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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管理制度汇编【16篇】

更新时间:2024-05-08

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管理制度

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是工业生产中的关键设备,它们用于存储、传输和处理高压流体,如气体、液体和蒸汽。这些设备在化工、石油、能源等领域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确保工艺流程的安全、稳定和高效运行。

包括哪些方面

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设计与制造:规定设计标准、材料选择、制造工艺,确保设备符合安全规范。

2. 安装与验收:规定安装过程的监督和验收标准,防止安装不当导致的安全隐患。

3. 使用与维护:制定操作规程,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4. 检验与测试:规定定期进行的压力试验和无损检测,以评估设备的完好状态。

5. 应急预案:建立应对设备故障或事故的应急措施,减少潜在风险。

6. 培训与教育:对操作人员进行专业培训,提高其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重要性

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管理制度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它直接关系到企业生产安全、员工生命安全以及环境的保护。严格执行管理制度可以预防设备故障,降低事故率,保障企业的正常运营。合规管理也有助于提升企业的社会责任感和公众形象。

方案

1. 建立专门的管理团队:由具备专业知识的技术人员组成,负责制度的制定、执行和监督。

2. 制定详细的操作手册:涵盖设备操作、维护、检查等所有环节,确保员工明确职责和操作步骤。

3. 定期培训:定期对操作人员进行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的培训,确保他们了解最新的安全规定和技术发展。

4. 实施动态监控: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实现设备运行状态的实时监控,及时发现并处理异常。

5. 强化应急预案:定期演练,提高员工面对紧急情况的反应能力和处理效率。

6. 审核与改进:定期评估制度的执行效果,根据反馈和实际情况进行必要的修订和完善。

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管理制度的建立健全,需要全员参与,从管理层到操作层,每个人都应认识到其重要性,并积极参与其中,共同构建一个安全、高效的工作环境。

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管理制度范文

【第1篇】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管理制度

1.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第一氧化铝厂范围内所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的安装、检验、使用、修理和改造。

2.引用的主要法规及标准定义

2.1引用的主要法规

2.1.1《第一氧化铝厂特种设备、工业建筑物、电气设备管理控制程序》

2.1.2《中国铝业山西分公司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管理办法》

2.2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具体定义

2.2.1  压力容器: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的容器。

2.2.1.1最高工作压力大于等于0.1mpa(不含液体静压力);

2.2.1.2内直径(非圆形截面指断面最大尺寸)大于等于0.15m,且容积大于等于0.025m3;

2.2.1.3介质为气体、液化气体或最高工作温度高于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

2.2.2 压力管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管道及其附属设施

2.2.2.1 输送煤气、氧气、乙炔的管道;

2.2.2.2最高工作压力大于等于0.1mpa(表压)的蒸汽管道;

2.2.2.3 最高工作压力大于等于1.6mpa(表压),直径大于等于150mm压缩空气管道;

2.2.2.4最高工作压力大于等于0.1mpa(表压),输送液酸、液碱或最高工作温度高于等于标准沸点的料浆管道;

2.2.2.5前四项规定的管道的附属设施及安全保护装置等。

3.管理职责

3.1  第一氧化铝厂分厂领导及装备能源科工作职责:

3.1.1组织贯彻执行国家及上级有关压力容器、压力管道使用方面的规定,并对本单位压力容器及压力管道的安全运行负责。

3.1.2负责本单位压力容器、压力管道使用管理工作,组织编制本单位压力容器、压力管道使用管理规章制度。

3.1.3 参与编制压力容器、压力管道选购计划,参加验收检查,安装质量验收及试车等工作。

3.1.4 负责编制本单位压力容器、压力管道使用管理规章制度,协助工艺生产部门制定生产操作规程。

3.1.5 做好压力容器、压力管道使用的注册登记、建卡、建档及技术资料整理、归档、有关统计报表和统计上报工作。

3.1.6 编报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的检修、维修、保养等计划,并具体落实实施,检查或负责安全附件的校验工作。

3.1.7及时做好压力容器、压力管道使用登记和变更工作。

3.1.8 做好压力容器、压力管道使用管理定期检查工作,并认真填写检查记录;发现不安全因素或违章操作的,及时予以制止、纠正、防止事故发生。

3.1.9 参与压力容器、压力管道事故的调查、分析并及时做好设备事故的统计上报工作。

3.1.10编制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操作人员、维护人员的培训考核计划,并积极参与实施。

4.通用职责

4.1 分厂和车间要严格执行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操作人员持证上岗工作,制止无证人员独立上岗操作。

4.2车间岗位人员要严格执行压力容器安全操作规程,任何人发现有不安全因素或违章操作的,有权予以制止、纠正,并及时上报。

4.3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运行时,严禁用任何手段使安全阀失效。

4.4所有压力容器每年进行一次外部检查,内外部检验根据安全状况等级分别为:安全状况等级为1~2级的,每隔6年进行一次;安全状况等级为3级的,每隔3年进行一次;内外部检验内容及安全等级的规定按《在用压力容器检验规程》有关条款执行。

4.5压力容器修理人员在进入设备内部进行工作前,车间必须按有关规程要求做好隔离清理和置换工作,达不到要求,工作人员不得进入,施工工作不许进行。

5.安全职责

5.1  设备厂长、生产厂长:对全分厂压力容器及压力管道的总体安全总负责。

5.2  装备能源科、点检站:对全分厂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的安装、维修、检查、检验的安全负责。

5.3  技术科:对全分厂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的操作规程制定和修订负责。

5.4  调度科:对全分厂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的安全使用负责。

5.5  各车间:对全分厂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的本车间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及氧气瓶、乙炔瓶、液化气罐等的使用、操作、维护的安全负责。

6.事故管理

6.1  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所在车间,发生事故后应立即上报分厂,事故发生后,除防止事故扩大或抢救伤员而必须采取的措施外,必须保护好现场。

6.2  事故发生后,分厂、车间开事故分析会,分析事故发生原因,并对由于违章操作而造成事故的责任人追究责任,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7.安全附件定期检验制度

7.1  分厂所使用的安全附件:压力表、测温仪表、液位计、安全阀等必须选用有制造许可证的单位生产的产品。

7.2  分厂所使用的安全附件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定期校验,安全阀每年校验一次,压力表每6个月校验一次。

7.3  在安装新安全阀之前,必须经过国家有关部门调试校验后,方可安装使用。

7.4  压力表的校验和维护应符合国家计量部门的有关规定,压力表安装前应进行校验,在刻度盘上应划出指示最高工作压力的红线,注明下次校验日期,压力表校验后应加铅封。

8.定期检查检测制度

8.1  所有压力容器每年进行一次外部检查,内外部检验根据安全状况等级分别为:安全状况等级为1~2级的,每隔6年进行一次;安全状况等级为3级的,每隔3年进行一次;内外部检验内容及安全等级的规定按《在用压力容器检验规程》有关条款执行。

8.2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压力容器,内外检验合格后必须进行耐压实验:

⑴ 用焊接方法修理或更换主要受压元件的;

⑵ 改变使用条件两年,重新使用的;

⑶ 停止使用两年,重新使用的;

⑷ 无法进行内部检验的;

⑸ 新安装或转移的。

8.3  各车间气瓶检验必须按检验规程严格执行。

8.4  压力管道的定期检验按有关规定执行。

8.5  各车间和装备能源科对需要检验的压力容器及压力管道要提前做好以下准备工作:

8.5.1安排好停机检修时间;

8.5.2将内部介质排除清洗干净,用盲板隔断所有液体、气体或蒸汽的来源,设置明显的隔离标志;

8.5.3提供容器的设计单位资格,设计、安装说明书;制造单位资格证、制造日期、产品合格证、质量证明书、运行记录、开停车记录以及有关运行参数、介质成分、载荷变化情况,运行中出现的异常情况等资料;使用登记证件等。

8.5.4 外部检查、内外部检验及耐压试验时装备能源科必须派专人配合,且要求逐台出示检验报告。

9.运行管理制度

9.1  各车间必须认真执行国家有关法规,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并对操作工进行安全教育,及时统计上报装备能源科需进行业务培训的人员,操作人员必须持操作证上岗。

9.2  点检站必须逐台建立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的点检制度和定期测量制度。

9.3  点检站必须对每台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进行登记、编号,并建立健全设备技术档案,并按规定编制定检计划并组织实施。

9.4  车间应在工艺操作规律和岗位操作规程中明确提出操作要求,内容应包括:

9.4.1 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的操作工艺指标(含最高工作压力、最高、最低工作温度)。

9.4.2 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岗位操作法(含开、停车操作的程序和注意事项)。

9.4.3运行中应重点检查的项目和部位,运行中可能出现的异常现象和防止措施,以及紧急情况处理方法和报告程序。

9.5  车间必须严格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的设计工艺参数操作,严禁超温、超压运行。

9.6  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运行中,如发现异常现象时,操作人员应立即报告车间,以便及时处理,当情况紧急,操作人员有权采取紧急安全措施,并立即上报车间和分厂。

9.7  各车间必须对领用的氧气瓶、乙炔瓶和液化气罐进行验收,不合格的严禁使用。

10.维修管理制度

10.1  从事压力容器、压力管道修理的单位必须是已取得相应的制造资格或者是经省级安全监察机构审查批准的单位。

10.2  严禁在压力容器及压力管道运行或内部有压力时做各种修理、紧固、焊接工作。

10.3  压力容器的主要受压元件,不得采用贴补的修理办法。

10.4  压力容器修理人员进入设备内部进行工作前,车间必须按有关规定要求做好隔离和置换工作,达不到要求,工作人员不得进入,施工工作不许进行。

10.5  装备能源科必须如实填写各种记录表格,整理原始资料和实验报告,全部归档,技术资料保存五年。

10.6  装备能源科和车间必须要求施工单位严格执行压力容器及压力管道检修的有关法规、标准及制度规范。

11.新安装或改造的压力容器及压力管道验收:

11.1施工完毕,必须经运城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检验,才可隐蔽或保温。取得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后,方可办理交工验收手续。

11.2竣工验收时,施工单位必须提供下列交工技术资料:

1、竣工图;2、设计变更及材料代用手续;3、设备出厂合格证、施工质量证明书、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监检证;4、设备验收、清点记录;5、设备安装记录;6、安全装置调试记录;7、设备清理、检查、封闭记录;8、现场设备组装记录;9、现场设备预热及热处理记录;10、无损检验报告;11、设备缺陷及修复记录;12、设备压力试验方案及试验结果;13、设备防腐绝热记录;14、焊接材料及受压元件材料合格证;15、其它施工记录。

11.3交工验收合格后,必须将有关技术资料完整的移交使用单位生产车间、点检站及分厂装备科归档备案后,方可在交工验收证书上签字。

11.4竣工验收时必须有装备能源部专业科室和使用单位装备能源科技术人员参加。

11.5压力容器及压力管道的修理或技术改造后,各生产车间在交工验收时注意收集整理原始资料和试验报告、并将施工单位提供的原始资料和试验报告及各种纪录表格,全部归档,技术资料保存五年以上。

12.我分厂重点压力管道暂按以下原则进行:

12.1高压溶出管道和分公司结合起来,一季度进行一次系统的计划检查。

12.2高压溶出料浆管道在系统放料停车时,点检站应确定测厚责任人,分四组按要求进行测厚并做好记录;临时停车对薄弱点进行重点测厚;停车测厚过程或测完后,应及时把薄弱点信息反馈给现场检修组,决定检修方案。

12.3高压溶出料浆管道测厚点选择原则:重点部位;焊缝两侧;弯头内外侧;水平、垂直管道摸索规律。在测厚过程中,注意观察总结,完善测厚点选择规律,使之更具有代表性。

12.4点检站每年九月底前将本单位下年度压力容器及压力管道的检验计划报装备能源科。根据上报情况,装备能源科编制分厂下年度检验计划报装备能源部实施。

12.5各生产车间对需要检验的压力容器及压力管道要提前作好以下准备工作:

12.5.1安排停机检验时间;

12.5.2必须将内部介质排除清洗干净,用盲板隔断所有液体、气体或蒸汽的来源,设置明显的隔离标志;

12.5.3提供容器的设计单位资格,设计、安装(使用)说明书;制造单位资格证、制造日期、产品合格证、质量证明书、竣工图;运行记录、开停车记录,以及有关运行参数,介质成分,载荷变化情况,运行中出现的异常情况等资料;使用登记证件等。

12.5.4外部检查由装备能源部安排,运城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实施,使用单位专人配合。外部检查、内外部检验及耐压试验必须逐台出具检验报告。

12.5.5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检验的具体实施,分厂根据分公司安排进行。

13.考核制度

13.1生产车间操作工种经培训合格,持证上岗,不按规定操作的,每人次扣50元。

13.2生产车间对运行中的压力容器、管道跟踪检查,每月30日前将跟踪情况及发现问题报装备能源科,装备能源科整理后报装备能源部。无故不报扣100元,上报不及时每天扣20元。

13.3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及其附件技术档案、检修台帐必须及时填写,安全阀、仪表校验必须按计划进行。台帐不健全,填写不及时,每项扣20元,没有校验计划或委托书扣50元,全年未校验扣500元。

13.4压力容器、管道大修期间,作好配合工作;无故刁难施工单位或扯皮,发生一次扣200元。

13.5压力容器及管道检修没有工作票或委托书、装备能源部未审批同意的,不得施

工,否则不予结算,私自开工的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

13.6安全阀、仪表等附件丢失,要追究有关人责任,按原价赔偿。

13.7全分厂范围内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启用、报废、安装、更新及在用设备改造,生产车间提出申请后,由装备科报装备能源部审批后方可进行,任何单位未经审查批准不得擅自开工;压力容器设备管理人员对所管辖范围内的专业设备改动有权监督检查,对不符合规定的有权制止。

13.8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13.8.1车间对职工不按规定进行技术培训和安全教育,未经考核,就让职工上岗操作造成事故的;

13.8.2由于抢生产任务拼设备、超温、超压、超负荷带病运行或发现设备有缺陷,而未采取有效措施造成事故的;

13.8.3车间擅自安装、修理、使用压力容器及压力管道的。

14.相关记录

压力容器技术档案、在用压力容器检验报告书、安全附件检验报告

【第2篇】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使用管理及定期检验制度

1、加强本站所使用的压力容器(储罐、残液罐等,含安全附件以下同)、压力管道(本站的工艺管道,含安全附件,以下同)的使用管理和定期检验是保障特种设备安全运行,确保安全生产的关键。

2、档案管理人员结合技术负责人、设备管理人员负责建立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设备技术档案,其内容至少包括:2.1随机技术文件、产品合格证、监检证书、装箱单等;2.2安装施工技术资料和安装监检验收资料;2.3修理改造记录及有关技术文件和资料;2.4定期检验报告给予检验有关的技术文件和资料;2.5压力表、安全阀、接地电阻等安全附件的检定、检测、修理、更换记录和资料;2.6有关事故记录资料和处理报告,以及报废报告资料。

档案管理人员负责建立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台帐,台帐的内容包括设备名称、规格型号、制造单位、主要参数、购置时间、启用时间、使用登记证号、注册号码、历次检验情况等。

3、站长负责在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投入使用前或投入使用后一个月内及时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使用登记,未办理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严禁使用。

4、操作人员对所操作的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要做到““四懂、三会”(即懂结构、懂原理、懂性能、懂用途,会使用、会维保、会排除故障),

同时要明白设备上安全附件的作用和操作步骤。严格按规程操作,认真做好设备的维护保养工作,并及时填写运行记录,及时消除冒、滴漏现象并做好防潮、防腐、防晒、防冻防静电等相关工作。 5

5、站长负责对本站在用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在安全检验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山东省特检院菏泽分院)提出定期检验申请,未经定期检验或定期检验不合格的压力容器、压力管道不得使用。

6、设备管理人员结合安全员每月至少对本站在用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进行一次自行检查,并做好记录,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处理。

7、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的定检周期以检测机构规定的检验周期为准。

【第3篇】压力容器安全管理标准制度

1、按国家劳人部《电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要求,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均属压力容器:

(1)最高工作压力大于等于0.1mpa(不含液体静压力)

(2)内直径大于等于0.15米,且容积大于等于0.025立方。

(3)介质为气体、液化气体或最高工作温度高于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

2、按照原能源部文件要求,对火力发电厂排污扩容器、疏水扩容器、热交换器等也要按照压力容器对待,进行安全监督和安排定期检验。

3、凡是我厂压力容器使用、检修、改造、安装、检验都必须按照劳动部颁发的《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和国务院颁发的《压力容器监察条例》以及主管部局颁发的有关文件进行。

4、为保证压力容器设备完好,安全可靠运行,要定期安排检验和定期检修,包括安全附件。

5、定期检验计划由金属监督人员提出,定期检修计划由各单位负责提出,生产部审查确定。

6、压力容器设备若要进行技术改造或返修由设备主管单位提出报告,经生产部专管人员审核,主管厂长批准后方可开工,压力容器返修必须由具有压力容器制造或返修资格的单位进行。

7、从事压力容器运行人员及检修焊工,必须经过技术培训和考试,由持有劳动部门考核合格的焊工担任,否则严禁操作和焊接。

8、压力容器损坏严重难以保证安全运行时,应申报生产部备案,经主管厂长批准后予以报废处理,不得再作其它承压设备使用。

9、各部门需要外购压力容器设备时必须经生产部审核和同意,厂家提供的技术资料(产品合格证,质量证明书,强度计算书,设备总图等)必须齐全。

10、各部门不经批准不得私自制作压力容器,确实需要时应经生产部审核,主管厂长批准并报市劳动局同意后方可制作。

11、对易燃易爆的承压设备和盛装有毒及窒息性介质的容器应制定防火、防爆、防毒细则,在检修和检验中除执行工作票制度外,还要做好防止中毒的安全措施,保证容器的易燃易爆的有毒介质含量符合tj36—79《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规定,方可开工。

12、厂内浴池用热水水箱最高工作压力应低于0.1mpa,热水箱应敞口,采用蒸汽加热器加热水时,其加热器属于压力容器,不得私自制作。

【第4篇】压力容器安全管理制度范本

1、 目的:建立容器设计、制造、安装、使用、修理改造、检验、安全附件管理程序

2、 范围:压力容器使用单位

3、责任者:安全部、工程部、压力容器使用单位

4、 程序:

4.1总则

4.1.1严格贯彻执行《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以下简称容器规程)和《压力容器使用管理规则》,加强压力容器的管理,保护职工的安全健康,确保安全长周期运行。

4.1.2本规定由各级压力容器管理人员贯彻执行,各级安全技术人员负责监督检查。

4.1.3本规定适用余同时具备下列三个条件的容器管理:

4.1.3.1 最高工作压力pw≥0.1mpa;(不包括液体静压力,下同)

4.1.3.2 内直径(非圆形截面指其最大尺寸)≥0.15m,且容积(v)≥0.025m3 ;

4.1.3.3 介质为气体、液化气体和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标准沸点(在一个大气压下的沸点)的液体。

4.1.4压力容器的分类,按《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执行。

4.2设计、制造、安装使用管理与修理改造

4.2.1.1. 压力容器的设计权,必须经主管部门批准,并报同级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备案设计应由设计单位的技术负责人批准,三类容器的设计,应报省劳动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处备案。压力容器的设计总图上,应有审查批准的字样。

4.2.1.2. 设计单位应严格执行容器规程和《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暂行规程》的规定,并对所设计的压力容器安全技术性能负责。

4.2.1.3. 制造压力容器,必须经省级主管部门和省劳动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处审查批准,发给许可证。制造三类容器,还必须报劳动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批准。

4.2.1.4. 制造压力容器,应建立质量保证体系,建立并执行设计、测绘、原材料、工艺、生产、质量验收等管理制度。

4.2.1.5. 压力容器的焊接和探伤检验工作,必须由取得当地主管部门考试合格的人员进行。

4.2.1.6. 制造压力容器,必须严格执行容器规程,国家有关规定和厂制订的压力容器质量检验规定。

4.2.1.7. 压力容器的施工安装,必须经各级安全监察机构批准的安装单位才能进行。

4.2.1.8. 安装压力容器时,必须严格按照图纸施工,并应符合国家有关技术规范。

4.2.2使用与管理

4.2.2.1. 从事压力容器安装的单位必须时已取得相应的制造资格的单位或者是经安装单位所在地的省级安全监察机构批准的安装单位。从事压力容器安装建监理工程师应具备压力容器专业知识,并通过国家安全监察机构认可的培训和考核,持证上岗。

4.2.2.2. 下列压力容器在安装前,安装单位或使用单位应向压力容器使用登记所在地的安全监察机构申报压力容器名称、数量、制造单位、使用单位、安装单位及安装地点,办理报装手续:

1、第三类压力容器。

2、容积大于等于10m3的压力容器。

3、蒸球。

4、成套生产装置中同时安装的各类压力容器。

5、液化石油气储存容器。

6、医用氧舱。

4.2.2.3. 使用压力容器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主要包括:

1、贯彻执行本规程和有关的压力容器安全技术规范、规章。

2、制定压力容器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3、参加压力容器定购、设备进厂、安装验收及试车。

4、检查压力容器的运行、维修和安全附件校验情况。

5、压力容器的检验、修理、改造和报废等技术审查。

6、编制压力容器的年度定期检验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7、向主管部门和当地安全监察机构报送当年压力容器数量和变动情况的统计报表,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计划的实施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处理情况等。

8、压力容器事故的抢救、报告、协助调查和善后处理。

9、检验、焊接和操作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管理。

10、压力容器使用登记及技术资料的管理。

4.2.2.4. 工程部必须建立压力容器技术档案并统一保管,技术档案内容按容器规程第117条执行。

4.2.2.5. 压力容器在投入使用前,应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规则》要求办理登记手续。

4.2.2.6. 压力容器的使用单位,应在工艺操作规程和岗位操作规程中,明确提出压力容器操作要求,其内容至少应包括:

1、压力容器的操作工艺指标(含最高工作压力、最高或最低工作温度)。

2、压力容器的岗位操作法(含开、停车的操作程序和注意事项)。

3、压力容器运行中应重点检查的项目和部位,运行中可能出现的异常现象和防止措施,以及紧急情况的处置和报告程序。

4.2.2.7. 压力容器的操作人员应持证上岗。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应对压力容器的操作人员定期进行专业培训与安全教育,培训考核工作由地、市级安全监察机构或授权的使用单位负责。

4.2.2.8. 压力容器发生下列异常现象之一时,操作人员应立即采取紧急措施,并按规定的报告程序,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1、压力容器工作压力、介质温度或壁温超过规定值,采取措施仍不能得到有效控制。

2、压力容器的主要受压元件发生裂缝、鼓包、变形、泄漏等危及安全的现象。

3、安全附件失效。

4、接管、紧固件损坏,难以保证安全运行。

5、发生火灾等直接威胁到压力容器安全运行。

6、过量充装。

7、压力容器液位超过规定,采取措施仍不能得到有效控制。

8、压力容器与管道发生严重振动,危及安全运行。

9、其他异常情况。

4.2.3修理改造

4.2.3.1. 从事压力容器修理和技术改造的单位必须是已取得相应的制造资格的单位或者是经省级安全监察机构审查批准的单位。压力容器的重大修理或改造方案应经原设计单位或具备相应资格的设计单位同意并报施工所在地的地、市级安全监察机构审查备案。修理或改造单位应向使用单位提供修理或改造后的图样、施工质量证明文件等技术资料。

4.2.3.1.1. 压力容器的重大修理是指主要受压元件的更换、矫形、挖补,和符合本规程第51条规定的对接接头焊缝的焊补。压力容器的重大改造是指改变主要受压元件的结构或改变压力容器运行参数、盛装介质或用途等。

4.2.3.1.2. 压力容器经修理或改造后,必须保证其结构和强度满足安全使用要求。

4.2.3.2. 压力容器检验、修理人员在进入压力容器内部进行工作前,使用单位必须按《在用压力容器检验规程》的要求,做好准备和清理工作。达不到要求时,严禁人员进入。

4.2.3.3. 采用焊接方法对压力容器进行修理或改造时,一般应采用挖补或更换,不应采用贴补或补焊方法,且应符合以下要求:

4.2.3.3.1 压力容器的挖补、更换筒节及焊后热处理等技术要求,应参照相应制造技术规范,制订施工方案及适合于使用的技术要求。焊接工艺应经焊接技术负责人批准。

4.2.3.3.2 缺陷清除后,一般均应进行表面无损检测,确认缺陷已完全消除。完成焊接工作后,应再做无损检测,确认修补部位符合质量要求。

4.2.3.3.3 母材焊补的修补部位,必须磨平。焊接缺陷清除后的修补长度应满足要求。

4.2.3.3.4 有热处理要求的,应在焊补后重新进行热处理。

4.2.3.3.5 主要受压元件焊补深度大于1/2壁厚的压力容器,还应进行耐压试验。

4.2.3.4. 改变移动式压力容器的使用条件(介质、温度、压力、用途等)时,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经省级或国家安全监察机构同意后,由具有资格的制造单位更换安全附件,重新涂漆和标志;经具有资格的检验单位进行内、外部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后,由使用单位重新办理使用证。

4.3检验

4.3.1容器的定期检验分为外部检验,内外检查和内压试验三种。检验间隔为:

4.3.1.1. 外部检验:每年至少进行一次;

4.3.1.2.内外检验:安全状况等级为1、2级,每六年至少一次,安全状况为3级,每三年至少一次。

4.3.1.3.耐压试验:对固定式压力容器,每两次内外部检验期间内,至少进行一次耐压试验,移动式压力容器,每六年至少进行一次耐压试验。

4.3.2内外部检验级、耐压试验及低温(绝热)压力容器具体检验要求执行容器规程133-139条规定。

4.4安全附件

4.4.1 安全阀爆破片的制造单位必须持有国家劳动部发给的制造许可证,才能进行制造。使用单位不得自行制造。

4.4.2 安全阀的使用管理按本厂安全阀管理安全管理办法执行。

4.4.3 容器上装有爆破片时,爆破压力不得超过容器的设计压力,并能保证使容器内的压力迅速泄放。

4.4.4 有毒、易爆介质容器的爆破片排口应设放空导管,并引至安全地点或妥善处理。

4.4.5 爆破片应每年更换一次,超压未爆破的爆破片,应立即更换。

4.4.6 爆破片的爆破压力复验时(在工作条件下试验)应有设备主管和安全技术人员在场。

4.4.7 压力表的装设、应符合国家计量部门的规定,压力表至少每年校验一次,新购进的压力表应经校验后才能使用。经检验后的压力表应有合格证铅封。

4.4.8 压力表必须经计量部门批准的单位和人员进行检验。

4.4.9 低压容器的压力表精度不低于2.5级,中压以上容器应不低于1.5级。

4.4.10 压力表盘直径不得小于100毫米,表盘刻度极限值应为容器最高工作压力的1.5-3倍,最好取2倍。装设压力表的位置,应便于操作人员观察,且避免受高温,冻结及震动的影响。

4.4.11 压力表与容器之间应装三通旋塞式形阀,以便拆下校对或更换压力表,盛装蒸汽的容器压力表与容器之间应有存水弯管。盛装高温及强腐蚀介质的容器与压力表之间,应有隔离缓冲装置。

4.4.12 工作介质为气液两相共存的容器,应装设液面计或液面指示器。

4.4.13 盛装易燃、剧毒、有毒介质的液化气体的容器,必须采用板式玻璃液面计式自动液面指示器。

4.4.14 液面计或液面指示器上应有防止液面计泄漏的装置和保护罩。

4.4.15 液面计的汽、液相连管上应装设有切断阀,还应有排污阀,以便清洗和更换。

【第5篇】压力容器管理使用制度(1)

(一)遵守国家劳动总局颁布的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的各项规定。

(二)总经理(或总工程师)是压力容器使用单位的主要技术负责人,必须对压力容器的安全技术管理负责。设备、动力部具体全面负责、安全技术部负责对压力容器的安全监督。

(三)本企业严禁制造压力容器。

(四)新装压力容器前,必须经设备、动力工程部,安全技术部检查容器制造厂家资质、相关证书及技术资料。按规定试压确认记录正常,方可安装。

(五)使用容器部门,应根据生产工艺要求和容器的技术性能,会同设备动力工程部制定容器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经安全技术部及总经理(或总工程师 )同意批准后,方可投入使用。

(六)生产部必须对每台压力容器进行编号、登记、建立设备档案,并按规定按时统计上报给安全技术部。

(七)使用部门,不得任意修改原设计容器的工艺条件。严禁超温、超压运行。

(八)容器操作人员,由使用部门组织,设备、动力工程部组织培训教育,安全技术部监督、考核与考试合格,领有“安全操作证”方可独立操作。特种作业须经上级安全部门安全培训考试并取得“特种行业操作证”方得上岗操作。

(九)压力容器在运行中发生异常现象,操作员必须立即采取紧急措施,并及时报告车间及主管部门。

(十)操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必须按照工艺操作,控制允许最高温度和压力;开车停车的操作程序和注意事项;运行中注意重点检查主要项目和部位,确保生产安全。

(十一)操作人员要定时,定点,定线进行巡逻检查、认真做好运行记录和交接班制度。

(十二)压力容器及其安全附件,必须按规定定期检查、检测,设备、动力工程部具体执行,安全技术部监督和协助办理相关手续和事宜。

【第6篇】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管理制度

1. 企业内部的各种型号的热口锅炉,蒸汽锅炉、均按本制度执行。

2. 企业使用的锅炉必须进行登记,未经有关部门检验的锅炉,一律不准使用,违者追查领导责任。

3.企业不准擅自安装新锅炉和修炉(锅炉本体部分)。如果需要安装新炉,和锅炉本体,必须具备齐全的技术资料,如锅炉使用说明书、锅炉安装图纸、质量说明书及新装和修炉理由书。安全部门报请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安装和修理。

4. 锅炉发生事故时必须保护现场,并及时报告主管领导及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按“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处理。

5. 凡是没有在有关部门备案的热水、蒸汽锅炉,一律不准使用;违者应立即拆除,如不拆除,一切后果由使用单位领导负责。

6. 司炉人员必须经过专门技术培训,经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发司炉操作证方可操作;无证司炉人员,一律不准操作。

7. 建立健全锅炉使用各项规章制度,各种规章制度都必须张贴上墙。

8. 做好炉外水质处理和炉内加药水质处理工作。

9. 锅炉房重地,无关闲杂人员,一律不准进入和逗留。

10. 严禁在锅炉房内喝酒、娱乐、洗晾衣物。

11. 当班司炉人员不得擅自离开锅炉房。

【第7篇】压力容器的安全运行管理制度

正确合理地操作使用压力容器,是保证安全运行的重要措施,因为即使是容器的设计完全符合要求,制造、安装质量优良,如果操作不当,同样会造成压力容器事故。

压力容器作为生产工艺过程中的主要设备,要保证其安全运行,必须做到:

一、平稳操作

压力容器在操作过程中,压力的频繁变化和大幅度波动,对容器的抗疲劳破坏是不利的。应尽可能使操作压力保持平稳。同时,容器在运行期间,也应避免壳体温度的突然变化,以免产生过大的温度应力。

压力容器加载(升压、升温)和卸载(降压、降温)时,速度不宜过快,要防止压力或温度在短时间内急剧变化对容器产生不良影响。

二、防止超载

防止压力容器超载,主要是防止超压。反应容器要严格控制进料量、反应温度,防止反应失控而使容器超压,贮存容器充装进料时,要严格计量,杜绝超装,防止物料受热膨胀使容器超压。

三、状态监控

压力容器操作人员在容器运行期间要不断监督容器的工作状况,及时发现容器运行中出现的异常情况,并采取相应措施,保证安全运行。容器运行状态的监督控制主要从工艺条件、设备状况、安全装置等方面进行。

(一)工艺条件

主要检查操作压力、温度、液位等是否在操作规程规定的范围之内;容器内工作介质化学成分是否符合要求等。

(二)设备状况

主要检查容器本体及与之直接相联接部位如人孔、阀门、法兰、压力温度液位仪表接管等处有无变形、裂纹、泄漏、腐蚀及其它缺陷或可疑现象;容器及与其联接管道等设备有无震动、磨损;设备保温(保冷)是否完好等情况。

(三)安全装置

主要检查各安全附件、计量仪表的完好状况,如各仪表有无失准、堵塞;联锁、报警是否可靠投用,是否在允许使用期内,室外设备冬季有无冻结等。

四、紧急停运

压力容器发生下列异常现象之一时,操作人员应立即采取紧急措施,并按规定程序报告本单位有关部门。这些现象主要有:

(1)工作压力、介质急剧变化、介质温度或壁温超过许用值,采取措施仍不能得到有效控制;

(2)主要受压元件发生裂缝、鼓包、变形、泄漏等危及安全的缺陷;

(3)安全附件失效;

(4)接管、紧固件损坏,难以保证安全运行;

(5)发生火灾直接威胁到压力容器安全运行;

(6)过量充装;

(7)液位失去控制;

(8)压力容器与管道严重振动,危及安全运行等。

【第8篇】压力容器、仪器、仪表的管理制度

压力容器是工业生产和人民生活中广泛使用的有爆炸危险的承压设备,为搞好压力容器的安全管理,确保压力容器的安全运行,保证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依照压力容器管理制度进行。

(1)认真执行国务院颁发的“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和上级有关安全管理法规,组织编写压力容器管理制度,并督促检查各项制度的执行情况。

(2)负责向锅炉压力容器监察机构办理使用登记、更新或报废注销手续,并及时向上级有关业务部门汇报压力容器有关部门情况或呈书面材料。

(3)对压力容器安全运行负责,压力容器现场检查巡视每天不少于1次,发现事故苗头或隐患,及时组织处理,并报主管领导。

(4)对压力容器操作工人、维修工人进行经常性的技术培训和安全教育,以不断提高他们的责任心和技术素质。

(5)负责编制压力容器定期检查和维修计划,组织制定修理技术方案,对劳动部门提出监察意见,负责整改落实。

(6)参加压力容器事故调查,对事故原因进行分析,并提出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并按“锅炉压力容器事故报告办法”的规定,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劳动部门报告。

【第9篇】锅炉压力容器气瓶安全管理制度

1 目的

加强单位锅炉、压力容器、的安全管理,保护员工人身和财产安全。

2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单位在用锅炉、压力容器、的安全管理基本要求。

适用于单位锅炉、压力容器、的安全管理。

3 引用规范性文件

劳锅字[1991]8号 《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劳人锅[1988]2号 《锅炉房安全管理规则》

劳锅字[1992]4号 《锅炉运行状态检验规则》

质技监局锅发[1999]202号 《锅炉定期检验规则》

劳锅字[1990]8号 《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劳锅字[1990]3号 《在用压力容器检验规程》

质技监局锅发[2000]250号 《气瓶安全监察规程》

劳锅字[1993]4号 《溶解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3号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规定》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2号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事故处理规定》

4 职责

4.1 单位主管生产副总负责领导、组织、协调公司锅炉、压力容器、的安全技术管理工作。

4.2 生产部负责对锅炉、压力容器、的安全运行进行监督检查。

4.3 安全管理部负责锅炉、压力容器的购置、安装、使用、维修、检验、报废的管理。

4.4 安全管理部对锅炉、压力容器的正常安全运行负责,并负责进行日常管理。

4.5 质保部负责对锅炉用仪器、仪表进行报检、验证,并负责保证检测的准确性。

4.6 使用部门安全管理人员负责不定期的对在用锅炉、压力容器、进行安全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

4.7 操作人员必须持有特种设备操作证,方可操作锅炉、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操作时必须严格执行操作规程。

5 控制(管理)内容

5.1 锅炉安全管理

5.1.1 安全管理部严格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要求对锅炉实施安全技术管理。

a) 锅炉的购置、安装、验收必须符合劳部发[1996]276号《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劳锅字[1991]8号《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有关规定。

b) 建立锅炉设备技术档案,按有关规定对锅炉进行注册、登记、编号、办理使用证等工作。

c) 锅炉检验、安全阀校(检)验,必须符合劳锅字[1992]4号《锅炉运行状态检验规则》、质技监局锅发[1999]202号《锅炉定期检验规则》中的安全技术要求。

d) 组织锅炉安全检查、操作人员进行培训,达到专业安全技术标准要求后,持证上岗。

e) 对安全管理部提出锅炉大修计划由生产部负责组织审查,报单位经理批准后,组织实施。对大修后的锅炉必须按各项法规要求检验合格,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定后方可使用,检验资料报行政部备案。

5.1.2 锅炉的安全运行管理、维护保养、检查、维修。

a) 锅炉操作和运行人员必须持证作业,严格遵守设备运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司炉工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的规定。

b) 安全管理部检修人员必须按照劳部发[1996]276号《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劳锅字[1991]8号《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规定和锅炉专业标准要求对锅炉进行检查和维修。

c) 对锅炉房的安全管理,必须符合劳人锅[1988]2号《锅炉房安全管理规则》的规定要求。

d) 安全管理部必须责成专人对锅炉各种日常运行记录进行检查。

5.1.3 对锅炉的仪器、仪表在运行中由计量检定人员随时进行检测验证。对锅炉的仪器、仪表发现问题及时报检。

5.2 压力容器安全管理

5.2.1 安全管理部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对压力容器进行安全技术管理,压力容器使用单位运行过程中确保维护、保养工作落实规定要求,并随时进行巡视检查。

a) 使用单位根据需要提出的购置压力容器计划必须由生产部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审核,报单位总经理批准后,组织实施。

b) 压力容器的购置、安装、验收必须符合劳锅字[1990]8号《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有关规定。

c) 建立压力容器设备技术档案,并对压力容器进行注册、登记、编号、办理使用证。

d) 压力容器检验、安全阀校(检)验,必须符合劳锅字[1990]3号《在用压力容器检验规程》的要求。

e) 负责组织压力容器安全管理、操作人员的专业安全技术培训,并持证上岗。

f) 监督检查操作人员对压力容器的安全运行进行检查、维护。

5.2.2 压力表检测

计量室必须按规定随时对压力容器的压力表检测校正,确保检测准确性。

5.3 生产部按照国家有关法规、规程、安全管理规章制度负责对锅炉、压力容器、气瓶的安全运行和安全状态进行监督检查。

5.4 锅炉、压力容器、发生事故后,按照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2号《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事故处理规定》进行处理。

6 记录表式

《锅炉大修检验记录》 安全管理部保存三年

《压力容器检验记录》 安全管理部保存三年

《各种仪表检验记录》 质保部保存三年

【第10篇】移动压力容器安全管理制度

一、目的

1. 为了规范安阳加气母站安全附件的管理,保证安全附件的有效性,确保作业人员和运行设备的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2. 本制度适用于安阳加气母站安全附件的安全管理。

3. 安全附件实行安全监督和专业管理相结合的管理办法:

二、职责

2.1 在用的安全装置(如压力容器上的安全阀、压力表、爆破片、液位计、温度计及安全连锁装置)由设备管理员管理和维护保养工作。

2.2 工艺过程中的温度、压力、液面等显示装置、超限报警装置和安全联锁装置,由安全员负责监督,设备管理员负责维护保养。

2.3 站长负责对安全附件的有效性进行监督检查。

三、基本要求

3.1 各种安全装置要有专人负责管理,经常检查和维护保养。

3.2 各种安全装置要建立档案。

3.3 各类安全装置的检修要纳入设备检修计划,定期检修,并留有记录。

3.4 各类安全装置要按有关规程,对主管的安全装置定期进行专业检查和校验,并将检查、校验情况载入档案。

3.5 安全装置不准随意拆除、挪用或弃置不用,因检修拆除的,检修完毕必须立即复原。

四、安全附件的选型

1.安全阀的选型应取决于工艺条件和操作介质的特性。

(1)对于易燃、毒性为极度或高度危害的介质,必须采用封闭式安全阀,需要有提升机构时,则必须采用封闭式带扳手安全阀;

(2)对于开启压力大于3mpa的蒸汽用安全阀或介质温度超过235℃的气体用安全阀,应采用带散热器的安全阀;

(3)对于空气、蒸汽等非危害介质,可选用半封闭式和敞开式安全阀,且应备有可靠的提升机构;

(4)高压容器及安全泄放量大而壁厚又不富裕的中、低压容器应采用全启式安全阀;

(5)安全阀的开启压力不得超过容器的设计压力。采用系统最高工作压力作为安全阀的开启压力时,则系统每个压力容器的工作压力必须与其相适应;

(6)安全阀的排放能力必须大于等于压力容器的安全泄放量。

2.爆破片的选用应综合考虑压力容器的介质特性、工艺条件及载荷特性等方面因素。

(1)对于腐蚀性介质,宜采用开缝正拱型爆破片,或在与介质的接触面上覆盖有金属或非金属保护膜的普通巨拱型爆破片,爆破片所用材料不允许被介质腐蚀;

(2)对易燃介质不宜采用铸铁、碳钢等破裂时产生火花的膜片;

(3)膜片的使用温度必须高于介质温度;

(4)对承受脉动载荷的中、低压容器优先采用反拱型爆破片;

(5)爆破片的排放能力必须大于等于容器的安全泄放量。

3.压力表的选用应达到如下要求:

(1)必须与压力容器内介质相适应;

(2)低压容器使用的压力表精度不应低于2.5级;中压及高压容器使用的压力表精度不应低于1.5级;

(3)压力表盘刻度极限值应为最高工作压力的1.5-3.0倍。最好选用2倍,表盘直径不应小于100mm。

4.液位计选用应达到如下要求:

(1)应根据压力容器的介质、最高工作压力和温度正确选用;

(2)盛装0℃以下介质的选用防霜液面计;

(3)寒冷地区室外使用的液面计应选用夹套型或保温型结构的液位计。

5.设计选用安全阀应充分考虑装置(或容器)的运行周期,采用适合在线校验或能够保证定期校验的结构。

6.对重要容器,应设计在线备用安全阀,并在安全阀前后加装截止阀。

7.为便于安全阀的在线校验、切换及清洗,应在安全阀与容器之间装设切断阀,阀门的结构和通径尺寸应不妨碍安全阀的正常泄放。压力容器正常运行时,截止阀必须保持全开,并加铅封。

8.与安全阀进口连接的管及管件的截面积必须大于安全阀的截面积。

9.封闭式安全阀应配置排放管,排放管的直径必须大于安全阀出口的公称直径。两个以上安全阀共用一根排放管时,排放总管的截面积必须大于所有安全阀出口管的总和。

10.氧气与可燃气体或其它能相互产生化学反应的气体不能共用一根排放管。

11.杠杆式安全阀应设有防止重锤自由移动的装置和限制杠杆越出的导架,弹簧式安全阀应有防止随便拧动调整螺钉的铅封装置,静重式安全阀应有防止重片飞脱的装置。

12.对易燃、毒性程度为极度、高度危害介质的压力容器,应在爆破片的排出口装设导管,将排放介质引至安全地点。

五.安全附件的采购与验收

1.安全附件采购,必须选择省级以上(含省级)安全监察机构批准的生产厂家。其中爆破片生产厂家必须持有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的制造许可证。

2.采购的国产安全阀应符合gb12241、gb12242、gb12243标准。

3.根据制造厂样本选购安全阀时,必须注明:

(1)安全阀型号、公称通径(必要时注明流通直径);

(2)弹簧工作压力等级、整定压力。

4.每只安全阀应有制造厂家出具的质量合格证。质量合格证应包括下列内容:

(1)铭牌上的内容;

(2)制造依据的标准;

(3)出厂检验报告;

(4)监检报告;

(5)其它特殊要求。

5.每只安全阀都应在阀体的显著位置装设金属铭牌。铭牌上应注明下列内容:

(1)制造单位名称、制造许可证编号;

(2)阀门型号、型式、规格;

(3)产品编号;

(4)公称压力;

(5)阀座喉径;

(6)排放系数;

(7)适用介质、温度;

(8)检验合格标志、监检标志;

(9)出厂年月。

6.其它安全附件应有完整的产品质量证明书、产品合格证。爆破片应符合gb567《爆破片与爆破片装置》的要求,产品质量证明书中应明确使用寿命(一般应不少于4年)。

7.对于出厂资料不全及铭牌标注模糊不清或缺项,收货部门不得验收入库。

8.安全阀出厂校验前,各使用部门应在安全阀上做好标识,以免发生错乱。

9.对进口安全附件,其设计、试验、标志及使用条件必须符合合同中规定的标准、规范。

六.安全附件的安装

1.安全附件资料在工程完工后必须随竣工资料由供应或建设单位一并移交使用单位的主管部门,否则,该项目不得予以验收。

2.新安全阀在安装前,应根据实际使用情况进行调试,调试合格并加铅封后才能安装使用。

3.使用部门审定和变更安全阀定压值时,必需由使用部门、设备部门和安全部门三方联合确认。

4.安全阀安装的要求如下:

(1)安全阀必须校验合格并打上铅封后,才能安装。安装时,不能损坏铅封,如有损坏应重新校验。

(2)安全阀应垂直安装,并应装设在压力容器液面以上气相空间部分,或装设在与压力容器气相空间相连的管道上;

(3)盛装液化气体容器上的安全阀,必须安装在其气相部位;

(4)压力容器与安全阀之间的连通管应尽量避免急转弯和截面的局部收缩;

(5)安全阀装设位置,应便于检查、维修和在线检验;

(6)就地排放的安全阀排放口应高出临近操作人员一米以上。

5.在室外安装的安全阀,应有可靠的防冻设施。

6.封闭式安全阀应配置排放管,排放管应尽量避免曲折、急转弯并加以适当支撑。

7.安全阀与其它连接管路上的连接螺栓必须均匀上紧,以免阀体产生附加应力。

七.安全附件使用与管理:

1.设备管理员应对安全附件的技术管理负责,并负责其安全技术管理工作。

2.设备管理员负责安全附件的技术管理,安全员进行安全监督。

3.安全附件使用部门设备管理员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1)贯彻执行本规定和有关安全附件的技术规定;

(2)参加安全附件的验收;

(3)负责检查安全附件的运行和维修情况;

(4)负责向主管部门上报当年安全附件数量和变动情况统计报表、安全阀定期检验计划的实施情况和存在的主要问题等;

(5)制定安全附件管理规章制度;

(6)参加安全附件事故调查;

(7)负责安全附件技术资料的管理。

4.使用单位必须建立统一格式的安全附件技术档案。

5.安全阀的使用应在工艺及岗位操作规程中,对安全阀明确提出以下安全操作要求:

(1)操作工艺指标(包括最高工作压力、最高工作温度或最低工作温度、整定压力);

(2)安全阀注意事项和操作方法(仅限于带扳手的安全阀);

(3)安全阀运行中应重点检查的项目,可能出现的异常现象和防止措施,以及紧急情况的处置和报告程序。

6.安全阀运行中应进行定期检查,检查周期由各使用单位根据具体情况制定,最长不应超过一个月一次。下列项目应重点检查:

(1)铭牌是否完整;

(2)安全阀铅封是否完好;

(3)与安全阀配合使用的切断阀是否全开,铅封是否完好;

(4)运行中是否出现异常;

(5)运行中超过整定压力是否可灵活起跳。

7.安全阀在使用过程中,出现如下问题时,操作人员应按规定程序及时向有关上级报告:

(1)超压不起跳;

(2)起跳后不回座;

(3)出现泄漏;

(4)安全阀前切断阀及安全阀铅封脱落。

8.装置在运行过程中,安全阀前切断阀应处在全开位置并加铅封。严禁任意将安全阀顶死、取消或关闭切断阀。改变安全附件运行状况必须经主管领导批准。

9.安全阀带压工作时,严禁进行任何修理和紧固工作。需要进行修理等项工作时,使用单位应制定有效的操作要求和防护措施,并经技术负责人同意,在实际操作中安全部门必须派人进行现场监督。

10.严禁操作人员私自开拆铅封或调整安全阀的整定螺钉。

11.备用安全阀应妥善保管和维护。

八.安全附件校验与修理

1.安全附件应实行定期检验制度。安全附件的定期检验执行《在用压力容器检验规程》的规定。

2.使用中的安全阀,每年至少校验一次,拆卸进行校验有困难时,应采用现场校验(在线校验)。

3.安全阀校验合格证由设备部归档,各使用部门在安全阀台帐中做好相应记录。

3.压力表和测温仪表应按计量部门规定的期限进行校验。

4.爆破片应按其使用寿命,定期进行更换。

5.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安全阀严禁使用:

(1)无产品合格证和铭牌的;

(2)性能不符合要求的;

(3)未经检验或校验时动作不灵活的。

6.运行中安全阀因故起跳,应及时重新校验。

7.调校合格的安全阀应加铅封。调整校验用的压力表精度不低于1级。在线校验时,应有可靠的安全防护措施。

8.安全阀到期时,首先设备管理人员确认,上报本单位安全部门审定;在工艺条件稳定的情况下,落实监护措施,由本单位安全部门人员监督,方可关闭根阀,更换备用安全阀。

9.压力表的校验和维护应符合国家计量部门的有关规定。压力表安装前应进行校验,在刻度盘上应划出指示最高工作压力的红线,注明下次校验日期,压力表校验后应加铅封。

10.压力表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停止使用并更换

(1)有限止钉的压力表,在无压力时,指针不能回到限止钉处;无限止钉的压力表,在无压力时,指针距零位的数值超过压力表的允许误差。

(2)表盘封面玻璃破裂或表盘刻度模糊不清。

(3)封印损坏或超过检验有效期限。

(4)表内弹簧管泄漏或压力表指针松动。

(5)指针断裂或外壳腐蚀严重。

(6)其它影响压力表准确指标的缺陷。

11.压力容器运行操作人员,应加强对液位计的维护管理,保持完好和清晰。使用部门应对液位计实行定期检查,可根据运行实际情况,规定检查周期,但不应超过压力容器内外部检验周期。

【第11篇】压力容器检验管理制度(1)

1、制订检验计划,落实检验单位,提出检验过程中某些特殊要求,落实检验资金。

2、认真做好检验前的各项准备工作(详见《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有关内容)。

3、积极配合检验单位实施检验,并检查验收检验质量。

4、认真做好检验后的开工准备,凭检验报告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5、检查安全附件的调校情况。

6、提供诸如螺栓、密封之类的易损件,便于及时更换。

7、根据本单位具体情况,编制年度检验计划,做到所使用的每台容器不漏查,重点都位不少查,绘制年度检查记录表式,确定检查项目与内容。

8、按时组织实施年度检查(在投检查),认真填写检查记录,并整理归档。

9、针对检验或年度检查中出现的不安全因素,提出处理意见,检查处理情况。

10、本单位其他需要明确的内容。

【第12篇】压力容器和管道安全管理制度

1.目的

确保安全生产

2.职责要求

2.1根据劳动人事部颁发的《蒸汽锅炉安全监察规程》、《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和《压力容器安全监察规程》的各项规定,为避免锅炉压力容器事故,确保职工生命安全和国家财产不受损失,结合我厂实际情况特定本制度。

2.2购买锅炉压力容器必须向持有制造许可证的厂家购买。新购或进口产品入厂时必须资料齐全,其中包括图纸、强度计算书、质量证明书,产品合格证、安装说明书等有关资料。

2.3锅炉压力容器的安装工作必须由经省劳动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处审查批准的施工单位承担。

2.4安装竣工后,使用单位应向施工单位索取竣工图,技术资料及安装质量证明书,报我厂有关单位组织验收,报市劳动局审批,办理登记手续,取得使用证后方可投产使用,试运时的保运任务应由施工单位承担。

2.5使用单位应对每台锅炉、压力容器进行编号、登记、建档,档案包括:产品合格证、图纸、强度计算书、质量证明书、等级卡片、安装资料、修理和检测记录及其他有关资料。

2.6使用单位应根据设备性能和工艺要求制定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操作规程最少应包括以下四个方面内容:

2.6.1操作工艺指标及最高工作压力,最高或最低工作温度。

2.6.2操作方法,开停车的操作程序和注意事项。

2.6.3运行中重点检查的项目和部位,以及运行中可能出现的异常现象和处理方法。

2.6.4停用时的封存和保养方法。

2.7司炉工的管理按原劳动部颁发的“对蒸汽锅炉司炉工人的安全技术管理试行办法”进行,掌握应知应会基本技能后,经考试合格者,由地方劳动部门发给司炉操作证,考核不合格者不得独立上岗;压力容器的操作人员必须经过培训,考核合格者才能上岗,不合格者不得独立顶岗。

2.8岗位操作人员要安保部和有关车间协商时间,对其进行安全考核,合格后经安保部办理,由主管安全的领导审批后发给安全作业证,上班工作时必须携带,以备检查。

2.9当班操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劳动纪律和岗位责任制,按操作规程的要求、定时、定线、定点、认真的进行巡回检查,并工整地做好操作记录。

2.10操作工必须严格按照各项工艺指标的要求进行操作。

2.11压力容器发生下列异常现象时,操作人员有权立即采取紧急措施并及时报告有关领导;

2.11.1容器的工作压力、介质、温度或壁温超过允许值,采取各种措施仍不能使之下降;

2.11.2容器的主要受压元件发生裂缝、鼓包、变形、泄漏等的缺陷危及安全;

2.11.3安全附件失效,接管断裂,紧固体损坏难以保证安全运行;

2.11.4发生火灾或其它事故直接威胁到容器安全运行。

2.12运行中的蒸汽锅炉遇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立即停炉:

2.12.1水位下降到《规程》中规定的下限水位以下时;

2.12.2不断加大给水量或采取其他措施,但水位仍继续下降;

2.12.3锅炉水位已升到规程所规定的上限水位以上时;

2.12.4给水机械全部失效;

2.12.5水位表或安全阀全部失效;

2.12.6锅炉元件损坏,危及运行人员安全;

2.12.7燃烧设备损坏、炉腔倒塌或炉构架被烧红等严重危害锅炉安全运行;

2.12.8其他异常运行情况且超过安全运行允许范围。

2.13非当班者,不经许可不得乱动一切开关和阀门(紧危情况除外)。

2.14任何人不得强迫操作人员违章作业,操作人员有权拒绝任何违章作业的命令。

2.15锅炉压力容器必须定期进行检验和年度检验。

2.16运行的压力容器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外部检验,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内外部检验,每六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查。

2.17运行的蒸汽锅炉至少每年进行一次停炉内外部检验,每六年进行一次水压试验。

2.18检验前必须做到检验设备与其他设备和管线完全可靠的距离,易燃易爆气体和有毒或窒息性气体的含量应符合有关部门规定的要求,检验容器所用的照明灯须用低压防爆灯,其它仪器、工具的电源不得超过12伏。

2.19蒸汽锅炉停炉检验的重点:

2.19.1上次检验有缺陷的部位;

2.19.2锅炉受压元件的内外表面,特别是在开孔、铆缝、焊缝、板边等处有无裂纹、裂口和腐蚀;

2.19.3管壁有无腐蚀和磨损,特别是处于烟气流速较高吹灰器作用附近的管壁;

2.19.4铆缝是否严密,有无脆化;

2.19.5胀口是否严密,管壁的受胀部分有无环形裂纹;

2.19.6锅炉的拉掌以及与被拉元件的结合处有无断裂和腐蚀;

2.19.7受压元件有无凹陷、弯曲、鼓包和过热;

2.19.8锅炉和砖衬接触有无腐蚀;

2.19.9受压元件或锅炉构架有无因砖墙或隔火墙损坏而发生过热。

2.19.10给水管和排污管与锅管的接口处有无腐蚀、裂纹,排污阀和排污管连接部分是否牢靠。

2.19.11安全附件是否合理、可靠,通向水位表、低水位自动灭火装置、安全阀、压力表等开孔是否有堵塞。

2.19.12自动控制、连锁装置、讯号系统及仪表是否灵敏可靠。

2.20压力容器检查项目:

2.20.1外部检查:

1容器的防腐层、保温层及设备铭牌是否完好。

2容器外表面有无裂纹、变形、局部过热等不正常现象。

3容器的接管焊缝、受压元件等有无泄漏。

4安全附件是否齐全、灵敏、可靠。

5紧固螺栓是否完好,基础有无下沉、倾斜等异常现象。

2.20.2内外部检查项目:

1外部检查的全部项目。

2容器内外表面、开孔、接管处有无介质腐蚀或冲刷现象。

3容器的所有焊缝、封头过渡区和其他压力集中的部位有无裂纹,有怀疑的部位应进行表面探伤或10倍放大镜检查,如发现有表面裂纹时,还应用超声波或射线进一步抽查焊缝总长的20%(锻制或拔制的无缝容器,抽查面积应小于总面积的20%),如没发现表面裂纹,则不需对制造时已进行100%无损探伤检查的容器作进一步的抽查。

4有衬里的容器,衬里是否有凸起、开裂及其它损坏现象,发现衬里出现上述现象有可能影响容器本体时,应将该处衬里部分全部去掉,并检查壳体是否有腐蚀或裂纹。

5筒体、封头等通过上述检验后,发现内外表面有腐蚀等现象时,应对有怀疑部位进行多处壁厚测量,测量的壁厚如小于最小壁厚时,应重新进行强度核算,并提出可否继续使用的建议和             最高工作压力。

6容器内壁如由于温度、压力、介质腐蚀作用有可以引起金属材料金相组织或连续破坏时(如脱碳、应力腐蚀的晶间腐蚀、疲劳裂纹等),必要时进行金相检验和表面硬度测定并作出检验报告。

7高压、超高压容器的主要紧固螺栓,应逐个进行外形宏观检查(螺纹、园角过渡部位、长度等)。

2.20.3全面检查:

1外部检查和内外部检查的全部内容。

2对主要焊缝(或壳体)进行无损探伤抽查,抽查长度为容器焊接总长(或壳体总面积)的20%,对高压、超高压的反应器,应进行100%的超声波探伤,必要时还应做表面探伤。

2.21除定期检查外,锅炉遇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做内外部检验和水压试验:

2.21.1新装、移装或停止运行一年以上,需要投入或恢复运行的。

2.21.2受压元件经重大修理或改造后。

2.21.3根据锅炉运行情况,对设备状态有怀疑,必须进行检验时。

2.22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容器在投入使用前应做内外部检验.

2.22.1停止使用两年以上,需要恢复使用的。

2.22.2由外单位拆卸调入将安装使用的。

2.22.3改变或修理容器主体结构,影响强度的。

2.22.4更换容器衬里的。

2.23耐压试验除特殊情况外应以水为介质,用气(液)体试压时,试验前要有可靠的安全措施。

2.24锅炉水压试验压力如下表:

名称

锅检工作压力kgf/cm2

试验压力kgf/cm2

锅炉本体

p<6

1.5p≮2

锅炉本体

6~12

p+3

锅炉本体

p>;12

1.25p

过热器

任何压力

与本体试验压力相同

可分式省煤气

任何压力

1.25p+5

2.25压力容器耐压试验和气密试验的压力除应符合图纸要求外,也不应小于下表规定值:

压力容器耐压试验和气密试验压力规定

容器名称

压力等级

耐压试验压力

pjη·p·kgf/cm2

气密试验压力

kgf/cm2

非  铸  造  容

低压

液(水)压

气压

1.00p

1.25p

1.20p

中压

1.25p

1.15p

1.00p

高压

1.25p

1.00p

超高压

1.25p

1.00p

壁温≤200℃的容器,耐压试验压力为pt乘以[ ]/[ ]t

即ptt=pt·[ ]/[ ]t=η·p·[ ]/[ ]t

式中:p             容器的设计压力㎏/cm2

ptt耐压试验压力,㎏/cm2(≥200 ℃)

pt             耐压试验压力  ㎏/cm2(常温)

η             耐压试验系数( 按上表 )

[ ]            试验温度下材料的许应力kgf/cm2

[ ]t           设计温度下材料的许用应力kgf/cm2

当[ ]/[ ]t>1.8时取1.8

2.26锅炉水压试验合格后标准:

2.26.1在受压元件金属壁和焊缝上没有水珠和水雾。

2.26.2铆缝和张口处,在降到工作压力后不漏水。

2.26.3水压试验压力用肉眼观察,没有发现残余变形。

2.27压力容器耐压试验合格标准:

2.27.1容器和各部焊缝无渗漏。

2.27.2容器无可见的异常变形。

2.27.3经返修,焊补深度>9㎜或大于壁厚一半的钢制容器,焊补部位按原探伤方法进行复查无超过原定标准的缺陷。

2.28检验完毕后,检验人员应对所检验的锅炉、压力容器作出检验报告,报告应指明锅炉或压力容器是否能继续操作使用或需采取降压操作,特别监测等措施,检验报告应存入设备档案中。

2.29经检查认为锅炉、压力容器缺陷严重难以保证安全运行时,应及时报告厂领导,如厂领导不及时采取安全措施,则操作人员和安全技术人员有权越级上报。

2.30 经鉴定报废的锅炉压力容器,严禁按承压设备使用。

2.31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容器,必须装安全阀(或爆破片)和压力指示仪表:

2.31.1在生产过程中可能因物料的化学反应,使其内压增加的容器。

2.31.2盛装液化气体的容器。

2.31.3最高工作压力小于压力来源处压力的容器。

2.31.4由于生产工作介质(如粘性大、腐蚀、有毒)等原因,安全阀不能可靠地工作时,应装设爆破片代替安全阀或者两者重叠使用。

2.31.5压力来源没有安全阀和压力表的容器。

2.32安全阀的开启压力和爆破片的爆破压力不得超过锅炉压力容器的设计压力,如用系统最高工作压力作安全阀的开启压力时,应复核每个容器的强度,锅炉汽包和过热器上的安全阀按下表进行调整和校验。

锅炉工作压力kgf/cm2

安全阀开启压力kgf/cm2p

<13

p+0.2   p+0.5

13~39

1.04p   1.06p

>39

1.05p   1.08p

锅炉必须有一个安全阀按表中较低压力调整,有过热器时按较低压力调整过热器上的安全阀,对于冲量式的安全阀部分,指冲量接出点的工作压力,其他则为装置点的工作压力。

2.33安全阀的排放能力必须大于锅炉的最大连续蒸发量和容器的安全泄放量,排放口应装放空导管,并引到安全地点或进行妥善处理。

2.34安全阀应定期校验,每年至少一次。爆破片也应每年更换一次,安全阀校验后应加铅封,校验记录应存入设备档案中。

2.35未经检验合格和无铅封的压力表不准使用,使用中如指针失灵、刻度不清、表面破裂、指针不回零、铅封损坏等均应立即更换,选择压力表时应考虑介质的腐蚀性。

2.36压力表刻度极限至应为工作压力的1.5~3倍,最好2倍,表盘上划有红线指出工作范围,表盘直径应≮100㎜。

2.37锅炉压力容器的运行日志和仪表自动记录纸不得乱动,应妥善保管。

2.38发生锅炉压力容器事故;应本着“三不放过”原则严肃处理。

2.39锅炉或压力容器发生爆炸事故时,除因防止事故扩大或抢救人员而采取必要措施外,一定要保护好现场,最先发现事故者应立即用电话报告值班调度和安保部,对于玩忽职守,情节恶劣,造成重大损失的事故责任者,要严肃处理。

3.相关记录

《蒸汽锅炉安全监察规程》

《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

《压力容器安全监察规程》

【第13篇】压力容器安全管理制度 二

4.2.2.6. 压力容器的使用单位,应在工艺操作规程和岗位操作规程中,明确提出压力容器操作要求,其内容至少应包括:

1、压力容器的操作工艺指标(含最高工作压力、最高或最低工作温度)。

2、压力容器的岗位操作法(含开、停车的操作程序和注意事项)。

3、压力容器运行中应重点检查的项目和部位,运行中可能出现的异常现象和防止措施,以及紧急情况的处置和报告程序。

4.2.2.7. 压力容器的操作人员应持证上岗。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应对压力容器的操作人员定期进行专业培训与安全教育,培训考核工作由地、市级安全监察机构或授权的使用单位负责。

4.2.2.8. 压力容器发生下列异常现象之一时,操作人员应立即采取紧急措施,并按规定的报告程序,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1、压力容器工作压力、介质温度或壁温超过规定值,采取措施仍不能得到有效控制。

2、压力容器的主要受压元件发生裂缝、鼓包、变形、泄漏等危及安全的现象。

3、安全附件失效。

4、接管、紧固件损坏,难以保证安全运行。

5、发生火灾等直接威胁到压力容器安全运行。

6、过量充装。

7、压力容器液位超过规定,采取措施仍不能得到有效控制。

8、压力容器与管道发生严重振动,危及安全运行。

9、其他异常情况。

4.2.3修理改造

4.2.3.1. 从事压力容器修理和技术改造的单位必须是已取得相应的制造资格的单位或者是经省级安全监察机构审查批准的单位。压力容器的重大修理或改造方案应经原设计单位或具备相应资格的设计单位同意并报施工所在地的地、市级安全监察机构审查备案。修理或改造单位应向使用单位提供修理或改造后的图样、施工质量证明文件等技术资料。

4.2.3.1.1. 压力容器的重大修理是指主要受压元件的更换、矫形、挖补,和符合本规程第51条规定的对接接头焊缝的焊补。压力容器的重大改造是指改变主要受压元件的结构或改变压力容器运行参数、盛装介质或用途等。

4.2.3.1.2. 压力容器经修理或改造后,必须保证其结构和强度满足安全使用要求。

4.2.3.2. 压力容器检验、修理人员在进入压力容器内部进行工作前,使用单位必须按《在用压力容器检验规程》的要求,做好准备和清理工作。达不到要求时,严禁人员进入。

4.2.3.3. 采用焊接方法对压力容器进行修理或改造时,一般应采用挖补或更换,不应采用贴补或补焊方法,且应符合以下要求:

4.2.3.3.1 压力容器的挖补、更换筒节及焊后热处理等技术要求,应参照相应制造技术规范,制订施工方案及适合于使用的技术要求。焊接工艺应经焊接技术负责人批准。

4.2.3.3.2 缺陷清除后,一般均应进行表面无损检测,确认缺陷已完全消除。完成焊接工作后,应再做无损检测,确认修补部位符合质量要求。

4.2.3.3.3 母材焊补的修补部位,必须磨平。焊接缺陷清除后的修补长度应满足要求。

4.2.3.3.4 有热处理要求的,应在焊补后重新进行热处理。

4.2.3.3.5 主要受压元件焊补深度大于1/2壁厚的压力容器,还应进行耐压试验。

4.2.3.4. 改变移动式压力容器的使用条件(介质、温度、压力、用途等)时,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经省级或国家安全监察机构同意后,由具有资格的制造单位更换安全附件,重新涂漆和标志;经具有资格的检验单位进行内、外部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后,由使用单位重新办理使用证。

4.3检验

4.3.1容器的定期检验分为外部检验,内外检查和内压试验三种。检验间隔为:

4.3.1.1. 外部检验:每年至少进行一次;

4.3.1.2. 内外检验:安全状况等级为1、2级,每六年至少一次,安全状况为3级,每三年至少一次。

4.3.1.3. 耐压试验:对固定式压力容器,每两次内外部检验期间内,至少进行一次耐压试验,移动式压力容器,每六年至少进行一次耐压试验。

4.3.2内外部检验级、耐压试验及低温(绝热)压力容器具体检验要求执行容器规程133-139条规定。

4.4安全附件

4.4.1 安全阀爆破片的制造单位必须持有国家劳动部发给的制造许可证,才能进行制造。使用单位不得自行制造。

4.4.2 安全阀的使用管理按本厂安全阀管理安全管理办法执行。

4.4.3 容器上装有爆破片时,爆破压力不得超过容器的设计压力,并能保证使容器内的压力迅速泄放。

4.4.4 有毒、易爆介质容器的爆破片排口应设放空导管,并引至安全地点或妥善处理。

4.4.5 爆破片应每年更换一次,超压未爆破的爆破片,应立即更换。

4.4.6 爆破片的爆破压力复验时(在工作条件下试验)应有设备主管和安全技术人员在场。

4.4.7 压力表的装设、应符合国家计量部门的规定,压力表至少每年校验一次,新购进的压力表应经校验后才能使用。经检验后的压力表应有合格证铅封。

4.4.8 压力表必须经计量部门批准的单位和人员进行检验。

4.4.9 低压容器的压力表精度不低于2.5级,中压以上容器应不低于1.5级。

4.4.10 压力表盘直径不得小于100毫米,表盘刻度极限值应为容器最高工作压力的1.5-3倍,最好取2倍。装设压力表的位置,应便于操作人员观察,且避免受高温,冻结及震动的影响。

4.4.11 压力表与容器之间应装三通旋塞式形阀,以便拆下校对或更换压力表,盛装蒸汽的容器压力表与容器之间应有存水弯管。盛装高温及强腐蚀介质的容器与压力表之间,应有隔离缓冲装置。

4.4.12 工作介质为气液两相共存的容器,应装设液面计或液面指示器。

4.4.13 盛装易燃、剧毒、有毒介质的液化气体的容器,必须采用板式玻璃液面计式自动液面指示器。

4.4.14 液面计或液面指示器上应有防止液面计泄漏的装置和保护罩。

4.4.15 液面计的汽、液相连管上应装设有切断阀,还应有排污阀,以便清洗和更换。

【第14篇】压力容器安全附件管理与校验制度

1、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应明确安全附件及装置管理的职能部门,确定管理人员,负责安全装置的日常管理,送检、校验、修理更换等工作,做到职责分明。

2、安全附件与装置的设备、选型应该按照生产工艺要求提供的条件,由压力容器设计单位在进行压力容器设计时,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确定和选型。对于在用容器和工艺系统选用安全附件必须充分考虑其安全效果使用性能。

3、建立安全附件技术档案和台帐,绘制安全附件设置位置图,标明每个安全附件的精度、压力等级、灵敏程度和性能,确定检修,校验周期,记载投用以来工作情况。做到集中保管其产品合格证、质量证明书和调校、检修报告。

4、安全附件应向持有生产许可证的单位选购,保证产品性能稳定,结构合理,动作灵敏。制造单位须提供产品质量证明文件和产品铭牌。

5、安全附件在使用中必须保持的完好,灵敏可靠,容器操作人员要加强维护,防止其铅封损坏和发生不能正确动作的现象,一旦发现异常应及处理。

6、安全附件的检修、校验必须有相应资格的单位进行。其中安全阀需由经省级安全监察机构认可的单位负责检调;压力表、温度仪表需由经计量部门认可的单位校验;爆破片由使用单位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予以定期更换,对超过标定压力而未爆破的爆破片要及时更换。

7、新购置的安全附件投用前应进行校准。

8、危害性大或易燃介质的压力容器安全阀或爆破片排出口排出的介质要用管道引出,妥善处理,不得任意排放,污染环境。

9、应妥善保管安全附件的备用品和配件,保持完好状态和清洁,不得放任自流。

【第15篇】压力容器安全管理制度 一

1、目的:建立容器设计、制造、安装、使用、修理改造、检验、安全附件管理程序

2、范围:压力容器使用单位

3、责任者:安全部、工程部、压力容器使用单位

4、程序:

4.1总则

4.1.1严格贯彻执行《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以下简称容器规程)和《压力容器使用管理规则》,加强压力容器的管理,保护职工的安全健康,确保安全长周期运行。

4.1.2本规定由各级压力容器管理人员贯彻执行,各级安全技术人员负责监督检查。

4.1.3本规定适用余同时具备下列三个条件的容器管理:

4.1.3.1 最高工作压力pw≥0.1mpa;(不包括液体静压力,下同)

4.1.3.2 内直径(非圆形截面指其最大尺寸)≥0.15m,且容积(v)≥0.025m3 ;

4.1.3.3 介质为气体、液化气体和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标准沸点(在一个大气压下的沸点)的液体。

4.1.4压力容器的分类,按《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执行。

4.2设计、制造、安装使用管理与修理改造

4.2.1.1. 压力容器的设计权,必须经主管部门批准,并报同级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备案设计应由设计单位的技术负责人批准,三类容器的设计,应报省劳动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处备案。压力容器的设计总图上,应有审查批准的字样。

4.2.1.2. 设计单位应严格执行容器规程和《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暂行规程》的规定,并对所设计的压力容器安全技术性能负责。

4.2.1.3. 制造压力容器,必须经省级主管部门和省劳动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处审查批准,发给许可证。制造三类容器,还必须报劳动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批准。

4.2.1.4. 制造压力容器,应建立质量保证体系,建立并执行设计、测绘、原材料、工艺、生产、质量验收等管理制度。

4.2.1.5. 压力容器的焊接和探伤检验工作,必须由取得当地主管部门考试合格的人员进行。

4.2.1.6. 制造压力容器,必须严格执行容器规程,国家有关规定和厂制订的压力容器质量检验规定。

4.2.1.7. 压力容器的施工安装,必须经各级安全监察机构批准的安装单位才能进行。

4.2.1.8. 安装压力容器时,必须严格按照图纸施工,并应符合国家有关技术规范。

4.2.2使用与管理

4.2.2.1. 从事压力容器安装的单位必须时已取得相应的制造资格的单位或者是经安装单位所在地的省级安全监察机构批准的安装单位。从事压力容器安装建监理工程师应具备压力容器专业知识,并通过国家安全监察机构认可的培训和考核,持证上岗。

4.2.2.2. 下列压力容器在安装前,安装单位或使用单位应向压力容器使用登记所在地的安全监察机构申报压力容器名称、数量、制造单位、使用单位、安装单位及安装地点,办理报装手续:

1、第三类压力容器。

2、容积大于等于10m3的压力容器。

3、蒸球。

4、成套生产装置中同时安装的各类压力容器。

5、液化石油气储存容器。

6、医用氧舱。

4.2.2.3. 使用压力容器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主要包括:

1、贯彻执行本规程和有关的压力容器安全技术规范、规章。

2、制定压力容器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3、参加压力容器定购、设备进厂、安装验收及试车。

4、检查压力容器的运行、维修和安全附件校验情况。

5、压力容器的检验、修理、改造和报废等技术审查。

6、编制压力容器的年度定期检验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7、向主管部门和当地安全监察机构报送当年压力容器数量和变动情况的统计报表,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计划的实施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处理情况等。

8、压力容器事故的抢救、报告、协助调查和善后处理。

9、检验、焊接和操作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管理。

10、压力容器使用登记及技术资料的管理。

4.2.2.4. 工程部必须建立压力容器技术档案并统一保管,技术档案内容按容器规程第117条执行。

4.2.2.5. 压力容器在投入使用前,应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规则》要求办理登记手续。

【第16篇】造气厂压力容器管理制度

为了保证压力容器的安全运行,杜绝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一、使用压力容器岗位必须对压力容器操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并经考核合格才能上岗操作。

二、压力容器的使用,必须建立《压力容器技术档案》,内容包括:

1、压力容器登记卡(附表)

2、压力容器设计技术文件:压力容器的设计单位应向用户提供设计图样,必要时还应提供设计、安装(使用)说明书。

3、压力容器制造、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a、竣工图样;b、产品质量证明书;c、压力容器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证书。

4、检验、检测记录以及有关检验的技术文件和资料。

5、修理方案、实际修理情况记录,以及有关技术文件和资料。

6、压力容器技术改造的方案、图样、材料质量证明书、施工质量检验及技术文件和资料。

7、安全附件校验、修理、更换记录。

8、有关事故的记录资料和处理报告

三、压力容器的使用,应在工艺操作规程和岗位操作规程中,明确提出压力容器安全操作要求,其内容包括:a、压力容器的操作工艺指标(含最高工作压力,最高或最低工作温度);b、压力容器的岗位操作法(含开、停车的操作程序和注意事项);c、压力容器运行中应重点检查的项目和部位,运行中可能出现的异常现象和防止措施,以及紧急情况的报告程序。

四、压力容器发生下列异常现象之一时,操作人员应立即采取紧急措施,并按规定的程序及时向车间和调度汇报。

1、压力容器工作压力、介质温度或壁温超过许用值,采取措施仍不能得到有效控制;

2、压力容器的主要受压元件发生裂缝、鼓包、变形、泄漏等危及安全的缺陷;

3、安全附件失效;

4、接管、紧固件损坏,难以保证安全运行;

5、发生火灾直接威胁到压力容器运行;

6、过量充装;

7、压力容器液位失去控制,采取措施仍不能得到有效控制;

8、压力容器与管道发生严重震动危及安全运行;

9、煤气发生炉水夹套汽包液位计看不到液位,打开汽包排污阀无水排出时,严禁对汽包加水。

五、压力容器内部有压力时,不得进行任何修理或紧固工作。

六、以水为介质产生蒸汽的压力容器,必须做好水质管理和监测。

七、压力容器检验、修理人员在进入压力容器内部进行工作前,使用单位必须按有关规定的要求,做好准备和清理工作,达不到要求的,工作人员不得进入。

八、压力容器受压元件的修理或技术改造,必须保证其结构和强度,满足安全使用要求。

九、压力容器每一年进行一次检查,并做好记录,检查人员包括车间、生产技术部、安全环保部等有关专业人员。

十、安全阀每年至少校验一次,安全阀的开启压力不得超过容器的设计压力。

十一、爆破片标定爆破压力不得超过压力容器的设计压力。

十二、领用安全阀时,必须要有出厂随带的产品质量证明书,并在产品上装设牢固的安全金属铭牌。

十三、工作中遇到本制度未涉及的内容,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同时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本制度依据劳动部《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管理制度汇编【16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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