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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办公用房管理制度

更新时间:2024-11-20

单位办公用房管理制度

单位办公用房管理制度旨在规范单位内部的办公空间分配与使用,确保资源的有效利用和工作环境的有序运行。制度涵盖以下几个关键点:

1. 办公用房的分配原则

2. 房间使用和管理规定

3. 维护保养责任

4. 变更与调整流程

5. 监督与考核机制

包括哪些方面

1. 基于工作性质和人员编制,确定各科室的办公面积标准。

2. 设立办公设施配备标准,如桌椅、电脑、打印机等。

3. 规定办公用房的日常使用规则,如工作时间、环境卫生、安全规定等。

4. 明确办公用房的维修保养责任,包括定期检查、报修流程和责任人。

5. 设定办公用房调整的申请流程,如人员变动、科室重组等情况下的房间分配调整。

6. 建立监督机制,通过定期检查和绩效考核,确保制度执行的有效性。

重要性

1. 提高效率:合理的办公用房管理能优化工作流程,提高员工工作效率。

2. 节省成本:避免资源浪费,降低单位运营成本。

3. 维护秩序:规范使用行为,维护良好的办公环境和秩序。

4. 提升形象:整洁有序的办公环境反映单位的专业性和管理水平。

5. 法规遵从:符合国家关于办公用房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规避潜在风险。

方案

1. 制定详细的标准:根据单位规模、部门职能和人员数量,制定科学的办公用房分配标准。

2. 实施动态管理:定期进行办公用房使用情况的审查,及时调整不符合规定的使用状况。

3. 强化责任落实:明确各部门和个人的职责,确保每个人都了解并遵守制度。

4. 建立报修平台:设立便捷的报修渠道,确保办公设施的正常运转。

5. 加强培训:定期组织员工学习办公用房管理制度,提高员工的遵规意识。

6. 定期评估:通过考核评价各部门的执行情况,对优秀表现给予奖励,对违规行为进行纠正。

通过上述方案的实施,单位办公用房管理制度将得到全面执行,从而实现资源的有效配置,提升单位的整体运作效能。

单位办公用房管理制度范文

第1篇 某机关单位办公用房管理办法

机关单位办公用房管理办法

为规范和加强区级机关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管理,建立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制度,实现办公用房资源的优化配置,提高使用效益,更好地为区级机关各使用单位服务,共同创建安全、优美、整洁、有序的办公环境,根据《_中央、国务院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行为的若干规定》(中发[1997]13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改进和加强中央国家机关办公用房管理意见及其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办发〔2001〕58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区级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行政经费和基本建设计划管理关系在政府系统的人民团体占有、使用并在法律上可以确认属于政府机关资产的办公用房及其相应的土地,包括现有及在建、扩建、改建和新建的办公用房和其他非经营性房地产。

二、产权产籍管理

(一)区级机关办公用房及其相应土地实行权属统一管理,由区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事务局)负责。房产权证、土地使用证统一归事务局管理。各机关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房地产证的户名统一为“镇海区机关事务管理局”。

(二)事务局统一申办机关办公用房所有权及相应土地使用权登记。各单位享有办公用房的使用权,与事务局签订《镇海区机关办公用房使用协议》,并履行使用协议中所列的应承担的各项义务和责任。各房产使用单位应根据本管理办法制定相应的房地产使用管理制度,建立房地产使用档案,在核定的房地产范围内,自主安排、合理使用。

(三)各单位经批准新建的办公用房,其房产和土地归属事务局,在新办公用房建成后,房产权证和土地使用证由事务局统一申办,户名为“镇海区机关事务管理局”,新建办公用房的单位享受房产的使用权。

(四)各单位办公用房及其相应的土地处置由事务局负责,未经事务局同意,不得自行处置其使用的办公用房及相应土地,不得改变办公用房的用途,不得将办公用房租、借或调整给下属单位或其他单位使用。

(五)建立健全机关事业单位房地产权属、产籍管理档案,定期复核权属、质量状况及使用情况,确保办公用房产权清晰、产籍完整。

三、调配制度

(一)机关办公用房房地产实行统一调配。由事务局根据中发[1997]13号文件标准及各单位人员编制和实际需要核定、分配,调整各单位的办公用房。

(二)新增设机构或扩充机构人员,要求分配或扩大办公用房的单位,由用房单位打报告给区政府,由事务局根据该单位情况提出租调意见。若租赁办公用房的,由事务局和用房单位共同商谈租房事宜和租金,并由事务局出面签订租房协议,用房单位与事务局签订房屋使用协议。

(三)对机构和人员编制做了调整的部门和单位要重新核定办公用房面积,腾退相应的办公用房;撤消的部门和单位应限期上交办公用房,不得自行处置。

(四)新建办公用房的单位搬入新房后,要按照“建新交旧”的原则,按期上交原办公用房,不能继续占用或自行处理,原办公用房交事务局统一调配。

(五)机关办公用房原则上不准出租。已出租的要报区财政局、事务局登记备案,对不符合法律手续的必须终止合同。

(六)建立完善cad资料库。对办公用房实行动态管理,全面实行办公用房cad图纸,完善图纸资料库,并根据区委、区府要求,针对机关办公用房区域环境的变化,适时调整、置换和淘汰不适合机关办公的房产,不断优化办公用房资源,为区级机关办公提供有力的保障。

四、办公用房面积分配标准

根据《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镇海区参照二级办公用房标准,党政机关办公用房人均使用面积按下列规定执行:

县区正职:20平方米(使用面积)

县区副职:12平方米(使用面积)

处级:12平方米(使用面积)

处级以下:6平方米(使用面积)

各单位应按照规定面积标准加强对办公用房的管理,从严掌握标准,并制成cad资料图上报机关事务管理局备案。

五、建设管理

(一)机关办公用房的建设管理要按照中发[1997]13号和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的通知》(计投资[1999]2250号)文件要求,从严控制。事务局参与机关办公用房的规划和建设,根据各单位的实际需求,提出整体规划和需求建议。

(二)因增设机构,调整职能或业务发展需要增加办公用房的,应首先从现有办公用房中调剂解决;确需新建、翻建的,应纳入办公用房建设整体规划,统筹安排,分步实施。

(三)新建、扩建、翻建、改建办公用房,要按照基本建设审批权限并认真执行国家计委颁布的办公用房建设标准,严格履行基本建设审批程序,依法进行公开招投标。

六、维修管理

(一)区级机关办公用房的维修,坚持“一切从简,量力而行,只作维修,不能盖建”的原则,注重维护和完善房屋使用功能,严格标准,不得变相进行改扩建。

(二)区级机关办公用房维修实行统分结合的管理方法。大中修和专项性维修工程由事务局组织实施,也可视情况委托各单位组织实施。日常维修由各单位自行负责。

(三)各单位对所用的办公用房的质量安全情况每年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并作好记载,报事务局备案,建立维修资料数据库,为做好维修工作提供科学依据。

(四)各单位办公用房的大中修及专项维修,由各单位每年一次提出项目申请,报送事务局。事务局根据各单位的申请和维修资料数据库,经过鉴定评审,确定维修项目,统一编制大中修以及专项维修计划,编报经费预算,报区财政局审核落实经费,工程维修实行公开招投标。

七、装饰管理

(一)区级机关办公用房的装饰,根据《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的通知》(计投资〔1999〕2250号)文件精神,遵循“简朴庄重、节能环保、经济适用”的原则,兼顾美观和地方特色,不得盲目追求高档次,严格按照规定在标准限额范围之内装饰办公用房。

(二)各单位要严格按照《镇海区区级机关办公用房装饰标准》规定,每年初向区财政局、事务局报送办公用房装饰申请,由事务局根据各单位的申请和办公用房实际状况提出装饰意见,装饰单位向区财政局编报经费预算,事务局负责监督检查。

八、要积极推进区级机关办公用房的物业管理,并逐步导入区级机关办公用房物业管理市场,引入竞争机制,推进区级机关办公用房物业管理社会化进程。新建区级机关办公用房应全面实施物业管理,实现物业管理的专业化。

九、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工作,由区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区财政局、区纪委实施监督。

十、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以往的有关规定与本管理办法不符的,以本管理办法为准。

《单位办公用房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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