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档案管理制度是企业有效管理人力资源、保障员工权益、维护企业利益的重要手段。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核心组成部分:
1. 档案建立:涵盖新员工入职时的基本信息,如身份证件、学历证明、健康状况、工作经历等。
2. 档案更新:记录员工的岗位变动、绩效评估、培训记录、奖惩情况等动态信息。
3. 档案保管:确保档案的安全存储,防止信息泄露,同时方便查询。
4. 档案查阅:设定查阅权限,确保敏感信息只对授权人员开放。
5. 档案转移:员工离职时,按规定进行档案转移或封存。
1. 档案收集:新员工入职时,由人力资源部门负责收集并核实相关证明材料,建立个人档案,确保信息的真实性。
2. 信息维护:定期更新员工的绩效、培训、考勤等信息,每次变动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更新。
3. 档案安全:档案应存放在防火、防盗设施完善的档案室,电子档案需加密存储,并定期备份。
4. 查阅规定:员工有权查阅本人档案,须提前申请,经审批后在指定时间内由专人陪同查阅。他人查阅需书面申请,经直接上级及人力资源部门负责人批准。
5. 离职处理:员工离职时,档案应在1个月内转交至员工指定接收单位或存入人才市场,未明确接收单位的,由企业保管3年后封存。
1. 档案管理原则:公正、公平、公开,保护员工隐私,尊重员工权益。
2. 档案查阅流程图:清晰展示申请、审批、查阅的步骤,便于员工理解。
3. 档案保密承诺:所有接触档案的人员必须签署保密协议,违反者将承担法律责任。
4. 档案管理责任人:公示人力资源部门档案管理员的联系方式,以便员工咨询。
5. 档案管理规定摘录:列出关键的管理规定,如更新频率、查阅权限等,以提醒员工遵守。
以上劳动者档案管理制度旨在规范企业内部管理,促进员工与企业的和谐发展。请各部门严格执行,确保制度的有效实施。对于任何疑问或建议,欢迎向人力资源部门反馈。
第1篇 某某热电公司劳动者职业卫生监护其档案管理制度
为履行对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监护的法定职责,规范职业卫生监护工作,加强职业卫生监护管理,保护员工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职业病防治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本公司综合办公室根据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类别、接触水平等情况,严格按照《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等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规定,组织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有计划地到法定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卫生检查。员工接受职业卫生检查视同正常出勤。
二、组织拟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新录用人员(包括转岗到该作业岗位的人员)、从事有特殊卫生要求作业的员工进行上岗前职业卫生检查。新进厂员工必须经职业卫生检查合格后,方可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
三、每年组织一次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员工进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检查和异常人员的复查治疗。由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和人事部门负责核实人员名单,制定体检计划并组织实施。
四、对即将离岗的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员工,人事部门报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并共同组织其进行离岗前职业卫生检查,未进行离岗体检的,不得解除或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五、对体检中发现有职业禁忌症或有从事与职业相关的卫生损害的员工应调离原作业岗位,并妥善安置;发现卫生损害或需要复查的,应如实告知员工本人,并按照体检机构要求的时间,进行复查或医学观察、治疗。
六、对疑似职业病病人应当按规定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按照体检机构的要求安排其进行职业病诊断或者医学观察。
七、在设备生产、检修过程中如出现职业病危害因素严重超标,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应做好个体防护并及时组织进行卫生检查和医学观察。
八、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劳动者职业卫生监护档案和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监护管理档案,并按规定妥善保存,接受安监部门的监督检查。
劳动者职业卫生监护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劳动者姓名、性别、年龄、籍贯、婚姻、文化程度、嗜好等情况;
(二)劳动者职业史、既往病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
(三)历次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
(四)职业病诊疗资料;
(五)需要存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其他有关资料。
本单位职业卫生监护管理档案
1、用人单位申报检测、组织员工体检、委托医疗机构服务等活动的委托书;
2、职业卫生检查结果报告和评价报告;
3、职业病诊断报告;
4、对职业病危害患者、患有职业禁忌证者和已出现职业相关卫生损害从业人员的处理和安置记录;
5、用人单位在职业卫生监护中提供其他资料和职业卫生检查机构记录整理的相关资料。
6、设备,设施的改进,隐患整改情况等。
九、本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卫生检查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女员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证的劳动者从事所禁忌的作业。
十、职业卫生检查、复查、医学观察、职业病诊疗费用由本用人单位负担。
十一、建立参加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人员体检制度。
第2篇 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
1. 新员工录入后,公司安全部将为其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2. 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内容包括:
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因素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和职业病诊疗等有关个人健康与职业的资料。
3. 这些资料将为员工的健康追踪、职业病诊断、有关健康损害责任划分以及职业病危害评价提供依据。这些资料必须由安全部妥善保管,档案保存期为10年。
4. 对有毒有害工作场所的基本情况和日常监测情况,以及员工的详细职业史、职业危害接触史、职业性健康检查结果等个人健康资料,分别记录在档案中,进行动态管理。
5. 员工离职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公司将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第3篇 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职业病防治法》和卫生部《职业性健康检查管理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本制度主要包括职业安全健康检查、职业安全健康监护档案管理等内容。
1 职业健康监护:
1.1建立健全职业安全健康监护制度,保证职业安全健康监护工作的落实。
1.2组织从事接触职业危害作业的职工进行职业健康检查。职工接受职业安全健康检查应当视同正常出勤。
1.3按照有关保护妇女的劳动法规,安排工作要充分考虑妇女的生理特点。依法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
1.4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职工从事其所禁忌的环境工作。
1.5不得安排未成年人接触职业危害的作业场所;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1.6依法组织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员工定期进行职业安全健康检查。发现职业禁忌或者有于所从事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职工,应及时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具体包括:
1.1上岗前职业性健康检查:对准备从事有害作业和对健康有特殊要求作业的劳动者及已就业调换到新的有害作业岗位的工人进行健康检查,及时发现职业禁忌症,受检率确保100%
1.2定期职业卫生健康检查:对从事粉尘作业的锅炉输煤工、盐水工段配料工每一年检查一次,受检率达100%。
1.3对接触噪声、震动等和接触化学性有毒有害害因素的职工每一年检查一次,对职业病患者及观察对象每年检查一次,受检率达100%。
1.4 劳动者职业安全健康检查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1.5 本公司定期进行职业安全健康检查的周期一般为两年,特殊工种、职业禁忌人员为一年。
1.6及时公示职业安全健康检查结果,将健康安全查体结果如实告知职工。职工有权查阅、复印其本人职业安全健康监护档案。
1.7 建立健全职业安全健康监护档案,并实行信息化管理及妥善保存职业安全健康监护档案。
2 职业健康档案:
2.1管理档案
职业卫生档案管理主要包括:
2.1.1单位基本情况;
2.1.2职业健康管理机构、职能及专(兼)职人员与分工;
2.1.3职业健康管理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
2.1.4单位职业危害防治工作计划,包括方针、目标及实施方案;
2.1.5职业健康管理制度;
2.1.6职业健康管理程序、作业指导书和其他内部文件;
2.1.7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年度总结等。
2.2 技术档案
2.2.1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管理档案,主要包括:
(1)职业危害预评价委托书与预评价报告书;
(2)职业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委托书与效果评价报告书;
(3)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意见书;
(4)卫生行政部门验收意见书;
2.2.2职业危害项目申报资料。
2.2.3工作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资料;
2.2.4职业健康防护档案,包括职业防护设施清单、维修档案;个人职业危害防护用品配备及使用档案。
2.2.5职业健康培训档案,包括培训人员、内容及时间等。
2.2.6职业健康监护管理,主要包括:
(1)职业健康监护委托书及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资质证书复印件;
(2)职业健康检查工种及人员名单;
(3)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出具的检查结果与评价报告;
(4)职业禁忌征、职业病人检出名单;
(5)职业禁忌征、职业病人调离及安置情况;
(6)个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2.2.7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包括:
(1)救援组织和人员职责;
(2)应急防护用品及使用指南;
(3)预警设施;
(4)应急设施;
(5)事故报告途径和方式;
(6)人员撤离路线和疏散方法;
(7)财产保护对策。
3 各种汇总资料,主要包括:
3.1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3.2职业健康监护结果;
3.3职业病诊断及鉴定;
3.4职业病人处理、安置情况;
3.5宣传培训计划;
3.6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台账;
3.7劳动者因职业病死亡资料;
3.8因病缺勤情况汇总资料。
第4篇 石油公司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
石油销售公司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及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职工健康和维护企业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石油销售公司(以下简称hb公司或公司)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妥善保存,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hb公司各部室以及所有从事劳动的员工。
第二章 管理
第三条公司综合办公室负责为每一位职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妥善保管。
第四条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包括:
(一)劳动者职业史、既往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
(二)相应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
(三)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
(四)职业病诊疗等健康资料。
第五条公司综合办公室档案管理人员必须维护劳动者的职业健康隐私权、保密权。相关的卫生监督检查人员、劳动者或其近亲属、劳动者委托代理人有权查阅、复印劳动者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其他人员不得私自查阅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第六条劳动者离开公司时,本人有权索取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档案管理人员应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第七条对已离职人员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在离职后三个月后进行封存,并保存10年以上,以备上级部门查阅。
第八条劳资部档案管理人员应将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妥善保管,保证档案安全。
第九条其他依照公司档案管理制度执行。
第三章 附则
第十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5篇 劳动者职业卫生监护档案管理制度
为履行对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监护的法定职责,规范职业卫生监护工作,加强职业卫生监护管理,保护员工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职业病防治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用人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管理部门根据用人单位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类别、接触水平等情况,严格按照《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等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规定,组织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有计划地到法定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卫生检查。员工接受职业卫生检查视同正常出勤。
二、组织拟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新录用人员(包括转岗到该作业岗位的人员)、拟从事有特殊卫生要求作业的员工进行上岗前职业卫生检查。新进厂员工必须经职业卫生检查合格后,方可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
三、至少应每年组织一次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员工进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检查和异常人员的复查治疗。由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和人事部门负责核实人员名单,制定体检计划并组织实施。
四、对即将离岗的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员工,人事部门报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并共同组织其进行离岗前职业卫生检查,未进行离岗体检的,不得解除或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五、对体检中发现有职业禁忌证或有从事与职业相关的卫生损害的员工应调离原作业岗位,并妥善安置;发现卫生损害或需要复查的,应如实告知员工本人,并按照体检机构要求的时间,进行复查或医学观察、治疗。
六、对疑似职业病病人应当按规定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按照体检机构的要求安排其进行职业病诊断或者医学观察。
七、在设备生产、检修过程中如出现职业病危害因素严重超标,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应做好个体防护并及时组织进行卫生检查和医学观察。
八、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劳动者职业卫生监护档案和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监护管理档案,并按规定妥善保存,接受安监部门的监督检查。
劳动者职业卫生监护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劳动者姓名、性别、年龄、籍贯、婚姻、文化程度、嗜好等情况;
(二)劳动者职业史、既往病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
(三)历次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
(四)职业病诊疗资料;
(五)需要存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其他有关资料。
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监护管理档案
1、用人单位申报检测、组织员工体检、委托医疗机构服务等活动的委托书;
2、职业卫生检查结果报告和评价报告;
3、职业病诊断报告;
4、对职业病危害患者、患有职业禁忌证者和已出现职业相关卫生损害从业人员的处理和安置记录;
5、用人单位在职业卫生监护中提供其他资料和职业卫生检查机构记录整理的相关资料。
6、设备,设施的改进,隐患整改情况等。
九、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卫生检查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女员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证的劳动者从事所禁忌的作业。
十、职业卫生检查、复查、医学观察、职业病诊疗费用由本用人单位负担。
十一、建立参加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人员体检制度。
第6篇 劳动者职业卫生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
为履行对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监护的法定职责,规范职业卫生监护工作,加强职业卫生监护管理,保护员工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职业病防治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用人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管理部门根据用人单位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类别、接触水平等情况,严格按照《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等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规定,组织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有计划地到法定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卫生检查。员工接受职业卫生检查视同正常出勤。
二、组织拟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新录用人员(包括转岗到该作业岗位的人员)、拟从事有特殊卫生要求作业的员工进行上岗前职业卫生检查。新进厂员工必须经职业卫生检查合格后,方可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
三、至少应每年组织一次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员工进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检查和异常人员的复查治疗。由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和人事部门负责核实人员名单,制定体检计划并组织实施。
四、对即将离岗的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员工,人事部门报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并共同组织其进行离岗前职业卫生检查,未进行离岗体检的,不得解除或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五、对体检中发现有职业禁忌证或有从事与职业相关的卫生损害的员工应调离原作业岗位,并妥善安置;发现卫生损害或需要复查的,应如实告知员工本人,并按照体检机构要求的时间,进行复查或医学观察、治疗。
六、对疑似职业病病人应当按规定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按照体检机构的要求安排其进行职业病诊断或者医学观察。
七、在设备生产、检修过程中如出现职业病危害因素严重超标,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应做好个体防护并及时组织进行卫生检查和医学观察。
八、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劳动者职业卫生监护档案和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监护管理档案,并按规定妥善保存,接受安监部门的监督检查。
劳动者职业卫生监护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劳动者姓名、性别、年龄、籍贯、婚姻、文化程度、嗜好等情况;
(二)劳动者职业史、既往病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
(三)历次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
(四)职业病诊疗资料;
(五)需要存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其他有关资料。
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监护管理档案
1、用人单位申报检测、组织员工体检、委托医疗机构服务等活动的委托书;
2、职业卫生检查结果报告和评价报告;
3、职业病诊断报告;
4、对职业病危害患者、患有职业禁忌证者和已出现职业相关卫生损害从业人员的处理和安置记录;
5、用人单位在职业卫生监护中提供其他资料和职业卫生检查机构记录整理的相关资料。
6、设备,设施的改进,隐患整改情况等。
九、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卫生检查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女员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证的劳动者从事所禁忌的作业。
十、职业卫生检查、复查、医学观察、职业病诊疗费用由本用人单位负担。
十一、建立参加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人员体检制度。
第7篇 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及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职业健康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建立健全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第三条、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当包括下列资料:
(一)职业健康培训资料,包括培训内容、培训人数、考试情况等内容;
(二)职业病危害因素接触资料,包括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和分布、接触人群情况等内容;
(三)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资料,包括职业病危害因素定点和检测情况、职业病防护和应急措施、个人防护用品管理等内容;
(四)健康监护资料,包括职业健康检查、禁忌症处理、职业病病人管理等内容;
(五)工作记录资料,包括职业安全健康工作决策、职业安全健康自查情况、职业安全健康监督部门监督检查记录等内容;
(六)法律法规资料,包括职业安全健康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以及规范性文件等内容;
(七)职业健康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认为应当存入职业健康档案的资料。
第四条、职业健康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指定专人负责职业健康档案管理工作,并做到:
(一)按照要求填写职业健康档案有关内容,保证职业健康档案的准确性;
(二)每年定期对职业健康档案进行复核,并及时修订;
(三)及时将职业健康档案信息录入计算机,加强职业健康档案信息管理;
(四)妥善保管职业健康档案及相关原始资料。
(五)严格职业健康档案借阅管理,非经公司领导批准的,一律不得外借。
第五条、接受相关政府管理单位对职业健康档案工作进行技术培训和业务指导、对职业健康档案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六条、职业健康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职业健康档案数据采集和汇总,建立分公司职业健康档案信息管理系统,对档案信息实施动态管理,及时更新数据。
第七条、职业健康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对职业健康档案负有保密义务,应当由专人负责妥善保管。
第8篇 某热电公司劳动者职业卫生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
为履行对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监护的法定职责,规范职业卫生监护工作,加强职业卫生监护管理,保护员工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职业病防治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本公司综合办公室根据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类别、接触水平等情况,严格按照《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等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规定,组织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有计划地到法定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卫生检查。员工接受职业卫生检查视同正常出勤。
二、组织拟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新录用人员(包括转岗到该作业岗位的人员)、从事有特殊卫生要求作业的员工进行上岗前职业卫生检查。新进厂员工必须经职业卫生检查合格后,方可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
三、每年组织一次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员工进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检查和异常人员的复查治疗。由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和人事部门负责核实人员名单,制定体检计划并组织实施。
四、对即将离岗的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员工,人事部门报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并共同组织其进行离岗前职业卫生检查,未进行离岗体检的,不得解除或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五、对体检中发现有职业禁忌症或有从事与职业相关的卫生损害的员工应调离原作业岗位,并妥善安置;发现卫生损害或需要复查的,应如实告知员工本人,并按照体检机构要求的时间,进行复查或医学观察、治疗。
六、对疑似职业病病人应当按规定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按照体检机构的要求安排其进行职业病诊断或者医学观察。
七、在设备生产、检修过程中如出现职业病危害因素严重超标,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应做好个体防护并及时组织进行卫生检查和医学观察。
八、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劳动者职业卫生监护档案和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监护管理档案,并按规定妥善保存,接受安监部门的监督检查。
劳动者职业卫生监护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劳动者姓名、性别、年龄、籍贯、婚姻、文化程度、嗜好等情况;
(二)劳动者职业史、既往病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
(三)历次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
(四)职业病诊疗资料;
(五)需要存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其他有关资料。
本单位职业卫生监护管理档案
1、用人单位申报检测、组织员工体检、委托医疗机构服务等活动的委托书;
2、职业卫生检查结果报告和评价报告;
3、职业病诊断报告;
4、对职业病危害患者、患有职业禁忌证者和已出现职业相关卫生损害从业人员的处理和安置记录;
5、用人单位在职业卫生监护中提供其他资料和职业卫生检查机构记录整理的相关资料。
6、设备,设施的改进,隐患整改情况等。
九、本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卫生检查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女员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证的劳动者从事所禁忌的作业。
十、职业卫生检查、复查、医学观察、职业病诊疗费用由本用人单位负担。
十一、建立参加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人员体检制度。
第9篇 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职业健康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建立健全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第三条、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当包括下列资料:
(一)职业健康培训资料,包括培训内容、培训人数、考试情况等内容;
(二)职业病危害因素接触资料,包括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和分布、接触人群情况等内容;
(三)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资料,包括职业病危害因素定点和检测情况、职业病防护和应急措施、个人防护用品管理等内容;
(四)健康监护资料,包括职业健康检查、禁忌症处理、职业病病人管理等内容;
(五)工作记录资料,包括职业安全健康工作决策、职业安全健康自查情况、职业安全健康监督部门监督检查记录等内容;
(六)法律法规资料,包括职业安全健康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以及规范性文件等内容;
(七)职业健康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认为应当存入职业健康档案的资料。
第四条、职业健康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指定专人负责职业健康档案管理工作,并做到:
(一)按照要求填写职业健康档案有关内容,保证职业健康档案的准确性;
(二)每年定期对职业健康档案进行复核,并及时修订;
(三)及时将职业健康档案信息录入计算机,加强职业健康档案信息管理;
(四)妥善保管职业健康档案及相关原始资料。
(五)严格职业健康档案借阅管理,非经公司领导批准的,一律不得外借。
第五条、接受相关政府管理单位对职业健康档案工作进行技术培训和业务指导、对职业健康档案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六条、职业健康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职业健康档案数据采集和汇总,建立分公司职业健康档案信息管理系统,对档案信息实施动态管理,及时更新数据。
第七条、职业健康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对职业健康档案负有保密义务,应当由专人负责妥善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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