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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河管理制度5篇

更新时间:2024-05-08

运河管理制度

运河管理制度是针对运河运营、维护、安全管理等一系列活动的规范化管理方案。它旨在确保运河的高效运行,保护环境,保障船只安全,并促进相关经济活动的繁荣。

包括哪些方面

运河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运河运营规范:明确运河的运营流程,包括船只通行规则、航道维护、调度指挥等。

2. 安全管理规定:涵盖船只安全检查、事故应急处理、危险品运输管控等。

3. 环境保护措施:涉及水质保护、噪音控制、废弃物处理等环保要求。

4. 维护保养制度:规定运河设施的定期检查、维修和更新标准。

5. 法规遵从与执法:确立法规遵守机制,设立专门的执法机构,处理违规行为。

6. 信息沟通与报告:建立信息传递系统,确保及时报告运河运营状况和异常事件。

7. 合同与合作关系管理:规范与运河相关的合同签订、合作伙伴选择和管理。

重要性

运河管理制度的重要性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提高运营效率:通过规范化的管理,可以优化运河运营流程,减少延误,提高运输效率。

2. 确保安全:严格的管理制度能预防和应对安全事故,保障人员和船只的安全。

3. 保护环境:有效管理能防止运河对环境的负面影响,符合可持续发展的要求。

4. 维护社会稳定:制度化管理有助于解决运河运营引发的社会问题,维护社会稳定和谐。

5. 促进经济发展:良好的运河管理能吸引更多的商业活动,推动相关产业的发展。

方案

1. 制定全面的运河管理政策:结合国内外最佳实践,制定出一套适合本地实际情况的运河管理制度。

2. 建立专业管理团队:培训和招聘专业的运河管理人员,负责执行和监督各项管理规定。

3. 引入科技手段: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如gps跟踪、遥感监测等,提升管理的精准性和实时性。

4. 加强合作与交流:与其他运河管理机构分享经验,共同研究解决新问题的方法。

5. 定期评估与调整:定期对管理制度进行评估,根据反馈和变化适时调整,保持其适应性和有效性。

通过实施上述方案,我们有望建立起一个高效、安全、环保的运河管理体系,为运河的持续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运河管理制度范文

第1篇 古运河项目材料设备管理制度

古运河项目材料设备管理制度

1、甲方通过自行招标确定材料设备的规格、型号、厂家(供应商)、价格后,通知乙方按此要求采购的,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时间和数量、材料质量标准等全部要求进行采购。乙方对所有甲招乙购或甲供材料设备的到货时间、质量、数量、开箱验收及保管负责,所有材料(含采购的成品、半成品)均应附有出厂合格证明是,乙方并按技术要求对材料进行见证取样和试验送检。甲供材料在到场前24小时通知乙方,乙方应到场对材料的质量与数量进行检查验收,如果乙方不能到场检查验收应在接到通知后四小时内通知甲方,否则甲方可认为乙方已对材料的质量与数量进行了验收;

2、对于甲供材料设备,乙方应按图示用量加上双方约定的损耗量(此损耗不能超过定额规定)申报甲供材料,超领部分按超领时的无锡市场材料指导价格,在当期工程款中扣除超领部分材料价

3、乙方应每月5日向甲方提交下月材料使用情况表及采购计划表。若甲方认为材料设备的采购不能满足施工的要求时,乙方必须无条件按照甲方的要求进行材料设备的采购。

4、乙方应按合同约定采购材料设备。乙方采购的材料设备与合同规范不符时,乙方应按甲方、监理要求的时间运出施工场地,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乙方采购材料设备(包括甲招乙购材料设备)应在招标前向甲方提供样板,甲方对样板进行定板封样后,乙方按样板进行招标采购。

5、工程开工之前,乙方根据施工图及时计算出材料预算量、总体及分批使用计划量,作为材料供应的依据。督促供应商根据材料供应计划和工程的实际进度情况做好材料供应准备工作。在建设过程中因设计变更或其它工程变动情况导致材料需求计划发生变化时,乙方应及时调整材料供应计划,协调和处理好供应商的关系。

6、甲方指定品牌的材料,乙方必须按照指定的品牌,进行材料设备的采购。

7、乙方采购的材料,材料进场前必须经监理和甲方验收合格后,方可进场,经材料抽样检测试验合格后,方可正式使用。

8、监理甲方现场一旦发现乙方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乙方必须立即停止该材料的使用,并按照合同、法律法规承担相应的责任。

9、实施工程的一切材料、设备(甲招乙购、甲指乙购、甲供、乙供的材料设备)及工艺,都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甲方要求,并应当在用于工程之前经过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乙方要建立检验、试验制度。乙方随时按甲方、监理的要求,在材料、设备的制造、加工、制配地点(无论这些地点是否属于乙方管辖),或施工场地进行检验或试验,并在材料、设备及工艺用于工程之前提供样品、样件,按照甲方、监理的选择和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甲乙双方争议中涉及的材料、设备质量问题,除乙方能够提交合格的检验记录之外的,应视为不合格。

10、甲方、监理有权在施工场地、库房以及为工程生产、加工、制配材料、设备的地点(无论这些地点是否属于乙方管辖)检查和检验按合同提供的材料、设备。乙方应为甲方、监理的检查和检验提供一切便利,包括提供人员和设备、材料等。甲方、监理的检查结果证明该材料、设备不符合合同要求的,乙方必须立即更换被拒绝的材料、设备。乙方拒不更换,则甲方、监理有权雇用他人实施,其费用及由此产生的其他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可以从将要付给乙方的款项中扣除。

11、在施工过程中,甲方、监理有权随时对工程材料、设备的使用进行抽查,包括成品、半成品、器具、设备、辅件、小五金等。抽查范围、比例、数量、批次及检查深度可比国家现行施工质量验收技术标准和相关规定有所提高。

12、甲方对乙方材料、设备的抽查、检验结果或第三方检验结果与合同规范不符的,甲方、监理有权扩大对该批材料的抽查范围、增加数量抽检。乙方必须在甲方或监理书面通知的限期内对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材料、设备无条件拆除、更换,并运出施工场地;由此所造成的工期延误、费用增加等一切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13、无论工程材料是由乙方自行采购材料或是由甲招乙购材料或是甲供材料,均不解除乙方所负的工程全面质量的责任。乙方应该对各种材料按技术要求进行检查验收,拒绝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用于工程。无论何种原因,出现不合格材料用于工程的情况,均由乙方承担应有的责任。

14、原材料、成品、半成品、砼、砂浆、焊接试件等(以下简称原材料)应具备材料合格证和试验证明。乙方应在材料进场使用前应填报材料报验单附上有关证明及材料进场复检报告,经监理、甲方进行质量检验认证后方准使用。

15、采用新材料、制品应附有技术监督文件、生产厂家产品质量标准、使用说明和工艺要求,经审核验收的材料、成品和半成品须达到如下要求:

(1)质量保证资料齐全、有效,有关技术指标符合设计及规范要求。

(2)现场实物标志与材料相符。

16、主要设备进场应附有技术说明书,进口设备还应有海关商检证明及中文技术说明书。乙方应在设备进场时及时填报设备进场报验单,监理、甲方对检验不符合要求的按规定作退货处理。

17、主要装饰材料、构配件在按进度计划订货前应由乙方按设计要求提交样品和有关厂家资质证明及报价资料,甲方审批同意后方可订货,主要装饰材料样板(包括内、外墙材料、装修、园建、饰面材料等)原则上由设计单位提供,按照选板→初定→样板施工→综合选定→封板→施工的流程进行。

18、原材料、砼、砂浆等的现场检验应实行见证取样、试验送检制度:

(1)乙方应指定专人负责材料试验,监理、甲方派人监督取样、送检、提取试验报告,试验报告上需有监理或甲方见证人签证方为有效。

(2)试验必须到工地所在区、市建筑工程质监站试验室或甲方指定有资质的试验室进行,否则报告视为无效。

19、原材料经检验不合格者,不得在工程上使用,由甲方项目工程部通知限期退出现场。

第2篇 古运河项目工程验收管理制度

古运河项目工程验收管理制度

1.1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1.1本工程质量验收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50300-2001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隐蔽工程、关键工序必须经甲方、监理验收合格并签字后(乙方应在验收前向甲方提交验收记录、施工交底记录等资料),方可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

1.1.2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中间验收部位,乙方进行自检,并在隐蔽或中间验收二十四(24)小时前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理甲方验收。通知包括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乙方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监理甲方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乙方方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乙方在监理甲方限定的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验收合格后,乙方方可进入下一道工序施工。

1.1.3甲方、监理验收按现行各分部分项工程质量检查评定表的规定检验。若验收不合格,乙方限期整改后报甲方、监理复验,验收合格签认后,乙方方可进入下一道工序施工。在各分部工程完工并具备验收条件后的3日内,乙方须提交分部工程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

1.1.4乙方未获甲方、监理验收合格,即进行隐蔽或实施下一道工序,则甲方有权不支付该部分进度款,并有权禁止乙方继续下道工序的施工,直至甲方确认该部分工程合格为止,由此而引起的延误由乙方承担。

1.1.5为方便维修,乙方应在工程隐蔽之前,向甲方提交每户的水电管路布置竣工图,详细标注各种管线的具体位置和详细尺寸。

1.2样板引路

1.2.1为保证施工质量,施工难点以及容易发生质量通病的分部、分项工程,乙方应先报施工方案经甲方确认,甲方根据实际情况要求乙方做施工样板(包括砌体、抹灰、涂料、门窗安装、防水、瓷片、外墙砖等),样板经甲方验收合格后乙方方可按样板进行大面积施工。所有施工样板费用均已在合同价款中包括,不再另行计价。

1.2.2标准层在完成最低层主体结构后,乙方应立即将间隔墙、水、点等安装好,经甲方检查确认,后期的工程应以此为样板进行。

1.3重新检验

1.3.1当甲方要求对已经隐蔽验收的工程重新检验时,乙方应按要求进行剥离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检验不合格,乙方承担全部费用,工期不予顺延,且乙方负责整改至合格为止。

1.3.2若乙方未通知甲方验收隐蔽工程,则无论检验是否合格,重新检验的费用均由乙方负责。

2.1完工验收

2.1.1完工验收程序

2.1.1.1工程内部验收须达到合同规范约定的质量标准。

2.1.1.2工程具备内部验收条件,乙方按国家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提前十五(15)天通知甲方、监理进行工程内部验收,乙方应按照甲方要求同时提供整竣工资料、竣工验收报告及工程质量保证书等。

2.1.1.3甲方在收到乙方竣工验收报告后,应及时组织设计、监理进行工程内部验收,并在工程内部验收后作出是否认可的决定。甲方不认可的,乙方应在工程内部验收后二(2)天内提出整改方案,整改方案经甲方确认后由乙方进行整改,乙方应承担整改的费用及相关责任。

2.1.1.4进行工程内部验收的同时,甲方根据政府要求、规范、合同、组织工程专项验收,乙方负责配合协助及提供相关资料。但乙方负责施工项目的专项验收(包括但不限于消防验收、人防验收等)由乙方负责,甲方配合。如因乙方原因造成的工程专项验收不合格,乙方应在二(2)天内提出整改方案,整改方案经甲方确认后由乙方进行整改,乙方应承担整改的费用及相关责任。

2.1.1.5工程内部验收和专项验收合格后,甲方确定工程质量验收日期,组织政府有关部门、设计单位、监理、乙方参加工程质量验收,办理工程竣工验收监督手续,乙方应予积极配合。如工程质量验收不合格,乙方应在工程质量验收后二(2)天内提出整改方案,整改方案经甲方确认后由乙方进行整改,乙方应承担整改的费用及相关责任。工程质量验收一次达不到合同、规范约定的质量标准的,合同价款下浮百分之五(5%);或将未完工程另行安排给其他有能力的承包商,乙方必须无条件服从(由此产生的费用另加百分之十五(15%)的管理费,由支付给乙方的任何款项中予以扣除,且不免除乙方的违约赔偿责任)。

2.1.1.6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即取得无锡市质量监督检查站的《建设工程质量验收监督意见书》)后,乙方应配合甲方完成相关政府部门的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同时,甲方组织乙方、经甲方选聘的物业管理公司及其他相关单位进行工程完工验收。完工验收不合格的,乙方应在七(7)天内提出整改方案,整改方案经甲方确认后由乙方进行整改,乙方应承担整改的费用相关责任。完工验收合格的,甲方向乙方签发《完工证明书》。

2.2工程完工日期

2.2.1乙方必须按照合同规定的工期或甲方同意顺延的工期完工。

本工程完工日期为取得甲方签发的《完工证明书》且工程移交完毕的当日完成。

第3篇 古运河项目工程会议管理制度

古运河项目工程会议管理制度

一、工程例会

每周至少一次,由甲方、监理主持,乙方、分包、设计或驻工地代表参加。

1.1会议内容:会议由乙方首先汇报对执行上周计划情况进行汇报,提出未完成部分在本周补救解决措施的方案;乙方需甲方、监理、设计协调解决的问题,设计代表与甲方答复疑问,并对工程质量、施工进度、安全生产提出要求。

1.2监理公司总结:答复乙方、分包单位的问题;上周计划执行的情况;对乙方、分包质量和进度提出要求及整改意见;对下周计划的意见。

1.3甲方答复提出的相关问题,并提出相关要求与意见。

1.4监理于第二天整理出书面例会纪要,并发各相关单位。

二、设计协调会

设计协调会两周一次,由监理单位主持,乙方(技术负责人必须参加)、各分包单位、甲方、设计驻工地代表参加。

2.1例会前两天,各分包单位应将两周执行计划情况(含未完成的原因、补救措施)、存在的设计问题及下两周施工计划报设计驻工地代表及甲方;驻工地代表答复不了的转设计单位。

2.2设计单位根据上次协调会纪要的内容逐一进行落实,并对乙方、分包等单位的施工计划、质量提出询问。

2.3乙方及分包向设计方提出施工图等方面的疑问,提交材料样品供甲方、设计单位审核等。

2.4设计单位分专业进行解答或明确,并对质量、进度提出要求。

2.5甲方回答设计方有关问题。

三、会议要求及管理细则

3.1监理公司将向需要参加会议的单位发出书面通知,除特别要求外,已参加会议单位是下次会议的默认参加单位。

3.2参加单位必须按时出席,每缺席(迟到、早退)一人/次,罚款200元。

3.3工程例会前一天下午5点之前,各与会单位必须将向会议提交内容报至监理公司文员处,监理公司将提前举行会议,研究相关内容;

3.4会议由监理公司总监理工程师和甲方代表主持,特殊情况可由项目总监委托其他人员代为主持。

3.5从主持人宣布会议开始到宣布散会为会议时间,会议时间内,不得抽烟;不得交头接耳;手机必须设置在震动位置,原则上不得接听电话,如必须接听,请到会议室外后再接通交谈,对讲机必须关闭。以上各点,如违反则按照200元/人次的标准进行罚款。

3.6主持人应控制会议时间,会议时间不宜过长。

3.7请注意会议礼节,尽可能不打断他人的发言。

3.8工程例会,各施工单位的项目正、负经理(或工地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专职质量、安全员必须出席会议,其他人员可视情况列席。

3.9会议记录人员负责对会议违例情况进行记录,施工单位相关罚款每月累计后从工程结算款中扣除。

第4篇 古运河项目安全文明管理制度(1)

古运河项目安全文明管理制度(1)

为了搞好__古运河项目的安全文明管理工作,争创省级文明工地的目标,我司(建设方)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建设规律,法律、法规、相关文件要求,对现场各施工单位制定了以下的安全文明管理制度。

1、综合管理

1.1施工单位负有实施安全文明施工的责任。施工单位的项目经理是本工程施工项目的安全文明施工直接负责人,也是治安和消防的直接负责人。各分包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总承包单位的规定,接受管理。

1.2施工单位应实现施工封闭化、围栏标准化、现场硬地化、厕所卫生化、仓库和办公室规范化。建设工程应减小对周围环境的污染和影响。应美化建设工程周围环境。

1.3安全文明施工设施主要内容包括封闭施工、硬地、安全防护和施工现场临时设置的办公室、厕所、仓库、各机械设备使用、水电设施及污水排放设施等。

1.4施工单位应对施工现场的接卸设备、材料堆放、场地道路、临时生产设施进行统一合理布局,并纳入施工组织设计,经甲方和监理单位审核同意后执行。

1.5施工单位的项目经理必须制定并监督执行安全文明施工的目标、标准、制度以及工程各阶段实施安全文明施工的计划和措施;指定各作业场所、材料堆放场、生产设施的安全文明施工责任人;制定的安全文明施工目标和标准不得低于本办法的规定和各规范标准的规定。

1.6安全文明施工制度的内容包括:

(1)、各责任人的权力和义务;

(2)、环境管理;

(3)、场地设施管理;

(4)、安全生产和防火管理;

(5)、教育培训;

(6)、检查验收要求;

(7)、卫生管理。

1.7施工单位应建立安全文明施工档案,将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的各项制度的执行情况,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城监、质监、监理等部门对施工现场检查情况一并归档,作为工程竣工验收的条件。资料的制作和归档必须要符合无锡安检站的规定要求。

1.8施工单位应当加强施工队伍的全面管理,坚持岗前培训和持证上岗,严禁接受无暂住证、无身份证、无专业操作技能证人员。施工现场的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在胸前佩戴个人身份标卡,各分包纳入总承包的管理范围内。

1.9施工单位应当做好建设工地施工现场安全保卫工作,落实防盗、防火措施,对各类违法行为和犯罪行为要及时制止,并报公安机关。

2、场地、设施和环境建设

2.1施工现场实行封闭式施工。现场四周除留必要的人员、车辆进出口通道外,施工单位必须在施工前设置好连续封闭的围墙或围板,其高度从内外地面最高处计,围墙不得低于2.5米,围板不得低于2米。各类工程高出或低出+0.00线2米以上的工程立面必须用符合规定的栏杆围网封闭。甲方已经按照要求砌筑完成地块周边的围墙和美化工作,总包单位必须按照甲方要求做好围墙的成品保护工作,要求清洁、整齐、不影响市容。总包单位开设进出入大门,必须按照甲方和政府相关部门的要求进行。

2.2工地大门的设置,其高度与围墙相适应,宽度不得少于10米,材料统一采用镀锌方钢管做架,双面铁板做面,红丹打底上油漆,焊接要平整、坚固、耐用。工地大门右侧的外墙上应挂设施工六牌一图(工程概况牌、管理人员名单及监督电话、消防保卫牌、安全生产牌、安民告示牌、文明施工牌,另:农民工权益保护告知牌,一图:施工平面图)。如甲方要求施工单位采用特色造型电动大门和绿化、美化大门处,施工单位必须无条件执行。

2.3结构施工时的围网封闭应当统一采用密目式阻燃安全网,要求平整、绷紧、密拼连接、整齐美观,不得漏挂,脱落。安全网应为100平方厘米不小于2000目的密目式绿色围护立网。围网封闭应采用新式美观合格的材料。

2.4工地内车辆出入口应当设置用混凝土浇筑的由宽30厘米、深40厘米沟槽围成宽3米、长5米的矩形洗车场和沉淀池、高压冲洗水枪,驾出工地的机动车辆必须在出入口洗车场内冲洗干净方可上路行驶。

2.5施工现场推行硬地化。施工现场的工地大门内外通道要求浇厚度不小于200

第5篇 古运河项目安全文明管理制度(2)

古运河项目安全文明管理制度(2)

3.6.8模板工程

3.6.8.1模板工程支撑系统必须采在开工前,向监理申报模板支设施工方案,经监理审批同意后,严格按照方案执行。对于高大模板的支顶,必须经监理和专家论证同意后,严格执行方案。

3.6.9楼层清理

3.6.9.1清理楼层上的模板、支顶、垃圾等杂物时,必须由钢井架或其他垂直运输机具向下送,严禁高处向下抛物料。

3.6.10未述及之处均按国家标准规范及上级主管部门要求执行。

3.6.11强制执行措施:

3.6.11.1上述安全、文明施工管理要求的完成和执行情况为施工单位每期工程款的发放依据之一。

3.6.11.2施工单位在施工期间如违反或未按上述要求执行任何一项或多项,发包方或监理单位会向施工单位发出整改通知,施工单位必须在限期内按要求全部整改完成,逾期不作整改或未整改完成,发包方将暂缓发放全部或部分工程款。

3.6.11.3如通知后仍不整改,发包方并将每三天向施工单位执行违约赔偿处理一次,每次违约赔偿金额为人民币一万元正,违约赔偿将在工程款中扣除,直至施工单位按要求全部整改完成为止。

3.6.11.4如属情况严重者,将由发包方或监理单位向施工单位发出停工整改通知。

3.6.11.5如对多次通知施工单位仍不整改,除执行以上处理外,并由监理单位向建设局建设工程管理科如实汇报情况,由监工科对总承包作行政处罚。

3.6.11.6施工单位未按国家标准规范及上级主管部门要求,涉及监理单位受行政处罚的,发包方或监理单位将向总承包追讨经济损失,施工单位必须承担一切经济责任。

3.6.11.7发生安全事故,施工单位必须按国家和上级的有关规定,支出一切善后处理费用,施工单位必须承担由此造成发包方和监理单位的一切经济损失;按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施工单位的项目经理及负责人、主管安全生产有关责任人必须承担法律责任。

3.7安全资料管理

3.7.1安全资料管理要求

3.7.1.1施工单位必须设立专职安全员(资料员可协助),按无锡地区建设质量安全监督站编制的《安全管理资料汇编》内容要求,结合工地实际情况与施工期间同步进行填制资料,并须配合发包方或监理单位的检查工作。

3.7.1.2在工地开工前,施工单位须编制完成并向发包方和监理单位提交《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及《专项安全技术措施方案》等作审核。

3.7.1.3施工单位须按《安全管理资料汇编》内容要求,按实际情况,与施工期间同步进行:对工人进行安全教育、安全技术交底、班前安全活动、组织安全会议、安全检查验收、施工用电安全技术档案等资料,作规范记录、收集、整理。

3.7.1.4必须及时向监理单位提交:钢井架、塔吊、外用电梯、临时用电、土方开挖回填、基坑支护、卸料平台搭设,木板支顶、脚手架搭设等方案安全资料,设备安装完成后及每次加高、顶升后经总承包自检验收签证资料,报监理验收。

3.7.1.5资料签名必须由对应相关本人签署,不得由他人随意乱写,不得弄虚作假,保障资料真实性及起着安全管理作用。

3.7.1.6发包方或监理单位将作不定期随时抽查有关资料,如不合格,施工单位必须按要求重新填制。

3.7.1.7工程竣工前,施工单位须完成所有资料并送交总包和发包方、监理单位审查,合格后送交建设局作资料备案。

3.7.1.8资料内容或要求如有变更,以政府或监理单位最新通知为准。

3.7.2强制执行措施

3.7.2.1施工单位的施工安全资料将作为发放每期工程款的依据之一。

3.7.2.2施工单位如未能按时或所提交的安全资料不齐全、不符合要求、或拒绝提交该安全资料的,发包方除可暂缓全部或部分工程款外,并将以执行违约赔偿督促施工单位,初次给予书面通知;第二次执行违约赔偿人民币壹千元整的处理,第三次执行违约赔偿人民币贰千元的处理,以后违约赔偿金额将每次递增人民币壹千元,违约赔偿将在该期工程款项中扣除,直至施工单位按要求完成并提交安全资料。

3.7.2.3施工单位安全员(或资料员)如多次未能按时或不能按要求提交安全资料的,除执行上述处理外,发包方或监理单位可要求施工单位更换安全员(或资料员)

3.7.2.4施工单位逾期未能提供安全资料,则须承担一切过失责任。

3.8人员管理

3.8.1施工单位的负责人、项目经理、安全员管理责任。

3.8.1.1施工单位的负责人、项目经理、安全员必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3.8.1.2施工单位必须设立并按照国家规定聘用符合要求和一定数量的专职安全员。

3.8.1.3安全员在工作时间内必须到位(施工作业现场),并履行其职责。

3.8.1.4配合总包或发包方或监理单位及上级主管部门人员在工地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工作。

3.8.1.5积极贯彻上级下达的安全隐患整改通知,并监督检查执行及整改情况。

3.8.1.6制定健全安全保证体系,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方案,并须落实执行。

3.8.1.7充分预计潜在的隐患,及时纠正违章作业人员,以防事故发生,确保安全生产、文明施工。

3.8.1.8经常性对工人进行安全教育及安全宣传活动,并按规范记录。

3.8.1.9对无法处理的重点安全隐患或特发情况,必须及时如实向监理单位汇报。

3.8.2施工作业人员安全管理

3.8.2.1施工单位必须对施工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的责任。

3.8.2.2施工单位必须对施工作业人员提供个人劳动保护用品:如安全帽、安全带等。

3.8.2.3进入工地现场的所有施工作业人员(包括检查人员)佩戴安全帽。

3.8.2.4凡从事高处施工作业人员必须按规定正确佩戴合格的安全带。

3.8.3工程项目总分包安全生产管理

3.8.3.1由总包全面负责安全文明生产的管理工作,并在总分包合同中明确双方责任,分包单位应对总包单位负责,并服从总包单位领导。总包单位不得向不具有安全生产条件的施工单位发包工程。在签订工程合同的同时还必须签订总分包安全生产协议书,并进一步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由总包单位法人代表或委托人签字,单位盖章后生效,并及时进行备案,双方各执一份。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标准、规程、相关文件及按安全文明施工责任告知书内容做好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工作

,做到安全无事故,创安全文明工地。总包单位对必须管理检查现场所有的施工单位的安全文明工作,对存在安全文明的施隐患,必须及时向其施工单位指出,督促其整改。对于现场发生的任何安全文明事故,总包单位都须承担相关责任。

3.8.4强制执行措施

3.8.4.1如施工单位没按要求设立专职安全员,发包方将暂缓发放全部或部分工程款。

3.8.4.2如安全员多次未能履行上述职责的,发包方或监理单位可要求施工单位更换安全员,直至情况能按要求改善为止。

3.8.4.3发包方或监理单位将随时会同总承包工地负责人或安全员进行工地安全检查,统计并确认没戴安全帽或高作业没戴安全带的人员,如没戴安全帽以每人每次执行违约赔偿人民币壹佰元处理;如没戴安全带以每人每次执行违约赔偿人民币壹佰元处理,违约赔偿将在工程款项中扣除。

4、环境保护和卫生防疫

4.1拆卸工程应当先里后外进行,作业面必须采取喷水降尘措施。市政工程及其他工程必须在灰尘土飞扬处采取遮挡围蔽或喷水降尘措施。严禁高空抛物,违者将严处。

4.2施工车辆应当经工程所在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营运,并采取措施防止灰尘飞扬。

4.3建设工程除抢险工程外,每天施工作业时间限制在每日7点至12点和14点至19点。因工程技术或工程质量要求连续作业的,应当经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措施降低设备噪音后,方能延长作业时间。

4.4施工宿舍区内的各类炉具禁止使用有毒物体作燃料,禁止燃烧各类建筑废料和生活垃圾。

4.5施工现场应当设茶水亭和茶水桶,茶水桶要有盖、加锁和有标志。夏季施工时应当有防暑降温措施。

4.6人数超过500人的施工现场,必须设立医疗室,其他施工现场必须设立有效的医疗急救箱。

4.7施工现场应当落实各项除四害措施,严格控制四害孽生,无力自行落实除四害措施的,可委托社会服务机构代为处理。

4.8施工现场内各单位进场前,要书面制定出防止污染破坏的措施。否则,所带来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由责任分包单位和总承包单位承担。

5、安全文明处罚制度

5.1编制依据

为了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管理力度,更好地落实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有关制度和目标,特制定本条例,希望各施工单位组织本单位人员进行详细交底,并严格按本规定执行。

5.2、违规处罚条例

(1)对施工现场不戴安全帽或者不佩戴工作卡,罚款人民币壹佰元/人次,;对使用缺衬缺带、破损的安全帽或使用不正确者,罚款人民币壹佰元人次。

(2)上班穿拖鞋、高跟鞋、背心或赤膊的,以及不穿工作服的管理人员罚款100元/人次,工人罚款20元/人次。

(3)违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安全技术交底,对操作人员罚款100元/人次,对施工队罚款500/人次,对主管工长罚款100元/人次。

(4)主管工长在施工前未按要求进行安全技术交底的,对主管工长罚款50元/人次。

(5)主管工长未认真做好班前安全活动的,对主管工长罚款50元/人次。

(6)主管工长未认真监督施工班组对安全隐患进行整改的,对主管工长罚款200元/人次。

(7)管理人员违章指挥的,对责任人罚款100-1000元/人次,造成严重后果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8)对拒绝执行安全隐患整改的,对工人罚款50元/人次,对施工队罚款2000元/次,对主管工长罚款500元/人次。

(9)工人违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作业的,对工人罚款50元/人次,对班组罚款200元/次,对主管长罚款300元/人次。

(10)高处作业不系安全带罚款100元/人次,对施工队罚款500元/次。

(11)高处作业时向下乱抛东西的罚款200元/人次,对施工队罚款1000元/次。

(12)没有有效的高空作业防护措施而进行高处作业的,对操作人员罚款100元/人次,对施工队罚款1000元/次。

(13)没有有效的临边防护措施而进行作业的,对操作人员罚款50元/人次,对主管安全人员罚款200元/人次。

(14)没有有效的洞口防护措施而进行作业的,对操作人员罚款50元/人次,对主管安全的罚款200元/人次。

(15)对孔洞未按要求设置防护设施的,对主管安全人员罚款300元/处。

(16)对临边未按要求设置防护设施的,对主管安全人员罚款200元/处。

(17)安全员在安全巡视检查中发现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的,对安全员罚款300元/人次。

(18)井架运输人货混装的对司机罚款200元/人次,乘坐不准人员乘坐的吊笼上下的罚款100元/人次,对司机罚款100元/人次。

(19)井架防护门关闭不严的对施工班组罚款200元/处,对司机罚款20元/人次。

(20)塔吊违反十不吊的,对塔吊司机和指挥分别罚款100元/台次,对设备主管罚款200元/台次。

(21)没有经过批准乱拆模的,根据具体情况对施工班组罚款500-2000元/次,对主管工长罚款500元/人次。

(22)施工现场乱拉电线,对责任人罚款100元/人次。

(23)电工未严格按临时用电规范安装电器设备的,对责任人罚款100元/人次。

(24)不正确使用机械设置导致安全隐患视轻重程度对责任人罚款100-500元,对设备主管罚款100元/次。

(25)施工机械设备未经验收使用,对责任人罚款200元/人次

(26)施工机械设备未经批准擅自使用,对责任人罚款100元/人次,对主管安全、设备人员各罚款200元/人次。

(27)在施工现场赌博的,没收赌资并罚款100元/人次,对施工班组罚款500元/次,情况严重的视情况加重处罚;打架、斗殴的对当事人罚款500元/人次,情节严重的加重处罚并送公安机关处理,对施工班组罚款2000元/次。

(28)对未经批准带亲属住入工地的、男女多人混居一室的罚款50元/人次。对施工队罚款100元/人次。

(29)对安全设施、设备等未经安全员批准乱拆、乱移、乱动的对责任人罚款100元/处,对施工班组罚款200元/处。

(30)对损坏现场绿化及卫生设施的,对责任人罚款100元/处。

(31)作业场所堆放材料时未堆放整齐的,对施工班组罚款100元/次,对主管工长罚款100元/人次。

(32)作业层材料堆放过

于集中或超负荷的,对于施工班组罚款100元/次,对主管工长罚款200元/人次。

(33)作业场所未做到工完场清,对操作人员罚款50元/人次,对主管工长罚款100元/人次。

(34)作业后未将材料堆放整齐的,对操作人员罚款50元/人次,对主管工长罚款20元/人次。

(35)生活区室内脏乱、乱拉乱接电线以及烧煮食的,对施工队罚款200元/间。并限期整改。

(36)施工现场随地大小便者,对责任人罚款500元/人次,并对检举者奖励300元/次。

(37)酒后上岗的,机械操作人员罚款200元/人次,高处作业人员罚款500元/人次,其余人员罚款100元/人次。

(38)没有办理动火手续的或没有动火监护的,对责任人罚款100元/次。

(39)在不具备防火要求的场所吸烟的,对责任人罚款100元/人次,并对检举者奖励50元/次。

(40)非火灾期间,未经批准擅自使用消防器材的,对责任人罚款100元/人次,对施工班组罚款500元/次。

(41)对质安部下达的安全隐患未按要求进行整改的,对施工班组罚款200-2000元/次。

(42)其他有违反有关擒拿生产、文明施工、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制度等需要处罚的,按实际情况处理。

附则:1、罚款单由甲方或监理开出,业主工程部审批签字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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