。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保证本班组在巷道维修、维护过程中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2条 在需要连续作业的巷修地点进行作业时,巷修班组长要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
第3条 每班开始工作以前,必须与安全员(验收员)一起对作业地点进行全面的检查,发现隐患立即处理,确保安全。
第4条 协调好各工种之间的工作,根据其工种和工作要求、巷修计划和操作规程等组织巷修施工。
第5条 根据煤矿制定的各项工作标准、质量标准组织巷修工作,保证工程质量达到要求。
第6条 带领全班人员参加班前会。
第7条 组织开展班组安全教育,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
第8条 监督本班特种作业人员的持证上岗。
第9条 巷修施工中需要放炮的,巷修班组长要监督放炮员执行放炮有关规定,并协助放炮员进行检查和警戒等操作。
第10条 监督瓦斯检查员的检查操作,按规定在瓦斯检查手册上签字,发现不按章操作,要立即纠正、汇报。
第11条 保证巷修工程质量。
第12条 组织落实巷修劳动安全竞赛、巷修安全质量标准化等活动。
第13条 发现巷修工作地点安全监控系统、设备、仪器不能正常工作,巷修班组长应及时汇报。
第14条 巷修工作地点发生险情,不适宜进行操作时,要及时命令工人撤离,保证安全。
第15条 本班组生产过程中缺乏安全设施、防尘措施等,不得安排工作操作。
第16条 坚持敲帮问顶等安全检查制度,及时进行安全检查,严禁空顶作业。
第17条 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 现象。
(二)、责任追究
第18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巷修班组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或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作业人员屡次违章作业行为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已发现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
第19条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巷修班组长降级直至开除的处分,造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报告程序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20条 巷修班组长在生产过程中未认真贯彻执行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巷修班组长应负直接责任。
第21条 巷修班组长对本巷修班组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生产管理负直接责任。
第22条 没有按照巷修计划、作业规程、安全措施和操作规程的有关规定组织施工,巷修班组长应负直接责任。
第23条 不能够督促工人按章操作、遵守“三大规程”的要求,或不能够及时解决生产中的问题,巷修班组长应负直接责任。
第24条 未及时组织职工进行班组安全教育、学习、巷修班组长负直接责任。
第25条 巷道维修后的支护质量、巷道形状等工程质量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巷修班组长负直接责任。
第26条 未及时发现、整改巷修过程中的安全隐患,巷修班组长负直接责任。
第27条 巷修施工中放炮未执行放炮有关规定的,巷修班组长负主要责任。
第28条 不认真协助放炮员进行检查和警戒等操作,巷修班组长应负直接责任。
第29条 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巷修班组长负直接责任。
第30条 发现作业地点顶板情况、风量、温度以及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以及规定要求,但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的,巷修班组长负直接责任。
第31条 未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或对巷修工作检查不认真,巷修班组长应负直接责任。
第32条 本班特种作业人员不持证上岗,巷修班组长负直接责任。
第33条 未认真监督瓦斯检查员的检查操作,巷修班组长应负主要责任。
第34条 本班组生产过程中缺乏安全设施、防尘措施等,仍安排工人操作,巷修班组长应负直接责任。
第35条 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中,巷修班组长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巷修班组长负直接责任。
第36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第5篇 采煤班组长安全生产岗位职责
采煤班组长是采煤工作面作业现场安全管理的直接责任者,对本班次现场安全管理全面负责,要严格按照三大规程组织施工。采煤班组长必须掌握相关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持证上岗,并熟悉避灾路线。采煤班组长必须严格按照采煤作业规程要求组织生产,保证安全。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保证在生产过程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2条 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每班开始工作以前,必须与安全员(验收员)一起对采煤工作面进行全面的检查,发现隐患立即进行处理,确保安全。
第3条 采煤班组长要根据当班出勤人员的特点,合理安排人员组织好采煤队的工作,保证其能够按照“采煤工作面作业规程”规定的采煤方式、循环进度等规定进行生产。
第4条 应坚持敲帮问顶等安全检查制度,及时进行安全检查。严禁空顶作业,加强工作面和危险地段的顶板支护,经常巡回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5条 保证采煤工作面的工程质量。
第6条 组织落实班组劳动安全竞赛、安全质量标准化等活动。
第7条 保证采煤工作面的安全监控系统、设备、仪器正常工作,发现异常及时处理,不能处理时,应及时汇报。
第8条 带领全班人员参加班前会。
第9条 根据“三大规程”的要求,督促工人按章操作,及时解决在生产中的问题。
第10条 负责本班特种作业人员的持证上岗。
第11条 负责放炮前的安全检查和警戒,监督“一炮三检”和“三人连锁放炮”等制度的落实。
第12条 监督瓦斯检查员的检查操作,按规定在瓦斯检查手册上签字,发现不按章操作,要及时纠正、汇报。
第13条 采煤工作面发生险情,不适宜进行作业时,要及时命令工人撤离,保证安全。
第14条 本班组生产过程中安全设施、防尘措施等不符合要求时,不得安排工人操作。
第15条 按时组织班组安全教育,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
第16条 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二)、责任追究
第17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采煤班组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18条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依法给予采煤班组长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19条 采煤班组长在生产过程中未认真贯彻执行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采煤班组长应负直接责任。
第20条 未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或对采煤工作面的检查不认真,采煤班组长应负直接责任。
第21条 未组织好采煤队各工种的工作,或之间互有影响,不能够保证按照采煤工作面作业规程规定的采煤方式、循环进度进行生产的,采煤班组长应负直接责任。
第22条 不能督促工人按章操作,遵守“三大规程”的要求,不能够及时解决生产中的问题,采煤班组长应负直接责任。
第23条 本班特种作业人员不持证上岗,采煤班组长应负直接责任。
第24条 不认真进行放炮安全检查、警戒、监督安全放炮制度的落实等,采煤班组长应负直接责任。
第25条 未组织开展班组安全教育,采煤班组长应负直接责任。
第26条 未认真监督瓦斯检查员的检查操作,采煤班组长应负主要责任。
第27条 采煤工作面发生险情,不适宜进行操作时,采煤班组长未及时命令工人撤离的,采煤班组长应负直接责任。
第28条 本班组生产过程中缺乏安全设施、防火、防尘设施等,采煤班组长仍安排工人操作,采煤班组长应负直接责任。
第29条 采煤班组长对本班组的安全生产管理负直接责任。
第30条 本班组的支护质量、安全出口、两巷超前支护等工程质量达不到规定要求的,采煤班组长负直接责任。
第31条 未及时发现整改采煤工作面的安全隐患,采煤班组长负直接责任。
第32条 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采煤班组长负直接责任。
第33条 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中,采煤班组长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采煤班组长负直接责任。
第34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第6篇 运输班组长安全生产岗位职责
运输班组长是运输作业现场安全管理的直接责任者,对本班次现场安全管理全面负责。运输班组长必须掌握相关专业知识,熟悉避灾线路,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严格按照煤矿三大规程中的相关规定认真组织,确保安全生产。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在生产过程中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2条 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每班开始工作前,必须对运输地段的隐患问题,进行处理后方可组织工作。
第3条 运输班组长要根据当班出勤人员的特点,合理安排人员,组织协调各运输环节,更好的服务于安全生产第一线。
第4条 对本班次出勤人员的特殊工种,要监督其按章操作,并及时解决运输环节中的问题。
第5条 要经常检查运输安全设施的安全运行状态,对各类安全设施要定期实验,确保设施灵敏可靠。
第6条 对公司查出的重点安全隐患问题,要及时组织人员落实整改。
第7条 按时参加有关安全生产会议,对安全质量标准化提出可行性计划建议。
第8条 要认真学习专业知识,对施工地点提出部技改造,起到提高劳动生产率的目的。
(二)、责任追究
第9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运输班组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或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已发现的安全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绝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10条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运输班组长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11条 本班特殊工种作业人员不持证上岗,运输班组长负直接责任。
第12条 运输班组长在生产过程中未认真贯彻执行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运输班组长负直接责任。
第13条 运输工作地点发生险情,不适宜进行操作时,运输班组长未及时命令工人撤离的,负直接责任。
第14条 运输班组长对本班组的安全生产管理负直接责任。
第15条 对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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