授信管理制度是企业金融风险管理的核心组成部分,它旨在规范企业对外部客户的信用授予流程,确保风险可控,同时促进业务的健康发展。该制度涵盖了信贷政策制定、客户信用评估、授信审批、额度管理、监控与报告等多个环节。
1. 信贷政策制定:明确企业的信贷目标、风险偏好、信用标准及策略,为授信活动提供指导。
2. 客户信用评估:通过财务分析、行业研究、市场地位等多维度评估潜在客户的信用风险。
3. 授信审批流程:设立明确的审批权限和流程,保证决策的公正性和效率。
4. 额度管理:设定合理的信用额度,监控额度使用情况,防止过度授信。
5. 风险监控与报告:定期评估信用风险,及时报告异常情况,以便采取应对措施。
6. 违约处理机制:规定违约客户的处理方式,如催收、诉讼等。
7. 内部控制系统:强化内控,防止欺诈和道德风险,确保制度执行的合规性。
授信管理制度的重要性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风险防控:通过严格的授信流程,降低坏账风险,保护企业资产安全。
2. 合规经营:遵守相关法律法规,避免因违规操作导致的法律纠纷。
3. 业务稳健发展:合理控制信贷规模,保障企业的资金流动性,实现可持续发展。
4. 提升信誉:对外展示企业的专业性和负责任的态度,增强市场信任度。
5. 优化资源配置:有效分配信贷资源,优先支持优质客户,提高资产回报率。
1. 完善信贷政策:结合市场环境和企业战略,定期更新信贷政策,保持其适应性。
2. 建立专业的信用评估团队:培训专业人员,运用科学方法进行信用评估。
3. 信息化管理:引入先进的信贷管理系统,自动化处理数据,提高审批效率。
4. 强化风险预警:设置风险预警指标,及时发现并处理潜在风险。
5. 内部审计与培训:定期进行内部审计,确保制度执行到位,同时对员工进行制度培训,提高风险意识。
6. 合作与交流:与金融机构、行业协会等保持良好沟通,共享信用信息,共同防范风险。
通过上述方案,企业可以构建起一套完善的授信管理制度,有效平衡风险与收益,推动企业金融业务的稳健前行。
第1篇 公司财务管理制度“关于资金担保和使用授信额度的规定”
某公司财务管理制度之“关于资金担保和使用授信额度的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明确总公司对外提供资金担保的程序,减小总公司的担保风险;同时加强对信用证授信额度的管理,明确职责,避免损失,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总公司为11所属公司提供资金担保或提供总公司授信额度等各项业务。对于为11系统以外的其他单位提供资金担保的,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提供资金担保和开立信用证工作由总公司财务本部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第二章资金担保条 件
第四条 所属各公司向总公司申请银行借款担保,应符合下列条 件:
1、有符合银行规定比例的自有资金。
2、生产经营项目须经有关部门(机关)批准,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产品适销对路,并持相关有效合同(协议)。
3、资信状况良好,具有按期偿还借款本息的能力和保证措施。
4、具备实施项目的相关条 件。
5、具有其他保证措施(如有可作抵押物的发票凭证等)。
第五条 所属各公司向总公司申请资金担保,应向总公司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1、项目批准书,进出口许可证、批件。
2、业务合同副本或协议。
3、借款人营业执照副本、近期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及其他能证明资产负债和经营状况的资料(如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报告等)。
4、项目所需配套资金的落实情况。
5、项目经济可行性分析报告。
6、企业按期弥补亏损的来源及切实保证。。
第三章资金担保审批程序及收费标准
第六条 所属各公司需总公司出具资金担保的项目,须按总公司有关合同管理和项目审批的规定程序报总公司财务本部及其他相关部门审批。
第七条 总公司批准为其提供资金担保的公司,属11系统内的,必须与总公司签订保证书;11系统外的,必须向11总公司提供相应“保证措施”(互保除外)。
第八条 所属各公司向总公司申请办理资金担保,担保期3个月以下的(含),总公司收取所担保金额1%的担保费;担保期3一6个月的(含6个月),总公司收取所担保金额1.5%的担保费;担保期6一12个月的(含12个月),总公司收取所担保金额2%的担保费。
第九条 所属各公司使用总公司资金,总公司按银行同期货款利率上浮2个百分点收取利息。各公司根据与总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的规定,按期归还本息。
第四章使用总公司授信额度开支信用证条 件与程序
第十条 所属各公司委托总公司开立进口信用证,应符合下列条 件:
1,属国家计划内或免税商品或大宗商品进口项目经总公司有关部门审批的。
2、按不同标准所需的保证金到达总公司帐户的。
3、有有关部门(机关)的批准件、进口许可证。
4、有合法的进口合同和相应的内销合同。
5、其他必备条 件。
第十一条 所属各公司委托总公司开立进口信用证,应向总公司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1、总公司内部审批单。
2、有关部门(机关)的批准件、进口许可证。
3、进口、内销合同(协议)副本。
4、银行开证申请书等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二条 凡占用总公司信用证授信额度银行户头头寸的业务,在开立信用证时,每份合同金额在60万美元以下(含)的,须经专业公司财务主管和总公司财务本部资金处经理共同审签,由总公司主管领导签批后方可开证、改证及议付;每份合同金额在60万美元以上的,须经总公司财务本部总经理。总公司主管领导及总公司总理签批后,方可开证、改证及议付。
第十三条 总公司财务本部在审核时,应事先征询法规室的意见。具体操作程序按总公司(进出口业务财务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总公司根据下列两条 规定的内容,决定各专业公司是否可以使用上述户头开立信用证。经审核可以使用上述户头开立信用证的,总公司按标准向各专业公司收取保证金。
第十五条 自营业务。
1、对外开立即期信用证、对内即期方式收款的,可以免交保证金,货款到达总公司指定银行后方可从财务赎单或转移物权。
2、对外开立即期信用证、对内远期方式收款的,总公司不予提供担保。
3、对外开立远期信用证、对内即期方式收款的,可以免交保证金,货款到达总公司指定银行后方可从财务赎单或转移物权。
4、对外开立远期信用证。对内远期方式收款的(期限短于或等于对外付款的期限),需向总公司交纳信用证金额30%的保证金,全部货款到达总公司指定银行后方可从财务赎单或转移物权。
5、对外开立远期信用证。对内远期方式收款的(期限长于对外付款的期限),总公司不予提供担保。
第十六条 代理业务:
总公司对代理业务本着不承担销售盈亏。不垫付商品资金和基本费用的原则,根据《合同管理规定》中对企业资信评定的标准,对于aa及aaa级企业的代理进口业务,按照下列情况分别执行。
1、对外开立即期信用证、对内即期方式收款的,需向总公司交纳信用证金额10%的保证金,全部货款到达总公司指定银行后方可从财务赎单或转移物权。
2、对外开立远期信用证、对内即期方式收款的,可以免交保证金,全部货款到达总公司指定银行后方可从财务赎单或转移物权。
3、对外开立远期信用证。对内远期方式收款的(期限短于或等于对外付款的期限),对于经法规室核定并与我公司有长期合作项目的aaa级企业,开证时需向总公司交纳信用证金额的30%作为保证金;余款必须以银行远期承兑汇票或银行保函的形式交予财务部门后方可从财务赎单或转移物权。
第五章使用总公司授信额度开立信用证的收费标准,
第十七条 所属各公司委托总公司开立进口信用证,须向财务本部交纳开证金额3‰的手续费。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总公司财务本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2篇 银行后台单位授信风险管理职责
银行后台单位授信风险管理主要职责
放款审核中心授信风险管理主要职责
1、按照有关政策规定、授信批复和法律合规的相关要求,审核授信资料的完整性、一致性、表面真实性和合法合规性。
2、审核授信业务是否经过有权审批人/审批机构批准。
3、审核业务合同填制要素的齐全性、完备性、一致性,以及是否符合审批机构的批复。
4、根据最终授信批复文件,审核授信前需落实的前提条件的落实情况。
5、进行相关系统信息的录入/审核操作。
6、根据职责分工管理和监控授信额度使用情况(不包括集团客户的额度总量控制)以及放款情况。
7、管理职责范围内的授信业务档案。
8、办理职责范围内的抵质押品出入库审核手续,并向相关部门提供出入库信息。
9、参与第三方出质人首次办理的质押担保低风险业务的实地核保工作。
清算结算中心授信风险管理主要职责
1、负责放款出帐工作。
2、负责抵质押品保管等工作。
第3篇 授信管理工作职责
授信管理岗工作职责
其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和本行信贷政策、制度(以本手册以及本行现行与本手册无冲突的制度、规定为准)工作;
(2)研究拟定授信工作规划,研究分析当地经济形势和行业发展趋势,调查分析授信业务投向;
(3)拟定并组织实施有关授信管理实施细则;
(4)检查和督导本行正常类授信客户定期和不定期监控工作;
(5)具体实施对本行授信人员的业务培训和考核;
(6)检查和考核授信经营部门执行授信规章制度的情况,提出相应的管理建议及整改要求;
(7)协助授信经营部门发现或识别授信客户的特殊预警信号并提出预警措施建议;
(8)收集整理和上报在授信审查、检查过程中或通过其他途径采集的风险信息。
第4篇 授信管理部主管工作职责
授信管理部门主管工作职责
其主要职责:
(1)组织实施国家和总分行各项信贷政策、制度;
(2)制定并组织落实本行有关授信风险审查规章制度;
(3)组织授信管理部门人员完成正常类授信业务的尽职审查。对授信分析报告的质量情况、授信经营部门的授信结论、审查员的审查意见进行审查,提出明确的审查意见及建议;
(4)制定、修改授信额度使用的管理规定和实施办法;
(5)掌握辖内公司
(6)负责分支行各类授信业务总额度的控制和管理;
(7)组织实施对本行授信业务人员的培训和考核;
(8)其他授信风险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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