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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考教师岗位职责汇编(2篇)

更新时间:2024-11-20

监考教师岗位职责

岗位职责是什么

监考教师,是考试过程中不可或缺的角色,他们负责维护考场秩序,确保考试的公正、公平进行,为考生提供一个良好的考试环境。

岗位职责要求

监考教师需具备高度的责任心和公正无私的态度,严格执行考试规则,对考生一视同仁。他们需要具备良好的沟通能力,以便在考试过程中与考生和相关人员有效交流。此外,监考教师还需具备一定的应变能力,以应对考试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各种突发状况。

岗位职责描述

监考教师的工作始于考试前的准备工作,包括熟悉考试安排,检查考场设施,确保考试材料的准确无误。在考试当天,他们需提前到达考场,组织考生有序入场,核对考生身份,确保无误。考试过程中,监考教师需保持警觉,监控考场内的一切动态,防止任何形式的作弊行为。

监考教师需对考生表现出关怀和尊重,解答考生的疑问,提供必要的考试指导,但避免干扰考生答题。在考试结束后,他们需监督考生有序离场,清点试卷,确保无遗漏,并及时将试卷密封,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方式提交。

有哪些内容

1. 考试准备:了解考试流程,检查考场布置,确认考试材料,如试卷、答题卡、计时器等是否完备。

2. 考生管理:核对考生身份,维持入场秩序,提醒考生遵守考试规则。

3. 考场监控:全程观察考场,制止任何违规行为,记录异常情况。

4. 环境维护:确保考场安静,适时调整考场内的光线、温度等环境因素。

5. 应对突发事件:处理考生身体不适、设备故障等突发情况,保持冷静并迅速解决。

6. 考后工作:整理考场,收集并清点试卷,确保安全密封,按要求提交至相关部门。

监考教师的职责不仅是确保考试的顺利进行,更是保障教育公平的重要环节,他们的专业素养和敬业精神对于维护考试的公正性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监考教师岗位职责范文

第1篇 长春税务学院监考教师职责

1、明确主监考和副监考的职责。主监考负责取送试卷;副监考负责核对学生考试证,组织学生签到(外语类考试需取送录音机)。

2、主监考在考前20分钟到考务办公室领取试题(卷)后进入指定考场。副监考提前15分钟直接进入指定考场,排好考场,将书桌桌口朝前。

3、要求学生严格按考场座次表指定位置就坐,并在考生签到表上签名。要督促学生将随身携带的书籍、笔记、纸张、书包、手机、bp机、商务通、随身听等涉嫌物品集中存放于指定地点。不允许学生自备草纸。

4、考前10分钟副监考向学生宣读《考场规则》。对照座次表,核对考试证、学生人数。考前三分钟主监考分发试卷,要求学生填写好班级、学号和姓名。

5、监考教师对试卷的内容不作任何解释,但学生对试题印刷不清楚等不涉及考试内容的问题提出询问时,应核查后予以当众答复。如试题确有明显错误,应由考场工作人员通知任课教师更正。

6、开考30分钟后,考生不准再进入考场;60分钟后,考生才能离开考场。

7、监考教师要认真履行职责,不得漏岗、迟到。不得擅自离开考场,如因特殊情况不能继续监考时,必须经主管考试负责人同意,并在接替人到达后,才能离开考场。不得任意缩短或延长考试时间。考场内不准吸烟,不准看书、报、杂志,不准聊天、接手机或做与监考无关的其他事情。

8、在进行外语听力考试时,监考老师要格外注意保持考场的高度安静。

9、监考教师要严格执行考场纪律。对违纪者,要及时制止。对严重违纪和作弊者当场没收试卷,在试卷上注明“作弊”字样,令其退出考场,并填写《考试违纪记录表》一式三份,签名后连同收缴的有关证据立即送教务处。对拒不听从指挥,扰乱考场秩序的学生,监考教师有权立即取消其考试资格。

10、考试终止前10分钟,监考教师可提醒学生注意。考试结束时间一到,立即收卷(包括试卷、草纸),待试卷清点无误后方可允许学生离开考场。若发现试卷份数和学生人数不符,造成试卷缺失,要追究监考教师的责任。

11、监考教师必须在考生签到表上签字。考试结束后,要求必须由两名监考教师一同将试卷、空白试卷、考生签到表等送到指定地点,当面密封试卷后方可离开。不允许只有一名监考教师交送试卷。

12、监考教师应自觉接受主考、巡考检查监考工作。如考生有违纪或作弊行为,监考教师姑息迁就、不追究处理或不如实记录或有意隐瞒不报等,一经查实,要视情节轻重追究监考教师责任。

第2篇 浙江树人大学监考教师职责

第一条监考教师应认真阅读并执行《浙江树人大学考试规则》。

第二条每个试场须配备2名监考人员,各教学单位按规定将监考教师名单报教务处备案。

第三条监考是一项教学任务,监考教师要严格履行监考职责,考前十分钟必须进入试场。认真做好清场工作,临时排定座次;逐一核对考生的准考证、学生证(或身份证)。

第四条严禁在监考时接听手机,监考教师在监考时间内必须将bp机、手机置于关闭状态。

第五条每次考试开始前,监考教师要向考生宣讲考场纪律,考试期间应轮流进行全场来回巡视,不得在考场内吸烟、阅报、谈天以及作其他与监考无关的工作。不得擅自离开考场,如因公需离开试场,必须有人代替。

第六条为了让学生及时反映情况,监考教师应将自己的姓名和工作部门公布在黑板上。对考生所提有关试题的问题,只回答印刷模糊方面的问题,不回答其它问题,更不能提示。不准以任何方式向学生泄露试题。

第七条监考教师应严格执行考场规则,对考试犯规者,应当场指出其错误。对于舞弊现象,应立即没收试卷,取消其考试资格,并及时向主考汇报情况,如实填写考场纪录。

第八条监考教师要严格掌握考试时间,不提前或延长。考试结束时,应即令学生停止答卷,收卷完毕应当清点卷数,以切实防止答卷丢失,并封装成册。如发现问题应立即查清上报。

第九条监考教师要及时、认真、如实填写《考场情况登记表》,并交给学生所在学院备查。对违反考场纪律的行为情况应于当天报教务处,由教务处公布处理决定。

第十条监考教师如果违反上述条例,工作失职,按教学事故记录,各有关学院亦应对其进行批评教育,严重的要进行纪律处分。

第十一条监考教师应认真阅读并执行本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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