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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范本汇编【16篇】

更新时间:2024-11-20

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范本

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是企业安全管理的核心组成部分,旨在确保从事特殊工种的员工能够安全、高效地执行任务。它通过规定作业流程、安全标准、培训要求和责任分配,预防安全事故,保护员工的生命安全,同时维护企业的生产秩序和经济效益。

包括哪些方面

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资格认证:所有特种作业人员需持有相关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证明其具备相应的技术和安全知识。

2. 安全培训:定期进行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确保员工了解最新的安全规程和技术发展。

3. 作业许可:实施作业前的审批制度,对高风险作业进行风险评估并开具作业许可证。

4. 个人防护装备:规定必须穿戴的个人防护设备,并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

5. 现场管理:明确现场负责人,实行监督和巡查,及时发现并纠正不安全行为。

6. 应急响应:制定应急预案,定期演练,提高应对突发事故的能力。

7. 事故报告与调查:建立事故报告机制,对事故进行详细调查,以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8. 绩效考核:将安全表现纳入员工绩效考核,强化安全意识。

重要性

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的重要性不容忽视,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

1. 保障生命安全:特种作业往往伴随着较高的安全风险,严格的管理制度能有效降低事故发生率。

2. 维护生产秩序:良好的管理制度可以保证生产活动有序进行,避免因安全事故导致的生产中断。

3. 符合法规要求:遵守国家相关法规,避免因违规操作而产生的法律风险。

4. 提升企业形象:良好的安全管理有助于树立企业负责任的社会形象,增强客户信任。

5. 降低成本:减少事故损失,降低赔偿费用和保险成本,提高企业经济效益。

方案

1. 完善制度:结合企业实际情况,修订和完善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确保其适用性和可操作性。

2. 强化执行:管理层需以身作则,严格执行制度,同时监督各级员工遵守。

3. 培训与考核:定期组织安全培训,对员工进行技能和理论考核,确保知识掌握到位。

4. 技术更新:跟踪新技术和安全标准,及时更新培训内容和作业规程。

5. 激励机制:设立安全奖励,鼓励员工积极参与安全管理,提高安全意识。

6. 持续改进:定期评估制度效果,根据反馈和事故教训不断优化和完善。

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是企业安全生产的基石,通过科学的管理和持续的努力,我们可以构建一个安全、高效的作业环境,为企业的长远发展打下坚实基础。

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范本

【第1篇】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范本

1.目的

为落实本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规范特种作业人员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安全作业,保障安全生产,特制定本规定。

2.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我厂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和在我厂范围从事特种作业的外来人员。

3.定义

3.1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前款特种设备的目录由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3.2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设备、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特种作业的范围由特种作业目录规定。本规定所称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从业人员。

3.3特种作业及人员范围主要包括:

(一)电工作业。含发电、送电、变电、配电工,电气设备安装、运行、检修(维修)、试验工;

(二)金属焊接、切割作业。含焊接工、切割工;

(三)起重机械(含电梯)作业。含起重机械(含电梯)司机、司索工、信号指挥工、安装与维修工;

(四)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含在企业内及码头、货场等生产作业区域和施工现场行驶的各类机动车辆的驾驶人员;

(五)登高架设作业。含2米以上登高架设、拆除、维修工,高层建(构)筑物表面清洗工;

(六)锅炉作业(含水质化验)。含承压锅炉的操作工,锅炉水质化验工;

(七)压力容器作业。含压力容器罐装工、检验工、运输押运工,大型空气压缩机操作工;

(八)制冷作业。含制冷设备安装工、操作工、维修工;

(九)爆破作业。含地面工程爆破、井下爆破工。

(十)危险物品作业。含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品、放射性物品的操作工、运输押运工、储存保管员;

(十一)矿山通风作业(含瓦斯检验);

(十二)矿山排水作业(含尾矿坝作业);

(十三)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其它的作业。

4.职权职责

4.1总务部安全课负责对全厂特种作业人员的岗位核定,建立健全的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档案,汇总统计全厂特种作业人员(参考附表),并对全厂特种作业人员的生产作业活动进行安全监督和指导。

4.2使用特种作业人员的车间、部门应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档案,汇总统计全厂特种作业人员(参考附表),各部门不得随意变动特种作业人员的岗位。如遇作业者本人不适合该工作岗位或本单位因生产实际需要变动,必须事先报告安全课评定并同意,方可变动。

4.3总务部教育课及各部门教育课负责特种作业人员日常的教育培训管理。

4.4特种作业人员使用部门必须从源头控制,在招聘入职时必须与人事总务部人事课配合审查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必要时安全卫生推进课进行协助。凡是特种作业的工作岗位,无特种作业资格证者不得招聘入职。

5.管理内容

5.1特种作业人员在独立上岗作业前,必须按照国家关于《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与本工种相适应的、专门的安全技术理论学习和实际操作训练。经有资质的专业培训机构培训与考核合格后,持有相关行政管理机构核发的有效操作证件方能上岗作业。

【第2篇】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1. 目的

为规范特种作业的管理,杜绝劳动过程中容易发生的伤亡事故,保持公司生产的正常运行,特制定本制度。

2.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所有特种作业全过程的安全环境管理和控制。

3.职责

3.1 安全环保办负责程序的建立、维护和更新。

3.2 安全环保办负责联系对全厂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和发证工作,并建立特种作业人员档案,负责联系对全厂特种设备的年检。

3.3 各部门负责人负责所辖特种作业设备和作业人员的管理。

3.4 安全环保办负责全厂特种作业设备和作业人员的安全管理、监督。

4. 程序

4.1 特种作业的范围

起重机械(含电梯)作业;

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

压力容器操作;

高、低压电工。

4.2 安全环保办负责特种作业人员的界定和检查,特种作业人员基本条件。

4.2.1 年龄满18岁,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相应工种作业疾病和生理缺陷。

4.2.2 具备相应工种的安全技术知识,参加国家规定的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考核并成绩合格。

4.2.3 符合相应工种作业特点需要的其他条件。

4.3 特种作业人员的监督与管理

4.3.1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4.3.2 安全主任必须建 立特种作业人员档案。

4.3.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司应收缴其特种作业操作证。

未按规定接受复审或复审不合格的;

违章操作造成严重后果或违章操作记录达两次以上的;

经区级医院确认健康状况不适宜继续从事所规定的特种作业;

离开特种作业岗位达6个月以上的特种作业人员,应重新进行实际操作考核,经确认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4.4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

4.4.1 特种设备必须经市级质量监督部门检验合格,作业人员必须持有当地安全监督部门考核签发的特种作业操作证。

4.4.2 安全环保办应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维修人员经常检查特种设备,发现问题必须及时处理,严禁带病运行。

4.4.3 特种设备应根据其检验周期检验。

【第3篇】化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为加强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工作,提高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素质,防止伤亡事故,促进安全生产,根据《安全生产法》、《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办法》、《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制度。

1、企业现有特种作业人员的作业种类如下:

1.1、电工作业(含运行和维修〉

1.2、危险物品保管

2、综合管理部负责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取证、复审工作的组织和联系,生产部负责特种作业人员日常管理和培训教育工作。

3、 生产部应定期识别特种作业人员培训需求,制定培训计划,并报厂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综合管理部负责制定企业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并对培训效果进行评价。

4、 特种作业人员应具备与本种作业相应的身体条件和相应的文化程度,并且经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方可独立作业。

5、 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复训)考核,根据工种分别委托市安监等部门进行,考核不合格者不能从事相关工作。

6、 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国家规定的期限进行复审,复审不合格或未复审的,由市安监局或质监局吊销其“特种作业操作证”,不得继续独立从事特种作业。

7、“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原证由公司综合管理部统一保管,特种作业人员保管其复印件,在操作过程中与原件具有同等效力,不得丢失或损坏。一旦发生丢失或损坏,必须立即报告安委会补发。

8、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在“特种作业操作证”规定的本工种作业范围内从事独立作业,并随身携带其复印件,接受上级部门和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监督检查。

9、综合管理部每年根据本公司实际对特种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知识、操作技能和应急能力培训、考核,及时进行知识更新。

10、特种作业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不准随便调离,如需要调离,必须经生产副经理批准同意。

11、对违章作业或指挥者,按公司相关规定进行处罚,持证人员出现以下情况的,由发证部门吊销“特种作业操作证”,并追究责任。

11.1、以考试作弊或者以其他欺骗方式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

11.2、违章操作或者管理造成事故的;

11.3、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未立即报告造成事故的;

11.4、持证作业人员逾期不申请复审或者复审不合格且不参加考试的。

【第4篇】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教育管理制度

一、从事电气、焊接、氧化工艺操作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由上级有关部门进行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合格取得作业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二、特殊工种人员要按有关规定做好年检和培训工作。

三、员工违章以及重大事故责任者,由所属单位或安全环保部门根据情节提出处理意见,同时进行安全教育。重大事故责任者离岗复工时必须经公司安环部进行复工安全教育。

四、发生重大事故和恶性未遂事故时,安全环保部门要组织有关人员进行事故现场教育,吸取经验教训,防止类似事故发生。

【第5篇】特种设备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特种设备特种作业即属危险性大的生产设备和作业工种。为了保证设备的正常运行和操作人员的安全,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结合单位具体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具有特种设备和特种作业人员的车间、三产、项目部。

第二章特种设备范围

第三条 特种设备范围为:一、 锅炉;二、 起重机械;桥式起重机;三、 厂内运输机械、铲车、翻斗车等。

第三章 特种设备的一般安全管理

第四条 锅炉。

一、 制造厂家必须是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并有主管部门批准的生产许可证的单位。

二、 使用时必须经市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登记取得使用证,才能将设备投入运行,并按规定进行年检。

三、 锅炉设备进厂时,必须附有与安全有关的技术资料。

四、 锅炉的安装必须由省级职能部门审查批准的专业单位安装。

五、 安全运行:

(一) 机务科应指定专人负责锅炉设备的技术管理工作。

(二) 司炉工必须经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专业培训、考核取得操作合格证后方可上岗操作。

(三) 水位计、压力表、安全阀等附件必须齐全完好。压力表、安全阀必须经鉴定合格在周期内使用。

(四) 严格遵守《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有关动力站及安全操作运行规程等项制度。

(五) 按规定认真作好运行记录和危险点的安全检查记录。

六、 保养和维修

(一) 机务科应根据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使用周期,编制锅炉维护、保养和检验计划,并严格执行。

(二) 变动受压部件的重大修理,应有专业人员实施并制定施工技术方案,报市级管理部门批准。

七、 锅炉设备的各项技术资料、合格证、修理计划、技术档案等有关资料,必须建立档案归档保存。

第五条 起重机械设备

一、 购置的起重机械必须是具有国家主管部门批准的生产许可证的厂家生产的合格产品。

二、 安装必须是经市主管部门审核并发给安装许可证的专业单位进行。

三、 安全技术性能检查,每年按要求应检查一次(电镀等有腐蚀气体的车间、起重设备每年一次)。由机务科或主管部门统一组织。不合格的设备应限期整改或停止使用。

四、 机务科、使用单位必须严格按“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汇编”《起重设备安全管理规程》执行。严格执行维护、保养、检修制度。

第六条 厂内运输机械

一、单位内运输机械车辆应有可靠的合格证明,证明必须符合技术规程要求。启动器、操纵机构、制动器、音响、灯光信号等必须齐全、完好、有效。

二、驾驶作业人员必须经市主管部门专业培训,考核合格,凭证操作,并严格执行单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汇编”有关安全操作规程。

三、物品必须装载正确,捆绑牢靠,平稳。必要时须用绳索捆绑,堆放高度必须符合安全规定,不准物件拖地驾驶。严格禁止人货混装。

四、院内及施工现场行驶时速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 汽车不得超过10公里。在车间内部、出入门或倒车时不得超过3公里;

(二) 铲车不得超过5公里。在车间内部、出入门或倒车不得超过3公里;

(三) 翻斗车,不得超过十公里。车间内不得超过3公里。

第七条 其他特种设备

一、 设备必须完好,安全附件齐全、可靠。严格按计划周期规定要求维护、保养、修理。

二、 压力表等安全附件必须按规定周期进行鉴定,有合格证,在鉴定期内使用。

三、 操作人员必须经设备主管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凭证上岗。严格遵守《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汇编》有关工种的安全操作规定。

第四章 特种作业人员管理

第八条 根据gb5036-85,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规则,下列人员由市劳动部门管理。

一、 电工作业:输、变、配电、电气设备的安装、运行、修理、试验等作业。

二、金属焊接(气割)作业:气焊、气割、气体保护焊及电弧焊等作业(含锅炉、压力容器焊接)。

三、建筑登高架设作业:建筑、安装、维修施工中2米以上的脚手架架设、拆除等作业。

四、办公区及施工现场机动车辆驾驶作业:行驶在办公区或施工现场内的各类机动车辆和专用机动行驶机具的驾驶作业。

五、起重机械作业:起重机械的司机。

六、锅炉司炉作业:司炉工。

七、其他必须经市主管部门考核持证上岗的工种。

第九条 从事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年满十八周岁。身体健康,没有妨碍从事本工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初中以上文化水平。从事本工种作业实际工作时间一年以上,具有基本操作技能,方能独立操作。

第十条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市主管部门、机务科进行安全技术培训,理论与实际考试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准独立作业。

第十一条 培训已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人员,必须进行复训,复训周期按市主管部门的要求执行。凡到期拒绝复审者,操作证作废,不得继续作业。

第十二条 属市主管部门管理的特种作业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调动工种时,要征得技安部门同意。

第十三条 调离本工种岗位半年以上的特种作业人员,需回原工种工作时,必须经市主管部门审查考核,合格后方可恢复原工种,独立操作。

第十四条 对在安全生产和预防事故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特种作业人员,技安部门可根据情节,经主管领导同意给予奖励。对违章作业或造成事故者,技安部门可根据情节,有权扣证一至十二个月,或者提出行政处分意见。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各单位要加强对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管理。经常检查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操作,严格实行凭证操作制度,无证者一律不准进行特种作业。对安排无证人员进行特种作业的部门和项目部,发生事故,根据情节,要追究有关领导和有关人员的责任,直至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特种设备、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制度》与上级有关文件规定抵触时,则按上级文件规定执行。

【第6篇】h化工企业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一、总 则

目的是为落实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对特种作业人员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管理,规范特种作业人员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安全作业,保障安全生产,特制定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我公司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和在我公司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作业人员包括:电工、司炉工、化验工、化工操作工、其他相关作业人员等工种,以下统称为特种作业人员。

三、 规定内容

3.1 特种作业人员在独立上岗作业前,必须按照国家关于《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与本工种相适应的、专门的安全技术理论学习和实际操作训练。经有资质的专业培训机构培训与考核合格后,持有相关行政管理机构核发的有效操作证件方能上岗作业。

3.2 特种作业人员应熟知本岗位及工种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严格按照相关规程进行操作。

3.3 特种作业人员作业前须对设备及周围环境进行检查,清除周围影响安全作业的物品,严禁设备没有停稳进行维护、检修、焊接、清扫等违章行为。焊工作业(含明火作业)时必须对周围的设备、设施、物品进行安全保护或隔离,严格遵守厂内用电、动火审批程序。

3.4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正确使用个人防护用品用具,严禁使用有缺陷的防护用品用具。

3.5 安装、检修、维护等作业时必须严格遵守安全作业技术规程,作业结束后必须清理现场残留物,防止遗留事故隐患,因作业疏忽或违章操作而造成安全事故的,视情节按照有关规章制度追究责任人责任,或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3.6 特种作业人员在操作期间,发觉视力障碍,反应迟缓,体力不支,血压上升等身体不适等有危及安全作业的情况时,应立即停止作业,任何人不得强行命令或指挥其进行作业。

3.7 特种作业人员在工具缺陷、作业环境不良的生产作业环境,且无可靠防护用品和无可靠防范措施情况下,有权拒绝作业。

3.8 各车间应加强规范化管理,对特种作业人员生产作业过程中出现的违章行为,及时进行纠正和教育。

3.9 安全管理人员、安全员有权对违章从事特种作业工作的行为进行制止和处理。

3.10 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发证和复审

3.10.1 需要增加使用特种作业人员时,以书面报告经总经理批准后,报公司人力资源部核准后,由相关部门组织招聘或培训和考核。

3.10.2 特种作业人员在培训期间安排其参加脱产培训,受培训人员必须按时参加学习,参加考核。

3.11 健全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档案,不得随意变动特种作业人员的岗位。如遇作业者本人不适合该工作岗位或本单位因生产实际需要变动,必须事先报告公司人力资源部和安全管理部门同意,方可变动。

3.12 特种作业人员到期复审和新增特种作业人员的初审,由公司人力资源部和安全环保部负责组织提醒,组织相关人员到相关部门进行培训。

3. 13 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件到期需要继续复审的,应当至少提前二个月将复审人员名单提供给公司人力资源部和安全环保部。

3.14 生产部对我厂特种作业人员的生产作业活动进行安全监督和指导,对特种作业人员资料档案进行备份。

3.15 外来人员在我厂从事特种作业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本规定,生产部应将本规定落实到外来作业人员或单位,确保安全作业。

四、附 则

4.1 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相关规定不一致时,按上级规定执行。

4.2 本制度由生产部负责解释。

4.3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第7篇】项目部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1、认真执行所制定的岗位职责,坚持原则,坚决抵制违章指令。

2、特殊工种的作业人员必须遵章守纪,严格实行岗位责任制,如有违反一律按公司有关条例处理。

3、特殊工种的作业人员要与其他工种积极配合,不违章作业,不违反劳动纪律,有权拒绝违章指挥,确保安全生产。

4、要对特种作业人员上岗前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无安全技术交底,不得上岗作业,上岗后要严格实施安全措施。

5、特殊工种的作业人员要服从指挥人员的统一指挥,不得擅自主张,违反施工程序。出现事故要及时上报,发现隐患立即组织人员整改,不得拖延。

6、要建立特殊工种的作业人员档案。坚持安全知识学习,学习规章制度及安全技术操作规程,进行事故案例分析,自我总结经验教训,不断提高安全技术操作水平。

7、特殊作业人员应当正确使用、保管各种安全防护用具及劳动保护用品。

8、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证的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有关部门的持证复审规定,按限期进行复审,凡超过时限未经复审者,不得继续从事原岗位(工种)作业。

9、严禁酒后上岗、无证上岗。

【第8篇】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管理制度

1.信号工、电工、焊工、爆破工、通风瓦检工、防治水工、防突工、综掘机司机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全部持《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

2.制订特种作业操作规程,按规定配置劳动保护用品,对特种作业人员进行严格管理,并结合工程项目特点,建立特殊工种用工名录,加强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技术交底。

3.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在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从事相应的工作;项目部不得安排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作业人员从事特殊工种作业。

4.特种作业人员应当严格执行特种作业操作规程和有关安全规章制度,按章操作,拒绝违章指挥。

5.特种作业人员作业时应随身携带证件,自觉接受用人单位、安全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6.特种作业人员作业时,发现事故隐患或者不安全因素,应向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和项目部有关负责人报告。

7.实行特种作业操作证复审制度。复审不合格的应当重新参加考试,逾期未申请复审或考试不合格的,《特种作业操作证》予以注销并调离岗位。

【第9篇】特种作业人员培训管理办法制度

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围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称为特种作业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素质,直接关系到重要岗位的作业安危,对煤矿安全生产有着举足轻重的影响。为此,必须重视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管理工作。

具体管理办法如下:

一、特种作业人员的选择

1. 年龄满18周岁,且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2. 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相应工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3. 初中以上文化程度,热爱本职工作,有高度的责任心,具备相应工种的安全技术知识,参加国家规定的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考核并成绩合格;

4. 符合相应工种作业特点需要的其它条件。

二、上岗前的培训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接受与本工种相适应的、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经安全技术理论考核和实际操作技能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未经培训,或培训考核不合格者,不得上岗作业。

三、特种作业人员的任用与调动

特种作业人员原则上不准随意调整工作岗位。如有工作需要,必须通知劳资科、安监科,经领导批准后,方可调动。

凡任用未经培训、无证或证件过期的人员从事特种作业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四、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

1. 职工学校及用人单位必须加强对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建立特种作业人员档案,做好初训、复训的申报组织工作。

2. 特种作业人员按时参加复训,只有经复训考核合格才能继续从事本工种作业,不合格者要进行复培,经复培仍不合格者,调离原工作岗位。

3. 补考不及格者罚款500元。

4. 无故不参加复训致使操作资格证作废者罚款1000元,无故不参加补考致使操作资格证作废者罚款1000元,同时给予区长、书记、主管培训的技术员每人次各200元的处罚。

5. 特种作业人员在外出培训期间要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加强自身素质提高。违反纪律者视情节进行处罚。

6. 职工学校将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和各单位实际情况,定期委派特种作业人员外出培训,各区(科)领导给予配合,对拒不配合的区(科)领导,视情节轻重处罚款,并与绩效考核挂钩。

五、其他外培人员管理,参照上述相关条款执行。

六、本办法如与上级有关规定相抵触,执行上级有关规定。

【第10篇】某项目部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1、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2、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熟知本职工作和工作范围。

3、特种作业人员在工作中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不得擅自把机械、机具交给无证人员使用。

4、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服从领导的安排和指挥。

5、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在班前班后检查本人所使用的机械、机具,并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上报解决。

6、严禁机械、机具带病工作。

7、特种作业人员严禁酒后操作。

8、违反规定的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罚。

【第11篇】特种作业人员安全培训、复审管理制度

1

---真理惟一可靠的标准就是永远自相符合特种作业人员安全培训、复审管理制度总则

根据国家经贸委第13号令,参照《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为规范公司内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考核、复审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1特种作业范围

1.1电工作业

1.2金属焊接切割作业

1.3起重机械(含电梯)作业

1.4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

2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2.1年满18周岁到45周岁的员工;

2.2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相关工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2.3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具备相应工种的安全技术知识,参加国家规定的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考核并成绩合格;

2.4符合相应工种作业特点需要的其他条件。

2

---真理惟一可靠的标准就是永远自相符合3特种作业的申报与考核

3.1申报“特种作业操作学习证”的程序

3.1.1申报单位根据生产工作需要及现有特种设备情况,需配备特种作业人员,由申报单位提出书面申请,上报资产运营部审核。

3.1.2资产运营部初审后,通知申报单位填写“特种作业人员审批表”。

3.1.3申报特种作业人员按照“特种作业人员审批表”上有关内容逐项认真填写。经本单位、人力资源部、卫生处、资产运营部审查,合格后加盖公章,交回资产运营部备案、存档。

3.1.4资产运营根据有关规定填报“北京市特种作业人员考核申请表”上报上

级主管部门办理“特种作业操作学习证”。

3.1.5“学习证”下发后,由特种作业人员个人保管,证件自签发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二年,超过时限“学习证”自行失效。

3.2特种作业“学习证”人员的培训与考核:

3.2.1特种作业学员必须在其监护人严格的指导下从事实际操作,严禁单独上岗操作。

3.2.2特种作业监护人应认真履行监护人职责(具体规定详见“特种作业监护人职责”),对特种作业学员实习期间的培训负有全面的责任。

3

---真理惟一可靠的标准就是永远自相符合

3.2.3特种作业学员每半年接受一次相关工种的安全技术考核,经考核合格后,可继续从事特种作业学员的工作。

3.2.4持有学员证满十二个月的人员,所在单位及个人应向资产运营部提出正式参加特种作业安全操作证的申请。(电工作业学员证除外)

3.3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与复审

3.3.1资产运营部根据年度特种作业培训与复审计划,按期安排相应工种人员进行安全技术培训取证与复审工作。

3.3.2特种作业安全培训与复审工作,由资产运营部负责办理培训事宜。(联系培训时间、培训地点等)

3.3.3申请特种作业取证人员,备齐培训所需的材料,按时间要求参加相应工种培训。

3.3.4特种作业人员经过培训考核合格后,由上级主管部门下发《北京市特种作业安全操作证》。

3.3.5特种作业安全操作证的有效期为两年,凡持有特种作业安全操作证的人员,每两年进行一次安全复审验证,证件超过两年未进行复审验证,证件自行作废。

3.3.6连续从事特种作业操作十年以上(含十年),复审验证每四年进行一次。

4

---真理惟一可靠的标准就是永远自相符合

3.3.7经培训单位考核未合格者,可进行一次补考,如补考仍未合格者,发证部门则取消其继续从事特种作业操作的资格。

4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与复审费用

4.1办理特种作业“学习证”所需的费用,总公司不予负担。

4.2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取证与复审验证所需费用,由特种作业人员垫付。待通过考核合格后,资产运营部负责统一办理报销手续。

4.3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及复审一次未合格者,其补考所发生的费用由个人负担。

4.4补考未合格者所有费用不予报销。

4.5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操作证由资产运营部统一保管。

5特种作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特种作业人员上岗资格:

5.1特种作业人员调离本公司的;

5.2特种作业人员因本人原因不再从事特种作业的;

5.3特种作业人员因经常性违章作业(三次以上)屡教不改的;

5.4特种作业人员无故拒绝参加安全培训与复审验证的。

6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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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理惟一可靠的标准就是永远自相符合

6.1持有特种作业《学习证》的人员,应按要求进行培训取证,因单位或本人原因,在证件有效期内未进行培训取证的,不得继续从事特种作业工作。部门领导如安排继续从事特种作业操作按违章指挥处罚,个人继续特种作业操作的按严重违章作业处罚。

【第12篇】特种作业人员日常安全管理制度

(一)事特种作业人员的必备条件。

(二)年龄必须满18周岁以上。

(三)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本工种作业的疾病及生理缺陷。

(四)能自觉遵守安全法规、责任心强。

(五)必须具备本工种作业所需的文化程度、安全专业技术知识和实践经验,并持有有效的上岗证。

(六)新从事特种作业人员审批手续:

(七)新从事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分厂、车间部门同意提出申请,安全技术部审核后,报人力资源及行政部批准。

(八)从事特种作业人员,作业前必须进行体检,证明本人没有妨碍从事特殊工种的疾病和缺陷。

(九)必须经公司总经理批准确定认可。

(十)新从事特种作业人员,须经特种设备主管部门进行系统培训,经考核合格领取合格证后方能上岗作业。

(十一)特种作业人员复审、培训、考核的规定:

按国家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十二)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证的上岗人员,必须进行定期复审。

(十三)复审期限按国家规定执行。

(十四)复审内容:

1、本行业作业的安全技术理论和实践操作。

2、进行体格检查。

(十五)复审不合格者,在两个月内再进行一次复审,仍不合格者取消本年度复审资格,收缴操作证。

(十六)工作变动时,由车间或本人提出申请,报集团公司总经理批准,同时向单位领导报告。公司外事故报市交通管理机关,公司内事故报公司人力资源及行政部,听候处理,肇事潜逃者加重处罚,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13篇】企业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一、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管理。

二、引用标准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

三、定义

1、特种作业——对操作者本人,尤其对他人和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因素的作业,称特种作业。

2、特种作业人员——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称特种作业人员。

四、职责

1、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由取得培训资格的单位负责,考核和发证有安监部门负责。

2、企业安全办公室对特种作业人员日常管理和本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五、特种作业人员范围

1、电工作业;

2、金属焊接(切割)作业;

3、起重机械(含电梯)作业;

4厂内机动车辆驾驶;

5、登高架设作业

6、锅炉作业(含水质化验);

7、压力容器操作;

8制冷作业;

9、爆破作业;

10、危险物品作业;

11、经国家安监局批准的其它作业。

六、特种作业人员应具备的条件

1、年满18周岁至45周岁;

2、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本工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3、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具有相应工种的安全技术知识,参加国家规定的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考核并成绩合格;

4、符合相应工种作业特点需要的其它条件。

七、培训

1、需要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由所在单位报上级安全办公室审核批准后,报区负责培训的单位统一培训。

2、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经安全技术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操作。

3、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办理《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复审手续。

八、日常管理

1、特种作业人员所在单位要加强对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需要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必须由所有单位报镇安全办公室审核批准,参加培训,持证上岗。

2、对无证人员从事特种作业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或处罚。

3、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必须严格按照安全技术操作规程进行施工作业。对违章作业造成事故的特种作业人员,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14篇】特种设备及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1、严格执行《辽河油田分公司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规定》和《辽河油田分公司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管理办法》。

2、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必须办理使用证,严禁无证运行。

3、特种设备的安装、修理、改造、化学清洗必须事先履行审批手续。

4、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齐全,必须实行定期校验制度,严禁超期使用。

5、特种设备的档案、台帐、检验报告、校验报告及使用证,必须齐全。设备铭牌、自编号齐全准确,设备铭牌应裸露,且不得涂漆。

6、特种设备液位计、压力表警示标记齐全准确。

7、特种设备必须实行定期检验制度,严禁超期运行。

8、特种设备发生事故爆炸、着火、变形、鼓包等,应逐级上报,并保护好事故现场。

9、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严禁无证操作。

10、特种作业人员证件到期时,应提前向安全部门申请复试。

【第15篇】化工企业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为加强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工作,提高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素质,防止伤亡事故,促进安全生产,根据《安全生产法》、《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办法》、《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制度。

1、企业现有特种作业人员的作业种类如下:

1.1、电工作业(含运行和维修〉

1.2、危险物品保管

2、综合管理部负责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取证、复审工作的组织和联系,生产部负责特种作业人员日常管理和培训教育工作。

3、 生产部应定期识别特种作业人员培训需求,制定培训计划,并报厂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综合管理部负责制定企业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并对培训效果进行评价。

4、 特种作业人员应具备与本种作业相应的身体条件和相应的文化程度,并且经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方可独立作业。

5、 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复训)考核,根据工种分别委托市安监等部门进行,考核不合格者不能从事相关工作。

6、 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国家规定的期限进行复审,复审不合格或未复审的,由市安监局或质监局吊销其“特种作业操作证”,不得继续独立从事特种作业。

7、“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原证由公司综合管理部统一保管,特种作业人员保管其复印件,在操作过程中与原件具有同等效力,不得丢失或损坏。一旦发生丢失或损坏,必须立即报告安委会补发。

8、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在“特种作业操作证”规定的本工种作业范围内从事独立作业,并随身携带其复印件,接受上级部门和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监督检查。

9、综合管理部每年根据本公司实际对特种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知识、操作技能和应急能力培训、考核,及时进行知识更新。

10、特种作业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不准随便调离,如需要调离,必须经生产副经理批准同意。

11、对违章作业或指挥者,按公司相关规定进行处罚,持证人员出现以下情况的,由发证部门吊销“特种作业操作证”,并追究责任。

11.1、以考试作弊或者以其他欺骗方式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

11.2、违章操作或者管理造成事故的;

11.3、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未立即报告造成事故的;

11.4、持证作业人员逾期不申请复审或者复审不合格且不参加考试的。

【第16篇】特种作业人员培训登记管理制度

一、项目部负责有关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登记、管理等工作。

二、项目部要建立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档案。

三、特种作业人员在独立上岗作业前,必须进行安全技术培训,经有关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严禁无证操作或持过期证件上岗。

四、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应实行理论教学与实际操作技能训练相结合的原则,重点是提高其安全操作技能和预防事故的实际能力。

五、经考核成绩合格者,由有关部门发给《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不合格者,应重新培训。

六、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者,按有关部门要求每两年进行一次复审。未按期复审或复审不合格者,其操作证自动失效。

七、《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不得伪造、涂改或转借他人。

八、特种作业人员所在单位应加强对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做好申报、培训、考核、复审的组织工作和日常的监督检查工作。

九、离开特种作业岗位一年以上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重新进行安全技术考核,合格者方可从事原作业。

十、特种作业人员违章作业,应视其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吊扣、吊销其操作证。造成严重后果者应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范本汇编【16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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