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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地安全管理制度3篇

更新时间:2024-05-11

驻地安全管理制度

包括哪些

驻地安全管理制度旨在确保驻地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提高安全防范意识,预防各类事故的发生。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安全责任体系:明确各级管理人员的安全职责,确保安全工作有人负责,层层落实。

2. 驻地设施安全:对驻地的建筑、设备进行定期检查,确保其安全运行。

3. 应急预案:制定详尽的应急响应计划,应对可能发生的紧急情况。

4. 培训与教育:定期进行安全知识培训,提升员工的安全素养。

5. 安全操作规程:设定日常作业的安全操作规程,防止因操作不当引发事故。

6. 安全检查与评估: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并消除安全隐患。

培训内容

1. 安全法规知识:让员工了解并遵守国家及行业的安全法规,增强法制观念。

2. 驻地环境认知:熟悉驻地环境,了解潜在风险点,提高风险识别能力。

3. 应急处置技能:培训员工掌握基本的急救技能和疏散逃生方法。

4. 设备操作规程:教授正确使用和维护驻地设备的方法,防止误操作。

5. 危险源辨识:教育员工识别并报告可能存在的危险源,提前预防风险。

6. 安全文化:培养安全意识,形成“人人关心安全,人人参与安全”的文化氛围。

应急预案

1. 紧急联络机制:设立24小时应急联络热线,确保信息传递畅通。

2. 灾害应对方案:针对火灾、洪水、地震等常见灾害,制定详细的应对措施。

3. 人员疏散路线:规划多条疏散路线,确保在紧急情况下快速、有序撤离。

4. 救援资源准备:储备必要的救援物资,如灭火器、急救包等,并定期检查更新。

5. 演练与评估:定期组织应急演练,评估预案的有效性,及时调整优化。

重要性

驻地安全管理制度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它不仅是保障员工生命安全的基石,也是企业稳健运营的关键。通过有效的安全管理,可以减少事故发生的可能性,降低损失,提升企业的社会责任感和公众形象。良好的安全环境也有助于提高员工的工作满意度和生产力。因此,建立健全的驻地安全管理制度,是每个组织必须重视并持续改进的任务。只有全员参与,才能构建一个安全、和谐的工作环境,为企业的长远发展打下坚实基础。

驻地安全管理制度范文

第1篇 职、民工驻地安全管理制度

一、编制目的

为了加强职民工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预防驻地安全事故,根据《云南省公路工程从业队伍职民工驻地安全管理制度(试行)》,规范项目职、民工驻地的安全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云南云岭高速公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云南小龙高速公路土建一标项目部职民工驻地安全管理。

三、制度内容

1、职、民工驻地严禁建盖在滑坡体地段、河道边、水库下游沟边、山谷底、低凹处和未经碾压的弃土场上面等存在安全隐患的地点。

2、项目部应根据工程量的大小、职民工的使用计划,明确不同时期的职民工数量,规划职、民工驻地规模。

3、项目部应参照施工设计图,结合项目地质、地形、地貌的特点,避开地质不良地段,满足防洪要求,合理规划施工区和生活区,合理设置宿舍、食堂、饮水、厕所等生活设施。

4、职、民工驻地的选址和建设必须在规划图报监理审核、业主审查批准后方能建盖。若存在安全隐患,必须无条件搬迁。租用民宅作为驻地的,同样报监理审核、业主审查批准后,方能使用。

5、职、民工驻地的搭建不得使用易燃物品,职、民工驻地房屋内,禁止个人使用电炉,严禁私藏危害公共安全的易燃、易爆物品(如:炸药、雷管等)。禁止改变原有结构、设施(包含电路布设、消防器材等)。项目部每月组织一次职、民工驻地安全检查,消除事故隐患。

6、外协单位进入施工现场前,根据职、民工驻地建设规划图对驻地进行认真选址,报项目部审查同意后方能建盖。住房结构必须牢固,入住人员须安排合理,安全消防设施齐全。

7、外协单位负责人为驻地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对驻地安全管理负直接责任。劳务工必须自觉遵守国家安全生产的有关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项目部的各项规章制度,做好驻地安全工作;劳务工必须积极参加各种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不断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劳务工负责人必须对驻地经常进行自我安全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发生驻地安全事故应立即采取自救措施并上报项目部,积极做好抢救工作,并协助有关部门做好事故调查和善后处理工作。

8、驻地发生伤亡事故要坚持“四不放过”(事故原因不查清楚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及广大职工群众未受到教育不放过、安全措施未落实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得到处理不放过)的原则,查明事故原因、分清责任、制定整改措施、严肃处理事故责任者。造成重、特大伤亡事故的,按照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9、驻地发生伤亡事故发生后,瞒报、谎报或者故意拖延不报的,按管理权限对有关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

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2篇 民工驻地安全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作业队民工驻地安全管理,保障民工的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预防驻地安全事故,规范民工驻地的安全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1、民工驻地严禁建盖在滑坡体地段、河道边、水库、下游沟边、山谷底、低凹处和未经碾压过的弃土场上面等存在安全隐患的地点。

2、项目部应根据工程量的大小、员工的使用计划,明确不同时期的民工数量,规划民工驻地规模。

3、项目部应参照施工设计图,结合项目地质、地形、地貌的特点,避开地质不良地段,满足防洪要求,合理规划施工区和生活区,合理设置宿舍、食堂、饮水、厕所等生活设施。

4、民工驻地的选址和建设必须在规划图报监理审核、业主审查批准后方能建盖。若存在安全隐患,必须无条件搬迁。租用民宅作为驻地的,同样报监理审核、业主审查批准后,才可使用。

5、民工驻地的建设不得使用易燃物品,驻地房屋内,禁止个人使用电炉,严禁私藏危害公共安全的易燃、易爆物品。禁止改变原有结构、设施(包括电路布设、消防器材等)。项目部每月组织一次民工驻地安全检查,消除事故隐患。

6、作业队负责人为民工驻地安全的第一负责人,对驻地的安全管理复直接责任。各民工必须直觉遵守国家安全生产的有关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项目部的各项规章制度,做好驻地安全工作;各岗位员工必须积极参加各种安全宣传教育活动,不断提高自我保护意识。项目部必须定期组织对驻地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隐患,技术整改。发生驻地安全事故必须立即采取自救措施并上报项目经理部,积极做好抢救工作,并协助相关部门做好事故调查和善后处理工作。

7、驻地发生伤亡事故要坚持“四不放过”原则,查明事故原因,分清责任、制定整改措施、严肃处理事故责任者。造成重、特大伤亡事故的,按照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3篇 职工民工驻地安全管理制度

一、编制目的

为了加强职民工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预防驻地安全事故,根据《云南省公路工程从业队伍职民工驻地安全管理制度(试行)》,规范项目职、民工驻地的安全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云南云岭高速公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云南小龙高速公路土建一标项目部职民工驻地安全管理。

三、制度内容

1、职、民工驻地严禁建盖在滑坡体地段、河道边、水库下游沟边、山谷底、低凹处和未经碾压的弃土场上面等存在安全隐患的地点。

2、项目部应根据工程量的大小、职民工的使用计划,明确不同时期的职民工数量,规划职、民工驻地规模。

3、项目部应参照施工设计图,结合项目地质、地形、地貌的特点,避开地质不良地段,满足防洪要求,合理规划施工区和生活区,合理设置宿舍、食堂、饮水、厕所等生活设施。

4、职、民工驻地的选址和建设必须在规划图报监理审核、业主审查批准后方能建盖。若存在安全隐患,必须无条件搬迁。租用民宅作为驻地的,同样报监理审核、业主审查批准后,方能使用。

5、职、民工驻地的搭建不得使用易燃物品,职、民工驻地房屋内,禁止个人使用电炉,严禁私藏危害公共安全的易燃、易爆物品(如:炸药、雷管等)。禁止改变原有结构、设施(包含电路布设、消防器材等)。项目部每月组织一次职、民工驻地安全检查,消除事故隐患。

6、外协单位进入施工现场前,根据职、民工驻地建设规划图对驻地进行认真选址,报项目部审查同意后方能建盖。住房结构必须牢固,入住人员须安排合理,安全消防设施齐全。

7、外协单位负责人为驻地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对驻地安全管理负直接责任。劳务工必须自觉遵守国家安全生产的有关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项目部的各项规章制度,做好驻地安全工作;劳务工必须积极参加各种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不断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劳务工负责人必须对驻地经常进行自我安全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发生驻地安全事故应立即采取自救措施并上报项目部,积极做好抢救工作,并协助有关部门做好事故调查和善后处理工作。

8、驻地发生伤亡事故要坚持“四不放过”(事故原因不查清楚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及广大职工群众未受到教育不放过、安全措施未落实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得到处理不放过)的原则,查明事故原因、分清责任、制定整改措施、严肃处理事故责任者。造成重、特大伤亡事故的,按照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9、驻地发生伤亡事故发生后,瞒报、谎报或者故意拖延不报的,按管理权限对有关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

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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