厂内车辆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车辆准入制度:规定只有经过安全检查和注册的车辆才能进入厂区。
2. 驾驶员资质管理:驾驶员需持有有效驾驶证,并定期进行安全培训及考核。
3. 行车规定:设定厂区内限速标准,明确禁行区域,规定行车路线和停车位置。
4. 应急处理规程:制定车辆事故应急预案,包括事故报告、现场保护、伤员救援等流程。
5. 维护保养制度:规定车辆定期保养、检查的时间和内容,确保车辆性能良好。
这些规章制度旨在:
1. 提高安全意识:通过明确的行为准则,使员工了解并遵守安全规定,降低事故风险。
2. 规范操作行为:减少因违章操作导致的设备损坏和人身伤害。
3. 维护生产秩序:有序的交通管理能保障生产活动的顺利进行,避免交通拥堵。
4. 防范潜在风险:预防性的安全措施可以提前发现和解决问题,避免事故的发生。
制定厂内车辆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应遵循以下步骤:
1. 需求分析:调查现有车辆管理存在的问题,确定需要解决的安全隐患。
2. 参考法规:参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确保制度合法合规。
3. 征求意见:广泛听取各部门和员工的意见,确保制度的可行性和接受度。
4. 制定草案:结合实际情况,编写规章制度初稿。
5. 审核修订:由专业团队进行审查,修正和完善条款。
6. 实施培训:发布前进行全员培训,确保员工理解并能执行相关规定。
7. 持续改进:实施后定期评估效果,根据反馈进行必要的调整。
第1篇 厂内车辆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1、目的
为了规范公司交通安全管理,有效防范和控制交通事故,确保生产经营、厂内运输、其他运输活动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制度。
2、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交通安全管理。
3、职责
3.1 各单位负责所在区域运输车辆的统一管理和日常检查,负责组织交通安全工作检查,组织厂内机动车辆检验及驾驶人员安全培训,负责厂内机动车辆驾驶人员的日常安全管理。
3.2 各生产单位部室对辖区范围内运输车辆交通安全管理负责。
3.3安全环保部负责各单位、相关部室交通安全管理的监督。
4、厂内机动车辆驾驶人员安全管理
4.1厂内机动车辆驾驶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考试合格并取得驾驶证(操作证)方准驾驶与驾驶证相符的机动车辆,严格禁止无证驾驶。禁止将车辆转交给他人驾驶,如需要经主管人员许可。
4.2驾驶人员的基本条件:
(1)工作认真负责,沉着稳重。
(2)身体健康、没有妨碍从事驾驶人员工作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3)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取得相应驾驶资格,具有本专业所需的安全生产专业技术知识及实践经验。
4.3驾驶人员必须遵守交通规则,禁止超速行驶、酒后开车。进入厂区内行驶的各种车辆严禁超高、超载、超速行驶。
4.4 各种车辆均按规定乘人,未经有关部门同意,厂区机动车不得擅自开出厂区外。
4.5 各类车辆必须遵守厂区内划分的交通标志和交通标线的指示行驶,厂内机动车辆应按规定的工作路线行驶。
4.6凡无副驾驶员座位的车禁止携带人员行驶。
4.7在无划分交通标志和交通标线的厂区道路上行驶时,机动车辆在中间行驶,非机动车和行人靠右边行驶。机动车辆行驶时遇有非机动车和行人横过车道时必须停车或减速让行。
5、厂区道路
5.1 厂区主要通道要设立明显的交通标志,车辆停放不能影响厂区交通安全,且不得在厂大门周围20米、车间进出口周围10米以及消防通道的拐弯处停放。
5.2 厂区交通主干道限速为15公里/小时,转角处、十字路口、进、出入车间的汽车不得超过5公里/小时。
5.3 厂区道路应保持平整、完好,厂区植树、绿化和架空管道不应妨碍机动车辆正常通行。在厂区道路的交叉路口、跨越道路的架空设施应设置必要的反光镜、限高标志、限速标志等交通安全设施或标志。
5.4 厂区道路实施养护、维修时,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路段设置必要的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厂区主要道路断路施工,必须到所在单位办理手续,且通知相关部门备案。
5.5 所有进出厂区的机动车辆必须接受门卫管理人员的检查和登记。
第2篇 厂内车辆安全管理制度
1、目的:为了加强厂内交通管理、防止交通运输事故发生
2、范围:机动车和叉车驾驶员
3、责任者:保卫科、安全部、购销运输部门
4、程序:
4.1机动车辆驾驶员和职工必须严格遵守国家交通法。
4.2各级领导和厂内职工,本厂或外单位入厂车辆都必须认真贯彻执行、自觉遵守厂内交通安全规定。
4.3驾驶员应精力集中,严禁违章作业,行车进入禁火区内严禁吸烟。
4.4无阻火器车辆不准驶入禁火区。
4.5厂内行车速度不大于10公里/小时,危险场所不大于5公里/小时。车辆应在中心道上行驶,严禁与生产系统设备管道接触。
4.6严禁在道口、车间、交叉路口上停留车辆。
4.7车辆通过道口、拐弯,应显示信号,要做到“一慢、二看、三通过”,减速鸣笛,注意观察。
4.8行人靠道路右侧行走,严禁与汽车及其它车辆抢道。
4.9自行车、摩托车不得进入厂区,一切进出车辆应接受门卫检查。
4.10道路上不准放物件,随时保持畅通。
4.11厂区的一切交通标志和安全设施,任何人不得损坏或搬动。
4.12车辆装载运输:
4.12.1汽车不得超载、超高、超长、超宽,若特殊情况,必须事先与主管部门联系,采取安全措施,方可行驶。
4.12.2厂内推车行走时应注意前方行人,防止伤亡事故发生。
4.13机动车辆的七大禁令:
严禁无证开车和无令开车(调度令)。
严禁酒后开车。
严禁超速开车。
严禁空挡溜车。
严禁设备带病运行。
严禁人货混载行车。
严禁超标(超高、超长、超重)装载行车。
4.14凡发生交通事故应保留现场,对负伤人员及时抢救,并立即报告主管部门前往调查处理。
4.15厂内交通安全,由保卫部门负责全面管理、检查。
4.16对本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厂安全部门必须实施监督。
第3篇 厂内车辆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1、 目的和要求
市管机动车辆和厂内行驶的机动车辆应自觉遵守“交通法规”、为保障机械公司机动车辆的交通运输安全、防止和减少车辆伤害事故的发生,特制订本管理细则。
2、 管理部门职责
2.1 综合管理部:
2.1.1是公司市管机动车辆交通安全的主管部门;
2.1.2负责市管机动车驾驶员的定期复训、日常班组学习以及车辆年检审证、车况、车貌、安全驾驶的监督检查工作;
2.1.3负责公司市管机动车辆的
2.2 技术质安部:
2.2.1负责厂内机动车辆交通行驶安全,负责厂内机动车辆驾驶员的定岗培训取证复证工作;
2.2.2负责计划和组织每年度的厂内机动车辆监督检验工作,各部门按计划进行实施;
2.3 生产运行部:
2.3.1负责车辆的购置、变更、报废及厂内机动车辆维修工作,建立车辆维修档案台帐,保持机动车辆完好行驶;
2.4 各部门按公司规定负责本部门车辆交通安全的日常管理工作;
3、 对机动车辆的安全要求
3.1 厂内机动车辆(限在厂内行驶的各类机动车辆如铲车、电瓶车等)必须取得车辆号牌、方可行使;
3.2 车辆号牌必须按指定位置安装并保持清晰;
3.3 厂内机动车辆按规定的时间接受定期检验;季度检查由技术质安部进行;月度和日常检查由使用部门进行;
3.4 各类机动车辆的制动器、转向器、喇叭、灯光、雨刷和后视镜必须保持齐全有效,行驶途中发生故障应停车修复后才能继续行驶;
3.5 机动车辆所在部门要建立车辆保养制度,实行三级保养制度、定期进行小修、中修、大修;
3.6 严禁非防爆车辆进入防爆区域;
4、 车辆装载的安全要求
4.1 车辆装载不得超过核定的载重量;
4.2 车辆装载物件的高度、长度和宽度限制,交通管理的规定执行;
4.3 装载不可解体的物体、滚动货物超过规定时或在恶劣环境、气候条件下进行特殊装卸作业的,必须经所在区域交通安全管理部门批准,指派专人押车,按指定的路线、时间和要求行驶,并制订和落实有关安全措施;
4.4 装载的物件应均衡堆放、捆扎牢固,车辆侧板和后栏板应关好、栓牢。物体长度超过后栏板时,不得遮挡号牌、转向灯、尾灯和制动灯;
4.5 装载散状、粉状或液态货物时,不得散落或滴漏在车外,防止散落飞扬及损坏路面;
4.6 铲车、电瓶车等在铲运物件时,铲件升高不得超过全车高度的三分之二,在铲运时铲件离地面高度不得超过0.5m;
5、 机动车辆行驶的安全要求
5.1 车辆进入厂区应自觉遵守交通标志、标线的规定,在厂区大门、路口、转弯处的限速为5公里/小时,厂内道路直行限速为20公里/小时;
5.2 车辆在下速地点、路段时执行下列限速规定:
限速地点、路段及环境情况 | 最高行驶速度(公里/小时) |
装卸作业区、人行稠密地段、下坡道、设有警告标志或转弯、调头时、货运车辆载运易燃易爆等化学危险品时 | 15 |
结冰、积雪、积水的道路,恶劣天气 | 10 |
进入厂房、仓库大门、停车场、加油站、上下地中衡、危险地段、生产现场、倒车 | 5 |
5.3 同向行驶的机动车辆,前、后车之间应根据车辆行驶速度、路面和气候情况,保持随时可以制动停车的距离;
5.4 机动车倒车时,驾驶员须先察看周围情况,确认安全后才能倒车。在装卸区、货物堆场、厂房、窄路等处倒车时,应有人站在车后驾驶员的同侧进行指挥;
5.5 厂区内不得随意停车、停车应停在指定地点或道路有效面积以外不防碍交通的地点,不得逆向停车;
5.6 驾驶员离车时,应拉紧手闸、切断电路、带走车钥匙、锁好车门。
6、 对机动车驾驶员的要求
6.1 厂内车辆驾驶员,必须取得相应管理部门核发的厂内驾驶证方可驾驶车辆;
6.2 厂内车辆除了在岗专、兼职驾驶员之外,其他人员严禁驾驶,不得擅自将“驾驶证”、“行驶证”或“操作证“借给他人使用;违反规定而发生事故的,由本人承担安全责任和经济责任,并追查该部门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
6.3 不得驾驶与执照(操作证)不相符的车辆;
6.4 厂内车辆进出厂门应主动停车接受检查;
6.5 驾驶员应严格遵守车辆安全操作规程,出车前应对车况作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完好或机件失灵的车辆;
6.6 驾驶室内不得超载座人,无驾驶室的各类厂内机动车不得随车带人;
6.7 严禁酒后驾驶车辆,不得在行驶时吸烟、饮食、攀谈或做其它有碍安全行车的活动;
6.8 身体过度疲劳或患病有碍行车安全时不得驾驶车辆;
6.9 厂内车驾驶员应参加车辆交通安全部门组织的安全学习,不得无故缺席;
7、 违章处罚
7.1 厂内车辆在厂内行驶违章时,按氯碱公司交通安全办公室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7.2 厂内机动车辆交通事故按氯碱公司交通安全办公室发布的有关规定和制度处理。
200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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