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项目工程管理制度旨在确保公司的工程项目能够高效、有序地进行,有效控制项目风险,提高工程质量,保障项目进度,优化资源配置,实现预期的经济效益。它为项目团队提供了明确的操作指南,减少了决策过程中的不确定性,增强了团队协作,同时也为公司的战略目标提供有力支撑。
1. 项目立项与审批:明确项目的启动标准,规范立项流程,包括需求分析、可行性研究、预算编制等环节。
2. 项目组织与管理:定义项目团队架构,明确各角色职责,制定沟通机制和决策流程。
3. 工程质量控制:设定质量标准,建立检查和验收机制,确保工程符合规定要求。
4. 进度管理:制定项目时间表,监控进度,及时调整计划以应对延误或变更。
5. 风险管理:识别潜在风险,制定应对策略,定期评估和更新风险状况。
6. 成本控制:设定预算,跟踪支出,确保项目在财务范围内运行。
7. 合同管理:规范合同签订、执行和变更流程,维护公司利益。
8. 项目收尾与评估:规定项目完成的标准,进行项目总结,收集反馈以改进未来项目。
公司项目工程管理制度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一方面,它为项目执行提供了清晰的路径,降低了因决策不一致或沟通不畅导致的延误和成本超支。另一方面,通过系统的风险管理,能及时预防和解决可能出现的问题,减少对公司声誉和财务状况的影响。此外,良好的制度还能促进团队成员的专业成长,提升公司的整体项目管理水平,从而在市场竞争中保持优势。
1. 制度建设: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制定全面、实用的项目工程管理制度,定期评估并更新。
2. 培训与宣导:对全体员工进行制度培训,确保每个人都理解并能执行相关规定。
3. 实施监督:设立专门的项目管理部门,负责监督制度执行,纠正偏差。
4. 反馈与改进:鼓励员工提出改进建议,定期收集反馈,不断优化制度。
5. 激励机制:建立奖励制度,激励团队遵守规则,提高项目绩效。
通过上述方案的实施,公司项目工程管理制度将更好地服务于公司的业务发展,为公司的每一个工程项目保驾护航,实现可持续的成功。
第1篇 c集团公司项目工程变更监督管理制度
zz集团公司项目工程变更监督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工程变更管理,规范工程建设中的变更行为,控制工程投资和工期,根据县政府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项目建设应严格按概算、预算控制,原则上不允许发生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遵循科学、合理、真实、经济和及时的原则,按照本规定办理变更审批手续。
第三条本制度所指的工程变更是指:
(一) 工程设计变更;
(二) 涉及工程费用增减的施工组织设计变更;
(三) 材料与设备的换用;
(四) 无价材料价格及暂定价的签证;
(五) 工程量和费用的增减;
(六) 工程质量标准的改变;
(七) 其它实质性变更。
第四条工程变更应该以提高工程质量、节省投资、节约资源和推动技术进步为目标,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及技术规范,符合工程质量和使用功能要求,符合环境保护要求。
第五条工程变更等级分为一般工程变更、重要工程变更、主要工程变更三种:
一般工程变更是指单项变更增加工程投资(超出合同价,下同)金额在5万元(含)以下,且累计变更金额在工程预算批复数以内的工程变更。
重要工程变更是指单项变更增加工程投资金额在5万元以上或累计变更金额超过预算批复数但在概算批复数(含)以内的工程变更。
重大工程变更是指累计变更金额超过概算批复数(包括重大的工程事故处理)的工程变更。
第六条 工程变更审批权限
一般工程变更由集团公司负责审批,并在当月汇总后报县财政局、发展和改革局、审计局备案。
重要工程变更由县财政局会同发展和改革局、审计局负责审批。
重大工程变更由县发展和改革局会同财政局、审计局负责审批。工程变更金额超过概算批复数50万元以下的,增加概算由县发展和改革局会同财政局、审计局审定后批复;工程变更金额超过概算批复数50万元(含)上的,增加概算由县发展和改革局会同财政局、审计局审查并报县政府投资项目审查领导小组审定后批复。概算调整后,财政部门相应调整项目预算。
第七条集团公司在审核一般工程变更和报批重要工程变更时,需填报工程变更报告单一式六份,说明变更原由、内容及预算金额,并附如下资料:
(一) 经设计和监理等单位签字认可的工程变更单及附件资料;
(二) 工程变更预算单及工程量计算表;
(三) 招投标文件,施工合同适用变更的条款,变更前、后的施工图;
(四) 其它相关资料。
第八条重大工程变更由集团公司组织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对工程变更进行内部审查后,向县发展和改革局提出书面申请报告,同时抄报县财政局、审计局,说明变更原因、内容及概算拟调整金额,并附送如下资料:
(一)工程变更概预算书;
(二)工程设计变更方案及变更前、后施工图纸;
(三)设计、监理、施工单位意见;
(四)其它相关资料。
第九条工程变更报批期限
一般工程变更,集团公司应在3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重要工程变更,联合审查小组应在5个工作日内审批完毕;重大工程变更,应在10个工作日(确需委托咨询评估的,不含委托咨询评估时间)内审批完毕或审查后报县政府投资项目审查领导小组审定。
第十条工程变更审批后,由监理工程师向施工单位发出变更通知,施工单位根据变更内容组织施工。
由于工程变更导致工期、费用增减的,由集团公司和施工单位预先书面协定并同步按审批权限报批。但施工单位因组织施工需要等原因而提出的变更,增加的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
第十一条项目施工过程中,遇暗塘、暗沟、流沙、软基等不可见且急需处理的地质情况及地震、台风等不可抗力的原因时,为保证工程建设进度,集团公司提请县发展和改革局、财政局、审计局等相关部门召开临时会议,商定处理方案,形成书面意见后边实施边报批。
第十二条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工程量计算应当在分项工程被隐蔽前完成复核,并附详图和工程量计算式,并提供有明显尺度的影像资料,经办人和复核人应在附件上签字。复核必须要有具体意见,禁止仅签原则性意见或只签名无具体意见。
工程变更洽商记录和隐蔽工程签证必须手续完备,不允许事后补办。变更报告不得随意涂改,并注明日期。不得用直接在施工图上修改签字的形式来代替工程变更报告单。
第十三条因工程变更发生工程费用增减的,单价或费率应执行中标价;合同价外新增项目的单价,根据招标文件相应基础价、国家和省有关计价规定及中标下浮率重新组价。
第十四条由上级主管部门审批的政府投资项目,其工程变更须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的,按上级有关规定和本规定同步报批。
第十五条本制度由集团公司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第2篇 物业公司项目工程部交接班管理制度怎么写
物业公司项目工程部交接班管理制度
1、值班人员应按统一安排的班次值班,不得迟到、早退、无故缺勤,也不得私自调班、顶班,如果因为某种原因不能值班,必须提前征得领班同意,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才能请假,以便部门安排合适的替班人。
2、值班人员要做好交接班前的工作,包括按照巡查表认真仔细巡查,做到本班问题本班解决,如解决不了必须马上报告领班或工程主任,并且说明原因,同时要做好记录,并做好环境卫生工作。
3、交接班双方人员必须做好交接班的准备工作,正点进行交班。
交接班的准备工作包括:查看运行记录、介绍设备运行情况和运行方式以及设备检修、变更情况,清点仪表、工具、材料,检查设备状况。
交班时,交接班双方人员在值班日志上签字。
4、值班人员办完交接班手续后方可下班,若接班人员因故未到,值班人员应该坚守岗位,等待接班人员到达并办完交接手续后才能下班。
5、除值班人员外,其他无关人员不得进入值班室。
6、下列情况不得进行交接班:
(1)、交接班准备工作未完成时。
(2)、接班人数未能达到规定人数的最低限度时。
(3)、领班或由值班主任指定的替班人未来到时。
(4)、接班人员有醉酒现象或神志不清而未找到合适的顶班人员时。
第3篇 w物业公司项目工程部交接班管理制度
物业公司项目工程部交接班管理制度
1、值班人员应按统一安排的班次值班,不得迟到、早退、无故缺勤,也不得私自调班、顶班,如果因为某种原因不能值班,必须提前征得领班同意,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才能请假,以便部门安排合适的替班人。
2、值班人员要做好交接班前的工作,包括按照巡查表认真仔细巡查,做到本班问题本班解决,如解决不了必须马上报告领班或工程主任,并且说明原因,同时要做好记录,并做好环境卫生工作。
3、交接班双方人员必须做好交接班的准备工作,正点进行交班。交接班的准备工作包括:查看运行记录、介绍设备运行情况和运行方式以及设备检修、变更情况,清点仪表、工具、材料,检查设备状况。交班时,交接班双方人员在值班日志上签字。
4、值班人员办完交接班手续后方可下班,若接班人员因故未到,值班人员应该坚守岗位,等待接班人员到达并办完交接手续后才能下班。
5、除值班人员外,其他无关人员不得进入值班室。
6、下列情况不得进行交接班:
(1)、交接班准备工作未完成时。
(2)、接班人数未能达到规定人数的最低限度时。
(3)、领班或由值班主任指定的替班人未来到时。
(4)、接班人员有醉酒现象或神志不清而未找到合适的顶班人员时。
第4篇 物业公司项目工程部交接班管理制度
物业公司项目工程部交接班管理制度
1、值班人员应按统一安排的班次值班,不得迟到、早退、无故缺勤,也不得私自调班、顶班,如果因为某种原因不能值班,必须提前征得领班同意,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才能请假,以便部门安排合适的替班人。
2、值班人员要做好交接班前的工作,包括按照巡查表认真仔细巡查,做到本班问题本班解决,如解决不了必须马上报告领班或工程主任,并且说明原因,同时要做好记录,并做好环境卫生工作。
3、交接班双方人员必须做好交接班的准备工作,正点进行交班。
交接班的准备工作包括:查看运行记录、介绍设备运行情况和运行方式以及设备检修、变更情况,清点仪表、工具、材料,检查设备状况。
交班时,交接班双方人员在值班日志上签字。
4、值班人员办完交接班手续后方可下班,若接班人员因故未到,值班人员应该坚守岗位,等待接班人员到达并办完交接手续后才能下班。
5、除值班人员外,其他无关人员不得进入值班室。
6、下列情况不得进行交接班:
(1)、交接班准备工作未完成时。
(2)、接班人数未能达到规定人数的最低限度时。
(3)、领班或由值班主任指定的替班人未来到时。
(4)、接班人员有醉酒现象或神志不清而未找到合适的顶班人员时。
57位用户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