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一套有效的规章制度是企业管理的基础,它为组织的运营提供了清晰的指导,确保了工作的有序进行。规章制度不仅是企业内部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员工行为的规范和准则。本文将从专业角度出发,探讨如何编写规章制度。
规章制度通常涵盖以下几个核心部分:
1. 总则:概述规章制度的目的、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
2. 部门职责:明确各部门的职能和工作内容。
3. 员工权利与义务:定义员工的权利,如工作环境、薪酬福利等,以及应履行的职责。
4. 工作流程:详细说明各项工作的操作流程和标准。
5. 行为规范:规定员工的道德行为和职业操守。
6. 奖惩制度:设定激励机制和违规处罚措施。
7. 变更与解释:说明规章制度的修订程序和解释权归属。
规章制度对企业的作用和意义主要体现在:
1. 秩序维护:规范企业运作,避免混乱和冲突。
2. 风险防范:通过预设规则,降低法律和经营风险。
3. 公平公正:确保所有员工在相同标准下工作,提高员工满意度。
4. 效率提升:明确的工作流程和责任分配提高工作效率。
5. 文化塑造:体现企业价值观,促进企业文化建设。
制定规章制度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 合规性:确保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规定。
2. 可行性:制度应切合实际,便于执行。
3. 全面性:覆盖企业运营的所有关键领域。
4. 参与性:广泛征求员工意见,提高制度的接受度。
5. 灵活性:留有调整空间,适应企业发展变化。
第1篇 危险货物运输公司安全规章制度
车辆运输安全制度
1、随车辆运输液化气的司机、押运员,严禁在车上点火抽烟,严禁携带火种上车。
2、未经负责人允许,不得搭乘其他人员。
3、车辆上应配备2个4公斤以上的干粉灭火器。
4、车辆不准停放在人群较多的地方(学校、市场等)。
5、载有液化气的车辆不得被太阳暴晒。
6、车辆不得靠近有热源、火源的地方行驶及停放。
7、严禁超量罐装、超速行驶。
8、发现车辆上液化气有泄漏,要迅速作出处理。
9、车辆发生着火,要迅速扑救。
司机、押运员岗位责任制度
1、机、押运员必须持有操作合格证。
2、在出车前必须对槽车的罐体各管道、阀门、仪表等进行认真检查。
3、出车前对安全防火、灭火装置及附件进行检查,如有损坏、失灵、不符合规定时,不能进行充装。
4、保证运输途中的押运安全,中途停车必须坚守岗位,不能离开车辆,做好看守工作。
5、熟练使用车上的紧急切断装置,排除常见故障。
6、槽车驶入气站门口登记时,应将车上接地链拉起,离开气站时放下接地链。
7、作业前,接合安全地线,配合运行工连接液箱胶管,接管要牢固可靠,不能接错,连接后须用液化气将管内的空气由排泄阀排净,不能使软管内的空气进入罐内。
8、遇有雷击天气,附近发生火灾,检查有液体泄漏,液压异常以及其它不安全因素不能充装或卸气。
9、作业场地严禁烟火,并不得使用易生火花的工具和物品。
10、槽车检修后或初次充装时,必须使罐内的含量少于3%才能充装液化气。
安全教育学习制度
为加强公司经营过程中的安全防范工作,增强全体员工的安全意识,防范于未然,制定本教育学习制度。
一、本公司职员上岗前,必须接受有关部门的劳动培训,实行持证上岗,司机必须持有效的驾驶证和危运证,无证人员,不得参与作业。
二、司机及其他公司职员,分成二个学习小组,交叉组织学习,任何一个职员,不得连续二次缺课,每月参加学习不得少于二次。
三、每周星期二上午8:30—9:30,为安全教育学习时间,公司根据工作情况安排一个小组学习,内容主要包括:上级有关政策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行业安全条例、安全制度、总结目前的安全工作、纠正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四、公司设立专门安全教育人员,负责建立完善公司的安全规章制度和安全设施检查,负责公司的各项安全规则的教育培训并做好记录,负责做好公司每月安全工作报告。
五、安全教育应结合实际需要进行实验操作,增强员工的安全意识和防险排险能力。
六、对员工的安全学习教育情况列入其工资考核,对无故不参加安全教育学习的员工进行处罚,每缺一次扣发工资50元。
七、安全教育人员负责做好每次学习人员的签名登记,及时表扬好的员工,纠正违规情况,及时向公司经理部反映问题。
八、本制度由公司经理部负责监督执行。
维修保养制度
1、应保持车辆清洁,行驶正常,经常检查车辆,检查槽车的充气罐,及时处理一般问题,发现重大问题向公司汇报,并要求送修。
2、司机应经常检查车辆线路是否出现火花,检查烟涵防火器是否完好,检查所有阀门是否正常,发现问题,必须向公司汇报,并要求维修。
3、公司车辆由公司指定有足够维修能力的车行维修、年检,司机不得随意到指定以外的车行维修车辆,但车辆在运输途中远离淡水,经请示公司经理同意后,可就近维修。
第2篇 危险货物运输安全规章制度
车辆运输安全制度
1、随车辆运输液化气的司机、押运员,严禁在车上点火抽烟,严禁携带火种上车。
2、未经负责人允许,不得搭乘其他人员。
3、车辆上应配备2个4公斤以上的干粉灭火器。
4、车辆不准停放在人群较多的地方(学校、市场等)。
5、载有液化气的车辆不得被太阳暴晒。
6、车辆不得靠近有热源、火源的地方行驶及停放。
7、严禁超量罐装、超速行驶。
8、发现车辆上液化气有泄漏,要迅速作出处理。
9、车辆发生着火,要迅速扑救。
司机、押运员岗位责任制度
1、机、押运员必须持有操作合格证。
2、在出车前必须对槽车的罐体各管道、阀门、仪表等进行认真检查。
3、出车前对安全防火、灭火装置及附件进行检查,如有损坏、失灵、不符合规定时,不能进行充装。
4、保证运输途中的押运安全,中途停车必须坚守岗位,不能离开车辆,做好看守工作。
5、熟练使用车上的紧急切断装置,排除常见故障。
6、槽车驶入气站门口登记时,应将车上接地链拉起,离开气站时放下接地链。
7、作业前,接合安全地线,配合运行工连接液箱胶管,接管要牢固可靠,不能接错,连接后须用液化气将管内的空气由排泄阀排净,不能使软管内的空气进入罐内。
8、遇有雷击天气,附近发生火灾,检查有液体泄漏,液压异常以及其它不安全因素不能充装或卸气。
9、作业场地严禁烟火,并不得使用易生火花的工具和物品。
10、槽车检修后或初次充装时,必须使罐内的含量少于3%才能充装液化气。
安全教育学习制度
为加强公司经营过程中的安全防范工作,增强全体员工的安全意识,防范于未然,制定本教育学习制度。
一、本公司职员上岗前,必须接受有关部门的劳动培训,实行持证上岗,司机必须持有效的驾驶证和危运证,无证人员,不得参与作业。
二、司机及其他公司职员,分成二个学习小组,交叉组织学习,任何一个职员,不得连续二次缺课,每月参加学习不得少于二次。
三、每周星期二上午8:30—9:30,为安全教育学习时间,公司根据工作情况安排一个小组学习,内容主要包括:上级有关政策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行业安全条例、安全制度、总结目前的安全工作、纠正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四、公司设立专门安全教育人员,负责建立完善公司的安全规章制度和安全设施检查,负责公司的各项安全规则的教育培训并做好记录,负责做好公司每月安全工作报告。
五、安全教育应结合实际需要进行实验操作,增强员工的安全意识和防险排险能力。
六、对员工的安全学习教育情况列入其工资考核,对无故不参加安全教育学习的员工进行处罚,每缺一次扣发工资50元。
七、安全教育人员负责做好每次学习人员的签名登记,及时表扬好的员工,纠正违规情况,及时向公司经理部反映问题。
八、本制度由公司经理部负责监督执行。
维修保养制度
1、应保持车辆清洁,行驶正常,经常检查车辆,检查槽车的充气罐,及时处理一般问题,发现重大问题向公司汇报,并要求送修。
2、司机应经常检查车辆线路是否出现火花,检查烟涵防火器是否完好,检查所有阀门是否正常,发现问题,必须向公司汇报,并要求维修。
3、公司车辆由公司指定有足够维修能力的车行维修、年检,司机不得随意到指定以外的车行维修车辆,但车辆在运输途中远离淡水,经请示公司经理同意后,可就近维修。
4、槽车送检期间,相关司机不能离开车辆,应在场做好安全工作,
5、车辆维修、送检,先请示公司经理同意后,将车辆送到指定车行,并按要求处理,相关司机应向经理说明故障情况和费用估算,然后送检维修。
6、所有车辆定点维修,实行记账办法,司机修车完毕后签名确认,然后出车,由公司财务按期结算付款。
事故应急处理制度
1、公司停车场所按消防部门的设计要求安装水龙头和灭火器械,公司安全员每周定期检查一次,确认设施完好并做好登记,如发现问题,应向公司经理汇报。
2、公司车辆按要求安放灭火器,安全员或司机应经常检查,灭火器械应安放在司机和安全员最容易拿取的部位。
3、槽车押运员应严格检查充卸气前后的环境和情况,做好应急准备,发现火苗,全力扑灭,并立即拉响警报。
4、车辆在运输途中如发生交通事故,第一时间立即报警,司机和押运员在现场必须冷静、果断,对能够控制的情形,必须立即合力排除,如果事态严重或有重大危险,必须立即疏散人员。确保人身安全。
5、险情出现时,押运员即为现场指挥员,司机为副指挥员,负责指挥现场救护工作,其他人员必须听从指挥。
6、现场指挥员在紧急情况下,有权作出紧急避险的决定,即宁可放弃小利益的牺牲,保全大利益,顾全大局,确保人身安全。
财务管理制度
为加强公司财务管理,依法完善财会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相关法规,制定本制度。
一、公司设立财务1人,会计1人,会计员必须具备相应资格并参加必要的培训。
二、公司财务必须认真负责,帐目日清月结,夜间存放现金不得超过1000元。
三、一切开支票据(含临时周转借款)须有经手人、业务主管签名,经理审批后方可付款。
四、除经理吩咐之外,非正式发票,财务应拒绝付款,会计不得入帐。
五、公司会计均按《会计法》之规定建立账册和报表,分别做好财务报表和会计报表,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利润分配表、现金流量表及相关说明。各类报表分别按月报、季报、年报逐一填报。
六、财务情况说明应包括:
1、公司生产经营的基本情况。
2、利润实现和分配情况。
3、资金增减和周转情况。
七、会计按月报、季报、年报的种类,分别向公司股东报送一份。
安全操作规程
1、装气槽车到站经过站长严格验收后,司机按程序接好地线,接好胶管,打开车顶箱盖,做好卸气前的准备。
2、根据卸气流程对进行卸气,并检查其它阀门是否关牢。
3、充、卸气时必须做到三不准:不准离岗、不准看书报、不准睡觉。
4、充、卸气完毕,要仔细检查车上有无存气,直到全部卸完为止,关好阀门,锁好板盖。
5、充、卸气过程如发现问题,要及时向公司汇报,并积极协助处理问题。
6、雷雨天气,禁止充气、禁止卸气。
第3篇 货物运输站场管理规章制度
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的规章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道路货物运输和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活动,维护道路货物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货物运输安全,保护道路货物运输和道路货物运输站(场)有关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和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是指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具有商业性质的道路货物运输活动。道路货物运输包括道路普通货运、道路货物专用运输、道路大型物件运输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
本规定所称道路货物专用运输,是指使用集装箱、冷藏保鲜设备、罐式容器等专用车辆进行的货物运输。
本规定所称道路货物运输站(场)(以下简称货运站),是指以场地设施为依托,为社会提供有偿服务的具有仓储、保管、配载、信息服务、装卸、理货等功能的综合货运站(场)、零担货运站、集装箱中转站、物流中心等经营场所。
第三条 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
道路货物运输管理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
第四条 鼓励道路货物运输实行集约化、网络化经营。鼓励采用集装箱、封闭厢式车和多轴重型车运输。
第五条 交通部主管全国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管理工作。
第二章 经营许可
第六条 申请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运输车辆:
1.车辆技术要求:
(1)车辆技术性能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的要求;
(2)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和载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的要求。
2.车辆其他要求:
(1)从事大型物件运输经营的,应当具有与所运输大型物件相适应的超重型车组;
(2)从事冷藏保鲜、罐式容器等专用运输的,应当具有与运输货物相适应的专用容器、设备、设施,并固定在专用车辆上;
(3)从事集装箱运输的,车辆还应当有固定集装箱的转锁装置。
(二)有符合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
1.取得与驾驶车辆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
2.年龄不超过60周岁;
3.经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道路货物运输法规、机动车维修和货物及装载保管基本知识考试合格,并取得从业资格证。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业务操作规程、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驾驶员和车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等。
第七条 申请从事货运站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货运站房、生产调度办公室、信息管理中心、仓库、仓储库棚、场地和道路等设施,并经有关部门组织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
(二)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安全、消防、装卸、通讯、计量等设备;
(三)有与其经营规模、经营类别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
(四)有健全的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八条 申请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应当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不含设区的市所属区运输管理机构,下同)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申请表》(见附件1);
(二)负责人身份证明,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和委托书;
(三)机动车辆行驶证、车辆检测合格证明复印件;拟购置运输车辆的承诺书,承诺书应当包括车辆数量、类型、技术性能、购置时间等内容;
(四)聘用或拟聘用驾驶员的机动车驾驶证、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
(五)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 申请从事货运站经营的,应当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道路运输站(场)经营申请表》(见附件2);
(二)负责人身份证明,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和委托书;
(三)经营道路货运站的土地、房屋的合法证明;
(四)货运站竣工验收证明;
(五)与业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专业证书;
(六)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第十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和本规定规范的程序实施道路货物运输经营和货运站经营的行政许可。
第十一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道路货运经营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货运站经营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第十二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申请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出具《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决定书》(见附件3),明确许可事项。在10日内向被许可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在《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上注明经营范围。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货运站经营申请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出具《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许可决定书》(见附件4),明确许可事项。在10日内向被许可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在《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上注明经营范围。
对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经营不予许可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
第十三条 被许可人应当按照承诺书的要求购置运输车辆。购置车辆或者已有车辆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实并符合条件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向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道路运输证》。
第十四条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和货运站经营者应当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第十五条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设立子公司的,应当向设立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经营许可;设立分公司的,应当向设立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备。
第十六条 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经营者需要终止经营的,应当在终止经营之日30日前告知原许可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并办理有关注销手续。
第十七条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变更许可事项、扩大经营范围的,按本章有关许可规定办理。
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经营者变更名称、地址等,应当向作出原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第三章 货运车辆管理
第十八条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建立车辆技术管理制度,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规范对货运车辆进行定期维护,确保货运车辆技术状况良好。
货运车辆的维护作业项目和程序应当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护、检测、诊断技术规范》(gb18344)等有关技术标准的规定执行。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为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指定车辆维护企业;车辆二级维护执行情况不得作为路检路查项目。
第十九条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定期进行货运车辆检测,车辆检测结合车辆定期审验的频率一并进行。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在规定时间内,到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按照国家标准《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和《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和质量限值》(gb1589)的规定进行检测,出具全国统一式样的检测报告。并依据检测结果,对照行业标准《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jt/t198)评定车辆技术等级。货运车辆技术等级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
车籍所在地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将车辆技术等级在《道路运输证》上标明。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货运车辆进行审验,每年审验一次。
审验内容包括车辆技术档案、车辆结构及尺寸变动情况和违章记录等。
审验符合要求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道路运输证》审验记录中注明;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一条 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应当使用符合标准的设施、设备,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营运车辆技术检测标准对货运车辆进行检测,对出具的车辆检测报告负责,并对已检测车辆建立检测档案。
第二十二条 禁止使用报废的、擅自改装的、拼装的、检测不合格的和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
第二十三条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和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分别建立货运车辆技术档案和管理档案,并妥善保管。对相关内容的记载应当及时、完整和准确,不得随意更改。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车辆技术档案主要内容为:车辆基本情况、主要部件更换情况、修理和二级维护记录(含出厂合格证)、技术等级评定记录、车辆变更记录、行驶里程记录、交通事故记录等。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管理档案主要内容为:车辆基本情况、二级维护和检测情况、技术等级记录、车辆变更记录、交通事故记录等。
道路货物运输车辆办理过户变更手续时,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将货运车辆技术档案完整移交。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经营者车辆技术档案建立情况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对达到国家规定的报废标准或者经检测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要求的货运车辆,应当及时交回《道路运输证》,不得继续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
第四章 货运经营管理
第二十五条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按照《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核定的经营范围从事货物运输经营,不得转让、出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
第二十六条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经常性的安全、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知识、操作规程培训。
第二十七条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其重型货运车辆、牵引车上安装、使用行驶记录仪,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驾驶人员连续驾驶时间超过4个小时。
第二十八条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要求其聘用的车辆驾驶员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
《道路运输证》不得转让、出租、涂改、伪造。
第二十九条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聘用持有从业资格证的驾驶人员。
第三十条 营运驾驶员应当驾驶与其从业资格类别相符的车辆。驾驶营运车辆时,应当随身携带从业资格证。
第三十一条 运输的货物应当符合货运车辆核定的载质量,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禁止货运车辆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超限、超载运输。
禁止使用货运车辆运输旅客。
第三十二条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运输大型物件,应当制定道路运输组织方案。涉及超限运输的应当按照交通部颁布的《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办理相应的审批手续。
第三十三条 从事大型物件运输的车辆,应当按照规定装置统一的标志和悬挂标志旗;夜间行驶和停车休息时应当设置标志灯。
第三十四条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不得运输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运输的货物。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在受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限运、凭证运输的货物时,应当查验并确认有关手续齐全有效后方可运输。
货物托运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限运、凭证运输手续。
第三十五条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不得采取不正当手段招揽货物、垄断货源。不得阻碍其他货运经营者开展正常的运输经营活动。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货物变质、腐烂、短少或损失。
第三十六条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和货物托运人应当按照《合同法》的要求,订立道路货物运输合同。
道路货物运输可以采用交通部颁布的《汽车货物运输规则》所推荐的道路货物运单签订运输合同。
第三十七条 国家鼓励实行封闭式运输。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的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情况发生。
第三十八条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制定有关交通事故、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以及其他突发公共事件的道路运输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应当包括报告程序、应急指挥、应急车辆和设备的储备以及处置措施等内容。
第三十九条 发生交通事故、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以及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服从县级以上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的统一调度、指挥。
第四十条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价格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不得恶意压价竞争。
第五章 货运站经营管理
第四十一条 货运站经营者应当按照经营许可证核定的许可事项经营,不得随意改变货运站用途和服务功能。
第四十二条 货运站经营者应当依法加强安全管理,完善安全生产条件,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货运站经营者应当对出站车辆进行安全检查,防止超载车辆或者未经安全检查的车辆出站,保证安全生产。
第四十三条 货运站经营者应当按照货物的性质、保管要求进行分类存放,危险货物应当单独存放,保证货物完好无损。
第四十四条 货物运输包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货物运输包装标准作业,包装物和包装技术、质量要符合运输要求。
第四十五条 货运站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的业务操作规程进行货物的搬运装卸。搬运装卸作业应当轻装、轻卸,堆放整齐,防止混杂、撒漏、破损,严禁有毒、易污染物品与食品混装。
第四十六条 货运站经营者应当严格执行价格规定,在经营场所公布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严禁乱收费。
第四十七条 进入货运站经营的经营业户及车辆,经营手续必须齐全。
货运站经营者应当公平对待使用货运站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禁止无证经营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进站从事经营活动。
第四十八条 货运站经营者不得垄断货源、抢装货物、扣押货物。
第四十九条 货运站要保持清洁卫生,各项服务标志醒目。
第五十条 货运站经营者经营配载服务应当坚持自愿原则,提供的货源信息和运力信息应当真实、准确。
第五十一条 货运站经营者不得超限、超载配货,不得为无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证照不全者提供服务;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为运输车辆装卸国家禁运、限运的物品。
第五十二条 货运站经营者应当制定有关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应当包括报告程序、应急指挥、应急车辆和设备的储备以及处置措施等内容。
第五十三条 货运站经营者应当建立和完善各类台账和档案,并按要求报送有关信息。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五十四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道路货物运输经营和货运站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职责权限和法定程序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十五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重点在货运站、货物集散地对道路货物运输、货运站经营活动实施监督检查。此外,根据管理需要,可以在公路路口实施监督检查,但不得随意拦截正常行驶的道路运输车辆,不得双向拦截车辆进行检查。
第五十六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有2名以上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交通部统一制式的交通行政执法证件。
第五十七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可以向被检查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查阅和复制有关材料。但是,应当保守被调查单位和个人的商业秘密。
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接受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或者资料。
第五十八条 道路运输管理人员在货运站、货物集散地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货运车辆有超载行为的,应当立即予以制止,装载符合标准后方可放行。
第五十九条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在许可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管辖区域外违法从事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发生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将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处罚结果记录到《道路运输证》上,并抄告作出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第六十条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违反本规定后拒不接受处罚的,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以暂扣其《道路运输证》等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颁发的相关证件,签发待理证,待接受处罚后交还。
第六十一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实施道路运输监督检查过程中,对没有《道路运输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的货运车辆可以予以暂扣,并出具《道路运输车辆暂扣凭证》(见附件5)。对暂扣车辆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不得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保管费用。
违法当事人应当在暂扣凭证规定时间内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逾期不接受处理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依法作出处罚决定,并将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
(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
(三)超越许可的事项,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__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货物运输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规定,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不按照规定携带《道路运输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货运站经营者已不具备开业要求的有关安全条件、存在重大运输安全隐患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限期责令改正;在规定时间内不能按要求改正且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其相应的经营范围。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其相应的经营范围:
(一)强行招揽货物的;
(二)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的。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不按规定维护和检测运输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擅自改装或者擅自改装已取得《道路运输证》的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货运站经营许可,擅自从事货运站经营的;
(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从事货运站经营的;
(三)超越许可的事项,从事货运站经营的。
第七十条 违反本规定,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不按国家有关技术规范进行检测、未经检测出具检测结果或者不如实出具检测结果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货运站经营者对超限、超载车辆配载,放行出站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货运站经营者擅自改变道路运输站(场)的用途和服务功能,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3000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予以通报:
(一)没有建立货运车辆技术档案的;
(二)没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货运车辆上安装行驶记录仪的;
(三)大型物件运输车辆不按规定悬挂、标明运输标志的;
(四)发生公共突发性事件,不接受当地政府统一调度安排的;
(五)因配载造成超限、超载的;
(六)运输没有限运证明物资的;
(七)未查验禁运、限运物资证明,配载禁运、限运物资的。
第七十四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照本规定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实施行政许可的;
(二)参与或者变相参与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经营的;
(三)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
(四)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道路运输车辆的;
(五)违法扣留运输车辆、《道路运输证》的;
(六)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七)其他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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