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园林绿化管理制度汇编【4篇】

更新时间:2024-05-08

园林绿化管理制度

园林绿化管理制度是指对园林绿化工作的规划、实施、维护和管理等一系列活动进行规范和指导的制度体系。它旨在确保园林绿化的高效、有序进行,提升城市环境质量,保护生态环境。

包括哪些方面

1. 规划设计:明确绿化目标,制定科学的绿化规划,包括植物种类选择、布局设计、施工方案等。

2. 施工管理:规定施工流程,确保施工质量,包括土壤准备、种植技术、灌溉设施安装等。

3. 养护管理:规定日常养护标准,如浇水、施肥、修剪、病虫害防治等。

4. 资源管理:规范绿化物资采购、储存和使用,防止浪费,确保资源合理配置。

5. 环境保护:强调环境保护意识,控制施工污染,减少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6. 安全管理:制定安全操作规程,预防和处理绿化工作中的安全事故。

7. 评估与改进:定期进行绿化效果评估,根据评估结果调整管理策略,持续改进。

重要性

园林绿化管理制度的重要性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提升城市形象:良好的绿化环境能提升城市形象,提高居民生活质量。

2. 生态平衡:合理的绿化有助于保持生态平衡,减少空气污染,改善气候条件。

3. 资源节约:通过规范管理,可以有效利用资源,避免浪费。

4. 公众参与:鼓励公众参与绿化活动,增强环保意识,形成良好的社会氛围。

方案

1. 建立专业团队:组建由专业园艺师、环保专家和管理人员组成的团队,负责绿化工作的规划和执行。

2. 制定详细规程:针对各环节制定具体的操作规程,明确职责和标准。

3. 培训与教育:定期对员工进行绿化知识和技能的培训,提高其专业素养。

4. 信息化管理:引入绿化管理系统,实现资源管理、工作计划、养护记录的数字化。

5. 公开透明:公开绿化工作进展,接受公众监督,增强制度的公信力。

6. 激励机制:设立奖励机制,对优秀绿化成果和节约行为给予表彰和奖励。

7. 持续优化:定期评估制度执行情况,根据反馈及时调整和完善制度内容。

通过上述方案的实施,我们期望构建一个高效、可持续的园林绿化管理制度,为城市的绿色发展贡献力量。

园林绿化管理制度范文

第1篇 园林绿化管理制度

园林绿化管理制度(一)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城市园林绿化事业的发展,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绿化、美化市容,增进人民身心健康,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四川省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城市园林绿化,是指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种植和养护各种树木花草,以及规划、建设和管理各种城市绿地的活动。

第四条 城市园林绿化应坚持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分期实施、各负其责,城市生态与城市景观建设相结合,国家、集体、个人建设相结合,专业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的城市园林绿化工作。

涪城区、游仙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省政府科学城的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除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专业队伍建设管理外的城市园林绿化工作。

街道办事处和镇(乡)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的城市园林绿化工作。

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和企事业单位负责本单位的园林绿化工作。

第六条 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开展并组织、指导有关单位进行园林绿化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不断提高城市园林绿化水平。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和企事业单位应积极发展屋顶绿化和垂直绿化,创建园林式单位。

第七条 城市园林绿地、设施、树木、花草受国家法律保护,对违反本规定的,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检举、控告的权利。

第二章 规 划

第八条 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园林绿化规划,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绵阳市城市总体规划)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九条 城市园林绿化规划指标;

2000年城市绿化覆盖率不低于35%,绿地率不低于 30%,人均公共绿地面积不低于7平方米;

2010年城市绿化覆盖率不低于40%,绿地率不低于 35%,人均公共绿地面积不低于10平方米。

第十条 城市园林绿地面积占建设用地总面积的规划指标:

(一)东起东方红大桥,沿涪江河堤南至南河大桥、御营小区,西至火车站立交桥,沿绵兴路至北止于平政桥城区范围内不低于28%;此范围外的新建和开发区不低于32%。

(二)城市主干道的绿地面积不低于20%;

(三)河堤、铁路、公路两侧应按规划和技术规范种植植物;

(四)城市居住区的绿地面积不低于30%,其中居住区人均公共绿地面积不低于1平方米;

(五)单位附属绿地中,交通枢纽、仓储、商业中心不低于 20%,工矿企业不低于30%,污染严重的单位不低于40%,并按规定设立不少于50米的防护林带,大专院校、科研机构、部队、医院、疗养院、机关团体、宾馆饭店、公共文化体育场地不低于35%,其他建设工程不低于30%;

(六)生产绿地面积不低于城市建成区面积的1%。

第十一条 城市各类园林绿地的总体规划设计按以下规定审批:

(一)各县(市、区)面积在九十亩及其以上的公园和风景区的总体规划设计,由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省建委审批;不足九十亩的,由县(市、区)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二)省政府确定的古典园林、其恢复、保护、规划设计,由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省建委审批。

(三)居住区绿地、干道绿化带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报当地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四)各单位编制的园林绿化规划,市管理的,报市园林、规划主管部门审批,区管理的,报区园林、规划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二条 经批准的城市园林绿化规划,必须严格执行。确需变更的,应按原规划编制程序,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三章 建 设

第十三条 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实行统一规划下的分工负责制;

(一)公共绿地、生产绿地、城市道路绿化、风景名胜区、公路和铁路两侧及河堤防护林带,由其主管部门负责;

(二)江河溪流两岸、河滩绿地,由权属单位和河道管理部门负责;

(三)单位附属绿地由各单位负责;

(四)房屋产权交叉的居住区绿地,由街道办事处负责,建设经费由房屋产权者承担,其他居住区绿地,由房屋产权者负责;

(五)旧城改造和新区开发的绿地,由改造或开发单位负责。

第十四条 城市各类建设项目的园林绿化配套工程,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园林绿化配套工程应与建设项目同时设计,并按规定指标在方案设计的总平面图上明确绿地范围;

(二)在向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必须持有绿化设计方案及其审批意见;

(三)园林绿化投资应占建筑安装工程费用的0.5--2%。

(四)园林绿化配套工程应与建设项目配套实施,并在基建工程交付使用前完成。

第十五条 建设项目的园林绿化配套工程竣工后,应经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

凡验收不合格或不能交付使用的,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完成。逾期未完成的,由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指定园林绿化专业部门进行绿化,并按实需绿化费用的一55----倍收取绿化费。

第十六条 建设项目因条件限制,园林绿地面积达不到本规定第十条规定指标,并报经批准或经批准改变城市园林绿地使用性质的,均应按规定交纳异地绿化建设费。

(一)异地绿化建设费包含异地征地费和绿化建设费。

(二)异地绿化建设费收取标准:

1、建成区内为200--250元秤方米;

2、建成区外为150--200元秤方米。

(三)对缴纳异地绿化建设费确有特殊困难的,经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酌情予以减免。也可用屋顶绿化、墙面绿化、护坡绿化、堡坎绿化冲减异地绿化面积。其折算方法是:

1、屋顶绿化按实际栽植面积的50%折算;

2、墙面、护坡、堡坎绿化按实际栽植面积折算。

(四)异地绿化建设费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收取,专户储存,用于城市园林绿化建设。

第十七条 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必须以植物造景为主。植物占地面积不得低于绿化用地总面积的80%;园林建筑占地

面积不得超过总面积的3%。

第十八条 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应与地上地下各种城市设施管线保持规定的安全间距。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兼顾管线安全和树木生长的原则,统一安排。

第十九条 公共绿地、风景名胜区和城市其他建设项目的园林绿化配套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应由具有相应资格证书的设计和施工单位承担。

第四章 管 理

第二十条 城市园林绿地按以下规定管理:

(一)公共绿地、生产绿地、城市道路绿地、风景名胜区、公路、铁路及河堤防护林带,由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和有产权单位的主管部门负责;

(二)单位附属绿地由其单位负责;

(三)防护绿地由有土地产权的主管部门负责;

(四)产权交叉的居住区绿地由街道办事处负责管理,管护费由房屋产权者承担;其他居住区绿地,由房屋产权者负责管理。

第二十一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占用城市园林绿地或修剪、移植、砍伐城市树木。

第二十二条 因建设需要临时占用城市园林绿地,应征得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同意,并到城市规划和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到期归还时,必须恢复原状。

因建设需修剪、移植、砍伐城市树木,必须向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领取许可证。

第二十三条 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园林绿地,修剪、移植、砍伐城市树木,损坏花草,应按规定赔偿损失;缴纳有关费用。其费用由权属单位收取,砍伐的树木归树权单位。收取的费用用于本单位园林绿化建设,不得挪作他用。

园林绿地和树木等的补偿标准,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物价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四条 因特殊需要占用园林绿地,必须落实补偿措施,经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同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对其附属设施、苗木给予经济赔偿。

凡占用风景名胜区和公共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居住区绿地,必须按所占面积的二至五倍偿还园林绿地,或者按所占面积每平方米缴纳2000―5000元的园林绿地建设费,专项用于新的园林绿地开发建设。

因城市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和国家重点建设项目需要,市以上人民政府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禁止将城市公共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和风景林地出让、出租、抵押或合资、合作建设与园林绿化及其附属设施无关的项目。

第二十六条 城市区域内,胸径100厘米以上的大树, 100年以上的古树、名树,稀有树木,具有历史价值和纪念意义的树木,由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登记造册,挂牌标示,由树木所在单位负责管护。严禁毁损、砍伐和擅自修剪、移植。

第二十七条 在城市公共绿地和风景名胜区内开设经营服务点应当严格控制,确需设点的,必须向公共绿地管理单位提出申请,经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营业执照。经批准后,在公共绿地管理单位按批准的园林绿化规划指定的地点从事经营活动。 并接受公共绿地管理单位的管理。

第二十八条 在城市园林绿地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准损坏草地、花卉和树木;

(二)不准毁损园林设施;

(三)不准放牧、捕猎、打鸟;

(四)不准恐吓、逗打展出动物;

(五)不准擅自采药挖根和采集标本;

(六)不准生火野炊、鸣放鞭炮;

(七)不准在树上晾晒衣物、钉钉挂牌或依树搭棚;

(八)不准倾倒污物、堆放物资;

(九)不准擅自钻井取水、拦河截溪,取土采石;

(十)不准进行有损景观的其他活动。

第二十九条 风景名胜区内所有单位的建设,必须服从风景名胜区的统一规划管理。

第三十条 园林绿化管理单位应建立健全规章制度,保持树木花草繁茂、园容整洁美观、游览秩序良好。

第三十一条 园林绿化管理单位和树权单位,每年应定期对树枝进行修剪,维护树木冠容。对危及交通、架空管线安全的树枝应及时剪除。

因不可抗因素致使树木危及交通、管线房屋及公民生命安全,有关部门可先行修剪、移植或砍伐,并于事后五日内向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补办手续。

第三十二条 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园林植物病虫害的预防;发生病虫害时,应及时采取救护措施。

第五章 奖 惩

第三十三条 市、区、镇人民政府、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对在城市全民义务植树运动和城市园林绿化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中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四条 对检举、揭发损坏城市园林绿化行为的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一)赔偿额在十元至两百元的,奖励五至五十元;

(二)赔偿额在两百零一元至一千元的,奖励五十至两百兀;

(三)赔偿额在一千零一元以上的,奖励两百至伍百元。

第三十五条 未经批准或者未按批准的城市园林绿化规划设计进行施工的,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并追究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第三十六条 临时占用城市园林绿地超过批准期限的,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归还,并按所占面积处以绿地占用费二倍的罚款。

擅自占用城市园林绿地的,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限期退还,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可并处每平方米 10―20元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 损坏城市园林绿化设施的,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责令停止侵害,按重置价赔偿损失,可并处10――50元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 擅自砍伐、损坏城市树竹花草或者损毁城市园林绿地的,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责令

赔偿损失,并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并处赔偿金额两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 擅自修剪、移植、砍伐古树名木或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遭到损伤或者死亡的,由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追缴非法所得,并对直接责任人处以每株树木一千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责任单位处以每株树木五万元以下罚款;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公共绿地管理单位违反规划设置经营服务点的,其他单位或个人未按公共绿地管理单位指定的区域摆摊设点或擅自摆摊投点、流动经营的,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限期撤除或停止经营,并处以罚款。

第四十一条 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扰乱公园、动物园、风景名胜区游览秩序的;

(二)破坏园林设施的;

(三)盗窃树木、名贵花卉或展出动物的;

(四)污损国家保护文物和名胜古迹的;

(五)损坏本办法第二十六条所列树木的;

(六)阻挠园林绿化管理人员执行公务的。

第四十二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出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单位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三条 城市园林绿化管理人员有下列行为之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擅自同意占用城市园林绿地的;

(二)越权发放修剪、移植、砍伐城市树木许可证的;

(三)玩忽职守,致使城市园林绿化遭受重大损失的;

(四)挪用、贪污城市园林资金的;

(五)枉法作出处罚决定或复议决定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所称城市园林绿地(不含林业用地)包括:

(一)公共绿地,指公园、动物园、植物园、陵园、小游园及广场绿地等;

(二)单位附属绿地,指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管界内的环境绿地;

(三)生产绿地,指为城市绿化提供苗木、花草和种子的苗圃、花圃、草圃等;

(四)防护绿地,指用于城市环境、卫生、安全、防灾等目的的绿地;

(五)风景绿地,指具有一定景观价值,在城市整体风貌和环境中起作用,但尚没有完善游览、休息、娱乐等设施的林地;

(六)居住区绿地,指居住区内除居住区区级公园外的其他绿地。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所称园林设施,系指城市园林绿地内的亭、台、楼、廊、道路、桥梁、雕塑、碑记、花架、护栏、水面、动物笼舍、说明牌等园林建筑和娱乐、卫生设施。

第四十六条 各县(市)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 本规定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过去市政府有关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园林绿化管理制度(二)

第一条 为了促进城市园林绿化事业的发展,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增进人民身心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建设部《城市绿线管理办法》、《湖南省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本级城市规划区内种植和养护树木花草等城市园林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 市公用事业管理局是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园林绿化工作,市园林处、市绿化办负责具体实施。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将城市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五条 城市中的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适龄市民,应当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履行义务植树和其他绿化义务。未完成绿化义务的,按所缺绿化项目缴纳绿化费,所收取的费用重点用于发展绿化事业。

第六条 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应做好本单位的绿化工作,努力创建花园式、园林式单位。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制止、检举侵占绿地、损害树木花草及设施的行为。

第八条 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和市规划主管部门共同编制或修正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九条 《怀化市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由市公用事业管理局负责组织实施,市直相关部门予以配合。

第十条 《怀化市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所确定的各类绿地控制线(以下简称绿线)范围内的用地,不得改作他用,不得违反规划进行开发建设。

有关部门不得违反规定,批准在城市绿线范围内进行建设。因特殊情况确需临时占用城市绿线内用地的,必须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在城市绿线范围内,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应当迁出。

第十一条 城市规划区内所有绿化工程及附属绿化工程的规划、设计方案须经市园林处审查签署意见后,报市公用事业管理局审批。建设单位必须按批准方案施工。设计方案确需改变时,须经原批准机关审批。

第十二条 城市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和开发住宅区项目,在办理施工报建前,必须经市公用事业管理局进行绿化审查。

第十三条 城市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因特殊条件限制其配套绿化用地面积达不到规定标准的,经市公用事业管理局审定后,可将所缺面积的绿化补偿费交市公用事业管理局,由其进行异地绿化建设。

第十四条 城市园林绿化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必须由持有相应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承担,严禁无证或越级设计、施工。

凡在城区从事园林绿化工程设计、施工的单位,必须持相应的资质等级证书,到市公用事业管理局登记,登记后方可按资质承接相应业务。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在其绿地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应当接受市公用事业管理局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六条 各类建设项目要与其配套的园林绿化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通知市公用事业管理局对绿化工程进行验收。对绿化工程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部门不得出具竣工验收证明,房产部门不得发放房产证。

园林绿化工程应当在项目主体工程建成后的第一个绿化季节内完成。对没有在项目主体工程完成后的第一个绿化季节内按设计完成绿化的,由市园林处组织代为绿化,费用由项目业主承担。

第十七条 鼓励单位、个人投资捐资从事公共绿地建设。鼓励单位和居民利用庭院、阳台、屋顶种植花草树木,参与花卉展览等园林绿化活动。

第十八条 城市绿地保护和管理实行分级负责制。

(一)街旁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地、行道树及干道绿化带、滨江(水)风光带等公共绿地由市园林处负责;

(二)单位自建的公园和单位附属绿地,由该单位负责;

(三)居住区绿地,由居住区的物业管理机构或社区负责;

(四)苗圃、花圃、草圃等生产绿地,由其经营单位负责;

(五)临街的单位或住户门前的绿化,由临街的单位或住户负责。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城市绿化规划用地性质或者破坏绿化规划用地的地形、地貌、水体和植被。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因建设或其它特殊原因需临时占用的,应报市公用事业管理局审批同意,并缴纳一定的绿化赔(补)偿费,占用期满后应按规定恢复原状。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城市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在绿地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践踏花草,损坏设施;

(二)搭棚摆摊,堆放物品;

(三)挖砂取土,倾倒垃圾;

(四)钉栓刻划,攀折花木;

(五)拉绳挂物,晾晒衣物;

(六)其它损害绿地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在城市公共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必须符合规划,开设临时经营服务摊点应当严格控制,确需开设的,必须经市公用事业管理局审批同意,并接受公共绿地管理单位的管理。

第二十三条 城区内敷设管道和线路,应按国家有关规定保持与树木的间距。因施工造成树木损坏的,应赔偿损失。电力、电讯等因架空线路需要修剪树木的,须经市公用事业管理局审批。

第二十四条 城区内的树木,不得擅自砍伐、迁移、打顶、修枝和断根。因建设或其它特殊原因确需砍伐、迁移、打顶、修枝、断根的,须经市园林处或市绿化办审查,报市公用事业管理局审批,在足额缴纳城市绿化赔(补)偿费后,由市公用事业管理局安排园林专业人员实施。

因不可抗力致使树木倾斜危及管线和人们生命安全时,有关单位可先修剪、扶正或砍伐,但应在事后第一个工作日内向市公用事业管理局报告。市公用事业管理局在接到报告后,必须在24小时内进行核查处理。

第二十五条 城区古树名木实行统一管理,建立档案,设立标志,划定保护范围,落实管护责任人,进行重点保护。严禁砍伐、迁移和擅自修剪古树名木。因特殊情况需要迁移古树名木的,必须制定可靠的迁移措施,并按《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的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批。

第二十六条 园林绿化养护管理费由政府、单位、个人分担。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及其他绿地中的公共绿地,养护管理费在城市建设维护费中统一安排;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的绿化养护费由各单位自行负责;居住区的绿化养护费由物业管理单位负责。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损毁城市绿地或绿化设施的,由市公用事业管理局责令赔偿损失。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需要进行处罚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九条 对破坏城市绿化设施或者拒绝、阻碍城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者殴打、谩骂、侮辱、围攻依法执行公务的工作人员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城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和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绿地包括公园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和其他绿地。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办法实施前我市出台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2篇 后勤园林绿化部农药使用管理制度

后勤物业园林绿化部农药使用管理制度

1.为保障人身健康,保护生态环境,保证安全生产,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2.凡在本公司使用农药的员工,必须遵守本规定;

3.本规定所指农药包括用于防治病、虫、草、鼠等有害生物的药剂,以及提高这些药剂效力的辅助剂和增效剂、调节植物或昆虫生长发育等的药剂;

4.公司绿化部是本公司内农药使用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规定的实施;

5.公司绿化部应对使用者所使用的农药的质量、效力和使用范围等进行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予配合;

6.公司绿化部应对农药使用者进行病虫害综合防治技术和农药安全使用技术的培训和指导。农药使用者有义务接受培训和指导;

7.购买的农药,必须具有完整的标签,载明如下内容:

(1)农药名称;

(2)规格;

(3)国产农药的标准号、登记证号、生产许可证(准产证)号、注册商标及进口农药登记证号;

(4)净重或净容量;

(5)生产厂名、地址;

(6)农药类别;

(7)使用说明;

(8)毒性标志及注意事项;

(9)生产日期或批号;

(10)有效期。

8.不得购买和使用标签内容不齐全或鉴别不清、包装破损及过期的农药。

9.农药使用者必须严格遵守农药的安全、合理使用的有关规定,按照标签及说明书的内容正确使用农药,不得扩大使用范围,不得增加用药浓度和数量;配药和施药时要做好预防措施,以防人畜中毒及污染其他作物和环境;

10.禁止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及其混配剂。不得使用国家禁用的农药品种;

11.除国家允许使用的杀鼠剂外,其他高毒农药不准用于灭鼠;禁止使用农药毒杀鱼、鸟、兽等动物;

12.农药使用者应妥善保管农药并做好标记,不得与农副产品或其他食品混载混放;包装农药的箱、瓶、袋应按有关规定处理,禁止用于盛装食品、饮料和饲料;清洗农药器械排出的污水要选择安全地点妥善处理;

13.要设立专用农药仓库,指定农药管理员,建立农药的购进、领用登记制度和农药安全使用规章制度;

14.公司的专职植保员,对安全、合理使用农药进行技术指导。

第3篇 园林绿化安全养护管理制度

景区绿化作为景区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其他建设一样也存在安全问题与和安全管理问题 ,从多方面分析景区绿化养护安全生产问题,提高防范意识,从而形成安全管理制度。

1.高空行道树修剪安全操作规程

(1)高空现场作业人员要戴安全帽,不得酒后高空作业。

(2)作业范围要设置安全警示牌,提醒行人车辆不要进入作业区,作业时要注 意树下安全和周围建筑物的安全,以免树枝下掉时伤人或损坏公私财物,必要 时取得交警的配合 。

(3)注意树木上空各种缆线如电力线、电话线等,尤其是电力线,影响操作时,必须先取得电业部门配合,先断电,后作业。作业前要检测电线是否有电,确已断电方可作业。作业中,剪断的枝条应避免压断缆线或挂在线上。

(4)修剪大径的长枝条需在基部裁去的,或长主干截短时不能一次截断, 要分段进行。对周围有危险的枝条,要预先用绳索吊好,锯断后慢慢放下。要特别注意自身安全和周围建筑物、人员的安全。特大树枝修剪或砍伐树木,应由专 人负责统一指挥。

(5)使用竹梯上树修枝,竹梯要有足够长度,依靠枝条时须先检查其牢度,竹 梯置放要有安全的倾斜角度,一般跟地面 成 60 度左右,竹梯两腿根部都要 包上防滑材料。上下树要放稳梯子后再登梯,不得穿滑底鞋上梯。

(6)如竹梯不够长,需攀至更高枝条修剪时应特别注意要攀登的每个枝条的牢度,必要时须佩系安全带。

(7)使用高空车作业者必须熟练掌握吊臂伸缩、升降、旋转的各种控制按 钮及操作流程。枝条的重量要在吊绳的承受能力范围内,吊臂下严禁站人。

(8)使用油锯截枝必须仔细了解油锯的性能、功效、注意事项,熟练操作方法, 正确安全操作。

2.绿篱草坪修剪安全操作规程

(1)作业现场,要确定适当的安全作业范围并设置安全警示标牌,提醒行人车辆安全通行,操作人员要在安全作业范围内作业,密切注意行人车辆通行情况, 防止发生安全事故。

(2)使用绿篱机、割灌机、草坪机作业,必须仔细了解各机具的性能、功效、 使用方法、注意事项;熟练操作方法,正确、安全操作,专人使用、机具定期 保养。

(3)使用绿篱机操作时操作人须脚踏实地稳定身体,循序渐进,同时注意旁人安全。

(4)使用草坪机、割灌机剪草作业前须清理草坪中的大小 石块,以免损坏刀片及石子崩弹伤人。

(5)修剪草坪、绿篱作业时,应按技术规范进行操作,正确使用剪草机、 绿篱修剪机等机械设备,防止机械器具伤害人员事故发生。

3.洒水、喷药作业安全操作规程

(1)遵守交通法规,安全行车。

(2)正确使用消防栓、消防带、喷淋枪头进行洒水浇灌时,消防带的接头不能漏水,驾驶员和操作员配合得当,水花尽量避免溅及行人。

(3) 喷洒农药时间尽量避开人流高峰,注意不要喷及 阳台或活动场所设备。

(4)打药作业时,必须佩戴口罩、防护眼镜与胶手套,方能操作,切实 防止人员中毒的事故发生(注:天气炎热,喷药时间应为:上午 11 时前;下午 3 时至 7 时,防止高温喷药易造成药害与人员中毒)。

(5)使用高效低毒农药,科学配比,对人与植物保证安全,严禁使用高毒农 药。

(6)喷药车使用完毕,应及时清洗罐内遗留的药液,解缓罐体腐蚀。

(7)库房指定专人负责,农药、化肥、易燃物品要 分类堆放,做好使用记录。

4.现场垃圾清理

在绿地保洁过程中,清理出来的树枝、树叶等杂物,不准将其就地烧毁。 及时清运到指定地点存放。

5.车辆安全操作规程

(1)出车前,应对车辆的汽(柴)油、机油、冷却液、指示灯、制动、方向、 档位及发动机运行等情况进行全面的检查,一切正常方可出车。

(2)行驶中驾驶人员思想要集中,起步、上路、加减速均应按车辆驾驶有关规 定操作,密切注意观察发动机运行情况和仪表盘反映情况,发现异常及时修复。

(3)文明行车,遵守交规,严禁酒后驾车,不准无证驾车,谨慎驾驶,注意安 全,严格执行驾驶规章制度。

(4)按规定停放车辆,保持车辆清洁,及时进行车辆保养,车辆使用完毕及时 入库。

(5)司机在驾驶园林车辆作业时,要遵守交通规则,做到安全驾驶。

6.养护人员宿舍安全制度

员工的宿舍不准使用大功率电器,不准私自乱接电线。电焊作业时不准 靠近易燃、易爆物品,须持证操作。

7.现场消防措施

做好绿化工作人员的消防器材使用培训,并按规定配备灭火器。

湖北省丹江太极峡风景名胜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2017 年4月11日

第4篇 园林处养护队园林绿化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强化园林绿化养护管理工作,提高园林绿化管理水平,特制定本制度。

一、 组织机构

园林处养护队分、北两片,每片设一个修剪组、二个养护组,对市区绿地进行养护管理,草花组负责市区草花种植管理工作。养护队队长负责对各片组工作的日常指导、调配和督查。片长具体安排本片各组工作,组长负责落实本组工作。各园林工人须服从调配,接受监督检查。

二、 工作时间

1.处养护队上班时间由园林处统一规定,正常工作时间为每天八小时,高温或严寒等特殊季节确需缩短工作时间的,由养护队长提出申请并经园林处同意后,可适当缩短工作时间。

2.园林工人每季安排休息12天,如因客观原因养护队统一安排不出工的,每月4天(含)以内的视作休息天,其余的视作出工。若安排不出工,但要求在基地待命的视作出工。

3.每年的一月一日、五月一日、十月一日统一放假休息,此休息日按出工计算。

三、 工资制度

园林工人的报酬实行月基本工资和季度奖金奖励工资相结合的制度。春节期间工资制度另定。

1.月基本工资:园林工人的月基本工资共分为六档,一至六档工资标准分别为560元、600元、640元、680元、720元、760元。根据其现有的工作表现和能力水平,由园林处核定和调整其月基本工资,一般情况下,每年调整一次。试用期间的园林工人工资按最低工资档计,试用期为1-2个月。

2.季度奖励工资

园林工人季度奖励工资基数为450元/人季,实际奖励工资根据对本季测评的综合评分系数确定具体金额。

实际季度奖励工资=季度奖励工资基数×综合评分系数

组长的季度奖励工资按平均数发放,即450元/人。

3.岗位补贴工资

四、 综合管理

1.考勤:按组考勤,组长负责考勤记录,不得虚报瞒报,片长对各组记录进行检查核实,每月月底汇总上报给养护队长。

2.考核测评:对园林工人的考核每季末测评一次,根据测评结果确定评分系数。测评按组进行,其中绿化管理科相关人员及所在组长的测评占50%,园林工人互评占50%,综合评分系数控制在0.8-1.2之间。

3.请假:园林工人因病、有事或安排休息需向组长请假,组长同意后报大队长审批,病假的需附相关证明,未经审批而不出工的一律按旷工计。迟到或早退15分钟内视作旷工0.25天,超过15分钟视作旷工0.5天。

4.加班加点

原则上不安排加班加点,但处里统一安排的,需无条件服从执行;各小组确因工作需要加点的,必须由组长向大队长请示并同意后方可安排加点工作。

出勤、病事假、旷工及加班加点奖扣标准如下:

以上奖扣金额每季结算一次。

五、 奖罚措施

1.上班时不穿工作服或穿拖鞋的,每次扣奖励工资10元,组长每次扣奖励工资5元。

2.园林机械要做到专人专用,严禁违章操作,违章者视情每次扣奖励工资10―50元。对不按操作规程操作机械所造成安全事故的,由违章者自负,并扣全年的季度奖励工资。

3.对高大乔木(行道树)修剪时不戴安全帽的,每次扣奖励工资10元,组长每次扣奖励工资5元。

4.对高大乔木(行道树)喷施农药不戴口罩或不穿雨衣的,每次扣奖励工资20元,组长每次扣奖励工资10元。

5.认真工作,诚实干事,不得出现散漫怠工现象,违者每次扣奖励工资10元,组长每次扣奖励工资5元。

6.忠于职守,坚守岗位,上班时间不得办私事,未经处领导批准不得私接园林业务,不得擅自离岗,违者每次扣奖励工资30元,组长扣奖励工资10元。

7.服从安排,团结协作,不得误工误事,擅自行动,不得吵架打架,违者每次扣奖励工资20元,组长扣奖励工资10元。

8.提高爱绿护绿意识,带头遵守园林绿化条例及规章,违者每次扣奖励工资20元,组长每次扣奖励工资10元。

9.严禁电瓶车载人,违者责任自负,每发现一次扣驾驶员季度奖励工资100元。

10.组长违反规定,按上述标准双倍处罚。

11.组长每月及时上报本组考勤及组员工作和思想状况,队长每月及时上报全队考勤及工人工作和思想状况,不得虚报瞒报,违者组长扣奖励工资50元,队长扣奖励工资100元。

12.爱护公物,认真负责,对分派给各人的劳动工具,如有失落,照价赔偿;机械维修,车辆加油按有关规定执行。

13.及时报告并制止破坏园林绿化行为,成绩突出者给予奖励。

14.关心集体,及时报告园林绿化相关情况,鼓励多提建设性建议,成绩突出者给予奖励。

六、 其它

1.园林工人若要解除劳动关系的,应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并经园林处批准同意,否则视作自行离岗,扣发季度奖励工资。

2.遵守园林其他有关规章制度,对不遵守制度或人为造成事故或损害集体利益的要严加追究。

本制度自*年十月一日起实施。

《园林绿化管理制度汇编【4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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