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存储管理制度旨在规范公司内部的数据存储、管理和保护流程,确保信息安全,提高工作效率,防止数据丢失或滥用。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存储设备的选购与管理
2. 数据分类与权限设定
3. 数据备份与恢复策略
4. 安全防护措施
5. 数据生命周期管理
6. 法规遵从性
1. 存储设备的选购与管理:规定存储设备的采购标准,设备的登记、维护和淘汰流程,以及设备的物理安全措施。
2. 数据分类与权限设定:明确各类数据的重要程度,设定相应的访问权限,确保敏感信息的安全。
3. 数据备份与恢复策略:制定定期备份计划,确保在系统故障或灾难情况下能快速恢复数据。
4. 安全防护措施:涵盖防火墙设置、防病毒策略、数据加密、入侵检测等方面,以防止未经授权的访问。
5. 数据生命周期管理:定义数据从创建到销毁的完整流程,包括数据的存储、使用、更新、迁移和删除。
6. 法规遵从性:确保所有存储活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如数据保护法、隐私权法规等。
存储管理制度对于公司的运营至关重要。它不仅保障了公司资产——数据的安全,也有助于提高员工的工作效率,避免因数据混乱导致的时间浪费。遵守相关法规可以避免潜在的法律风险,维护公司的声誉。良好的存储管理也是预防数据泄露,保护客户隐私,建立企业信任的基石。
1. 设备管理:采购符合安全标准的存储设备,并进行定期的性能检查和维护。设立专门的存储区域,确保设备物理安全。
2. 权限控制:实施基于角色的访问控制,根据员工职责分配数据访问权限,限制敏感信息的访问。
3. 备份与恢复:实施每日/每周备份策略,将备份数据存储在离线介质或远程位置。定期进行恢复演练,验证备份的有效性。
4. 安全措施:安装并更新防火墙和防病毒软件,对重要数据进行加密,定期进行安全审计,识别并修复潜在漏洞。
5. 生命周期管理:制定数据清理规则,过期或不再需要的数据应及时安全删除,确保存储空间的有效利用。
6. 法规遵循:定期评估存储管理制度的合规性,确保所有活动符合最新法规要求,必要时更新政策。
通过上述方案的实施,我们将构建一个高效、安全、合规的存储管理体系,为公司的长期发展提供坚实的数据基础。
第1篇 测绘队移动存储介质保密管理制度
测绘队移动存储介质保密管理制度
为加强电脑、移动存储介质管理,确保国家秘密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测绘队有建立健全使用、复制、转送、携带、移交、保管、销毁等制度以及测量队员工执行本制度的监督、检查职责,界定涉密与非涉密移动存储介质(包括移动硬盘、软盘、u盘、光盘、磁带及各种存储卡)及笔记本电脑,并登记造册。
第二条 必须指定专人负责电脑和涉密移动存储介质的日常管理工作。涉密移动存储介质、电脑必须妥善保存。日常使用由使用人员保管,暂停使用的交由指定的专人保管。
第三条 涉密电脑、涉密移动存储介质严禁在互联网上使用。确因工作需要携带涉密电脑、涉密移动存储介质外出,须报经单位分管领导批准,并履行相关手续和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严禁将涉密电脑、涉密移动存储介质借给外单位使用。
第四条 非涉密电脑、移动存储介质不能与涉密的相混用;严禁将私人笔记本电脑、移动存储介质带入本单位网内使用。
第五条 涉密电脑、移动存储介质需要送外部维修时,必须到国家保密工作部门指定的具有保密资质的单位进行维修,并将废旧的存储介质收回。涉密移动存储介质在报废前,应进行信息清除处理。
第六条 涉密电脑硬盘、移动存储介质的销毁,经单位分管领导批准后,到区国家保密委指定的销毁点销毁或送交区国家保密委统一销毁,其他人员不得擅自销毁。禁止将涉密移动存储介质作为废品出售。
第七条 工作人员不按规定管理和使用涉密电脑和涉密移动存储介质造成泄密事件的,将依据法规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2篇 危险化学品存储出入库存管理制度
1、目的
为规范公司危险化学品储存、出入库管理,防止危险化学品事故发生,保护员工生命和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2、范围
适用于公司生产所涉及的所有危险化学品的储存、出入库管理
3、职责
126
3.1 综合管理部为危险化学品安全归口管理单位。负责监督、检查危险化学品的储存、使用和报废处理;负责协助行政部进行剧毒物品验收、保管、发放等管理。
3.2 行政部负责生产场所和库房的消防设施的检查与维护,负责剧毒物品的验收、保管、发放;
3.3 各单位负责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储存、出入库、使用、报废。
4、内容
4.1 危险化学品储存和保管必须有专人负责。
4.2 危险化学品入库时必须进行验收,核对品名、标志、数量、规格、包装等,
并进行登记,做到帐、货、卡相符。
4.3 危险化学品仓库要符合相关规定,要按规定配备安全设施和消防设施。
4.4 不同危险化学品不能堆放在一起,要分别堆放。
4.5 库房要按规定配足灭火器,灭火器应放在明显、易取的地方。
4.6 危险化学品出入库,保管人员须按照单位领导批准的领料单发放,出入库情况要及时登记。
4.7 各单位库房要建立危险化学品台帐,保管员要每周不少于一次进行检查,检查要有记录。
4.8 剧毒危险化学品的存储、出入库按照《剧毒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进行。
第3篇 氧气瓶乙炔瓶使用存储安全管理措施
搬运气瓶的要求
1搬运气瓶时,以直立向上的位置来移动,注意轻装轻卸,禁止从瓶帽处提升气瓶。
2近距离(5m内)移动气瓶,应手扶瓶肩转动瓶底,并且要使用手套。移动距离较远时,应使用专用小车搬运气瓶,特种情况下可采用适当的安全方式搬运。
3 禁止用身体搬运高度超过1.5m的气瓶到手推车或专用吊篮等里面,可采用手扶瓶肩转动瓶底的滚动方式。
4 卸车时应在气瓶落地点铺上软垫或橡胶皮垫,逐个卸车,严禁溜放。装卸氧气瓶时,工作服、手套和装卸工具、机具上不得粘有油脂。
4.3 气瓶使用
1 使用气瓶前使用者应对减压器、流量表、软管、防回火装置是否有泄漏、磨损及接头松懈等现象,并对盛装气体进行确认。检查不合格的气瓶不能使用。
2气瓶应在通风良好的场所使用。如果在通风条件差或狭窄的场地里使用气瓶,应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以防止出现氧气不足,或危险气体浓度加大的现象。安全措施主要包括强制通风、氧气检测和气体检测等。
3气瓶的放置地点不得靠近热源,应与办公、易燃易爆物品保持20m以上,气瓶应防止曝晒、雨淋、水浸,环境温度超过40℃时,应采取遮阳等措施降温。
4氧气瓶和乙炔气瓶使用时应分开放置,至少保持5m间距,且距明火10m以外。
5气瓶应立放使用,严禁卧放,并应采取防止倾倒的措施。乙炔气瓶使用前,必须先直立20min后,然后连接减压阀使用。
6气瓶及附件应保持清洁、干燥,防止沾染腐蚀性介质、灰尘等。氧气瓶阀不得沾有油脂,焊工不得用沾有油脂的工具、手套或油污工作服去接触氧气瓶阀、减压器等。
7禁止将气瓶与电气设备及电路接触,以免形成电气回路。与气瓶接触的管道和设备要有接地装置,防止产生静电造成燃烧或爆炸。在气、电焊混合作业的场地,要防止氧气瓶带电,如地面是铁板,要垫木板或胶垫加以绝缘。乙炔气瓶不得放在橡胶等绝缘体上。
9开启或关闭瓶阀时,应用手或专用扳手,不准使用其他工具,以防损坏阀件。装有手轮的阀门不能使用扳手。如果阀门损坏,应将气瓶隔离并及时维修。
10应缓慢地开启或关闭瓶阀,特别是盛装可燃气体的气瓶,以防止产生摩擦热或静电火花。打开气瓶阀门时,人站的位置要避开气瓶出气口。
11乙炔气瓶使用过程中,开闭乙炔气瓶瓶阀的专用扳手应始终装在阀上。暂时中断使用时,必须关闭焊、割工具的阀门和乙炔气瓶瓶阀,严禁手持点燃的焊、割工具调节减压器或开、闭乙炔气瓶瓶阀。
412乙炔气瓶瓶阀出口处必须配置专用的减压器或回火防止器。使用减压器时必须带有加紧装置与瓶阀结合。正常使用时,乙炔气瓶的放气压降不得超过0.1mpa/h,如需较大流量时,应采用多只乙炔气瓶汇流供气。
13气瓶使用完毕后应关闭阀门,释放减压器压力,并佩戴好瓶帽。
14不得擅自更改气瓶的钢印和颜色标记。严禁敲击、碰撞气瓶。严禁在气瓶上进行电焊引弧。
15瓶内气体不得用尽,必须留有剩余压力。压缩气体气瓶的剩余压力应不小于0.05mpa,液化气体气瓶应留有不少于0.5~1.0%规定充装量的剩余气体,并关紧阀门,防止漏气,使气压保持正压。禁止自行处理气瓶内的残液。
17气瓶投入使用后,不得对瓶体进行挖补、焊接修理。严禁将气瓶用做支架等其他用途。
18气瓶使用完毕,要妥善保管。空瓶上应标有“空瓶”标签;已用部分气体的气瓶,应标有“使用中”标签;未使用的满瓶气瓶,应标有“满瓶”标签。
19使用过程中发现气瓶泄漏,要查找原因,及时采取整改措施。严禁在泄漏的情况下使用气瓶。
4.4气瓶存储
1气瓶宜存储在室外带遮阳、雨篷的场所。气瓶存储室不能和办公室或休息室设在一起。
2 存储场所应通风、干燥、防止雨淋、水浸,避免阳光直射,严禁明火和其他热源,并且严禁任何管线穿过。
3禁止将气瓶放置到可能导电的地方。
4气瓶应分类存储,并设置标签。空瓶和满瓶分开存放。氧气或其他氧化性气体的气瓶应与燃料气瓶和其他易燃材料分开存放,间隔至少6m。氧气瓶周围不得有可燃物品、油渍及其他杂物。严禁乙炔气瓶与氧气瓶、氯气瓶及易燃物品同室储存,并在附件配备适当的灭火器材。
5对于装有易燃气体的气瓶,在储存场所的15m范围以内,禁止吸烟、从事明火和生成火花的工作,并设置相应的警示标志。
6使用乙炔气瓶的现场,乙炔气的存储不得超过30m3(相当5瓶,指公称容积为40l的乙炔瓶)。乙炔气的储存量超过30m3时,应用非燃烧材料隔离出单独的储存间,其中一面应为固定墙壁。乙炔气的存储量超过240 m3(相当40瓶)时,应建造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的存储仓库,与建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0m,否则应以防火墙隔开。
7气瓶应直立存储,用栏杆或支架加以固定或扎牢,禁止利用气瓶的瓶阀或头部来固定气瓶。支架或扎牢应采用阻燃的材料,同时应保护气瓶的底部免受腐蚀。
8气瓶(包括空瓶)存储时应将瓶阀关闭,卸下减压器,戴上并旋紧气瓶帽,整齐排放。
制换气或通风,并查明危险气体浓度超标的原因,采取整改措施。
4.4.13应定期对存储场所的用电设备、气瓶搬运工具和栅栏、防火器具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4篇 材料设备构配件检验存储管理制度
1、 施工用的各种材料、设备、构配件的采购必须检查生产厂家的生产能力、生产资质、检查试验报告是否证明产品合格有效。
2、 必须严格把好材料、设备、构配件的采购进场源头关,不合格的不能采购进场,证件不清来源不明的不能采购进场,确保进场后的材料,设备的质量。
3、 材料、设备、构配件进场后,严格按照要求检验,复试及进场的外观检验,经检验不合格的不能进场,应立即退场,不合格的材料不得随意放行使用。
4、 经检验合格的材料,分类进行堆码整齐,怕潮湿的材料及容易锈蚀的材料,应按照要求苫、垫及覆盖,防止因受潮影响质量。
5、 所有进场后的材料、设备、构配件应分类进行存放保管,并进行标识,严格保管、发放制度。必须做到收发清晰,帐物相符,防止丢失和浪费。
第5篇 移动存储设备保密管理规定范文
一、本单位u盘、移动设备要进行编号,不得借于他人使用,若需借于他人的,必须征得单位领导同意,并进行时间、借还时间、借用人、审批人等详细登记。
二、新购计算机、移动硬盘、u盘等设备,要先进行保密标识和登记,再发放使用。
三、如使用移动设备转移存储保密数据,需在使用前格式化,并在使用后立即删除保密数据。
四、使用光盘备份的保密数据要登记编号,分类存放。
五、非本单位的移动存储设备一律不得和涉密计算机连接。
第6篇 f公司移动存储保密管理规章制度
第一条涉密和非涉密移动存储介质由局内统一购买,并建立台帐,登记配发。局技术人员负责涉密和非涉密移动存储介质的日常管理和维护维修。
第二条涉密移动存储介质不得在非涉密计算机上使用。
第三条涉密移动存储介质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带离本单位,确因工作需要携带外出的,须履行登记备案手续,并经单位负责人批准。
第四条严禁将涉密移动存储介质借给外单位或他人使用。
第五条涉密移动存储介质需维修的,由单位技术人员送至有保密资质的单位现场监修,严禁维修人员擅自读取和拷贝其存储的国家秘密信息。如涉密移动存储介质无法修复,必须按涉密载体予以销毁。
第六条非涉密移动存储介质不得存储任何涉密信息。
第七条非涉密移动存储介质不得连接涉密计算机。
第八条不再使用或不能使用的涉密和非涉密移动存储介质要及时上交局办公室,由技术人员对要报废的涉密和非涉密移动存储介质进行进一步确认,并与领取时的类型、电子(产品)序列号、编号等进行核对,填写销毁登记表,经单位领导批准后,送有保密资质的单位进行销毁。
第九条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销毁涉密和非涉密移动存储介质。
第7篇 公司移动存储介质保密管理制度
制度是个社会的游戏规则,更规范的讲,它们是为人们的相互关系而人为设定的一些制约。为此,我们一般要求大家共同遵守办事规程或行动准则来提高办事效率,才设定一些制度。下面是我们应届毕业生制度职责大全提供的制度文章供您参考:
第一条涉密和非涉密移动存储介质由局内统一购买,并建立台帐,登记配发。局技术人员负责涉密和非涉密移动存储介质的日常管理和维护维修。
第二条涉密移动存储介质不得在非涉密计算机上使用。
第三条涉密移动存储介质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带离本单位,确因工作需要携带外出的,须履行登记备案手续,并经单位负责人批准。
第四条严禁将涉密移动存储介质借给外单位或他人使用。
第五条涉密移动存储介质需维修的,由单位技术人员送至有保密资质的单位现场监修,严禁维修人员擅自读取和拷贝其存储的国家秘密信息。如涉密移动存储介质无法修复,必须按涉密载体予以销毁。
第六条非涉密移动存储介质不得存储任何涉密信息。
第七条非涉密移动存储介质不得连接涉密计算机。
第八条不再使用或不能使用的涉密和非涉密移动存储介质要及时上交局办公室,由技术人员对要报废的涉密和非涉密移动存储介质进行进一步确认,并与领取时的类型、电子(产品)序列号、编号等进行核对,填写销毁登记表,经单位领导批准后,送有保密资质的单位进行销毁。
第九条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销毁涉密和非涉密移动存储介质。
第8篇 z公司移动存储保密管理规章制度
制度是个社会的游戏规则,更规范的讲,它们是为人们的相互关系而人为设定的一些制约。为此,我们一般要求大家共同遵守办事规程或行动准则来提高办事效率,才设定一些制度。下面是我们应届毕业生制度职责大全为您提供的制度文章供您参考:
第一条涉密和非涉密移动存储介质由局内统一购买,并建立台帐,登记配发。局技术人员负责涉密和非涉密移动存储介质的日常管理和维护维修。
第二条涉密移动存储介质不得在非涉密计算机上使用。
第三条涉密移动存储介质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带离本单位,确因工作需要携带外出的,须履行登记备案手续,并经单位负责人批准。
第四条严禁将涉密移动存储介质借给外单位或他人使用。
第五条涉密移动存储介质需维修的,由单位技术人员送至有保密资质的单位现场监修,严禁维修人员擅自读取和拷贝其存储的 国家秘密信息。如涉密移动存储介质无法修复,必须按涉密载体予以销毁。
第六条非涉密移动存储介质不得存储任何涉密信息。
第七条非涉密移动存储介质不得连接涉密计算机。
第八条不再使用或不能使用的涉密和非涉密移动存储介质要及时上交局办公室,由技术人员对要报废的涉密和非涉密移动存储介质进行进一步确认,并与领取时的类型、电子(产品)序列号、编号等进行核对,填写销毁登记表,经单位领导批准后,送有保密资质的单位进行销毁。
第九条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销毁涉密和非涉密移动存储介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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