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工会管理制度旨在规范事业单位内部的工会运作,保障员工权益,促进和谐劳动关系,提高组织效率。它涵盖了工会的组织架构、职责分工、活动策划、经费管理、会员权利与义务等多个方面。
1. 工会组织建设:明确工会的设立程序、选举制度及成员资格,规定工会主席及委员的职责。
2. 工会职责:阐述工会在维护员工权益、参与单位决策、组织员工活动、处理劳动争议等方面的作用。
3. 活动规划与执行:规定工会活动的策划流程、审批程序,以及如何确保活动的教育性和娱乐性。
4. 经费管理:设定工会经费的来源、使用原则、审计机制,确保资金透明公正。
5. 会员权利与义务:明确会员享有的权益,如参与工会活动、提出建议等,以及应尽的义务,如遵守工会规定、参与集体活动等。
6. 纠纷解决机制:建立有效的劳动纠纷调解机制,包括纠纷申报、调查、调解和处理的流程。
事业单位工会管理制度的重要性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维护员工权益:通过制度化的方式,确保员工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增强员工的归属感和满意度。
2. 促进和谐劳动关系:通过规范工会活动,促进员工之间的沟通与协作,减少冲突,维护工作环境的和谐稳定。
3. 提升组织效率:良好的工会管理制度能提升工会工作效率,更好地服务于员工,提高整个事业单位的工作效能。
4. 体现公平公正:通过公开透明的经费管理和纠纷解决机制,体现公平公正原则,增加员工对组织的信任度。
1. 制定详细的工会章程,明确各项规章制度,确保每个环节都有章可循。
2. 加强工会干部培训,提高他们的专业能力和道德素养,使之成为员工的有力代表。
3. 定期举行会员大会,听取员工意见,确保工会决策的民主性。
4. 设立工会经费监管小组,定期审计,确保资金使用合规合理。
5. 建立劳动争议快速反应机制,及时处理纠纷,避免小事变大。
6. 定期评估工会制度的执行效果,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优化,以适应事业单位的发展变化。
通过以上措施,事业单位工会管理制度将更好地发挥其作用,为事业单位的健康发展提供坚实的基础。
第1篇 企事业单位工会资产监督管理规定
企事业单位工会资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成都市总工会本级企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与监督,防止本级企事业单位资产的流失,确保其保值增值,促进本级企事业单位改革发展,根据全总、省总对资产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市总工会本级企事业单位的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一条 成都市总工会本级企事业单位的工会资产是企事业单位依法占有、使用的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属中华全国总工会终极所有。按照工会资产“统一所有、分级监管、单位使用、保值增值”的监管原则,成都市总工会(以下简称市总)是企事业单位的出资人。成都市总工会授权市总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总管委会)代表市总对企事业单位履行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
第二条 市总资产监督管理部是市总工会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执行机构,负责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日常工作,代表市总对本级企事业单位工会资产的保值增值进行监管,不干预企事业单位的正常经营活动。
第三条 市总管委会对企事业单位的主要监管职责是:
1、按照工会资产监管的原则,负责本级企事业单位资产的宏观管理。
2、研究制定工会企事业单位资产的企事业单位中长期发展规划的各项指导性意见,疏通、协调发展工会企事业的政策。推进企事业单位加强管理,节约开支,转变发展方式,提高效益和工作效率。
3、指导、监督、检查企事业单位工会资产的产权界定、产权登记、资产评估监督、清产核资、资产统计、资产处置等基础管理工作和产权管理工作;加强企事业单位工会资产产权交易的监督管理,推进企事业单位工会资产的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防止工会资产流失。
4、审议重大决策。审批、审核企事业单位发展规划、经营方针、重大投资和资产处置等事项;审核批准企事业单位改革、改制、重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等方案。
5、制定企事业单位绩效考评体系和考核办法,实施资产经营责任制;对企事业单位负责人和领导班子经营业绩进行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实施奖惩。
第四条 本级企事业单位应当接受市总管委会的监督管理,接受市总财务部对拨付资金的使用情况监督检查,接受市总经费审查委员会审计监督。企事业单位对其占有和使用的工会资产承担保值增值责任,不得损害所有者的合法权益。做好本单位资产管理和财务管理的各项基础工作,建立健全各项资产管理和财务管理的规章制度,按季(次月10日前)向市总资产监督管理部报送财务报表;年终应向市总资产监督管理部报送资产经营情况,包括财务年报、财务分析、固定资产盘点清册、资产对外租赁合同,财务分析中应当重点说明资产经营状况及资产保值增值情况,若本年度发生重大经营事项、经营决策执行情况,应当在年度财务分析中加以披露,报送时间次年1月25日前。
第五条 建立和实行企事业单位重大经营决策事项的审批制度。市总管委会对企事业单位的重大经营决策事项进行审批或审核后,报市总主席办公会或上级工会批准。需审核批准的事项及权限如下:
1、企事业单位改革改制、资产重组、合并分立、增减资本、关闭清算等事项,须由市总管委会审核,报市总主席办公会或上级工会审批。
2、企事业单位申请市总、省总、全总出资购置资产或进行投资的项目,购置超预算内项目的资产或进行投资,单位提出申请,由市总管委会审核,报市总主席办公会或上级工会审批;对当年无预算且金额累计超过5万元以上的需购置资产或进行投资,单位提出申请,由市总管委会审核,报市总主席办公会或上级工会审批。
3、企事业单位资产经营(包括长期投资、招商引资、合资合作、承包经营、托管经营、委托经营、财产租赁)一年以上,涉及金额在10万元以下的事项,由企事业单位自行决定,报市总管委会备案;10-30万元(含30万元)的事项,单位提出申请,由市总管委会审批;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的事项,须单位提出申请,由市总管委会审核,按审批权限报市总主席办公会、上级工会审批。
上述需要报市总管委会备案或审批的资产经营项目,应提供如下资料:申请、招投标书(至少三家以上)、可行性论证报告、资产价值证明,若出租房屋、建筑物,需提供房屋、建筑物的坐落地点、出租面积、租用方的使用用途等资料,其他需要提交的文件、证明及资料。
4、企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报废、报损及非正常损失,由本单位资产管理部门会同技术部门进行技术鉴定后,查明原因,明确责任,根据鉴定意见和对责任人的处理意见,固定资产原值金额在3万元以下的事项,由企事业单位自行决定,报市总管委会备案;3(含3万元)-15万元,单位提出申请,报市总管委会审批;15万元(含15万元)以上的,单位提出申请,由市总管委会审核,报市总主席办公会审批。
5、企事业单位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转让置换的事项,须报市总管委会审核,按审批权限报市总主席办公会、上级工会审批。
企事业单位上述条款中凡涉及报批重大经营决策事项时,上报的审批材料包括:《企事业单位重大经营决策呈报单》、请示、项目分析或可行性报告、有关意向性协议及其他相关资料等。审批材料报至市总资产监管部;凡涉及房屋产权和土地使用权的事项,其价值均为评估价值。
第六条 市总资产监管部收到第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第五款事项的请示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实、初审工作,写出核实、初审报告,按审批权限报经市总管委会、主席办公会、上级工会审批,审批通过后,5个工作日内下达批复;收到第四条第五款事项的请示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实地核查工作,写出资产处置的核查报告,按审批权限报经市总管委会、主席办公会、上级工会审批,审批通过后,5个工作日内下达批复。
第七条 工会资产评估与投资的管理和监督
1、企事业单位在发生改制、长期投资、合并、分立、清算、产权转让、资产拍卖、租赁、资产涉诉等行为时,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聘请具有评估资质的机构进行资产评估。无形资产应纳入评估范围。
2、企事业单位重大的经营投资项目要做好方案比较,经过有符合资质要求的咨询机构或专业人士进行方案评估,力求编制规范、预测及经济效益分析准确、风险分析透彻的可行性分析报告,市总管委会对投资可行性分析进行监督。项目投资后要加强财务监督、投资绩效监督,项目竣工决算后,必须进行决算审计。
第八条 建立重大经营决策责任约束和风险控制机制。市总主席办公会、市总管委会和企事业单位在决策的各个环节都各自承担明确的责任,按权限分别由有关负责人对决策事项进行签批,形成相应的责任约束。对企事业单位经营管理过程中出现重大危及资产安全的情况, 市总管委会有权进行风险提示。企事业单位要建立内控机制,实行法律顾问制度,提高防范和化解风险的能力。
第九条 严禁企事业单位超越权限,未经按审批权限规定的责任主体批准擅自投资、融资、处置资产、
开展合资合作项目。
第十条 严禁企事业单位向除工会系统外的其他单位出借资金或为其他单位提供担保、抵押和质押。
第十一条 严禁企事业单位违反国家金融法规,运作资金。
第十二条 企事业单位应建立资产监督管理的机构或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做到专人负责,责任到人。
第十三条 建立企事业单位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建立常态化审计制度,对企事业单位负责人离任应坚持先审后离的原则,离任审计内容为任期内本单位资产、负债和损益情况、资产经营效果和效率情况、执行国家、全总、省总、市总有关规定和财经纪律等情况。
第十四条 建立企事业单位资产经营目标责任制。市总管委会根据企事业单位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不同要求,按照企事业单位的不同行业和性质,建立不同的考核指标体系,实行分类考核。具体采取签订经营业绩责任书的方式,根据考核结果对企事业单位实行奖惩。
第十五条 建立企事业单位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下列重大事项应及时向市总管委会报告:
一、国家政策、市场环境等外界因素发生突变,对企事业单位经营管理产生重大影响的;
二、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企事业单位人员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的;
三、涉及企事业单位资产的仲裁、诉讼或者企事业单位资产被执法机关和单位查封、冻结、扣押等强制措施的;
四、其他事件。
第十六条 企事业单位应依照国家、全总及省总、市总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财务、资产、劳动、人事、工资等各项经营和管理规章制度,不断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努力实现管理现代化。通过加强经营管理,节约成本,提高效益和效率。
第十七条 对违反第四条,不按时报送季度财务报表、年终资产经营情况报表,扣减目标考核分2分。
第十八条 对违反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的,市总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对企事业单位不顾市总管委会的风险提示、不遵守法律法规、决策失误给工会资产造成损失的,要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经济责任、行政责任直至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市总管委会有关负责人及相关人员渎职、失职、决策失误,违反本规定干预企事业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侵犯其合法权益,造成工会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并追究经济责任直至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本暂行规定施行前市总有关部门制定的企事业单位的有关规章制度与本暂行规定不一致的,依照本暂行规定执行。
第2篇 事业单位工会 经费管理办法
工会经费是指工会依法取得并开展正常活动所需的费用,工会经费是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取得的,它的来源的合法性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涉。下面是小编收集的关于工会经费管理的相关办法,供大家查阅!
行政事业单位工会经费管理办法
一、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原则
基层工会组织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勤俭节约的有关规定和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工会经费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切实管好用好工会经费的通知》精神,发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优良传统,切实加强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坚决制止奢侈浪费,合理有效地使用资金。
要坚持工会经费为工会工作和职工群众服务的方向,确保工会经费取之于职工用之于职工,把更多工会经费用在职工身上,为职工群众办实事、做好事、解难事,让工会经费真正惠及职工群众和工会会员。
基层工会的经费收支管理,要贯彻以下原则:
(一)遵纪守法原则。
各项经费收支,必须严格执行中央规定、国家法律法规、所在地方政府和中华全国总工会的有关规定,认真执行工会财务会计制度,遵守财务纪律。
(二)依法获取原则。
基层工会的各项收入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的规定,依法获取。
(三)经费独立原则。
基层工会要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单独开设银行账户,实行工会经费独立核算。
(四)预算管理原则。
基层工会经费各项支出应当全部纳入预算管理,按照全国总工会《工会预算管理办法》执行。
(五)服务职工原则。
基层工会经费使用要突出重点,优化支出结构,集中财力保证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开展职工服务和工会活动。
(六)勤俭节约原则。
基层工会要贯彻中央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要求,经费使用要精打细算,少花钱多办事,节约开支,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七)民主管理原则。
要依靠职工和工会会员管好、用好经费,定期公布账目,实行民主管理,接受职工和工会会员监督以及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
二、工会经费收入范围
基层工会的各项经费收入,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的规定,依法获得。
包括:
(一)工会会员缴纳的会费。
(二)建立工会组织的单位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工会拨缴的经费,或上级工会委托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后按规定比例转拨基层工会的经费。
(三)上级工会补助的款项。
(四)单位行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和国家的有关规定给予工会组织的补助款项。
(五)工会所属的企业、事业单位上缴的收入。
(六)基层工会对外投资取得的收益。
(七)其他收入。
三、工会经费支出范围
工会经费应当全部用于为职工服务和开展工会活动。
基层工会要按照所在省级工会确定的经费分成比例,及时足额上解经费。
工会经费支出包括:
(一)工会为会员及其他职工开展教育、文体、宣传等活动产生的支出。
基层工会应当将会员缴纳的会费全部用于会员活动支出。
1.职工教育方面。
用于工会开展职工教育、业余文化、技术、技能教育所需的教材、教学、消耗用品;职工教育所需资料、教师酬金;优秀学员(包括自学)奖励;工会为职工举办法律、政治、科技、业务、再就业等各种知识培训等。
2.文体活动方面。
用于工会开展职工业余文艺活动、节日联欢、文艺创作、美术、书法、摄影等各类活动;文体活动所需设备、器材、用品购置与维修费;文艺汇演、体育比赛及奖励费;各类活动中按规定开支的伙食补助费、夜餐费等;用会费组织会员观看电影、开展春游秋游等集体活动。
3.宣传活动方面。
用于工会开展政治、时事、政策、科技讲座、报告会等宣传活动;工会组织技术交流、职工读书活动、网络宣传以及举办展览、板报等所消耗的用品;工会组织的重大节日宣传费;工会举办的图书馆、阅览室所需图书、工会报刊以及资料费等。
4.其他活动方面。
除上述支出以外,用于工会开展的技能竞赛费用及其他活动的各项支出。
(二)工会直接用于维护职工权益的支出。
包括工会协调劳动关系和调解劳动争议、开展职工劳动保护、向职工群众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服务、对困难职工帮扶、向职工送温暖等发生的支出及参与立法和本单位民主管理、集体合同等其他维权支出。
(三)工会培训工会干部、加强自身建设及开展业务工作发生的各项支出。
包括开展工会干部和积极分子的学习和培训所需教材资料和讲课酬金等;评选表彰优秀工会干部和积极分子的奖励;组织劳动竞赛、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和协作活动;召开工会代表大会、委员会、经审会以及工会专业工作会议;开展外事活动、工会组织建设、建家活动、大型专题调研;经审经费、基层工会办公、差旅等其他专项业务的支出。
(四)工会从事建设工程、设备工具购置、大型修缮和信息网络购建而发生的支出。
包括房屋建筑物购建、办公设备购置、专用设备购置、交通工具购置、大型修缮、信息网络购建等资本性支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工会法》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和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应当为工会办公和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设施和活动场所等物质条件。
在行政方面承担资本性支出的经费不足,并且基层工会有经费结余的情况下,工会经费可以用于必要的资本性支出。
(五)对工会管理的为职工服务的文化、体育、教育、生活服务等独立核算的事业单位的补助和非独立核算的事业单位的各项支出。
(六)由工会组织的职工集体福利等方面的支出。
主要用于工会组织逢年过节向全体会员发放少量的节日慰问品,会员个人和家庭发生困难情况的补助,以及会员本人过生日的慰问等。
(七)以上支出项目以外的必要开支。
四、严格控制工会经费开支
(一)基层工会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以及全国总工会《工会预算管理办法》《关于加强工会经费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切实管好用好工会经费的通知》精神,严格控制工会经费开支,各项开支实行工会委员会集体领导下的主席负责制,重大开支集体研究决定。
(二)不准将工会经费用于服务职工群众和开展工会活动以外的开支。
1.不准用工会经费购买购物卡、代金券等,搞请客送礼等活动。
2.不准违反工会经费使用规定, 滥发津贴、补贴、奖金。
3.不准用工会经费支付高消费性的娱乐健身活动。
4.不准单位行政利用工会账户,违规设立“小金库”。
5.不准将工会账户并入单位行政账户,使工会经费开支失去控制。
6.不准截留、挪用工会经费。
7.不准用工会经费参与非法集资活动,或为非法集资活动提供经济担保。
8.不准用工会经费报销与工会活动无关的费用。
五、本通知下发后,全总2009年10月28日印发的《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总工发〔2009〕47号)同时废止。
拓展阅读:
工会经费来源【2】
根据《工会法》的规定,工会经费的来源有五个方面:一工会会员缴纳的会费;二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工会拨缴的经费;三工会所属的企业、事业单位上缴的收入;四人民政府的补助;五其他收入。
工会会员缴纳的会费
工会会员缴纳会费是会员应尽的义务,同时也是会员在工会组织内部享受权利的物质基础。
会员缴纳工会会费,体现了会员的组织观念,密切了会员与工会组织的联系,同时也有利于职工之间的互助互济和团结友爱的精神的增强。
会费交纳的标准,是根据不同时期会员的收入情况和工会工作情况,由全国总工会统一制定的。
现行标准,根据全国总工会1978年工发101号通知规定,工会会员每月应向工会组织缴纳本人每月基本收入0.5%的会费。
工资尾数不足十元的不计交会费。
只要企业发给的是“工资”,而不是发的奖金、津贴或补贴,就应按本人所得的工资收入计算交纳会费。
会员缴纳的会费,全部留在基层,用于工会开展活动,勿需上交。
行政方面拨交的经费
行政方面根据工会法及有关法规的规定拨交的经费。
根据《工会法》的规定,凡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应按上月份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工会拨交当月份的工会经费,并由工会按有关规定逐级上解。
县级以上地方总工会有权对行政区域内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行政方面拨交工会经费情况进行检查。
对逾期未交或者少交工会经费的单位,经屡次催交无效时,可以正式文件通知缴款单位的开户银行,由银行存款中扣交,并从当月的第16日起,每日扣收千分之五的滞纳金。
修改后的《工会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无正当理由拖延或者拒不拨缴工会经费,基层工会或者上级工会可以依法申请支付令,直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拨交工会经费是国家以立法形式维护工会权益的具体表现,因此,它具有以下特征:
(1)强制性。
行政拨缴工会经费是《工会法》规定的,《工会法》与其他法律一样,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必须执行。
不执行就是违法,就要强制执行。
《浙江省实施〈工会法〉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应当按照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工会拨缴当月的经费。
未按规定拨缴或者逾期拨缴工会经费的,按日加收拖欠金额千分之五滞纳金。
”“各级工会应当按规定的比例向上级工会上缴经费。
“企业、事业单位拨缴的工会经费在税前列支。
《浙江省实施〈工会法〉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不缴、欠缴工会经费的,基层工会或者上级工会可以依法向企业、事业单位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或者提起诉讼。
(2)无偿性。
企事业、机关的行政方面向工会拨缴经费是无偿的。
拨缴工会经费是国家为了支持工会履行社会职能的需要,因此不需要偿还。
(3)固定性。
行政方面每月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工会拨交经费,这是法律固定下来的,具有长期的法律效力。
各基层单位行政方面应于每月15日前,按照上月份全部职工工资总额2%,向工会拨交当月份的工会经费。
工会在收到工会经费后,应向交款单位行政开具“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税务部门据此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全国总工会对基层行政方面向工会拨交的经费,规定自上而下逐级上解形成各级工会的经费来源。
各级工会经费留成比例为:基层工会的分成比例一般不少于60%,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和市、县总工会的分成比例不超过35%,具体各留多少,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决定;5%上交全国总工会。
3、工会所属的企业、事业上缴的收入。
工会可以利用自己筹集的各种资金,举办职工旅游,职工消费合作社等为职工服务的经济事业。
4、人民政府的补助。
在工会经费不足的情况下,人民政府给同级工会的补贴,是工会经费的补充来源。
它具有一次性和专用性的特点。
5、其他收入。
其他收入主要指:上级工会的补贴,个人、社会团体及海外侨胞、友人的捐助,工会变卖财产收入,银行存款利息收入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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