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企业管理中,合同制度是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它涵盖了各种类型的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合作合同、采购合同、劳动合同、租赁合同、销售合同等。这些合同制度为企业运营提供了法律保障,确保了交易的公正公平。
合同内容通常包括以下几个关键部分:合同双方的详细信息、合同目的、合同条款与条件、责任与义务、履行期限、违约责任以及解决争议的方式。例如,劳动合同会明确雇员的工作职责、薪酬、工作时间,而销售合同则会规定商品的质量标准、价格、交付日期等。值得注意的是,合同内容应清晰明了,避免产生歧义,以免引发不必要的纠纷。
制定和执行合同制度时,企业需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如《合同法》和相关行业规定。合同应经过合法程序,如双方协商、起草、审阅、签署,并确保所有参与方都理解并同意合同条款。此外,企业应设立专门的合同管理部门,负责合同的审查、管理、变更和终止,以确保合同的合规性和有效性。
合同制度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它是企业保护自身权益的重要工具,通过明确的条款约定,预防和解决可能出现的争议。合同制度有助于维护良好的商业关系,通过透明的合同规定,增强合作双方的信任。完善的合同制度也是企业风险管理的重要环节,能够降低因合同纠纷带来的经济损失和声誉风险。
合同制度是企业管理的核心组成部分,不仅规范了企业的经济行为,也为企业的发展提供了坚实的法律基础。因此,建立健全的合同管理制度,对于企业的长期稳定发展至关重要。
第1篇 合同制度范文
总 则
为加强合同管理,避免失误,提高经济效益,根据《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一、公司对外签订的各类合同一律适用本制度。
二、合同管理是企业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搞好合同管理,对于公司经济活动的开展和经济利益的取得,都有积极的意义。各级领导干部、法人委托人以及其他有关人员,都必须严格遵守、切实执行本制度。各有关部门必须互相配合,共同努力,搞好公司以“重合同、守信誉”为核心的合同管理工作。
合同签订
三、合同谈判须由总经理或副总经理与相关部门负责人共同参加,不得一个人直接与对方谈判合同。
四、签订合同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政策及有关规定。对外签订合同,除法定代表人外,必须是持有法人委托书的法人委托人,法人委托人必须对本企业负责。
五、签约人在签订合同之前,必须认真了解对方当事人的情况。
六、签订合同必须贯彻“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等价有偿”的原则和“价廉物美、择优签约”的原则。
七、合同除即时清结者外,一律采用书面格式,并必须采用统一合同文本。
八、合同对各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规定必须明确、具体,文字表达要清楚、准确。
合同内容应注意的主要问题是:
1、部首部分,要注意写明双方的全称、签约时间和签约地点;
2、正文部分:建设合同的内容包括工程范围、建设工期,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期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拨款和结算、竣工验收、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双方相互协作等条款;产品合同应注明产品名称、技术标准和质量、数量、包装、运输方式及运费负担、交货期限、地点及验收方法、价格、违约责任等;
3、结尾部分:注意双方都必须使用合同专用章,原则上不使用公章,严禁使用财务章或业务章,注明合同有效期限。
九、签订合同:除合同履行地在我方所在地外,签约时应力争协议合同由我方所在市人民法院管辖。
十、任何人对外签订合同,都必须以维护本公司合法权益和提高经济效益为宗旨,决不允许在签订合同时假公济私、损公肥私、谋取私利,违者依法严惩。
公司管理制度合同的审查批准
十一、合同在正式签订前,必须按规定上报领导审查批准后,方能正式签订。
十二、合同审批权限如下:
1、一般情况下合同由董事长授权总经理审批。
2、下列合同由董事长审批:
标的超过50万元的;投资10万元以上的联营、合资、合作、涉外合同。
3、标的超过公司资产1/3以上的合同由董事会审批。
十三、合同原则上由部门负责人具体经办,拟订初稿后必须经分管副总经理审阅后按合同审批权限审批。重要合同必须经法律顾问审查。合同审查的要点是:
1、合同的合法性。包括:当事人有无签订、履行该合同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合同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政策和本制度规定。
2、合同的严密性。包括:合同应具备的条款是否齐全;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是否具体、明确;文字表述是否确切无误。
3、合同的可行性。包括:当事人双方特别是对方是否具备履行合同的能力、条件;预计取得的经济效益和可能承担的风险;合同非正常履行时可能受到的经济损失。
十四、根据法律规定或实际需要,合同还应当或可以呈报上级主管机关鉴证、批准,或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鉴证,或请公证处公证。
合同履行
十五、合同依法成立,既具有法律约束力。一切与合同有关的部门、人员都必须本着“重合同、守信誉”的原则。严格执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确保合同的实际履行或全面履行。 十六、合同履行完毕的标准,应以合同条款或法律规定为准。没有合同条款或法律规定的,一般应以物资交清,工程竣工并验收合格、价款结清、无遗留交涉手续为准。
十七、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部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应随时了解、掌握合同的履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或汇报。否则,造成合同不能履行、不能完全履行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合同变更
合同的变更、解除
十八、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碰到困难的,首先应尽一切努力克服困难,尽力保障合同的履行。如实际履行或适当履行确有人力不可克服的困难而需变更,解除合同时,应在法律规定或合理期限内与对方当事人进行协商。 十九、对方当事人提出变更、解除合同的,应从维护本公司合法权益出发,从严控制。
二十、变更、解除合同,必须符合《合同法》的规定,并应在公司内办理有关的手续。
二十一、变更、解除合同的手续,应按本制度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执行。
二十二、变更、解除合同,一律必需采用书面形式(包括当事人双方的信件、函电、电传等),口头形式一律无效。
二十三、变更、解除合同的协议在未达成或未批准之前,原合同仍有效,仍应履行。但特殊情况经双方一致同意的例外。
二十四、因变更、解除合同而使当事人的利益遭受损失的,除法律允许免责任的以外,均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并在变更、解除合同的协议书中明确规定。
二十五、以变更、解除合同为名,行以权谋取私利、假公济私之实,损公肥私的,一经发现,从严惩处。
合同纠纷
二十六、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与对方当事人发生纠纷的,应按《合同法》等有关法规和本《制度》规定妥善处理。
二十七、合同纠纷由有关业务部门与法律顾问负责处理,经办人对纠纷的处理必须具体负责到底。
二十八、处理合同纠纷的原则是:
1、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法律没规定的,以国家政策或合同条款为准。
2、以双方协商解决为基本办法。纠纷发生后,应及时与对方当事人友好协商,在既维护本公司合法权益,又不侵犯对方合法权益的基础上,互谅互让,达成协议,解决纠纷。
3、因对方责任引起的纠纷,应坚持原则,保障我方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因我方责任引起的纠纷,应尊重对方的合法权益,主动承担责任,并尽量采取补救措施,减少我方损失;因双方责任引起的纠纷,应实事求是,分清主次,合情合理解决。
二十九、在处理纠纷时,应加强联系,及时通气,积极主动地做好应做的工作,不互相推诿、指责、埋怨,统一意见,统一行动,一致对外。
三十、合同纠纷的提出,加上由我方与当事人协商处理纠纷的时间,应在法律规定的时效内进行,并必须考虑有申请仲裁或起诉的足够的时间。
三十一、凡由法律顾问处理的合同纠纷,有关部门必须主动提供下列证据材料。
1、合同的文本(包括变更、解除合同的协议),以及与合同有关的附件、文书、传真、图表等;
2、送货、提货、托运、验收、发票等有关凭证;
3、货款的承付、托收凭证,有关财务帐目;
4、产品的质量标准、封样、样品或鉴定报告;
5、有关方违约的证据材料;
6、其他与处理纠纷有关的材料。
三十二、对于合同纠纷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应签订书面协议,由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双方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三十三、对双方已经签署的解决合同纠纷的协议书,上级主管机关或仲裁机关的调解书、仲裁书,在正式生效后,应复印若干份,分别送与对该纠纷处理及履行有关的部门收执,各部门应由专人负责该文书执行的了解或履行。
三十四、对于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届满时没有执行上述文书中有关规定的,承办人应及时向主管领导汇报。
三十五、对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仲裁决定书或判决书的,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三十六、在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执行书之前,有关部门应认真检查对方的执行情况,防止差错。执行中若达成和解协议的,应制作协议书并按协议书规定办理。
三十七、合同纠纷处理或执行完毕的,应及时通知有关单位,并将有关资料汇总、归档,以备考。
合同管理
三十八、本公司对合同实行二级管理、专业归口制度,法人委托书制度,基础管理制度。
三十九、本公司合同管理具体是:
公司由董事长授权总经理总负责,归口管理部门为财务部、办公室;副总经理归口管理房地产开发、建设合同;各部门具体负责各自授权范围内的合同谈判、拟稿及履行工作。
四十、公司所有合同均由办公室统一登记编号、经办人签名后,按审批权限分别由董事长、总经理或其他书面授权人签署。
四十一、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认真做好合同管理的基础工作。具体如下:
1、建立合同档案;
2、建立合同管理台帐;
3、填写“合同情况月报表”。
第2篇 签订集体合同制度问题探讨分析
集体合同制度是现代企业的一项基本制度,是职工与企业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 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在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的书面协议。工会代表职工与单位行政签订集体合同,是《劳动法》和《工会法》赋予工会组织的法定权力,是工会组织维护职工权益的重要法律手段。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十四研究所自1996 年
开始推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迄今已经14个年头。目前,集体合同制度已成为我所民主管理中的一项基本制度和民主政治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成为所里维护劳动关系主体双方合法权益的平台。实践证明,集体合同制度在我所的建立,对构和谐劳动关系、保障职工利益和促进所里又好又快地发展起到了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一、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的重要意义
推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制度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有效地协调劳动关系、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一项重要工作。其意义在于:
一是现代企业制度规范建立的需要。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完善,以及产权明晰、权责分明、政体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企事业劳动关系已由计划经济下国家与职工的关系,转变为单位与职工的关系,并朝着市场化、契约化的方向发展,国有单位四者利益关系越来越分明。国家关心资产的保值、增值;单位关心效益利润和发展的后劲;股东关心资产的受益和红利;职工关心的是劳动报酬和工资的增长。各自关注的目标不同,必须用一种机制来协调劳资主体双方的利益和关系。当今在我国用工制度中,劳动者处于被支配的弱者地位情况下,劳动合同形不成合力,这就需要工会组织根据单位的实际情况,通过集体合同来明确单位与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切实保障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二是全心全意依靠职工办好企事业的需要。全心全意依靠职工办好企事业是我党在实践中总结出的理论精髓,是科学发展观重要思想核心。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事业单位是市场的主体,职工是企事业的承载者,职工的积极性、创造性的发挥是企事业发展的源泉和动力。企事业的发展改革,离不开职工的参与和支持,职工既是企事业发展的推动者,又是企事业发展的受益者。平等协商签定集体合同,就是通过契约的方式使劳动关系主体双方达成共识,从而相互依赖,相互促进,各尽所能,共同生存和发展,也只有共同发展了,职工才能幸福安康,企事业才能做大做强。
三是加强研究院所民主政治建设的需要。研究院所的现行运作机制以所长负责制,所长是所里的法定代表人,在所里处于中心地位,对所里的科研生产、经营、行政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全面负责。这就需要把所长的权威同职工的权利相统一,同职工的主动性、创造性相统一,这是职工积极性得以正确地、有效地发挥的必要前提。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有利于把两者有机地结合起来,形成既有高度集中,又有高度民主的科研院所经营管理模式。这种模式,可以做到三个有利:一是有利于把所长个人承担的风险转变为干部职工共同的风险,从而调动两方面积极性,保证院所工作目标的实现。二是有利于体现职工的主人翁地位,维护职工参与所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政治权利。三是有利于建立和谐劳动关系,减少内部矛盾,融洽干群关系,从而提高单位的凝聚力和团队活力。
二、平等协商、签定集体合同的具体做法
工会在推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的过程中, 要着重抓好以下几个环节:
(一)以法律法规政策为依据,制订好集体合同文本
集体合同文本是签订集体合同的基础工作,要制订一个既符合法律法规政策要求,又体现职工意愿,行政领导又能接受的集体合同文本,我们认为:
一是集体合同文本条款内容必须与法律法规精神相统一。在集体合同文本制订前,要认真学习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的有关规定和要求,以《劳动法》、《工会法》和原劳动部颁发的《集体合同规定》等法律法规政策为依据,合同文本条款内容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条款,尽量做到合同主体双方协商一致,权利义务一致,兼顾好国家、院所、职工三方的利益。
二是集体合同文本条款内容必须以“双赢”作为出发点。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其根本目的是为了院所和职工主体双方达到实现利益“双赢”。从行政发面,合同文本条款内容要着重明确院所的科研发展目标、生产经营目标的量化和分解,通过集体合同的签订变为全所职工共同奋斗目标,成为管理层和职工接受并使之得以很好地贯彻的条款内容。从工会方面,合同文本条款内容要着重明确职工的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保险福利、劳动安全卫生、职业培训等内容,使职工的合法权益以契约的形式得以固定。
(二)以协商一致为原则,做好集体合同文本条款的协商工作
平等协商,是签订集体合同的前提和关键,在协商过程中,既要强调院所发展的共同原则和共同利益,又要注意主体双方在内容、方式、义务性质等方面的不同,努力做到协商过程中行政和职工相互理解、信任、支持和合作。其一,凡是国家相关法律和政策规定的集体合同的必备内容和标准, 工会必须依法力争, 维护集体合同内容的合法性和严肃性。其二, 把握合同条款内容的可操作性,对行政在合同期内履行有一定困难的条款按“就低”原则, 坚持以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标准为底线;凡是职工
有要求、院所有条件达到的, 力争高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水平, 遵从“就高”的原则;对未能达成一致的条款暂不写
进集体合同。总之,集体合同文本条款的协商要体现国家、院所和职工利益相一致的原则,在维护院所整体利益的同时维护职工的具体利益,促进院所和职工利益同步良性发展。
(三)以地位平等为原则,做好集体合同的签订工作
集体合同文本条款经多次协商后,在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前,将合同文本(草案)连同其它需要提交大会讨论的文件,一起下发给各代表团组充分征求职工代表的意见,工会在搜集整理意见的基础上进行适当的修改补充,然后打印成正式合同文本提交职代会审议通过。职代会上,由工会领导向职工代表报告集体合同起草
、协商的相关情况,提请职工代表审议。集体合同文本( 草案 )表决通过后,由行政方首席代表:院所所长,工会方首席代表:所工会主席签订,由党委方首席代表:所党委书记鉴证。集体合同从签订之日起生效。
(四)以共保履约兑现为原则,做好集体合同的监督检查
做好集体合同履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是提高合同履约率、增强集体合同制度生命力的有力举措。我所在集体合同履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方面,具体做到了五个坚持:一是落实责任,坚持自查。按照集体合同条款的具体内容落实执行主体部门的责任, 由执行主体部门定期进行自查。二是集体合同监督检查小组,坚持每半年进行一次定期检查, 并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进行及时协商解决。三是坚持检查情况信息向职工反馈。工会负责将检查情况收集整理,通过所内部网络和远望报向全所职工反馈,以便职工了解情况,增进履行义务的主动性和自觉性。四是坚持每年向职代会报告集体合同履行情况, 接受职工代表的质询。五是坚持结合科研生产实际,以劳动竞赛促进集体合同目标完成。工会每年根据所里科研生产工作的重点难点问题,有目的地组织多次劳动竞赛,以实际行动促进所里目标任务的完成,提高集体合同的履约率。
三、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的一点体会
十多年来,我所通过推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制度,为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保障职工利益、促进所里健康快速持续发展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推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制度的实践使我们深切体会到:
(一)党政领导支持是推行平等协商、签定集体合同制度的保证
推行平等协商、签定集体合同制度是系统工程,必须加强领导,形成党委领导、行政支持、工会组织实施、各方配合的工作格局,才能使集体合同的协商、签约、履行、兑现得以实现。
(二)集体合同制度是院所工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最有效手段
随着国有事业单位改革的继续深化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进一步完善, 企业化管理的科研院所也将成为产权结构多元化、分配形式多样化、劳动用工市场化的的经济组织。追求资本收益最大化与提高劳动者报酬之间的矛盾、按劳分配为主的分配方式与其他分配方式之间的矛盾、单位用工自主权与职工劳动就业权之间的矛盾等将日趋突出。调解这些矛盾的重要方式之一 , 就是工会代表职工与院所依法进行平等协商, 签订集体合同。因此说, 建立平等协商机制,签订集体合同, 既是新时期院所调整劳动关系的一项重要制度, 也是工会组织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最基本、最直接、最有效的手段。
(三) 签订集体合同制有利于形成职工与院所利益共同体
通过签订集体合同,能够有效地把职工的利益和院所的经营绩效紧密地联系在一起,使院所与职工利益的调整处于依法、有序、受控状态,为实现职工权益与院所利益双向维护提供了机制保障。能够有效地调动职工关注院所发展的积极性, 增强院所凝聚力。能够有效地增强院所行政依法管理的意识和群众观念, 职工的民主权利、合法权益得到较好维护。能够有效地规范劳动关系双方的行为,促进了劳动关系的协调稳定,实现职工与院所行政的及时沟通, 化解矛盾, 避免集体劳动争议事件的发生。
回顾十多年来推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制度的实践,我们在所党委的领导和行政的大力支持下,取得了一些成效,促进了所里又好又快发展和职工利益的双赢。但也清醒地认识到,我们的工作与广大职工日益增长的利益愿望、与工会工作做得好的兄弟院所相比,还有一定差距。我们有信心继续在所党委的领导和行政的支持下,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求真务实,开拓创新,不断提高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的质量和实效,为构建知名、创新、和谐的十四所再创新业绩,做出新贡献。
第3篇 工程iso贯标制度手册:合同评审
工程项目iso贯标制度手册:合同评审
第四节合同评审
4.1评审
4.1.1在投标或接受业主合同前,合约估算部应组织有关部门对招标文件或合同进行评审,以确保:
业主的各项要求都有明确规定并形成文件;
对业主的各项要求都已理解;
与业主间的任何不一致通过协商都已解决;
具有满足合同要求的能力。
4.1.2 当收到来自业主的口头要求时,接收人应准确理解业主的要求,妥善地形成文件并得到业主的认可。
4.1.3评审的内容主要包括:
合同内容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
是否能够达到招标文件、合同中提出的技术、质量等要求,如物资供应能否及时到位,施工技术、检测手段、安全、环保等能否满足业主的要求;
工期能否保证;
是否具备履约的资源条件;
合同的价格能否接受,商务条款是否明确等。
4.1.4合同评审的方式,可以是开会评审,也可以是传递评审。
4.1.5合约估算部负责将评审的结果形成记录,评审记录将作为决定是否投标或签定合同的依据。
4.1.6评审记录由合约估算部负责保存。
4.2合同交底
4.2.1合同签订后,合约估算部应对各方、各部门和各参建单位进行合同交底,将合同中与之有关的内容分别筛选、汇总、打印成合同交底书,就其中的重要事项和容易产生歧义的地方予以明确交代,保证合同的顺利执行。
4.2.2对履约中的理解不一致,一般性问题由合约估算部牵头同业主磋商解决,重大问题合约估算部应向项目经理汇报由项目经理同业主协商解决。
4.2.3合约估算部负责保存合同交底书及有关记录。
4.3合同的修订
4.3.1合同的修订包括合同条款更改、设计变更、洽商和签证等。
4.3.2一般的修订通过办理变更、洽商和书面签证的方式进行,负责办理变更、洽商和签证的单位应及时将上述记录传递给合约估算部和有关执行单位。
4.3.3重大的修订(如合同条款更改,造成工期、合同价款、施工方案和资源配置较大变化的设计变更等)应按本手册第4.3.1条款进行评审,评审中应充分考虑:
更改后技术的可行性;
更改后对成本的影响;
更改后对工程质量、工程工期的影响;
更改后对材料供应、施工设备及其它现场条件的影响等。
4.3.4一般修订的记录,办理单位负责将原件存档;重大修订的记录由合约估算部负责将原件存档。
第4篇 签署合同认购书制度
签署合同与认购书的制度
1、销售部业务员每人手中都只能有一份空白的正式合同文本,用以给客户讲解具体合同条款,待客户提出签署正式合同时,到秘书处领取四份正式空白合同,并填写合同领用表。
2、作废的合同一律退还销售部秘书处。
3、合同正式签署前,须向客户解释清楚每一具体条款,不得有欺诈行为。
4、正式合同签署前须向落实该房产是否可以销售,无误后才能签署正式合同。
5、合同所指价格为折后价。
6、合同填写完毕后,须先自查一遍,无误后交客户审查,认可后,双方签字。
7、双方签字后,将合同送部门经理审核无误后,方能送财务处签字盖章。
8、不得在合同中体现公司未落实的优惠条款。
9、客户必须交订金后才能签定正式合同。
10、补充协议须销售总监认可。
第5篇 营销部分奖金制度合同
甲方: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
世界上营销奖金制度已经经历了四代发展,第一代是美式级差制,诞生于上世纪40年代的美国,有明确的级别,开线数量无限,依据级别之差来决定收入。代表公司:安利、完美、新生活、康宝莱、新时代、尚赫等。第二代是矩阵制,诞生于上世纪80年代,代表公司是美乐佳公司。第三代是双轨制,诞生于上世纪90年代,代表公司是美国优莎娜公司。第四代是复合式双规制,诞生于上世纪90年代末。康婷公司采用的就是复合式双轨制。具体的奖金制度(消费累积返利制)如下:
加盟方式有三种(普通3120元;中级16100元;高级32200元)首次拿货都是1:2配货,即3120元可以拿到价值6240元的产品;16100元可以拿到价值32200元的产品;32200元可以拿到价值64400元的产品。目的就是鼓励会员首先自用产品,有效果后再口碑相传,这也源于我们的自信。
然后有四类津贴:
1、零售津贴:
即60%的利润返还,其中25%以现金形式返还,35%以产品形式返还,您相当于4折拿货。每月都有产品促销,促销产品相当于2折拿货。
2、奖励津贴:
每个会员分左右2个市场,每层岗位费300元,碰对380元(同一层每两个会员分别都有3120元的销售业绩时就会碰对一次,不足3120的累积到下次计算)。按最简单的只碰对一次计算如下所示
第0层300+380_2^0=680元。
第1层300+380_2^1=1060元。
第2层300+380_2^2+公司奖励100_2^0=1920元。第3层300+3240=3540元。(3240=380_2^3+100_2^1)第4层300+6480元=6780元。
第5层300+12960元=13260元。
第6层300+25920元=26220元。
第7层300+51840元=52140元。
第8层300+103680元=103980元。
第9层300+____________年60元=____________年60元。
第10层300+414720元=415020元。
10层满累计共832260元
碰对一直倍增下去。直到日薪一万封顶!
单区发展见点40元一直拿完10层,共1024个会员,即4万余元!按照不理想发展10层内100个会员,也即4000元,也已回本,还有了产品,所以说他不伤人脉。
3、互助津贴:
公司与会员的互助,公司会把会员收入的10%作为公司的发展基金,而且每次累积达到____________年元就会以产品的形式返还给会员。
甲方: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
签约时间:___________
第6篇 合同签订履行变更解除制度
一、合同签订管理
1、合同承办人签约前必须对对方主体资格、代理身份、代理资格、履约能力及合同可行性进行审查,并收集整理相关资料,以备合同评审机构进行评审。
2、订立合同的主体,必须是法人或者是取得营业执照的非法人经济组织。集团公司内各单位的业务部门不得以本部门的名义或擅自以其他单位、部门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严禁其他公司或个人所办各类企业以本公司及下属单位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
3、公司对外签订合同,应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进行。未经授权,任何人不得以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
4、严禁将合同业务介绍信转借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介绍信的存根应当保存五年,以备核查。
5、除即时清结者外,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合同文本国家或省已经发布示范文本的,应当采用合同示范文本。销售部门必须使用国家统一的购销合同文本对外签订合同;外协部门必须使用国家统一的加工定做、承揽合同文本对外签订合同;供应、设备、基建部门外出采购尽可能采用统一的购销合同文本。如果没有合同示范文本,应当参照类似的示范文本。采用合同示范文本时,可以根据所订合同的具体情况依法作出补充约定。各部门所需的合同文本由公司信用(合同)管理员统一购买或定制。
6、集团公司及所属各单位的合同都应按统一规则编号。
7、合同及其有关的书面材料,应当语言规范,字迹(符号)清晰,条款完整,内容具体,用语准确、无歧义。
8、订立合同,必须完备合同条款。合同条款一般包括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标的,数量和质量,价款和报酬,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及解决争议的方法等。
9、订立依法可以设定担保或者对对方当事人的履约能力没有把握的合同,应当要求对方当事人依法提供保证、抵押、留置、定金等相应形式的有效担保。
对方当事人提供的保证人,必须是法律许可的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对对方当事人的保证人的主体资格和清偿债务能力要参照本制度的规定进行审查。
10、对外签订合同,要明确选择纠纷管辖地,并力求选择本公司所在地仲裁机构或法院。
11、法定代表人或合同承办人应当亲自在合同文本上签名盖章。
12、签订合同,应当加盖单位的合同专用章。严禁在空白合同文本上加盖合同专用章。
12.1合同专用章的申请人必须是有权对外签订合同的部门或分公司。
12.2各有关部门或分公司的合同专用章由信用(合同)管理机构统一归口管理。信用(合同)管理机构负责申请报告的审批、合同专用章的登记、留样、发放和监督检查等管理工作。
12.3合同专用章的刻制由信用(合同)管理机构负责。任何部门不得擅自刻制合同专用章,如发现有此类行为的发生,追究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凡需刻制合同专用章的部门和分公司,必须由申请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报告,并由主管领导审批签字,同时按工作的实际需要和用途提供合同专用章刻制的数量、要求和样章草图,交信用(合同)管理机构审查后统一办理。
12.4凡持有合同专用章的部门或分公司,应做到合法使用、专人保管。技术合同专用章由信用(合同)管理机构负责保管,如遇工作需要,需携带外出,应事先办理借用手续,用后立即归还。
12.5合同专用章的保管使用的检查工作列入每年的合同检查范围之内。
12.6合同专用章不得代用,混用。发现利用合同专用章进行违法活动,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者,依法追究其行政和法律责任。
12.7凡遇合同专用章遗失,应立即向本部门领导报告,并将本部门批示意见送信用(合同)管理机构备案,在当地市级以上报纸上刊登遗失声明,办理相关证明材料。
12.8凡遇合同专用章变更,需重新刻制,其申请程序与手续与新申请相同,原合同专用章交还信用(合同)管理机构统一处理。
12.9各子公司自行刻制的合同专用章,必须到信用(合同)管理机构留样备案。
13、订立依法应当办理批准、登记、见证、鉴证、公证等特别程序的合同时,应当依法办理特别手续。
14、合同承办人应将合同的副本一份及时送交本单位财务部门备案,作为财务部门收付款物的依据。
二、合同履约管理
1、法定代表人全面负责合同的履行。合同承办单位、部门和人员具体负责其订立合同的履行。新任法定代表人应当继续履行前任法定代表人依法订立的合同。
2、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根据情况的变化,应当对对方当事人的履行能力进行跟踪调查。如发现问题,合同承办人要及时处理,必要时经单位负责人同意,可现场考核合同标的情况和对方当事人的履约能力。
3、接收标的必须经过严格的验收或商检程序。对不符合制度的标的应在法定期限内及时提出书面异议。
4、合同结算必须通过本单位财务部门进行。对合法有效的合同,财务部门必须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结算。对未经合法授权或超权限签订的合同,财务部门有权拒绝结算。
5、凡与合同有关的来往文书、电报、电传、信函、电话记录都应作为履约证据留存。
对我方当事人的履约情况,除妥善保存有关收付凭证外,还要做好履约记录。
我方当事人收到对方当事人通过邮递方式传送的与合同有关的法律文书时,应当连同信封一并收存。通过邮递方式传送与合同有关的法律文书时,必须使用挂号信函,并保存邮局收据、回执备案。
6、信用(合同)管理员负责监督检查合同履行情况,按时间顺序及时建立合同签订与履行情况台帐。
三、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1、合同的变更与解除由合同承办人以书面形式报合同评审机构审核,批准后,尽快与对方签订变更或解除协议。
2、对方当事人作为款物接收人而要求变更接收人时,必须有书面变更协议。严禁未取得对方当事人的书面材料而凭口头约定向已变更的接收人发货或付款。
3、我方当事人遇有不可抗力或者其他原因无法履行合同时,应当及时收集有关证据,并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当事人,同时积极采取补救措施,减少损失。
4、发现对方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时,合同承办人应当催促对方当事人采取有效补救措施,收集、保存对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的有关证据,及时向信用(合同)管理机构报告。
5、我方当事人因故变更或解除合同,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当事人,说明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原因和请求对方书面答复的期限,尽快与对方当事人达成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协议。
第7篇 合同签订、履行、变更和解除制度
一、合同签订管理
1、合同承办人签约前必须对对方主体资格、代理身份、代理资格、履约能力及合同可行性进行审查,并收集整理相关资料,以备合同评审机构进行评审。
2、订立合同的主体,必须是法人或者是取得营业执照的非法人经济组织。集团公司内各单位的业务部门不得以本部门的名义或擅自以其他单位、部门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严禁其他公司或个人所办各类企业以本公司及下属单位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
3、公司对外签订合同,应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进行。未经授权,任何人不得以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
4、严禁将合同业务介绍信转借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介绍信的存根应当保存五年,以备核查。
5、除即时清结者外,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合同文本国家或省已经发布示范文本的,应当采用合同示范文本。销售部门必须使用国家统一的购销合同文本对外签订合同;外协部门必须使用国家统一的加工定做、承揽合同文本对外签订合同;供应、设备、基建部门外出采购尽可能采用统一的购销合同文本。如果没有合同示范文本,应当参照类似的示范文本。采用合同示范文本时,可以根据所订合同的具体情况依法作出补充约定。各部门所需的合同文本由公司信用(合同)管理员统一购买或定制。
6、集团公司及所属各单位的合同都应按统一规则编号。
7、合同及其有关的书面材料,应当语言规范,字迹(符号)清晰,条款完整,内容具体,用语准确、无歧义。
8、订立合同,必须完备合同条款。合同条款一般包括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标的,数量和质量,价款和报酬,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及解决争议的方法等。
9、订立依法可以设定担保或者对对方当事人的履约能力没有把握的合同,应当要求对方当事人依法提供保证、抵押、留置、定金等相应形式的有效担保。
对方当事人提供的保证人,必须是法律许可的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对对方当事人的保证人的主体资格和清偿债务能力要参照本制度的规定进行审查。
10、对外签订合同,要明确选择纠纷管辖地,并力求选择本公司所在地仲裁机构或法院。
11、法定代表人或合同承办人应当亲自在合同文本上签名盖章。
12、签订合同,应当加盖单位的合同专用章。严禁在空白合同文本上加盖合同专用章。
12.1合同专用章的申请人必须是有权对外签订合同的部门或分公司。
12.2各有关部门或分公司的合同专用章由信用(合同)管理机构统一归口管理。信用(合同)管理机构负责申请报告的审批、合同专用章的登记、留样、发放和监督检查等管理工作。
12.3合同专用章的刻制由信用(合同)管理机构负责。任何部门不得擅自刻制合同专用章,如发现有此类行为的发生,追究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凡需刻制合同专用章的部门和分公司,必须由申请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报告,并由主管领导审批签字,同时按工作的实际需要和用途提供合同专用章刻制的数量、要求和样章草图,交信用(合同)管理机构审查后统一办理。
12.4凡持有合同专用章的部门或分公司,应做到合法使用、专人保管。技术合同专用章由信用(合同)管理机构负责保管,如遇工作需要,需携带外出,应事先办理借用手续,用后立即归还。
12.5合同专用章的保管使用的检查工作列入每年的合同检查范围之内。
12.6合同专用章不得代用,混用。发现利用合同专用章进行违法活动,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者,依法追究其行政和法律责任。
12.7凡遇合同专用章遗失,应立即向本部门领导报告,并将本部门批示意见送信用(合同)管理机构备案,在当地市级以上报纸上刊登遗失声明,办理相关证明材料。
12.8凡遇合同专用章变更,需重新刻制,其申请程序与手续与新申请相同,原合同专用章交还信用(合同)管理机构统一处理。
12.9各子公司自行刻制的合同专用章,必须到信用(合同)管理机构留样备案。
13、订立依法应当办理批准、登记、见证、鉴证、公证等特别程序的合同时,应当依法办理特别手续。
14、合同承办人应将合同的副本一份及时送交本单位财务部门备案,作为财务部门收付款物的依据。
二、合同履约管理
1、法定代表人全面负责合同的履行。合同承办单位、部门和人员具体负责其订立合同的履行。新任法定代表人应当继续履行前任法定代表人依法订立的合同。
2、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根据情况的变化,应当对对方当事人的履行能力进行跟踪调查。如发现问题,合同承办人要及时处理,必要时经单位负责人同意,可现场考核合同标的情况和对方当事人的履约能力。
3、接收标的必须经过严格的验收或商检程序。对不符合制度的标的应在法定期限内及时提出书面异议。
4、合同结算必须通过本单位财务部门进行。对合法有效的合同,财务部门必须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结算。对未经合法授权或超权限签订的合同,财务部门有权拒绝结算。
5、凡与合同有关的来往文书、电报、电传、信函、电话记录都应作为履约证据留存。
对我方当事人的履约情况,除妥善保存有关收付凭证外,还要做好履约记录。
我方当事人收到对方当事人通过邮递方式传送的与合同有关的法律文书时,应当连同信封一并收存。通过邮递方式传送与合同有关的法律文书时,必须使用挂号信函,并保存邮局收据、回执备案。
6、信用(合同)管理员负责监督检查合同履行情况,按时间顺序及时建立合同签订与履行情况台帐。
三、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1、合同的变更与解除由合同承办人以书面形式报合同评审机构审核,批准后,尽快与对方签订变更或解除协议。
2、对方当事人作为款物接收人而要求变更接收人时,必须有书面变更协议。严禁未取得对方当事人的书面材料而凭口头约定向已变更的接收人发货或付款。
3、我方当事人遇有不可抗力或者其他原因无法履行合同时,应当及时收集有关证据,并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当事人,同时积极采取补救措施,减少损失。
4、发现对方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时,合同承办人应当催促对方当事人采取有效补救措施,收集、保存对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的有关证据,及时向信用(合同)管理机构报告。
5、我方当事人因故变更或解除合同,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当事人,说明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原因和请求对方书面答复的期限,尽快与对方当事人达成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协议。
第8篇 工程合同交底制度1
工程项目合同交底制度(一)
1)合同交底包括:合同的工期、工作范围、经济条款、洽商办理的注意事项、施工过程注意事项、设备材料的选型及批价、执行合同过程中应注意的内容。
2)合同交底形式:公司总工负责组织预算部门、技术部门、材料部门、项目负责人及各专业负责人在施工现场交底。
3)合同交底会议纪要的整理:项目负责人负责整理合同交底会议纪要,由公司总工签字,参加人员每人保存一份。
4)合同的执行:施工过程中严格按合同交底内容实施,否则对施工造成影响的,对相关负责人进行一定的经济处罚。
第9篇 买卖合同取回权制度研究
随着市场经济快速发展,人们的购买需求日益增长,如何利用有限的资金,购买更多的商品,日益成为人们社会群众的问题,所有权保留制度越发受到人们的重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34条肯定了所有权保留制度,然而未明确该条款的适用范围,更多具有宣示性而缺乏操作性。2023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解释》(以下简称《买卖合同司法解释》),该解释进一步的完善了所有权保留制度,首次明确认可了出卖人的取回权,但有关所有权保留买卖中取回权的行使条件、程序和限制等问题还不够明确,甚至与相关法律条文有所冲突,在司法适用过程中产生了困境,出卖人的取回权作为所有权保留制度核心内容,对买卖合同的履行与交易的完成具有重大影响,若这些问题得不到解决,必将在实践中引发更多的矛盾和冲突。
一、取回权的法律性质
所谓取回权,是指在所有权保留的情形下,当买受人的违约行为损害到出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出卖人享有取回标的物的权利。出卖人通过所有权保留的方式将标的物让与买受人,由买受人在支付价款前先行占有标的物,导致出卖人与标的物相互分离,因为标的物被买受人占有和使用,出卖人只以保留标的物所有权的方式担保其余价款的实现,一旦买受人不按照约定支付价款,或不当使用、处分标的物,都会对出卖人造成极大的利益损失,出卖人取回权制度的设立价值就在于此。关于取回权的性质,学说上观点重多,归纳起来主要存在以下几种观点:(一)解除权效力说。此观点认为取回权的行使将导致买卖合同的解除,即“附条件买卖契约之失效,乃基于取回权之行使,故取回权之行使,亦生解除权之效力”①;(二)附法定期限解除说。此观点是解除权效力说的衍生,认为取回权系附有法定期限的解除权出卖人在取回标的物时,合同尚未解除,待到买受人超过期限不行使回赎权的,买卖合同解除②;(三)恢复同时履行说。此观点认为,当买受人迟延履行时,出卖人不主张解除合同而主张取回标的物的,其目的在于取消自己将标的物的占有先行转移给买受人的给付,以此来恢复同时履行之状态;(四)就物求偿说。此观点认为,取回权是出卖人实现就物求偿价金的特别程序,出卖人签订保留所有权买卖合同的目的即是为了担保未支付的剩余价款能够得到及时清偿。
笔者认为,我国所有权保留制度中出卖人的取回权更符合就物求偿说。首先,解除权效力说其衍生学说没有理清取回权制度与解除合同制度的根本区别,依此种观点,取回权的行使会导致买卖合同的解除,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将回到签订合同之前的状态,均不再受到原合同的约束,出卖人可以另行出卖标的物,不存在出卖人出卖标的物后价金的归属问题,这显然与《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37条第3款所规定的内容不符;其次,出卖人之所以愿意与买受人签订保留所有权的买卖合同,最主要目的是为了担保剩余价款能够得到支付,而不是为了消灭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取回权的行使若导致合同的解除,将使出卖人丧失对买受人未偿剩余价款的请求权基础,买受人也没有回赎权和再出卖请求权,无法促进合同的履行,这与所有权保留制度设计的本意也不相符;再次,同时履行说虽然描述了取回权的行使目的,但取回权的价值不限于此,也无法为买受人回赎权等后续问题提供良好的解决方案;最后,就物求偿说能够很好的解释为何《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37条第3款规定的出卖人在出卖标的物后,仍有剩余价值的,应当返还给买受人所有。根据该说,出卖人取回标的物是为了获得自己应得的价金,在实现目的之后,仍然有剩余价值的就应当返还给买受人。综上所述,所有权保留中的取回权明显更符合就物求偿说。
二、取回权的行使
(一)取回权的行使条件
在保留所有权交易当中,出卖人是否行使取回权,关乎剩余价款是否能够得到清偿,对买受人的权益也具有重大影响,因此行使取回权必定要具备一定的条件,《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35条第1款规定,在买受人出现了法定情形,对出卖人造成损害的,出卖人可以取回标的物法定情形包括:1、未按约定支付价款;2、未按约定完成特定条件;3、将标的物出卖、出质或者作出其他不当处分。笔者认为,这里的“对出卖人造成损害”结合当事人交易目的与该款下项目的具体规定,应当是指出卖人的价金难以受偿或得不到清偿,即买受人的违约行为必须达到相当严重的程度,致使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出卖人才能够行使取回权。《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35条第1款第1、2项规定的买受人未按约定支付价款和完成特定条件的,虽然没有强调违约的程度,但该项义务是保留所有权转移的条件,买受人不履行此义务即属于重大违约,出卖人得以行使取回权,此为所有权保留应有之义,但第3款规定的买受人将标的物进行处分是否严重损害了出卖人的利益仍值得讨论。如前所述,出卖人行使取回权应当基于买受人的违约行为,但出卖人与买受人在签订合同时可能并未约定买受人不得将标的物出质或出卖,买受人的行为不一定构成违约,此外,出卖人保留所有权的目的是为了保障价金债权的实现,标的物的情况并不是其首要关心的问题,买受人对保留物进行了经济性的利用,事后只要其依约支付价款或者完成其他特定条件的,即可取得保留物所有权,也不会妨害出卖人的利益,笔者建议,在第3项原有的基础上,对该项进行限缩,补充“当事人约定除外”的规定。综上,出卖人行使取回权必须满足一下条件:一是买受人违反义务,该义务的产生是基于当事人的约定或合同性质产生的买受人义务;二、该义务的违反将会导致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
(二)取回权行使的程序
出卖人对取回权的行使,属于私力救济的范畴,需要买受人的配合,如果买受人拒绝配合,则出卖人的利益难以得到维护,此时,需要公力救济的方式予以保护,然而《买卖合同司法解释》对取回权的行使程序未作规定。参照我国台湾地区的经验,所有权保留中取回权的行使程序准用动产抵押的规定,笔者认为,出卖人取回标的物在于督促保留买受人履行义务,担保债权的实现,出卖人所享的是一种担保利益,应当可以准用我国《民事诉讼法》关于实现担保物权的特殊程序的规定③,但一个问题是,通过法院实现担保物权是没有给买受人保留回赎期间的,这样势必会损害买受人的权益,也不符合取回权制度设立的初衷。笔者认为,出卖人在行使取回权前应当在一定的期限内提前通知买受人并说明是由和履行期限,在买受人不行使回赎权之后,出卖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的特别程序,并向法院提供已通知买受人的依据,法院在审查之后,再决定是否准用《民事诉讼法》关于实现担保物权的特殊程序。
三、取回权的限制
出卖人取回权的限制指尽管已经满足了取回的条件,但出现了出卖人取回权不能行使或取回权归于消灭的情形。取回权作为出卖人最直接有效的救济方式,将会对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产生重大影响,考虑到平衡双方利益和交易公平,必须对出卖人行使取回权作出一定的限制。
(一)买受人履约状态对取回权的限制
随着所有权保留中价款的逐步支付和条件的完成,买受人对标的物所享有的经济利益越来越多,产生了一种对标的物享有所有权的期待,这种期待可以排除相对人和第三人的侵害,并最终转化为对标的物的所有权。我国司法实践中上不乏对“期待”这种法律状态保护的事例,但在立法上一直没有明确期待权是否属于一种权利。《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36条第1款规定,买受人已支付标的物总价款的75%上,出卖人主张取回保留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上述规定表明了法律对买受人期待权的保护,以买受人的履约状态对抗出卖人行使取回权,实际上就是以买受人的期待权对出卖人的取回权作出限制,如果允许出卖人可以任意行使取回权,则会使买受人的期待利益处于无法预测的状态④。解释认为,当买受人向出卖人支付总价款75%以上时,买受人的期待权最终转化为所有权的可能性更大,此时买受人期待利益的保护更为重要,同时,出卖人已经获得了75%的价款,其利益已经较大程度得到实现,没有必要再通过行使取回权的方式获得剩余价款,此时若买受人出现违约行为,出卖人可以通过其他救济的方式,保证价金债权的实现。必须注意的是,如果买受人出现破产的情形,基于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原则,即使买受人依据支付了总价款的75%以上,出卖人仍可以行使取回权获得标的物,因为此时买受人仍没有获得标的物的所有权,将标的物列为责任财产明显有背公平原则。
(二)善意取得制度对取回权的限制
所有权保留中,出卖人将标的物转让给买受人占有使用,致使自身与标的物相互分离,如果买受人在标的物上设立其他权利,出卖人行使取回权就可能与买受人设立的权利发生冲突。善意取得,是指出卖人和买受人之间以转移或成立物权为目的实施法律行为,出卖人若己把标的物交付给买受人或登记在买受人的名下,即使欠缺处分权,买受人因于受让标的物时处于善意,也依然可以取得标的物物权的制度。善意取得制度是消灭或对抗所有权的一种手段,而所有权保留买卖中的出卖人的取回权是凭借自身对标的物的所有权,因此善意取得制度自然可以对取回权进行限制,《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36条第2款也予以确认。依据《物权法》第106条的规定,善意取得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受让人为善意;2、以合理的价格转让;3、已进行登记或交付。由于我国没有建立所有权保留买卖的登记制度,外人很难知晓出卖人与买受人之间的所有权保留条款,因此在买受人对标的物进行无权处分时,第三人一般都是善意,在我国现行的制度框架下,第三人很容易构成善意取得,从而对抗出卖人的取回权,致使出卖人通过保留所有权的方式担保价金债权的目的落空,这就需要对何为“善意”进行界定。由于我国所有权保留制度只适用于动产,而动产交易一般不涉及登记公信力问题,买受人的占有标的物态在动产交易中即具有公信力,因此,应该更多的从第三人的主观是否存在善意进行判断,具体言之,更多的考虑第三人是否支付了合理的对价,也要综合考虑各种客观因素,如交易的时间、地点、交易人之间的关系等等⑤。
结语
《买卖合同司法解释》通过4个条文的规定,初步搭建起了我国所有权保留制度的框架,为所有权保留制度的司法实践指明了方向。出卖人取回权作为所有权保留制度制度的核心,对买卖双方利益的实现具有重大影响,但相关体系的建立还不够完善,希望我国在现行的取回权相关制度的基础上,结合中国现实社会中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的实践情况,建立起完整并具有“中国特色”的出卖人取回权制度。
第10篇 创建省级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示范城区汇报材料
成都市青白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青白江区创建省级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示范城区工作情况的汇报
为深入贯彻实施《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进一步规范用人单位用工行为,提高劳动者就业稳定性和就业质量,努力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促进我区社会稳定和经济健康发展,根据省、市关于大力推进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安排部署以及和谐劳动关系“四项创建”的要求,我区今年要进一步推进劳动合同制度实施,努力创建四川省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示范城区。现将目前工作开展情况汇报如下:
一、工作开展情况
(一)积极制定示范区创建工作方案
我局在获知省市关于今年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示范城区创建的工作部署后,积极争取上级主管部门的指导和关心,同时借鉴其他先行创建成功区县的经验,起草了我区创建省级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示范城区工作方案,并充分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几易其稿,形成了报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的送审稿。同时,我局精心编制了创建工作宣传资料和劳动保障相关法律法规宣传资料两万余份。
(二)积极开展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春暖行动”
以提高用人单位与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率为目标,对全区范围内的建筑业、住宿和餐饮业、加工制造业、居民服务业进行了重点检查,督促用人单位进一步完善了劳动用工制度,有效促进了用工单位和劳动者的签约意识,提高了劳动合同签订率,推动了用工单位招用农民工用工制度的规范化。在专项检查中,区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同相关部门联合执法3次,出动人员30人次,深入企业宣传指导出动人员182人次,共检查各类用人单位385户,其中建筑业65户,住宿和餐饮业25户,制造业150户,居民服务业23户,其他企业122户,涉及农民工8666人,督促35户用人单位与308名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通过开展春暖行动,全区473家企业招用农民工10666人,签订劳动合同数10443份,劳动合同签订率97.9%。
(三)积极开展小企业劳动合同制度实施专项行动
根据《成都市青白江区全面推进小企业劳动合同制度实施专项行动实施方案》(青府办发〔2010〕127号),按照市人社局局、市经信委、市总工会、市工商联、市企联/企协《关于深入推进小企业劳动合同制度实施专项行动计划的通知》(成人社办发〔2011〕173号)文件精神,我区认真贯彻落实劳动合同法,全面深入推进小企业劳动合同制度实施专项行动,截止2023年6月30日,我区小企业436户,职工人数18753人,签订劳动合同18226人,劳动合同签订率为97.2%。
(三)积极开展体合同制度实施彩虹计划
按照市人社局、市总工会、市企联/企协、市工商联《关于印发<2023年成都市推进集体合同制度实施彩虹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成人社办〔2011〕166号)文件精神,我局加强领导落实措施,全面深入推进集体合同制度实施彩虹计划,逐步完善集体协商机制,增强集体合同的实效性,进一步促进了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目前,我区已建工会的企业有286家,其中246家企业签订了职工工资集体协议,签订率达86%,全面完成了2023年目标任务。区域性集体合同6个,覆盖企业219家,涉及职工8193人;企业集体合同29个,覆盖企业246家,涉及职工16283人。
(四)积极推进和谐劳动关系乡镇(街道)创建工作
根据省、市关于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活动的相关要求,为贯彻落实成都市和谐劳动关系“四项创建”工作新一轮三年行动计划(2010-2012)以及市协调劳动关系三方第十一次会议精神,我区今年在各乡镇街道全面推进和谐劳动关系乡镇(街道)创建活动,为此,我局年初会同相关部门起草了《成都市青白江区2023年创建和谐劳动关系乡镇和街道工作实施方案》并经区政府领导同意后,以青府办发〔2011〕40号文件下发各乡镇、街道和区级各部门,并将此项创建纳入了各乡镇街道的劳动保障专项目标管理。我局对照和谐劳动关系乡镇街道的验收考评标准,会同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四家加强对在各乡镇街道创建工作的指导,目前正在推进过程中。
二、目前存在的问题
一是作为一项全区性的创建工作,目前创建工作的总体部署文件还未正式下发,对于相关部门的职责任务还没有正式落实。二是宣传力度还不够,还需要通过多种形式的宣传和培训增强用人单位自觉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的意识,提高规范用工管理水平。三是各乡镇街道对创建工作的重视程度还不够,需要加大工作推进力度,在人员、工作经费上予以保障。
三、下一步工作要点
为了全区在2023年内创建成为省级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示范城区,实现2023年底全区规模以上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达100%,城区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达98%的目标,下一步主要抓好以下工作:
一是成立区人社局创建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示范城区工作领导小组,做好创建工作的组织、指导和协调工作。做到分工明确,责任到人,相关科室安排专人具体抓好工作的落实。领导小组要倒排工作进度,加强检查督促,抓好创建工作达标。
二是抓好宣传发动和培训(2023年8月)。组织各乡镇街道和园区管委会要根据全区关于创建省级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示范城区的工作方案,对照建设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示范城区标准,结合本区域和本部门实际,制定具体的细化工作方案,建立工作机构,完善工作机制。要针对不同行业、不同性质的用人单位有针对性地对用人单位负责人以及人力资源管理人员开展培训和宣传,大力开展宣传,营造创建工作氛围。
三是抓好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2023年8-9月)。区人社局要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对各乡镇街道、园区管委会开展创建工作的指导和督促,加强对内用人单位贯彻劳动合同制度的执法检查,提高劳动合同的签订率和履行质量,抓好创建工作的落实。
四是抓好整改提高(2023年10月)。指导各乡镇街道、园区管委会要在前两个阶段工作的基础上,对所辖企业创建工作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要坚持原则,查漏补缺,严守标准,对于发现的问题要进行现场纠正或限期改正,并做好跟踪检查,并在10月31日前,向区创建工作领导小组报送创建工作总结。
五是抓好申报迎检(2023年11月)。区人社局会同相关部门对各各乡镇(街道)、园区创建工作进行全面检查,并按要求向省、市申报验收,做好迎检工作。
二一一年八月一日
第11篇 法人授权委托合同签订前评审制度
一、法人授权委托管理制度
(一)被授予“法人委托书”者的条件
1、必须是本公司生产经营活动中确需签订合同,并具有经济工作经验的有关人员。
2、必须经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培训,考试合格,并经工作业绩审查合格者。
3、能够遵纪守法,执行好国家各项法令、法规和本企业的规章制度。
(二)“法人委托书”的申请程序
1、凡申请持证者,先由申请部门向信用(合同)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填写“参加《合同法》培训人员登记表”。
2、由信用(合同)管理机构统一组织申请持证者参加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举办的《合同法》培训班,并参加考试。
3、考试合格后,申请部门按信用(合同)管理机构要求填写“法人委托书申请审批表”,并对其工作业绩进行考核审查,再经公司人事部门和信用(合同)管理机构审核后报公司法定代表人批准,签章颁发授权证书。
(三)“法人委托书”的管理
1、信用(合同)管理机构负责“法人委托书”的申请审核、证件办理、变更、注销登记、遗失声明和监督检查等管理工作,并为公司归口管理部门。
2、本公司颁发的签订合同的“法人委托书”,采用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印制的“法人委托书”文本,在有效期限内可连续使用,但有效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两年。
3、凡不持有“法人委托书”因特殊情况需对外签约者,由所在部门向信用(合同)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法定代表人批准,由信用(合同)管理机构具体办理一事一委托的临时“法人委托证明”事宜;未取得“法人委托书”及“法人委托证明”的其他人员一律不得对外签订合同。
4、凡持有“法人委托书”对外签订合同者,必须严格遵守本公司制定的信用(合同)管理规定和相关的配套制度,做好合同台帐记录,以备考查。
5、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办理变更或核准注销手续:
5.1“法人委托书”授权内容变更;
5.2证件有效期届满,不再续展;
5.3持证人因工作变动,不再对外签约;
5.4持证人因调离本公司、退休或死亡;
5.5持证人因违反本公司管理制度,情节严重需撤消“持证人”资格;
5.6持证人擅自涂改授权内容、转借和弄虚作假撤消“持证人”资格。
6、经颁发的“法人委托书”如有遗失,持证人应书面向本部门领导报告,并将本部门批示意见送信用(合同)管理机构,由信用(合同)管理机构向法定代表人或信用(合同)管理领导小组报告后,根据情况酌情处理。
7、凡核准注销人员的“法人委托书”证件,由所在部门负责收回交信用(合同)管理机构统一处理。
(四)责任
1、各部门应加强对持证人的教育和管理,凡发现严重违反本公司有关制度规定签约或利用证件进行违法活动,以及失职、渎职等给公司带来重大损失者,应依法追究责任,同时注销证件。
2、持证人必须严格按授权范围和授权权限在有效期内签订合同,如因超越授权范围和授权权限发生的纠纷,其经济及法律责任由持证人承担。
二、合同签订前的评审制度
合同签订前实行评审制度。合同评审机构设在信用管理机构内部,组成人员包括主管副总、信用(合同)管理机构负责人、信用(合同)管理员、合同承办人、供销、财务部门负责人等。
(一)合同评审程序
1、合同承办人将合同草本及相关资料交信用管理员初审;
2、信用(合同)管理员填写合同评审表中初审记录交信用管理机构负责人审批,签署审批意见。
3、特殊/重大合同,由信用(合同)管理机构负责人组织有关部门进行会审,信用(合同)管理员汇总各部门会审意见后交信用(合同)管理机构负责人签署意见,并报主管副总批准实施。
4、信用(合同)管理员将合同评审表归入该合同档案。
(二)评审内容
1、签订合同前必须严格审查对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1.1对法人必须审查原件或者盖有单位公章的公司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的副本
复印件。
1.2对非法人经济组织,应当审查其是否按法律规定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对分支
机构或是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设立的经营单位,除审查其经营范围外,还应同时审查其所从属的法人主体资格。
1.3对外方当事人的资格审查,应调查清楚其地位和性质、公司或组织是否合法存
在、法定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国籍及公司或组织注册地。
2、签订合同前需要审查代理人的代理身份和代理资格。
2.1代理人职务资格证明及个人身份证;
2.2被代理人签发的授权委托书;
2.3代理行为是否超越了代理权限或代理权是否超出了代理期限。
3、签订合同前,必须认真审查对方当事人的履约能力。对方当事人在合同中负有提供专业性较强的劳务、工程项目或限制经营项目等义务时,应当要求对方当事人提供由政府法定机构颁发的经营许可证或资质等级证书等证明。
4、签订合同前,应当仔细审查对方当事人提供的有关证明资料,必要时应到签发部门进行验证或进行实地考察,以防对方当事人伪造或变造证明材料。对方当事人提供的各种证明资料中所使用的当事人名称、印章等内容必须完全一致。
5、下列资料不能作为主体资格和履约能力的证明资料,但可归入合同档案保存,以备考查。
5.1名片;
5.2厂家介绍、产品介绍等资料;
5.3各类广告、宣传资料;
5.4各类联系电话号码;
5.5对方当事人提供的未经我方合同承办人见证而复制的或未与原件核对无异的复印资料。
(三)特殊/重大合同的适用范围
签订的下列合同,视为重大合同:
1.订立价款在一百万元以上(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价款在一千万元以上)的合同;
2.投资、联营的合同;
3.涉外合同;
4.合同承办人认为需可行性审查的其他合同。
(四)特殊/重大合同评审的附加程序
1、签订特殊/重大合同,应当及时进行可行性审查。
合同的可行性审查由信用(合同)管理机构负责人组织有关部门以会签的形式进行。也可以通过召开有关部门负责人会议的形式进行。
2、签订特殊/重大合同,应当进行合法性审查。
合同的合法性审查,由合同承办人按其隶属关系,送交信用(合同)管理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12篇 平等协商制度集体合同制度
一、为了规范公司工会代表职工依法与公司行政进行平等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建立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促进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劳动部《集体合同规定》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双方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制定本制度。
二、平等协商是签订集体合同的基础和关键环节。应当遵循“合法;平等合作;协商一致;兼顾国家、企业和职工利益;维护正常的生产和工作秩序”的原则。
三、平等协商是企业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就涉及职工合法权益等事项进行商谈的行为,协商的主要内容如下:
1、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续订、解除以及已订立合同和劳动合同的履行、监督检查;
2、企业涉及职工利益的规章制度的制定和修改;
3、企业涉及职工利益的重大措施方案制定;
4、企业职工的劳动报酬、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保险、福利、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的特殊保护、职业培训及职工文化体育生活。
5、劳动争议的预防和处理
6、职工民主管理;
7、双方认为需要协商的其它事项。
四、参加平等协商的代表,每方为七名。双方法律地位平等,人数对等,并各确定一名首席代表。公司工会一方的首席代表为工会主席,工会一方的其它代表由工会有关负责同志、女职工委员会负责同志和职工代表大会(或代表组长联席会)议定的职工代表组成。公司行政一方的首席代表为总经理,公司行政一方的其它代表由总经理直接指派有关部门的负责人组成。总经理和工会主席也可以书面委托他人担任首席代表,并授予相应权力。
五、协商代表一经产生,无特殊情况必须履行其义务,因特殊情况造成空缺由空缺方另行指派。
六、公司工会一方的协商代表在劳动合同期内,自担任代表之日起,五年内除个人严重过失外个人严重过失包括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企业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企业造成严重损害或影响以及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企业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七、经平等协商达成一致的集体合同草案文本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公司工会代表应就草案的产生过程及各自承担的主要义务作出说明。平等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经双方同意可以暂时中止协商,协商中止期限最长不超过60天,恢复协商的具体时间、地点、内容由双方共同商定。
八、集体合同草案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由总经理与工会主席按有关规定程序签字。集体合同草案经审议未获通过,由双方重新协商,进行修改。
九、集体合同签订后,应当在七天内由公司行政将集体合同一式三份说明报送省劳动行政部门。
十、集体合同生效后,应依法向企业职工公布。
第13篇 工程监理合同制度
合同管理既是工程监理的重要内容,又是必不可少的控制手段。因此,需要加强对合同的管理工作。
依照《合同法》和其他相关经济法规,制定合同管理制度规定如下,
一 由专人负责各项合同的签订、执行和管理。
二:合同签订必须报主管领导批准。经领导同意签字、盖公章后方可生效。
三:在合同签订过程中,条文清楚完整,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明确违约责任。本着平等互利,风险共担的原则双方恪守合同。避免违约行为,尽最大可能消除不利影响实现合同预期目标。
四:合同管理人员每月对施工合同的执行情况检查分析一次,并同时送到业主、施工单位。检查结果在监理月应予以反应。 。
五: 由于水利工程耗资大、施工周期长、施工条件多变,又具有不可逆转的质量特性,所以在施工阶段强化合同措施,协调约束各方行为,是搞好监理工作的基本途径。因此应完善合同咨询、定期检查和协商制度,以实现工程的建设目标。
六:当发生合同争议,监理工程师应本着有利于施工的正常进行,不损害工程质量,维护双方合法利益的原则,实事求是,公正合理地协商调解。
七: 管理好监理委托合同:每月总监主持月度工作总结时,应检查分析监理委托合同的履行情况,督促每个专业工程师按照合同、监理大纲、监理规划及实施细则的要求。认真做好本职工作,遵守行业准则和职业道德,达到全面履行合同的目标。
八: 对于合同执行中发生的问题和有争议的重大事项,总监应及时向监理单位反映,由监理单位主管领导出面进一步与合同双方协商,以求得争议及时解决。 。
九:合同管理人员应保守机密。做好合同归档和借阅工作, 建立合同执行情况。根据实际情况,编写《合同执行情况》汇报。
十:认真做好合同文本的保管工作。合同档案应防潮、防蛀、防火、防盗。合同档案需专业人员保管,避免破损。
第14篇 清洁合同与费用测算制度
深圳市__实业有限公司
东大街商铺清洁服务合同书
甲方:
乙方:
为了搞好桂芳园东大街商铺内外卫生,创造洁净、优美的环境,经甲乙双方代表共同研究、协商,甲方同意由乙方承包有关清洁工作,订立本合同,双方遵照执行。
一、承包方式:
采用包工、包料、包设备的方式。
二、清洁范围:
深圳市龙岗区布吉镇桂芳园东大街商铺内的公共区域及甲方提出合理的范围内。
三、承包价款:
桂芳园东大街商铺正常投入使用后,乙方投入保洁人员共29名,甲方每月支付乙方清洁服务费共计人民币:元/月整($: 元/月)。开荒费用为: ($:元/次)
四、乙方承诺:
尽职尽责的清洁服务,创造洁净、优美、舒适的生活环境;维护桂芳园东大街商铺物业管理处的良好形象。
五、甲方责任:
1、甲方负责对乙方进行检查监督,若乙方清洁工作达不到合同要求,甲方有权进行处罚。
2、甲方负责为乙方免费提供清洁、用水、用电、及放置清洁用具、用品的仓库一间。
3、甲方及其员工应尊重乙方工作人员及其劳动成果,不得鄙视或讥讽清洁人员,并教育本公司员工自觉维护桂芳园东大街商铺的清洁卫生。
4、甲方在东大街商铺公共场所设置适量的垃圾桶。
六、乙方责任:
1、乙方须确保合同执行有效,向甲方提供熟练清洁工,并遵守甲方、乙方公司的规章制度,保持甲方良好的环境,爱护甲方的财物,注意言行举止以维护甲方的良好形象。
2、乙方派驻甲方东大街商铺工作的员工,其中含一名主管,具体安排及全面督导每日清洁综合服务工作;巡检现场清洁情况;即时处理甲方投诉,并做好与甲方负责人的联系工作。
3、在一个月内若业主投诉两次以上(特别是服务质量问题)而乙方又没有解决的,甲方有权提出警告直至在当月清洁服务费中扣除5%--10%的清洁服务费,若因乙方承包清洁工作达不到甲方要求标准,而被有关部门罚款,罚金则由乙方负责。
4、乙方将定期清洁作业计划情况告知甲方,并经常将清洁作业计划实施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告。
5、乙方负责购买员工之保险和支付工资、劳保福利、住房等一切待遇,维护甲方一切公共设施,损坏东西照价赔偿,决不允许有挪用或偷窃行为。
6、所有在东大街商铺工作的清洁员工,乙方提供统一工作服并佩戴乙方公司的企业牌。
7、如甲方要求乙方撤换不合适的清洁工,乙方无条件接受。
8、根据卫生检查标准每月大检一次,未达到85分扣除当月清洁服务费5%,因卫生影响创优,乙方按年总清洁服务费的50%给予甲方补偿(后附清洁检查扣分标准)。
七、付款方式:
甲方须在每月10日前以银行支票转帐的形式付清乙方上月之清洁综合服务费,乙方开户行及帐号以合同规定为准(注.乙方开户行:深圳发展银行景田支行,银行帐号: 。若有变更,乙方须提前15天以书面形式另行通知。若因乙方提供的帐号及开户行有误导致服务费无法进帐,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
八、合同期限及续延:
1、本合同自 年 月 日起生效至 年 月 日止,合同期满前一个月双方可根据实际情况另行协商续期或签订新合同。
2、甲方至少应在合同期满前壹个月书面通知乙方是否延续合约,乙方至少在合同期满前两个月书面通知甲方是否延续合约。
九、签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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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sp; 1、合同经双方单位盖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名后即有效。
2、合同一式两份,甲方、乙方各执壹份。
甲 方:
法定代表:
乙 方:
法定代表:
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1:员工部署
编制人数:29人
清洁项目 人数 清洁内容 清洁程序 备注
商铺一楼百货
(白、晚班各4人) 8人 楼层地面、通道、消防楼梯、扶手、风口、消防设施、卫生间等。
① 清收垃圾,清擦垃圾桶,清扫、清拖楼地面;
② 大堂地面及公共设施保洁;
③ 清洁墙壁、风口、开关、楼梯、窗台;
④ 巡回保洁周期性作业;
⑤ 离场前保洁。 上班时间为:7:00―22:30
商铺二楼书画专柜
(白、晚班各3人) 6人
夹层
(白、晚班各1人) 2人
电梯
(白、晚班各1人) 2人 电梯内地面、壁面保洁,上电梯油。
外围
(白、晚班各3人) 6人 外围道路、阶梯、休闲设施、立柱、沟渠、围栏等公共设施。
机动及玻璃清洁
(白、晚班各2人) 4人 定期机动作业及大厦内部玻璃的清洁。
主管 1人 日常作业安排,质量检查,与甲方进行沟通和意见反馈。
合计: 29人
附件2:
费用预算
[1]人工成本预算(单位:人民币):
序号 费 用项 目 内 容 工 种 单 位 单 价(元) 数 量 金 额(元/月) 备 注
1 日常清洁人工费用 工 资 主管 人/月 1500 1人 1500.00
清洁员工 人/月 700 28人 19600.00
2 社会保险 人/月 20 29人 580.00
3 其他福利 人/月 58 29人 1682.00
4 员工住宿 人/月 80 29人 2320.00
5 人工费用小计 25682.00
[2]清洁材料预算(单位:人民币):
序 号 名 称 用 途 数 量 单 价 总 价
1 刀片(飞鹰) 除地面、玻璃面坚硬物质 1盒 25.00 25.00
2 铲刀(永利) 清除物体表面坚硬物质 2把 3.50 7.00
3 垃圾袋(小) 洗手间纸篓用 1000个 0.045 45.00
5 垃圾袋(大) 装垃圾袋 2000个 0.26 520.00
6 扫帚(宁波) 清扫垃圾、杂物 29把 3.80 110.00
7 地斗(宁波) 装运垃圾 4个 4.58 18.00
8 毛巾(上海) 擦抹 30条 3.50 105.00
9 清洁桶(宁波) 装水 3个 8.00 24.00
10 涂水器(双鱼) 玻璃涂水、擦墙 2个 18.00 36.00
11 大竹扫把 扫外围 4把 12.00 48.00
12 地刷(宁波) 局部地面刷地 4把 6.00 24.00
13 黑色纤维垫 洗地 1个 69.00 69.00
14 红色纤维垫 洗地
1个 76.00 76.00
15 毛掸 清洁天花 3个 10.00 30.00
16 橡胶手套 清洁时用 10双 4.50 45.00
17 蜡拖头 大堂打蜡用 0个 10.00 0.00
18 尘推套 推尘 3个 55.00 165.00
19 刮刀胶条 刮洗玻璃 2条 25.00 50.00
20 抽厕器 疏通厕所管道 2把 3.00 6.00
21 厕刷 清洁便器 2把 3.60 7.20
合 计 1410.20
[3]清洁剂消耗预算(单位:人民币):
序 号 名 称 用 途 数 量 单 价 总 价
1 地面清洁剂 清洗地砖 6加仑 38.00 228.00
2 玻璃清洁剂 清洁玻璃 5加仑 59.00 295.00
3 洗衣粉(立白) 一般清洁 30包 4.50 135.50
4 洗洁精(丽晶) 一般清洁 1箱 68.00 68.00
5 去污粉(白猫) 用于顽固污垢清洁 20支 3.50 70.00
6 洁瓷灵(丽晶) 用于瓷砖表面严重污垢清洁 1箱 63.00 63.00
7 牵尘剂(奇利) 推尘 6加仑 61.00 366.00
8 不锈钢保养剂 用于毛面不锈钢日常清洁 6加仑 89.00 534.00
9 面蜡(超特光) 用于地面保护、上光 0加仑 108.00 0.00
10 底蜡(爱坚) 用于地面保护 0加仑 95.00 0.00
11 起蜡水 用于地面起蜡 0加仑 76.00 0.00
12 空气清新剂 用于空气清新 8支 14.00 112.00
13 卫生丸 防虫去味 20袋 3.00 60.00
合 计 1931.50
[4]设备损耗折旧预算(单位:人民币):
名 称 用 途 折 旧
时 间( 月 ) 数 量 单 价(元) 合 计(元) 折旧价(元)
洗地机 起残蜡清洗地面 60 1台 5000.00 5000.00 83.00
高压水枪 冲洗地面 60 1把 1800.00 1800.00 30.00
水管 用于外围冲洗用 12 200米 3.00 600.00 50.00
伸缩杆 用于高空玻璃刮洗 24 1套 80.00 80.00 3.00
玻璃刮刀 用于刮洗玻璃 12 1把 80.00 80.00 7.00
平板小车 用于垃圾清运 24 2台 240.00 480.00 20.00
合 计 193.00
[5]收费总额预算(单位:人民币):
序 号 费 用 项 目 内 容 金 额(元/月) 备 注
1 日常清洁
人工费用 人工费用小计 25682.00
2 清洁材料费用 1410.20
3 清洁耗材费用 1931.50
4 设备损耗折旧费用 193.00
5 管理费(1+2+3+4)_5% 1460.00
6 营业税金
(合计金额_5.3%) 1767.50
7 月经营成本费 32444.20
8 利 润 905.80
9 合计金额 33350.00
法定代表人签名:
; 日期:2005年1月19日
备注:以上报价为每月日常清洁服务报价,如需提供其它专业清洁服务则需额外计算。
附件3:日常清洁程序及标准
表(一)大堂部分及楼层电梯间部分
项 目 清 洁 程 序 标 准
每 天 每 周 每 月
花地面 随时用吸尘地拖配合牵尘剂推尘,随时保洁 用洗地机清洗地面一次 大清洗一次 随时保持干净、无污渍、尘渍、痰渍,地板明洁如镜、光亮如新
墙面及其他公共部分之大理石装饰 清抹水平面部分及两米以下部分并随时保洁 全面清抹一次 保持光亮无尘、无污渍、无蛛网
天花、风口、灯饰、悬挂装饰,悬挂牌等 用清洁剂抹净清抹一次 保持干净、无尘渍、污渍、无蛛网
玻璃门及玻璃装饰 用玻璃清洁剂清洗、清刮一次,并随时巡回保洁,清抹手印、污渍等 用玻璃清洁剂全面清洗清刮一次 无蛛丝、尘渍、无污渍、手印、光洁明亮
不锈钢楼层指示牌、信报箱及其它不锈钢装饰 用不锈钢清洁保养剂清抹一次,并随时保洁 上不锈钢油一次 保持无尘、无污渍、光亮无手印
人造植物、花盆及其它装饰物 随时清除杂物并清抹花盆一次,并随时保洁 清除蛛网一次,清抹树叶,洗刷树干一次 干净、无积尘、无蛛网、无杂物
垃圾桶 清倒垃圾数次,随时整理、清抹桶盖、桶身,随时保洁 全面清抹一次 无痰渍、无异味、无烟灰、保持干净、光洁、垃圾不能太满
指示牌、宣传牌等 用毛巾清抹一次并随时保洁 用清洁剂全面清抹一次 无尘、无污渍、无手印、光洁明亮
消防设备 用毛巾清抹一次并随时保洁 用清洁剂全面清抹一次 保持光洁、无渍、无尘、内部无杂物
表(二)公共通道部分
项 目 清 洁 程 序 标 准
每 天 每 周 每 月
墙身 保洁 清抹灰尘、污渍 保持光亮、无尘渍
玻璃窗 保洁 清抹二次 无污渍、光亮明洁
天花、风口、灯饰、悬挂装饰、牌等 用清洁剂抹净清洗一次 保持干净、无尘渍、污渍、无蛛网
垃圾桶 清倒垃圾数次,随时整理、清抹桶盖、桶身 上不锈钢油一次 干净、光亮、无异味、垃圾不能太满
消防设备 用毛巾清抹,随时保洁 用清洁剂全部清抹一次 保持光洁、无渍、无尘、内部无杂物
天台
地面 清扫、清拖二次并保洁,随时清除杂物、污渍 大冲洗一次 干净、无杂物、无污渍
渠口 清理干净 无垃圾、无杂物
围栏、扶手 抹净一次、保洁 无尘、无污渍
灯柱、钢架等 清洁一次 无尘渍、干净
消防通道部分 地面及梯级 清扫二次、拖地一次,随时保洁 全面清洗一次 无尘、无渍、无垃圾
天花、灯饰、排风口 清抹一次 无尘、无蛛丝、干净
墙面 清抹灰尘、除蛛丝一次 无尘、无渍、干净
扶手、铁花 清抹一次 保持干净
消防栓、门、窗及设备 清抹一次并保洁 无尘、无渍、无杂物、玻璃窗光洁明亮
垃圾桶 清倒三次并保洁 大清洗一次 无异味、干净、无污渍、垃圾不能太满
表(三)公共洗手间部分
项 目 清 洁 程 序 标 准
每 天 每 周 每 月
天花、灯罩及风口 清抹一次 无尘、无污渍、无蛛网
瓷砖地面 用
清洁剂拖地三次并保持每小时循环清洁一次 用消毒水拖地二次、杀菌消毒 无污渍、水渍,保持干净、光洁明亮,无异味
洗手间门面 用毛巾清抹两次,随时保洁 用消毒水洗二次、杀菌消毒 保持干燥、干净、无尘、无渍
墙身及隔板 保洁 用清洁剂清抹两次 无污渍、无尘、干净、光洁
大小便器皿 上下午各清洗二次并保洁,随时冲洗污垢 小便器随时补充除臭香丸 无垢、无污、无臭、保持干净,光洁明亮
洗手盆及台面 随时清抹水渍、清除洗手盆污物 无水渍、无污垢、光洁
垃圾桶 清除垃圾,上下午数次并保洁 大清洗一次 无污、无水渍、干净、垃圾不能太满
空气清新剂 适时喷洒于室内,保持空气清新 无异味、空气清新自然
玻璃镜面 清洗、清刮一次并保洁 干净、无水渍、无尘、无污垢、无手印
电梯部分
不锈钢电梯门(内、外侧)及不锈钢电梯门框、不锈钢桥箱内壁面、按钮及面板(内外)天花不锈钢部分 用毛巾配合不锈钢清洁剂抹净,上不锈钢油一次,并随时保洁、清抹手印、污渍 天花不锈钢部分用不锈钢清洁剂清抹一次,上不锈钢油一次 无污渍、无尘、保持干净、光亮,无手印
天花及灯罩、风口等 用清洁剂清抹一次 大清洁一次 无尘、无蛛网、无污渍、光亮、干净
地面 清扫拖地两次,并随时用吸尘地拖配合牵尘剂推尘,随时清除一切杂物,痰渍等 用洗地机清洗地面一次 随时保持干净、无污渍、尘渍、痰渍,地板明洁如镜、光亮如新
电梯门轨槽 每天清拖一次并随时保洁吸尘 保持干净、无污渍、杂物
表(四)项 目 清 洁 程 序 标 准
每 天 每 周 每 月
外围部分
地面及梯级 清扫二次并随时清除杂物,保持干净,湿推尘巡回保洁4以上 用中性药水兑水机械洗地一次 配合清洁剂彻底冲洗一次 无果皮、纸屑、烟蒂、痰渍、垃圾,保持光洁、无污
外围地面基砖 上下午各大清扫一次、局部除渍、铲香口胶、不断巡回保洁 用水冲洗基砖一次 高压冲洗并清除油污 无积水、垃圾、香口胶、水泥渍、保持干净、清爽
花槽内 清除杂物、枯叶、烟头6次以上 冲洗基砖一次 无杂物、无异味
路灯 随时保洁 抹净一次 无尘渍、污渍、水痕
围栏、座椅、遮阳伞及其他附属设施 清抹二次,随时保洁 全面清洁一次 无污渍、尘渍
指示牌 清抹二次,随时保洁 抹净高处 光亮、无尘渍
外围5米以下墙身及玻璃清洁 清抹一次 目视无明显灰尘、污渍
附件4:清 洁 月 检 表
管理处: 年 月 日
检查项目 检查标准 扣分标准 扣分
标准层
天台 地面 无杂物、无青苔 发现一处不合格扣1分
墙壁、玻璃 无污迹、无灰尘 发现一处不合格扣1分
公共设施、设备 无锈迹、无灰尘 发现一处不合格扣1分
洗手间 无异味、无脏污 发现一处不合格扣0.5分
楼层
公共通道地面、墙面 无杂物、无污迹、无灰尘 发现一处不合格扣2分
公共设施、设备 无锈迹、无灰尘 发现一处不合格扣1分
玻璃、窗台 无污迹、无灰尘 发现一处不合格扣1分
防火门、门顶、闭门器 无灰尘 发现一处不合格扣1分
后楼梯墙面、地面 无杂物、无明显污染 发现一处不合格扣1分
灯罩 无灰尘、无虫尸 发现一处不合格扣1分
电梯门、沟槽、地、灯 无手印、无污迹、无杂物 发现一处不合格扣1分
墙角 无蜘蛛网 发现一处不合格扣1分
天井 无杂物 发现一处不合格扣1分
公共部位 无“四害” 发现一处不合格扣0.5分
大堂 大理石地面、墙面 无灰尘、无污迹 发现一处不合格扣2分
公共设施、设备 无锈迹、无灰尘 发现一处不合格扣1分
大门 无灰尘、无污迹 发现一处不合格扣0.5分
地面
地面 无杂物、污迹、积水、厚灰尘 发现一处不合格扣1分
地沟 无杂物、无积水 发现一处不合格扣1分
路灯灯罩、牌 无灰尘 发现一处不合格扣1分
宣传栏 无污迹、无灰尘 发现一处不合格扣1分
垃圾箱、果皮箱表面及烟灰盅 无脏污、烟灰盅内烟头不超过三根 发现一处不合格扣1分
桌、椅 无污迹 发现一处不合格扣0.5分
公共部位玻璃、墙壁 无灰尘、无污迹 发现一处不合格扣1分
雨蓬 无杂物、无污迹 发现一处不合格扣1分
公共设施、设备 无锈迹、无灰尘 发现一处不合格扣1分
垃圾房内垃圾桶、地面、地沟 无脏污、无杂物、无积水、无异味 发现一处不合格扣1分
清洁 员工 服装 统一、整洁 发现一处不合格扣0.5分
工作证 是否佩戴 发现一处不合格扣0.5分
合 计 满分100 应扣 分 实得 分
第15篇 更改合同认购书制度
更改合同及认购书的制度
1、销售人员不得擅自与客户更改合同及认购书。
2、客户确实需要更改合同及认购书,销售人员需向销售主管汇报,销售主管得到销售经理认可后,请营销总监签字认可,并送财务处签字盖章。
3、合同及认购书更改后,销售人员应当及时通知销售文员修改相应的销控情况。
第16篇 法人授权委托及合同签订前的评审制度
一、法人授权委托管理制度
(一)被授予“法人委托书”者的条件
1、必须是本公司生产经营活动中确需签订合同,并具有经济工作经验的有关人员。
2、必须经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培训,考试合格,并经工作业绩审查合格者。
3、能够遵纪守法,执行好国家各项法令、法规和本企业的规章制度。
(二)“法人委托书”的申请程序
1、凡申请持证者,先由申请部门向信用(合同)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填写“参加《合同法》培训人员登记表”。
2、由信用(合同)管理机构统一组织申请持证者参加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举办的《合同法》培训班,并参加考试。
3、考试合格后,申请部门按信用(合同)管理机构要求填写“法人委托书申请审批表”,并对其工作业绩进行考核审查,再经公司人事部门和信用(合同)管理机构审核后报公司法定代表人批准,签章颁发授权证书。
(三)“法人委托书”的管理
1、信用(合同)管理机构负责“法人委托书”的申请审核、证件办理、变更、注销登记、遗失声明和监督检查等管理工作,并为公司归口管理部门。
2、本公司颁发的签订合同的“法人委托书”,采用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印制的“法人委托书”文本,在有效期限内可连续使用,但有效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两年。
3、凡不持有“法人委托书”因特殊情况需对外签约者,由所在部门向信用(合同)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法定代表人批准,由信用(合同)管理机构具体办理一事一委托的临时“法人委托证明”事宜;未取得“法人委托书”及“法人委托证明”的其他人员一律不得对外签订合同。
4、凡持有“法人委托书”对外签订合同者,必须严格遵守本公司制定的信用(合同)管理规定和相关的配套制度,做好合同台帐记录,以备考查。
5、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办理变更或核准注销手续:
5.1“法人委托书”授权内容变更;
5.2证件有效期届满,不再续展;
5.3持证人因工作变动,不再对外签约;
5.4持证人因调离本公司、退休或死亡;
5.5持证人因违反本公司管理制度,情节严重需撤消“持证人”资格;
5.6持证人擅自涂改授权内容、转借和弄虚作假撤消“持证人”资格。
6、经颁发的“法人委托书”如有遗失,持证人应书面向本部门领导报告,并将本部门批示意见送信用(合同)管理机构,由信用(合同)管理机构向法定代表人或信用(合同)管理领导小组报告后,根据情况酌情处理。
7、凡核准注销人员的“法人委托书”证件,由所在部门负责收回交信用(合同)管理机构统一处理。
(四)责任
1、各部门应加强对持证人的教育和管理,凡发现严重违反本公司有关制度规定签约或利用证件进行违法活动,以及失职、渎职等给公司带来重大损失者,应依法追究责任,同时注销证件。
2、持证人必须严格按授权范围和授权权限在有效期内签订合同,如因超越授权范围和授权权限发生的纠纷,其经济及法律责任由持证人承担。
二、合同签订前的评审制度
合同签订前实行评审制度。合同评审机构设在信用管理机构内部,组成人员包括主管副总、信用(合同)管理机构负责人、信用(合同)管理员、合同承办人、供销、财务部门负责人等。
(一)合同评审程序
1、合同承办人将合同草本及相关资料交信用管理员初审;
2、信用(合同)管理员填写合同评审表中初审记录交信用管理机构负责人审批,签署审批意见。
3、特殊/重大合同,由信用(合同)管理机构负责人组织有关部门进行会审,信用(合同)管理员汇总各部门会审意见后交信用(合同)管理机构负责人签署意见,并报主管副总批准实施。
4、信用(合同)管理员将合同评审表归入该合同档案。
(二)评审内容
1、签订合同前必须严格审查对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1.1对法人必须审查原件或者盖有单位公章的公司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的副本
复印件。
1.2对非法人经济组织,应当审查其是否按法律规定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对分支
机构或是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设立的经营单位,除审查其经营范围外,还应同时审查其所从属的法人主体资格。
1.3对外方当事人的资格审查,应调查清楚其地位和性质、公司或组织是否合法存
在、法定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国籍及公司或组织注册地。
2、签订合同前需要审查代理人的代理身份和代理资格。
2.1代理人职务资格证明及个人身份证;
2.2被代理人签发的授权委托书;
2.3代理行为是否超越了代理权限或代理权是否超出了代理期限。
3、签订合同前,必须认真审查对方当事人的履约能力。对方当事人在合同中负有提供专业性较强的劳务、工程项目或限制经营项目等义务时,应当要求对方当事人提供由政府法定机构颁发的经营许可证或资质等级证书等证明。
4、签订合同前,应当仔细审查对方当事人提供的有关证明资料,必要时应到签发部门进行验证或进行实地考察,以防对方当事人伪造或变造证明材料。对方当事人提供的各种证明资料中所使用的当事人名称、印章等内容必须完全一致。
5、下列资料不能作为主体资格和履约能力的证明资料,但可归入合同档案保存,以备考查。
5.1名片;
5.2厂家介绍、产品介绍等资料;
5.3各类广告、宣传资料;
5.4各类联系电话号码;
5.5对方当事人提供的未经我方合同承办人见证而复制的或未与原件核对无异的复印资料。
(三)特殊/重大合同的适用范围
签订的下列合同,视为重大合同:
1.订立价款在一百万元以上(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价款在一千万元以上)的合同;
2.投资、联营的合同;
3.涉外合同;
4.合同承办人认为需可行性审查的其他合同。
(四)特殊/重大合同评审的附加程序
1、签订特殊/重大合同,应当及时进行可行性审查。
合同的可行性审查由信用(合同)管理机构负责人组织有关部门以会签的形式进行。也可以通过召开有关部门负责人会议的形式进行。
2、签订特殊/重大合同,应当进行合法性审查。
合同的合法性审查,由合同承办人按其隶属关系,送交信用(合同)管理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17篇 燃气工程合同会签制度
为了加强对燃气工程合同(包括天然气工程建设安装合同、施工合同及管道挖伤赔偿协议等)的管理,减少因合同失误给公司造成损失,特制定本制度。
1、天然气工程合同由各天然气公司办公室市场发展人员编制。合同内容应包含:合同双方(甲、乙方)单位全称、工程名称、工程地点、工程内容、材料供应、质量等级、保修期、工程造价、付款方式、工期约定、产权界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违约责任、签约时间和地点及双方认为应该约定的其它内容。
2、工程造价分为预算价和合同价两个标准,工程预算价应当依据燃气工程的设计图纸和国家预决算有关规定由预决算部予以编制。合同价为甲、乙双方经充分协商而达成一致的工程造价。一般情况下,工程合同价应与预算价保持一致,合同价款低于预算价但经预算部同意的可由各公司总经理签字执行,合同价款低于预算价且未能同预算部达成一致意见时,必须经集团公司总经理审核同意后执行。
3、天然气工程合同中涉及的主要内容首先由各公司市场开发人员依据国家相关政策在公司授权范围内代表公司同工程建设单位协商,形成合同草案。重点内容(工程造价、工期等)的协商情况应随时向所在公司总经理汇报,并征得总经理同意。
4、合同草案形成后,由办公室市场开发人员按照:办公室--工程技术部--集团预决算部--财务部--公司总经理的顺序送达相关部门和相关领导审查会签。
5、办公室主要负责对合同内容、格式及文字全面审查,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收费政策和依法维护公司合法权益两个标准,力求合同达到“科学、规范、严谨、易行”的要求。
6、预决算部主要负责工程预算的编制、审查合同价款的合理性,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
7、工程技术部主要负责对合同工期及公司的权利和义务进行审查,坚决杜绝工期脱离施工实际需要及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况发生。合同签订后,要及时组织施工材料准备、图纸会审、技术交底、监理委托、施工委托及施工合同签订等。
8、财务部主要负责对合同价款、付款方式和违约责任的审查,通过审查杜绝违反公司财务制度和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况发生。
9、合同草案经各部门联合会签后,由公司总经理进行最后把关审签。
10、合同会签程序完成后方可由市场开发人员按公司总经理的安排与用户单位正式签订。
11、正式签订的天然气工程建设安装合同,由市场开发人员将原件移交给公司财务部门和办公室存档;同时向工程技术部提供合同复印件,由工程技术部根据合同的履约情况及施工现场条件适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相关施工单位进场施工。
12、燃气管道和设施的损坏修复赔偿,以及用户建筑红线内或产权属于用户的燃气管道和设施的维修(更换)必须签订协议,协议中涉及的修复赔偿或维修(更换)费用由损坏责任方或用户承担。修复赔偿和维修(更换)费用由集团预决算部根据各公司管线所和工程技术部书面提供的修复或维修工程量(含气体损失和置换)确定。各公司依据集团预决算部确定的价格及时同对方进行协商,协商情况向所在公司总经理汇报,征得总经理同意后方可签订协议,财务部按协议收款。协议会签时管线所要向财务部提交预算清单以备审核。
13、本制度自2023年12月1日起执行,现行的其它有关制度,凡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依照本制度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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