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公章管理制度是一项旨在规范学校公章使用、保管和管理的规章制度,旨在确保公章的安全,防止滥用,保障学校各项工作的正常运行。
1. 公章的申请与审批:明确公章的制作流程,包括申请、审批、制作等环节。
2. 公章的使用规定:规定公章的使用范围、使用权限、使用程序等,防止非法使用。
3. 公章的保管:明确公章的保管责任,制定保管措施,确保公章安全。
4. 公章的备案与登记:对公章进行登记备案,便于追踪管理和责任追溯。
5. 违规处理:设定违规使用公章的处罚措施,以起到警示作用。
6. 公章的废止与销毁:规定公章废止的原因及销毁流程。
学校公章管理制度的重要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维护学校形象:公章是学校对外正式文件的象征,规范使用能维护学校的专业形象。
2. 防范风险:防止公章被滥用,降低法律风险,保护学校利益。
3. 提高效率:明确的公章使用流程可以提高办公效率,避免因使用不当引起的延误。
4. 培养责任感:通过制度约束,培养教职工的责任意识和法制观念。
1. 设立公章管理小组:由学校行政部门负责,设立专人管理公章,明确职责。
2. 制定详细流程:明确公章的申请、审批、使用、保管、备案、废止等环节的具体步骤和责任人。
3. 建立登记制度:每次使用公章均需记录,包括使用人、时间、用途等信息,以便查询。
4. 定期审计:定期对公章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确保制度执行到位。
5. 培训教育:对全校教职工进行公章管理制度的培训,增强合规意识。
6. 强化监督:建立举报机制,鼓励教职工监督公章使用,对违规行为及时纠正。
通过以上方案的实施,学校公章管理制度将得到有效的执行,为学校的日常运营提供有力保障。
第1篇 学校公章使用管理制度(3)
学校公章使用管理制度(三)
一、学校公章由校长办公室作为机密件专人管理,并掌握使用。使用公章(文件除外)一律登记。
第2篇 某学校公章使用管理规定
学校公章使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使学校公章管理规范化、制度化,保证公章的权威性和严肃性,明确公章的使用权限和范围,严格事务审批程序,规范用印行为,提高服务质量和办事效率,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各部门领导应高度重视公章管理与使用工作,规范遵守本规定。
各部门公章监管人员要增强法律意识和责任感,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第三条 公章包括校级公章、法人章和部门公章。
校级公章、法人章由院办公室统一管理。
各部门公章由归属部门保管。
第二章 公章刻制
第四条 各部门刻制公章,必须先持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向校办公室提出刻章申请,经校领导批准后,报公安部门审批。
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准私自刻制部门公章。
第五条 各部门公章正式启用时,必须先到校办公室留存印签备案。
未经留样备案的,一律不准自行使用。
第三章 公章管理
第六条 公章管理实行专人负责制。
校级公章、法人章由院办公室专人掌管;部门公章由各部门专人掌管。
未经学校领导批准,不得随意交给他人管理和使用。
因故需临时交接,需经主管领导批准并严格交接手续。
第七条 校级公章存放和使用地点在校办公室,部门公章存放和使用地点在部门办公室内,公章未经存放部门负责人批准,均不得带出存放地点使用。
因特殊原因,确需到存放部门以外地点使用,应经存放部门负责人同意,派遣专人携带前往。
第八条 掌管公章的人员要自觉加强学习,不断提高政治觉悟和业务素质,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严格履行审批登记手续,严禁以印谋私,损害学校利益。
第九条 不得伪造、变造、盗用、故意毁坏公章,违反者学校将视其情况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情节严重者,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十条 因机构名称变更启用新公章或其它原因停用公章,应将原印章缴回校办公室,不得私存或自行销毁。
启用印章或停用印章应由校办公室发文公示。
印章不使用时,必须锁于保险柜内。
第四章 公章使用
第十一条 公章的使用要严格控制范围、规格。
严禁滥用公章发文、发函、出具凭证。
第十二条 以学校名义发出各种公文、公函、重要申请必须填写《发文稿纸》,各类证明材料则必须填写《公章使用登记表》,并经各部门负责人和主管领导审批签字后,方可加盖公章。
加盖公章的重要材料如需备案,须在《公章使用登记表》中明示并注明备案科室。
第十三条 涉及学校重大利益的有关合同、协议书等,必须经校长或主管校长批准,方可盖章。
各部门的一般性合同,须经各部门主管领导签字后,方可盖章。
第十四条 对内、对外发放的各种证件、证明需加盖学校公章时,须由颁发证件、证明的部门负责人及主管领导审批后,方可盖章。
第十五条 属常规性工作,成批办理的证书、证件等,需盖学校公章的,由主管部门确定1人负责办理。
每次盖章须凭列有需办证人员名单、编号和部门负责人签名的同意函,到校长办公室登记并盖章。
第十六条 学生如需学校出具在读证明、学历证明、毕业证明等有关证明时,应经主管部门审核并出具相关证明后,方可盖章。
教师需学校出具收入证明等相关证明时,应经人事处等相关部门审核并出具证明后,方可盖章。
除此之外的其它证明、申请等均由各部门出具证明并填写《公章使用登记表》后,方可盖章。
第十七条 一般不允许开具空白介绍信、证明,如因工作需要或其它特殊情况确需开具的,必须经办公室主任同意后方可开出,持空白介绍信外出工作,归来必须向办公室汇报其介绍信的用途,未使用者必须交回。
第十八条 使用公章,应严格履行审批及登记手续。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各部门公章因管理不善而造成损失的,直接追究公章管理人员和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第二十条 各部门业务专用章,如财务专用章、注册专用章等,其管理办法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校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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