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作业人员涵盖的领域广泛,包括电工、焊工、高处作业、制冷与空调作业、矿山安全等。这些工种因其特殊性质,对技能和安全知识的要求格外严格。
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规定,从业人员需经过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通过理论考试和实操考核后,取得相应证书方能上岗。证书由国家授权的机构颁发,有效期内,作业人员需定期进行复审,以确保其知识和技能的更新与行业标准同步。此外,企业也有责任对持证员工进行日常的安全教育和监督,确保他们在实际工作中遵守安全规程。
执行这一制度时,企业应建立完善的培训体系,确保培训质量。建立健全的档案管理制度,记录每位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及复审情况。对于未持证上岗的员工,应立即停止其作业,待其取得合格证书后再恢复工作。此外,政府监管部门会定期对企业进行检查,违规行为将面临严厉的法律处罚。
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的实施,旨在保障生产安全,减少因操作不当引发的事故。它强化了作业人员的安全意识,提升了他们的专业技能,同时也为企业筑起了一道安全屏障。该制度的严格执行,不仅体现了对生命的尊重,也是企业社会责任的具体体现,有助于维护社会稳定和行业的健康发展。在追求效率时,我们不能忽视安全这一基础,因为每一次疏忽都可能带来无法挽回的损失。
第1篇 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对于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国务院有关部门作过一些规定。1999年7月12日前国家经贸委发布的《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明确特种作业包括:电工作业;金属焊接切割作业;起重机械(含电梯)作业;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登高架设作业;锅炉作业(含水质化验);压力容器操作;制冷作业;爆破作业;矿山通风作业(含瓦斯检验);矿山排水作业(含尾矿坝作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或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提出,并经前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作业。随着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的应用和推广,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也随之发生变化,特别是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一些作业岗位的危险程度在逐步加大,频繁出现安全事故,对在这些岗位上作业的人员,也需要进行特别的教育培训。如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起重信号工等,都应当列为特种作业人员。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是指由有关主管部门组织的专门针对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也就是特种作业人员在独立上岗作业前,必须进行与本工种相适应的、专门的安全技术理论学习和实际操作训练。经培训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才能上岗作业。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离开特种作业岗位一定时间后,应当按照规定重新进行实际操作考核,经确认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对于未经培训考核,即从事特种作业的,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了行政处罚;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特种作业定义
根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1999年7月12日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第13号令)规定,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的作业。
2.特种作业人员具备的条件
(1) 年龄满18岁;
(2) 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相应工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3) 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具备相应工程的安全技术知识,参加国家规定的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考核并成绩合格;
(4) 符合相应工种作业特点需要的其他条件。
3.培训内容
(1) 安全技术理论;
(2) 实际操作技能。
4.考核、发证
(1) 特种作业操作证由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制作,并由当地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负责签发;
(2) 特种作业操作证,每两年复审一次。连续从事本工种10年以上的,经用人单位进行知识更新教育后,复审时间可延长至每四年一次;
(3) 离开特种作业岗位达6个月以上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重新进行实际操作考核,经确认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2篇 特种设备及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特种设备特种作业即属危险性大的生产设备和作业工种。为了保证设备的正常运行和操作人员的安全,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结合单位具体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具有特种设备和特种作业人员的车间、三产、项目部。
第二章 特种设备范围
第三条 特种设备范围为:一、 锅炉;二、 起重机械;桥式起重机;三、 厂内运输机械、铲车、翻斗车等。
第三章 特种设备的一般安全管理
第四条 锅炉。
一、 制造厂家必须是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并有主管部门批准的生产许可证的单位。
二、 使用时必须经市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登记取得使用证,才能将设备投入运行,并按规定进行年检。
三、 锅炉设备进厂时,必须附有与安全有关的技术资料。
四、 锅炉的安装必须由省级职能部门审查批准的专业单位安装。
五、 安全运行:
(一) 机务科应指定专人负责锅炉设备的技术管理工作。
(二) 司炉工必须经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专业培训、考核取得操作合格证后方可上岗操作。
(三) 水位计、压力表、安全阀等附件必须齐全完好。压力表、安全阀必须经鉴定合格在周期内使用。
(四) 严格遵守《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有关动力站及安全操作运行规程等项制度。
(五) 按规定认真作好运行记录和危险点的安全检查记录。
六、 保养和维修
(一) 机务科应根据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使用周期,编制锅炉维护、保养和检验计划,并严格执行。
(二) 变动受压部件的重大修理,应有专业人员实施并制定施工技术方案,报市级管理部门批准。
七、 锅炉设备的各项技术资料、合格证、修理计划、技术档案等有关资料,必须建立档案归档保存。
第五条 起重机械设备
一、 购置的起重机械必须是具有国家主管部门批准的生产许可证的厂家生产的合格产品。
二、 安装必须是经市主管部门审核并发给安装许可证的专业单位进行。
三、 安全技术性能检查,每年按要求应检查一次(电镀等有腐蚀气体的车间、起重设备每年一次)。由机务科或主管部门统一组织。不合格的设备应限期整改或停止使用。
四、 机务科、使用单位必须严格按“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汇编”《起重设备安全管理规程》执行。严格执行维护、保养、检修制度。
第六条 厂内运输机械
一、单位内运输机械车辆应有可靠的合格证明,证明必须符合技术规程要求。启动器、操纵机构、制动器、音响、灯光信号等必须齐全、完好、有效。
二、驾驶作业人员必须经市主管部门专业培训,考核合格,凭证操作,并严格执行单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汇编”有关安全操作规程。
三、物品必须装载正确,捆绑牢靠,平稳。必要时须用绳索捆绑,堆放高度必须符合安全规定,不准物件拖地驾驶。严格禁止人货混装。
四、院内及施工现场行驶时速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 汽车不得超过10公里。在车间内部、出入门或倒车时不得超过3公里;
(二) 铲车不得超过5公里。在车间内部、出入门或倒车不得超过3公里;
(三) 翻斗车,不得超过十公里。车间内不得超过3公里。
第七条 其他特种设备
一、 设备必须完好,安全附件齐全、可靠。严格按计划周期规定要求维护、保养、修理。
二、 压力表等安全附件必须按规定周期进行鉴定,有合格证,在鉴定期内使用。
三、 操作人员必须经设备主管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凭证上岗。严格遵守《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汇编》有关工种的安全操作规定。
第四章 特种作业人员管理
第八条 根据gb5036-85,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规则,下列人员由市劳动部门管理。
一、 电工作业:输、变、配电、电气设备的安装、运行、修理、试验等作业。
二、金属焊接(气割)作业:气焊、气割、气体保护焊及电弧焊等作业(含锅炉、压力容器焊接)。
三、建筑登高架设作业:建筑、安装、维修施工中2米以上的脚手架架设、拆除等作业。
四、办公区及施工现场机动车辆驾驶作业:行驶在办公区或施工现场内的各类机动车辆和专用机动行驶机具的驾驶作业。
五、起重机械作业:起重机械的司机。
六、锅炉司炉作业:司炉工。
七、其他必须经市主管部门考核持证上岗的工种。
第九条 从事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年满十八周岁。身体健康,没有妨碍从事本工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初中以上文化水平。从事本工种作业实际工作时间一年以上,具有基本操作技能,方能独立操作。
第十条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市主管部门、机务科进行安全技术培训,理论与实际考试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准独立作业。
第十一条 培训已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人员,必须进行复训,复训周期按市主管部门的要求执行。凡到期拒绝复审者,操作证作废,不得继续作业。
第十二条 属市主管部门管理的特种作业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调动工种时,要征得技安部门同意。
第十三条 调离本工种岗位半年以上的特种作业人员,需回原工种工作时,必须经市主管部门审查考核,合格后方可恢复原工种,独立操作。
第十四条 对在安全生产和预防事故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特种作业人员,技安部门可根据情节,经主管领导同意给予奖励。对违章作业或造成事故者,技安部门可根据情节,有权扣证一至十二个月,或者提出行政处分意见。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各单位要加强对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管理。经常检查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操作,严格实行凭证操作制度,无证者一律不准进行特种作业。对安排无证人员进行特种作业的部门和项目部,发生事故,根据情节,要追究有关领导和有关人员的责任,直至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特种设备、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制度》与上级有关文件规定抵触时,则按上级文件规定执行。
第3篇 某厂内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目的:
为了工厂工作正常开展,部门绩效的提升,逐步走向专业化,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本着运用人才和培养人才的原则,使特种作业人员全面持证上岗,特作如下管理规定:
范围:
本厂内各种特种作业人员。
内容:
一、特种作业的种类:
1. 电工作业人员。
2. 电气焊作业人员。
3. 厂内机动车辆驾驶人员。
4. 其它国家规定的特种作业人员.
二﹑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由厂安监办统一安排到有资质的培训机构培训,经考核合格并持证上岗。
三﹑特殊作业人员培训条件:
1. 凡年满18岁,在本厂工作满半年者,具有初中或以上文化程度。
2. 有健康证,身高1.58米以上,双目视力在1.0以上,无色盲,色弱。
3. 无不良僻好,无癫痫﹑精神病﹑突发性昏瘚、无高血压﹑心脏病等其它疾病及生理缺陷。
4. 性格为灵活型和冷静型者佳;(禁送急躁型和迟钝型人员受训)。
四﹑凡安排培训人员,携带一寸彩照4张,龙岗中心医院体检表,身份证﹑学历证复印件等,统一安排到具有培训资质的机构受训。培训费用由厂统一负责报销。
五﹑凡培训人员必须端正学习态度,珍惜厂方提供的学习机会,考试合格方可;否则一切费用由受训者自已负担,从工资中扣除。
六﹑培训合格的专业人员,应充分发挥相关专业知识,将其运用到日常工作中去;禁止违章操作,一经发现、从严处理。
七﹑受训持证上岗人员在厂工作三年内无责任事故,可根据工作表现量化考评,给予优先评选优秀生产标兵或安全先进生产个人,并同时给予一定奖励。
八﹑受训持证上岗人员在工作中表现出色人员,可根据考评给予优先晋升﹑加薪的范畴。
九﹑凡受训人员中途因个人因素﹑辞工﹑自离﹑或违法被公安机关拘留﹑或因违反厂规开除者,均需自付该项受训一切费用。
十﹑受训合格人员资格证由厂方统一保管,统一安排时间进行年审,并建档备查。
十一﹑相关表单:专业人员培训申请表。
第4篇 物流公司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制度
物流公司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制度
为了加强公司从事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和教育及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和复审工作,提高安全生产技术知识和安全技术素质及实际操作技能,减少和避免工伤事故的发生及职业危害,保障员工的安全和健康,实现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制度。
在本制度中,公司特种作业人员包含以下三个作业内容:
1、电工作业(含维修电工、安装电工等)
2、制冷工作业
3、叉车司机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通过培训、考核,获得从业资格后方可上岗。具体要求如下:
1、必须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本工种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2、按上岗要求,技术业务理论考核和实际操作技能考核合格并取得地、市以上劳动行政部门颁发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做到持证上岗。
3、凡公司需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必须报上级相关部门安排进行培训、考核、发证,操作证到期的人员要按期限进行培训复审。无操作证者,严禁上岗作业。
4、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发证及复审工作,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5、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取证和复审费用,由单位进行支付,由于学员考核不及格需进行补考或再次参加培训复审的费用,由个人承担。
6、特种作业人员要佩证上岗,并要按操作证限定的作业内容操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犯规定,强迫非特种作业人员从事特种作业。
另外,外来人员在我厂范围内从事特种作业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本规定,特种作业监管部门应将本规定落实到外来作业单位和人员,确保安全作业。
第5篇 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制度
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与考核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接受与本工种相适应的、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经安全技术理论考核和实际技能操作考核合格后,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书,方可上岗作业;未经培训或考核不合格者,不得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的复审。
特种作业操作证每三年复审一次,过期不参加培训、复审者,操作资格证书自行作废。
培训内容按煤矿安全监察局所规定的特殊工种培训范围。
安全培训科负责监督检查特种作业人员的持证情况,做到人人持证上岗。各单位要根据上级部门下发的特种作业人员培训通知,及时把需要初训和复训人员名单和工种报安全培训科,对报送不及时者处罚单位负责人100元,并且因此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单位负责人承担。
特殊工种培训考试不合格者,除交补考费补考之外,另罚款100元/人。对不按时参加补考或补考不合格,拿不到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者,培训费自付,从当月工资中扣除。
特殊工种人员必须坚持“持证上岗”制度。不持证上岗,一经查实,罚款100元。
离开特殊工种作业达6月以上的特殊工种作业人员,返回特种作业岗位时,必须重新进行实际操作考核,经确认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6篇 工贸公司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一.目的
为了加强对特种作业人员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管理,规范特种作业人员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安全作业,保障安全生产,特制定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我厂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和在我厂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作业人员包括:电工、司炉工、机动叉车驾驶员、危化品使用操作押运员等其他相关作业人员等工种,以下统称为特种作业人员。
三.职责
3.1安全管理部门负责特种作业人员日常监管和组织培训、取证管理工作。
3.2各部门负责本部门特种作业人员的取证培训申请、日常安全操作生产管理工作。
四.工作程序
4.1、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的作业。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包括电工作业、焊接与热切割作业、高处作业、制冷与空调作业、危险化学品安全作业。为加强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特制订本制度
、公司办公室和特种设备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做好申报、培训、考核、复审的组织工作和日常检查工作,并建立特种作业人员档案,对无证人员、复审不合格人员、逾期未经复审人员均不得安排从事特种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职责:
.1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规定和本企业的规章制度,遵守作业操作规程,保证安全作业;
.2 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作业工具和设备,认真维护保养;
.3 作业工具、设备发生故障,影响安全作业或发生险情时,应采取有效措施,并立即报告有关部门和人员;
.4 努力学习所从事作业的安全技术知识和技能,不断提高技术水平;
.5 拒绝违章指挥,制止他人违章作业;
.6 工作范围必须与所持作业证相适应。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 年龄满18周岁,切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2) 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相应工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3) 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具备相应工种的安全技术知识和技能;
4) 符合相应工种作业特点需要的其他条件。
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
.1 特种作业人员在独立上岗作业前,必须参加与本工种相适应的、专门的安全技术理论学习和实际操作训练。
.2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制定的《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执行。
.3特种作业操作证的有效期为6年,每3年复审一次,连续从业十年以上,经原发证部门或者异地相关部门同意,复审时间可延长至每6年1次。
.4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操作。外来施工人员及外来施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接受本公司有关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特种作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证件自动失效:
1) 未按规定接受复审或复审不合格的;
2) 违章操作造成严重后果或违章操作记录达3次以上的;
3)涂改、转借或转让《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的;
4) 经确认健康状况已不适宜继续从事所规定的特种作业的;
5) 调离本工种或因其他原因不能从事作业的。
、公司安全管理部门负责本制度的监督检查。
第7篇 特种作业人员体检制度
总 则
根据国家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对下列人员:电、气焊工、厂内机动车司机、起重机司机、电工等特种作业人员要做定期身体检查,特制定本制度。
1 特种作业人员每二年进行一次全面的体检,要做到100%参加体检。
2 由资产运营部与厂(公司)卫生处共同确定体检日期。
3 资产运营部提前发出通知,由各单位安全员在指定日期组织本单位特种作业人员到卫生处进行体检。
4 体检后的表格交回卫生处。
5 对体检中发现的身体异常人员由资产运营部报人力资源部。
6 对新调入或变换工种从事特种作业人员由本单位报人力资源部备案并通知资产运营部,由本单位安全员带领其到卫生处进行体检,体检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8篇 建筑工程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1认真执行岗位负责制,坚持原则,坚决抵制违章指令。
2特殊工种的作业人员要与其他工种积极配合,不违章作业,不违反劳动纪律,有权拒绝违章指挥,确保安全生产。
3要对特殊工种作业人员上岗前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无安全技术交底,不得上岗作业,上岗作业中要严格执行各项安全措施。
4特殊工种的作业人员要服从现场指挥人员的统一指挥,不得擅自主张,违反施工程序。出现事故要及时上报,发现隐患要立即组织人员整改,不得拖延。
5要建立特殊工种人员档案。组织特殊工种人员的安全知识教育和技能培训,不断提高安全技术操作水平,提高预防事故和职业危害的能力。
6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正确使用、保管各种安全防护用具及劳动保护用品,善于采纳有利于安全作业的意见,对于违章作业者能及时予以提出。
第9篇 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管理制度
1、目的
为加强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增强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实际安全从技能,减少伤亡人数,保证安全生产,结合煤矿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及其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制度。
3、定义
3.1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设备、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特种作业的范围由特种作业目录规定。
3.2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从业人员。
3.3特种作业的范围
(1)电工作业
(3)危险化学品安全作业
(4)叉车
(5)压力容器
4、职责
4.1由管理部保管特种作业证书;并由安全管理员负责管理特种作业人员台账;做好特种作业人员档案管理工作。
5、一般规定
5.1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年满18周岁,且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二)经社区或者县级以上医疗机构体检健康合格,并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症、精神病、痴呆症以及其他疾病和生理缺陷;
(三)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四)具备必要的安全技术知识与技能;
(五)相应特种作业规定的其他条件。
危险化学品特种作业人员除符合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和第(五)项规定的条件外,应当具备高中或者相当于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5.2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以下简称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6、培训
6.1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接受与其所从事的特种作业相应的安全技术理论培训和实际操作培训。
6.2已经取得职业高中、技工学校及中专以上学历的毕业生从事与其所学专业相应的特种作业,持学历证明经考核发证机关同意,可以免予相关专业的培训。
6.3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为6年,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6.4特种作业操作证遗失的,应当向原考核发证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原考核发证机关审查同意后,予以补发。
7、复审
7.1特种作业操作证每2年复审1次。
特种作业人员在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内,连续从事本工种10年以上,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经原考核发证机关或者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同意,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复审时间可以延长至每6年1次。
7.2特种作业操作证需要复审的,应当在期满前60日内,由安全管理员向原考核发证机关或者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社区或者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健康证明;
(二)从事特种作业的情况;
(三)安全培训考试合格记录。
7.3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届满需要延期换证的,应当按照前款的规定申请延期复审。
7.4特种作业操作证申请复审或者延期复审前,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参加必要的安全培训并考试合格。
7.5申请延期复审的,经复审合格后,由考核发证机关重新颁发特种作业操作证。
7.6再复审、延期复审仍不合格,或者未按期复审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失效。
7.7离开特种作业岗位6个月以上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重新进行实际操作考试,经确认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7.8 加强对本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复审档案,做好申报、培训、考核、复审的组织工作和日常的检查工作。
7.9特种作业人员在劳动合同期满后变动工作单位的,公司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其特种作业操作证。
7.10企业不得印制、伪造、倒卖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的特种作业操作证。
7.11特种作业人员不得伪造、涂改、转借、转让、冒用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
第10篇 h化工企业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一、总 则
目的是为落实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对特种作业人员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管理,规范特种作业人员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安全作业,保障安全生产,特制定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我公司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和在我公司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作业人员包括:电工、司炉工、化验工、化工操作工、其他相关作业人员等工种,以下统称为特种作业人员。
三、 规定内容
3.1 特种作业人员在独立上岗作业前,必须按照国家关于《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与本工种相适应的、专门的安全技术理论学习和实际操作训练。经有资质的专业培训机构培训与考核合格后,持有相关行政管理机构核发的有效操作证件方能上岗作业。
3.2 特种作业人员应熟知本岗位及工种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严格按照相关规程进行操作。
3.3 特种作业人员作业前须对设备及周围环境进行检查,清除周围影响安全作业的物品,严禁设备没有停稳进行维护、检修、焊接、清扫等违章行为。焊工作业(含明火作业)时必须对周围的设备、设施、物品进行安全保护或隔离,严格遵守厂内用电、动火审批程序。
3.4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正确使用个人防护用品用具,严禁使用有缺陷的防护用品用具。
3.5 安装、检修、维护等作业时必须严格遵守安全作业技术规程,作业结束后必须清理现场残留物,防止遗留事故隐患,因作业疏忽或违章操作而造成安全事故的,视情节按照有关规章制度追究责任人责任,或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3.6 特种作业人员在操作期间,发觉视力障碍,反应迟缓,体力不支,血压上升等身体不适等有危及安全作业的情况时,应立即停止作业,任何人不得强行命令或指挥其进行作业。
3.7 特种作业人员在工具缺陷、作业环境不良的生产作业环境,且无可靠防护用品和无可靠防范措施情况下,有权拒绝作业。
3.8 各车间应加强规范化管理,对特种作业人员生产作业过程中出现的违章行为,及时进行纠正和教育。
3.9 安全管理人员、安全员有权对违章从事特种作业工作的行为进行制止和处理。
3.10 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发证和复审
3.10.1 需要增加使用特种作业人员时,以书面报告经总经理批准后,报公司人力资源部核准后,由相关部门组织招聘或培训和考核。
3.10.2 特种作业人员在培训期间安排其参加脱产培训,受培训人员必须按时参加学习,参加考核。
3.11 健全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档案,不得随意变动特种作业人员的岗位。如遇作业者本人不适合该工作岗位或本单位因生产实际需要变动,必须事先报告公司人力资源部和安全管理部门同意,方可变动。
3.12 特种作业人员到期复审和新增特种作业人员的初审,由公司人力资源部和安全环保部负责组织提醒,组织相关人员到相关部门进行培训。
3. 13 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件到期需要继续复审的,应当至少提前二个月将复审人员名单提供给公司人力资源部和安全环保部。
3.14 生产部对我厂特种作业人员的生产作业活动进行安全监督和指导,对特种作业人员资料档案进行备份。
3.15 外来人员在我厂从事特种作业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本规定,生产部应将本规定落实到外来作业人员或单位,确保安全作业。
四、附 则
4.1 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相关规定不一致时,按上级规定执行。
4.2 本制度由生产部负责解释。
4.3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第11篇 小区配电房及特种作业人员安全制度
小区配电房及特种作业人员安全制度
1、 配电房重地要特别注意安全,未经同意一律不得进入。配电房要保持清洁卫生,严禁堆放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的物品及其他杂物以保持通道畅通无阻。
2、 绝缘工具要保持完好,绝缘等级要符合安全要求。仪表、操作手柄、指示灯、按钮等要保持完好可靠。接地电阻要符合安全规范,灭火器材要配备到位。
3、 特种作业人员要严格执行持证上岗制度,其证件必须在审验有效期内并与操作内容相符方可上岗。同时,持证人必须自觉参加年审工作。
4、 特种作业人员要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停、送电要执行工作制度,柜背操作、带电操作、登高必须有保护人在场。严禁违章操作,确保安全。
5、 需要机组运行时,机房负责人一定要到达现场,与保护人一起检查线路无误后方能投入运行。机组必须处在良好的预备状态,一旦需要即能投入工作。
6、 各配电房负责人及特种作业人员均要执行以上制度,违反者将视为违反劳动纪律,并负责由此引起的直接责任。执行中如有异常,必须及时向主管部门提出,以便修正。
第12篇 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和持证上岗制度
1、从事特殊工种作业的人员,上岗前必须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后,经主管部门审核领证,方可上岗和业,持证上岗。
2、每一特种作来人员,属于哪一级培训部门培训的,所在部门或单位必须按规定进行送培。
3、培训部门因其它原因暂时不安排培训的,可委托下一级培训部门代培、培训,考试合格后颁发临时证可以上岗作业。但以后有培训安排时必须及时送培。
4、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一律进行全脱产培训。
5、特种作业人员经培训后,刚上岗的一段时期内,不准单独上岗作业,必须由有一定实践经验的该工种人员带班,直到能熟练操作为止。
6、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必须按规定进行定期复训,复训合格办证后方可继续上岗。
7、矿主管部门必须建立特种作业人员专项档案,妥善保存。
第13篇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培训复审管理制度
总 则
根据国家经贸委第13号令,参照《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为规范公司内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考核、复审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1 特种作业范围
1.1 电工作业
1.2 金属焊接切割作业
1.3 起重机械(含电梯)作业
1.4 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
2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2.1 年满18周岁到45周岁的员工;
2.2 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相关工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2.3 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具备相应工种的安全技术知识,参加国家规定的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考核并成绩合格;
2.4 符合相应工种作业特点需要的其他条件。
3 特种作业的申报与考核
3.1 申报“特种作业操作学习证”的程序
3.1.1 申报单位根据生产工作需要及现有特种设备情况,需配备特种作业人员,由申报单位提出书面申请,上报资产运营部审核。
3.1.2 资产运营部初审后,通知申报单位填写“特种作业人员审批表”。
3.1.3 申报特种作业人员按照“特种作业人员审批表”上有关内容逐项认真填写。经本单位、人力资源部、卫生处、资产运营部审查,合格后加盖公章,交回资产运营部备案、存档。
3.1.4 资产运营根据有关规定填报“北京市特种作业人员考核申请表”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办理“特种作业操作学习证”。
3.1.5 “学习证”下发后,由特种作业人员个人保管,证件自签发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二年,超过时限“学习证”自行失效。
3.2 特种作业“学习证”人员的培训与考核:
3.2.1 特种作业学员必须在其监护人严格的指导下从事实际操作,严禁单独上岗操作。
3.2.2 特种作业监护人应认真履行监护人职责(具体规定详见“特种作业监护人职责”),对特种作业学员实习期间的培训负有全面的责任。
3.2.3 特种作业学员每半年接受一次相关工种的安全技术考核,经考核合格后,可继续从事特种作业学员的工作。
3.2.4 持有学员证满十二个月的人员,所在单位及个人应向资产运营部提出正式参加特种作业安全操作证的申请。(电工作业学员证除外)
3.3 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与复审
3.3.1 资产运营部根据年度特种作业培训与复审计划,按期安排相应工种人员进行安全技术培训取证与复审工作。
3.3.2 特种作业安全培训与复审工作,由资产运营部负责办理培训事宜。(联系培训时间、培训地点等)
3.3.3 申请特种作业取证人员,备齐培训所需的材料,按时间要求参加相应工种培训。
3.3.4 特种作业人员经过培训考核合格后,由上级主管部门下发《北京市特种作业安全操作证》。
3.3.5 特种作业安全操作证的有效期为两年,凡持有特种作业安全操作证的人员,每两年进行一次安全复审验证,证件超过两年未进行复审验证,证件自行作废。
3.3.6 连续从事特种作业操作十年以上(含十年),复审验证每四年进行一次。
3.3.7 经培训单位考核未合格者,可进行一次补考,如补考仍未合格者,发证部门则取消其继续从事特种作业操作的资格。
4 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与复审费用
4.1 办理特种作业“学习证”所需的费用,总公司不予负担。
4.2 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取证与复审验证所需费用,由特种作业人员垫付。待通过考核合格后,资产运营部负责统一办理报销手续。
4.3 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及复审一次未合格者,其补考所发生的费用由个人负担。
4.4 补考未合格者所有费用不予报销。
4.5 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操作证由资产运营部统一保管。
5 特种作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特种作业人员上岗资格:
5.1 特种作业人员调离本公司的;
5.2 特种作业人员因本人原因不再从事特种作业的;
5.3 特种作业人员因经常性违章作业(三次以上)屡教不改的;
5.4 特种作业人员无故拒绝参加安全培训与复审验证的。
6 其他:
6.1 持有特种作业《学习证》的人员,应按要求进行培训取证,因单位或本人原因,在证件有效期内未进行培训取证的,不得继续从事特种作业工作。部门领导如安排继续从事特种作业操作按违章指挥处罚,个人继续特种作业操作的按严重违章作业处罚。
第14篇 电梯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制度
一、电梯司机和维修保养人员必须接受专业培训和考核,取得地、市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证》,做到持证上岗;
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证》的有效期为二年;
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证》有效期满前一个月,应向原发证机关提出换证申请;
四、使用单位每季度应对司机和维修保养人员的工作进行考核。
第15篇 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了加强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确保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特种作业人员包括:(1)、电工作业;(2)、金属焊接(气割)作业;(3)、起重作业(包括电梯驾驶);(4)、起重设备拆装作业;(5)、建筑登高作业;(6)、场内机动车辆驾驶。
第三条:特种作业应具备下列条件:(1)、年满十八周岁,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特种作业的生理缺陷和疾病;(2)、具有初中以上的文化程度,并具有本行业的操作技能和基础理论知识和安全知识。
第四条:公司选用特种作业人员前,要严格按有关要求进行体格检查、技能培训。取得上岗证后才能安排作业。
第五条: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必须经有关部门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通过理论和实践考试合格,取得操作证,方准独立作业。
第六条: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只能从事本工种的特种作业,少数工种(如塔机电工)必须持电工证、塔机拆装证双证上岗。
第七条:取得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要求每两年进行一次年审。年审不合格的或未参加年审的,公司不得安排特种作业。
第八条:项目部要严格加强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严格执行持证上岗制度。保证持证上岗率100%。
第九条:对没有列入特种作业的(如:木工机械、搅拌机、砂浆机、卷扬机等)操作人员的管理,要参照以上规定执行。
第十条:特种作业人员要严格遵守个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严禁违章作业,拒绝违章指挥。
第十一条:对在安全生产和预防事故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特种作业人员,公司要给予奖励,对违章作业要给予严肃处理。
第16篇 厂内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目的:
为了工厂工作正常开展,部门绩效的提升,逐步走向专业化,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本着运用人才和培养人才的原则,使特种作业人员全面持证上岗,特作如下管理规定:
范围:
本厂内各种特种作业人员。
内容:
一、特种作业的种类:
1. 电工作业人员。
2. 电气焊作业人员。
3. 厂内机动车辆驾驶人员。
4. 其它国家规定的特种作业人员.
二﹑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由厂安监办统一安排到有资质的培训机构培训,经考核合格并持证上岗。
三﹑特殊作业人员培训条件:
1. 凡年满18岁,在本厂工作满半年者,具有初中或以上文化程度。
2. 有健康证,身高1.58米以上,双目视力在1.0以上,无色盲,色弱。
3. 无不良僻好,无癫痫﹑精神病﹑突发性昏瘚、无高血压﹑心脏病等其它疾病及生理缺陷。
4. 性格为灵活型和冷静型者佳;(禁送急躁型和迟钝型人员受训)。
四﹑凡安排培训人员,携带一寸彩照4张,龙岗中心医院体检表,身份证﹑学历证复印件等,统一安排到具有培训资质的机构受训。培训费用由厂统一负责报销。
五﹑凡培训人员必须端正学习态度,珍惜厂方提供的学习机会,考试合格方可;否则一切费用由受训者自已负担,从工资中扣除。
六﹑培训合格的专业人员,应充分发挥相关专业知识,将其运用到日常工作中去;禁止违章操作,一经发现、从严处理。
七﹑受训持证上岗人员在厂工作三年内无责任事故,可根据工作表现量化考评,给予优先评选优秀生产标兵或安全先进生产个人,并同时给予一定奖励。
八﹑受训持证上岗人员在工作中表现出色人员,可根据考评给予优先晋升﹑加薪的范畴。
九﹑凡受训人员中途因个人因素﹑辞工﹑自离﹑或违法被公安机关拘留﹑或因违反厂规开除者,均需自付该项受训一切费用。
十﹑受训合格人员资格证由厂方统一保管,统一安排时间进行年审,并建档备查。
十一﹑相关表单:专业人员培训申请表。
第17篇 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上级监管部门相关规定,进一步搞好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工作,确保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满足安全生产需要,结合我矿实际,制定安泰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办法。
本办法涉及的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监管的煤矿井下特种作业人员(煤矿井下电钳工、煤矿井下排水工、煤矿乳化泵司机、空气压缩机、煤矿井下爆破工、煤矿井下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操作工、煤矿井下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维护工、煤矿瓦斯检查员、煤矿通风工、煤矿主扇操作工、煤矿通风安全监测工、煤矿安全检查员、煤矿井下测风测尘工、煤矿提升绞车司机、煤矿信号把钩工、煤矿胶带输送机操作工、煤矿电机车司机、刮板输送机操作工、煤矿采煤机司机、煤矿掘进机司机、煤矿耙岩机司机、煤矿探放水工、煤矿防突工)、公安部门监管的民用爆炸物品从业人员(爆破员、安全员、保管员)。
一、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
(一)煤矿安全监管部们监管的特种作业人员
1、安泰煤矿安全技术培训中心为安龙县煤矿安全培训协会会员,是培训、考核过程的具体组织者,设在矿安全科,由安全科负责相关业务工作。
2、贵州福平能源集团投资有限公司安龙县安泰煤矿根据自身生产实际,每季提出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计划,以书面报告形式向安全科上报培训计划、人员信息,安全科根据报告组织培训。
3、根据国家、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及要求,煤矿从业人员需具备相应的条件才能从事相关工作,计划培训的学员需提供如下材料各一份:
(1)身份证复印件;
(2)由社区或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体检健康证明;
(3)初中及以上的学历证明、彩色证件照。
4、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的应选派责任心强、遵章守纪的人员参加培训。
5、培训、考核全过程必须有申报单位负责培训工作的人员或井口指派专人参与,并由申报单位协调好学员培训期间的时间安排,配合中心完成培训过程的考勤、纪律等相关工作;培训过程按教学大纲进行,申报单位不得将正在培训的学员抽调,从而减少培训时间。
(二)公安部门监管的民用爆炸物品从业人员
1、贵州福平能源集团投资有限公司安龙县安泰煤矿,根据本单位生产实际,选派人员参加公安部门组织的涉爆人员培训。由安全科负责审核参加培训爆破员的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持证情况,保卫科负责组织全部参加培训人员的政审和送培工作。
2、民用爆炸物品从业人员参加由公安部门组织的专门培训,经过考核合格后办理公安部门的民用爆破物品从业许可证,方可进行涉爆作业。
二、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
1、安龙县安泰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的ic卡证原件统一由矿安全科保管,由安全科制作复印件交由井口发放到个人手中,本人应做好证件的保管工作,工作期间必须将证件复印件随身携带备查。
2、安全科向培训人员所在单位通报培训、考核及办证情况,并及时将取得的煤矿特种作业人员ic卡制作复印件下发,在此期间,井口不得指挥未取证的人员从事特种作业。
3、严禁无证、证照失效的人员从事特种作业,一经查实,按照相关规定对违章人员进行处罚。
4、民用爆炸物品的作业人员必须按公安部门相关要求持证作业,相关人员的民用爆炸物品从业许可证证书统一由安全科保管。
三、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
1、凡是取得特种作业人员ic卡证、民用爆炸物品从业人员许可证的人员,各井口必须建立相应的档案,由井口分管培训的副职负责加强管理,每季度对所管辖的特种作业人员进行一次清查。
2、特种作业人员一般情况下杜绝随意调动岗位,由于特殊原因,取得特种作业人员ic卡、证的人员发生岗位调动时,必须从连队、井口逐级申请并出具书面报告,最后经分管安全、人力资源的矿领导同意后方可调动。
(1)岗位调动后,发放到本人手中的证件复印件交回到安全科;
(2)若岗位调动造成特种作业人员数量不够的,必须待新培训的人员取得证件补足岗位需求后,方可调动。
(3)调离原特殊岗位后,原证件由安全科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做注销处理。
3、因人员退休造成的特种作业人员数量不足时,井口必须上报增补培训的计划,及时补充人员。
4、由井口根据本单位特种作业人员ic卡证件有效期情况,加强与矿安全科的沟通,对于需要复训复审的人员,必须于有效期满前的3个月,向矿安全提交复训复审的计划。
四、责任处罚
为做到特种作业人员满足安全生产需求,各相关人员必须加强对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形成一支稳定、高素质的特种作业人员队伍,做出以下处罚规定:
1、随意变动特种作业人员岗位,导致特种作业人员不能满足岗位需求的,对相关人员将给予处罚:罚队长300元、罚分管领导200元、罚行政领导200元;
2、未根据每季度清查情况及时上报复训计划,导致已取得的特种作业人员证件失效的,对相关人员给予处罚:罚培训负责人300元、罚分管领导200元;
3、未建立和完善本单位特种作业人员档案,造成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混乱的,对相关人员给予处罚:罚培训负责人300元、分管领导200元;
4、由于未持证上岗或安排未持证人员从事特种作业,被安全监管部门对矿进行处罚,按责任追究处理。
第18篇 起重机械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为加强和规范本公司建筑起重机械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保障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等,制定本办法。
一、起重机械作业人员必须年满18岁以上,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身体健康,没有妨碍从事本工作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二、起重机械作业人员经公司提出,会同人事科、安全科、机料科审核同意后,由医务所进行体格检查合格后,凭颁发的“特种作业操作证”方可单独操作。
三、作业人员岗位分为
(一)建筑起重信号司索工
(二)建筑起重机械司机
四、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人员,必须二年进行复审一次,复审不合格进行补考,仍不合格者,并停止其原岗位工作。
五、脱离岗位半年以上的,由安全科、机料科复查考核,合格后方可独立操作。
六、对于首次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当在其正式上岗前安排不少于3个月的实习操作。实习操作期间,公司应当指定专人指导和监督作业。指导人员应当从取得相应特种作业资格证书并从事相关工作3年以上、无不良记录的熟练工中选择。实习操作期满,经公司考核合格,方可独立作业。
七、作业人员应当严格按照安全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进行作业,正确佩戴和使用安全防护用品,并按规定对作业工具和设备进行维护保养。
八、每年组织作业人员参加年度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继续教育,培训时间不少于8个学时。
九、对在安全生产中特种操作人员发生安全事故,没有造成人员伤亡的立即停止其工作重新进行学习,公司考核合格之后重新返回工作岗位。造成人员伤亡的按公司相关规定和法律法规进行惩处。
第19篇 特种设备及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1、严格执行《辽河油田分公司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规定》和《辽河油田分公司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管理办法》。
2、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必须办理使用证,严禁无证运行。
3、特种设备的安装、修理、改造、化学清洗必须事先履行审批手续。
4、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齐全,必须实行定期校验制度,严禁超期使用。
5、特种设备的档案、台帐、检验报告、校验报告及使用证,必须齐全。设备铭牌、自编号齐全准确,设备铭牌应裸露,且不得涂漆。
6、特种设备液位计、压力表警示标记齐全准确。
7、特种设备必须实行定期检验制度,严禁超期运行。
8、特种设备发生事故爆炸、着火、变形、鼓包等,应逐级上报,并保护好事故现场。
9、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严禁无证操作。
10、特种作业人员证件到期时,应提前向安全部门申请复试。
第20篇 化工企业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为加强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工作,提高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素质,防止伤亡事故,促进安全生产,根据《安全生产法》、《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办法》、《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制度。
1、企业现有特种作业人员的作业种类如下:
1.1、电工作业(含运行和维修〉
1.2、危险物品保管
2、综合管理部负责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取证、复审工作的组织和联系,生产部负责特种作业人员日常管理和培训教育工作。
3、 生产部应定期识别特种作业人员培训需求,制定培训计划,并报厂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综合管理部负责制定企业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并对培训效果进行评价。
4、 特种作业人员应具备与本种作业相应的身体条件和相应的文化程度,并且经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方可独立作业。
5、 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复训)考核,根据工种分别委托市安监等部门进行,考核不合格者不能从事相关工作。
6、 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国家规定的期限进行复审,复审不合格或未复审的,由市安监局或质监局吊销其“特种作业操作证”,不得继续独立从事特种作业。
7、“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原证由公司综合管理部统一保管,特种作业人员保管其复印件,在操作过程中与原件具有同等效力,不得丢失或损坏。一旦发生丢失或损坏,必须立即报告安委会补发。
8、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在“特种作业操作证”规定的本工种作业范围内从事独立作业,并随身携带其复印件,接受上级部门和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监督检查。
9、综合管理部每年根据本公司实际对特种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知识、操作技能和应急能力培训、考核,及时进行知识更新。
10、特种作业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不准随便调离,如需要调离,必须经生产副经理批准同意。
11、对违章作业或指挥者,按公司相关规定进行处罚,持证人员出现以下情况的,由发证部门吊销“特种作业操作证”,并追究责任。
11.1、以考试作弊或者以其他欺骗方式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
11.2、违章操作或者管理造成事故的;
11.3、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未立即报告造成事故的;
11.4、持证作业人员逾期不申请复审或者复审不合格且不参加考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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