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机动车牌照借用协议书
机动车牌照借用协议书
合同编号:
甲方(出借方):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乙方(借用方):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丙方(担保方):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甲方同意将其所有的京牌照提供给乙方使用,并由乙方出资、以甲方名义购买车辆,乙方承担使用牌照及车辆期间的一切责任,丙方提供担保,具体约定如下:
一、因乙方尚未取得北京市机动车牌照,故经甲方同意,借用甲方所有的京牌照;并由乙方出资、以甲方名义购买车辆(乙方以甲方名义购买车辆后,应当向甲方备案该车辆的有关信息),车辆所有权归乙方(不包括甲方牌照);乙方在使用期间,应当承担包括交纳相关税费、机动车商业保险、机动车交强险、机动车日常维修保养、承担使用车辆造成的事故赔偿、违章罚款等使用牌照、车辆的所有责任。
二、牌照借用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三、借用期满,乙方应当配合甲方到车辆管理部门、交通管理部门查询该牌照被借用期间是否有未了之保险费用、车辆管理费用、事故赔偿责任、违章罚款等,如存在前述情况,乙方应承担全部责任。如因存在上述情况而乙方又未能在借用期结束时或甲方要求归还时结清的,乙方应当按照每拖延一日赔偿甲方人民币100元整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四、如因乙方在借用牌照期间车辆发生罚款、事故等被第三方起诉或处以有关处罚的,均由乙方承担,如导致甲方的支出(包括误工费、律师费、诉讼费、罚款及滞纳金、保险费、赔偿第三方的费用等)亦均由乙方承担,且由于乙方未能及时缴纳罚款或赔偿第三方或履行相应义务导致诉讼的,乙方应当赔偿甲方不低于人民币1万元的损失补偿,甲方有权收回牌照,且乙方应当将车辆交付甲方保管直至乙方按照本协议和甲方的要求履行全部义务为止。乙方未能赔偿包括第三方和甲方损失且损失超过车辆价款50%以上的,甲方有权直接将车辆予以出售,用出售价款支付上述费用,若售价不足以支付的,乙方还应补足。
五、借用期间,甲方有权随时提出终止借用,但应提前7天通知乙方。
六、借用期满或者甲方要求提前终止借用的,乙方应当在7日内配合甲方将借用甲方资格购买的车辆过户到乙方名下,否则甲方有权强制保管车辆,乙方应当承担保管费用,直至乙方完成相关义务为止。甲方要求乙方归还车牌时,如乙方不予配合的,甲方有权采取挂失等方式到车辆牌照管理机关重新申领牌照等所有相关证照。
七、甲乙双方均充分并明确的知晓,甲方将其车牌出借给乙方使用,并不表示甲方与乙方之间建立了任何劳动关系、雇佣关系、委托关系。
八、若本协议被认定为无效或部分条款无效的,乙方应立即归还牌照并将车辆过户到乙方名下,并承担借用期间产生的一切税费、保险、赔偿责任、罚款等费用。若乙方在归还时未如实告知并履行交纳这些费用的,乙方除应承担交纳责任外,还应向甲方承担不低于1万元的赔偿责任。
九、甲方已于年月日将牌照交付给乙方。
十、丙方作为乙方的介绍人,自愿为乙方向甲方提供连带责任担保,若乙方违反本协议任一条款,丙方愿向甲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担保期间: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至车辆牌照借用期满之日后2年止。
十一、若因本协议的履行产生争议的,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十二、本协议签署时,乙方应向甲方提交其身份证复印件和工作单位及收入证明,丙方应向甲方提供其身份证复印件。
十三、本协议一式四份,经三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甲方执二份,乙方执一份,丙方执一份,具同等效力。
签署时间: 年 月 日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
丙方(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