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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爆物品安全管理制度4篇

更新时间:2024-05-11

易爆物品安全管理制度

包括哪些

易爆物品安全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存储管理、操作规程、运输规定、应急处理机制以及员工培训和监督制度。这些环节构成了一个全面的安全管理体系,旨在预防和减少因易爆物品引发的事故风险。

培训内容

1. 安全知识教育:员工需了解各类易爆物品的性质、危险程度及正确处理方法。

2. 操作规程培训:详细讲解操作流程,包括正确的搬运、装卸、储存和使用步骤,强调遵守安全距离和防护措施。

3. 应急预案演练:定期进行模拟演练,使员工熟悉在紧急情况下如何疏散、报警和实施初步救援。

4. 法规标准学习:熟悉国家关于易爆物品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合规操作。

5. 安全文化培养:强调安全意识,形成人人重视安全的企业文化。

应急预案

1. 紧急疏散方案:制定详细的疏散路线图,确保员工能在短时间内安全撤离。

2. 快速响应机制:设立专职应急小组,负责初期火源控制和伤员救助。

3. 联动外部资源:与当地消防部门建立联系,确保在必要时能迅速获得专业援助。

4. 后续处理:事故后,立即评估损失,启动恢复计划,修复设施,确保业务尽快恢复正常。

重要性

易爆物品的安全管理不仅关乎企业财产,更是关系到员工生命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的重要问题。一次疏忽可能导致不可挽回的损失,因此,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提升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是企业不可推卸的责任。通过严格的规章制度,可以有效降低事故发生的可能性,保护企业声誉,同时也是对社会负责的表现。只有将安全工作落实到每一个细节,才能确保易爆物品的管理真正达到安全、高效的标准。

易爆物品安全管理制度范文

第1篇 工业企业易燃易爆物品安全管理制度

工业公司易燃易爆物品安全管理制度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制度规定了易燃易爆物品的装运、贮存、领用的安全管理要求。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各单位装运、贮存领用易燃易爆物品的安全管理。

2、引用标准

《危险点安全管理制度》

3、术语

3.1燃烧材料

在空气中受到火烧或高温作用时,能立即起火燃烧,且火源移走后仍继续燃烧的材料。

3.2易燃液体

闪点小于或等于45℃的液体。

3.3可燃液体

闪点大于45℃的液体。

3.4闪点

液体挥发出的蒸气与空气形成混合物,遇火源能够闪燃的最低温度。

3.5爆炸下限

可燃蒸气、气体或粉尘与空气组成的混合物遇火源即能发生爆炸的最低浓度。

4、易燃易爆品危险性分类

(1) 闪点≤28℃的液体为甲类, 28℃<闪点≤60℃的液体和易燃危险固体为乙类,闪点≥60℃的可燃液体和可燃固体为丙类。

4.1本公司常用的易燃易爆品如下:

4.1.1甲类

a.石油醚(60-90)―闪点-21.7℃;

b.石油醚(90-120)―闪点-21.7℃;

c.苯―闪点4.44℃;

d.工业甲醇―闪点11℃;

e.异丙醇―闪点11.67℃;

f.无水甲醇―闪点12℃;

g.二氯乙烷―闪点13℃;

h.丙酮―20℃。

4.1.2乙类

a.乙酸酐―闪点49.4℃;

b.铝粉―粉尘爆炸浓度范围为35--301g/m3。

4.1.3丙类

a.三氟化硼乙醚―闪点63.9℃

b.二乙醇胺―闪点146℃

c.间苯二甲酰氯―闪点280℃

4.2对于各类物品,应根据其易燃易爆危险性的特征采取措施,加强管理。

4.3甲、乙两类物品是本公司生产所用物品安全管理的重点,对于其运输、装卸过程及储存现场应按《危险点安全管理制度》进行管理。

5、装卸运输要求

5.1装运易燃易爆物品时,应事先进行严密检查,发现容器和包装物损坏、不牢固或渗漏时,必须进行重装或采取其它安全措施后,方可装运。

5.2易燃易爆物品不得和其它可燃物品混合装运。

5.3互相接触容易引起燃烧,爆炸的物品不得混合装运。

5.4受阳光照射后容易发生燃烧、爆炸的物品,装运时应采取防止阳光照射的措施。

5.5遇水燃烧的物品,装运时应采取防水的措施。

5.6装运过易燃易爆物品的运载工具,应彻底清除遗留物。

5.7进入易燃易爆物品库区的汽车,应按库区要求安装汽车排气管火星熄火器。

5.8载运易燃易爆物品的车辆,不得同时载客。

5.9装卸易燃易爆物品时,应轻搬、轻放、防止撞击、摩擦、翻滚、拖拉、重压、倾倒。

5.10严禁随身携带易燃易爆物品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将易燃易爆物品放在行李、包裹中托运。

5.11到外地运输易燃易爆物品时,应事先向公安、消防部门办理运输许可证。

6、贮存要求

6.1易燃易爆物品应该分类贮存在专门地点,不得与其它物资混合贮存。

6.2贮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库房和场地,应保持阴凉、通风、干燥、电气设施应符合防爆要求,不准架设临时性电路,工作结束或下班,应进行防火检查,切断电源。

6.3对互相接触容易引起燃烧、爆炸的物品及灭火方法不同的物品,应隔离存放。

6.4遇水容易发生燃烧、爆炸的物品,不得存放在潮湿或容易积水的地点。

6.5受阳光照射容易发生燃烧、爆炸的物品,不得存放在露天或者高温的地方,必要时,应采取降温及隔热措施。

6.6性质不稳定,容易分解变质引起燃烧、爆炸的物品,由保管人定期进行检查,并有检查记录,防止自燃爆炸。

6.7易燃易爆物品的包装、容器应完好无损,如发现破损、渗漏,必须立即进行安全处理。

6.8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库房、场地,必须有各种安全管理制度,如巡回检查制度、物品保管领用制度、防火规定等,做到各种原始记录完整。

6.9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地点,应配备品种数量充足的消防器材,并经常处于良好状态。

6.10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地点应有明显的安全警示标语和“严禁烟火”的标志。

6.11不准在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库房、场地附近进行可能引起火灾的作业,特殊情况,须经经营部同意,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

6.12氢气瓶、乙炔气瓶严禁与氧气瓶混合存放,不得靠近热源,与明火作业地点的距离不小于10米。

7、领用要求

7.1申请领用易燃易爆物品,必须写明物品的名称、牌号、规格、数量及技术要求,办理领用手续,妥善管理。

7.2各单位应严格控制易燃易爆物品的现场存放总量,试验、研究用料每种数量不得超过10kg;生产用料每种数量不得超过200kg,现场存放应符合本制度第6条有关要求。

8、火灾扑救

8.1易燃易爆物品的装运、保管、领用人员应了解物品的火灾危险性特征,掌握相应的扑救常识,学会使用灭火器材。

8.2对于易燃易爆物品引起的火灾,应根据物品的火灾危险特性采取相应的扑救方法和灭火器材进行扑救。

8.2.1金属钾、钠、钙、镁、钛、铝粉及电石等各种忌水的物质不能用水灭火。

8.2.2比水轻、不溶于水的易燃和可燃液体,须采用泡沫灭火,若不够时可用喷雾水和二氧化碳及干粉灭火。

8.2.3比水重、不溶于水的易燃和可燃液体可以用水灭火,亦可用泡沫、二氧化碳及干粉灭火。

8.2.4溶于水

的易燃和可燃液体可以用泡沫、二氧化碳及干粉灭火。

8.2.5对粉尘状固体着火,不能用密集水流灭火,应该用二氧化碳、氮气或雾水灭火,铝粉用细砂灭火。

8.2.6对于其它固体物质着火,可以用水,亦可用其它灭火剂灭火。

8.2.7扑救气体火灾时,首先要切断、堵塞气体来源,并用密集水流或二氧化碳、氮气灭火。灭火时人要站在上风处。

9、废物处理

9.1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易燃易爆产物及报废物品应妥善处理,不得随便倾倒、抛弃。

9.2需要公司集中处理的易燃易爆废物由经营部会同产生废物的单位区分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10、奖惩

10.l各单位应每月进行捡查。保管人应经常进行检查。经营部不定期进行检查。

10.2对于违犯本制度,造成事故的责任单位和个人,视情节和损失程度进行处罚。

11、动火规定

11.1易燃、易爆工房严禁烟火,不准使用电炉和其它明火热源。生产用电炉应有准用证。

11.2易燃、易爆工房进行生产期间,工房内严禁进行施焊或动用明火。

11.3易燃、易爆工房因工作需要进行明火作业时,首先由生产单位的安全员自查,确认符合动火条件时,向公司经营部提出申请,经经营部有关人员现场检查后办理动火手续。

11.4焊工和其他动火人员在作业前要熟悉现场环境,如发现不符合安全要求,不能作业。

1.1焊工和其他作业人员在未接到动火证前不准作业,现场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有权拒绝作业。

第2篇 柏西一中实验室药品易燃易爆物品安全管理制度

ee一中实验室药品、易燃易爆物品安全管理制度

一、实验室药品由专人负责,药品按规定摆放整齐,每个药品柜有标签,标明药品名称及数量。

二、药品领用须经负责人同意,填写领用单。一般情况下只允许实验教师领取,其他人员领用需经教务处批准方可填单领用。

三、每年药品购买由药品负责人报计划,教务处审批,总务处购买,再由药品负责人验收入库。

四、药品管理每年盘点一次,购进药品与耗用明确,报教务处备案。

五、药品室需设立危毒药品专柜,须上两把锁,由两位实验教师分别管理其中一把钥匙。取用药品,需两位老师同时在场。

第3篇 住宅车库易燃易爆物品安全管理制度

住宅小区车库易燃易爆物品安全管理制度

1.易燃易爆物品是指:油漆、香蕉水、汽油、柴油、稀纳水、酒精、石蜡、氧气、乙炔等物品,应禁止进入车库内存放。

2.车库内不准使用没有安全防护措施的电器设备。

3.易燃易爆物品如需入库,必须先到安管部申请登记,经检查符合安全标准备案批准后,在指定地点存放,并上报主管领导。

4.对已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仓库应定期严格检查,并在仓库外显要位置设立危险标志。

5.在车库的显要位置应放置专用灭火器材。

6.车库内严禁吸烟,未经批准严禁使用明火,严禁火种入库。

7.车库通道要保持一定距离,不准在通道上停车堵塞通道。

8.严禁无关人员进入车库。

第4篇 易燃易爆物品安全管理制度

1本制度规定了易燃易爆物品的装运、贮存、领用的安全管理要求。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各单位装运、贮存领用易燃易爆物品的安全管理。

2引用标准

《危险点安全管理制度》

3术语

3.1燃烧材料

在空气中受到火烧或高温作用时,能立即起火燃烧,且火源移走后仍继续燃烧的材料。

3.2易燃液体

闪点小于或等于45℃的液体。

3.3可燃液体

闪点大于45℃的液体。

3.4闪点

液体挥发出的蒸气与空气形成混合物,遇火源能够闪燃的最低温度。

3.5爆炸下限

可燃蒸气、气体或粉尘与空气组成的混合物遇火源即能发生爆炸的最低浓度。

4易燃易爆品危险性分类

(1)闪点≤28℃的液体为甲类,28℃<闪点≤60℃的液体和易燃危险固体为乙类,闪点≥60℃的可燃液体和可燃固体为丙类。

4.1本公司常用的易燃易爆品如下:

4.1.1甲类

a.石油醚(60-90)—闪点-21.7℃;

b.石油醚(90-120)—闪点-21.7℃;

c.苯—闪点4.44℃;

d.工业甲醇—闪点11℃;

e.异丙醇—闪点11.67℃;

f.无水甲醇—闪点12℃;

g.二氯乙烷—闪点13℃;

h.丙酮—20℃。

4.1.2乙类

a.乙酸酐—闪点49.4℃;

b.铝粉—粉尘爆炸浓度范围为35--301g/m3。

4.1.3丙类

a.三氟化硼乙醚—闪点63.9℃

b.二乙醇胺—闪点146℃

c.间苯二甲酰氯—闪点280℃

4.2对于各类物品,应根据其易燃易爆危险性的特征采取措施,加强管理。

4.3甲、乙两类物品是本公司生产所用物品安全管理的重点,对于其运输、装卸过程及储存现场应按《危险点安全管理制度》进行管理。

5装卸运输要求

5.1装运易燃易爆物品时,应事先进行严密检查,发现容器和包装物损坏、不牢固或渗漏时,必须进行重装或采取其它安全措施后,方可装运。

5.2易燃易爆物品不得和其它可燃物品混合装运。

5.3互相接触容易引起燃烧,爆炸的物品不得混合装运。

5.4受阳光照射后容易发生燃烧、爆炸的物品,装运时应采取防止阳光照射的措施。

5.5遇水燃烧的物品,装运时应采取防水的措施。

5.6装运过易燃易爆物品的运载工具,应彻底清除遗留物。

5.7进入易燃易爆物品库区的汽车,应按库区要求安装汽车排气管火星熄火器。

5.8载运易燃易爆物品的车辆,不得同时载客。

5.9装卸易燃易爆物品时,应轻搬、轻放、防止撞击、摩擦、翻滚、拖拉、重压、倾倒。

5.10严禁随身携带易燃易爆物品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将易燃易爆物品放在行李、包裹中托运。

5.11到外地运输易燃易爆物品时,应事先向公安、消防部门办理运输许可证。

6贮存要求

6.1易燃易爆物品应该分类贮存在专门地点,不得与其它物资混合贮存。

6.2贮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库房和场地,应保持阴凉、通风、干燥、电气设施应符合防爆要求,不准架设临时性电路,工作结束或下班,应进行防火检查,切断电源。

6.3对互相接触容易引起燃烧、爆炸的物品及灭火方法不同的物品,应隔离存放。

6.4遇水容易发生燃烧、爆炸的物品,不得存放在潮湿或容易积水的地点。

6.5受阳光照射容易发生燃烧、爆炸的物品,不得存放在露天或者高温的地方,必要时,应采取降温及隔热措施。

6.6性质不稳定,容易分解变质引起燃烧、爆炸的物品,由保管人定期进行检查,并有检查记录,防止自燃爆炸。

6.7易燃易爆物品的包装、容器应完好无损,如发现破损、渗漏,必须立即进行安全处理。

6.8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库房、场地,必须有各种安全管理制度,如巡回检查制度、物品保管领用制度、防火规定等,做到各种原始记录完整。

6.9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地点,应配备品种数量充足的消防器材,并经常处于良好状态。

6.10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地点应有明显的安全警示标语和“严禁烟火”

的标志。

6.11不准在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库房、场地附近进行可能引起火灾的作业,特殊情况,须经经营部同意,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

6.12氢气瓶、乙炔气瓶严禁与氧气瓶混合存放,不得靠近热源,与明火作业地点的距离不小于10米。

7领用要求

7.1申请领用易燃易爆物品,必须写明物品的名称、牌号、规格、数量及技术要求,办理领用手续,妥善管理。

7.2各单位应严格控制易燃易爆物品的现场存放总量,试验、研究用料每种数量不得超过10kg;生产用料每种数量不得超过200kg,现场存放应符合本制度第6条有关要求。

8火灾扑救

8.1易燃易爆物品的装运、保管、领用人员应了解物品的火灾危险性特征,掌握相应的扑救常识,学会使用灭火器材。

8.2对于易燃易爆物品引起的火灾,应根据物品的火灾危险特性采取相应的扑救方法和灭火器材进行扑救。

8.2.1金属钾、钠、钙、镁、钛、铝粉及电石等各种忌水的物质不能用水灭火。

8.2.2比水轻、不溶于水的易燃和可燃液体,须采用泡沫灭火,若不够时可用喷雾水和二氧化碳及干粉灭火。

8.2.3比水重、不溶于水的易燃和可燃液体可以用水灭火,亦可用泡沫、二氧化碳及干粉灭火。

8.2.4溶于水的易燃和可燃液体可以用泡沫、二氧化碳及干粉灭火。

8.2.5对粉尘状固体着火,不能用密集水流灭火,应该用二氧化碳、氮气或雾水灭火,铝粉用细砂灭火。

8.2.6对于其它固体物质着火,可以用水,亦可用其它灭火剂灭火。

8.2.7扑救气体火灾时,首先要切断、堵塞气体来源,并用密集水流或二氧化碳、氮气灭火。灭火时人要站在上风处。

9废物处理

9.1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易燃易爆产物及报废物品应妥善处理,不得随便倾倒、抛弃。

9.2需要公司集中处理的易燃易爆废物由经营部会同产生废物的单位区分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10奖惩

10.l各单位应每月进行捡查。保管人应经常进行检查。经营部不定期进行检查。

10.2对于违犯本制度,造成事故的责任单位和个人,视情节和损失程度进行处罚。

11动火规定

11.1易燃、易爆工房严禁烟火,不准使用电炉和其它明火热源。生产用电炉应有准用证。

11.2易燃、易爆工房进行生产期间,工房内严禁进行施焊或动用明火。

11.3易燃、易爆工房因工作需要进行明火作业时,首先由生产单位的安全员自查,确认符合动火条件时,向公司经营部提出申请,经经营部有关人员现场检查后办理动火手续。

11.4焊工和其他动火人员在作业前要熟悉现场环境,如发现不符合安全要求,不能作业。焊工和其他作业人员在未接到动火证前不准作业,现场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有权拒绝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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