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止妊娠药品管理制度是一套旨在规范药品使用、保障患者安全、防止滥用和误用的管理规则。它涵盖了药品的采购、存储、处方、使用、废弃等环节,并对相关人员进行培训和监督。
1. 药品采购:确保所有终止妊娠药品合法合规,从合格供应商处采购,并有完整的购货记录。
2. 储存管理:药品需储存在符合温度、湿度条件的专用区域,实行双人双锁制度,定期盘点。
3. 处方规定:只有经过专业培训的医生才能开具此类药品处方,且需严格遵守适应症和剂量规定。
4. 使用监控:用药过程需有专人指导,确保患者了解药品使用方法和可能的副作用。
5. 废弃处理:过期或未使用的药品应按照医疗废物处理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
6. 员工培训:定期对医疗人员进行相关法规和操作规程的培训,提高其专业素养。
7. 监督与审计:定期进行内部审核,确保制度执行到位,同时接受上级部门的监督检查。
终止妊娠药品管理制度的重要性在于:
1. 保护患者权益:防止因不当使用导致的健康风险,保障患者的生命安全和隐私权。
2. 防止滥用:通过严格的管理制度,防止药品被非法获取和滥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3. 法规遵循: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避免因违规操作带来的法律责任。
4. 提升医疗服务质量:通过规范流程,提高医疗服务的标准化和专业化水平。
1. 制定详细的操作手册:明确每个环节的具体操作步骤和责任人,确保全员知晓并遵守。
2. 定期评估:每季度进行一次药品管理的自我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改进。
3. 强化培训:每年至少组织两次专业培训,强化员工的法规意识和操作技能。
4. 建立反馈机制:鼓励员工和患者反馈药品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时调整和完善制度。
5. 加强合作:与药品监管部门保持密切联系,了解最新政策动态,确保管理制度的及时更新。
以上措施旨在建立一个全面、严谨的终止妊娠药品管理制度,以实现药品管理的安全、有效和合规。
第1篇 附二医院终止妊娠药品采购使用管理制度
第三医院终止妊娠药品采购、使用管理制度
1.药剂科对终止妊娠药品实行专人、专柜、专帐、专销、专处方五专管理。
2.终止妊娠药品的处方权限于获得相应执业资格的妇产科医生和计划生育技术人员。
3.终止妊娠药品必须单独处方,妥善保存,每月汇总装订一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4.药剂科建立终止妊娠药品处方档案和专帐,做到帐与处方(帐处)相符,帐与药品(帐物)相符,药品的进、销、存(帐帐相符)。专帐各栏目内容必须据实填写完整。
5.采购终止妊娠药品必须按照获准开展的终止妊娠手术类型,即早期人工终止妊娠术,编制采购计划。
6.终止妊娠药品权限于本院使用,禁止转让和外借。
第2篇 卫生院终止妊娠药品管理制度
乡村卫生院终止妊娠药品管理制度
(1)为强化终止妊娠药品的经营管理工作,有效地控制终止妊娠药品的购、存、销行为,确保依法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及《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2)本企业经营的终止妊娠药品不得销售给药品零售企业以及未获得施行终止妊娠手术资格的机构和个人
(3)销售终止妊娠药品必须索取《终止妊娠许可证》或《母婴保健技术执业许可证》等证明材料,证明材料须加盖原印章,凡未索证、无证不得销售。
(4)终止妊娠药品必须从具有该类品种生产、经营资质的生产厂家或经营企业购进。必须索取药品生产企业或药品经营企业加盖原印章的合法资质证明材料。
(5)终止妊娠药品流向记录由质管员每年1、4、7、10月5日前向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樟树市计划生育委员会书面报告,并不得迟报、瞒报,购销记录应保存至超过药品有效期一年,但不得少于三年。
(6)对购进的终止妊娠类药品必须储存于专用仓库或专柜,双人双锁、专帐记录,专人保管。
(7)对破损、变质、过期失效的不合格终止妊娠药品应按规定的程序办理报告、确认手续,需报损、销毁的终止妊娠药品必须报药品监督管理局部门批准后监督销毁,并做好销毁记录。
第3篇 终止妊娠药品使用管理规定范例
第一条为加强终止妊娠药品的监督管理,根据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及卫生部等部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及《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制定《___医院终止妊娠药品采购使用管理规定》,内容如下。
第二条本院终止妊娠药品的采购和使用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指终止妊娠药品是指用于怀孕妇女提前终止妊娠所用的药品,主要包括下列品种:
(一)米非司酮片(别名:含珠停、息隐);
(二)米索前列醇片(别名:喜克溃);
(三)乳酸依沙吖啶注射剂(别名:利凡诺、雷弗诺尔);
(四)催产素注射液(别名:缩宫素);
(五)卡前列甲酯(别名:卡波前列素甲酯);
(六)获准生产和销售的其他人工终止妊娠药品。如天花粉蛋白(别名:花粉蛋白)、硫前列酮(别名:塞普酮)、甲烯前列素、环氧司坦(别名:爱波司坦)、吉美前列素、芫花萜(别名:芫花酯甲)等。
第四条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定点经营终止妊娠药品的经营企业采购药品。
第五条建立购买、验收、入库记录,记录应当保存至超过药品有效期1年,但不得少于3年。
第六条终止妊娠药品必须在本院医生指导和监护下使用。禁止非妇产科医生开具终止妊娠药品处方。处方应单独开具。
第七条违反本规定使用终止妊娠药品的,按照医院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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