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广东塑料交易所入市交易协议书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协议签订地: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一条 甲方自愿成为广东塑料交易所的交易商。甲方在入市交易之前已仔细研读了《广东塑料交易所交易管理办法(2003gb本)》(以下简称《交易管理办法》)和有关细则文件,乙方已就有关问题作了全面细致的解释,甲方已知悉参与乙方市场交易应负的责任和可能发生的风险,并认可由乙方制订的《交易管理办法》和相关细则及文件的所有规定,甲方承诺将严格按照该《交易管理办法》及相关细则和文件的规定从事交易活动。
第二条 双方认为,《交易管理办法》和相关细则中赋予广东塑料交易所的权力实为确保交易履约和控制风险之必须,甲方对此进行认可,并承诺自行承担因此可能发生的全部风险。
第三条乙方为甲方提供交易网络、电子交易席位及其它有关交易交割设施,并为甲方代收、代付有关款项和仓单。
第四条 甲方自愿采用乙方提供的网络交易系统,自行保存及修改密码。密码一经使用,即为甲方行为。乙方提醒甲方注意密码的妥善保存、保密。
第五条 甲方应指定办理相关事务的代理人(交易员),并对代理人(交易员)的所有交易行为承担相应的交易责任及后果。
第六条 乙方对甲方的委托事项和交易记录等资料负有保密义务,非法定有权机关或甲方指示,不得向第三方透露,否则,乙方须承担相应责任。
第七条 如果出现交易异常情况,为控制交易风险,乙方有权根据本协议第二条规定,按照《交易管理办法》及相关细则,视情况采取相应风险管理措施,如调整分期付款比例、调整涨跌限幅、调整交易时间、限制席位订货量、限制交易权限等。
第八条 因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及其它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甲方损失,乙方不承担责任。
第九条 因乙方不可预测或无法控制的系统故障、设备故障、通讯故障、停电等突发事故给甲方造成的损失,乙方不承担责任。因上述事故造成交易或交易数据中断,恢复交易时以故障发生前系统最终记录的交易数据为有效数据。
第十条 第八、九条所述事件发生后,乙方应及时采取措施防止甲方损失可能的进一步扩大。
第十一条 乙方向甲方提供的各种信息及资料仅作为买卖参考,甲方据此进行的买卖风险自担。在交易过程中,甲方与其交易商发生的纠纷,由交易双方解决,乙方提供相关协助。
第十二条 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乙方可根据情况对《交易管理办法》及相关细则进行修订,甲方对此予以认可,并承诺遵照修订后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乙方通过交易平台(因特网)向甲方发送成交记录、结算数据、函件、通知、信息等,或辅助以书面或数据电文的形式发送,甲方可通过交易平台下载等方式获得。甲方向乙方发送函件应以书面或数据电文的形式进行,但《交易管理办法》及有关细则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本协议所指数据电文是指以电子、光学、磁或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受或者储存的信息,这些手段包括电子数据交换(edi)、电子邮件、电报、电传或者传真等。
第十四条 甲乙双方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应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双方同意选择向广州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裁决。
第十五条 本协议采用书面文本时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书面文本一式两份。采用电子文本时,自甲方在进入广东塑料交易所网络交易系统之时点击“同意”即为签署生效。
甲方: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
_______年 ____月____日
乙方: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
_______年 ____月____日
第2篇 生猪肉入市经营协议书(青岛)
市场开办单位(甲方):______________
市场经营业户(乙方):______________
为确保生猪肉的入市安全,有效控制质量不合格的生猪肉流入市场,规范双方的经营行为,根据《青岛市畜禽屠宰管理条例》等法规的规定,经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应严格审查乙方的经营资质,包括营业执照、食品卫生许可证等。并可对乙方的经营场所、卫生管理和经营状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和随访,乙方应给予配合。
2.甲方应根据不同批次建立入市台帐。
3.甲方对乙方入市销售的生猪肉,疑有“瘦肉精”、“注水肉”、病死猪肉、过期变质等质量问题时,应及时向相关执法部门报告。经复检确实存在质量问题的,应协助相关执法部门进行处理。
4.甲方应保证市场内设施设备齐全,负责维护治安和管理,建立确保食品安全的市场管理制度,为乙方提供良好的经营环境。
5.乙方应按《青岛市畜禽屠宰管理条例》等的规定依法经营。入市销售的生猪肉应符合国家标准gb18406.3-2001《农产品安全质量无公害畜禽肉产品安全要求》,并持有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畜禽产品销售凭证等证明,确保证货相符。
6.乙方应根据食品安全索证索票的有关规定,建立入市档案,并妥善保管所有资料和验收证明,以备查验。
7.乙方入市经营,不得有短斤少两、假冒侵权、哄抬物价、欺诈垄断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8.乙方出现违法经营行为,情节恶劣,被有关执法部门依法查处的,甲方有权解除双方的经营场所租赁合同。
9.本协议作为双方经营场所租赁合同的补充协议。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______________(签章) 乙方:_________________(签章)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
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李沧分局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