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公章管理制度是确保组织内部运作有序、文件管理规范的重要环节,它涵盖了公章的制作、使用、保管、废弃等多个方面。
1. 公章的审批与制作:明确公章的审批流程,规定公章的样式、规格和材质。
2. 公章的使用规定:规定使用公章的权限、程序和记录要求。
3. 公章的保管:确定保管责任人,规定保管环境和安全措施。
4. 公章的使用记录:建立公章使用登记制度,详细记录每一次盖章的情况。
5. 公章的借用与外带:明确借用程序,防止公章丢失或滥用。
6. 公章的废弃与销毁:规定公章废弃的条件和销毁方式,防止旧公章被恶意使用。
7. 违规处理:设定违规使用公章的处罚措施,强化制度执行。
机关公章管理制度的重要性在于:
1. 维护组织权威:公章是机构法定权力的象征,规范管理可以保证其权威性。
2. 防止欺诈行为:严格的公章管理制度能防止伪造、盗用公章进行非法活动。
3. 确保文件效力:规范公章使用,确保每一份文件的真实性和法律效力。
4. 提升工作效率:明确的流程可以减少因公章使用不规范导致的纠纷和延误。
1. 制定详尽的公章管理制度文件,明确各项规定,供全体员工学习和遵守。
2. 设立专门的公章管理部门,负责公章的日常管理和监督。
3. 定期进行公章管理培训,提高员工对公章制度的认识和执行力度。
4. 建立电子化公章管理系统,实现公章使用信息化,便于跟踪和审计。
5. 加强内审,定期检查公章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及时发现并纠正问题。
6. 对违反公章管理制度的行为,要严肃处理,以示警戒。
通过以上方案的实施,我们可以构建一个严谨、高效的机关公章管理体系,保障组织的正常运行,维护组织的形象和利益。
第1篇 行政机关公章使用管理规定办法
海宁市规划建设局行政公章使用管理规定
为严密行政公章的使用管理,有效预防利用印章实施职务犯罪及其他违法违纪问题的发生,促进全局各项工作的有序开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的规定》,结合本局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公章范围
本规定所称的公章主要包括:局行政章,局机关各科室章,局属事业单位章,业务专用章。
二、公章的刻制、启用与停用
1、除由上级机关发放的公章外,统一由办公室负责制发。
刻制公章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新成立或更改名称的单位刻制公章,需填写书面申请,经局领导批准后,由局办公室持单位介绍信、机构设置批件及印章式样到公安机关办理刻印手续,并到公安部门指定的刻字社刻制。
局属事业单位因工作需要必须刻制业务专用章时,需填写书面申请,经法制科审核,局领导批准后,由局办公室办理刻制手续。
2、局办公室对局属各事业单位、局机关各科室刻制的公章要进行压印登记。
未经发文和压印登记的不准启用。
如擅自启用造成后果的,将视情追究相关责任。
3、单位更名、撤销,须及时将原公章送交局办公室封存或销毁。
对字迹已经模糊或缺损的公章要及时向局办公室申请更换。
更换公章不再发启用通知。
4、对于因客观情况造成公章停止使用的,应及时写明有关情况,经局领导批准同意后,将公章上缴局办公室。
三、公章的使用
1、需要使用局行政章的文件材料应严格履行审批及登记手续,局发文一律凭局领导签发、审阅的原件用印,其他文字材料需经局领导审阅同意后用印。
对不符合手续和不合用章要求的,一律不得盖章。
下属单位必须建立相应用章登记制度。
2、公章保管人是本单位文件材料盖章的第一责任人,盖章时必须经单位负责人签字同意。
严禁在空白的纸张、表格、信函、证件等上面加盖局行政章或业务专用章。
3、局行政章不准携带出门或离开办公室使用,特殊情况必须经局领导同意。
4、合理使用印章,做到“齐年盖月”(即印章的左边缘与落款日期的年相齐,月、日盖在印章的下面);盖章时用力要均匀,落印要平衡,印泥(油)要适度,保证印迹端正、清晰。
四、印章的保管
1、局行政章由办公室负责保管,业务专用章由相关单位负责保管,局机关各科室章、局属事业单位章及业务专用章必须指定专人保管。
2、公章保管人要切实加强责任心,认真保管好公章。
防止他人随意盖章。
3、对保管使用不当,擅自使用或乱放公章造成不良后果的,视情追究相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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