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畜禽屠宰和肉类制品加工设备鉴定委托协议书
畜禽屠宰和肉类制品加工设备鉴定委托协议书(样本)
甲方:商务部屠宰技术鉴定中心
乙方:(申请企业)
为了促进畜禽屠宰和肉类制品加工先进设备的推广应用,维护畜禽屠宰和肉类制品加工设备使用者及生产者、销售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法律、 法规 规定及商务部屠宰技术鉴定中心《畜禽屠宰和肉类制品加工设备试验鉴定办法》和《畜禽屠宰和肉类制品加工设备鉴定实施细则》的规定,甲、乙双方就畜禽屠宰和肉类制品加工设备设备鉴定事宜,经协商一致达成以下协议:
一、委托事项:
乙方委托甲方就畜禽屠宰和肉类制品加工设备进行设备鉴定。
二、费用及支付方式:
1.乙方应在本协议签订后五日内支付给甲方现场审查费、鉴定费、专家费等人民币 元(大写),经检验符合标准的,在甲方向乙方颁发证书的同时交纳收取证书费用人民币 元(大写)。
2.乙方应根据产品生产的合格品数量预订鉴定标识标签,标签费用根据定量订货时支付,该部分费用为人民币_______元/个(标签为每个企业专用)。
三、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接受畜禽屠宰和肉类制品加工设备设备鉴定的申请;
2.组织有关专家组成评审小组,对乙方提供的书面申请文件进行初审;
3.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的标准确定《鉴定大纲》,在接到乙方申请的20个工作日内通知乙方;
4.对鉴定合格的企业发放“鉴定证书”,并依据《畜禽屠宰和肉类制品加工设备试验鉴定办法》和《畜禽屠宰和肉类制品加工设备鉴定实施细则》的要求对获证企业实行监督管理;
5.在对获证企业实行监督管理过程中,如发现其有违反《畜禽屠宰和肉类制品加工设备试验鉴定办法》及《畜禽屠宰和肉类制品加工设备鉴定实施细则》之情形,甲方有权撤销其已颁发的鉴定证书。
四、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填报有关申报材料,并确保其所填写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2)配合甲方抽检和现场评审,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方便;
(3)按照本协议的约定按时支付费用;
(4)履行《畜禽屠宰和肉类制品加工设备试验鉴定办法》和《畜禽屠宰和肉类制品加工设备鉴定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五、委托事务的终止
1、经双方协商一致可解除本合同;
2、乙方提前解除本合同的,其已支付的现场审查费、鉴定费、专家费等费用不再退还。
六、 合同纠纷 的解决办法
双方发生争议时,应提交 北京 仲裁委员会裁决。
七、其他
1.本协议的有效期与鉴定证书有效期相同;
2.本协议未尽事宜,经过双方友好协商后以书面形式确定,其作为本协议之附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3、本协议正式文本壹式二份,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双方各执壹份,具同等效力。
甲 方: 乙方:
开户名:商务部流通产业促进中心
开户行:工行北京科技园支行
账 号:0200296409200037245
附件:《屠宰及肉食品加工设备鉴定申请表》
组织机构代码:□□□□□□□□─□
单位名称
单位地址
电子邮箱
邮政编码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传 真
产品名称
年产量
主要销售区域
产品执行标准
自我声明
1.本单位自愿申请开展设备技术鉴定工作;
2.本单位承担与设备技术鉴定工作有关的费用;
3.本单位保证仅在通过鉴定合格的产品上使用《屠宰及肉类食品加工设备鉴定证书》和标志;
4.本单位保证按照《实施细则》的要求配合开展鉴定工作。
(申请单位签章)
年 月 日
受理单位
意见
(受理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第2篇 大型综合超市肉类商品流通安全热门协议书
____市超市(大型综合超市)肉类商品流通安全协议
超市(大型综合超市)公司(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
生产商、供应商(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
为加强对超市、大型综合超市肉类商品的安全监管,有效控制含有“瘦肉精”、“注水肉”等质量不合格肉类商品的流入,甲乙双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乙方保证按gb18406.3-《农产品安全质量无公害畜禽肉产品安全要求》供应肉类产品。乙方保证供应的肉类商品来自非疫区,检验及相关检测证明齐全;外省市进沪肉类商品持有非疫区证明和运输、检疫、入境证明,证货相符。
2.对乙方所供肉类商品疑有“瘦肉精”、“注水肉”等质量问题时,甲方有权暂扣并交有关法定检测机构复检,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经复检证实存在质量问题的肉类商品由甲方负责销毁,或移交有关食品监管部门处理。
3.甲方应严格审查乙方的生产、经营资质,并可对乙方的生产加工场所、质量管理和生产状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和随访,乙方应给予配合。
4.乙方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供应含有“瘦肉精”、“注水肉”等质量不合格的肉类商品的,甲方有权将其企业列入“黑名单”,并报上海连锁经营协会及有关食品监管部门备案。
5.甲方在肉类商品销售期间,应根据不同批次建立统一台帐,并妥善保管所有资料和验收证明,以备查验。
6.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应承担相应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7.本协议作为超市(大型综合超市)产品购销合同的补充协议。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代表(盖章):_________ 乙方代表(盖章):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第3篇 大型综合超市肉类商品流通安全协议书
____市超市(大型综合超市)肉类商品流通安全协议
超市(大型综合超市)公司(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
生产商、供应商(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
为加强对超市、大型综合超市肉类商品的安全监管,有效控制含有“瘦肉精”、“注水肉”等质量不合格肉类商品的流入,甲乙双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乙方保证按gb18406.3-《农产品安全质量无公害畜禽肉产品安全要求》供应肉类产品。乙方保证供应的肉类商品来自非疫区,检验及相关检测证明齐全;外省市进沪肉类商品持有非疫区证明和运输、检疫、入境证明,证货相符。
2.对乙方所供肉类商品疑有“瘦肉精”、“注水肉”等质量问题时,甲方有权暂扣并交有关法定检测机构复检,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经复检证实存在质量问题的肉类商品由甲方负责销毁,或移交有关食品监管部门处理。
3.甲方应严格审查乙方的生产、经营资质,并可对乙方的生产加工场所、质量管理和生产状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和随访,乙方应给予配合。
4.乙方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供应含有“瘦肉精”、“注水肉”等质量不合格的肉类商品的,甲方有权将其企业列入“黑名单”,并报上海连锁经营协会及有关食品监管部门备案。
5.甲方在肉类商品销售期间,应根据不同批次建立统一台帐,并妥善保管所有资料和验收证明,以备查验。
6.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应承担相应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7.本协议作为超市(大型综合超市)产品购销合同的补充协议。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代表(盖章):_________ 乙方代表(盖章):_________
第4篇 超市肉类商品流通安全协议书
超市(大型综合超市)公司(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
生产商、供应商(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为加强对超市、大型综合超市肉类商品的安全监管,有效控制含有“瘦肉精”、“注水肉”等质量不合格肉类商品的流入,甲乙双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乙方保证按gb18406.3-2001《农产品安全质量无公害畜禽肉产品安全要求》供应肉类产品。乙方保证供应的肉类商品来自非疫区,检验及相关检测证明齐全外省市进沪肉类商品持有非疫区证明和运输、检疫、入境证明,证货相符。
2.对乙方所供肉类商品疑有“瘦肉精”、“注水肉”等质量问题时,甲方有权暂扣并交有关法定检测机构复检,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经复检证实存在质量问题的肉类商品由甲方负责销毁,或移交有关食品监管部门处理。
3.甲方应严格审查乙方的生产、经营资质,并可对乙方的生产加工场所、质量管理和生产状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和随访,乙方应给予配合。
4.乙方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供应含有“瘦肉精”、“注水肉”等质量不合格的肉类商品的,甲方有权将其企业列入“黑名单”,并报上海连锁经营协会及有关食品监管部门备案。
5.甲方在肉类商品销售期间,应根据不同批次建立统一台帐,并妥善保管所有资料和验收证明,以备查验。
6.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应承担相应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7.本协议作为超市(大型综合超市)产品购销合同的补充协议。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代表(盖章):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乙方代表(盖章):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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