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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管理制度范文汇编【16篇】

更新时间:2024-11-20

合同管理制度范文

合同管理制度是企业运营的核心组成部分,它旨在规范企业内部的合同签订、执行和管理流程,确保企业业务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和有效性。通过这套制度,企业能够有效预防风险,保障自身权益,提高合同履行效率,维护良好的商业关系,并为企业的决策提供有力的数据支持。

包括哪些方面

1. 合同审批流程:明确合同从起草到签署的各个环节,包括合同的立项、审查、谈判、审批和签署等步骤。

2. 合同风险管理:制定风险评估机制,识别潜在法律风险和商务风险,并设定相应的应对策略。

3. 合同履行监控:规定合同执行过程中的监督和跟踪机制,确保合同条款的履行。

4. 合同档案管理:建立完整的合同存档系统,便于查询、检索和审计。

5. 法律合规性:确保所有合同符合相关法律法规,避免法律纠纷。

6. 培训与教育:定期对员工进行合同知识的培训,提升全员合同管理意识。

重要性

1. 保障企业利益:合同管理制度能防止合同欺诈,降低违约风险,保护企业的经济利益。

2. 提升运营效率:明确的合同流程可减少沟通成本,提高业务处理速度。

3. 规范行为:通过制度约束,促进企业内部行为的标准化,增强企业形象。

4. 遵守法规:确保企业行为符合法律法规,避免因违规导致的罚款或诉讼。

5. 支持决策:完善的合同数据为管理层决策提供可靠依据,有助于战略规划。

方案

1. 设立专门的合同管理部门,负责合同的全程管理,确保专业性和准确性。

2. 制定详细的合同模板库,涵盖各类业务场景,减少合同起草的工作量和错误率。

3. 引入电子化合同管理系统,提高合同管理的效率和安全性,同时方便追溯和审计。

4. 定期进行合同风险评估,对高风险合同进行特别监控,采取预防措施。

5. 加强与法务部门的合作,确保合同条款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6. 实施定期的合同管理培训,提升员工的合同意识和技能,降低合同管理失误。

7. 设立合同纠纷处理机制,快速有效地解决合同争议,避免影响企业正常运营。

通过上述方案,企业能够构建起一套健全的合同管理制度,为企业的健康发展保驾护航。在实际操作中,需根据企业具体情况灵活调整和完善,确保制度的适用性和有效性。

合同管理制度范文

【第1篇】合同管理制度范文

为加强合同管理,避免失误,提高经济效益,根据《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适用所有负责人。

第一条 公司对外签订的各类合同一律适用本制度。

第二条 合同的签订应当使用公司制定的同意文本。

第三条 合同谈判须由相关部门负责人共同参加,不得一个人直接对外签署合同,并向公司及时备案。

第四条 签约人在签订合同之前,必须认真了解合同条款。

第五条 签订合同必须贯彻“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等价有偿”的原则。

第六条 合同一律采用书面格式,并必须采用统一合同文本。

第七条 合同原则上由部门负责人具体经办,拟订初稿后必须经办公室按合同审批权限审批。重要合同必须经法律顾问审查。合同审查的要点是:

1、合同的合法性。包括:当事人有无签订、履行该合同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合同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政策和本制度规定。

2、合同的严密性。包括:合同应具备的条款是否齐全;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是否具体、明确;文字表述是否确切无误。

3、合同的可行性。包括:当事人双方特别是对方是否具备履行合同的能力、条件;预计取得的经济效益和可能承担的风险;合同非正常履行时可能受到的经济损失。

第八条 根据法律规定或实际需要,合同还应当或可以呈报上级主管机关鉴证、批准,或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鉴证,或请公证处公证。

第九条 合同依法成立,既具有法律约束力。一切与合同有关的部门、人员都必须本着严格执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确保合同的实际履行或全面履行。

第十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部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应随时了解、掌握合同的履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或汇报。否则,造成合同不能履行、不能完全履行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一条 变更、解除合同的手续,应按本制度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执行,并一律必需采用书面形式(包括当事人双方的信件、函电、电传等),口头形式一律无效。

第十二条 合同纠纷由有关业务部门与法律顾问负责处理,经办人对纠纷的处理必须具体负责到底。

第十三条 凡可能发生争议的合同,应当及时向公司负责人通报,并保留如下材料以作为解决纠纷之材料:

1、合同的文本(包括变更、解除合同的协议),以及与合同有关的附件、文书、传真、图表等;

2、送货、提货、托运、验收、发票等有关凭证;

3、货款的承付、托收凭证,有关财务帐目;

4、产品的质量标准、封样、样品或鉴定报告;

5、有关方违约的证据材料;

6、其他与处理纠纷有关的材料。

第十四条 公司每个工程项目在正式签署合同后,均由办公室统一登记、相关部门在办公室领取,项目结束后由办公室建档管理。

第十五条 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认真做好合同管理的基础工作。具体如下:

1、建立合同档案;

2、建立合同管理台帐;

3、填写“合同情况月报表”。

【第2篇】工程合同管理制度格式怎样的

工程项目合同管理制度

(八)

1、 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的管理

1) 项目负责人组织项目所有员工认真学习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让各业务人员都清楚地认识到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了解甲方的工期和质量要求。

2) 做好合同变更的管理工作。在施工工程中由于各种外界条件的影响,经常会出现设计变更和工程洽商,需要对工程进度及合同的其它条款进行变更。项目负责人应及时同业主洽商,做好合同变更记录,明确因变更而产生的经济责任,并妥善保存相关资料,作为索赔、变更或终止合同的依据。

3) 做好甲已双方重要的会议纪要,并签字确认。

2、 工程分包合同及外包劳务合同的管理

1) 工程分包合同和外包劳务合同总称为分包合同。分包合同由项目负责人及预算部门和分包单位协商拟定,经总经理审核同意后,双方正式签订。

2) 项目选择分包单位应遵循公司《程序文件》的相关规定,在选择时需进行招标工作。

4) 分包合同的主要内容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明确工程名称、施工地点、分包工程项目及范围、工程造价、分包材料、施工期限及其它双方认为应明确的事项。

(2) 总包单位的主要职责:

a)组织审查分包单位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安排施工计划和综合进度计划,组织分包单位配合总包进行施工。

b)向分包单位提供有关施工图纸和技术资料;审核并签认分包单位编制的施工方案及施工图预算;对分包工程的进度、工程质量进行检查监督。

c)为分包单位创造条件:做好分包单位需用的施工现场的场地平整;清除地上地下障碍物、接通分包单位施工用的水源、电源;修通道路;铺设塔吊路基;提供材料设备堆放场地;疏通现场积水;安装夜间施工照明等。

d)负责办理拨款签证和竣工验收手续。

⑶ 分包单位的主要职责:

a)参加总包组织的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和综合进度计划的工作,编制分包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和施工图预算,送总包单位审核签认。

b)按施工方案和施工进度计划组织施工。

c)严格做好施工记录。工程竣工后,及时将有关技术资料按规定退还给有关方面。

d)配合总包向建设单位办理竣工验收及移交手续。

(4) 任务范围及施工责任划分。

(5) 施工技术资料管理:包括总包应向分包单位提供的文件和分包应向总包提供的资料两部分。

(6) 预结算及工程款拨付办法:

a)施工图预算编完后,送交总包单位审核。审定后的工程预算造价,作为总分包单位签订合同的工程造价。

b)工程款拨付的规定。

c)工程竣工并经总包(或建设单位)验收后,双方及时办理竣工结算。具体要求可在总分包合同中规定。

(7) 设计变更及经济责任:

a)凡是由于建设单位的责任造成的设计变更,影响分包工程甚至总包工程正常施工或导致工程停工时,应由建设单位负责赔偿其全部损失,影响工期的,工期应相应顺延(项目制成统一表格对外,报甲方、监理、设计同意后存档于资料室)。

b)由于总包单位责任而造成分包工程须变更设计时,必须征得设计单位同意,并办好洽商手续。若因此而影响分包工程正常施工或导致停工的,由总包单位负责赔偿经济损失。工期相应顺延。

c)凡因分包单位责任影响总包正常施工甚至导致总包停工时,其经济损失由分包单位负责赔偿,工期不得顺延。

(8) 工程质量及竣工验收:

a)工程质量检验标准:以施工图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及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如两者或三者之间的要求有矛盾时,以施工图设计要求为准。

b)隐蔽工程验收:分包单位应于验收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总包单位(安装工程还需由总包单位通知建设单位)到现场检查,经检查合格后,共同办理隐蔽工程验收手续。

c)设备安装工程中,凡需由总包单位在施工中预留的各种孔、洞、沟、槽或预埋铁件等,如果在土建施工图纸上有注明者,由总包单位负责预留埋设。分包单位如需在已做完的土建工程上打眼凿洞时,一律必须通过总包单位同意,并负责保证土建工程的结构和装修质量。若有损坏,必须承担全部责任。总、分包在施工中应互相注意保护成品,如施工中损坏成品时,所需一切修理费用由责任一方承担。

d)竣工验收:分包单位应在工程竣工前10天向总包单位提出书面的竣工验收通知(安装工程还需由总包单位通知建设单位),总包单位应按期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两方或三方应及时办好工程竣工验收证明书。在竣工验收时,如发现工程质量有不符合验收标准者,属于分包责任造成的,分包应在商定的期限内负责修完,待符合验收标准后,再进行办理验收手续。验收完后,交给总包负责保管。

(9) 总包在施工现场应给分包提供食宿和生产设施的方便。

(10) 奖励与罚款应明确规定总包分包在工期和质量方面各自承担的责任,并规定针对责任所进行奖惩的具体数额。

(11) 仲裁:总分包合同在签订和执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无效时,可报北京市主管部门仲裁。

3、 物资采购合同与构配件加工合同

1) 在签订物资采购合同和构配件加工合同时,应经过一个由招标、选择供应商、合同评审等步骤组成的准备阶段

2) 签订物资采购合同和构配件加工合同,一方面要明确购销双方的权利、义务、付款原则及违约责任;另一方面要明确产品的名称、数量、价格、质量验收标准、供应时间及送达地点等,必要时附上加工图。

3) 材料室主任组织材料员、技术人员认真学习物资采购合同和构配件加工合同,了解项目对供应商的要求,强调在产品进场验收时,须坚持按合同条款执行,坚持质量是第一位的原则。

【第3篇】公司合同管理工作流程

公司不管对于员工的劳动合同,还是公司员工与客户间签署的各种合作合同等,公司都要进行正规的管理,同时也要有详细的管理流程,以下提供一些公司合同管理流程的资料,请参考。

公司的经营管理行为除了内部的会议、指示等之外,有很大一部分都体现为合同行为,尤其是公司与外部的市场主体就投资、合作、买卖、服务等开展的经营行为都必须借助合同来约束和规范。因此规范合同管理流程,约束合同行为,对于防范法律风险,提升公司管理水平,促进公司健康发展有着不言而喻的重要意义。

一、合同行为及管理流程概述

公司的内部的合同行为合同管理流程主要包括:合同文本草案的提出、审核、确认、签署、执行与存档等环节与行为。

一般来说,合同管理流程由业务经办人发起,由其负责提出或起草合同草案,同时对该合同行为的相关情况进行说明;然后交由公司业务主管经理、公司法律顾问或法务主管分别对合同文本进行审核并出具意见;公司法定代表人或经其授权的其他负责人综合上述意见,确认合同的最终文本。

经负责人确认的合同文本,根据具体情况,由业务经办人提交给合同对方,或由公司领导签署;合同文本提交对方后,对方若有修改,一般应视为新的合同,需按上述流程重新审核。

最终未签署的合同文本由公司领导决定留用或返归业务经办人。

已签署的合同,应由公司合同管理人员统一负责存档管理;业务经办部门和经办人依照已生效的合同,严格执行,完成公司业务。

二、合同的提出

合同的提出行为是整个合同管理流程中的发起环节。业务经办人是发起环节的承担者。业务经办人根据公司业务的需要以及主管领导的指令,发起合同行为,提出合同文本,提交部门负责人审核。要指出的是,合同文本的提出不仅指业务经办人自行负责起草合同文本的行为,还应包括合同对方提出合同文本的行为。

业务经办人在提出合同前,应按照公司相关业务规范和业务惯例进行充分的市场调研,必要时需经过公司的询价、或招投标等决策程序。

对于合同对方提出的合同文本或自行负责起草的文本,业务经办人应重点关注:合同双方、合同标的、价款与支付、违约责任等主要条款与结构是否完备,双方权利义务是否对等,用词是否准确一致。

为提高整个合同行为和管理流程的效率,业务经办人将合同草案提交部门负责人审核时,应同时将合同对方的主要情况、合同的目的、与核心内容、可能的风险予以说明。

三、合同的审核

对于合同文本,负有审核责任的业务主管、法务主管或法律顾问人应分别从交易的可行性和合理性、合法性、可能的风险、成立与生效、违约后果以及文字内容等予以全面审核,并签署明确的书面意见。

业务经办部门负责人、公司主管经理审核合同,必要时应征询包括财务门在内的公司其他相关部门意见,业务经办部门负责人且应针对合同条款核实有关市场信息。

重大合同的签订,事前均需有法务主管或法律顾问的审核与意见。

审核的最后环节是公司负责人的确认。依流程审核确认的合同文本才可提交对方或签署。

四、合同的签署

合同须经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负责人签字并盖公章,方能成立。

公司法定代表人可根据公司管理制度、业务特性和业务规模,对某些特定合同的签署权利授予其他负责人;该授权应以书面文件为据,授权文件应明确授权事项(合同类别)、授权时限等。

五、合同的执行与存档管理

对于已签署的合同,业务经办人和部门应认真关注合同生效条件、生效时间,及时依照生效合同,实施相关业务。

在执行合同过程中,业务经办部门和经办人应关注市场、公司和合同对方可能的重大情形变更,及时提出应对方案;若对合同条款进行必要的变更,应视为新合同行为,需流程进行相应的审核和管理。

公司应指定专人负责全公司所有合同的管理,已签署合同原件统一归公司合同管理人员存档;合同复印件,根据情况需要留财务部和经办部门,部门负责人负责本部们的合同管理。

对于已签署成立的合同,合同管理人员应依次按照合同主体、业务类型、签署时间、生效时间、是否履行完毕等标准进行分类归档;合同管理人员对合同的外借、查阅应进行登记。

建立合同管理台帐,并及时更新相关信息。除了反映上述合同主体、业务类型、签署时间、生效时间等信息外,合同管理台帐还应包括:合同主要内容、合同价款(金额)、履行进度、签署人等;年底应向公司领导提交该年度公司合同管理台帐及说明报告。

公司各部门应将合同执行情况定期汇总至公司合同管理人员,并由其根据合同原件对公司各部门的合同执行情况进行总结和分析,形成书面报告,报公司领导审阅。

【第4篇】房地产公司合同管理制度

房地产公司合同管理制度

(八)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合同管理工作,避免和减少因合同管理不当造成的损失,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福建__/rr(福建)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合同是指公司与其他法人、其他组织、个人之间签订的经济合同、技术合同。劳动合同另行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子公司。

第四条 合同管理实行分级管理原则和归口管理原则,并实行承办人制度、审核会签制度和重大合同专题会审制度。第二章合同管理部门及职责

第五条 公司的合同归口管理部门为总经理室;公司所属职能部门负责本部门分工范围内的合同管理工作。合同归口管理部门对合同管理工作进行规范、指导、监督、检查。

第六条 合同管理工作的主要内容包括:

1.建立健全公司合同管理制度;

2. 保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3.监督公司的合同依法、依程序签订;

4. 建立合同档案,对合同进行登录、统计、保管及例行报表;

5. 监督检查合同的履行;

6. 其他合同管理工作。

第七条 每件合同须由公司总经理或公司所属职能部门确定一主要承办人(以下称为承办人)。承办人可以是业务人员或法律工作人员,但不得是社会临时性借、聘人员。承办人须依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进行工作。承办人应对自签约起至合同履行完毕全过程负责,期间出现的任何与合同有关的问题须及时与有关部门进行协商,并以承办人为主进行解决。第三章合同的审查与签订

第八条 在合同签订前,承办人应对合同另一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资信进行了解和审查:

1.主体资格合法:具有经年检的营业执照,其核载的内容与实际相符;

2. 欲签合同标的应符合当事人经营范围,涉及专营许可的,应具备相应的许可、等级、资质证书;

3.由代理人代签合同的,应出具真实、有效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明;

4. 具有相应的履约能力:具有支付能力或生产能力或运输能力等。必要时应要求其出具资产负债表、资金证明、注册会计师签署的验资报告等相关文件;

5. 具有履约信用:过去三年重合同、守信用,现时未涉及重大经济纠纷或重大经济犯罪案件。合同承办人应根据审查结果在请示单上注明自己的审查意见。合同对方当事人履约能力或资信状况有问题的,不应与其签订合同;必须签订合同时,应要求其提供合法、真实、有效的担保。其中,以保证形式作出的担保,其担保人必须是具有代偿能力的独立经济实体,并应对担保人适用前款规定进行审查。上述所列各种文件为合同不可缺少的组成 ,其文本为复印本时,须加注与原件核对无误字样,并由核对人签字。

第九条 凡公司所属职能部门认为重要的或标的额较大的合同谈判,应有公司法律顾问和经济技术等专业人员参加。

第十条 合同除即时清结者外,一律采用书面形式。凡国家、行业或公司有标准或示范文本的,应当适用。当事人协商一致的修改、补充合同的文书、电报、电传、图表等是合同的组成部分。计划单、调拨单、任务单、预算单等一类文件可以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但不得以其替代合同。

第十一条 合同的起草应由己方或以己方为主承担,语言应严谨、简练、准确。合同中的术语、特有词汇、重要概念应设专款解释。合同中涉及数字、日期时须注明是否包含本数。公司常用的合同,由公司法律顾问拟订示范合同文本,公司各职能部门据此起草合同。凡合同标的在人民币壹佰万元以上的重大合同,力争由己方起草。

第十二条 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合同各方的法定名称、地址、邮政编码、电话,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代理人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2. 签约的目的和依据;

3.标的;

4. 数量和质量,包括检测标准和方式

5. 价款或酬金,包括支付方式;

6. 履行的地点、期限和方式;

7. 争议解决方式;

8. 违约责任;

9. 变更或解除条件;

10. 根据法律或合同性质必须具备的条款或双方当事人共同认为必须明确的条款;

11.正副本份数、存放地点;

12. 生效的时间和条件;

13. 约定的联系方式;

14. 名称;

15. 签约的地点、日期;

16. 签约各方开户银行及账号;

17. 签约各方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18. 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签章。涉外合同的内容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确立。

第十三条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代理人签订合同时,必须签署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必须明确委托许可权和期限,禁止使用全权代理一类的文字。涉及下列合同时,须每次单独一次性特别授权:

1.担保合同;

2. 资产抵押、租赁、转让、出售、收购合同;

3.投资合同、股东协议、出资协议;

4. 企业合并、兼并、联营合同;

5. 需要授权的其他合同;

第十四条 合同签订之前,承办人应将请示单、合同草案及与合同有关的证明材料提请业务部门签署意见后,报总经理室审核。总经理室在审核合同草案时,可根据需要,在请示单上要求有关业务部门、审计部门、财务部门出具审核意见,或要求承办人提供与合同有关的补充证明材料。总经理室以及总经理室在请示单上要求出具审核意见的各部门应在请示单上对合同出具审核意见。意见必须有有关审核部门负责人及具体审核人员的签章。对不具备各审核部门审核意见的合同草案,总经理可拒绝签署。审核意见应明确、具体,禁止使用原则同意、基本可行等模糊性语言,一旦使用,视为对合同草案的否定。

第十五条 业务部门、财务部门对合同审核的内容宜包括:

1.合同的经济性:

(1) 市场需求情况属实;

(2) 市场需求预测可靠、合理;

⑶ 投入产出核算经济、准确。

2. 合同的技术性:

(1) 工程技术依据真实、可靠;

(2) 技术措施完备、可行;

⑶ 技术标准和参数科学、真实、可行。

3.合同的可行性:

(1) 整本专案技术具有可靠性;

(2) 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具有真实性;

⑶ 资产、资金使用效果的财务可行性;

(4) 具有可操作性。

4. 合同的安全性:

(1) 涉及的知识产权已采取相应的保护或限制措施;

(2) 无损本公司商誉、商业秘密及其他利益。

5. 业务部门、财务部门认为必须审核的其他内容。

第十六条 审计部门、财务部门对合同的审核内容宜包括:

1.资金、资产的合法性:

(1) 资金来源合法,资产的所有权明确、合法;

(2) 资金使用和资产动用的审批手续合法;

⑶ 资金、资产的用途及使用方式合法。

2. 价款、酬金和结算的合理、合法性:

(1) 价款、酬金的确定正确合理、合法;

(2) 资金结算、酬金支付方式明确、具体、合法;

⑶ 与资金、资产等有关的其他事项。

3.索赔条款的合法性。

4. 审计部门、财务部门认为需审核的其他内容。

第十七条 总经理室对合同的审核内容宜包括:

1.合法性:

(1) 主体合法,签约各方具有签约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2) 内容合法,签约各方意思表示真实、有效,无悖法律、法规,无显失公平内容;

⑶ 形式合法;

(4) 签约程序合法。

2. 严密性:

(1) 条款齐备、完整;

(2) 文字清楚准确;

⑶ 设定的权利和义务具体、确切;

(4) 相应手续完备;

(5) 相关 完备;

(6) 附加条件适当、合法。

3.可行性:

(1) 资信可靠,有履约能力;

(2) 担保方式切实、可靠。

4. 合同承办形式审核:

(1) 承办人无误;

(2) 符合规定程序;

⑶ 各审核部门审核意见齐备;

(4) 合同文本文字无误,正副本及 份数齐备。

5. 总经理室认为需审核的其他内容。

第十八条 公司实行重大合同专题会审制度凡合同标的在人民币壹仟万元以上的合同,承办人应提请总经理室牵头召开专题会议,各审核部门参加,在专题会议上各审核部门充分深入地阐述各自对该合同的审核意见。

第十九条 总经理室根据其职责范围对合同签订程序、履行情况及履行结果进行监督。

第二十条 承办人向总经理室提交合同草案时,应预留2-7个(含本数)完整工作日供其审核。总经理室要求有关业务部门、审计部门、财务部门在限定时限内出具审核意见的,或要求承办人在限定时限内提供与合同有关的补充证明材料的,各审核部门和承办人应按时完成。如遇特殊情况需延长审核时间时,总经理室应向承办人申明理由并征得同意,且审核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5个(含本数)完整工作日。

第二十一条 各审核部门在审核合同草案时,发现重大错误、遗漏、不妥时,应在审核意见中予以明确并提出修改意见。总经理室认为需要退改时,应连同全部文件退还承办人。承办人修改之后应重新申请审核,审核期限重新计算。

第二十二条 总经理室结束审核后,负责将各部门审核意见汇总修改成合同修订稿,并将请示单和合同修订稿退还承办人,由承办人将合同修订稿送合同对方当事人。合同对方当事人对合同修订稿认可后,承办人将请示单和合同修订稿送总经理室,并由总经理室转呈公司分管副总、总经理。

第二十三条 总经理根据各审核部门及总经理室的审核意见,决定是否签约。决定签约时,应在全部文本上以同一形式签字;决定不予签约时,应以书面形式明示意见。

第二十四条 公司总经理批准签约后,由总经理室根据经批准的合同修订稿制作正式合同。留存壹份正式合同的复印件后,由总经理室将正式合同原件盖公司骑缝章后返回承办人,由承办人交合同对方当事人;合同对方当事人正式签章后,承办人持请示单及盖有公司骑缝章的合同至总经理室盖公司公章。合同正式签订后,由承办业务部门的资料员负责将合同文稿分发到公司相关部门及对方当事人。

第二十五条 签约原则上不得使用转委托方式,必须使用的,应事先征得委托人同意,并由本公司总经理室审查复代理人资格。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各职能部门不得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

第二十七条 承办人应对其提供的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八条 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泄漏合同涉及的商业、技术秘密。第四章合同的履行

第二十九条 合同正式生效前,不得实际履行合同。(附关于合同管理中若干问题的特别规定)合同生效后,必须全面、及时、实际履行合同,除法律另有明文规定或合同约定外,不准不全面、不适当履行或转让、转卖合同。

第三十条 任何人发现对方不履行或不全面、不适当履行合同时,应立即通告承办人,承办人应在法定或约定期限内以法定或约定方式向对方提出异议。异议文件须经公司法律顾问审核,并报总经理室备案。收到对方履行异议时,承办人亦应在法定或约定期限内以法定或约定方式予以答复。第五章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第三十一条 变更或解除合同,须符合法定或约定的形式及程序。

第三十二条 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答复须在法定或约定期限内作出。

第三十三条 变更或解除合同未达成书面协议前,原合同有效。

第三十四条 合同变更或解除的程序与合同签订程序相同。第六章合同纠纷的处理

第三十五条 合同发生纠纷时,应首先采用协商、调解方式解决。协商或调解能够达成一致时,应依合同签订程序签订书面协议。协商或调解不能达成协议时,可依合同约定选择仲裁或诉讼方式解决纠纷。

第三十六条 合同发生纠纷时,承办人应及时通知有关部门和人员,并报总经理室备案,同时应迅速收集下列有关证据:

1.合同文本,包括 、变更或解除的协议、有关电报、信函、图表、视听材料等;

2. 有关的票据、票证;

3.质量标准的法定或约定文本、封样、样品、鉴定报告、检测结果等;

4. 证人证言;

5. 其他有关材料。

第三十七条 合同发生纠纷后,承办人须及时将纠纷及处理情况报总经理室备案。

第三十八条 仲裁或诉讼解决纠纷时,承办人应商总经理室确定代理人、诉讼方案等,并向总经理报告。

第三十九条 合同纠纷处理的有关调解书、协议书、裁决书、判决书应由总经理室归档,副本或复印本可交承办人、有关部门或人员使用。

第四十条 总经理室和各职能部门应在各自管理许可权内对合同建立档案并对文本妥善保管(正式合同原件保存的优先权顺序为:财务部门、承办业务部门、总经理室)。合同档案内容包括:

1.合同文本及份数、各文本存置记录:

2. 承办人登记;

3.合同 、审查意见及其他有关文件;

4. 履行情况记载;

5. 纠纷或争议的处理情况记载及有关材料。

第四十一条 对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生效协议、裁决、判决时,承办人应及时商总经理室并经总经理同意,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第七章检查与奖惩

第四十二条 公司总经理室对公司所属职能部门的合同管理工作实施监督与指导。各职能部门应自觉检查合同的订立、履行、管理工作,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四十三条 公司对在合同管理工作中作出成绩者及避免或挽回经济损失者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扩大经济损失的,对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或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1.签订有重大缺陷或无效合同的;

2. 审核人员无正当理由延误审核的;

3.因审核人员疏忽未审出合同缺陷的;

4. 未依法律和本办法规定变更或解除合同的;

5. 丢失合同文本及相关文件的;

6. 提供虚假资料的;

7. 超越授权或滥用授权签约的;

8. 未按规定进行授权或转委托的;

9. 发生纠纷后,隐瞒或不及时向有关部门汇报或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10. 有关法律性文件未经审核的;

11.应当或可以追究对方违约责任而擅自放弃的;

12. 在合同签订或履行当中,与对方或第三人恶意串通或收受贿赂的。

13. 泄漏合同意向、商业秘密或有关机密的;

14. 使用非法手段签订合同的。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此前有关文件与本办法相抵触者自行失效。

第四十六条 公司所属职能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部门情况,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并向公司备案。

第四十七条 公司的下属子公司(独立法人)依据本办法向公司呈报合同草案时,应向公司总经理室呈报,再由总经理室按本章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并经总经理签字同意后,由公司总经理室退交呈报单位,由该子公司总经理签署合同。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由公司总经理室负责应用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编制:肖钢日期:20__.

4.2 2审核:日期:20__.

4.2 8批准:日期:20__.

4.3 0关于合同管理中若干问题的特别规定《福建__/rr(福建)房地产有限公司合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合同管理办法》)

第二十九条 规定合同正式生效前,不得实际履行合同。为了在强化规范化管理的同时又能根据紧急情况适当灵活处置,特作出如下例外规定:

一、遇紧急情况,来不及按《合同管理办法》的规定程序报批合同的,在兼具以下两种条件时,可先实际履行合同,后补签合同:

1、 合同的基本内容(另一方当事人的名称、合同标的、金额、履约时间)应在实际履行前书面向公司总经理室备案;

2、 公司总经理在备案单上签字批准。(备案单使用请示单的形式,内容必须包括另一方当事人的名称、合同标的、金额、履约时间)

二、 鉴于所有的大型工程项目,公司与项目总承包商之间都签有总包合同,各种零星项目原则上都应由总承包商进行。只有那些总承包商明确表示无法涵括在总包合同中的项目或总承包商明确表示无法及时处理的项目,项目部才能申请与其他符合公司要求的单位另行签订零星合同。此类零星合同必须在大型工程项目竣工验收通过之日起一个月内由项目部排出计划(计划中应明确另一方当事人的名称、合同标的、金额、履约时间、能否从总承包商款项中予以扣除等内容),报总经理批准。只有在报批计划中获得总经理批准的零星项目才可与对方签订合同。

三、

第一条 、

第二条 所涉及到的情况在补签合同时,仍应按《合同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治安制度

【第5篇】工程管理制度合同管理办法

工程建设管理制度:合同管理办法

一、目的:为规范公司房地产项目开发建设过程中的合同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二、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开发建设项目相关合同的签办与管理。

三、 职责和权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授权人负责对外签订合同。公司工程部是合同管理的责任部门,具体负责合同谈判、签署及其相关业务的管理工作。

四、 管理规定:

1、 合同格式和内容凡造价在3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及总价在5万元以上的材料、构(配)件及设备的,其合同格式应按国家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所发的合同示范文本执行,小于上述数额的工程项目及设备采购,其合同签办可参照示范文本的内容执行。

2、 合同签办程序(合同会审、法律顾问、财务)合同谈判员与对方进行合同洽谈→草拟合同文本→工程部经理审核→分管副总审核→合同签订有权人审签并加盖公章。

3、 合同签办(专业合同的格式和内容)

(1) 根据开发建设项目的规模、内容、技术复杂程度、计划投资额、质量及进度要求等,由工程部与对方进行洽谈,草拟合同文本。

(2) 合同草稿经合同部门负责人审查修改,并与对方达成一致意见后,交分管副总审查。

⑶ 经分管副总审查签认后,交总经理审批并加盖合同章。

4、 合同评审重大、特殊及技术要求复杂的合同,应由分管副总组织相关部门及人员进行评审,依据评审结论对合同草稿进行必要的修改并与对方达成一致意见。

5、 合同变更和解除

(1) 合同未正式履行或尚未完全履行时,由于客观情况的变化,须对合同进行变更或解除的,必须经合同双方协商解决,签订新的合同或补充协议。

(2) 合同的重要变更,必须经过评审,形成评审记录,必要时应向原登记、公证机关进行备案。

6、 合同的份数、分发和归档

(1) 在合同文本的右上角应加盖“正本”“副本”字样。

(2) 合同正本(含 )一式贰份,合同双方各执一份;副本份数由双方商定

⑶ 合同正式签订后三天内由工程部按规定发送到财务部和综合部。

7、 合同的中止与解除因一方或双方违约,或不可抗力因素而造成合同无法履行时,经双方协商可中止或解除合同,并妥善处理合同终止或解除后的有关事宜。

8、 工程部应指定专人建立合同台帐,并对合同的保管及执行情况进行定期与不定期的检查与管理,以防失密和履约不到位情况的发生。

【第6篇】合同管理制度汇篇

市发改委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财政部关于会计集中核算转轨的要求和市政府机构改革的有关规定,单位独立统一核算、统一记账、统一审核,为进一步贯彻落实财政管理体制改革政策要求,同时为把规范权力运行、反腐倡廉工作落到实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量入为出,保证重点,兼顾一般。

第三条 调动全委干部职工勤俭节约的积极性,增强机关工作活力,强化内部管理,确保资金合理有效使用,保证机关正常运转。

第四条 统一账户、统一预算、统一台账、统一审核,不允许私设账目,规范建账,会计和出纳职责明确,分别设定,严格监管。下属单位咨询公司按原市财政核算中心管理办法,纳入委财务监督管理。

第二章 收支预算,目标考核

第五条 委属各科室对口各项经费收入及费用支出以科室为单位按月按进度核报,由委财务设立台账统一管理,各科室明确报账负责人按月核对收支金额,严格按照财务规定和报账程序实行报账。

第六条 收入:根据实际情况,每年确定各科室和下属单位工作经费争取任务数。

1、项目前期工作经费和招投标罚没收入由委财务开具非税收款收据,督促各科室及时入账、财政及时返还。

2、因各种特殊情况各科室向市领导、市财政局申请特批的工作经费、追加预算和各项专项经费申请拨付的报告,经市有关领导签字同意后,必须留存财务室备查,便于委财务和相关科室与财政衔接,督促及时拨付到位。

第七条 支出:根据各科室和单位工作职能,每年确定基本费用支出控制指标,分别下达给各科室和单位。支出指标核定依据为:以近几年来各科室和单位实际发生费用为基数,综合考虑业务科室和单位工作实际需要以及各科室的实际情况。基本费用支出包括科室办公费、差旅费、招待费和印刷费等,各科室支出必须严格按计划执行,不得突破。确因工作需要的特殊开支,由科室提出计划,说明事由,经分管领导审签,财务领导审核,报主任批准或委务会集体研究决定。

第八条 实行目标考核。各科室争创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纳入年度绩效考评,争取工作经费和支出指标每年年初下达,各科室工作经费与支出挂钩,体现在经费收支预算中。

第三章 规范管理,严格审批

第九条 委机关财务人员严格遵守《会计法》和各项财务规章制度,严格执行《郴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体制改革内部财务管理办法》,不谋私利,坚持原则,做到日清(出纳帐务)、月结(会计财务)、三相符,即:帐帐相符、帐据相符、帐表相符。不经领导批示的发票不报,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报,一切按规定办事。在资金的使用与管理上,坚持“划分事权,分工负责,厉行节约,严格审批”的原则。

第十条 开支范围及规定:

1、属委开支的包括:全委在职人员、离退休人员及聘用人员的工资(含司机出差补助)、医疗保健、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等基本支出;以发改委名义的接待费、会议费、设备购置费等;委主要领导的办公费、差旅费等。设备购置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由科室提出申请,分管领导同意,经分管财务领导同意后列支,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由科室提出申请,分管领导同意,经分管财务领导请示主任后核批。10000元以上由科室提出申请分管领导同意,由分管财务领导提交委务会研究决定。车辆维修费用由委统一开支。车辆维修,由车队提出申请,按政府采购定点维修,所发生的费用由委财务人员核结,由分管财务领导审批。

2、科室包干经费,主要用于科室人员办公、出差、接待等工作开支。

3、各分管领导的各项工作开支(含司机差旅费用、路桥费、油费,不含车辆维修费)由各分管科室对应包干。

4、车船燃料费由办公室统一管理和控制,不在办公室管理并通过政府采购认定的油票不予报销。

5、委各项会议组织和经费结算、上级领导及各兄弟地市的接待经费按照《市发改委机关会议、接待制度》管理办法执行。

6、各科室争创项目前期工作经费当年超任务完成部分,按超收部分的20%作为科室当年工作经费。

7、在接待开支上,其费用标准可视情况适度掌握,由分管领导把关。

8、差旅费开支,除司机按规定给予出差补助,其他人员实行实报制。凡在市内、省内、省外入住五星级宾馆,须与主任报告,原则上按委领导300元/天以下,科级干部260元/天以下标准报销。

9、单项单次开支在5000元以上的,需报告分管财务领导并请示主任同意后列支。

10、按照财政审核要求,办公用品、烟酒、礼品、打印费等必须附清单。

11、凡属于全委机关人员工资、职工福利费、奖金补贴等方面的开支,统一由委政工科按人事工资管理规定办理核定审批。办公室按政工科核定通知的数额,逐人登记造册支付。支付情况每年至少由政工科审核一次。

12、委内各科室所有大件物件采购必须通过办公室集中采购。

13、严格控制参加各种类型的考察、培训、研讨会等活动。确因工作需要的,必须经主任或委务会研究批准。

14、因工作需要各科室需请专家编制规划的,必须提出申请报告,经分管领导和主任审签同意后,由主任(或指定代签人)与其聘请专家签订合同方可财务报账。

第十一条 报账要求

1、所有费用开支严格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执行;

2、经费开支由科长签字,财务核定,分管领导审核,主任审监,分管财务领导签报;

3、支出票据必须真实、有效、内容完整,印章清晰,大小金额一致;

4、支出票据按科目分类,按要求粘贴;

5、招待费、差旅费一次一贴;

6、各科室发生的费用不得跨季审核,否则不予报账;

7、出差、学习或其它公务活动需要现金数额较大时,经分管领导和分管财务领导签批同意后可由经办人到办公室办理借款手续,但借款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两个月。确实有特殊原因,需请示委分管财务领导同意后方可延期。对原来账龄较长的借款,委出纳人员要加强清查并督促归还,对接到催还通知后仍不归还的,于次月从本人津补贴中逐步扣还。

8、公款不得借给个人或私人使用。

9、报账时间要求:每周星期一、星期三。

第十二条 报账程序

1、开支经办人按要求归类粘贴好票据。

2、委财务审核票据合法、真实性,并加盖审核章。

3、委分管科室领导审核签字。

4、主任审监。

5、委分管财务领导审批签字报账。

6、各科室科长为报账负责人。

7、签报后的票据交委财务会计报账,登记科室台账并记账。没有特殊情况下,本周会计业务原则上在本周周五办理完,由出纳提现或转账交付报账人,及时处理好会计业务。

第十三条 专项经费管理办法

所有专项经费的收支全部由委里统一集中管理,凡重大活动、重大开支等专项经费支出须先拟定支出方案,经分管财务领导审查,报主任批准,并在委务会上通报。

第十四条 建立财务监督和报告制度

1、主办或承办有关会议,应按规模、规格确定标准,由相关科室造成预算,经分管领导同意后,报主任审批,分管财务领导备案。

2、科室个人和集体不得截留、挪用、私分任何款项,一经发现,由组织查实,给予严肃处理。

3、加强对重大支出的监督,纪检组、监察室对有关会议费、汽车维修、重大接待费等进行监督。

4、实行财务月报制度。委机关及咨询公司财务报表、科室经费开支情况按月向委务会通报;年度经费收支情况向全委干部职工通报,接受民主监督。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的修改、变更、解释权属市发改委。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原制定的《郴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内部财务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郴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编外人员管理办法(试行)

为加强委机关编外人员的规范化管理,保障其合法权益,更好地发挥编外人员的作用,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和有关编制管理规定,结合我委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编外人员系指委机关各科室因工作需要,在编制外借用、聘用的人员。根据工作分工,聘用人员设置管理人员、驾驶员、工作兼职人员等三类岗位。

二、借用、聘用人员手续办理

(一)借用人员由科室提出申请、推荐人选,分管科室和分管人事的领导审核,报主任审批后,由政工科备案,并办理借用手续。

(二)聘用人员由科室提出申请推荐人选,报分管领导和分管人事的领导审核,报主任审批后,由科室与被聘用人员签订聘用合同,聘用合同交政工科备存。对同一聘用对象连续聘用不能超过3次(含3次),每次不得超过4年(含4年)。

(三)工作兼职人员由办公室负责申报,分管领导审核,报主任审批后,办公室聘用,聘用合同应注明兼职性质,明确双方责任、权利、义务。

三、编外人员的待遇

(一)借用人员在原单位发放工资,委机关发放交通费及误餐补助费300元/月。

借用人员经年度考核称职,可享受与委机关在职在编人员同等标准的年终奖。

(二)聘用人员

1、管理人员

管理人员月工资(指工资总额,含各类补贴)根据学历(以毕业证为准)分为三类:本科及本科以下1600元/月,研究生1800元/月,博士2000元/月。

科室与管理人员签订用工合同后,由委机关为其购买社会养老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委机关承担社会养老保险单位应交纳部分即350元/月(2023年度全市社会养老保险基数1750元/月的20%,下年度按照市人社局公布的社会养老保险基数核定),意外伤害保险100元/年。

管理人员经年度考核称职,可享受与委机关在职在编人员同等标准的年终奖。

2、驾驶员

驾驶员月工资总额(第一年)为1320元/月,以签订用工合同当月为起算时间,对驾驶员实行“四年一聘”,在聘期间,驾驶员每年增加工龄补贴40元/月;出车补贴分三类:下乡20公里以外10元/天、郴州行政区外26元/天、外省40元/天;节假日加班费30元/天。

科室与驾驶员签订用工合同后,由委机关为其购买社会养老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委机关承担社会养老保险单位应交纳部分即350元/月(2023年度全市社会养老保险基数1750元/月的20%,下年度按照市人社局公布的社会养老保险基数核定),意外伤害保险100元/年。

驾驶员经年度考核称职,年终可享受年终奖,标准参照委机关在职在编人员的50%发放。

3、工作兼职人员

工作兼职人员月工资为1000元/月,不享受委其他待遇。

四、开支渠道

编外人员的工资、年终奖、节假日福利由委财务年初列入相关科室预算。

五、聘用人员的解聘

(一)聘用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 委机关有权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

1、无理取闹、聚众闹事、打架斗殴等违法乱纪行为;

2、不按政策办事的、不能胜任工作、不能按岗位职责履行职任、工作失误造成严重损失或恶劣影响的等行政行为有过错的;

3、违反单位劳动纪律或规章制度的;

4、年度考核不称职的;

5、触犯法律和依照劳动法规有关规定不宜继续留用的;

6、聘用期间因服务态度恶劣等不良行为被新闻媒体曝光一次和被服务对象连续二次以上举报,经查属实的;

7、因身体原因一个月以上不能正常上班的。

(二) 委机关、聘用人员须解除劳动合同的,应提前30日通知对方。

六、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试行,凡与本规定不相符的,按本规定执行。

七、本办法由委办公室、政工科负责解释。

郴州市发改委机关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为加强委机关固定资产的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并适时补充完善。

一、根据有关文件规定,一般设备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在800元以上,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房屋、车辆、办公设备等均为本委入帐的固定资产。

二、全委固定资产实行统一管理。各科室作为使用单位设兼职固定资产管理人员1人。办公室设固定资产兼职人员一名,具体负责委固定资产的管理工作。、

三、固定资产的购置由主任或委务会确定,委办公室统一办理,并按财务审批权限报领导批准。

四、所购固定资产,由委办公室固定资产管理人员予以登记,手续完备后方可使用。

五、委科室申请报废固定资产由委办公室负责报主任批准,回收资金由委办公室登记入帐。其它部门不能私自处理固定资产。

六、固定资产按照使用和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对造成丢失、损坏的、查明原因,分清责任,赔偿资产损失。

七、各科室使用的固定资产,因人员变动需增减的,由办公室负责办理,其它处室不得随意调换固定资产。

八、委办公室财务人员协同各科室,每年定期进行核查盘点,搞好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汇报和处理。

九、其它未尽事宜,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郴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作制度

第一节 总 则

一、为使郴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各项工作制度化、规范化,进一步提高行政效能,根据《郴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和《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作规则》,制定本制度。

第二节 领导职责及分工制度

二、郴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实行主任负责制。主任领导郴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全面工作,并直接向分管郴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市政府领导负责。有关国民经济全局性的重大方针、政策、计划和措施的提出,经集体讨论,向市政府报告和请示,由市政府决定。

三、主任召集和主持郴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委务会议。郴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须经委务会议讨论决定。

四、主任负责签署上报市委、市政府的重要请示、报告,郴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在市政府赋予的权限内作出的指示和制度的规章,就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向市政府的报告,建议市委、市政府任免的干部的请示和委管科级干部的任免备案报告。

五、副主任、工会联合会主席、纪检组长、总经济师协助主任工作。主任负责对副主任、工会联合会主席、纪检组长、总经济师进行分工。副主任、工会联合会主席、纪检组长、总经济师按照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并受主任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主任出差、出访期间,根据情况指定副主任或其他同志代为主持郴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工作。

六、发改委调研员或副调研员在主任和副主任或工会联合会主席、纪检组长、总经济师领导下工作。受主任委托,协助管理有关科室工作或交办的专项任务。

第三节 会 议 制 度

七、郴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实行委务会议、党组会议、月度工作会议和主任办公会议制度。

八、郴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委务会议是委行政事务的最高议事决策机构,主任、副主任、党组成员、副处级以上干部以及主任认为有必要参加的相关科室负责人参加。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讨论全市发展规划、综合改革和关系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

(二)讨论上报市委、市政府和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重要请示、报告;

(三)研究决定事关本委改革、发展的重大问题(包括本单位的重大决策、重大项目及重大开支等等)及需会议决策的有关事项;

(四)研究部署全局或阶段性工作任务;

(五)讨论决定本委机关各科室、委属各单位请示的重要事项;

(六)讨论由主任、副主任、工会联合会主席、纪检组长、总经济师提出的需集体研究决定的事项。

委务会实行民主集中制,研究讨论的问题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参会领导成员同意通过,方可作出决定。必要时可召开委务扩大会议,有关人员列席,会议议题由副主任或工会联合会主席、纪检组长、总经济师提出,办公室汇集报主任确定,会议纪要由主任签发。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办公室负责,会议前督促相关科室作好汇报的材料准备工作。

九、郴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党组会议由委党组成员组成,党组书记或党组书记委托副书记召集并主持,政工科科长列席。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市委、市政府及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有关决定和指示,讨论提出贯彻实施的意见;

(二)讨论机关党务工作和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重大问题;

(三)研究内部机构的设置、调整和人员编制;

(四)研究重大人事问题。研究、审批郴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党组管理的干部的职务任免、调动和奖惩,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提出职务任免、调动和奖惩意见;

(五)组织党组中心组及机关党员干部开展学习培训活动;

(六)讨论其他需要党组会议讨论的事项。

郴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党组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研究讨论的问题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组成员参加会议并通过,方可作出决定。必要时可召开党组扩大会议,有关人员列席。会议议题由党组成员提出,政工科汇集报党组书记确定。会议纪要由党组书记或副书记签发。会议的组织工作由政工科负责。

郴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党组坚持民主生活会制度,每年召开一次。党组中心组建立学习日制度,每2月一次,每次一天。

十、郴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月度工作会议是贯彻落实委务会精神全面了解上月工作完成情况,研究布置下月工作计划的会议,会议由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工会联合会主席、纪检组长、总经济师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各科室负责人汇报上月工作完成情况,提出下月工作计划;

(二)通报重点工作开展情况;

(三)协调调度涉及多个部门的重要工作;

(四)主任认为其他应该安排部署的工作事项。

会务工作由办公室承办,办公室应在会议召开前收集整理各科室、委属各单位上月工作完成情况和下月工作计划,并复核上月工作完成情况。会后下达下月工作计划和通报上月完成情况。

十一、郴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议由主任或副主任、工会联合主席、纪检组长、总经济师组织召开,相关领导及相关科室负责人参加。必要时,经请示市相关领导同意,可以通知其他单位同志参加,由主任或主任委托副主任、工会联合会主席、纪检组长、总经济师召集并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贯彻落实委务会议精神;

(二)研究专项工作;

(三)研究市委、市政府安排的具体工作。

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办公室或业务科室负责。

十二、严格会议审批程序。

(一)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市发改工作会议,具体事宜由委办公室商有关科室提出意见,并经委主任同意后向市政府申报。会务工作由办公室牵头办理。

(二)以发改委名义召开的专业性会议,由办公室或相关科室提出意见,一般性会议报请委主要领导决定,大型会议报请委务会议决定。办公室会同相关科室负责会务工作。

(三)召开全市发改工作会议以及大型专业性会议必须填写会议报批表,拟定会议方案,提前报办公室。办公室接到报批表后,提出平衡意见,报有关领导审批。

(四)要严格控制会议时间,提倡开短会,与会人员要根据需要从严确定,尽量减少参加会议人员。

(五)严格执行统一的会议费开支标准,按照精简、高效、节约的原则,不得随意或变相提高收费标准。

十三、会议室管理。

(一)会议室由办公室统一管理,主要保证委领导活动和集体学习、会议使用。

(二)科室如使用会议室须事先经办公室同意,使用后须及时打扫卫生,并交还钥匙。

(三)爱护室内财产,不得任意挪动和搬走。空调、电视等贵重物品等不得随便使用,损坏财产照价赔偿。

(四)保持室内清洁卫生,不乱扔烟头、果皮、杂物,不乱吐痰。

(五)做好安全、保密工作。外来人员不经许可不得擅自进入室内。

第四节 请假制度

十四、主任在国内出差,需本人书面或口头事前直接向市委、市政府主管领导报告;副主任、工会联合会主席、纪检组长、总经济师出差,应由本人事前书面或口头向主任报告。主任出差时,由办公室将主任外出的时间、地点和代为主持工作的领导名单,及时报市政府值班室。

主任出差返郴后,应将有关情况向市政府主管领导报告,重大问题,需向市政府报告。副主任、工会联合会主席、纪检组长、总经济师出差返郴后,应将有关情况报告主任,必要时在委务会议上通报。

十五、主任出国访问,需报请市长批准。副主任、工会联合会主席、纪检组长、总经济师出访,在主任同意之后,经外事办审核报市政府主管领导批准。并按制度办理,陪同市领导出访和确需出访的工作,按实际需要安排。其他事项,参照出差办理。

十六、为便于集中力量研究大事,副主任、工会联合会主席、纪检组长、总经济师出差或出访的时间尽可能错开。

十七、委机关各科室(包括直属单位)主要负责同志离郴出差、出访,须由本人事前书面或口头向主任报告,同时确定一位同志代为主持工作。回郴后,须由本人书面或口头向主管委领导汇报。

十八、各直属单位主要负责同志离郴出差、出访应向主要领导报告。

第五节 公务活动制度

十九、委领导一般不出席地方政府〔包括县(市、区)发改局〕以及有关单位召开的会议。除市委、市政府以及郴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统一组织安排的活动外,不出席开工、竣工、挂牌、命名、接见、照相、颁奖、剪彩等活动。少数意义特别重大确需委领导参加的活动,由办公室报告委主要领导统一协调安排。

二十、凡事先未经联系而直接邀请委领导参加有关活动的,委领导应请邀请单位同办公室联系,由办公室报请委主要领导批示后,答复对方。

二十一、我委一般不参加区域性纪念活动和企业举行的各种活动的公开性署名祝贺,不题词、题名。意义特别重大或与我委主要工作有关的,需报经委领导批准后方可参加同贺。其中:市委、市政府各部门及我委工作有关的局级单位要求同贺的,需经办公室报请委领导批准后,以郴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名义同贺;局级以下与我委工作有关的单位要求同贺的,需报经办公室主任批准后,以办公室名义同贺。以上均由办公室负责答复邀请单位,并由办公室向有关新闻单位出具同意同贺证明,各科室不得擅自表示同贺。对不宜参加同贺的,也均由办公室通知对方。一经发现冒用郴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或郴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名义同贺的行为,将追究侵权单位的责任。

二十二、委外副厅以上老同志去世,要求发唁电的,经办公室报请主要领导批准,可以郴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名义发唁电或送花圈;委外县处级干部去世,需发唁电的,经主要领导同意,可以办公室名义发唁电或送花圈。

第六节 来访接待制度

二十三、人民政府县(市、区)长、副县(市、区)长来委商谈工作,一般由委领导出面接待。如遇特殊情况,委领导不能接待的,由办公室转请有关科室负责人接待。

二十四、县(市、区)领导找委领导商谈工作,应事先与委办公室联系。办公室要向对方问明领导的姓名、来委时间、商谈内容、涉及的部门、所需大致时间等,以便及时安排,避免领导突然来委,临时找人,增加在郴或在委的等待时间。

二十五、县(市、区)领导来委商谈工作,原则上按商谈的内容,由分管的委领导商谈。如涉及多方面的内容,可以找主要领导商谈,同时相关分管委领导和有关科室负责人参加,共同商议。

二十六、县(市、区)领导来访需要在委内就餐,由分管委领导统筹安排,必要时报请委主要领导参加。

二十七、市直机关、群众团体领导来访的接待工作,参照上述办法办理。

第七节 办文制度

二十八、为使发改委机关公文处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提高办事质量和办文效率,凡涉及本委机关公文的办理,必须严格按《郴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文处理实施细则》的要求和程序执行。

二十九、上行文

(一)上行文要遵守党政分开的原则。凡向党的机关行文,原则上应以党组织名义;凡向上级行政部门行文,一律以行政名义。

(二)请示应一文一事,要做到内容准确,观点明确;一般只写一个主送机关,需要同时送其他机关的,应当用抄送形式,但不得抄送其下级机关。经市政府批准的请示事项,若需以本委名义印发,可由主管委领导签发。“报告”不得夹带“请示”事项。

(三)一般不得越级行文请示和报告问题。因情况紧急需越级行文时,应同时抄报直接上级机关。对越级向本委请示和报告问题的文电,除因情况特别急外,原则上不予受理,并告其按行政隶属逐级请示和报告。

三十、平行文

(一)平行文是相互没有隶属关系的同级机关或者不属同一系统的机关之间的行文,可以用函、知照性通知等文件。

(二)同市直部门可以联合行文;也可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联合行文。联合行文应当确有必要,注重效用,单位不宜过多。

(三)本委内的通知、通报行文,一律由办公室按行文程序办文。

三十一、下行文

下行文是上级机关向所属的下级行政机关的行文,如通知、决定、意见等。

(一)“通知”是传达要求下级机关办理、执行或周知的事项。

(二)“决定”是针对重要事项和重大行动作出安排,涉及问题带有方针政策性、指挥性。

(三)“意见”体现上级机关的商榷、探索的态度,往往是对重要问题表明态度,提出见解和参考的处理办法。

三十二、上行文、平行文、下行文都应按照行文规则由主办科室起草文稿,科室负责人初审后交办公室核稿,由分管领导审阅(如需会签要请相关部门会签)后,呈单位负责人审发。

第八节 阅文制度

三十三、阅文程序。委领导阅读上级来文和有关资料,由办公室负责定期送阅,领导对文件阅毕,应签署自己的名字,并及时送回机要室统一保管。

三十四、凡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交办的重要任务,各科室要纳入月度工作(当月要完成的作为计划外工作,可以下月完成的作为下月计划内工作)。

三十五、文件一般应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传阅,对于有关的业务性文件,个别科室或个人需要借阅,必须办理借阅登记手续,并在规定时间内交回机要室保管。不准将机密文件放在科室或个人办公室过夜。

第九节 附则

三十六、本制度由本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三十七、本制度从发文之日起施行。原2005年制订的《郴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作规则》终止执行。

【第7篇】企业劳动合同管理制度

企业劳动合同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目的意义

为了规范本公司的劳动合同管理工作,促进依法履行劳动合同,保护公司与员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适用范围

在本公司工作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所有员工。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无论公司管理人员还是一般员工,所有员工必须熟悉了解劳动合同管理制度,依照劳动合同管理制度调整、稳定、和谐本公司的劳动关系。

第三条

管理职责

公司劳动人事部门负责本公司的劳动合同管理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1.认真学习并贯彻执行有关劳动合同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2.依据本制度办理劳动合同的订立、续订、变更、解除、终止等手续;

3.加强劳动合同的基础工作,实行动态管理,促进劳动合同管理的规范化、标准化。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四条

合同文本

劳动合同以书面形式订立。公司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提供劳动合同文本。劳动合同一式两份,公司和员工各执一份。

第五条

知情权

在缔约过程中,员工可以了解公司的规章制度、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等与提供劳动有关的情况;公司在招用时,可以了解员工健康状况、学历、专业知识和工作技能等与应聘工作有关的情况,双方应当如实说明。

第六条

合同条款

根据《劳动法》规定,本公司劳动合同具备以下必备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

(二)工作内容;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四)劳动报酬;

(五)劳动纪律;

(六)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七)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同时,根据本公司的实际,协商约定服务期和保守商业秘密等其他条款。

第七条

合同期限

本公司劳动合同期限为一至三年,根据不同岗位和任职资格协商确定,劳动合同届满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续签劳动合同。

第八条

试用期

本公司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一年期合同开始履行时前两个月为试用期,两年期合同开始履行时前三个月为试用期,三年期合同开始履行时前六个月为试用期。

第九条

服务期

公司对享受本公司提供特殊待遇的员工,如出资招聘、出资培训或提供出国考察、住房补贴等特殊待遇的,约定三至五年的服务期。员工应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严格遵守服务期限,否则将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条

保守秘密

公司对必须保密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约定保密责任。对负有保守公司秘密的员工,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应提前六个月书面通知公司;或者在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有竞争的业务,对此公司在一定的期限内给予员工本人20%~40%的工资收入作为的经济补偿。

第十一条

违约金

违反服务期和保守商业秘密的员工,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公司将以违约金的方式追究违约责任。违反服务期约定的,违约金根据公司所提供特殊待遇的价值,按已工作期限的比例递减;违反保密约定的,违约金按事先约定金额承担,但约定违约金低于实际损失的,按实际损失赔偿。

第三章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十二条

生效履行

劳动合同自合同期限起始日起生效。

第十三条

合同变更

公司和员工如认为有必要,经协商一致可以书面形式对原订劳动合同的部分条款进行修改、补充、废止。任何一方不得任意变更,如协商不成的,劳动合同应当继续履行。

第十四条

合同中止

由于客观情况发生变化,由于法定或者约定的原因,公司和员工可在一定时间内相互不承担合同约定的权力和义务,若合同中止期间,合同期满的,合同终止。

第十五条

合同解除

1.协商解除。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公司和员工双方都认为继续履行合同已没有必要时,无论谁先提出解除,只要达成一致意见,劳动合同即可解除,但员工一方主动提出,则不予经济补偿。

2.公司解除。公司可因员工的非过失原因(停工医疗期满、无法胜任工作)和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可提前三十天通知解除劳动合同,也可以因员工过失(不符合录用条件、严重违规违纪)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3.员工解除。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天通知公司,在试用期内或公司确有违规和未履行约定条件时,可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六条

合同终止

劳动合同期满、劳动合同主体资格丧失或在客观上已无法履行合同的情况下,劳动合同可以终止。

第十七条

合同顺延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应当对员工采取特殊保护期间(停工医疗期内、女工“三期”内),公司将不终止劳动合同,直至这些情形结束。

第四章经济补偿与违约责任

第十八条

经济补偿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公司对下列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员工给予经济补偿:

1.公司提出并经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2.员工因公司的违规行为而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3.员工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4.员工在停工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或另行安排工作的;

5.因公司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转产、搬迁、技术改造、兼并、分立等),致原合同无法履行又不能协商一致变更,或者公司确需依法裁员的。

第十九条

补偿标准

1.给付标准。按照员工在本公司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给予相当于本人一个月工资性收入的补偿金,对于停工医疗期满后仍不能从事正常工作的员工,另外给予本人六个月工资性收入的医疗补助费。

2.计算标准。计发补偿金和医疗补助费的月工资性收入,按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性收入计算。

第二十条

法律责任

因主观上有过错,导致劳动合同无效或部分无效,给对方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违反劳动合同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

劳动争议

公司与员工因劳动权力和义务产生分歧引起争议的,依照劳动法的规定,通过协商解决、申请调解、仲裁直至提起诉讼方式解决。

第五章劳动合同管理

第二十二条

制度管理

在公司内部公开明示本管理制度,并进行宣传教育,定期监督检查。公司坚持以本制度来规范公司的劳动合同管理行为,保证全面履行劳动合同。

第二十三条

操作实务

公司按以下操作程序和书面手续办理劳动合同的签订、续订、变更、解除、终止:

1.订立。

公司自招用员工之日起与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并根据规定送政府劳动行政部门鉴证。劳动合同双方各执一份。

2.解除。

公司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的,应下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明确实施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间,并送达本人。

3.续订。

劳动合同届满,公司同意与员工续订劳动合同的,应在劳动合同届满前30天内将《续订劳动合同意向通知书》送达员工,经协商同意办理续订手续。

4.顺延。

劳动合同届满时,符合顺延合同期限条件的,除非本人要求不延长,公司可以延长劳动合同期。公司对顺延劳动合同期限情况进行书面记载。

1.终止。

2.劳动合同届满,公司、员工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在劳动合同期满前,将《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送达其本人,载明实施终止的时间。

第二十四条

管理台账

公司建立健全管理台帐,记录公司劳动用工状况及员工的基本情况,反映劳动关系变化,保证实行动态管理。

1.劳动合同基本情况台账(总账);

2.劳动合同签订、变更、解除、终止台账(个人明细账);

3.员工培训记录台账(入职培训,转岗培训、出资培训);

4.员工出勤统计台账(工时、休假、加班等情况);

5.员工医疗期管理台账(医疗项目,停工医疗时间);

6.其他专项协议台账(如约定服务期、保守商业秘密的专项或补充协议)。

第二十五条

其他

1.本制度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相抵触的,将及时予以修改。

2.所有员工,都要熟悉了解本制度,全面正确地实施本制度,以维护公司和员工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和提高劳动生产力。

3.本制度自_____年___月___日起执行。

【第8篇】企业合同信用管理制度

企业合同信用管理制度(一)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转变政府职能,改革企业合同信用评比方式,积极探索建立企业合同信用评价机制,促进上海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上海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和适用范围)

本办法所称“企业合同信用评价”是指,由本市企业自愿申报,经企业合同信用评估机构(以下简称“评估机构”)对该企业申报期内的合同信用状况进行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由企业合同信用促进会(以下简称“促进会”)根据评估报告认定该企业申报期内的合同信用等级的评价活动。

本办法所称“促进会”是指,由企业自愿组成,以倡导诚信守约、提升企业合同信用水平为宗旨,认定企业合同信用等级的社会团体。

本办法所称“评估机构”是指,具有资信评估资质并采用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工商局”)指定的数学模型和软件,从事企业合同信用综合指数评估的中介组织。

第三条(认定原则)

企业合同信用评价遵循自愿、公开、公平、公正、科学的原则。

第四条(职责)

本市企业合同信用评价工作由市工商局统一 规制、指导和监督。市工商局负责制定企业合同信用评价的规则, 监督企业合同信用评价的过程,指导评估机构开展企业合同信用综合指数评估和指导促进会开展企业合同信用等级认定工作,采用企业合同信用等级认定的结果。

市促进会负责年度企业合同信用等级认定工作计划的制定,组织指导区、县促进会开展企业合同信用等级认定和管理工作。区、县促进会负责开展企业合同信用管理的培育、辅导,受理企业参加合同信用等级认定的申报,审核企业申报的资料,根据评估报告认定企业合同信用等级。

评估机构应当采用市工商局指定的统一评价标准(包括数学模型和计算机软件),根据企业提供的资料,客观、公正、科学、合理地进行评估,并出具企业合同信用评估报告。评估机构可以应企业的要求,为该企业有偿提供咨询服务。评估机构对被评估企业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章申报条件、评价内容和等级

第五条(条件)

企业合同信用等级申报认定的主体条件为:

(一)本市依法登记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二)开业已满两个会计年度;

(三)具有本市促进会会员资格。

(四)具有本年度认定资格。

第六条(认定内容)

企业合同信用评价的内容为:

(一)企业合同管理水平,包括:合同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情况;合同管理制度实施情况;合同管理各级负责人职责落实情况;合同管理人员岗位资质情况;合同管理人员业务考核情况;合同条款的规范和格式合同的应用水平;合同签约率。

(二)企业合同履约能力,包括:企业资产负债率;速动比率;企业现金流动负债比;企业总资产报酬率;企业净资产收益率;企业营业收入增长率。

(三)企业合同履行状况,包括:企业合同履约率;企业合同变更率;企业合同履约率变动指数;企业合同履约客户满意度;企业之间逾期账款比率;企业逾期贷款比率。

(四)企业社会信誉。

(五)认定需要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认定等级)

企业合同信用等级分为a、b、c三等和aaa、aa、a、bbb、bb、b、ccc、cc、c九级。等级含义为:aaa,很好;aa,优良;a,较好;bbb,尚可;bb,一般;b,欠佳;ccc,较差;cc,很差;c,极差。

第三章认定的程序

第八条(提交材料)

申报企业合同信用等级认定,应向企业注册地促进会提交下列材料:

(一)《上海市企业合同信用等级认定申请书》;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三)《企业合同信用评估报告》;

(四)其他需要提交的有关企业合同信用的证明材料。

第九条(审核、拟定)

促进会依据本办法审核《企业合同信用评估报告》,拟定申报企业的合同信用等级。

第十条(征询意见)

促进会将拟定为a级以上(含a级)的企业名单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社会各界征询意见,在15日内了解企业在申报期内的经营活动中有无下列情形:

(一)因违反法律、法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

(二)合同订立、履行过程中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

(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

促进会应对反馈的意见认真核查,作出是否调整拟定等级的决定。

第十一条(认定)

促进会根据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认定申报企业的合同信用等级。

第十二条(等级认定期限)

企业合同信用评价工作两年开展一次。在不开展企业合同信用评价工作的年度内,如有企业需要对合同信用状况进行等级认定,可由促进会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对该企业的合同信用状况进行等级认定;如该企业继续参加下年度的企业合同信用评价工作,仍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工商行政管理)

企业合同信用评价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实施的企业分类管理相结合。企业合同信用等级认定结果为a级以上(含a级)的,如实行年检申报备案制,该类企业可予以当场备案通过。

第十四条(档案管理)

促进会应对参加合同信用评价的企业建立企业合同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众提供公开查阅、查询。

促进会应对参加合同信用评价的企业在经营活动中的信用信息进行记录,并归入该企业的合同信用档案。

第十五条(等级管理)

如发现企业在申报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促进会应认定或重新认定该企业为cc或c级,并在下一个认定年度内不受理该企业合同信用等级认定的申报。

未取得企业合同信用等级证明的企业,伪造企业合同信用等级证明从事经营活动的,促进会应予以记录、存档,并在下一个认定年度内不受理该企业合同信用评价的申报。

已取得企业合同信用等级证明的企业,冒用其他等级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促进会应予以记录、存档,并在下一个认定年度内不受理该企业合同信用评价的申报。

第十六条(再次认定)

企业自取得合同信用等级之日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促进会应及时对该企业合同信用等级进行再次认定:

(一)订立、履行合同过程中因自身严重过错造成重大损失的;

(二)利用合同进行诈骗等严重违法活动的;

(三)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

第十七条(公示)

促进会可向社会公布合同信用等级为a级以上(含a级)的企业的名单;经市工商局认可,促进会也可向社会公布 “ 守合同、重信用” 企业的名单。

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分类管理中被认定为三、四类企业的,不得公示为“守合同、重信用”企业,也不得认定为合同信用等级为a级以上(含a级)的企业。

促进会可向社会披露有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所列情形的企业的有关情况。

第十八条(不予采用)

评估机构不遵守本办法规定开展企业合同信用评估的,市工商局或者市工商局授权促进会不采用其评估结果。

促进会不遵守本办法规定开展企业合同信用等级认定的,市工商局不采用其认定结果。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施行时间)

本办法自**年6月23日起施行,原《上海市企业合同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企业合同信用管理制度(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引导购销网络的经营行为,有效地控制商品购销过程中的信用风险,减少购销网络的呆坏帐,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信用风险是指××公司购销网络客户到期不付货款、不发货或者到期没有能力付款、无法发货的风险。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客户信用管理是指对××公司购销网络客户所实施的旨在防范其信用风险的管理。

第四条本制度所称客户是指所有与×××公司及相关部门发生商品购销业务往来的业务单位,包括上游供应商和下游客户。

第六条公司相关部门及机构根据本制度的规定制定实施细则,对客户实施有效的信用管理,加大货款回收力度和督促上游厂商按时发货,有效防范信用风险,减少呆坏帐。

第二章 客户资信调查

第七条本制度所称客户资信调查是指公司相关部门及机构对购销客户的资质和信用状况所进行的调查。

第八条 客户资信调查要点主要包括:

1、客户基本信息

2、主要股东及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

3、主要往来结算银行帐户

4、企业基本经营状况

5、企业财务状况

6、本公司与该客户的业务往来情况

7、该客户的业务信用记录

8、其他需调查的事项

第九条 客户资信资料可以从以下渠道取得:

1、向客户寻求配合,索取有关资料

2、对客户的接触和观察

3、向工商、税务、银行、中介机构等单位查询

4、公司所存客户档案和与客户往来交易的资料

5、委托中介机构调查

6、其他

第十条营销部业务主管负责进行客户资信前期调查,保证所收集客户资信资料的真实性,认真填写《客户信用调查评定表》,上报部门经理审核,公司财务部门备案。填表人应对《客户信用调查评定表》内容的真实性负全部责任。

第十一条公司相关部门对报送来的客户资信资料和《客户信用调查评定表》进行审核,重点审核以下内容:

1、资信资料之间有无相互矛盾

2、我公司与该客户的业务往来情况

3、该客户的业务信用记录

4、其他需重点关注的事项

第十二条客户资信资料和《客户信用调查评定表》每季度要全面更新一次,期间如果发生变化,应及时对相关资料进行补充修改。

第三章 客户abc信用等级评定

第十三条 所有交易客户均需进行信用等级评定。

第十四级客户信用等级分a、b、c三级,相应代表客户信用程度的高、中、低三等。

第十五条 评为信用a级的客户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 双方业务合作一年或以上。

(2) 过去2年内与我方合作没有发生不良欠款、欠货和其他严重违约行为。

(3) 守法经营、严格履约、信守承诺。

(4) 最近连续2年经营状况良好。

(5) 资金实力雄厚、偿债能力强

(6) 年度回款、发货达到我公司制定的标准。

第十六条出现以下任何情况的客户,应评为信用c级:

(1) 过往2年内与我方合作曾发生过不良欠款、欠货或其他严重违约行为;

(2) 经常不兑现承诺;

(3) 出现不良债务纠纷,或严重的转移资产行为;

(4) 资金实力不足,偿债能力较差

(5)生产、经营状况不良,严重亏损,或营业额持续多月下滑;

(6) 最近对方产品生产、销售出现连续严重下滑现象,或有不公正行为;

(7) 发现有严重违法经营现象;

(8) 出现国家机关责令停业、整改情况;

(9) 有被查封、冻结银行账号危险的。

第十七条 不符合a、c级评定条件的客户定为b级。

第十八条 原则上新开发或关键资料不全的客户不应列入信用a级。

第十九条 营销部经理以《客户信用调查评定表》等客户资信资料为基础,会同经办业务员、财务部信用控制主管一起初步评定客户的信用等级,并填写《客户信用等级分类汇总表》,报公司主管副总、财务总监审核、总经理审批。

第二十条 在客户信用等级评定时,应重点审查以下项目:

1、客户资信资料的真实性;

2、客户最近的资产负债和经营状况;

3、与我公司合作的往来交易及回款情况。

第四章 客户授信原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所称授信是指公司对客户所规定的信用额度和回款、到货期限。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用额度是指对客户进行赊销、预付款的最高额度,即客户占用我公司资金的最高额度。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所称回款、到货期限是指给予客户的信用持续期间,即自发货至客户结算回款、自预付款至客户发货到我公司仓库并验收合格的期间。

第二十四条 授信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1、营销部应坚持现款现货的原则,原则上不进行赊销业务和预付货款。

2、在确实需要授信时,应实施以下控制措施:

① 公司对实施授信总额控制,原则上授信总额不能超过2007年1月1日应收帐款的余额数。

② 公司应根据客户的信用等级实施区别授信,确定不同的信用额 度。

③ 在购售合同中注明客户的信用额度或客户占用我方资金的最高额度,但在执行过程中,应根据客户信用变化的情况,及时调整信用额度。

第二十五条 授信中有关预付、赊销概念的界定:

1、预付、赊销:指我方以支付货款,货物尚未到运到仓库验收、客户未支付货款,货物已经由我方向客户方发生转移的购销业务活动;

2、长期预付、赊销:指在签署的购销合同中,允许客户按照一定的信用额度和发货、回款期限进行预付、赊销的业务活动;

第二十六条 对于a级客户,可以给予一定授信,但须遵循以下原则:

1、对于原来没有赊销行为的客户,不应授信;实际的经营过程中,在非常必要的特殊情况下,由营销副总、财务总监、总经理审批后可以给予临时预付、赊销,原则上预付、赊销信用额度最高不超过该客户的平均月回款额,预付、回款期限为1个月以内;

2、对于原来已有预付、赊销行为的客户,由营销副总、财务总监、总经理审批后,可以根据其销售能力和回款情况给予长期预付、赊销信用,原则上预付、赊销信用额度最高不超过该客户的平均月发货量和回款额。如果原有预付、赊销额低于本条款标准的,信用额度按从低标准执行,并应逐步减少,发货、回款期限为1个月以内。

第二十七条 对于b级客户,原则上不予授信;确有必要,必须严格办理完备的财产抵押等法律手续后,由营销部经理上报营销副总、财务总监、总经理审批,经批准后才可执行长期赊销或临时赊销,其赊销信用额度必须不超过该客户的平均月发货量、回款额,同时不超过抵押资产额度。如果原有预付、赊销额低于本条款标准的,信用额度按从低标准执行,并应逐步减少。其长期预付、赊销回款期限为1个月,临时预付、赊销回款期限为15天。

第二十八条 对于评为c级的客户,公司不予授信,不给予任何预付款和赊销。

第二十九条 依据《客户信用调查评定表》及营销部目前交易客户的预付、赊销情况,营销部还应将预付、赊销客户(包括授信客户和虽不是授信客户但已发生预付、赊销行为的客户)进行汇总,并填写《预付、赊销客户汇总表》,报公司总经理、董事长批准。

第三十条 客户授信额度由公司总经理、董事长审批后,《客户信用调查评定表》、《客户信用等级分类汇总表》、《预付、赊销客户汇总表》和购售合同、相关资料原件交给财务部保管,作为日常发货收款的监控依据。

第五章 客户授信执行、监督及往来账管理

第三十一条 营销部应严格执行客户信用管理制度,按照公司授权批准的授信范围和额度区分abc类客户进行预付和赊销,加大货物催收入库和货款清收的力度,确保公司资产的安全。

第三十二条 营销部经理和财务部信用控制主管具体承担对营销部授信执行情况的日常监督职责,应加强对业务单据的审核,对于超出信用额度的预付款和发货,必须在得到上级相关部门的正式批准文书之后,方可办理。发生超越授权和重大风险情况,应及时上报。

第三十三条 对于原预付款、赊销欠款金额大于所给予信用额度的客户,应采取一定的措施,在较短的期间内压缩至信用额度之内。

第三十四条 对于原来已有预付款、赊销欠款的不享有信用额度的客户,应加大货款清收力度,确保预付款、欠款额只能减少不能增加,同时采取一定的资产保全措施,如担保、不动产抵押等。

第三十五条 对于预付、赊销客户必须定期对帐、清帐,上次欠款未结清前,原则上不再进行新的预付款、赊销。

第三十六条 合同期内预付款发货、客户的赊销欠款要回收清零一次。合同到期前一个月内,营销部应与客户确定下一个年度的合作方式,并对客户欠货、欠款全部进行清收。

第三十六条 营销部应建立欠货、欠款回收责任制,将货、款回收情况与责任人员的利益相挂钩,加大货、款清收的力度。

第三十七条 公司财务部信用控制主管每月必须稽核营销部的授信及执行情况。

第六章 客户授信检查与调整

第三十八条 营销部必须建立授信客户的月度、季度检查审核制度,对客户授信实施动态管理,根据客户信用情况的变化及时上报公司调整授信额度,确保授信安全,发现问题立即采取适当的解决措施。

第三十九条 业务主管每月度要对享有信用额度客户的经营状况做出书面汇报,并对汇报的真实性负全部责任。

第四十条 财务部负责提供相应的财务数据及往来情况资料,每月填写《客户授信额度执行评价表》后交营销部经理核对,财务部门对财务数据的真实性负责。

第四十一条 营销部经理审核业务主管的书面汇报后,签署书面评价意见,上报营销主管副总,必要时可对客户的信用额度进行调整,报公司总经理、董事长批准后作为营销部、财务部门下一步的监控依据。

第四十二条 原则上调整后的信用额度应低于原信用额度。

第七章:罚则

第四十三条 公司和营销部在其权限范围之内,对被授权人超越授信范围从事业务经营的行为,须令其限期纠正和补救,并视越权行为的性质和造成的经济损失对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予以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行政处分;

(四)经济处罚;

(五)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制度由本公司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第9篇】经济合同管理制度范文

经济合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合同管理,维护公司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合同法,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 办法。

第二章 管辖范围

第二条 本办法管辖合同为: 购销合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等各类经济合同。

第三章 管理体制

第三条 公司经济合同统一归口财务部管理,合同经办人为相关部门负责人。

第四章 职责范围

第四条 财务部合同管理职责范围:

1. 制定修改合同管理办法;

2. 核查本公司范围订立合同和履约情况,并对总经理负责;

3. 参与合同纠纷的调解,仲裁,诉讼准备及善后工作;

4. 做好合同归档,合同章管理工作;

5. 负责贴制合同印花税;

6. 对经济合同法宣传教育,培训活动。

第五条 合同经办人员职责范围:

1. 收集,整理合同起草所需资料,包括对方资产,经营状况。

2. 起草合同的基本要求:

(1) 对方具有签约资格(法定代表人或法人代表);

(2) 内容符合法律和政策规定;

(3) 双方具有履约能力;

(4) 没有超越企业经营范围及经办人授权范围;

(5) 条款完整,文字准确,签约手续完备;

(6) 草案交上级主管。

3. 凡须有关部门和机关批准,备案的合同,及时上报批准或备案。

4. 督促合同履行进展,切实执行。

5. 向上级通报履约问题。

6. 参加合同纠纷的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的准备及善后工作。

第五章 管理程序及权限

第六条 凡在总经理授权范围内洽谈的合同,由合同经办人起草、经财务部经理复核,主管副总 经理或总工程师审批,并经总经理同意方可成立。 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人才有权签署合同,财务部经理凭法人签字或法人委托书上指定人的签字加盖合同章。必要时可请律师审核,工商部门鉴证。

第七条 除公司法定代表人同意外,一律不得擅自对外单位或个人提供经济担保。

第八条 合同发生变更或解除时,合同经办人应及时通知合同业务负责人。

第九条 合同经办人协同业务负责人和主管副总经理或总工程师对合同变更、解除的正式文件和函电作出处理,以书面形式答复。

第十条 合同履约过程发生违约事项,应按合同条款规定处理;合同经办人应及时通知合同业务负责人,不得自行决定免罚。

第十一条 合同争议或变更事项其协商结果须形成书面协议,作为原合同补充,并按协议执行。

第十二条 合同纠纷协助商不成,及时向上级领导汇报。合同经办人负责保存、整理、收集完整的合同文件资料,并通知律师,根据合同规定,向有关机构提请仲裁或诉讼。

第六章 合同章和合同文本保管

第十三条 凡订立,变更,解除的经济合同,应当使用专用章方可生效。

第十四条 合同专用章由专人保管,任何部门,人员不得借用、代用合同章,违反规定造成的后果,由印章保管人负责;发生遗失,应及时报告处理。

第十五条 合同正本由财务部和合同经办部门各留存一份。合同执行过程的往来函件均随合同正本保存,合同执行完毕后,由经办人协助部门经理完成《合同执行情况报告》,报主管副总经理或总工程师批核,出现非常情况须总经理。

第十六条 财务部对生效的合同,建立档案,及进分类,整理,立卷,统一装订归档。如需调阅,根据权限调用。

第七章 考核与奖罚

第十七条 经济合同管理列入有关部门,岗位的目标计划指标和考核范围。

第十八条 公司根据管理情况,对合同管理成绩显著者予以奖励。

第十九条 公司对以下情况依据情节轻重决定处罚:

1. 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而未签订的;

2. 合同经办人在签订,履行合同时尽责尽力的;

3. 合同经办人,主管遗失或擅自销毁合同或附件的;

4. 应追究而未追究对方违约责任的;

5. 玩忽职守,弄虚作假,的。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财务部解释,补充,经总经理批准颁行。

【第10篇】合同管理制度格式怎样的

第一节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合同管理,提高经济效益,减少经济损失,根据 及其他有关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公司各部室及各项目经理部对外签订的各类合同一律适用本规定。

第二节 合同的签订

第三条 签订合同,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政策及相关规定。

第四条 对外签订合同,除法定代表人外,必须是持有法人委托书的法人委托人。法人委托人必须对本公司负责,对本职工作负责,在法人授权范围内行驶合同签订权。超越代理权限和非法人委托人均无权对外签订合同。

第五条 合同签订人在签订合同前,必须认真了解对方当事人的情。应了解内容包括:

1、 对方企业是否具有法人资格,是否具有经营权,是否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

2、 对方签约人是否具有法定代表人或法人委托人代理权限。

3、 既要考虑本方利益,又要考虑对方企业的条件和实际能力,防止上当受骗,防止签订无效合同,确保所签合同有效,并对本公司有利。

第六条 签订合同涉及公司内部部室及项目经理部的,应事先进行内部协商,必须贯彻“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

第七条 合同对方当事人权利、义务必须明确、具体,文字表达要清楚、准确。

第八条 公司所签订合同,一律采用书面形式,并必须采用统一的合同文本。

1、 合同标题:合同标题主要是显示合同的性质,要在标题中开章明义点出主题,如:___合同。标题之下写合同编号,合同编号规则同文件编码规则。

2、 合同当事人要约:合同一开头写明建立合同关系的双方:甲方___,乙方:___。书写时要体现合同的承诺过程,表示合同符合法律程序。一般表述“甲乙双方通过友好协商,就___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3、 合同条款:这部分是合同的主体,要表述清楚双方当事人协商要解决的事项及彼此的权利和义务。这部分内容在制写时要参照 及有关的法规认真考虑,内容要完善、具体、切实可行,责任分明、概念准确。

4、 经济责任:这项内容是针对可能出现的不履行合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的行为预先制订的惩罚办法

5、 附则:附则包括合同生效时间、有效期限和其它有关未尽事宜等。

6、 盖章:合同上的盖章,要求使用公司公章或合同专用章,盖章后的合同成立并开始生效。

7、 注明事项:合同上要注明双方的开户银行、账号、地址、电话,便于双方联系。

8、 合同要求必须签订一式四份或以上,一份交财务部,一份交行政部存档,两份交对方保存。

第九条 任何人对外签订合同,必须维护公司合法权益。

第三节 合同的审批

第十条 合同正式签订前,必须按规定上报领导审批后,方能正式签订。

第十一条 合同审批权限如下:

1、 下列合同由书记或其授权人审批:合同标的在200万元以下(200万元);预付定金或预付货款超过10万元;

2、 下列合同由董事长审批:合同标的超过200万元;投资、费用在100万元以上的。

第十二条 合同审批要点:

1、 合同的合法性。合同的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政策及相关规定。

2、 合同的严密性。合同应具备条款是否齐全,签订双方权利、义务是否具体、明确,文字表达是否准确无误。

3、 合同的可行性。签订双方是否具备履行合同的能力,预计将要取得的经济效益及可能受到的经济损失。

第十三条 合同审批程序:各部室、项目经理部在拟好合同后,报本部室、项目经理部主管审核,由部室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后,报总经理或董事长审批后,方可签订合同。

第四节 合同的履行

第十四条 合同正式签订后,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公司各部室、项目经理部应严格履行合同所规定的权利及义务。

第十五条 各部室、项目经理部负责人及合同签订人应随时了解掌握合同的履行情况,如发现在合同履行中存在问题及其他情况应及时向主管领导汇报,确保公司合法权益及经济利益不受侵犯。

第五节 合同的变更、解除

第十六条 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确有不可克服的原因需要变更、解除合同时,应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与对方当事人进行协商。

第十七条 在合同对方当事人提出变更、解除合同时,应尽力维护本公司合法权益。

第十八条 合同变更、解除程序:各部室、项目经理部事先应填写“合同变更、解除申报表”,写清合同变更、解除的原因,报本部室、项目经理部主管领导审批后,报总经理或董事长审批后,方可按照相关法律手续变更、解除合同。

第十九条 合同的变更、解除一律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一律无效。

第二十条 因变更、解除合同而使双方当事人利益遭受损失的承担责任,应在变更、解除合同协议中有明确规定。

第六节 合同纠纷的处理

第二十一条 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与对方当事人发生纠纷时,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妥善处理。

第二十二条 合同纠纷由合同签订部室、项目经理部负责处理。如纠纷涉及公司几个部室、项目经理部的,由主要责任部室负责处理,各部室、项目经理部在处理纠纷时,应加强联系,及时沟通,积极主动地做好各项工作,必须统一意见、统一行动、一致对处。

第二十三条 处理合同纠纷的原则:

1、 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法律没有规定的,以国家政策或合同条款为准。

2、 以合同签订双方协商解决为基本办法。纠纷发生后,应及时与对方当事人进行积极协商,在既维护公司合法权益,又不侵犯对方合法权益的基础上,达成协议解决纠纷。

3、 因对方原因而引起的纠纷,应坚持原则,保障公司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因公司原因引起的纠纷,应尊重对方的合法权益,由合同签订责任部室积极采取补救措施,减少公司不必要的损失;因双方原因而引起的纠纷,应根据事实,分清责任,协商解决。

第二十四条 对于合同纠纷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应签订书面协议,由双方签订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第二十五条 合同纠纷处理完毕,应及时通知有关部室、项目经理部并将有关资料汇总、归档。

第七节 合同的管理

第二十六条 公司合同由总经理具体负责审批,归口管理部门为行政部。各部室、项目经理部具体负责签订合同,责任人为各部室、项目经理部负责人,负责合同的签订、履行,各部室、项目经理部签订的合同原件在盖章生效后的三日内交行政部和财务部

第二十七条 公司部室、项目经理部必须认真做好合同基础管理工作:

1、 建立合同档案。每一份合同都必须有一个编号,不得重复或遗漏。每一份合同包括合同正本、副本及 ,合同文本的签收记录,合同履行情况记录,变更、解除合同的协议,均应妥善保管。

2、 建立合同管理台帐。各部室、项目经理部必须设一个合同台帐。其主要内容包括:序号、合同号、经手人、签约日期、合同标的、对外单位、履行情况及备注等。台帐应逐日填写,做到准确、及时、完整。

第二十八 签订合同所加盖的印章,除公司公章外,一律使用合同专用章,其他印章一律不准代替使用。合同专用章应严格按授权的范围使用,不准混用、代用或借用。

第二十九 用章应妥善保管,若有遗失,除立即声明作废外,不要追究有关人员的经济责任和行政责任。

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节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施工项目的安全、顺利进行,保护集体财产和人员的安全,保证公司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根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及劳动保护的法律、法规,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安全生产工作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抓生产,必须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现安全生产和文明生产。

第三条 安全生产应坚持“四全”的动态管理,即在生产过程中,坚持全员、全过程、全方位、全天候的动态安全管理。

第四条 安全生产应分解落实、层层签订责任壮,并经常检查执行情况,按有关条款兑现奖罚。

第二节安全生产的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公司设立安全生产委员会,是公司安全生产的组织领导机构,由董事长任组长,书记、副总任副组长,各部门负责人任成员组成。各项目部成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由项目部经理任组长负责项目的安全生产管理,根据实际,配置必须的专(兼)职安全员,负责对项目安全生产工作进行检查、监督。

第六条 项目部各岗位员工及专职安全员在安全生产中的职责。

1、 技术部员工:提供安全技术改善和创造施工条件,对每一道工序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2、 各施工班组长:每天的安全生产要在班前讲,作业中检查,班后小结;不违章指挥,不违章作业,不隐瞒事故并提出防范措施,当生产与安全发生矛盾时,必须服从安全。

3、 机械队人员:对机手和操作工进行安全培训、考核和检查,做到100%持证上岗,对重点机械设备和重点作业重点监控,参与机械事故预防及处理。

4、 采购人员:确保采购物资质量符合安全要求,尤其是施工安全防护物资。

5、 物资管理人员:保证员工劳保用品按时发放,及时提供各种安全防护设施,保证库房物资的安全,做好放火、防腐、放毒、防变形工作。

6、 后勤保障人员:对食堂等进行监督,按规定向职工发放防暑、防寒用品及保健食品。改善员工生活,保证工区环境卫生,防盗及职业病监测预防等。

7、 安全员:负责安全生产宣传、安全警示标语的制作,组织安全培训,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全面的监督、检查,参加安全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

第三节安全教育与培训

第七条 项目部应为工人生产提供安全的劳动场所,项目部应采取措施做好防尘、防毒、防暑降温工作和防噪音工作,不断改善劳动条件,为工人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并教育工人正确使用和穿戴防护用品。

第八条 项目部员工在生产、工作中要认真学习和遵守安全生产的有关规定,爱护生产设备设施、安全防护装置及劳动保护用品,发现不安全情况及隐患及时予以排除并报告本部门安全生产负责人。

第九条 电工、焊工、起重工、爆破工及各种机动车辆驾驶等特殊工种的工人必须进行专业安全技术培训,经有关部门严格考核并取得上岗证书后方可上岗操作。对特殊工种的在岗人员,必须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

第四节机械设备的安全

第十条 机械、设备的操作、维修必须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定。

第十一条 机械、设备严禁超压、超负荷运行。

第十二条 严禁在行走机械的前方休息,机械行走前应检查周围情况,确认无障碍时鸣笛操作。

第十三条 当起重设备起吊货物时,禁止任何人在吊运货物下停留和行走。

第十四条 电气设备和线路都应严格按照电气安全技术标准安装,并定期检修,不准随便乱装乱用,防止因绝缘损坏而发生漏电或短路碰线。

第十五条 机械、设备要定期检查,发现异常声音和不正常现象时,应查明原因,及时处理。

第五节劳动场所及仓库安全管理

第十六条 生产区备有适当种类数量的消防器材,布置在明显和便于取用的地点,并保证消防通道的畅通。

第十七条 劳动场所布局要合理,保持清洁、整齐。有毒有害的作业,必须有防护设施。

第十八条 有高温、低温、潮湿、静电等危险的劳动场所,必须采取相应的有效防护措施。

第十九条 物资管理部门应组织库管人员做好仓库的安全、放火、防盗、防损坏等工作,确保仓库和物资安全。

第六节化学试剂及易燃易爆物品管理

第二十条 化学试剂的存储由专人负责,根据不同试剂的物理、化学特点妥善保管,严禁氧化剂与还原剂放在一起。

第二十一条 实验员在化验时必须严格遵守《实验室安全操作规程》,确保安全。

第二十二条 易燃、易爆物品的运输、贮存、使用、废品处理等,必须设有放火、防爆设施,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

第二十三条 易燃、易爆物品的使用,贮存地点,要严禁烟火,要严格消除可能发生火灾的一切隐患。在易燃、易爆物品附近需要动用明火时,必须严格履行审批程序,作业过程中必须采取妥善的防护措施,在专人监护下进行。

第七节安全纪律

第二十四条 遵守劳动纪律,服从上级和安全检查人员的监督、检查。上岗作业时,思想集中,坚守岗位,未经许可不得随意从事非本工种作业。

第二十五条 严格遵守岗位安全操作规程,不违章冒险作业,有权拒绝违章指挥,有责任制止他人违章操作。

第二十六条 对施工现场各种防护设施装置,防护围栏、盖板、安全标志等不得随时随意挪动和任意拆除。

第八节安全检查

第二十七条 公司及各项目部必须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安全检查由公司安委会和项目部安全领导小组牵头,组织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和专(兼)职安全员共同进行。

第二十八条 安全检查要有重点,特别是做好对易发生“高空坠落”、“机械伤害”、“触电”、“火灾”等事故场所的检查。

第二十九条 对查出的事故隐患和事故苗头,要制定整改计划,做到定人定措施,定整改完成时间,必须做到条条有着落,件件有交待,在隐患未消除前,必须采取可靠的防护措施。

第九节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三十条 发生事故坚决按照“三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员工受不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进行严肃处理。

第三十一条 凡发生的事故,要按事故报告制度规定报告。如有瞒报、虚报、漏报或故意延迟不报的,除责成补报外,对发生事故班组、部门及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

第三十二条 发生事故的部门必须按照事故处理程序进行事故处理:

1、 事故现场人员应立即抢救伤员,保护现场,争取把损失、损害降低到最少,同时立即向上报告。部门领导本着“先处理事故,后追究责任”的原则,抢先急快控制、处理事故。涉及人员伤亡或损失在1000元以上的处理必须请示总经理。

2、 事故发生后,在48小时内由负责人写出事故发生的经过及个人检查;由公司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调查,事故负责部门人员、见证人员、负责人应给予积极配合,并如实反映客观情况;所有调研素材要求相关人员签字确认,事故处理小组应于一周内写出《事故调查报告》,要求有事故发生经过、原因分析,相关人员态度和责任认定,上报总经理审核后,相关人员签字确认。

第十节安全生产的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三条 公司安委会每年组织评选安全生产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对安全生产先进集体给予集体记功奖励,颁发锦旗,并给予经济奖励;对安全生产先进个人给予记功奖励,颁发荣誉证书,并给予奖励。

第三十四条 对安全生产有特殊贡献的,给予特别奖励,特别奖励的奖励内容由总经理决定。

第三十五条 员工不履行安全生产规定,违反安全纪律,造成重大伤亡的给予警告处分,同时视情节和所造成的损失程度,给予补偿处罚。

【第11篇】x地产中介合同资料管理制度

地产中介公司合同资料管理制度

(一)领取制度

分行秘书向行政事务部领取,登记领用日期、领用部门、领用名称、领用份数、领用编号、代表签名。

(二)领用制度

1、业务人员向自己所在分行的秘书领取《看楼书》、《业务委托书》、《独家代理委托书》、《收钥匙条》,并登记领用日期、领用名称、领用份数(每种限领5份)、领用编号,使用后将公司存档一联交由行政部文员统一保管,并登记使用份数,如有作废须交回行政文员登记作废份数。

2、业务人员须经自己所在分行的经理同意,方可向秘书领取《购售房委托合同》、《房屋租赁给约》、房屋转让合约》(每次限领一份)。签署完毕后交由经理审核签名确认,方可生效。经理联留存,以备跟进,公司联、财务联由秘书送至总部。

3、遗失处罚:

(1)委托书、看楼书遗失者,每份扣款50元,该款项转入分行活动基金帐户,并附解释信一封。

(2)《购售房委托合同》、《房屋租赁合约》、《房屋转让合约》等文件资料遗失的,责任人应在遗失之日起三日内在《深圳特区报上》刊登遗失声明,并接受罚款1000元,给公司造成损失者,公司有权对责任人进行追偿。

(三)报送及备案制度

1、合同、成效报告、交易须知及房产证原件、查档单等资料应于签订合同当日由分行经理或秘书送至法律部审核,审核通过的,分送财务部和客服部作为办文及核算之用。

2、财务部以合同和有效成交报告与客户结算费用和款项。其他情况说明不具有结算效力。

3、区域经理签成交报告时要核对电脑记录,确认是否为转介。

4、(1)所有的退定及退首期房款申请必须经区经签字审批方可办理;

(2)买方或卖方违约情况下,退款金额达到5仟元(含5仟)以上必须由法律部提供相关的法律建议后方可办理;

(3)退款金额达到8万元(含8万)以上必须由交易中心总监签字审批后方可办理。

【第12篇】物业财务合同管理专项制度

物业财务管理专项制度之合同管理制度

1、物业公司应当设专人负责有关合同的审批、登记、保管。

2、外判合同应当执行公司总部颁布的各种合同的标准版本。合同中必备之基本条款及注意事项规定如下:

2.1合同(协议)中的我方均为山东世贸中心物业公司,并需加盖我司公章,而不得以管理处名义签署。

2.2合同(协议)中应详细写明服务地点。

2.3应注明合同(协议)的有效期限。

2.4在合同(协议)的变更、解除条款中,应备以下两个条款:

2.1、在本合同(协议)有效期内,如遇甲方(即山东世贸中心物业公司)的《物业管理合同》终止,本合同(协议)自动终止,甲方不负赔偿责任。

2.2、在本合同(协议)有效期内,甲乙双方均有权提前解除合同,唯需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可不负赔偿责任。

2.5合同(协议)中应具备以下条款:

2.5.1如乙方(即外判商)的工作未达到双方约定的标准(或国家有关标准),甲方应书面通知要求乙方限期整改,如整改后仍未能达到标准,甲方有权扣除月服务费的%,直至提前终止合同(协议),甲方不负赔偿责任。

2.5.2乙方(即外判商)应购买第三者保险万,劳动保险万(保险金额要根据合同总价款来决定:合同总价款在10万元以下的,保险金额应为20万;合同总价款在10万-50万,保险金额应为50万;合同金额在50万-100万,保险金额应为100万。)如因乙方失误而造成甲方、第三者或乙方工作人员的人身伤害及所有财产损失,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2.6签约双方除在落款处盖章外,还须在合同正本的右侧页边处加盖骑缝章。

3、所有合同必须按照公司制定的《合同审批流程》进行审批。

4、所有合同必须经审批后加盖公司公章后方可生效。

5、各管理处的外判合同正本统一由公司总部财务部保管,各管理处保管合同复印件。

6、各管理处的外判合同均应由财务人员计算印花税金额、办理有关请款手续、贴花完税,并纳税申报。

【第13篇】项目物业公司合同签定管理制度

物业项目公司合同签定管理制度

一、合同的签订按照质量管理程序文件办理。

二、对外签订的各类经济合同,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对外签订的经济合同必须经公司总经理同意,才可办理加盖合同专用章手续。

(二)各部门保存合同复印件,监管合同条款执行情况。

(三)财务会计保存合同复印件,监管应收应付款项。

三、合同章由行政人事部管理,并由主管负责保管和使用。

四、印章保管人在使用合同章时要进行登记,登记内容包括:日期、合同名称、盖印份数、承办人、批准人等。

五、未经批准,印章保管人不得将合同章交予其他人员携带和使用;不得在空白的合同文本上加盖合同章。如有特殊情况需要,须经公司总经理批准。

六、行政人事部对所有经济合同文本进行分类、编号、建档。

七、因工作需要使用合同文本时,须经公司总经理批准,办理借阅手续,并在一周内归还。如因特殊情况须延长使用期限,须经重新办理申请。

【第14篇】房产经纪商品房买卖合同管理制度

房产经纪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管理制度

第一条《商品房买卖合同》由签约主管根据销售代表提供的签约通知单上网录入,其他人员无权上网操作。

第二条所有与客户间的相关法律文本文件,原则上均由销售支持部签约主管或过户主管加盖公司公章或合同章。

第三条《房屋认购书》一式四份,其中公司两份分别由销售部及财务部收存。财务人员每月4、14、24日必须与销售统计人员核对账目。

第四条《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一式四份,办理预售登记三日内,交予公司两份合同,副本由公司综合计划部收存,正本由财务部收存,销售支持部预留复印件一份。

第五条若补充协议在公司提供的文本基础上有修改,必须经销售部经理上报公司各部门、公司总经理,在需签订的文本上签署文字意见后,方可加盖合同章执行。最后送财务部一份备案。

第六条销售代表与客户签订完《商品房买卖合同》后,交与销售主管的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违者但未超过3日的每次处以50元罚款;若超过5日仍未归档者,每次处以200元罚款,第二次违规者辞退。

第七条签订后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和客户个人资料(与该房屋相关的补充审批单、折扣单等)一并交销售支持部,经签约主管审核后方可加盖公司合同章,转预登主管,时间不得超过48小时。违者但未超过3日的每次处以50元罚款;若超过5日仍未归档者,每次处以200元罚款,第二次违规者辞退。

第八条预登主管办理预售登记工作必须在签订合同后五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若没有正常理由并超出时限仍未办理完毕,将对责任人每次予以罚款200元,出现三次以上(含三次)此类情况,将予以辞退。

第九条自客户签订合同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按揭主管必须追踪销售代表办理客户贷款手续,若没有正常理由并超出时限仍未办理完毕,将对责任人每次予以罚款200元,出现三次以上(含三次)此类情况,将予以辞退。

第十条非销售部人员要查看合同或索取客户资料及数据的必须经营销总监或上级领导的批准。

第十一条 行政人员若将所管理的合同、文件丢失或下落不明,第一次予以罚款200元,第二次辞退。

第十二条 涉外审批单由前期开发部负责办理。

【第15篇】经济合同管理规定制度

为保证本公司在国家的政策、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合法经营,保护本公司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加强公司内部的合同管理,减少经济纠纷,特制定本规定。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及下属公司各业务部门签订的商品购销及贸易类经济合同,其他合同的管理规定将另行制定。

合同的内容要求第一条 订立经济合同,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令,必须符合国家政策和计划的要求,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利用合同进行违法活动,损害本公司的利益。 第二条 订立经济合同,必须贯彻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等价有偿的原则,为公司创造经济效益。 第三条 为保证经济合同内容的合法性,禁止随便携带已盖合同专用章或公章的空白合同或空白便条,如确有需要,须经主管业务的副总经理批准并办理领用手续,使用完毕经审查无误后,办理销准手续。合同的签订要求第四条 公司的所有经济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订立。 第五条 为便于管理,公司的经济合同实行统一编号制和一式五份制。合同签订后,除交付对方必要的份数外,负责该项业务的业务员应存底,同时送合同监察员、业务主管部门及财务部门各一份存查。 第六条 所有经济合同原则上应采用公司统一制定的格式合同。业务人员对于格式合同的条款须有全面、正确的理解,对于选择的条款和不采用的条款应明确标注,以免产生误解。 第七条 在订立经济合同前,应对对方当事人的工商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法人授权委托及资信状况进行认真审查,并应将上述情况形成书面资料存查。 第八条 合同的关键用语应力求准确,表述应规范,明确,文字书写要工整。 第九条 合同应具备下列主要条款: (一) 合同标的(如货物、劳务等); (二) 标的物数量和质量(质量应写明执行何种质量标准或由双方议定); (三) 价款或酬金,除写明数额外,还应明确支付地点、计算标准、支付方式等; (四) 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 (五) 违约责任; (六) 数额较大的经济合同,有条件的应要求对方当事人提供保证(可采用担保、抵押、保证金、留置等方式)。 第十条 合同订立后,如经双方协商对合同进行变更或解除,应以书面形式作出并由双方签字盖章。合同审批权限第十一条 本规定范围内的所有经济合同都必须严格地按照下列权限审批。 第十二条 合同中涉及支付贷款,依据货款数额按照以下权限审批: (一) 货款总额在100万元以下的,由业务部门、财务部审核,主管副总经理审批,经财务总监核准; (二) 货款总额在100万~500万元的,由业务部门、财务部、主管副总经理审核,报总经理审批,经财务总监核准; (三) 货款总额在500万~2000万元的,由业务部门、财务部、主管副总经理,报董事长审批,经财务总监核准; (四)货款总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由业务部门、财务部、主管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总经理报董事长审批,并经董事长办公会通过。 第十三条 合同条款中如有涉及定金预付内容的,依据定金数额,按下列权限审批: 1. 定金数额在10万元以下的,由业务部门、财务部审核,主管副总经理审批,报财务总监核准: 2. 定金数额在10万~50万元的,由业务部门、财务部、主管副总经理审批,报总经理审批,经财务总监核准; 3. 定金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由业务部门、财务部、主管副总经理、总经理审核,经财务总监核准,报董事长审批。 第十四条 各下属公司一律不得擅自对外担保贷款。 第十五条 各业务部门只能在各自经营范围内对外签订购销合同及进出口代理合同,其他合同(如借款、担保、承包、合资、联营等),必须经公司法人代表,特别授权方可签订。 第十六条 以上审批权限应严格遵守,严禁隐瞒不报,不准逾级逾时上报。合同的审批程序第十七条 结合前一章有关规定,合同的审批应按照主办业务员、部门经理、合同监察员、公司经理、总公司领导这一顺序严格执行审批程序。 第十八条 各级审批人员应对合同进行全面审核,并写明具体意见。业务人员、部门经理应着重审查合同的真实性和经济效益;合同监察人员应主要从合同的规范性、合法性等方面进行审核;公司经理对合同负责全面审核。以上人员要明确分工,各司其责。 第十九条 具体每一经济合同的审批应填写合同审核表,审批表格样式附后: 第二十条 已订立的经济合同经双方协商,确有必要变更或撤销的,按照合同原审批程序重新报批。 第二十一条 合同审批表和双方的往来信件、传真、函电、票据、单证等,均应作为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同合同一起存档备查。合同的履行及管理第二十二条 经济合同签订后,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各业务部门应积极自觉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同时督促对方当事人履行合同。 第二十三条 对方当事人不能履行合同,且我方已掌握其确切资料,可为维护公司的利益暂时中止履行合同,并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第二十四条 为了对合同签订后的履行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执行合同的业务员、合同监察员在审查合同时,应根据双方约定的履行期限和方式制作合同履行进度表。 第二十五条 合同监察员应根据合同履行进度表,监督合同的履行情况,并由具体业务主办人员同合同监察员共同视履行进度填写进度表。 第二十六条 合同对方如不履行合同或出现违约,业务人员应立即将具体情况向合同监察员和部门负责人通报,共同制定对策。合同出现问题后的处理第二十七条 经济合同在订立或履行过程中发生问题和纠纷的,业务部门应及时向主管机构和领导逐级汇报,汇报应采用书面形式,情况特别紧急的(如货入仓),应先行采取紧急措施,保证财产不受损失。 第二十八条 对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或违约的,我方应暂时中止履行合同,并通知对方尽快履行合同,要求其承担因违约给我方造成的经济损失;通知或其他意思表示应采用书面并可留作依据的方式。 第二十九条 如通过协商方式不能解决纠纷,业务部门应及时与公司法律事务室联系,听取法律意见,以便通过程序妥善处理。 第三十条 各业务部门及有关人员应严格遵守本制度,对于违反上述规定,导致公司经济利益受到损失的,将根据公司奖惩制度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16篇】科技公司合同管理制度

z科技公司合同管理制度

为了保护本公司作为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经济计划的顺利执行,避免产生经济合同纠纷,提高经济效益,特制定如下制度:

1、对外签订经济合同,必须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制订。

2、凡对外签订经济合同需填制《合同鉴审单》,各有关部门逐项填写后,将合同原件及《合同鉴审单》送直属上级审批。合同由公司法人代表或法人代表授权人签字。

3、签订经济合同需由对方单位提供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代表证明书以及法人授权委托证明书(由企业法人代表签署合同的,只需提供前两份资料)。

4、与个人签订经济合同,对方需提供其个体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以及身份证复印件。

5、对外签订合同须加盖公司合同专用章,否则所签订的合同一律无效。

6、由领导会签审核后正式签署的合同,应由综合办盖章、编号、归档。一式四份,对方两份,公司两份(归档一份,财务部一份)。复印给执行部门一份,商务部一份。

7、财务部负责审核合同的付款形式、付款数额、付款时间,严格执行合同条款及公司合同管理制度,对原始凭证不齐、不符合政府及公司要求的付款申请可以拒付;对合同在付款、监督、结算方面负专业责任。

8、合同正本一份同有关附属资料,包括《合同鉴审单》、对方单位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法人代表证明书》、《法人代表授权委托证明书》一并由综合办存档备案。

9、合同签定必须秉公办事,不得以权谋私、索贿、受贿。违反者不论其职务高低,均按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降级、直至开除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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