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档案管理制度是企业内部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确保档案的有效管理、安全保存和高效利用。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核心内容:
1. 档案分类与编码:依据档案性质和内容,建立科学的分类体系,并为每个档案赋予唯一的编码,便于检索和管理。
2. 档案收集与整理:明确各部门档案产生、归档的时间节点,规定档案收集、整理的流程与标准。
3. 档案存储与保护:制定档案的存储条件,包括物理环境和数字化备份,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和安全性。
4. 档案借阅与使用:设定档案借阅权限,规定借阅流程,确保档案的合理使用。
5. 档案销毁与更新:明确档案的保存期限,规定档案销毁的程序,同时跟踪档案内容的更新与修订。
6. 档案安全与保密:确立档案安全制度,防止档案丢失、损坏或泄露,特别关注涉及企业机密的档案。
1. 档案分类与编码:各部门需按照统一的分类标准进行档案分类,如业务类、人事类、财务类等。编码规则应清晰易懂,如年份-部门代码-序列号,确保档案编号的一致性。
2. 档案收集与整理:各部门在活动结束后一周内提交相关档案,由档案管理部门进行初步整理,包括核对、装订、录入信息等。
3. 档案存储与保护:档案应存放在防火、防潮、防盗设施完善的档案室,定期检查存储环境。数字化备份至少每年进行一次,确保数据安全。
4. 档案借阅与使用:员工需填写借阅申请表,经部门负责人审批后,方可借阅档案。借阅期间不得擅自复制、拍照,且应在规定时间内归还。
5. 档案销毁与更新:过期或无保存价值的档案,需经过专门的鉴定程序,确认无误后方可销毁。档案内容变更时,应及时更新,并注明修改日期和原因。
6. 档案安全与保密:对敏感档案实行分级管理,限制访问权限。所有人员均应签订保密协议,违反规定者将追究责任。
1. “档案管理制度概览”,列出主要的管理内容和流程,方便员工快速了解。
2. “档案借阅须知”,明确借阅流程和注意事项,提醒员工遵守规定。
3. “档案安全警示”,强调档案的安全与保密,提醒员工重视档案的保管。
4. “档案分类示例”,展示不同类型的档案样本和对应的编码,帮助员工正确分类和查找。
5. “档案管理责任人”,公示档案管理部门及负责人联系方式,以便员工咨询和反馈问题。
以上各项制度需全体员工共同遵守,以实现部门档案管理的规范化、系统化,提升工作效率,保障企业信息资源的安全和有效利用。
第1篇 工程公司部门档案管理人员职责
工程有限公司部门档案管理人员的职责
部门档案管理人员要接受公司办公室的业务指导、监督和检查,学习公司的档案管理制度,按公司档案管理制度管理本部门的档案资料,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对部门已结案工作所产生的文件及时收集、整理,按规定向办公室移交(各种资料、上级批文、图纸、声像资料等);
二、负责部门文件资料的整理、统一编号及提供利用;
三、负责部门档案资料的安全保密工作,每月进行安全保密检查,向办公室汇报工作,接受办公室的监督检查,并定期(一般为三个月一次)和办公室秘书进行清单核对;
四、根据档案管理制度规定各部门要建立档案登记本,严格规范档案交接收发手续(见附表六、档案交接清单);
五、负责对部门的电子文件资料进行备份整理,保证各种文件的安全可靠;
六、负责本部门计算机的正常运行和使用,每周坚持杀病毒。
第2篇 财政部门档案管理制度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确保乡镇财政档案资料的安全和完整,提高档案规范化管理水平, 为各项财政工作服好务,根据有关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乡镇财政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档案是指财政所及其工作人员从事党务工作和业务工作活动,直接形成的具有查考价值的所有历史记录。
第三条乡镇财政所应建立专门的档案室,指定专人负责档案管理工作。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档案管理员是各项档案管理工作的具体承办人,负责拟定档案管理规范化实施方案,指导、监督各工作岗位的档案工作。
第五条档案管理员具体负责档案的接收、收集、整理、保管、统计、鉴定、编制、上报和提供利用等工作。
第六条综合档案室是财政所信息储存、开发利用、交流服务的中心。
档案管理员负责档案库房的日常管理,做好档案库房的安全和卫生工作。
第七条财政所应适时组织档案管理员、兼职档案人员进行业务学习和业务培训,不断提高档案管理的业务水平。
第八条财政所工作人员因工作变动或因故离职时应将经办的文件材料向接办人员交接清楚,不得擅自带走或销毁。
第三章 立卷归档
第九条财政所的档案包括上级文件材料、下级文件材料、本级文件材料和其他文件材料,可分为文书、财务、科技、实物等四类进行收集整理。
文书档案包括各种文件、制度、计划、记录、纪要、报告、总结、合同、统计资料等;财务档案包括各种会计凭证、账簿、报表、分析材料和财务统计资料等;科技档案包括记载所有党务和业务工作活动的录音、照片、录像和电子文件(磁盘、磁带、光盘)等;实物档案包括单位获得各种荣誉的奖牌、奖章、奖杯、证书、锦旗等实物证明。
第十条业务类材料的立卷归档在档案管理员的指导下由各岗位工作人员负责办理,其他材料的立卷归档均由档案管理员负责办理。
第十一条财务档案(纸质版)可在财会部门保管一年后移交归档;文书档案(含财政业务)及时立卷,在次年三月份前移交归档;科技档案在办理完毕后及时立卷并移交归档,财务档案(电子版)还须做双份备份并分别存放;实物档案在取得后及时立卷并移交归档。
第十二条各类文件材料要收集齐全,分类准确,按“特征”组卷、系统排列,封面填写清楚,标题简单正确,划定保管期限,编制案卷目录,案卷符合质量标准。
第四章 档案的保管
第十三条 坚持“先验收,后办交接手续”的原则接收档案进库,明确责任,确保进库档案的质量。
第十四条 使用统一的装具存放档案,分门别类定位排列,定期做好库藏档案清查核对工作,使案卷目录与库藏档案相符。
第十五条 严格履行档案移出收进登记手续,明确责任,严防错、漏、丢失事故的发生。
第十六条 严格按照防火、防盗、防光、防高温、防潮、防尘、防鼠、防虫的“八防”要求做好档案库房的安全维护工作。财务档案电子版的双份备份磁盘或光盘除做好 “八防”外还须做好防磁工作,任何人不得对备份磁盘或光盘进行修改、增删。
第五章 档案的利用
第十七条档案管理员要熟悉室藏,掌握信息,做好预测工作,并及时编制参考资料和检索资料,提高档案查准和查全率,为财政工作需要服务。
第十八条坚持档案查阅、借阅、复制核准和登记制度。查阅、借阅、复制档案须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并履行登记手续后在档案管理员的引导和监督下进行。
第十九条正确处理利用与保密的关系,既要积极提供利用,又要严格保密制度,防止泄漏党和国家的机密。
第六章 秘密文件管理
第二十条 秘密文件的发放必须严格执行中央规定即只发组织,不发个人。秘密文件收、发、送、递、借阅等各个环节,都应履行严格的登记手续。
第二十一条 传阅秘密文件应由指定的保密员统一掌握,非经批准,不得擅自扩大秘密文件的阅读范围。
阅读秘密文件要在办公室或阅文室进行,因工作需要符合阅读范围需借用文件的,一般不提供原件,可以保密本摘录,并按期清退销毁,对确需借原件的,应办理借阅手续。
第二十二条 秘密文件不准通过普通邮政邮寄,保密员在外领送文件过程中,不准办理与领送文件无关的事,在外工作确须携带秘密文件的,要经领导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
非经原确定密级机关单位或其上级机关批准,不得复制和摘抄机密,复印件和摘抄件须按原件要求管理。
第二十三条 秘密文件必须存放在有保密保障的地方,并经常检查保密情况,要坚持做到月清理、季核对,并按期清退,在清查、清退中发现丢失的要及时追查。
第二十四条每年办理完毕的秘密文件,应按文书立卷要求收集齐全,立卷归档,其档案案卷应持明密级不得擅自降低,解除密级。
第七章 鉴定与销毁
第二十五条单位应建立档案鉴定小组,负责判断档案价值,确定档案保存和销毁的范围;对保管期已满的档案,必须根据有关文件的规定,经档案鉴定小组进行鉴定,判定其存毁。
第二十六条 销毁的档案必须编制清册,交档案鉴定小组审核,经乡镇(街办)分管领导同意,并报区主管局批准后销毁;销毁的档案必须按“稳妥慎重”的原则,将准备销毁的档案存放一段时间后再销毁;销毁档案时必须指派两个及以上的专人监销,并在销毁清册上签名盖章。
第3篇 财政部门档案管理制度(范本)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确保乡镇财政档案资料的安全和完整,提高档案规范化管理水平, 为各项财政工作服好务,根据有关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乡镇财政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档案是指财政所及其工作人员从事党务工作和业务工作活动,直接形成的具有查考价值的所有历史记录。
第三条乡镇财政所应建立专门的档案室,指定专人负责档案管理工作。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档案管理员是各项档案管理工作的具体承办人,负责拟定档案管理规范化实施方案,指导、监督各工作岗位的档案工作。
第五条档案管理员具体负责档案的接收、收集、整理、保管、统计、鉴定、编制、上报和提供利用等工作。
第六条综合档案室是财政所信息储存、开发利用、交流服务的中心。
档案管理员负责档案库房的日常管理,做好档案库房的安全和卫生工作。
第七条财政所应适时组织档案管理员、兼职档案人员进行业务学习和业务培训,不断提高档案管理的业务水平。
第八条财政所工作人员因工作变动或因故离职时应将经办的文件材料向接办人员交接清楚,不得擅自带走或销毁。
第三章 立卷归档
第九条财政所的档案包括上级文件材料、下级文件材料、本级文件材料和其他文件材料,可分为文书、财务、科技、实物等四类进行收集整理。
文书档案包括各种文件、制度、计划、记录、纪要、报告、总结、合同、统计资料等;财务档案包括各种会计凭证、账簿、报表、分析材料和财务统计资料等;科技档案包括记载所有党务和业务工作活动的录音、照片、录像和电子文件(磁盘、磁带、光盘)等;实物档案包括单位获得各种荣誉的奖牌、奖章、奖杯、证书、锦旗等实物证明。
第十条业务类材料的立卷归档在档案管理员的指导下由各岗位工作人员负责办理,其他材料的立卷归档均由档案管理员负责办理。
第十一条财务档案(纸质版)可在财会部门保管一年后移交归档;文书档案(含财政业务)及时立卷,在次年三月份前移交归档;科技档案在办理完毕后及时立卷并移交归档,财务档案(电子版)还须做双份备份并分别存放;实物档案在取得后及时立卷并移交归档。
第十二条各类文件材料要收集齐全,分类准确,按“特征”组卷、系统排列,封面填写清楚,标题简单正确,划定保管期限,编制案卷目录,案卷符合质量标准。
第四章 档案的保管
第十三条 坚持“先验收,后办交接手续”的原则接收档案进库,明确责任,确保进库档案的质量。
第十四条 使用统一的装具存放档案,分门别类定位排列,定期做好库藏档案清查核对工作,使案卷目录与库藏档案相符。
第十五条 严格履行档案移出收进登记手续,明确责任,严防错、漏、丢失事故的发生。
第十六条 严格按照防火、防盗、防光、防高温、防潮、防尘、防鼠、防虫的“八防”要求做好档案库房的安全维护工作。财务档案电子版的双份备份磁盘或光盘除做好 “八防”外还须做好防磁工作,任何人不得对备份磁盘或光盘进行修改、增删。
第五章 档案的利用
第十七条档案管理员要熟悉室藏,掌握信息,做好预测工作,并及时编制参考资料和检索资料,提高档案查准和查全率,为财政工作需要服务。
第十八条坚持档案查阅、借阅、复制核准和登记制度。查阅、借阅、复制档案须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并履行登记手续后在档案管理员的引导和监督下进行。
第十九条正确处理利用与保密的关系,既要积极提供利用,又要严格保密制度,防止泄漏党和国家的机密。
第六章 秘密文件管理
第二十条 秘密文件的发放必须严格执行中央规定即只发组织,不发个人。秘密文件收、发、送、递、借阅等各个环节,都应履行严格的登记手续。
第二十一条 传阅秘密文件应由指定的保密员统一掌握,非经批准,不得擅自扩大秘密文件的阅读范围。
阅读秘密文件要在办公室或阅文室进行,因工作需要符合阅读范围需借用文件的,一般不提供原件,可以保密本摘录,并按期清退销毁,对确需借原件的,应办理借阅手续。
第二十二条 秘密文件不准通过普通邮政邮寄,保密员在外领送文件过程中,不准办理与领送文件无关的事,在外工作确须携带秘密文件的,要经领导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
非经原确定密级机关单位或其上级机关批准,不得复制和摘抄机密,复印件和摘抄件须按原件要求管理。
第二十三条 秘密文件必须存放在有保密保障的地方,并经常检查保密情况,要坚持做到月清理、季核对,并按期清退,在清查、清退中发现丢失的要及时追查。
第二十四条每年办理完毕的秘密文件,应按文书立卷要求收集齐全,立卷归档,其档案案卷应持明密级不得擅自降低,解除密级。
第七章 鉴定与销毁
第二十五条单位应建立档案鉴定小组,负责判断档案价值,确定档案保存和销毁的范围;对保管期已满的档案,必须根据有关文件的规定,经档案鉴定小组进行鉴定,判定其存毁。
第二十六条 销毁的档案必须编制清册,交档案鉴定小组审核,经乡镇(街办)分管领导同意,并报区主管局批准后销毁;销毁的档案必须按“稳妥慎重”的原则,将准备销毁的档案存放一段时间后再销毁;销毁档案时必须指派两个及以上的专人监销,并在销毁清册上签名盖章。
91位用户关注
74位用户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