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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公企业党建场所及墙上版面规章制度(3篇范文)

更新时间:2024-05-05

非公企业党建场所及墙上版面规章制度

规章制度包括哪些

非公企业党建场所的规章制度应涵盖以下几个核心方面:

1. 党组织架构:明确党组织的设置、职责和权限,包括支部委员会的组成、书记的职责等。

2. 党员管理:规定党员的权利与义务,入党程序,党员的教育、考核与激励机制。

3. 党建活动:规划党组织的会议、学习、活动安排,确保党的组织生活正常有序。

4. 党费收缴与使用:规定党费的缴纳标准、时间及使用原则,保证党费的合理透明。

5. 党建阵地建设:说明党建场所的设施配置、维护保养,以及场地的使用规则。

作用和意义

这些规章制度旨在:

1. 提升组织效率:通过明确的职责分配,提高党组织的工作效率。

2. 保障党员权益:确保党员的合法权益得到尊重和保护,增强党组织凝聚力。

3. 规范行为:防止工作中的混乱和误解,保持党组织工作的规范性。

4. 促进企业文化:将党的优良传统融入企业,塑造积极的企业文化。

怎么制定

1. 调研需求:了解党组织及党员的实际需求,确保规章制度的可行性。

2. 征求意见:广泛征求党员和管理层的意见,确保规章制度的公平性。

3. 制定草案:结合调研结果和意见,起草规章制度初稿。

4. 审核完善:由党组织负责人和专业法律顾问审核,确保法规合规性。

5. 宣传贯彻:通过培训、会议等方式,使全体党员熟悉并遵守规章制度。

非公企业党建场所及墙上版面规章制度范文

第1篇 非公企业党建场所及墙上版面规章制度

非公企业党建场所及墙上版面规章制度

一、党员活动室、电教室

“三会一课”制度

“三会一课”是基层党组织生活的有效形式,每个基层组织都要健全“三会一课”制度,严格党的组织生活。

一、支部党员大会。一般每季度一次,由支部书记主持,根据工作需要,可随时召开。党员大会的主要任务是:学习贯彻党的方针、政策,传达上级党组织有关文件和指示,总结报告支部工作。

二、支部委员会。一般每月一次,由支部书记主持,若工作需要可随时召开,主要内容是:学习上级党组织的有关文件和研究贯彻落实的具体措施,讨论加强支部自身建设问题。

三、党小组会。一般每月一次,由党小组长主持,主要内容是:学习上级有关文件,讨论贯彻支部决议,交流思想,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讨论发展党员问题等.

四、党课。一般每季度一次,可以支部为单位上课,也可以由基层党委统一组织,集中上课,党课的内容要根据党的中心工作任务和上级党委安排,从实际出发,根据党员思想状况确定,每次集中解决一两个突出问题。

五、每个党员和党员干部必须按期参加“三会一课”活动,党支部和党小组分别建立《三会一课记录籍》。对无故不参加活动的党员,要严肃批评教育,超过六个月不参加组织生活的,要按党章规定进行组织处理,每次党小组会、支部委员会、党员大会之前,党组织应将会议的内容通知党员干部,提前做好准备,开会时应由专人做好记录。

六、每半年对党支部“三会一课”活动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并将检查情况予以通报,对“三会一课”不正常的,要及时派人帮助整顿。

七、除“三会一课”外,要定期或不定期举办党员活动日活动,党员活动日的内容是向党员讲形势,报告工作,组织学习党内文件和科学文化知识,结合中心工作开展各种有益活动,组织好上级安排的其他活动。

党员集中学习培训制度

一、集中学习的对象主要是党员干部。

二、集中学习培训内容以邓小平理论、“____”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党的基本知识、政策法规以及中央、省、市委有关会议精神,同时还要学习市场经济知识、科技知识、法律知识和业务知识。

三、每月集中学习不少于2次,年总学时不少于50学时,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成员每人学习笔记不少于2万字、至少撰写以上学习体会或理论文章;其他党员干部每人学习笔记不少于1万字,至少撰写以上学习体会或理论文章。

四、集中学习以专题辅导为主,还可以采取座谈讨论、观看电教片、参观典型等形式进行。

五、领导干部要深入到联系点,指导集中学习培训,并亲自授课。

民主评议党员制度

一、民主评议党员工作,由党支部具体组织,每年进行一次,通过评议,在集中党内外意见的基础上,对党员发挥作用情况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确定党员是优秀、合格、不合格,为评选优秀党员和处置不合格党员提供依据。

二、评议内容:1、组织观念,包括参加组织生活、带头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等。2、精神文明建设情况,包括做好群众工作、搞好计划生育等。

三、民主评议党员应采取党内与党外相结合,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相结合的办法,参加评议的范围,除全体党员外,还应有一定数量的群众代表参加,既要充分尊重群众结果,又要通过分析,对每个党员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

四、方法步骤:1、学习动员,使党员进一步明确党员标准,端正态度,积极参加评议。2、自我总结,由党员个人对半年来的思想工作和完成责任目标情况进行总结汇报,作出评价。3、群众评议,组织党员和群众代表填写《党员发挥作用情况民主测评表》对每个党员进行评议。 4、组织评定,由党支部吸收党小组长等骨干参加,综合评议意见,对每个党员进行全面分析和评议,将评议情况和评议结果上报。5、总结反馈,党支部将民主评议情况采取适当方式反馈给党员本人,帮助党员吸取经验教训,制定整改措施。对优秀党员进行表彰。6、组织处理,对评议不合格的党员,根据有关规定,区别情况,妥善处理。

五、民主评议党员结合半年和年度工作总结、党员年度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评选优秀党员等工作一道进行,加强监督和指导,党员评议结果要在支部党员活动室张榜公布。

党员公开承诺制度

一是确定承诺事项。每年年初,党员根据本年度工作目标任务,结合岗位特点和本人实际,自愿提出承诺事项。

二是认真审核把关。党支部对党员的承诺事项要逐一审查把关,重点审查承诺事项是否符合党员群众意愿,是否符合实际、切实可行。

三是公开承诺内容。承诺事项确定后,党支部和党员要签订承诺书,明确承诺单位或承诺人、承诺事项、保障措施、完成时限等,并通过公开栏、发放明白纸等形式,向党员群众公开。

四是严格监督考核。党支部加强对党员承诺事项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出现的问题。建立承诺事项台帐,对完成的承诺事项及时销号,对没有按时完成的要及时提醒和督促。结合每年召开的党组织民主生活会,党员要对落实承诺情况进行认真自查,接受党员群众民主评议,评议结果作为评先树优的重要依据

二、党支部办公室

党支部(总支)委员会

书 记:___

副书记:___

委 员:___

___

___

党支部(总支)工作职责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上级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支持和协助行政负责人完成本单位所担负的任务。

二、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____”重要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决议;学习科学、文化和业务知识。

三、对党员进行严格管理,督促党员履行义务,保障党员的权利不受侵犯。

四、对党员进行监督,严格执行党的纪律,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坚决同腐败现象作斗争。

五、做好机关工作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推进机关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了解、反映群众的意见,维护群众的正当权益,帮助群众解决实际困难。

六、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教育、培养和考察,做好发展党员工作。

七、协助管理机关党组织和群众组织的干部;配合干部人事部门对机关行政领导干部进行考核和民主评议;对机关行政干部的任免、调动和奖惩提出意见和建议。

八、领导机关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组织,支持这些组织依照各自章程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民主生活会制度

一、民主生活会每年召开一次。

二、民主生活会前,要利用多种形式,广泛征求党内外干部群众的意见和建议,认真确定议题,并提前三天通知支部成员,每个支部成员要按议题做好发言准备。

三、认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会中,支部成员既要认真进行批评和自我批评,又要开展积极的思想斗争,按照团结—批评—团结的方式,搞好互帮互助。

四、指定专人做好会议记录。会后,要把民主生活会查摆的情况和整改措施在适当范围内进行通报,听取意见,接受监督,抓好整改,要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会议情况和会议记录。

发展党员社会公示制

为增强党员发展工作的透明度,保证新党员质量,凡新发展的党员,必须首先通过书面形式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和建议,凡不按规定进行社会公示的一律不予发展。

一、公示范围:在本村范围内公示。

二、公示内容:包括发展对象的基本情况、政治现实表现、培养考察情况、党内外推荐测评情况及其他有关内容。

三、公示时间:公示时间为7—10天。

四、公示程序

确定发展对象:党支部在充分了解入党积极分子的现实表现和群众威信的基础上,先后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和党员大会,以无记名差额投票方式进行意向测评,从入党积极分子中确定发展对象。

向社会公示:在召开支部大会讨论表决之前,将发展对象的有关情况,以书面形式,一人一份,通过政务公开栏等方式,向社会公示。

反馈意见:干部群众对发展对象如有异议或意见,可以书面或口头方式向支部或所在党委提出,党委和支部收到反映后,将各方面意见加以分析综合,视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向干部群众反馈。公示对象在公示期间,群众反映良好无异议的,按规定程序予以发展;如有反面意见,经调查没有问题的,向干部群众做好解释工作,在干部群众无异议后按规定程序发展;反面意见较大,经查证确实存在问题的不予发展。

材料存档:支部填写《发展党员社会公示情况入档表》,一人一份,在支部和党委盖章后存入发展对象个人档案。基层党委报市委组织员办公室审查的发展对象材料中,必须附有《发展党员社会公示情况入档表》。

第2篇 非公有制企业党建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建立非公有制企业党建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为完善组织部门与非公企业相关管理服务部门单位的联系机制,有效整合全市党建资源,更好地形成非公党建工作合力,经研究决定,建立非公有制企业党建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成员单位

市委组织部、市纪委、市委宣传部、市委统战部、市委政法委、市经信局、市民政局、市人社局、市政务服务中心、市工商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工商联、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

二、工作职责

(一)联席会议工作职责

1、学习传达中央、省、市委有关非公企业党建工作的重要文件和会议精神,研究贯彻落实的具体意见。

2、对全市非公企业党建工作进行指导,开展督促检查,宣传推广好经验,研究分析存在问题,提出改进加强措施。

3、督促各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落实非公企业党建工作职责;听取成员单位对非公企业党建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协调解决非公企业党建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4、对非公企业出资人或党组织书记的政治安排和非公党建工作的评先评优提出意见和建议。

5、研究其他需要研究和解决的问题。

(二)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市委组织部:领导指导全市非公党建工作;负责组织召开联席会议,协调各成员单位共同完成非公党建相关工作;负责联席会议议定事项的落实、督办和通报工作。

市纪委:在规模以上非公企业建立党的纪检组织;优化企业发展环境。

市委宣传部:指导非公企业加强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和企业文化建设;协调新闻单位加强非公经济和党建工作的宣传,营造亲商爱商护商氛围。

市委统战部:加强非公企业代表人士的联系和教育、引导工作。

市委政法委:指导非公企业开展法律、法规的宣传,帮助企业化解矛盾纠纷、排除隐患,保护企业正常生产经营。

市经信局:负责全市部分非公企业出资人的教育培训工作;向市委组织部提供非公企业基础数据;督促指导改制企业有关党建工作。

市民政局:指导非公企业成立行业协会,帮助行业协会做好党建工作。

市人社局:帮助非公企业协调劳资关系,加强劳动法律法规宣传,引导企业优先培训、使用党务干部和聘用党员员工。

市政务服务中心:做好非公企业的跟踪服务工作,协调好非公企业与有关职能部门的关系。

市工商局:负责非公企业有关党建工作数据的收集工作,及时向市委组织部通报非公企业的变更情况。

市国税局、市地税局:落实非公企业党建经费税前列支制度。

市工商联:加强对商会会员单位出资人的教育培训工作,指导商会会员单位开展党建工作。

市总工会:指导非公企业组建工会组织;指导非公企业工会做好“推优”工作,协调劳动关系,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团市委:指导非公企业组建团组织;指导非公企业团组织做好“推优”工作,引导团员青年在非公企业中发挥作用;加强对非公企业青年业主的政治引导。

市妇联:指导非公企业组建妇女组织;指导非公企业妇女组织做好“推优”工作,加强对非公企业妇女业主的政治引导。

各成员单位要根据各自职责分工,积极支持非公企业开展“双强六好”创建活动。注重成员单位之间的工作联系,及时交流信息,沟通情况,形成渠道畅通、资源共享的工作信息网络。

三、工作方式

市委组织部为联席会议牵头单位,部长为召集人,分管副部长可受部长委托主持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有关领导及有关二级单位负责人参加会议。联席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市委组织部经济社会党建科具体负责。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如遇重要问题,经商议可临时举行。联席会议议定事项,形成会议纪要,各成员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落实情况在下次会议上予以通报。

第3篇 非公有制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

除了监督管理制度,非公企业应当建立事故管理和责任追究制度,狠抓安全生产的超前防范工作,及时发现和分析安全生产问题,消除事故隐患。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

非公有制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非公有制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身及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广东省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非公有制企业(以下统称非公企业)的安全生产,适用本办法。

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非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贯彻“总体规划、重心下移、更新观念、强化主体、立足服务、培育中介”的工作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非公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分别对本地区、本部门的非公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负全面责任;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是非公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直接责任人,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非公企业监督管理,对非公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进行全面规划,与本辖区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加大资金投入,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各种有效政策、措施,鼓励和支持非公企业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和安全生产信用机制建设。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非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指导、协调和监督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并负责本办法的贯彻实施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非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八条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应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非公企业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全社会的安全生产意识。

第二章非公企业的安全生产职责

第九条非公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必须全面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和国家、省有关安全生产的政策、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等。

第十条非公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是企业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全面负责,切实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四)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五)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六)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第十一条非公企业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直接责任人,对安全生产负直接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各自分管业务范围的安全生产负领导责任。按照“一岗两职”的原则(一个岗位两项职责,一是本岗位职责,二是安全生产职责),做好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十二条非公企业的注册安全主任应当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及时处理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并按有关规定上报,并负责组织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档案制度。

第十三条非公企业应具备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

第十四条非公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工程项目概算。

重大工程项目或者存在重大危险、危害因素的工程项目,应按照国家或者行业安全生产标准进行设计,初步设计文件应当有安全生产专篇,并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性预评价,符合要求的方可施工;竣工投产前,应将试生产中安全设施运行情况进行验收、评价,合格后方可投产。

第十五条非公企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参加工伤保险。

鼓励非公企业积极参加商业保险,增强抵御风险的能力。

第十六条鼓励非公企业推行职业安全健康体系,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机构,依法配置人员,从业人员超过300人或者从事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30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的配置按照《广东省注册安全主任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切实加强非公企业基层基础工作,搞好对全体职工的安全

生产教育和培训,使之具备与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安全主任、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考核合格、持证上岗。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必须依法参加培训,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知识和能力。

第十八条非公企业应当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企业生产流程各环节、各岗位要建立严格的安全生产质量标准。生产经营活动和行为,必须符合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技术规范的要求,做到规范化和标准化。

第十九条非公企业应当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监控、事故隐患的治理和制定应急预案,建立预警和救援机制。应当结合本企业实际,制订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进行演练,建立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应当健全应急预案,告知相关从业人员,并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矿山、建筑施工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等生产企业必须严格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取得经营许可证。未取得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相关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十一条矿山、建筑施工和危险化学品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并依法申请、通过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第二十二条非公企业必须依法保证和加大安全投入,搞好安全生产的技术改造,积极推进技术创新与进步,采用安全性能可靠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不断改善安全生产条件。

第二十三条除了监督管理制度,非公企业应当建立事故管理和责任追究制度,狠抓安全生产的超前防范工作,及时发现和分析安全生产问题,消除事故隐患。按照“四不放过”(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的原则,严肃查处每起事故,依法追究事故责任人的责任和有关负责人的领导责任。

第二十四条非公企业应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第二十五条涉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或者行业安全生产标准。

国家规定的危险性较大的设备,应当依法取得安全使用证,方可投入使用。

非公企业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第二十六条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

第二十七条非公企业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第二十八条非公企业的安全培训:

(一)从业人员“三级”安全教育制度。从业人员必须接受公司(厂)、车间、班组“三级”安全教育,并由生产经营单位具体组织实施。

(二)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按有关规定参加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经考试合格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才能从事特种作业。

(三)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按有关规定参加相关的安全生产培训,经考核合格,方可上岗作业。

第三章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加强对各市、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推广非公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经验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第三十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非公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经验的推广工作。

第三十一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树立为非公企业的服务意识,更新观念,探索推广非公企业监督管理经验新方法。

第三十二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经常性地向非公企业宣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

第三十三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进行安全生产信息网络建设。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全市安全生产信息网络建设的指导意见,建立省安全生产信息网络系统,为非公企业提供信息网络服务。

第四章中介服务

第三十四条各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大力培育安全生产中介机构,指导、督促安全生产中介机构为非公企业提供优质服务。

第三十五条大力发展安全生产社会中介机构,充分发挥中介组织的技术支持和咨询服务作用,为非公企业提供安全生产管理等方面的服务。

安全评价、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评价、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认证、咨询机构资质、检测检验机构资质、培训机构资质、从业人员资格以及注册安全主任资格,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建立中介服务救援制度,对非公企业因经济效益较差、又确需安全服务的,由非公企业向当地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

申请,经审核后,可由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定具有资格的安全生产中介机构为该非公企业提供服务。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根据各地实际,在每一个地级以上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确定1-3个安全生产中介机构作为中介服务救援机构,并在媒体进行公布。

第三十七条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建立安全生产专家人才库,为政府部门履行职责提供技术保障和智力支持。

第五章群众监督与社会支持

第三十八条各级工会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对非公企业的安全生产进行监督。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均有权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或举报。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发现其所在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时,应当向当地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报告。

第三十九条电视、电台、报纸等新闻单位有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的权利,有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的义务。

第四十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设立安全生产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箱,受理有关安全生产的举报。

第六章奖励与惩罚

第四十一条各地人民政府对推广非公企业监督管理经验卓有成效的单位给予奖励。

第四十二条非公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纳入年终安全生产考核的内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在所管辖区域范围和本部门工作范围内非公企业监管不力的进行行政问责的情况,要接受行政问责,对有关问题作出解释,因监管不力,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可制定实施办法。

第四十四条本监督管理制度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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