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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商安全管理制度9篇

更新时间:2024-11-20

承包商安全管理制度

包括哪些

承包商安全管理制度主要涵盖以下几个核心部分:

1. 承包商资质审查:确保所有承包商具备合法经营资质,拥有必要的安全许可和保险保障。

2. 安全协议签订:明确双方的安全责任,规定安全标准和操作规程。

3. 培训与教育:为承包商员工提供项目特定的安全培训,确保他们了解并遵守公司的安全规定。

4. 现场管理:设立安全监督机制,定期检查承包商的工作现场,确保符合安全标准。

5. 应急预案:制定针对各种可能风险的应急响应计划,以备不时之需。

6. 事故报告与处理:建立事故报告机制,及时处理安全事故,防止事态扩大。

培训内容

1. 公司安全政策与程序:让承包商熟悉公司的安全目标、政策和操作程序。

2. 工作场所风险识别:教授如何识别和评估工作场所潜在的安全隐患。

3. 个人防护设备使用:指导正确使用和维护个人防护装备。

4. 应急响应训练:进行模拟演练,提高承包商在紧急情况下的应对能力。

5. 职业健康知识:普及职业健康相关知识,预防职业病的发生。

6. 环保法规与实践:强调环保要求,确保承包商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应急预案

1. 预案编制:根据项目特性和可能面临的风险,制定详细的应急预案。

2. 应急组织架构:明确应急指挥系统,确定各级责任人。

3. 应急资源准备:储备必要的救援物资,如消防器材、急救设备等。

4. 演练与评估:定期组织应急演练,评估预案的有效性,并根据反馈进行调整。

5. 通信与联络:建立快速有效的通信渠道,确保在紧急情况下信息传递的畅通。

6. 后续行动:事故后进行复盘分析,总结经验教训,改进安全措施。

重要性

承包商安全管理制度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1. 保障人员安全:通过严格的管理制度,降低事故发生概率,保护员工的生命安全。

2. 维护企业声誉:良好的安全管理有助于塑造企业负责任的形象,提升社会信誉。

3. 遵守法规:遵守国家和行业的安全法规,避免因违规操作导致的法律风险。

4. 提高生产效率:减少事故带来的停工时间,提高项目的整体运行效率。

5. 降低成本:预防胜于治疗,良好的安全管理制度能减少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

6. 促进合作:建立公平、透明的安全管理体系,有利于与承包商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

承包商安全管理制度是企业安全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不仅关乎企业的经济效益,更是企业社会责任的具体体现。只有将安全放在首位,才能实现可持续发展,赢得各方的信任与尊重。

承包商安全管理制度范文

第1篇 施工承包商安全管理制度

一、目的

为加强对外协单位在公司工作的安全管理,确保施工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程序适用于在_______有限公司厂区内进行作业的所有承包商。

三、名词定义

承包商:在企业的作业现场,按照双方协定的要求、期限及条件向企业提供服务的个人或团体。

专业技术服务:本制度中规定的专业技术服务包括机械、仪电、电力行业、网络工程、化学品运输等。

四、相关文件

4.1工程发包与验收作业程序

4.2《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aq3013-2008》

五、程序步骤

5.1 职责:

1)安全部负责承包商安全资质审核,对作业人员进行一级安全教育,作业证审批,开工前的检核,日常作业的监督检查,督促隐患整改,承包商的安全评估。

2)总务课负责对承包商进出厂进行管控;

3)采购部负责负责承包商的安全资质收集,合同签定,日常协调;

4)项目主管部门对项目安全管理负责,做好日常安全监管。对于在关键装置、重要部位区域施工的承包商进行二级、三级安全教育。

5.2 资质审核

5.2.1 外来施工单位的安全资质需要经过安环部的严格审核。

5.2.2 安全资格审核的材料有:

1)验证承包商营业能力和经营范围是否符合要求(营业执照);

2)验证承包商施工管理能力和队伍素质能否满足工程要求(资质等级证书);

3)审核承包商施工安全经历(由施工单位在办证时同时书面提供,主要为施工中发生的各种事故情况和相关部门奖罚情况);

4)审核承包商的安全管理机构及人员配备情况是否符合国家法规要求;

5)审核承包商的安全负责人和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管理资格证;

6)审核承包商的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和特殊工种人员的资格证书。

采购部在签订合同前需收集以上资质,交由安环部审核,安环部依据审核结果填写《资质审核记录表》,凡不具备以上条件审核未通过的,采购不得与其签订合同。

5.3 承包商的选择标准:

1)所有施工、检修总承包、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的承包商都需具有两年以上良好的安全业绩;

2)施工内容必须在承包商资质的许可范围内。

5.4 安全协议书:

采购部和承包商要按《合同法》的规定签定合同书,合同书中必须有安全作业协议书,合同书中的安全条款应包括以下内容:

1)承包商必须遵守国家和我公司有关安全的规章、制度和规定,服从生产单位的安全监督管理。

2)承包商要为承担施工作业的人员提供必要的、安全的机械、工具和设备以及必要的合乎标准的劳保器具。

3)承包商要根据相关法规和标准,为承担施工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

4)承包商要制定确保项目安全进行的安全技术措施,并交公司审核。

5)明确承包商对施工作业中发生事故所付的责任。

6)存在分包的承包商要明确对分包单位所承担的安全责任。

5.5 人员安全教育:

5.5.1 凡进入我公司的承包商员工施工前都必须接受入厂安全教育。

5.5.2 施工人员的厂级安全教育,由公司安环部负责组织进行,安环部保存培训记录。施工人员施工前需由发包单位进行二级培训,发包单位保存培训记录。在关键装置、重要部位区域施工由所在的生产单位须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发包单位保存培训记录。

5.6 安全教育内容:

5.6.1 国家和我公司的安全生产法规、制度和规定,我公司安全生产特点、特殊危险部位及特殊要求等。

5.6.2 与施工作业有关的车间(装置、部位)的主要危险危害因素及安全事项、安全制度、安全设施和对劳保器具的特殊要求等

5.6.3 针对我公司生产的特点提出作业安全要求,以及施工作业的有关专业安全要求等。

5.7 安全教育成效评估:

承包商培训的成效评估方式:1、笔试(厂级);2、询问(二级、三级)。

成效评估结果直接记入《承包商安全作业规定训练签到记录》

施工人员安全教育考试成绩不及格者,不得办理入厂证,施工单位不得与其签订劳动合同。

5.8 开工前检核:

1)承包商在施工之前必须自行组织安全检查,并告知安全环保部;

2)安全环保部会同仪电课、机械课、土建课进行检查,并填写《承包工程开工检核表》,符合安全作业条件后同意作业。

5.9 人员进出管控:

1)承包商首次进入需由保安指引至培训室,由安环对其进行安全教育培训;

2)承包商在培训完成后持身份证复印件至总务课办理指纹录入手续,并领取马甲;

3)承包商每次进出厂需录入指纹,并穿戴马甲;

4)承包商离厂时需至总务办理离厂手续,退还马甲并撤消已录入的人员指纹。

5.10 承包商日常监督检查

工程项目主管部门必须指定专人具体协调与施工安全有关的事项,安全部门协助工程项目部门共同做好现场的安全管理工作,并对违章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检查结果记录于《承包商日常检查表》,由各部门留存。

5.11 违规惩处:

若承包方违反我公司的禁烟、动火、用电、动土、用水等安全管理规定,按我公司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因施工方责任造成我公司事故的,按规定加重处罚。处罚流程:任何人发现违规现象均需报至安环部,由安环部统一开具《承包商违规告发单》。

5.12 承包商安全评估:

承包工程金额达到10w且工期超过一周的承包商或工程施工、专业技术服务的承包商在工程结束时,安环部会成立由安环、采购、总务、发包单位组成的安全评价小组,针对承包商日常的安全表现填写《承包商安全评价表》。根据预审、选择、评价等环节和施工过程评价结果,作为承包商是否续用的依据。不断促使承包商的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5.13 承包商档案

安环部将确定合格的承包商进行造册,形成承包商名录。建立承包商档案,包括承包商的资质证书复印件、最近2年的安全生产业绩,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安全管理制度目录、特殊作业人员证书复印件、安全生产表现评价报告及其他有关资料。

6.附件

6.1 承包商管理流程

6.2 承包商安全作业规定训练签到记录

6.3 承包商违规告发单

6.4 承揽工程开工检核表

6.5 承包商违反安全卫生管理规定扣款规范

6.6 承包商日常检查表

6.7 承包商安全协议

6.8 承包商安全评价表

6.9 合格承包商名录

第2篇 施工承包商安全资质审查管理制度

1目的

为确保各施工单位的安全资质时效性、合法性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侯马热电工程的相关规定,保障本工程建设人员在施工过程中的人身安全与健康,保障国家和投资者的财产避免损失,特编制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国电朔州海丰虎头山风电场一期49.5mw工程各参建单位。

3依据

《中国国电集团公司火电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手册》。

4内容与要求

4.1本工程所有施工标段的施工单位,均应接受业主工程部、监理单位的安全资质审查。审查重点:

4.1.1审查资质证书持有者和证件是否一致,检查原始证件,并在检查后保存复印件。

4.1.2审查资质的时效性,检查证件的有效期限。

4.1.3注意发证机关的合法性、合理性,注意机械所有权单位的属地关系。

4.2安全资质审查内容:

4.2.1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

4.2.2建筑施工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

4.2.3近三年的安全施工记录。

4.2.4施工单位必须具备的承包工程所必须的安全防护设施、安全用具和保障安全施工需要的机械设备。

4.2.5施工技术人员及特殊工种人员资质情况。

4.2.6安全机构及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配备情况。

4.2.7安全管理制度。

4.2.8职工安全教育及基本技能培训情况。

4.3安全资质动态监管:

4.3.1核查施工单位有关安全保障设施、机械设备是否进入施工现场使用;各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施工人员是否符合作业项目。

4.3.2核查施工单位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工作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抽查施工人员是否安全考核合格,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

4.3.3核查施工单位现场施工动态过程是否符合安全资质审查所提供的文件内容。

4.3.4施工单位合同所承担的施工项目,未经业主同意,严禁私自向其他单位、个人分包。

第3篇 承包商安全资质审查管理制度

一、目的

为保证选择合格的承包商,对承包商实施全过程的安全检查、监督和管理,确保承包商符合公司安全管理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应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雇佣来完成某些工作或提供服务的部门、单位或合作者的安全管理。

三、职责

1.供应科与安全科负责审查承包商的安全资质。

2.人劳科与安全科参加对承包商的安全业绩审查;负责监督承包商对用工人员进行作业前的安全教育,检查监督承包商在施工中的安全活动。

四、程序

1.承包商的安全资格评审供应科对承包商的安全资格进行审查和劳务用工资格评审。承包商资格审查的内容:

1.1服务类型、经营范围和资质证书;

1.2承包商安全施工方案;

1.3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

1.4承包商安全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及安全管理人员的有关信息;

1.5承包商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2.签订合同的要求

2.1 明确承包商在承包项目施工中的安全责任条款;

2.2 明确承包商在承包项目施工中应执行的安全管理规范、标准、制度;

2.3 承包商应选择合格的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并经过专业的培训;

2.4 承包商应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的设施、设备和个人防护用品用具;

2.5 承包方必须接受现场安全检查和监督;

3. 承包商人员需接受安全培训与有关管理规范的培训。

3.1 承包商人员的培训内容主要包括:作业现场的特点、主要危险和应急处理措施、进入现场的注意事项。

3.2 承包商的安全资源配置

a) 按要求配备安监员;

b) 承包商人员资质符合要求,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作业人员进行了有关培训;

c) 承包商为检修人员配备必要的个人防护用品;

d) 承包商配备符合安全要求的设备、设施;

e) 承包商配置必需的安全防护器具、安全标志等;

4. 作业过程的协调与监督

4.1 作业过程的协调承包商负责人应参加公司与作业相关的安全例会与有关安全事项的临时会议,汇报安全管理情况及安全工作安排,落实会议要求;

4.2 作业过程的监督

a) 对于较为危险的施工作业,必须经公司工程质量技术部门和安全科检查认可,并安排专人现场监护;

b) 承包商应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时组织整改;

c) 公司安全科应采取定期和随机检查的形式对承包商的安全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予以记录;

d) 对于违反项目安全管理规定和合同的行为或违章作业行为,安全科有权进行处罚、责令其停工。

5. 事故报告承包商在施工过程中发生事故,由承包商负责调查处理。

第4篇 西南油气田分公司承包商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国石油西南油气田分公司(以下简称分公司)工程技术服务承包商的健康安全环境管理,保护员工健康,保护环境,减少作业过程中健康、安全、环境事故的发生,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石油工业工程技术服务承包商健康安全环境管理基本要求》(sy/t6606)、《执行承包商安全和健康计划》(sy/t6459)、《中国石油西南油气田分公司工程技术服务市场准入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结合分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工程技术服务承包商(以下简称承包商)是指在分公司范围内承担物探、钻井、固井、录井、测井、试油、井下作业、装置设备维修检修、油气田建设、管道建设、基地建设等工程技术服务的勘察、施工、检测、监理单位或组织。

分公司实施承包商hse准入管理的专业类别详见本规定附录1。

第三条  分公司对承包商实行健康安全环境(以下简称hse)管理资格准入制度,并定期对承包商的hse业绩状况进行评审。建设单位应通过招投标优先选择专业技术过硬、hse业绩良好的承包商。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承包商hse管理包括对承包商的资质办证审查、年度审查及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的hse监督、考核、协调等管理活动的总称。

第五条  承包商hse管理实行分公司和分公司二级单位的两级管理,并各负其责的管理体系。

单项工程费用在100万元以下的建筑工程、建筑维修、装修装饰、公路维修、护坡堡坎等建筑及土石方工程项目的hse准入管理由项目所属单位负责。其余工程技术服务项目的hse准入管理由分公司负责。

第六条  本规定适用于进入分公司工程技术服务市场相关承包商hse行为的管理。

第二章  管理部门及职责

第七条  分公司质量安全环保处是分公司承包商hse管理的归口管理机构,其主要管理职责是:

(一)建立健全符合分公司实际的承包商hse管理规章制度,并监督、指导其实施;

(二)负责分公司职责管理范围内承包商的hse准入培训、准入审查和考核管理工作,对分公司所属各单位hse准入培训、审查和考核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和考核;

(三)负责承包商hse准入管理的日常工作,包括: hse准入审查、《中国石油西南油气田分公司承包商hse准入证》(以下简称《hse准入证》)的办理、业绩考核与评价等;

(四) 建立健全承包商hse准入培训、资质审查与业绩考核档案。

第八条  分公司所属各单位质量安全环保部门负责本单位承包商的hse管理工作,其主要管理职责是:

(一) 负责二级单位职责管理范围内工程技术服务单位的hse准入培训、准入审查和考核管理工作;

(二)负责分公司授权的有关承包商hse准入办理和考核管理工作;

(三)建立健全承包商hse准入培训、资质审查与业绩考核档案。

第九条  分公司质量安全环保与技术监督研究院协助质量安全环保处对承包商hse表现实施管理,参加承包商hse准入培训、监督检查、现场处罚,提出考核、年审意见等。

第十条  分公司所属各建设单位或项目管理部具体负责本单位相关承包商的hse监督检查与考核管理工作;分公司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的hse职责,对承包商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章  hse准入申报与办理

第十一条  承包商办理《中国石油西南油气田分公司市场准入证》(以下简称《市场准入证》)前,应到质量安全环保处申请办理《hse准入证》,《hse准入证》是承包商进入分公司市场的必要条件之一。

第十二条  承包商的hse准入方式与市场准入方式相同,实行年度准入和一事一准入。

“hse年度准入”是指由承包商自愿提出hse准入申请,经审查合格及审批同意后,由分公司质量安全环保部门签发年度《hse准入证》的准入方式。持年度《hse准入证》的承包商方可办理年度《市场准入证》。

“hse一事一准入”,即按项目准入。是指对确需在已年度准入承包商外选择有关专业工程技术服务承包商或已准入承包商在数量、资质等方面无法满足项目需要的,由相应的工程技术服务承包商自愿提出hse准入申请,经项目执行单位初审并推荐,报分公司审查合格并审批同意后,由质量安全环保部门签发一次性《hse准入证》,仅限于其参加该项目竞标或实施的准入方式。

第十三条  承包商办理《hse准入证》程序:

(一)承包商提出书面hse准入申请;

(二)到质量安全环保部门申领相关hse准入资料;

(三)按要求如实填写和呈报相关hse准入资料;

(四)参加分公司或项目管理单位(部门)组织的hse准入培训;

(五) 分公司或项目管理单位质量安全环保部门对收到的准入资料进行评审;

(六)经hse审查合格的承包商,由分公司质量安全环保处或项目管理单位质量安全环保部门按照管理权限签发“hse准入证”。

第十四条  拟向分公司申请hse准入的承包商可根据具体情况按以下四种渠道提出准入申请:

(一)直接向分公司质量安全环保处提出申请;

(二)由分公司相关专业、职能部门向质量安全环保处推荐;

(三)由所属单位质量安全环保部门推荐,所属单位向分公司申报;

(四)由所属单位相关专业、职能部门向其质量安全环保管理部门推荐,由所属单位向分公司申报。

第十五条  拟申报《hse准入证》的承包商应具备下列hse生产管理基本条件: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环保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hse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二)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管理人员;

(三)依法取得所承揽工程项目相应的资质等级证书;

(四)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经营企业应依法取得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五)具有质量管理体系、hse管理体系或其它企业管理体系认证证明;

(六)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培训考核合格,特种作业人员依法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七)生产安全、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较有针对性,应急组织机构健全,应急装备齐全;

(八)具备相关工程技术服务的相关安全环保施工机具、防护设备及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器具;

(九)具备风险评价能力,能正确辨识危险、危害因素和环境因素,并采取风险削减和环境污染减轻措施。

(十)近三年工程技术服务的质量、健康、安全与环境管理业绩良好;

(十一)为从业人员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

(十二)其他相关内容。

第十六条  申请办理《hse准入证》的承包商应填写分公司统一制作的《西南油气田分公司工程技术服务承包商hse准入申请表》(见附录2),并提交下列书面及影印资料:

(一)本规定第十九条相关文件、资料;

(二) hse准入申请书;

(三) hse承诺;

(四)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

(五)有效的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及其它相关资质证书;

(六)按规定需要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必须取得并提供;

(七)企业hse管理体系、质量管理体系或其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八)有效的企业主要负责人和hse管理人员的资格(资质)证书,特殊工种从业人员资格证书;

(九)员工hse教育培训制度与培训记录;

(十)近三年的工程技术服务hse业绩证明资料(包括已签订的hse合同、竣工验收资料及用户反馈意见等);

(十一)承包商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十七条  提供油气勘探开发、生产装置检维修以及压力管道、设备安装维修服务的承包商应建立hse管理体系,并将其作为办理“hse准入证”的重要参考条件。

第十八条  申报资料中涉及资格、资质、许可、认证及资信等证书性文件资料的,承包商必须提供有效原件,经核验后退还。

第十九条  对申报资料所反映的资质等级、技术能力、安全技术装备和hse业绩等不清的,质量安全环保部门应组织进行实地考察和认证。

第5篇 油气田分公司承包商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国石油西南油气田分公司(以下简称分公司)工程技术服务承包商的健康安全环境管理,保护员工健康,保护环境,减少作业过程中健康、安全、环境事故的发生,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石油工业工程技术服务承包商健康安全环境管理基本要求》(sy/t6606)、《执行承包商安全和健康计划》(sy/t6459)、《中国石油西南油气田分公司工程技术服务市场准入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结合分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工程技术服务承包商(以下简称承包商)是指在分公司范围内承担物探、钻井、固井、录井、测井、试油、井下作业、装置设备维修检修、油气田建设、管道建设、基地建设等工程技术服务的勘察、施工、检测、监理单位或组织。

分公司实施承包商hse准入管理的专业类别详见本规定附录1。

第三条 分公司对承包商实行健康安全环境(以下简称hse)管理资格准入制度,并定期对承包商的hse业绩状况进行评审。建设单位应通过招投标优先选择专业技术过硬、hse业绩良好的承包商。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承包商hse管理包括对承包商的资质办证审查、年度审查及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的hse监督、考核、协调等管理活动的总称。

第五条 承包商hse管理实行分公司和分公司二级单位的两级管理,并各负其责的管理体系。

单项工程费用在100万元以下的建筑工程、建筑维修、装修装饰、公路维修、护坡堡坎等建筑及土石方工程项目的hse准入管理由项目所属单位负责。其余工程技术服务项目的hse准入管理由分公司负责。

第六条 本规定适用于进入分公司工程技术服务市场相关承包商hse行为的管理。

第二章 管理部门及职责

第七条 分公司质量安全环保处是分公司承包商hse管理的归口管理机构,其主要管理职责是:

(一)建立健全符合分公司实际的承包商hse管理规章制度,并监督、指导其实施;

(二)负责分公司职责管理范围内承包商的hse准入培训、准入审查和考核管理工作,对分公司所属各单位hse准入培训、审查和考核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和考核;

(三)负责承包商hse准入管理的日常工作,包括: hse准入审查、《中国石油西南油气田分公司承包商hse准入证》(以下简称《hse准入证》)的办理、业绩考核与评价等;

(四) 建立健全承包商hse准入培训、资质审查与业绩考核档案。

第八条 分公司所属各单位质量安全环保部门负责本单位承包商的hse管理工作,其主要管理职责是:

(一) 负责二级单位职责管理范围内工程技术服务单位的hse准入培训、准入审查和考核管理工作;

(二)负责分公司授权的有关承包商hse准入办理和考核管理工作;

(三)建立健全承包商hse准入培训、资质审查与业绩考核档案。

第九条 分公司质量安全环保与技术监督研究院协助质量安全环保处对承包商hse表现实施管理,参加承包商hse准入培训、监督检查、现场处罚,提出考核、年审意见等。

第十条 分公司所属各建设单位或项目管理部具体负责本单位相关承包商的hse监督检查与考核管理工作;分公司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的hse职责,对承包商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章 hse准入申报与办理

第十一条 承包商办理《中国石油西南油气田分公司市场准入证》(以下简称《市场准入证》)前,应到质量安全环保处申请办理《hse准入证》,《hse准入证》是承包商进入分公司市场的必要条件之一。

第十二条 承包商的hse准入方式与市场准入方式相同,实行年度准入和一事一准入。

“hse年度准入”是指由承包商自愿提出hse准入申请,经审查合格及审批同意后,由分公司质量安全环保部门签发年度《hse准入证》的准入方式。持年度《hse准入证》的承包商方可办理年度《市场准入证》。

“hse一事一准入”,即按项目准入。是指对确需在已年度准入承包商外选择有关专业工程技术服务承包商或已准入承包商在数量、资质等方面无法满足项目需要的,由相应的工程技术服务承包商自愿提出hse准入申请,经项目执行单位初审并推荐,报分公司审查合格并审批同意后,由质量安全环保部门签发一次性《hse准入证》,仅限于其参加该项目竞标或实施的准入方式。

第十三条 承包商办理《hse准入证》程序:

(一)承包商提出书面hse准入申请;

(二)到质量安全环保部门申领相关hse准入资料;

(三)按要求如实填写和呈报相关hse准入资料;

(四)参加分公司或项目管理单位(部门)组织的hse准入培训;

(五) 分公司或项目管理单位质量安全环保部门对收到的准入资料进行评审;

(六)经hse审查合格的承包商,由分公司质量安全环保处或项目管理单位质量安全环保部门按照管理权限签发“hse准入证”。

第十四条 拟向分公司申请hse准入的承包商可根据具体情况按以下四种渠道提出准入申请:

(一)直接向分公司质量安全环保处提出申请;

(二)由分公司相关专业、职能部门向质量安全环保处推荐;

(三)由所属单位质量安全环保部门推荐,所属单位向分公司申报;

(四)由所属单位相关专业、职能部门向其质量安全环保管理部门推荐,由所属单位向分公司申报。

第十五条 拟申报《hse准入证》的承包商应具备下列hse生产管理基本条件: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环保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hse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二)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管理人员;

(三)依法取得所承揽工程项目相应的资质等级证书;

(四)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经营企业应依法取得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五)具有质量管理体系、hse管理体系或其它企业管理体系认证证明;

(六)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培训考核合格,特种作业人员依法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七)生产安全、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较有针对性,应急组织机构健全,应急装备齐全;

(八)具备相关工程技术服务的相关安全环保施工机具、防护设备及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器具;

(九)具备风险评价能力,能正确辨识危险、危害因素和环境因素,并采取风险削减和环境污染减轻措施。

(十)近三年工程技术服务的质量、健康、安全与环境管理业绩良好;

(十一)为从业人员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

(十二)其他相关内容。

第十六条 申请办理《hse准入证》的承包商应填写分公司统一制作的《西南油气田分公司工程技术服务承包商hse准入申请表》(见附录2),并提交下列书面及影印资料:

(一)本规定第十九条相关文件、资料;

(二) hse准入申请书;

(三) hse承诺;

(四)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

(五)有效的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及其它相关资质证书;

(六)按规定需要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必须取得并提供;

(七)企业hse管理体系、质量管理体系或其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八)有效的企业主要负责人和hse管理人员的资格(资质)证书,特殊工种从业人员资格证书;

(九)员工hse教育培训制度与培训记录;

(十)近三年的工程技术服务hse业绩证明资料(包括已签订的hse合同、竣工验收资料及用户反馈意见等);

(十一)承包商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十七条 提供油气勘探开发、生产装置检维修以及压力管道、设备安装维修服务的承包商应建立hse管理体系,并将其作为办理“hse准入证”的重要参考条件。

第十八条 申报资料中涉及资格、资质、许可、认证及资信等证书性文件资料的,承包商必须提供有效原件,经核验后退还。

第十九条 对申报资料所反映的资质等级、技术能力、安全技术装备和hse业绩等不清的,质量安全环保部门应组织进行实地考察和认证。

第二十条 对资质、hse业绩等初审合格的承包商,质量安全环保部门应组织其主要负责人、项目经理、安全部门负责人参加分公司或所属单位组织的hse准入培训,对培训考核合格的承包商,颁发《hse培训合格证》。未参加培训或培训考核不合格的承包商,不能颁发《hse准入证》。承包商培训按照《西南油气田分公司工程技术服务承包商hse培训管理暂行办法》(西南司质[2008]157号)的相关要求执行。

第二十一条 分公司质量安全环保部门应对承包商提交的hse准入资料进行审查和确认,经审查合格的《西南油气田分公司工程技术服务承包商hse准入申请表》(见附录2)才报分公司或本单位分管领导批准。

第二十二条 hse准入资料经审查批准的承包商,由质量安全环保部门制作并签发相应的《hse准入证》。批准准入承包商的申报资料由质量安全环保部门归档备查。

第四章 hse准入证管理

第二十三条 《hse准入证》必须加盖质量安全环保管理部门公章,该证具有唯一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涂改、伪造、出借或转让。

第二十四条 承包商基本情况发生变更的,应在30日内到质量安全环保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若遗失《hse准入证》的,应在30日内到质量安全环保部门申请办理补证手续。

第二十五条 分公司每年6~9月开始审查hse年度准入资料,并办理年度《hse准入证》;每月下旬审查hse一事一准入资料,并办理一事一准入《hse准入证》。无特殊情况其余时间不予办理。

第二十六条 分公司对年度《hse准入证》实行年度一检和三年一换。年度准入承包商在参加年检时必须提交经建设单位签署考评意见的《工程(项目)hse业绩考评表》(《hse准入证》中附表、附录2中表十)。分公司每年6~9月开始年检,超过规定时间期限未办理年检或换证手续的,其年度《hse准入证》自行失效。

第五章 hse过程监管

第二十七条 参加项目实施的承包商,应深入施工作业现场,调查录取资料,认真编制hse应急措施或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并报建设单位审查,经审查通过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八条 建设方与承包商应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签订工程服务项目安全生产合同,安全生产合同应当与相应的工程服务合同同时谈判、同时报审、同时签订,未签订安全生产合同书的工程服务项目一律不得开工。安全生产合同文本参照分公司安全生产合同范本,至少明确以下几点:

(一)项目适用的健康、安全、环境方面的法律、法规、标准及建设方的规定;

(二)项目相关的健康、安全、环境风险因素;

(三)工程技术服务hse作业计划书;

(四)健康、安全、环境责任、权力和义务;

(五)健康、安全、环境费用。

第二十九条 作业场所风险较高、变更频繁、项目较大的工程项目应编制hse作业计划书,hse作业计划书主要内容应参照《石油工业工程技术服务承包商健康安全环境管理基本要求》(sy/t6606)、《石油天然气工业健康、安全与环境管理体系》(q/sy1002)标准执行。承包商编制完成hse作业计划书后,应提交建设单位审查。

第三十条 承包商申请开工验收,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hse作业计划书获得建设方批准;

(二)员工熟悉hse作业计划书中与其相关的要求和内容;

(三)完成了对岗位员工的hse培训;

(四)相关人员清楚各自岗位的健康、安全、环境风险,以及消除、削减与控制措施;

(五)现场相关人员熟悉事故应急预案并有演练计划;

(六)健康、安全、环境设备设施的配置、安装和完整性符合要求;

(七)现场hse监督人员配备到位,健康、安全、环境监督职责明确;

(八)按相关规定办理了作业许可证及特种作业票。

第三十一条 承包商进入封闭化管理的生产作业场所前,必须携带相关资质证件和《hse准入证》到基层生产管理单位办理现场“临时出入证”,并接受入厂安全教育;进入生产作业场所时,应主动出示“临时出入证”,并接受入场安全须知教育。“临时出入证”只限工程项目相关的作业场所使用,有效期与施工期限同步。

第三十二条 开工验收合格后,承包商应邀请项目相关方召开施工准备交底会议,明确健康、安全、环境承诺、目标和方针,介绍重大健康、安全、环境风险和消除、削减与控制措施,提出健康、安全、环境工作程序和信息交流渠道,布置具体的健康、安全、环境工作要求。

第三十三条 承包商在施工作业过程中应严格按照hse作业计划书的内容,落实各项措施,并做到:

(一)遵守建设单位和作业场所的健康、安全、环境管理规定;

(二)作业过程中hse文件的有效运行;

(三)现场健康、安全、环境管理负责人、安全联系人、特种作业安全监护人到位;

(四)定期组织健康、安全、环境培训和应急预案演练;

(五)对项目中的不符合项应采取纠正、改进措施;

(六)作业过程发生变更的,应按变更程序实施变更管理;

(七)做好健康、安全、环境监测和记录;

(八)安全、消防器材及劳动防护用品齐全到位,施工机具、临时用电、临时设施符合规范;

(九)施工现场整洁有序,道路畅通,固体废弃物集中妥善处理,废水清污分流,施工噪声控制符合当地环境保护要求,施工区域安全警示标志明显,做到文明施工;

(十)发生事故后积极组织抢险,并立即报告生产建设单位,避免事故进一步扩大。

第三十四条 项目完成后,承包商应编制hse总结报告,报告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一)作业计划书完成情况;

(二)作业过程的监测结果;

(三)作业过程各方的监督意见记录;

(四)变更、不符合项改进结果;

(五)审核与评审结果;

(六)需要改进的建议和意见。

第三十五条 建设单位负责对承包商的健康、安全、环境保护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管理和评价,并向本单位质量安全环保部门及时通报承包商hse信息。

第三十六条 各级质量安全环保部门有权对承包商的健康、安全、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权对承包商的违章、违法行为给予纠正和处罚。

第三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建立《承包商hse监督检查记录》、《工程(项目)hse业绩考评表》(附录2中表九、表十),记录内容应包括采取的健康、安全、环境保护措施情况、出现问题和事故隐患的解决情况、违章处罚、事故记录、排污申报等。

第三十八条 各级hse监督应深入现场,按照国家法规、标准及集团公司、分公司有关规定,行使监督权。监督检查承包商执行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标准规范、企业规章制度情况,采取的安全消防设施、气体防护设备、劳动保护用品及其它安全防护措施的到位情况,污染控制情况,以及落实安全生产合同、hse作业计划书等情况。

第三十九条 监督检查发现承包商有下列情况和行为之一的,应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罚:

(一)对存在一般安全环保隐患,现场应责令整改或限期整改;

(二)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以及可能造成严重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的施工作业,责令立即停止作业或停工整改;

(三)对一般“三违”行为,责令纠正或批评警告;

(四)对严重“三违”行为,责令停工整改或停工整顿,并在分公司位范围内通报批评;

(五)对安全管理混乱、违章施工导致事故、重大经济损失的,以及不履行环境保护责任,造成重大以上环境污染事故的承包商,给予吊销“hse准入证”处罚。

第六章 hse业绩考核与评价

第四十条 分公司对承包商实行动态监管和hse业绩考核,各承包商应在项目结束后及时将本单位《hse准入证》呈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应对承包商的健康、安全、环境表现做出评价,并如实填写承包商《hse准入证》中的《工程(项目)hse业绩考评表》,《工程(项目)hse业绩考评表》应加盖考评单位或部门公章。各单位质量安全环保部门应建立承包商hse业绩考评档案,每年12月向质量安全环保处报送当年《承包商hse业绩综合考评表》(见附录3)。

第四十一条 承包商hse业绩考核的指标包括健康安全环保法规、标准、制度遵守情况,健康、安全、环境组织机构建立、员工健康、安全、环境教育情况,作业方案、安全合同履行情况,安全措施、劳动保护、环境保护、应急演练落实情况,安全设备、作业现场管理、施工质量等情况。考核、评价的依据由建设单位、质量安全环保与技术监督研究院及相关业务部门的监督检查记录、《工程(项目)hse业绩考评表》等组成。

第四十二条 承包商年度综合考评结果为:合格、通报批评、警告、暂停hse准入、核减hse准入范围、取消hse准入资格。

对全年hse业绩、hse表现未达到本规定或合同约定、设计要求的承包商应采取相应处罚措施。

第七章 其它规定

第四十三条 承包商不得购买、使用不符合国家、行业标准规定的原材料、设备、装置、防护用品、器材、安全检测仪等。

第四十四条 承包商不得将工程项目转包或肢解分包、违法分包。对非主体工程进行分包的,原则上应在分公司已准入承包商中选择分包商。分包商的资质、能力应在其承包业务范围内。

第四十五条 各级项目管理部门或机构应加强对承包商的hse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允许不具备相应资质、资格的承包商商超越资质或资格承揽分公司工程项目。

第四十六条 依照本规定应履行hse准入管理职责的单位和部门,未履行应尽职责,造成事故、经济损失或不良社会影响的,追究相关单位、部门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四十七条 建设单位生产作业区域内发生的承包商事故处理或责任追究,按集团公司规定执行。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分公司所属单位可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承包商hse考核细则》。

第四十九条 本规定由分公司质量安全环保处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6篇 工程承包商安全管理制度

一、目的

为加强对外协单位在公司工作的安全管理,确保施工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程序适用于在_______有限公司厂区内进行作业的所有承包商。

三、名词定义

承包商:在企业的作业现场,按照双方协定的要求、期限及条件向企业提供服务的个人或团体。

专业技术服务:本制度中规定的专业技术服务包括机械、仪电、电力行业、网络工程、化学品运输等。

四、相关文件

4.1工程发包与验收作业程序

4.2《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aq3013-2008》

五、程序步骤

5.1 职责:

1)安全部负责承包商安全资质审核,对作业人员进行一级安全教育,作业证审批,开工前的检核,日常作业的监督检查,督促隐患整改,承包商的安全评估。

2)总务课负责对承包商进出厂进行管控;

3)采购部负责负责承包商的安全资质收集,合同签定,日常协调;

4)项目主管部门对项目安全管理负责,做好日常安全监管。对于在关键装置、重要部位区域施工的承包商进行二级、三级安全教育。

5.2 资质审核

5.2.1 外来施工单位的安全资质需要经过安环部的严格审核。

5.2.2 安全资格审核的材料有:

1)验证承包商营业能力和经营范围是否符合要求(营业执照);

2)验证承包商施工管理能力和队伍素质能否满足工程要求(资质等级证书);

3)审核承包商施工安全经历(由施工单位在办证时同时书面提供,主要为施工中发生的各种事故情况和相关部门奖罚情况);

4)审核承包商的安全管理机构及人员配备情况是否符合国家法规要求;

5)审核承包商的安全负责人和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管理资格证;

6)审核承包商的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和特殊工种人员的资格证书。

采购部在签订合同前需收集以上资质,交由安环部审核,安环部依据审核结果填写《资质审核记录表》,凡不具备以上条件审核未通过的,采购不得与其签订合同。

5.3 承包商的选择标准:

1)所有施工、检修总承包、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的承包商都需具有两年以上良好的安全业绩;

2)施工内容必须在承包商资质的许可范围内。

5.4 安全协议书:

采购部和承包商要按《合同法》的规定签定合同书,合同书中必须有安全作业协议书,合同书中的安全条款应包括以下内容:

1)承包商必须遵守国家和我公司有关安全的规章、制度和规定,服从生产单位的安全监督管理。

2)承包商要为承担施工作业的人员提供必要的、安全的机械、工具和设备以及必要的合乎标准的劳保器具。

3)承包商要根据相关法规和标准,为承担施工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

4)承包商要制定确保项目安全进行的安全技术措施,并交公司审核。

5)明确承包商对施工作业中发生事故所付的责任。

6)存在分包的承包商要明确对分包单位所承担的安全责任。

5.5 人员安全教育:

5.5.1 凡进入我公司的承包商员工施工前都必须接受入厂安全教育。

第7篇 承包商安全管理制度

1. 目的

为规范承包商安全管理行为,防止施工作业过程中安全事故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2. 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区域内所有新建、扩建、技改、检修、维修、拆卸等作业项目。

3. 职责

3.1项目主管部门对项目安全管理负责。负责合同签定,协调,日常安全监管。

3.2生产/安全部负责审查承包商安全资质,进行安全风险抵押金管理,对作业人员进行一级安全教育,作业证审批,监督检查,督促隐患整改。

3.3行政部负责作业人员入厂证办理,入厂检查,消防管理,一级消防教育。

3.4作业所在地负责对施工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监督管理。

4. 内容

4.1承包商的基本要求及确认

4.1.1所有施工、检修总承包、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的承包商具有两年以上良好的安全业绩(安全业绩包括近年内发生的重大安全事故、事故率、“三违”发生率和隐患治理等)。

4.1.2承包商持有关材料首先到公司生产/安全部进行安全资格确认,经审查合格后双方签定《项目承包安全管理协议书》,由乙方(施工单位,下同)向公司财务处交纳一定数量的安全施工保证金后,甲方(项目主管部门,下同)方可与乙方签定合同。进行安全资格确认的材料有:

4.1.2.1验证乙方营业能力和经营范围是否符合要求(营业执照)

4.1.2.2验证乙方施工管理能力和队伍素质能否满足工程要求(资质等级证书)

4.1.2.3审核乙方施工安全经历(由施工单位在办证时同时书面提供,主要为施工中发生的各种事故情况和相关部门奖罚情况)

4.1.2.4审核施工单位安全负责人和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管理资格证。

4.1.3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项目主管部门(发包部门)负责对施工单位进行资质审查,对施工单位的合法性、适应性、可靠性、技术资质水平和安全保证条件进行确认,验证内容包括:

4.1.3.1查验安全资格审查情况

4.1.3.2确认施工单位营业能力和经营范围

4.1.3.3确认施工单位的施工管理能力和队伍素质

4.1.3.4审核施工单位施工经历

4.1.3.5审核施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所持的特种作业证件。

4.1.4若存在工程分包,审查分包合同及分包队伍的资质。

4.2项目主管部门和施工单位要按《合同法》的规定签定合同书,合同书中必须有安全条款或安全作业协议书,合同书中的安全条款应包括以下内容:

4.2.1施工单位必须遵守国家和我公司有关安全的规章、制度和规定,服从生产单位的安全监督管理。

4.2.2施工单位要为承担施工作业的人员提供必要的、安全的机械、工具和设备以及必要的合乎标准的劳保器具。

4.2.3施工单位要根据相关法规和标准,为承担施工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

4.2.4施工单位要制定确保项目安全进行的安全技术措施,并交公司审核。

4.2.5明确施工单位对施工作业中发生事故的责任。

4.2.6存在分包的施工单位要明确对分包单位所承担的安全责任。

5. 安全风险抵押金的管理

5.1施工单位审查合格后,必须向甲方交纳一定数量的安全风险抵押金,交纳顺序是由生产/安全部计帐填单,施工单位持单到财务处一次交清抵押金,然后返回一份给生产/安全部处,自己保存一份。

5.2安全施工风险抵押保证金的数额,由项目主管部门和生产/安全部根据项目投资额、作业危险程度、作业时间来确定。

5.3乙方违反甲方的禁烟、动火、用电、动土、用水、等安全管理规定,项目主管部门、作业所在部门和生产/安全部等部门均可按我公司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因乙方责任造成甲方事故的,由生产/安全部按规定加重处罚。甲方对乙方的罚款金额均从乙方交纳的安全施工风险抵押保证金中扣除。

5.4抵押金数额不够时,乙方应根据甲方的书面通知及时补交。

5.5项目施工完成后,由生产/安全部对乙方的安全施工风险抵押保证金进行结算,安全风险抵押金的90%归还乙方,10%作为双方施工安全管理费用,违章违纪及发生事故的罚款均从抵押金中扣除。退还抵押金的数额为:抵押金_90%-罚款金,乙方凭生产/安全部填单,到财务处将剩余抵押金一次性领取。

5.6安全风险抵押金额的10%安全管理费和罚款金额,统一由生产/安全部掌握使用,用于安全施工的教育及奖励双方在施工中有突出贡献的有关人员。

5.7各部门所有收支项目必须建立财务明细帐目,专款专用,符合财务手续。

5.8生产/安全部收取安全风险抵押金后,其它部门不得以任何借口再收取施工单位的费用。

6. 人员安全教育

6.1凡进入分公司的施工人员(包括临时工、民工等)施工前都必须接受入厂安全教育。

6.2对施工人员的入厂安全教育,由公司生产/安全部负责组织进行。在关键装置、重要部位区域施工由所在的生产单位再进行一次安全教育。

6.3生产/安全部负责统一建立安全教育台帐,负责组织考试。

6.4安全教育内容为:

6.4.1国家和我公司的安全生产法规、制度和规定,我公司安全生产特点、特殊危险部位及特殊要求等。

6.4.2与施工作业有关的车间(装置、部位)的主要危险危害因素及安全事项、安全制度、安全设施和对劳保器具的特殊要求等。

6.4.3针对我公司生产的特点提出作业安全要求,以及施工作业的有关专业安全要求等。

6.5安全教育时间不得少于8小时,经过书面考试合格,受教育者本人签字。施工单位负责填写外来施工人员统计表,生产/安全部负责签发考试成绩,施工单位凭生产/安全部签发的安全考试合格证明到行政部统一办理入厂证。

6.6施工人员安全教育考试成绩不及格者,不得办理入厂证,施工单位不得与其签订劳动合同。

6.7行政部根据生产/安全部出具的通知,严格按人数和施工期限办理入厂证。施工人员要严格遵守外来人员管理制度,凭证进出现场施工。

6.8施工人员接受安全教育,由项目主管部门负责联系,同生产/安全部商定教育时间,到会议室统一接受教育。

7. 甲乙双方安全职责和义务

7.1甲方负责对施工单位人员(包括民工、临时工)进行入厂安全教育。

7.2甲方负责对乙方作业现场提供安全的作业环境,提出具体的安全要求,重点、关键部位应设专人监护,并根据乙方的合理要求给其创造施工作业的安全条件,在施工过程中甲方有权查处、制止其违章作业行为,并根据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罚。

7.3乙方应自觉接受甲方的安全教育,并以队班建制,选配专(兼)职安全员,实行队(班)长负责制,自觉遵守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和要求,加强管理,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7.4乙方负责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有权向甲方提出合理的安全要求,并得到落实,有义务遵守甲方的安全要求并落实在施工过程中。

7.5乙方在现场施工作业中遇有特殊情况以及危及安全生产的情况,应及时向甲方和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并落实应急措施防止事态扩大。

7.6由于乙方不服从甲方的安全管理规定,违章作业、违章操作所造成事故,致使人员伤、致残、死亡,由乙方调查处理,所发生的费用均由乙方自理,甲方概不负责。乙方在上报其主管部门时,应同时抄送甲方主管部门和生产/安全部,由生产/安全部备案。乙方应严格按事故处理“四不放过”的原则,认真进行处理。

7.7由于甲方强令乙方违章作业造成的事故;由于甲方不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条件所造成的事故;由于甲方人员失误(过失)所造成的事故,由甲、乙双方共同调查分析,由甲方承担相应的责任。

7.8乙方人员与甲方人员混合作业时,由于甲方生产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或无法预测的情况,又由乙方违规或行为过失所造成的事故,由甲乙双方负责调查处理,甲乙双方按责负担经济损失。

7.9乙方单独承包的施工项目,所发生的事故,由乙方负责调查处理及经济损失,甲方概不负责。

7.10以上各条中由甲乙双方负担的经济损失的计算方法,按国家及当地政府颁发的法规执行或双方协商解决。

7.11遇双方协议时有争议,任何一方有权诉诸法律裁决。

8、施工前安全要求

8.1健全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网络,明确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的代理人为安全工作第一负责人。明确双方现场安全管理的对口工作人员,并佩戴明显标志。

8.2乙方施工前,应根据施工图向甲方提供施工方案,施工平面布置图和施工安全保证措施,做到定人员、定安全措施、定工程质量标准、定检查制度,并经甲方项目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进行施工。

8.3甲方项目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有关单位向乙方详细介绍施工现场环境、地下工程(电缆、管线)的位置、走向、深度及厂规厂法和各项安全管理制度,现场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明确安全技术要求,进行技术方案交底,提高安全施工条件。

8.4甲方有关人员陪同乙方各级领导和安全管理人员熟悉作业现场及环境,一同落实安全措施,危及甲方安全生产的关键要害部位,必须设有明显的警戒设施,且甲乙双方必须派专人监护。

8.5乙方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作业,并到公司生产/安全部备案。

8.6乙方必须对所有施工人员配备必要的劳保用品及安全装备。

9. 施工单位安全管理

9.1施工单位进入公司区域施工作业,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甲方的各项职业安全卫生管理制度。

9.1.1施工作业人员进入公司区域施工作业,只能到允许进入的作业区域进行施工,不准乱跑乱窜,严禁携带烟火等进厂。

9.1.2进入生产装置的施工作业人员必须按规定着装,佩戴符合国家标准的安全帽以及工作要求的劳保护具。

9.1.3施工工程中严格执行《作业许可证管理制度》,动火作业、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破土作业、临时用电作业、高处作业等高危险性作业,必须办理作业许可证。

9.2严格车辆管理。

9.1.1进入公司区域施工作业的机动车辆,必须按公司安全规定严格执行。

9.1.2车辆阻火设施齐备、完好,符合国家标准。车辆要按指定线路限速行驶,按指定位置停放。

9.3施工单位必须做到文明施工,应做到:

9.3.1施工机具和施工材料摆放整齐有序,不得堵塞消防通道和影响生产装置人员的操作、巡检。

9.3.2严禁触动正在生产的管道、阀门、电线和设备等,禁止用生产设备、管道、管架及生产性建筑物做起重吊装锚点。

9.3.3施工临时用水、用风,要办理有关手续,严禁用消防栓供水。

9.3.4高处作业必须采取防止火花飞溅的遮挡措施,电焊机接地线规范,不得将地线裸露搭接在装置设备或框架上。

9.3.5施工废料要按规定地点分类堆放,严禁乱扔乱堆,要做到工完料尽场地清。

9.4运行中的生产装置区域内的改扩建、检修等施工动火作业,原则上节假日和夜间不得安排,有专项安全措施的工程作业项目,在五一节、国庆节、元旦、春节等节假日前,由项目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报告,由安全、生产检查确认,共同会签,报请主管领导批准后,方进行。

10. 安全监督管理

10.1为确保施工全过程处于有序受控状态,项目主管部门要负责组织施工单位编制施工进度网络计划与专项安全措施,负责与生产/安全部门和生产装置负责人进行衔接、交底。

10.2综合管理部、项目主管部门和施工所在生产单位要职责明确,对安全施工实行有效监督,并都有安全否决权。

10.3做到组织落实,措施落实,特别要加强对边生产、边施工作业的安全监督和管理。

10.4严格按公司有关安全制度的规定和要求,监督施工单位办理作业许可证。

10.5监督施工单位执行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纪律,只要现场有施工人员,就必须有安全监护人员。

10.6凡在运行的装置区域内施工作业,而又无法实施区域隔离的,必须由综合管理部和施工单位共同制定安全措施和施工方案,并逐条落实,检查确认。

10.7在生产装置改扩建、检修等施工期间,综合管理部和项目主管部门要会同施工单位有关人员,组织联合检查组对施工作业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对违反安全制度和规定的施工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罚,对性质严重的要停工整顿,接受安全教育,情节特别严重的予以辞退。

11. 附则

本制度由安全部负责解释。

第8篇 外来承包商安全文明建设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

为了规范进入公司的外来承包商安全文明施工管理,明确双方的生产安全权利和义务,杜绝安全、环保事故,保证公司财产及人员的安全及承包商施工人员的安全,特制定《外来承包商安全文明建设管理制度》(以下简称制度)。

第二条 使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参加公司建设项目土建、设备安装、设备维修拆除、防腐保温、室内外装饰、水电安装、土石方开挖、基础打桩、道路维修、厂区绿化等相关服务项目的外来承包商管理工作。

第二章 管理内容及程序

第三条 外来承包商资质确认

一、公司在签订合同之前,必须对承包商的资质进行确认,由项目负责单位对承包商的合法性、技术水平、营业和经营范围确认后,签署审查意见,并对审查结果报环安部备案。

二 、承包商提交资料包括:资质等级证明书、单位负责人安全管理资格证书、施工组织方案、安全监督管理网络、作业人员花名册和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主要机械及安全设施登记表等相关资料。

第四条 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

一、项目负责单位、环安部向承包商介绍本单位厂规和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及规定,并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明确安全技术要求,提供安全施工环境和条件。

二、承包商相关施工人员进入施工现场时,承包商必须进行入厂前安全教育,施工人员未进行安全教育,工程主管部门不得安排施工。

三、承包商在施工期间,必须做到:

(一)现场作业中,必须严格执行企业规定的安全用火、用电、用水、用气、有限空间作业、动土管理等各项审批制度,在环安部办理相关票证后,方可作业。

(二)施工和检修机具、工具必须符合安全要求。

(三)现场施工人员未经许可不得将任何火种携带进入生产装置区施工现场内,须按国家规定着装和佩戴防护用品。

(四)现场施工人员应接受公司相关主管部门的安全检查和监督,对违章作业人员或妨碍公司生产安全的作业,公司主管部门有权令其纠正或停止作业。

(五)施工作业中,承包商安全管理人员发生变动,必须及时向项目所属公司安全部门报告,并接受其公司安全教育。

(六)施工中要做到机具、材料堆放整齐,施工预料和垃圾要及时清理外运到指定地点,保持场地清洁,做到文明施工,工完料尽场地清洁,杜绝污染事故发生。

(七)施工中需要占用消防通道,必须向环安部门申请批准。

(八)承包商必须组织好作业现场的安全检查,自觉检查日常检查和经常性的安全检查,特殊任务作业必须进行专项安全检查,检查要有记录,隐患整改要有计划,按期消除作业场所的安全隐患。

四、对违反规定的承包商的罚款,由环安部审核确认后通知财务,财务见到有效的《承包商施工违章处罚通知书》,在安全保证金中扣除罚款。当安全保证金不足以罚款时,在工程款中扣除。

五、承包商合同期内无违章现象和没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工程验收合格后安全保证金全部返回。如有违章现象和给甲方公司造成损失的按照规定扣除相应款项后余额返还。

第五条 具体考核规定

一、对承包商施工人员安全施工考核规定

(一)没有进行入厂安全教育,没有办理入厂证而进入厂区施工,罚款100元/人。

(二)拒不接受安全管理人员监督检查的,罚款100元/人。

(三)承包商违反“三不用火”原则,100元/人。

(四)没有办理机动车辆装置区许可证而擅自进入装置罐区等易燃易爆区域,罚款1000元

(五)作业许可证超期、超范围使用,罚款200元。

(六)没有办理进设备作业许可证,而进入设备作业者,罚款500元。

(七)生产过程中因项目改造承包商未经公司同意,在易燃易爆区使用可燃、易燃材料搭建临时工棚:工具房未按指定地点摆放的,罚款200元。

(八)高处作业没有安全措施的,发款200元。

(九)高处作业从上往下(或从下往上)抛、扔物件,罚款200元;作业人员未按规定系好安全带,罚款100元/人。

(十)无证从事特种作业,罚款200元/人。

(十一)在射线探伤作业中,违反《施工检修现场射线作业安全规程》尚未造成后果的,罚款100元;造成后果,要追究法律责任。

(十二)违反规定将起重工具吊在工艺管线或阀门上,罚款200元/次。

(十三)起重吊装作业未设警戒线,200元/次。

(十四)临时用电没有办理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线路安装不符合规范,罚款200元/次。

(十五)破土作业不按规定办理破土作业许可证,200元/次。

(十六)在油气区使用非防爆工具敲打、撞击物件,罚款500元/次。(生产后使用)

(十七)使用汽油或易挥发性溶剂洗涮工具、零部件或衣服,罚款200元/次。

(十八)违反消防管理规定的,按《消防管理考核规定》进行处罚。

(十九)发现其他施工作业违章行为,酌情罚款100元-1000元。

二、文明施工的考核规定

(一)搭设的临时支架不符合要求,发现一处罚款100元。

(二)电焊机、配电箱、工机具在施工作业现场未按规定摆放,罚款100元/次。

(三)施工作业过程未按规定着装;不带安全帽或戴安全帽不系安全绳,罚款50元/次。

(四)施工作业过程中,脚踏仪表线、仪表箱、电缆线槽、工艺阀门,每一处罚款100元。

(五)施工作业现场工机具乱摆、乱放,罚款100元/次。

(六)施工作业现场乱堆乱放,割除废旧料未规定清理,罚款100元/次。

(七)高处作业人员坐在平台边缘、孔洞边缘或躺在通道或安全网内休息的,罚款100元/次。

(八)施工过程中损坏马路、地坪电缆沟、水沟、阀门井、下水井、绿化带等设施未按原样修复的,罚款100元/人次。

三、发现其他不文明施工行为,酌情罚款30元-100元。

四、危险施工区域未作安全防护措施,罚款100元-1000元/处。

五、对因承包商负主要责任造成影响公司的事故考核规定

(一)承包商在施工期间发生人身伤亡事故(包括施工人员或本公司及公司工作人员),发生重伤事故的,罚款5000元/次,发生死亡事故,罚款10000元/次。事故分类依据国家相关规定。

(二)对承包商,取消其项目承包资格。

(三)对隐瞒事故不报的将根据相关规定,查清原因严肃处理,涉及违法的将移交司法机关。

六、本制度解释权归环安部,每年修订一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第9篇 外承包商安全文明建设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

为了规范进入公司的外来承包商安全文明施工管理,明确双方的生产安全权利和义务,杜绝安全、环保事故,保证公司财产及人员的安全及承包商施工人员的安全,特制定《外来承包商安全文明建设管理制度》(以下简称制度)。

第二条 使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参加公司建设项目土建、设备安装、设备维修拆除、防腐保温、室内外装饰、水电安装、土石方开挖、基础打桩、道路维修、厂区绿化等相关服务项目的外来承包商管理工作。

第二章 管理内容及程序

第三条外来承包商资质确认

一、公司在签订合同之前,必须对承包商的资质进行确认,由项目负责单位对承包商的合法性、技术水平、营业和经营范围确认后,签署审查意见,并对审查结果报环安部备案。

二 、承包商提交资料包括:资质等级证明书、单位负责人安全管理资格证书、施工组织方案、安全监督管理网络、作业人员花名册和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主要机械及安全设施登记表等相关资料。

第四条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

一、项目负责单位、环安部向承包商介绍本单位厂规和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及规定,并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明确安全技术要求,提供安全施工环境和条件。

二、承包商相关施工人员进入施工现场时,承包商必须进行入厂前安全教育,施工人员未进行安全教育,工程主管部门不得安排施工。

三、承包商在施工期间,必须做到:

(一)现场作业中,必须严格执行企业规定的安全用火、用电、用水、用气、有限空间作业、动土管理等各项审批制度,在环安部办理相关票证后,方可作业。

(二)施工和检修机具、工具必须符合安全要求。

(三)现场施工人员未经许可不得将任何火种携带进入生产装置区施工现场内,须按国家规定着装和佩戴防护用品。

(四)现场施工人员应接受公司相关主管部门的安全检查和监督,对违章作业人员或妨碍公司生产安全的作业,公司主管部门有权令其纠正或停止作业。

(五)施工作业中,承包商安全管理人员发生变动,必须及时向项目所属公司安全部门报告,并接受其公司安全教育。

(六)施工中要做到机具、材料堆放整齐,施工预料和垃圾要及时清理外运到指定地点,保持场地清洁,做到文明施工,工完料尽场地清洁,杜绝污染事故发生。

(七)施工中需要占用消防通道,必须向环安部门申请批准。

(八)承包商必须组织好作业现场的安全检查,自觉检查日常检查和经常性的安全检查,特殊任务作业必须进行专项安全检查,检查要有记录,隐患整改要有计划,按期消除作业场所的安全隐患。

四、对违反规定的承包商的罚款,由环安部审核确认后通知财务,财务见到有效的《承包商施工违章处罚通知书》,在安全保证金中扣除罚款。当安全保证金不足以罚款时,在工程款中扣除。

五、承包商合同期内无违章现象和没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工程验收合格后安全保证金全部返回。如有违章现象和给甲方公司造成损失的按照规定扣除相应款项后余额返还。

第五条具体考核规定

一、对承包商施工人员安全施工考核规定

(一)没有进行入厂安全教育,没有办理入厂证而进入厂区施工,罚款100元/人。

(二)拒不接受安全管理人员监督检查的,罚款100元/人。

(三)承包商违反“三不用火”原则,100元/人。

(四)没有办理机动车辆装置区许可证而擅自进入装置罐区等易燃易爆区域,罚款1000元

(五)作业许可证超期、超范围使用,罚款200元。

(六)没有办理进设备作业许可证,而进入设备作业者,罚款500元。

(七)生产过程中因项目改造承包商未经公司同意,在易燃易爆区使用可燃、易燃材料搭建临时工棚:工具房未按指定地点摆放的,罚款200元。

(八)高处作业没有安全措施的,发款200元。

(九)高处作业从上往下(或从下往上)抛、扔物件,罚款200元;作业人员未按规定系好安全带,罚款100元/人。

(十)无证从事特种作业,罚款200元/人。

(十一)在射线探伤作业中,违反《施工检修现场射线作业安全规程》尚未造成后果的,罚款100元;造成后果,要追究法律责任。

(十二)违反规定将起重工具吊在工艺管线或阀门上,罚款200元/次。

(十三)起重吊装作业未设警戒线,200元/次。

(十四)临时用电没有办理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线路安装不符合规范,罚款200元/次。

(十五)破土作业不按规定办理破土作业许可证,200元/次。

(十六)在油气区使用非防爆工具敲打、撞击物件,罚款500元/次。(生产后使用)

(十七)使用汽油或易挥发性溶剂洗涮工具、零部件或衣服,罚款200元/次。

(十八)违反消防管理规定的,按《消防管理考核规定》进行处罚。

(十九)发现其他施工作业违章行为,酌情罚款100元-1000元。

二、文明施工的考核规定

(一)搭设的临时支架不符合要求,发现一处罚款100元。

(二)电焊机、配电箱、工机具在施工作业现场未按规定摆放,罚款100元/次。

(三)施工作业过程未按规定着装;不带安全帽或戴安全帽不系安全绳,罚款50元/次。

(四)施工作业过程中,脚踏仪表线、仪表箱、电缆线槽、工艺阀门,每一处罚款100元。

(五)施工作业现场工机具乱摆、乱放,罚款100元/次。

(六)施工作业现场乱堆乱放,割除废旧料未规定清理,罚款100元/次。

(七)高处作业人员坐在平台边缘、孔洞边缘或躺在通道或安全网内休息的,罚款100元/次。

(八)施工过程中损坏马路、地坪电缆沟、水沟、阀门井、下水井、绿化带等设施未按原样修复的,罚款100元/人次。

三、发现其他不文明施工行为,酌情罚款30元-100元。

四、危险施工区域未作安全防护措施,罚款100元-1000元/处。

五、对因承包商负主要责任造成影响公司的事故考核规定

(一)承包商在施工期间发生人身伤亡事故(包括施工人员或本公司及公司工作人员),发生重伤事故的,罚款5000元/次,发生死亡事故,罚款10000元/次。事故分类依据国家相关规定。

(二)对承包商,取消其项目承包资格。

(三)对隐瞒事故不报的将根据相关规定,查清原因严肃处理,涉及违法的将移交司法机关。

六、本制度解释权归环安部,每年修订一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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