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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体检测报警仪管理制度3篇

更新时间:2024-11-20

气体检测报警仪管理制度

气体检测报警仪管理制度旨在确保工作环境的安全,预防由于有毒有害或易燃气体泄漏引发的事故。这些仪器能够实时监测空气中的气体浓度,及时发出警告,防止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通过有效的管理制度,我们可以提高作业效率,降低风险,保障员工的生命安全和企业的正常运营。

包括哪些方面

1. 设备选购与验收:确保采购的气体检测报警仪符合国家相关标准,性能可靠,具备准确的检测能力和适应不同环境的耐用性。

2. 安装与维护:规范设备的安装位置,定期进行校准和维护,保证其持续有效运行。

3. 操作规程:制定详细的操作指南,培训员工正确使用和解读检测结果,避免误报和漏报。

4. 报警响应:设立清晰的报警响应流程,一旦报警触发,迅速采取应对措施,疏散人员,隔离危险区域。

5. 记录与报告:建立完整的检测记录,定期分析数据,发现潜在问题,及时调整管理策略。

6. 定期检查:对设备进行周期性检查,确保其在关键时刻能够正常工作。

7. 应急预案:制定应急预案,以应对可能发生的设备故障或气体泄漏事件。

重要性

气体检测报警仪管理制度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它不仅关乎企业的安全生产,也是法律法规的要求。缺乏有效的管理制度可能导致设备失效、误报或漏报,从而威胁到员工的生命安全,对企业声誉和经济造成重大损失。此外,遵守相关法规和标准,有助于企业避免罚款和法律纠纷,维护良好的社会形象。

方案

1. 建立专门的管理团队,负责设备的选购、安装、维护和检查,确保制度的执行。

2. 对全体员工进行培训,让他们了解气体检测报警仪的工作原理、使用方法和应急处理程序。

3. 制定并实施定期的检测计划,记录并分析数据,识别潜在风险,及时采取预防措施。

4. 加强设备的日常巡检,发现问题立即修复,避免因设备故障导致的误报或漏报。

5. 定期更新应急预案,结合实际情况进行演练,提高员工的应急反应能力。

6. 强化责任追究,对于违反规定的个人或部门,应给予相应的警告或处罚,确保制度的严肃性。

通过上述方案的实施,我们将构建一个全面、有效的气体检测报警仪管理制度,为企业的安全生产提供坚实保障。

气体检测报警仪管理制度范文

第1篇 可燃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仪管理制度

1.凡新建、扩建工程项目,如有可燃、有毒气体意外泄漏可能的,必须按照“三同时”原则配备可燃、毒性气体检测报警仪。

2.可燃、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仪的配置、选型应严格执行《石油化工企业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

(sh 3063-1999)的规定。报警仪的选型应符合下列规定:

2.1根据使用场所爆炸危险区域的划分,选择检测器的防爆类型;根据使用场所被检测的可燃性气体的类别、级别、组别,选择检测器的防爆等级、组别。

2.2当使用场所存在能使检测元件中毒的硫、卤素化合物等介质时,应选择抗毒性检测器。

2.3多点式指示报警器应具有相对独立、互不影响的报警功能,并能区分和识别报警场所的位号。

3.可燃、毒性气体报警器的安装必须符合有关规范规定的要求。

3.1根据可燃、毒性气体的密度和主导风向,确定检测器的安装高度和位置。

3.2检测器宜安装在无冲击、无振动、无强电磁场干扰的场所。

3.3指示报警器或报警器的安装安置,应考虑便于操作和监测的原则。报警器应有其对应检测器所在位置的指示标牌或检测器的分布图。

4.可燃、有害气体检测报警仪的日常维护、故障处理及检修管理。

4.1、 检测器为隔爆型时,不得在超出规定的条件范围下使用;在仪表通电情况下,严禁拆卸检测器。

4.2、 每日巡回检查时,应按动试验按钮,检查指示、报警系统是否工作正常;经常检查检测器是否显示正常,防止检测元件失效影响其工作性能,造成误报。

4.3报警器每年至少应进行“三校一检定”,即每 3个月应校验一次,每年进行一次检定,填写《可燃、有毒气体检测报警器检定记录》,校验工作可根据各单位的情况自己做,校验和检定人员须持证上岗,气体报警器标定时应采用经计量行政部门批准、颁布并具有相应标准物质《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的单位提供的标准气体。

5.可燃气体报警器每年应全面检修一次,维护和检修按《石油化工设备维护检修规程》

(shs 07005- )要求进行。

6.气体报警器的停运、拆除应报安全主管部门审批后方能进行。

第2篇 气体检测报警仪管理制度

1、目的

为了保障生产正常运行,对生产过程使用煤气及粗苯生产区域进行监测,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应于公司危险爆炸场所的监测管理。

3、职责

供应部负责气体报警器的购置,生产技术部部负责气体报警器的监督管理。

4、内容

4.1凡新建、扩建、改建的生产装置及贮运设施,如有可燃、有毒气体意外泄漏可能的,无论是引进项目还是国内配套项目,必须按照“三同时”原则配备可燃、毒性气体检测报警仪。

4.2可燃、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仪的配置、选型应符合下列规定:

(1)可燃气体报警器的功能、结构、性能和质量应符合国家法定要求,并取得国家计量行政部门颁发的计量器具生产许可证、国家指定防爆检验部门发放的防爆合格证。

(2)保证备品备件的供应。

(3)根据使用场所爆炸危险区域的划分,选择检测器的防爆类型;根据使用场所被检测的可燃性气体的类别、级别、组别,选择检测器的防爆等级、组别。

(4)多点式指示报警器应具有相对独立、互不影响的报警功能,并能区分和识别报警场所的位号。

4.3可燃、毒性气体报警器的安装必须符合有关规范规定的要求。

(1)根据可燃、毒性气体的密度和主导风向,确定检测器的安装高度和位置。

(2)检测器安装在无冲击、无振动、无强电磁场干扰的场所。

(3)尽可能减少雨水对检测元件的影响。

(4)指示报警器或报警器的安装安置,应考虑便于操作和监测的原则。报警器应有其对应检测器所在位置的指示标牌或检测器的分布图。

(5)检测器的安装和接线应按厂家规定的要求进行,并应符合防爆仪表安装接线的规定。

4.4加强对可燃气体检测报警仪的日常维护、故障处理及检修管理。

(1)检测器为隔爆型时,不得在超出规定的条件范围下使用;在仪表通电情况下,严禁拆卸检测器。

(2)每日巡回检查时,应按动试验按钮,检查指示、报警系统是否工作正常;经常检查检测器是否意外进水。

(3)可燃气体报警器每年应全面检修一次,维护和检修执行维护检修规程。

(4)可燃气体报警器需停运、拆除、增加,由动力车间设备管理员安排施工。

第3篇 可燃、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仪管理制度

1.凡新建、扩建工程项目,如有可燃、有毒气体意外泄漏可能的,必须按照“三同时”原则配备可燃、毒性气体检测报警仪。

2.可燃、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仪的配置、选型应严格执行《石油化工企业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sh 3063-1999)的规定。报警仪的选型应符合下列规定:

2.1根据使用场所爆炸危险区域的划分,选择检测器的防爆类型;根据使用场所被检测的可燃性气体的类别、级别、组别,选择检测器的防爆等级、组别。

2.2当使用场所存在能使检测元件中毒的硫、卤素化合物等介质时,应选择抗毒性检测器。

2.3多点式指示报警器应具有相对独立、互不影响的报警功能,并能区分和识别报警场所的位号。

3.可燃、毒性气体报警器的安装必须符合有关规范规定的要求。

3.1根据可燃、毒性气体的密度和主导风向,确定检测器的安装高度和位置。

3.2检测器宜安装在无冲击、无振动、无强电磁场干扰的场所。

3.3指示报警器或报警器的安装安置,应考虑便于操作和监测的原则。报警器应有其对应检测器所在位置的指示标牌或检测器的分布图。

4.可燃、有害气体检测报警仪的日常维护、故障处理及检修管理。

4.1、检测器为隔爆型时,不得在超出规定的条件范围下使用;在仪表通电情况下,严禁拆卸检测器。

4.2、每日巡回检查时,应按动试验按钮,检查指示、报警系统是否工作正常;经常检查检测器是否显示正常,防止检测元件失效影响其工作性能,造成误报。

4.3报警器每年至少应进行“三校一检定”,即每 3个月应校验一次,每年进行一次检定,填写《可燃、有毒气体检测报警器检定记录》,校验工作可根据各单位的情况自己做,校验和检定人员须持证上岗,气体报警器标定时应采用经计量行政部门批准、颁布并具有相应标准物质《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的单位提供的标准气体。

5.可燃气体报警器每年应全面检修一次,维护和检修按《石油化工设备维护检修规程》(shs 07005-2004)要求进行。

6.气体报警器的停运、拆除应报安全主管部门审批后方能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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