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则管理制度是企业运营的核心组成部分,它涵盖了企业内部的方方面面,旨在确保组织的高效运作和员工行为的规范化。制度的建立和执行对于维护企业秩序、提升工作效率、保障公平公正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规则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关键领域:
1. 行为准则:明确员工的行为规范,包括职业道德、工作纪律、着装要求等。
2. 组织架构:定义各个部门的职责、权限和相互关系,确保工作流程的顺畅。
3. 工作流程:详细规定各项业务的处理步骤,减少工作中的混乱和延误。
4. 员工绩效管理:设定考核标准和晋升机制,激励员工提升业绩。
5. 薪酬福利:制定薪酬体系和福利政策,确保公平激励。
6. 培训与发展:设立员工培训计划,促进个人和组织的发展。
7. 冲突解决机制:提供公正的纠纷解决途径,维护和谐的工作环境。
8. 信息安全:规定信息的保护措施,防止数据泄露。
规则管理制度的重要性不容忽视:
1. 提高效率:明确的规则有助于员工快速理解职责,提高工作效率。
2. 风险控制:通过制度预防和管理风险,降低企业运营的不确定性。
3. 维护公平:确保所有员工在同一标准下工作,消除潜在的不公平现象。
4. 企业文化建设:制度是企业文化的重要载体,塑造共同的价值观和行为模式。
5. 法规遵从:遵守法律法规,避免因违规操作导致的法律纠纷。
建立和完善规则管理制度,应采取以下策略:
1. 制度制定:由人力资源部门主导,各部门参与,确保制度全面覆盖所有工作环节。
2. 全员参与:定期组织制度培训,确保员工充分了解和理解规则。
3. 反馈机制:设立反馈渠道,收集员工对制度的意见和建议,持续优化改进。
4. 执行监督:管理层需严格执行制度,对违规行为进行公正处理,树立制度权威。
5. 制度更新:随着企业的发展和外部环境变化,定期审查和更新制度,保持其适应性。
规则管理制度是企业稳定发展的基石,需要我们共同维护和不断完善,以实现企业的长远目标和持续繁荣。
第1篇 星河小学乒乓球室管理规则
第二小学乒乓球室管理规则
1、乒乓球教室用于乒乓球训练,不经学校领导批准不许随意借用或占用乒乓球教室。
2、队员每天要按时训练,不迟到,不早退。
3、入室训练时不得大声喧哗、打闹。
4、每天训练要穿运动服和运动鞋。
5、患病和身体不适者,要及时向老师请假。
6、文明训练,按先后顺序打球。
7、训练中动作不宜过大,要按照教师的要求进行,进行训练时注意自身安全。
8、爱护爱护学校资产,不准敲打、脚踢乒乓球案子,不准随意移动案子或球网。
9、环境卫生,室内严禁吃零食;不准随地吐痰;不准乱扔纸屑杂物,要保持活动室整洁。
第2篇 星河小学器乐活动室管理规则
第二小学器乐活动室管理规则
1、乐队乐器归学校所有,须如实登记建档,并填写好固定资产登记卡。
2、乐队根据实际情况分配乐器,各队员对号使用自己的乐器,不可私自更换,非经允许不得乱动他人乐器。
3、爱护自己的乐器,使用乐器时,必须严格的执行乐器保养和维护方面的有关规定,定期涂油,维护,乐器用完后放回原地,摆放整齐。
4、乐器要妥善使用和保管,管乐器每次使用后用干布擦干,放在阴凉干燥处。
5、乐器用完后,放入乐器盒并保持乐器盒整洁,乐器盒如有不正当损坏,需照价赔偿。
6、乐器只能在集中排练和演出时使用,任何人不得将乐器带离排练场和演出现场。
7、训练结束后,队员将乐器、谱架、乐谱放回指定地点摆放整齐。
第3篇 星河小学图书室管理规则
第二小学图书室管理规则
一、图书室内图书分类分册登记,专人管理,并建立图书目录索引卡片。
二、管理人员要认真做好图书添置和借出登记,图书分类,摆放整齐,不准乱丢。
三、师生借阅图书,均需办理借出手续,并按时归还,借期一个月。
四、借阅图书者,应妥善保管图书,不得在图书上批画、撕剪、涂写等。不得有损坏或丢失,否则应按原价赔偿。
五、每人每次限借图书两本,限期一月归还,借出图书损坏或遗失,照价赔偿。
第4篇 星河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规则
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规则
一、实验室必须按“四防”(防火、防盗、防破坏、防治安灾害事故)要求,建立健全以实验室负责人为首的各级安全责任制和各种安全制度,加强安全管理。
二、实验室内的电气设备的安装和使用,必须符合安全用电规定,大功率教学仪器设备用电必须使用专线,严禁与照明线共用,谨防因超负荷用电着火。
三、定期检查仪器设备,保持仪器设备性能良好,贵重仪器设备应设专人负责妥善保管。
四、实验室管理人员必须掌握本室的教学仪器性能和操作方法,严格按操作规程操作。
五、实验室内不得存放易燃、易爆、剧毒化学药品,在实验分析时,不得使用助燃物和明火,注意防火防爆。
六、实验室门锁钥匙要落实专人管理,严防丢失、配制。严禁挪用、损毁实验室内的消防设施和器材。
七、保持室内清洁、整齐,实验教学工作完后,注意关好门窗,断电断水,检查实验室内仪器设备是否完好,方可离人。
八、凡因保管不当、违规操作、工作失职发生火灾、事故、被盗造成损失,应追究主要安全责任人和当事人的责任。
第5篇 体育器材室管理规则(范本)
体育器材室管理规则(试行)
一、体育器材室由专人负责,其他人员未经允许不得进入。
二、一般体育器材应入橱、上架,摆放整齐保持清洁注意防潮。
三、新购置的器材,首先要进行质量验收,合格后才能进入器材室。
四、各种器材、设备要建帐登记,定期清查,做到帐物相符。
五、根据器材的技术要求,要定期进行保养和维修,保证正常使用。
六、对损坏无法修复的器材,管理人员提出处理意见,报经有关领导批准,报废或更新。
七、要严格遵守体育借用制度,借用登记,及时归还。
八、保持室内清洁卫生,认真做好安全保卫工作。
第6篇 企业会议管理规则
企业会议管理规则
一、会议的目的
开会就是集合大家的智慧与经验,去达成其目的的一种工作方法,任何工作均一样。事前有良好计划,充分的准备,工作过程中就容易达到其结果。
二、提高会议成效的要领
1.要严格遵守会议的开始时间。
2.要在开头就议题的要旨做一番简洁的说明。
3.要把会议事项的进行顺序与时间的分配预先告知与会者。
4.在会议进行中要注意如下事项:
发言内容是否偏离了议题是否有从头到尾都没有发言过的人
发言内容是否出于个人的利益是否全体人员都专心聆听发言
是否发言者过于集中于某些人发言的内容是否朝着结论推进
5.应当引导在预定时间内做出结论。
6.在必须延长会议时间时,应取得大家的同意,并决定延长的时间。
7.应当把整理出来的结论交给全体人员表决确认。
8.应当把决议付诸实行的程序理出,加以确认。
三、会议禁忌事项
发言时不可长篇大论,滔滔不绝(原则上以5分钟为限)
不可从头到尾沉默到底。不可取用不正确的资料。
不要尽谈些期待性的预测。不可做人身攻击。
不可打断他人的发言。不可不懂装懂,胡言乱语。
不要谈到抽象论或观念论。不可对发言者吹毛求疵。
不可中途离席。不可接打电话
第7篇 学校医务室管理规则
学校医务室管理规则
学校医务室是保障师生正常工作、学习的一个特殊部门,工作性质特殊,专业性强。在学校相关管理制度下,特作医务室管理规则:
一、医生对就诊病人做到及时诊治,关心病人,态度和蔼,耐心解答疑惑。
二、详细询问病史,认真检查,辨症施治,合理用药。
三、诊断要有登记,用药要有处方,传染病设专用登记本并按规定做好疫情报告。
四、对不能诊断及处理的疑难病人、危重病人及时转到上级医院诊断。
五、遵守各项诊疗操作规程,避免差错事故发生。
六、保持室内环境卫生,整洁、美观。
七、积极向广大师生作好卫生防疫、健康等知识宣传工作,增强抗病防病意识。
八、坚守工作岗位,按时上、下班,保证师生及时诊疗。
九、加强费用。药品管理,禁止变质、过期药品发放给师生。
十、严禁向师生收取任何其它费用。
第8篇 s实验小学计算机网络教室管理规则
实验小学计算机网络教室管理规则
一、网络教室设施系学校公共财产,计算机管理人员和使用人员均应严格执行有关规定。
二、学科教师应通过主管部门协调所有网络教室,并注意填写好《计算机网络教室使用情况登记表》。
三、未经管理人员许可,不得随意进出网络教室。进入网络教室时,应换鞋或采用其他方法保持室内清洁卫生,且不得携带无关物品进入。
四、计算机软硬件维护应由专人负责。
五、非本室管理人员严禁打开机箱、更动网络拓扑结构、移动设备位置,也不得随意安装各种软件。
六、计算机网络财产应单独建帐,建立分类明细帐,帐物相符。
七、设备设施的调入调出应有明确记载,每学期至少清理一次,并定期维护、清理、抱损。
八、凡出口与外部其他网络连通的网络教室应具备对网上有害和不健康信息进行防范的硬件过滤措施或软件查杀系统。
九、出现有意损坏,应追究当事人责任,根据情况责令照章赔偿。
十、计算机设施设备(包括硬件、软件)概不外借,确系工作需要,需经学校领导批准,并及时归还。
第9篇 语音实验室管理规则上墙制度
上墙制度:语音实验室管理规则
一、实验室工作人员负责整个语音实验室的管理,包括:指导听力课教师对控制台的操作,学生上机前的培训;监督学生对学生机的操作;安全、卫生;部分维修等。
二、听力课老师必须掌握基本操作技能,并协助管理人员对学生进行监督。
三、进实验室必须穿鞋套,不准将书包、餐具、雨具、大衣等带入室内。
四、不准站着戴耳机听音,不准在听音时用手拧耳机线,以免拉、折断线路。
五、不准乱按各种键钮,不准用力按磁带仓盖钮,更不准硬掀盖,开盖由教师输送信号。
六、不准携带室内仪器外出,更不准偷窃,偷窃者以五倍价格罚款。
七、要保持自己桌面、地面卫生整洁。不准在桌子上乱写乱画,不准随便乱扔杂物,更不准随地吐痰。
八、要维护室内秩序,不准随便说话、走动、出入,更不准打闹。
九、经教师允许后,课前认真检查自己的仪器,发现问题及时报告;课后认真填写《仪器设备使用记录》;
十、学生必须服从管理人员和教师的指挥,学生之间要互相监督,检举揭发破坏或偷窃行为。
第10篇 某某第一中学实验室管理规则
某第一中学实验室管理规则
教学仪器的科学管理,包括计划管理,作好购置计划;技术管理,使仪器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经济管理,提高仪器的利用率。它还包括规范化的管理措施;程序化的工作方法;系统化的规章制度。教学仪器的管理必须严格制度,有章可循,违章必究。
一.学校要建立仪器室,实验室。室内要有防护设施。
二.仪器要建帐,做到帐,卡,物相符,帐帐相符。新调入的仪器要及时验收入库。
三.仪器外借,报损,报废要办审批手续。外借仪器要按期回收。
四.科学管理。分室分柜定位。贵重,易燃,易爆,剧毒品的使用要填专用“领料单”,经批准后放可取用。
五.教师要使用仪器与药物,先填“实验通知单”。管理人员按要求做好准备。
六.教师和学生做完实验必须将仪器完好地交回管理人才。如有损坏及时报告,按章处理。
七.教师指导学生实验时,要讲清仪器性能,操作方法及注意事项。
八.根据仪器的技术要求定期进行维修工作。
九.每学期清理一次,并把清洁结果报告学校。
十.实验员变动,要办移交手续,按帐点物,逐件移交。
第11篇 中小学实验室管理规则(范例)
中小学实验室管理规则
一、实验室(含仪器室、准备空)是学校进行教育教学的重要场所,要充分发挥其在实验教学、课外科技活动、实验教学研究与培训诸方面的作用,在完成实验教学任务的同时,应发挥其多功能作用,为当地经济建设服务。
二、教学仪器、药品要按照国家统一的配备目录编号(或教材章节)分科、分类、分室,科学、合理地存放。要张贴明显的分类标签、橱目标签,注明编号、名称和数量,每件仪器(每瓶药品)也应标明编号和名称(微型仪器和玻璃器皿除外)。贵重仪器、危险药品(易燃品、易爆品、氧化剂、腐蚀品和毒害品)应设专库(柜)存放。形体特殊的仪器、标本应存放在专用橱内或支架上。自制教具也应像教学仪器一样科学存放,妥善保管。
三、各学科要根据仪器、药品的特点,做好防尘、反腐、防潮、防晒、防震、防压、防磁、防冻等养护工作。保持清洁卫生,做到室内及仪器表面无尘土,达到干净、整齐、美观。
四、实验室应有防火、防盗设施,并定期检查设备是否完好、有效。室内无人时,要切断火源、电源,并关好门窗。
五、要建立、健全科学的教学仪器、药品帐目,设仪器设备总帐、分类帐、明细帐、低值、易耗品明细帐和自制教具帐。严格帐目管理制度,做到帐目清楚、完整,帐帐相符,帐物相符。新调拨和购进的教学仪器、药品,要及时清点、验收、入帐、上橱。对不合格产品,要及时与有关单位联系调换或退货,严把产品质量关。
六、装备符合标准的工作台和维修工具,加强对仪器的定期保养与维护工作,对损坏的教学仪器,应尽快维修,保证仪器的完好率在95%以上。应设立仪器维修与保养记录册,每次维修与保养都要记录在案。对丢失、损坏的教学仪器要及时登记,按有关规定处理。对短缺的仪器设备和消耗品要及时补充,保证实验教学的需要。
七、危险品库(柜)要有专人负责,严格执行双人双锁管理制度。危险品的取用要经主管主任批准、定量取用,登记在册。对储存的危险品,要定期检查,要求包装完好,标签齐备,标志明显。对于废包装和实验中产生的废液、废渣等有毒物质,不得乱扔,要妥善处理,以防发生危险。
八、实验室要建立仪器借还制度,设专门登记册,内容包括:借还的时间、仪器编号、名称、借还数量和完好情况。借用时领取人要签字,归还时实验教师要登记、签字。理科教师因教学需要的仪器、材料等,可由本人到实验室办理借用手续,校内其他人员因工作需要借用仪器,应由教务(导)主任批准签字。外校借用仪器设备用于教学,须持单位介绍信,经主管校长批准签字。教学仪器外借必须按时归还,否则由批准人负责追回。归还的仪器如有损坏,借用人负责将其维修好后再归还,不能修理的,查明原因,按有关赔偿规定处理后,再办理归还手续,并注明处理意见。
九、每学年要全面清理一次教学仪器和药品,将结果上报学校领导。对于消耗的药品、材料,应及时补充。对使用期已满,使用功能基本丧失,无法修复或虽然修复但费用太太(超过价格50%)的仪器设备,应作报废处理。对报废的仪器设备,应由实验室提出申请,经学校鉴定小组审查评议,主管校长在申请书上签字批准生效,并要及时从有关帐目中注销。上级主管部门有权对学校多余和长期闲置不用的仪器进行统一调配(有偿或无偿),并办理有关交接手续,以提高仪器设备利用率和发挥投资效益。
十、做好档案资料管理工作,认真填写实验室日志、实验室技术档案、实验室(课)事故记录,收集、科学存放有关仪器设备的说明书、技术档案、有关实验室工作的文件、杂志及书籍。
十一、保持实验室环境整洁,创设良好的科学环境和气氛。实验室应有科学家画像、格言、实验挂图和实验陈列橱窗,各学科实验室应体现本学科特点。
十二、实验教师工作变动时,必须办理教学仪器和药品的帐、物移交手续,经学校领导和交接双方三人签字后方可离岗。
第12篇 健升房地产公司财务管理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的财务工作,发挥财务在公司经营管理和提高经济效益中的作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司财务部门的职能是: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的财务管理制度;
(二)建立健全财务管理的各种规章制度,编制财务计划,加强经营核算管理,反映、分析财务计划的执行情况,检查监督财务纪律;
(三)积极为经营管理服务,促进公司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
(四)厉行节约,合理使用资金;
(五)合理分配公司收入,及时完成需要上交的税收及管理费用;
(六)对有关机构及财政、税务、银行部门了解或检查财务工作,应在遵守公司保密制度及利益的前提下,主动提供相关资料,::如实反映情况;
(七)完成公司交给的其他工作。
第三条 公司财务部由经理(总会计师)、会计、出纳和审计工作人员组成。
第四条 公司各部门和员工办理财务事务,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 财务工作岗位职责
第五条 经理(总会计师)负责组织本公司的下列工作:
(一)统筹集团财务系统的管理,保证财务系统的运作有效、准确;
(二)编制和执行预算、财务收支计划、信贷计划,拟订资金筹措和使用方案,开辟财源,有效地使用资金;
(三)进行成本费用预测、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督促本公司有关部门降低消耗、节约费用、提高经济效益;
(四)建立健全经济核算制度,利用财务会计资料进行经济活动分析;
(五)承办公司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 会计的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按照国家会计制度的规定,记帐、复帐、报帐做到手续完备,数字准确,帐目清楚,按期报帐;
(二)按照经济核算原则,定期检查,分析公司财务、成本和利润的执行情况,挖掘增收节支潜力,考核资金使用效果,及时向总经理或副总经理提出合理化建议,当好公司参谋;
(三)妥善保管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
(四)完成上级交付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出纳的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认真执行现金管理制度;
(二)严格执行库存现金限额,超过部分必须及时送存银行,不坐支现金,不认白条抵压现金;(各部门现金限额按公司各部门实际情况而定);
(三)建立健全现金出纳各种帐目,严格审核现金收付凭证;
(四)严格支票管理制度,编制支票使用手续,使用支票须经总经理或总经理授权人签字后,方可生效;
(五)积极配合银行做好对帐、报帐工作;
(六)配合会计做好各种帐务处理;
(七)完成上级交付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审计的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认真贯彻执行有关审计管理制度;
(二)监督公司财务计划的执行、决算、预算外资金收支与财务收支有关的各项经济活动及其经济效益;
(三)详细核对公司的各项与财务有关的数字、金额、期限、手续等是否准确无误;
(四)审阅公司的计划资料、合同和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便掌握情况,发现问题,积累证据,便于提出纠正意见;
(五)纠正财务工作中的差错弊端,规范公司的经济行为;
(六)针对公司财务工作中出现问题产生的原因提出改进建议和措施;
(七)完成上级交付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财务工作管理
第九条 会计年度自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十条 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将符合会计制度的规定。
第十一条 财务工作人员办理会计事项必须填制或取得原始凭证,并根据审核的原始凭证编制记帐凭证。会计、出纳员记帐,都必须在记帐凭证上签字。
第十二条 财务工作人员应当会同行政人事部专人定期进行财务清查,保证帐簿记录与实物、款项相符。
第十三条 财务工作人员应根据帐簿记录编制会计报表上报总经理,并报送有关部门。
会计报表每月由会计编制并上报一次。会计报表须会计签名或盖章。
第十四条 财务工作人员对本公司实行会计监督。
财务工作人员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要求更正、补充。
第十五条 财务工作人员发现帐簿记录与实物、款项不符时,应及时向总经理或主管副总经理书面报告,并请求查明原因,作出处理。
财务工作人员对上述事项无权自行作出处理。
第十六条 财务工作应当建立内部稽核制度,并做好内部审计。
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和债务帐目的登记登记工作。
第十七条 财务审计每季一次。审计人员根据审计事项实行审计,并做出审计报告,报送总经理。
第十八条 财务工作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必
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财务工作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行政人事部经理、财务经理、主管副总经理监交。
第四章 支票管理
第十九条 支票由出纳员或总经理指定专人保管。支票使用时须有支票领用单,经总经理或主管副总经理批准签字,然后将支票按批准金额封头,加盖印章、填写日期、用途、登记号码,领用人在支票领用簿上签字备查。
第二十条 支票付款后凭支票存根,发票由经手人签字、会计核对(购置物品由保管员签字)、总经理或主管副总经理审批。填写金额要无误,完成后交出纳人员。出纳员统一编制凭证号,按规定登记银行帐号,原支票领用人在支票领用单及登记簿上注销。
第廿一条 财务人员月底清帐时凭支票领用单转应收款,发工资时从领用人工资内扣还,当月工资扣还不足,逐月延扣以后的工资,领用人完善报帐手续后再作补发工资处理。
第廿二条 对于报销时短缺的金额,财务人员要及时催办,到月底按第廿一条规定处理。
凡一周内收入款项累计超过一万元或现金收入超过五千元时,会计或出纳人员应文字性报告总经理、主管副总经理。凡与公司业务无关款项,不分金额大小由承办人文字性报告总经理、主管副总经理。(实行周报)
第廿三条 凡一千元以上的款项进入银行帐户两日内,会计或出纳人员应文字性报告总经理、主管副总经理。
第廿四条 公司财务人员支付(包括公私借用)每一笔款项,视金额大小须总经理或主管副总经理签字。总经理或主管副总经理外出应由财务人员设法通知,同意后可先付款后补签。
第五章 现金管理
第廿五条 公司可以在下列范围内使用现金:
(一)员工工资、津贴、奖金;
(二)个人劳务报酬;
(三)出差人员必须携带的差旅费;
(四)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
(五)总经理批准的其他开支。
前款结算起点定为一百元,结算起点规定的调整,由总经理确定。
第廿六条 除本规定第廿五条外,财务人员支付个人款项,超过使用现金限额的部分,应当以支票支付;确需全额支付现金的,经会计审核,::总经理或主管副总经理批准后支付现金。
第廿七条 公司固定资产、办公用品、劳保、福利及其他工作用品必须采取转帐结算方式,不得使用现金。
日常零星开支所需库存现金限额为两千元。超额部分应存入银行。
第廿八条 财务人员支付现金,可以从公司库存现金限额中支付或从银行存款中提取,不得从现金收入中直接支付(即坐支)。
因特殊情况确需坐支的,应事先报经总经理或主管副总经理批准。
第廿九条 财务人员从银行提取现金,应当填写《现金领用单》,并写明用途和金额,由总经理或主管副总经理批准后提取。
第三十条 公司职员因工作需要借用现金,需填写《借款单》,经会计审核;交总经理或主管副总经理批准签字后方可借用。超过还款期限即转应收款,在当月工资中扣还。
第卅一条 符合本规定第廿五条的,凭发票、工资单、差旅费单及公司认可的有效报销或领款凭证,经手人签字,会计审核,总经理或总经理授权人批准后由出纳支付现金。
第卅二条 发票及报销单经总经理或总经理授权人批准后,由会计审核,经手人签字,金额数量无误,填制记帐凭证。
第卅三条 工资由财务人员依据行政人事总及各部门每月提供的核发工资资料编制员工工资表,交主管副总经理审核,总经理签字,财务人员按时提款,当月发放工资,填制记帐凭证,进行帐务处理。
第卅四条 差旅费及各种补助单(包括领款单),由部门经理签字,会计审核时间、天数无误并报主管副总经理审核,送总经理签字,填制凭证,交出纳员付款,办理会计核算手续。
第卅五条 无论何种汇款,财务人员都须审核《汇款通知单》,分别由经手人、财务经理、总经理或主管副总经理签定。会计审核有关凭证。
第卅六条 出纳人员应当建立健全现金帐目,逐笔记载现金支付。帐目应当日清月结,每日结算,帐款相符。
第六章 会计档案管理
第卅七条 凡是本公司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会计文件和其他有保存价值的资料,均应归档。
第卅八条 会计凭证应按月、按编号顺序每月装订成册,标明月份、季度、年起止、号数、单据张数,由会计及有关人员签名盖章(包括制单、审核、记帐、主管),由总经理指定专人归档保存,归档前应加以装订。
第卅九条 会计报表应分月、季、年报,按时归档,由总经理指定专人保管,并分类填制目录。
第四十条 会计档案不得携带外出,凡查阅、复制、摘录会计档案,须经总经理或主管副总经理批准。
第七章 处罚办法
第四十一条 出现出列情况之一的,对财务人员予以解雇,情节严重者,上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超出规定
范围、限额使用现金的或超出核定的库存现金金额留存现金的;
(二)用不符合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凭证顶替银行存款或库存现金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挪用或借用他人资金(包括现金)或支付款项的;
(四)利用帐户替其他单位和个人套取现金的;
(五)未经批准坐支或未按批准的坐支范围和限额坐支现金的;
(六)保留帐外款项或将公司款项以财务人员个人储蓄方式存入银行的;
(七)违反本规定条款认定应予处罚的。
(八)违反财务制度,造成财务工作严重混乱的;
(九)拒绝提供或提供虚假的会计凭证、帐表、文件资料的;
(十)伪造、变造、谎报、毁灭、隐匿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的;
(十一)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或虚报冒领、骗取公司财物的;
(十二)弄虚作假、营私舞弊、非法谋私、泄露秘密及贪污挪用公司款项的;
(十三)在工作范围内发生严重失误或者由于玩忽职守致使公司利益遭受损失的;
(十四)有其他渎职行为和严重错误,应当予以处理或辞退的。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的修改、补充、解释权归集团公司总经理。
第13篇 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办法
(公安部令〔1994〕第22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仓库消防安全管理,保护仓库免受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消防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仓库消防安全必须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仓库消防安全由本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负责。
第三条 本规则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消防监督机构负责监督。
第四条 本规则适用于由国家、集体和个体经营的储存物品的各类仓库、堆栈、货场。
储存火药、炸药、火工品和军工物资的仓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新建、扩建和改建的仓库建筑设计,要符合国家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并经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审核。仓库竣工时,其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消防监督等有关部门进行验收;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六条 仓库应当确定一名主要领导人为防火负责人,全面负责仓库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七条 仓库防火负责人负有下列职责;
一、组织学习贯彻消防法规,完成上级部署的消防工作;
二、组织制定电源、火源、易燃易爆物品的安全管理和值班巡逻等制度,落实逐级防火责任制和岗位防火责任制;
三、组织对职工进行消防宣传、业务培训和考核,提高职工的安全素质;
四、组织开展防火检查,消除火险隐患;
五、领导专职、义务消防队组织和专职、兼职消防人员,制定灭火应急方案,组织扑救火灾;
六、定期总结消防安全工作,实施奖惩。
第八条 国家储备库、专业仓库应当配备专职消防干部;其他仓库可以根据需要配备专职或兼职消防人员。
第九条 国家储备库、专业仓库和火灾危险性大、距公安消防队较远的其他大型仓库,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
第十条 各类仓库都应当建立义务消防组织,定期进行业务培训,开展自防自救工作。
第十一条 仓库防火负责人的确定和变动,应当向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备案;专职消防干部、人员和专职消防队长的配备与更换,应当征求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的意见。
第十二条 仓库保管员应当熟悉储存物品的分类、性质、保管业务知识和防火安全制度,掌握消防器材的操作使用和维护保养方法,做好本岗位的防火工作。
第十三条 对仓库新职工应当进行仓储业务和消防知识的培训,经考试合格,方可上岗作业。
第十四条 仓库严格执行夜间值班、巡逻制度,带班人员应当认真检查,督促落实。
第三章 储存管理
第十五条 依据国家《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按照仓库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程度分为甲、乙、丙、丁、戊五类(详见附表)。
第十六条 露天存放物品应当分类、分堆、分组和分垛,并留出必要的防火间距。堆场的总储量以及与建筑物等之间的防火距离,必须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第十七条 甲、乙类桶装液体,不宜露天存放,必须露天存放时,在炎热季节必须采取降温措施。
第十八条 库存物品应当分类、分垛储存,每垛占地面积不宜大于一百平方米,垛与垛间距不小于一米,垛与墙间距不小于零点五米,垛与梁、柱的间距不小于零点三米,主要通道的宽度不小于二米。
第十九条 甲、乙类物品和一般物品以及容易相互发生化学反应或者灭火方法不同的物品,必须分间、分库储存,并在醒目处标明储存物品的名称、性质和灭火方法。
第二十条 易自燃或者遇水分解的物品,必须在温度较低、通风良好和空气干燥的场所储存,并安装专用仪器定时检测,严格控制湿度与温度。
第二十一条 物品入库前应当有专人负责检查,确定无火种等隐患后,方准入库。
第二十二条 甲、乙类物品的包装容器应当牢固、密封,发现破损、残缺、变形和物品变质、分解等情况时,应当及时进行安全处理,严防跑、冒、滴、漏。
第二十三条 使用过的油棉纱、油手套等沾油纤维物品以及可燃包装,应当存放在安全地点,定期处理。
第二十四条 库房内因物品防冻必须采暖时,应当采用水暖,其散热器、供暖管道与储存物品的距离不小于零点三米。
第二十五条 甲、乙类物品库房内不准设办公室、休息室。其他库房必需设办公室时,可以贴邻库房一角设置无孔洞的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其门窗直通库外,具体实施应当征得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的同意。
第二十六条 储存甲、乙、丙类物品的库房布局、储存类别不得擅自改变,如确需改变的,应当报经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同意。
第四章 装卸管理
第二十七条 进入库区的所有机动车辆,必须安装防火罩。
第二十八条 蒸气机车驶入库区时,应当关闭灰箱和送风器,并不得在库区清炉。仓库应当派专人负责监护。
第二十九条 汽车、拖拉机不准进入甲、乙、丙类物品库房。
第三十条 进入甲、乙类物品库房的电瓶车、铲车必须是防爆型的;进入丙类物品库房的电瓶车、铲车,必须装有防止火花溅出的安全装置。
第三十一条 各种机动车辆装卸物品后,不准在库区、库房、货场内停放和修理。
第三十二条 库区内不得搭建临时建筑和构筑物,因装卸作业确需搭建时,必须经单位防火负责人批准,装卸作业结束后立即拆除。
第三十三条 装卸甲、乙类物品时,操作人员不得穿戴易产生静电的工作服、帽和使用易产生火花的工具,严防震动、撞击、重压、摩擦和倒置。对易产生静电的装卸设备要采取消除静电的措施。
第三十四条 库房内固定的吊装设备需要维修时,应当采取防火安全措施,经防火负责人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三十五条 装卸作业结束后,应当对库区、库房进行检查,确认安全后,方可离人。
第五章 电器管理
第三十六条 仓库的电气装置必须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电气设计和施工安装验收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三十七条 甲、乙类物品库房和丙类液体库房的电气装置,必须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爆炸危险场所的电气安全规定。
第三十八条 储存丙类固体物品的库房,不准使用碘钨灯和超过六十瓦以上的白炽灯等高温照明灯具。当使用日光灯等低温照明灯具和其他防燃型照明灯具时,应当对镇流器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保护措施,确保安全。
第三十九条 库房内不准设置移动式照明灯具。照明灯具下方不准堆放物品,其垂直下方与储存物品水平间距不得小于零点五米。
第四十条 库房内敷设的配电线路,需穿金属管或用非燃硬塑料管保护。
第四十一条 库区的每个库房应当在库房外单独安装开关箱,保管人员离库时,必须拉闸断电。
禁止使用不合规格的保险装置。
第四十二条 库房内不准使用电炉、电烙铁、电熨斗等电热器具和电视机、电冰箱等家用电器。
第四十三条 仓库电器设备的周围和架空线路的下方严禁堆放物品。对提升、码垛等机械设备易产生火花的部位,要设置防护罩。
第四十四条 仓库必须按照国家有关防雷设计安装规范的规定,设置防雷装置,并定期检测,保证有效。
第四十五条 仓库的电器设备,必须由持合格证的电工进行安装、检查和维修保养。电工应当严格遵守各项电器操作规程。
第六章 火源管理
第四十六条 仓库应当设置醒目的防火标志。进入甲、乙类物品库区的人员,必须登记,并交出携带的火种。
第四十七条 库房内严禁使用明火。库房外动用明火作业时,必须办理动火证,经仓库或单位防火负责人批准,并采取严格的安全措施。动火证应当注明动火地点、时间、动火人、现场监护人、批准人和防火措施等内容。
第四十八条 库房内不准使用火炉取暖。在库区使用时,应当经防火负责人批准。
第四十九条 防火负责人在审批火炉的使用地点时,必须根据储存物品的分类,按照有关防火间距的规定审批,并制定防火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到人。
第五十条 库区以及周围五十米内,严禁燃放烟花爆竹。
第七章 消防设施和器材管理
第五十一条 仓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消防规范,设置、配备消防设施和器材。
第五十二条 消防器材应当设置在明显和便于取用的地点,周围不准堆放物品和杂物。
第五十三条 仓库的消防设施、器材,应当由专人管理,负责检查、维修、保养、更换和添置,保证完好有效,严禁圈占、埋压和挪用。
第五十四条 甲、乙、丙类物品国家储备库、专业性仓库以及其他大型物资仓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的规定,安装相应的报警装置,附近有公安消防队的宜设置与其直通的报警电话。
第五十五条 对消防水池、消火栓、灭火器等消防设施、器材,应当经常进行检查,保持完整好用。地处寒区的仓库,寒冷季节要采取防冻措施。
第五十六条 库区的消防车道和仓库的安全出口、疏散楼梯等消防通道,严禁堆放物品。
第八章 奖惩
第五十七条 仓库消防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公安机关、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本单位给予表彰、奖励。
第五十八条 对违反本规则的单位和人员,国家法规有规定的,应当按照国家法规予以处罚;国家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地方有关法规、规章进行处罚;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九条 储存丁、戊类物品的库房或露天堆栈、货场,执行本规则时,在确保安全并征得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同意的情况下,可以适当放宽。
第六十条 铁路车站、交通港口码头等昼夜作业的中转性仓库,可以按照本规则的原则要求,由铁路、交通等部门自行制定管理办法。
第六十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有关部、委根据本规则制订的具体管理办法,应当送公安部备案。
第六十二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一九八○年八月一日经国务院批准、同年八月十五日公安部公布施行的《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即行废止
第14篇 施工安全防护管理规则
1.安全防护管理
除了要建立健全现场施工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广泛进行安全意识及纪律的教育外,要针对建筑施工的特点,加强安全技术管理工作。
(1)深基础及大孔径桩、扩底桩的安全防护:
1)挖土深度超过1.5m时,应根据土质情况按规定放坡或加设支撑。开挖深度超过2m时,必须在边沿设立两道护身栏,夜间加设红色灯标志。
2)槽、坑、沟边1m.以内不得堆土、堆料和放置机具。槽、坑、沟边与建(构)筑物的距离不得小于1.5m,特殊情况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并报上级安全、技术部门审批后方可施工。
3)挖土时,如发现边坡裂缝或连续滚落土粒时,施工人员应立即撤离操作地点,井应及时分析原因,采取有效措施解决。
4)已挖完或部分挖完的槽、坑,在雨后、解冻或复工前,应仔细观察土壤情况,如发现有裂缝、鼓包、滑动等现象,应及时排除险情后方能施工。
5)必须在雨期施工的深基础,应在距坑边1m远处挖排水沟或筑挡水堤,防止雨水灌入。坑底四周应设集水坑和引水沟,以便用抽水机将积水抽出。当基坑底部位于地下水位以下时,基坑开挖应采取降低地下水位措施。
6)深基开挖应尽量不放坡。当采取挡土桩、地下连续墙时,应进行设计计算。当超过—定深度,应根据土质情况,采取拉桩、支撑或锚杆支护等措施。
7)人工挖大直径孔桩,要防止土块下坠及孔下窒息。可先挖至1.5m处安放钢套筒,筒外缘填土夯实或做混凝土护壁。然后由上向下逐层挖土,每层不超过900mm,支钢模,浇筑混凝土护壁。当挖到3~5m深时,孔内应放置钢网板,并配置小型电动抽风机。在洞内操作时娶经常通风。
8)大直径钻孔扩底桩采用人工扩孔时,为了防止孔壁塌方,在机械成孔后要及时放安全钢筋笼。在人工下孔前,应先用气泵向孔下输气或用提土桶在孔内上下提放,使孔内空气流通,换出有害气体。必要时可先用小动物或仪器放人孔内做试验,如无反应,人才可下孔作业。下孔操作人员应戴安全帽、系安全绳并备有联系信号,以防一旦发生问题立即能联系,将人提出孔外。
9)各种灌注桩在成孔后,浇筑混凝土前,必须保护好洞口,并加盖或设护栏,防止有人坠入孔内。
(2)脚手架等使用安全防护:
1)使用的脚手架及搭设方案须经设计计算,并经技术负责人审批后方可搭设。—般结构脚手架立杆间距不得大于1.5m,大横杆间距不得大于1.2m,小横杆间距不得大于lm.一般装修脚手架立杆间距不得大于1.5m,大横杆间距不得大于1.8m,小横杆间距不得大于1.5m.
2)采用支撑于地面上的外脚手时,必须以15~18m高度为一段,采取挑、撑、吊等方法,分段将荷载分卸到建筑物上,同时每层应与建筑物拉接,拉接点垂直距离不得大于4m,水平距离不得大于4.5m.拉接所用材料的强度不得低于双股8号铅丝,应以钢管为主。
3)脚手架使用的钢管,其外径、壁厚应符合设计或有关要求。并无严重锈蚀、弯曲、压扁或裂纹。杆件连接必须使用合格的扣件,不得使用铅丝或其它材料绑扎。
4)脚手架必须保证整体结构的稳定和不变形。外脚手架,纵向必须设置十字盖,十字盖宽度不得超过7根立杆,与水平夹角应为45.~60……
5)结构用的里、外脚手架,使用荷载不得超过2.6kn/m2;装修用的里、外脚手架,使用荷载不得超过2kn/m2.
6)脚手架的操作面必须满铺脚手板,高墙面不得大于20cm,不得有空隙和探头板、飞跳板。脚手板下层兜设水平网。操作面外侧应设两道护身栏杆和一道挡脚板或设一道护身栏杆,立挂安全网,下口要封严,防护高度应为1.2m.
7)外脚手架外侧边缘与架空电气线路的边线之间,应按有关规范要求,保持一定的安全操作距离。特殊情况,应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
8)插口、吊篮、桥式脚手架及外挂架等工具式脚手架,应按有关规定支搭使用:脚手架板必须坚实并固定铺严。脚手架与建筑物应拉接牢固,并立挂安全网,安全网下口应兜过脚手板下方后封严。外挂架必须用有防脱钩装置的穿墙螺栓,里侧加垫板并用双螺母紧固桥式架必须有灵敏、有效的防脱钩自锁装置,其立柱必须随层拉接牢固,拉接点垂直距离不得超过4m.
9)插口架别杠应用10cm×10cm木方,别杠每端应长于所别实墙体20cm,其上端的钢管应用双扣件锁牢,在别杠未别好或松动时,严禁上人。吊篮靠建筑物一侧应设1.2m高护身栏杆,使用时应与建筑物拉牢。
10)工具式脚手架升降时,必须用保险绳随升降调整。吊篮保险绳应兜底使用。操作人员必须系好安全带,吊钩必须有防脱钩装置。
11)桥式脚手架只适用外装修和结构外防护,且高度在20m以下的建筑,桥架的跨度不得大于12m.外装修使用时,应保证施工活荷载不超过1.2kn/m2;外防护使用时,应保证防护高度超出操作面1.2m,超出部分应绑护身栏杆和立挂安全网。
12)井字架支搭必须符合有关规定要求,高度在10~15m应设一组缆风绳,每增高10m加设一组,每组四根。临近建筑物或脚手架一侧应采取拉接措施。缆风绳应用直径不小于12.5mm的钢丝绳,并按规定埋设地锚,严禁绑捆在树木、电线杆等物体上,严禁用别杠调节其长度。
井字架首层进料口一侧应搭设长度不小于2m的防护棚,另外三个侧面应封闭。每层卸料平台应有防护门,两侧应设护身栏杆和挡脚板。
井字架吊笼出人口应有安全门,两侧应有安全防护设施。吊笼定位托杠必须采用定型装置,吊笼运行中不准乘人。
井字架导向滑轮必须单独设置牢固地锚,不得捆绑在脚手架上。导向滑轮至卷扬机的钢丝绳,凡经通道处应于遮护。
井字架天轮与最高—层上料平台的垂直距离应不小于6m,并须设置超高限位装置,使吊笼上升最高位置与天轮间垂直距离不小于2m.
{3)高处作业安全防护:
1)高处作业人员必须经医生体检合格,凡患有不适宜从事高处作业疾病的人员,一律禁止从事高处作业。
2)高处作业区域必须划出禁区,并设置围栏,禁止行人、闲人通行闯入。建筑物的出入口,应搭设长3~6m、宽度大于通道两侧各lm的防护棚,棚顶应满铺小于5cm厚的脚手板。临近施工区域,对人或物构成威胁的地方,亦应支搭防护棚。
3)无脚手架或采用单排外脚手架和工具式脚手架施工的高层建筑,首层四周必须支设固定6m宽双层水平安全网,并每隔四层固定一道3m宽的水平安全网。水平安全网接口处必连接严密,与建筑物间隙不大于10cm,并且其外沿明显高于内沿。无法支搭水平安全网时,必须逐层立封安全网。水平安全网直到确无高处作业时方可拆除。
4)高处作业人员必须按规定路线行走,禁止在没有防护设施的情况下,沿高墙、脚手架、挑梁、支撑、起重臂。运行吊篮等处攀登或行走。
5)高处作业应有足够的照明设备和避雷设施。
6)高处作业所需的料具、设备等,必须根据施工进度随用随运,禁止超负荷。楼层垃圾应集中堆放,及时清理,倾倒时应有防护设施并设专门区域,由专人看管。楼梯踏步、休息平台、阳台等悬挑结构处,不得堆放料具和杂物。
7)六级以上大风、大雨、大雪、浓雾,禁止从事露天高处作业。
8)高处作业的料具应堆放平稳,工具应随时放八工具袋内,严禁乱堆乱放和从高处抛掷材料、工具、物件。
9)楼层安全防护:
①1.5m×1.5m以下孔洞,应预埋通长钢筋网或加固定盖板。1.5m×1.5m以上孔洞,四周应设两道护身栏杆,其间支挂水平安全网。
②电梯井口应设高度不低于1.2m的金属防护门。电梯井内首层和以上每隔四层应设—道安全网,安全网宜封闭严密。未经批准,电梯井内不得作垂直运输或垃圾通道。
③楼梯踏步及休息平台处,必须设两道牢固护身杆或用安全网立挂防护。回转式楼梯应支设首层水平安全网,并每隔四层增设一道。
④阳台栏板应随层安装。不能随层安装时,应设两道防护栏杆或立挂安全网封闭。
(4)临时用电安全防护:
1)临时用电应按有关规定编好施工组织设汁,并建立对现场线路、设施定期检查制度。
2)配电线路必须按有关规定架设整齐,架空线应采用绝缘导线,不得采用塑胶软线,不得成束架空敷设或沿地明敷设。
3)室内、外线路均应与施工机具、车辆及行人保持最小安全距离,否则应采取可靠的防护措施。
4)配电系统必须采取分级配电,各类配电箱、开关箱的安装和内部设置必须符合有关规定。开关电器应标明用途。
各类配电箱、开关箱外观应完整、牢固、防雨、防尘,箱体应外涂安全色标,统一编号。停止使用的配电箱应切断电源,箱门上锁。
5)独立的配电系统应按有关标准规定采用三相五线制的接零保护系统;非独立系统可据现场实际情况,采取相应的接零或接地保护。各种电气设备和电力施工机具的金属外壳、金属支架和底座,必须按规定采取可靠的接零或接地保护。
在采用接零或接地保护的同时,应设两级漏电保护装置,实行分级保护,形成完整的保护系统。
各种高大设施必须按规定装设避雷装置。
6)手持电动工具的电源线、插头和插座应完好。屯源线不得任意接长和调换。工具的外绝缘应完好无损,维修、保管应由专人负责。
7)采用220v电源照明时,应按规定布线和装设灯具,并在电源一侧加装污电保护器。特殊场所必须按国家标准规定使用安全电压照明器。
使用行灯照明,其电源电压不应超过36v,灯体与手柄应坚固,绝缘良好。电源线应用橡套电缆线,不得使用塑胶线。行灯变压器应有防潮、防雨水设施。
8)电焊机应单独设开关,外壳应做接零或接地保护。——次线长度应小于5m,二次线长度应小于30m,两侧接线应压接牢固,并安装可靠防护罩。焊把线应双线到位,不得借用金属管道、脚手架、轨道及结构钢筋回路地线。焊把线应无破损,绝缘良好。电焊机设置地点应防潮、防雨、防砸。
(5)施工机具安全防护:
1)塔式起重机的路基和轨道铺设及其安装,应符合国家标准及原厂使用规定,在办理验收手续后方可使用。
2)塔式起重机的安全装置(四限位、两保险)必须齐全、灵敏、可靠。
3)施工电梯的地基、安装和使用应符合原厂使用规定,在办理验收手续后方可使用。其安全装置必须齐全、灵敏可靠。
4)卷扬机、搅拌机应搭设防砸、防雨操作棚。卷扬机机身固定应设地锚,传动部分必须安装防护罩,导向滑轮不得用开口拉板式滑轮。搅拌机使用前应固定,不得用轮胎代替支撑。启动装置、离合器、制动器、保险链、防护罩应齐全完好,使用安全可靠。
停用或停电时,应切断电源。卷扬机吊笼应降至地面,搅拌机料斗应升起并挂好保险链。
5)机动翻斗车行驶时速不超过5km,行车中严禁带人。
6)蛙式打夯机必须两人操作。操作人员应戴绝缘手套和穿绝缘胶鞋。操作手柄应有绝缘措施。停用或停电时应切断电源。
7)乙炔发生器必须使用金属防爆膜,严禁用胶皮薄膜代替。回火防止器应保持一定水量,氧气瓶不得曝晒、倒置、平使,禁上沾油。氧气和乙炔瓶(罐)工作间距不小于5m,两瓶同焊炬间的距离不得小于l0cm.严禁使用浮桶式乙炔发生器。
8)圆锯、平面刨(手压刨)各种安全防护装置应齐全。凡长度小于50cra,厚度大于锯盘半径的木料,严禁使用圆锯裁割:砂轮机应使用单向开关,并应装设不小于180.的防护罩和牢固的工件托架,严禁使用不圆、有裂纹、磨损剩余部分不足25mm的砂轮。
9)钢丝绳使用应石是够的安全储备,凡表面磨损、腐蚀、断丝超过标准、有死弯、断股、油芯外露的不得使用;吊钩应有防止脱钩保险装置;卡环在使用时,应使销轴和环底受力。
10)对于新技术、新材料、新结构、新工艺、新设备的使用,在制定操作规程的同时,必须制定安全操作规程。
2.消防保卫管理
(1)施工现场必须遵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确定党领导负责保卫工作。有总、分包单位的施工现场,实行总承包单位负责的保卫工作制度,各分包单位应接受总包单位的统—领导和监督检查。
(2)现场要建立门卫、巡逻护场制度。护场守卫人员要佩带执勤标志。重要工程、重点工程要实行凭证出入制度。
(3)料场、库房的设置应符合治安消防要求,并配有必要的防范设施。易燃易爆、贵重、剧毒、放射性等物品,要设专库专管,严格执行领用、回收制度。
(4)施工现场必须设置宽度不小于3.5m的消防车道。消防车道不能环行时,应在适当地点修建回转车道。 (5)现场要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做到布局合理,并经常注意维修、保养。
(6)现场进水干管直径不小于l00mm.消火栓处昼夜要有明显标志,配备足够的水龙带,在周围3m内干;替存改任何物品。
(7)消防设施要能保证建筑物最高点的灭火需要。高压水泵及高层消火栓要随结构施工同时设置。临时消火栓要有防寒防冻保温措施。
(8)严格执行用火申报审批制度,凡是电气焊及用明火处,要有灭火措施及设备,周围无易燃物。并有专人看管。
(9)在施工程内不准作库房使用,进入工程的可燃材料,应按工程计划限量进入,并采取有效的防火措施。
(10)冬施保温材料,不得采用可燃保温材料。
施工现场各项管理工作,应采取专职人员检查与群众性检查结合,平时检查与定期检查相结合。施工高峰阶段和冬、雨期阶段要组织专项检查。
检查的重点应围绕高处作业、电气线路、机械动力等方面进行,防止发生高处坠落、触电、机械曲人等事故。另外,应针对施工特点,如深基、高空吊装、架子平台、防火、防塌、防爆、防毒等进行专业检查。
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隐患,要限期改正。
第15篇 大型养路机械使用管理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1.0.1条大型养路机械是用于线路修理作业的重要施工设备。为加强铁路总公司大型养路机械管理工作,保证大型养路机械技术性能稳定和运用安全,充分发挥大型养路机械的社会、经济效益,特制定本规则。
第1.0.2条大型养路机械司机是操纵大型养路机械对铁道线路进行检测、修理,并维修保养机械的机组人员,根据岗位特点,由运行司机和作业司机组成,应符合《国家职业标准大型线路机械司机》相关规定。
第1-0.3条本规则适用于在铁路局内配属、使用的各种清筛机、捣固车、动力稳定车、配砟整形车、打(铣)磨车、大修列车、路基处理车、焊轨车、物料运输车、轨道作业测量车、轨道吸污车、除雪车、除沙车、连续式起道车、快速换轨车等大型养路机械的管理工作。
第1.0.4条大型养路机械管理工作贯彻“依靠技术进步,促进生产发展”和“预防为主、养修并重”的方针,坚持“集中管理、统一使用、专业检修”的原则。
第1.0.5条大型养路机械使用、管理的基本任务是: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有关方针、政策、法令、法规;通过技术、经济和组织措施,对大型养路机械规划、选型、购置、国产化、调试、验收、使用、保养、检修、更新改造、报废等环节实施技术管理;对大型养路机械进行全面规划、择优选购、合理配置、正确使用、精心养护、安全运行、科学检修、适时改造和更新,使设备经常处于良好技术状态,充分发挥大型养路机械效能
第二章 设备管理
第一节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2.1.1条大型养路机械实行铁路总公司、铁路局、段三级管理,各级应指定领导分管大型养路机械工作,落实管理部门,配备专职管理人员。
第2.1.2条铁路总公司运输局工务部为大型养路机械的主管部门,其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制定大型养路机械发展规划和管理制度,监督、检查和组织协调大型养路机械管理工作。
二、掌握大型养路机械的装备情况,负责大型养路机械年检合格证审核、发放工作。
三、组织交流和推广大型养路机械管理的先进经验、维修新技术及作业新工艺,制定大型养路机械技术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
四、组织大型养路机械设备大检查工作。
五、组织大型养路机械国产化工作,指导大型养路机械监造、验收工作。
六、负责大型养路机械的选型、转配属、报废工作及封存审核,确定购置计划建议,组织制订购置技术条件,参与采购工作。
七、掌握大型养路机械主要安全生产信息,参与大型养路机械事故调查工作。
第2.1.3条铁路局工务处是铁路局大型养路机械的主管部门,其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制定大型养路机械管理细则和办法,监督、检查、指导局内大型养路机械管理工作。
二、掌握大型养路机械数量、技术状况、使用动态、安全情况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完成情况,按时呈报大型养路机械使用、管理的有关报表。
三、编制大型养路机械装备购置计划建议,参与大型养路机械选型和采购工作;负责落实配套行车安全装备、起复设备、配套机具以及设备检修、进口配套费用等工作。
四、组织大型养路机械技术状态检查、鉴定和年检合格证申请工作,办理大型养路机械调拨和报废申请,并负责审核出租、封存事宜。承担管内工务受托作业路外大型养路机械的运用管理工作,并对其技术状态、运行状态及岗位状态进行检查指导。
五、编制大型养路机械更新改造、大修理及高价互换配件计划建议,并组织实施;指导大型养路机械检修和配件管理工作。
六、参与大型养路机械施工组织、施工工艺编制和作业技术的研究,组织推广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开展大型养路机械科研和学术交流活动。
七、掌握大型养路机械事故情况,参与大型养路机械事故调查、分析和处理工作。
八、组织参加铁路总公司大型养路机械技术培训,负责大型养路机械专项技能培训工作。
第2.1.4条工务机械段、大型养路机械运用检修段(统称机械段)是大型养路机械运用、检修管理的实施单位,其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制定大型养路机械操作和保养规程,组织大型养路机械运用工作。
二、合理配置机组,挖掘机械潜力,按时完成作业计划和各项经济技术指标,做好运用统计、分析工作,按时填报有关报表。
三、编制、落实检修计划和检修工艺,提高检修能力;合理使用设备维修费用;开展修旧利废、成本分析和单机核算工作,提高设备完好率。
四、负责大型养路机械检修后的质量检验工作。
五、负责大型养路机械配件及各类油脂、油料的管理工作。
六、掌握大型养路机械事故和故障情况,呈报有关报告;参加大型养路机械故障调查、分析、处理工作,
七、按时参加大型养路机械技术状态检查和设备鉴定工作。
八、负责大型养路机械管理、运用和维修人员的日常技术业务培训及技术交流工作。
第二节 基础管理
第2.2.1条大型养路机械需要落成验收后方准正常使用,落成验收工作由铁路局组织机械段会同有关单位进行,落成验收过程中发生事故按《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第六十四条办理。验收合格后,全部验收记录和技术文件(包括说明书、合格证、开箱单及其他技术资料等)由机械段建档保管。在质保期内,有质量问题应及时会同有关部门办理索赔。
第2.2.2条大型养路机械运用、维修、安全及质量应纳入信息化统一管理,机械段应做好日常数据录入、整理、汇总运用工作,铁路局做好分析工作。
第2.2.3条机械段应建立健全《大型养路机械履历簿》(见附件1),并按规定对大型养路机械进行编号和喷涂标志,做好大型养路机械台账登记。大型养路机械总成及重要部件应进行编码管理。
第2.2.4条大型养路机械的出租、封存和启封等事宜应经铁路局批准,其中封存设备报总公司核准。机械段应按技术档案管理规定妥善保管有关文件、记录和证件。
第2.2.5条铁路局应定期组织开展大型养路机械完好技术状态检查评定活动,对优秀机组可按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2.2.6条铁路局应按照《大型养路机械经济技术指标》(见附件2)每年对机械段完成任务情况进行考核,机械段应做好统计和计算工作。
第2.2.7条铁路局应对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大型养路机械及时进行报废处理工作。
一、使用年限达到25年及以上,且状态不良的;
二、经修理和调整主要技术指标仍达不到良好技术状态的;
三、配件来源不足,无法修复的;
四、一次修理费用超过采购现价60%的;
五、发生事故或遭遇意外灾害,主要配件破损严重,不能恢复基本性能的;
六、其他原因需要报废的。
第2.2.8条办理大型养路机械报废时,应填写《大型养路机械报废申请核准书》(见附件3)和《大型养路机械报废明细表》(见附件4)。由机械段提出申请,铁路局工务、财务处核准,经铁路局鉴定委员会做出结论,铁路局签署审核意见后,一并报铁路总公司审核批准。对已批准报废的大型养路机械,由铁路局在收文后30日内完成固定资产报废手续。
第2.2.9条处置已报废大型养路机械时,机械段应在大型养路机械取消配属后90天内由驻段验收室监督完成对可利用零部件的拆解,经验收合格后按相关规定入库:铁路局应在大型养路机械取消配属后120天内填写《报废大型养路机械拆解情况表》(见附件5),并报铁路总公司备案。铁路局有特殊处理意见时,应在《大型养路机械报废申请核准书>“铁路局审核意见”中说明处置建议。报废大型养路机械整车不得出租、销售、转让,并不得自轮或编入列车运行。
第三节 使用管理
第2.3.1条机械段应建立健全大型养路机械使用和保养制度,制定大型养路机械操作规程,规范岗位责任制和工作标准。
第2.3.2条机组人员应按照“管理好、使用好、养修好”和“会使用、会养修、会检查、会排除故障”的要求使用大型养路机械。
第2.3.3条铁路局应每年按《大型养路机械检查鉴定表》(附件6)对每台大型养路机械进行鉴定,对鉴定合格的大型养路机械,填报《年检合格证申报表》(附件7),向铁路总公司申领年检合格证。
第2.3.4条大型养路机械严禁超负荷或带病运转,单次连续作业时间不应超过6h,避免因设备长时间运转加速设备损坏。
第2.3.5条机组人员应按照《大型养路机械作业记录》(见附件8)规定,详细记录每日的作业内容。
第2.3.6条机械段应按时做好《大型养路机械运用统计表》(见附件9)的统计填报工作。铁路局和机械段应做好《大型养路机械运用统计季(年)报》(见附件10)的统计汇总工作,并按时报送。
第四节 检修保养
第2.4.1条大型养路机械采用以检查保养为基础,计划性修理和状态监测修理相结合的检修保养制度,并针对不同部件的运用特点,采用不同的检修保养方式。
第2.4.2条大型养路机械的修程分为:日常检查保养、定期检查保养、年修、全面检修(总成大修)和整车厂修。
第2.4.3条达到整车大修年限或大修作业里程的大型养路机械应及时安排整车厂修,由取得维修合格证的承修单位实施,送修大型养路机械应完整,并随车提供设备履历簿。
第2.4.4条 日常检查保养、定期检查保养、年修、状态监测由机械段组织实施,全面检修由机械段或由取得认证资质的单位实施。在年修、全面检修过程中,承修部门应详细填写《大型养路机械年修(全面检修)记录》(见附件11),并妥善保管。
第2.4.5条 经年修、全面检修和整车厂修的大型养路机械,应经验收或监造合格。年修、全面检修的大型养路机械由驻段验收室负责验收;厂修的大型养路机械由工务机械车监造部门负责监造。
第2.4.6条大型养路机械年修应采用轮修方式,配置一定数量的大型养路机械用于备用检修,做到均�检修。机械段应设置检修车间,按机组定员的15%配备专业检修人员,并合理配置检修检测设备。
第2.4.7条大型养路机械各修程的检修周期、检修项目及技术要求应执行大型养路机械检修规则及其他相关规定。
第2.4.8条重要部件经检修后,应按要求在专用试验台上进行试验并合格。复杂总成应逐步实行专业化检修,确保检修质量。
第2.4.9条对于驻地转移、临时停放、长期封存的大型养路机械应定期进行针对性检查保养。在转移驻地前、后,大型养路机械均应进行一次有针对性的检查保养。对停放时间超过一个月或长期封存的大型养路机械,每月应进行一次有针对性的检查保养。
第2.4.10条大型养路机械每日作业后应进行日常检查保养,保养时间应不少于2h。单次计划作业时间较长时,应按3h左右的时间间隔,对设备进行一次不少于20min的润滑保养。
第2.4.11条机械段应充分利用状态监测和检测设备开展状态修工作,不断积累经验,完善判定标准、技术条件及分析软件。
第2.4.12条机械段应及时处理、分析大型养路机械故障,并对检查保养、检修质量和故障处理情况按《大型养路机械检查保养及故障处理记录》(见附件12)的内容详细记录,做好对保养和检修质量的检查工作。
第三章 作业管理
第一节设备运行
第3.1.1条大型养路机械除作业自轮运行外,严禁用作其他用途牵引车使用。
第3.1.2条大型养路机械自轮运行或由重型轨道车牵引运行时,按列车办理。
第3.1.3条综合作业时,大型养路机械可以编挂其他作业车辆运行。
第3.1.4条大型养路机械大修机组跨区间运行、大型养路机械维修机组驻地转移运行应采用机车或大功率轨道车牵引。在机车或大功率轨道车牵引条件下可编挂大型养路机械附属车辆。
第3.1.5条大型养路机械成组专列长途运行应采用机车牵引,并按货物列车办理。
第3.1.6条大型养路机械按重型轨道车运行时,必须全列通风;由机车牵引或编挂在其他工程列车中一起运行时,大型养路机械必须处于无动力状态,且应加入全列车的制动系统。
第3.1.7条大型养路机械无动力回送时,必须编挂在列车尾部,自动制动机必须状态良好,按路用车办理。对有走行分动箱的捣固车、稳定车等机械,编挂列车前应拆除传动轴。
第3.1.8条大型养路机械必须取得年检合格证方准投入运用。
第3.1.9条大型养路机械应配设轴温监控装置。自轮运行的大型养路机械必须装设轨道车运行控制设备( gyk)、机车综合无线通信设备(cir),根捃需要配备gsm-r手持终端(oph),还应配备防护信号用品、防溜器具、灭火器具、复轨设备等,且各项设备技术状态必须完好。
第3.1.10条大型养路机械必须设置项灯照明及尾部红灯标志。
第3.1.11条对新造和厂修出厂的大型养路机械,应经工务机械车监造部门监造合格,方准编挂列车运行,返厂修理的大型养路机械应经车辆部门办理过轨手续,进行过轨技术检查合格后,方准编挂列车运行。
第3 .1.12条大型养路机械禁止溜放和通过驼峰。
第3.1.13条大型养路机械运行前应按规定将运行揭示正确输入gyk设备,正确选定cir设备的运行线路、通信模式,注册车次功能号。
第3.1.14条大型养路机械连挂运行时,具有相同牵引特性的机械可同时用作动力,由第1位车担当本务车。
第3.1.15条在满足大型养路机械技术性能、作业需要和行车安全的前提下,大型养路机械编挂数量及顺序由机械段自定,但应尽量将功率大、轴距大或较重的机械编在前部。
第3.1.16条大型养路机械附挂运行时必须符合运行技术性能规定,每台大型养路机械必须有运行司机随车值乘。
第3.1.17条大型养路机械运行实行司机双岗值乘。当大型养路机械运行司机不熟悉运行区段(站)的有关行车规定及线路、信号设备时,应请求熟悉行车区段设施设备路况的运行司机带道。
第3 .1.18条机械段应制定大型养路机械运行安全措施,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大型养路机械的其他运行要求应纳入铁路局《行车组织规则》。
第3.1.19条高铁运行的大型养路机械还应满足:
一、司机必须配备gsm-r作业手持终端;按规定配齐有关安全备品,携带有关资料,备品必须按期鉴定,保证正常使用。
二、运行司机应熟悉高铁运行区段内的设备情况及线路、道岔的允许速度以及外轨超高大于125mm、线路坡度大于12‰等特定区段及有关运行、作业安全控制措施;熟练掌握gyk、cir、gsm-r等有关设备的正确使用方法以及应急设备使用和维修保养等知识。
三、由铁路局主管专业部门按有关标准对车辆及gyk、cir等设备逐台组织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大型养路机械一律不准上线运行。
第二节 维修作业
第3.2.1条大型养路机械维修作业的主要内容包括:线路和道岔的起道、拨道、捣固,道床砟肩夯拍,边坡清筛,道床稳定、配砟、整形和钢轨、道岔打(铣)磨、作业检测等。
第3.2.2条大型养路机械维修作业天窗时间,普速线路每次应不少于180min,高速线路每次应不少于240min。
第3.2.3条大型养路机械的驻地与作业地段的距离,普速线路不宜超过25km,高速线路不宜超过50km(视线路区间确定)。
第3.2.4条维修作业一般要求
一、作业计划由工务段(含桥工段、高铁工务段,以下同)负责申请,无缝线路地段大型养路机械作业应避开高温时段,作业轨温应符合铁路线路修理规则的有关规定。
二、作业命令下达后,大型养路机械按规定进入封锁区间。大型养路机械在封锁区间内作业时,各机械间隔不得小于l0m。
三、步进式捣固车的捣固频次不宜超过18次/min,连续式双枕捣固车的捣固频次不宜超过22次/min,连续式三枕捣固车的捣固频次不宜超过20次/min,其他机型捣固车捣固频次按产品性能及作业要求掌握;动力稳定车的作业速度应控制在0.8~1.8km/h,配砟整形车的作业速度应控制在2~5km/h。各车应形成流水作业,确保作业后的线路迅速得到稳定。
四、双线区段邻线未封锁,且线间距不足4.2m时,配砟整形车靠邻线一侧的侧犁禁止作业;线间距不足4.9m时,边坡清筛机在两线间的工作装置不得作业。
五、影响大型养路机械作业的各类设备、障碍物等应提前拆除,拆除的设备应在作业机组结束当日该地段的作业后,方可恢复。
六、大型养路机械维修后的线路几何状态应达到铁路线路修理验收标准。
第3.2.5条线路维修捣固作业的技术规定
一、捣固时应设置不少于l0mm的基本起道量。当起道量不超过50mm时应捣固1~2遍,超过50mm时应捣固不少于2遍,一次拨道量不宜超过80mm,曲线地段上挑下压量应尽量接近。接头、桥梁两头、道口处应加强捣固。作业后,道床肩宽应符合有关规定。
二、在需变更曲线超高地段,当里股起道量大于20mm时,应至少分2次进行起道、捣固并进行稳定。
三、曲线地段线路方向的整正应采用轨道几何状态自动校正装置自动拨道或查表输入修正值用手动拨道。按精确法进行拨道时,应每隔2.5m提供准确拨道量。在长大直线地段,应采用激光准直系统进行拨道。
四、捣固作业结束前,应在作业终点做出标记,并以此开始按铁路线路修理规则规定的坡度递减顺坡,达到安全放行列车的要求。一般情况下不应在圆曲线上顺坡,严禁在缓和曲线上顺坡结束作业。
五、在有砟桥上,枕下道砟厚度不足150mm时严禁进行捣固作业。
六、在线路道床严重缺砟、镐头一次下插不能进入枕底面以下的板结地段,严禁捣固作业,道床翻浆冒泥地段不宜捣固作业。
七、高铁线路作业,每日作业前应对捣固车执行机构和测量误差进行标定并满足要求;应充分利用精测网测量的线路数据,指导捣固车作业;大型养路机械作业司机应根据地面标注数据,每隔l00m核对一次轨道参数计算机数据。
八、在电气化区段作业,应按《普速铁路工务安全规则》、《高速铁路工务安全规则》的规定控制起拨道量,作业后钢轨顶面至接触网距离应符合《铁路技术管理规程》的有关规定。
九、在技术状态不良的桥梁上或在线路几何状态严重不良地段,不应进行动力稳定作业。桥梁上动力稳定作业应严格控制。必须在桥梁上进行作业时,应制定安全措施,并应根据道床情况采用合适的参数作业,稳定装置应尽可能在桥台外或桥墩处起振、停振,随时观测桥梁状态,遇异常时,及时停止稳定作业。
第3.2.6条道岔维修捣固作业的技术规定
一、作业范围包括岔区及其前后各50m的线路,一次起道量应控制在10~50mm,拨道量不超过20nun,接头、辙叉、尖轨曲向可弯部位增加捣固次数。
二、钢枕、辙叉附近轨枕和尖轨转辙器2根枕等捣固车不能捣固的区域,以及受运输条件限制,捣固车不能同时捣固的曲股,应采用小型机械捣固。
三、采用小型机械捣固曲股,应与道岔捣固车同步作业,并在道岔捣固车对第三点起道时进行。
第3.2.7条钢轨、道岔打磨作业的技术规定
一、打磨作业前,应仔细调查线路,确定各区段的主要病害,采用钢轨轮廓(磨耗)测量仪测量钢轨廓形,根据钢轨表面状态、钢轨伤损和轮轨接触情况,确定打磨方案。
二、相连两段线路重叠打磨的区域不少于l0m,两组道岔间的线路应与道岔一并打磨。
三、有砟轨道线路的打磨作业宜安排在捣固车维修作业后进行。
四、打磨作业前,应全面检查并紧固打磨砂轮,并进行打磨参数调整试验,合理确定打磨电机提升的位置,尽量缩短提升位置到道岔的距离,发挥避障功能。
五、进行大角度打磨作业时,遇有不能拆除的应答器等障碍物应提前调整打磨电机角度避让。
六、在打磨列车作业停顿间隙,应及时对打磨列车进行除渣工作,同时清理洒落在轨面和轨道上的残留物。
七、打磨车作业时应使用集尘装置,每日保养时应对集尘装置进行彻底清洁。
八、道岔打磨区域为道岔及其前后不小于25m。
九、对岔心和岔尖,根据安全运行要求和维修养护需要确定是否打磨。
十、在打磨侧股时,对直股已经打磨过的尖轨转辙部分可跳过。交叉渡线和翼轨高于基本轨的区域不打磨。
十一、打磨列车经过道岔时必须确认道岔内无磨屑块掉落。
十二、道岔打磨结束后,应及时清除滑床板上的残留物。
第3.2.8条钢轨铣磨作业的技术规定
一、作业前应调查线路,明确各区段的主要病害及线路参数,在制定铣磨方案时,应剔除极个别病害特别严重的部位,以减少铣磨遍数和金属切削量,提高作业效率。
二、轨头高度(轨顶面至轨颚的距离)大于18mm方可作业,作业时应选用合适的仿形联杆。
三、作业走行速度应控制在1. 5km/h以内。
四、钢轨轨顶和外侧切削量小于1. 5mm、内侧轨距角切削量小于3mm时应作业一遍;超过时应作业2遍;病害特别严重地段,应作业2遍以上。
五、铣磨作韭起止点应避开病害严重地段。分段作业时,应注意衔接,重叠区域应在1. 5~3m范围内。
六、有砟轨道线路的铣磨作业宜安排在捣固车维修作业后进行。
七、应根据曲线资料选择转向架转向的手动/自动模式,当曲线半径不足800m且超高大于80mm时,应选择手动模式。
第3.2.9条边坡清筛作业的技术规定
一、边坡清筛最大挖掘宽度2800mm(线路中心距离),轨枕端至挖掘斗间应保持l00mm距离。
二 、最大挖掘深度应距轨面下900mm。
三、只进行边坡清筛时,不得使用松砟器。
第3.2.10条大型养路机械维修作业组织
一、大型养路机械维修作业应由大型养路机械维修车间承担,每个维修车间下设若干大型养路机械维修队,每个维修队由一个大型养路机械作业机组及一定数量的附属车辆组成。
二、线路捣固作业机组一般应配备捣固车2台、动力稳定车1台(或捣固稳定功能合一的捣固车2台)、配砟整形车1台;道岔捣固作业机组一般应配备道岔捣固车1台,道岔动力稳定车1台;边坡清筛作业机组一般应配备边坡清筛机1台、配砟整形车1台;线路或道岔打磨作业机组应配备钢轨打磨列车或道岔打磨车各1台。
三、附属车辆的种类、编组及技术要求参照《大型养路机械附属车辆装备标准》执行。
四、根据需要,各维修队可合并作业,充分利用天窗时间,以加快作业进度。
第3.2.11条机械段在作业前应与工务段及其它需要配合单位进行技术交底,提出需要配合的具体事项,签订施工安全协议。全面调试、检修大型养路机械,使其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
第3.2.12条工务段应根据维修作业项目内容配合完成以下工作:
一、提供作业地段的里程、坡度、曲线要素,线路平、纵断面资料和线路实际锁定轨温、起拨道量资料以及站场资料。提前补充和均匀道砟,按规定调整轨缝、调直钢轨及拧紧扣件,并进行线路测量和标记。
二、对作业地段进行抽板、方枕、改道、更换失效轨枕等作业,并指派专人在作业中随时测量轨温变化。
三、拆除影响大型养路机械作业的线路设施及障碍物,如观测桩、曲线桩、道口报警器、急救夹板、木撑、石撑、防爬器、有砟桥护轨等。轨距拉杆应串移紧靠一侧轨枕,使枕木间捣固净空范围不小于200mm,对不能拆除的障碍物,在线路上做出醒目标记。
四、拆除道口铺面、护轮轨、护木以及线路中心线两侧3.5m范围内妨碍机械作业的一切设施。轨枕间隔必须符合标准。
五、对影响作业的其他固定设备,应提前通知相关单位移除或处理,避免作业时损坏相关设备。
第3.2.13条道口是否采用大型养路机械进行作业由工务段决定。公路道口的封锁由工务段与地方管辖部门联系办理。
第3.2.14条对大型养路机械无法作业的地段,工务段应提前准备好小型机械进行作业。
第3.2.15条大型养路机械作业后,工务段应及时恢复有关的线路标志、道口板、护轮轨等线路设施。其他配合单位应及时整理、恢复、调试相关设备,使其达到放行列车条件。
第3.2.16条 安全防护及质量验收
一、作业期间,机械段和工务段必须分别派驻站联络员,根据需要派驻所联络员,以便传达封锁、开通及预报列车往来等信息。
二、大型养路机械作业的安全防护由机械段设置,随车防护。大型养路机械作业区段两端及工务段作业范围的安全防护由工务段设置。
三、机械段和工务段应派出质量检查监督人员,跟随大型养路机械检查作业质量,发现作业质量问题,应及时通知机组人员进行返工处理。
四、大型养路机械作业后的静、动态质量验收按铁路线路修理规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作业结束后,列车放行条件由工务段、机械段及配合单位共同签认。
第三节 大修作业
第3.3.1条大型养路机械大修作业的主要内容包括:成段更换钢轨、轨枕,清筛道砟,更换道床,整治路基翻浆冒泥,物料储运以及线路、道岔作业后的起道、拨道、捣固,线路砟肩夯拍,稳定、配砟和整形等。
第3.3.2条大型养路机械大修作业的天窗时间,普速线路每次应不少于180min,使用大修列车每次应不少于2l0min,使用路基处理车每次应不少于360min,并根据准备作业和整理作业需要,适当增加天窗时间。作业开通后的慢行时间和开通速度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3.3.3条线路大修作业的一般要求
一、无缝线路地段大型养路机械作业的天窗时间应避开高温时段,当预测作业轨温高于原锁定轨温时,必须进行应力放散,以使作业轨温符合铁路线路修理规则的有关规定。
二、作业前应根据清筛深度和道床的脏污率备足道砟。全面检查钢轨接头螺栓和扣件状态,对路基处理车、清筛机作业项目应全面拧紧扣件。
三、清筛机清筛深度一般不小于300mm(枕下,下同);道床总厚度不足300mm时,应清筛至路基面(垫层面),并做好排水坡,以利排水;在桥梁上和车站内作业,受建筑物限制时,可酌情减小清筛深度,但不得小于250mm,并按原线路标准进行起、拨道。使用大修列车更换轨枕,轨枕长度不得超过2600mm,枕端露筋不得长于smm,换枕后轨枕间距误差不大于±l0mm。
四、作业时,清筛机枕下导槽应按1:50的坡度向道床排水侧倾斜,作业至路基面时坡度不少于1:25。
五、被清筛线路两侧的建筑物(包括埋设在道床中的固定物)至线路中心的距离应不小于2l00mm。
六、在道砟质量不良或线路翻浆冒泥地段,可采用清筛机等进行换道床或垫砂(垫布)作业。
七、基床下沉外挤或翻浆冒泥地段,可采用路基处理车进行路基整治作业。
八、大型养路机械作业回填道砟应均匀,曲线外股适当多配道砟。换道床作业应在两股钢轨枕下垫道砟袋。
九、影响大型养路机械作业的各类设备、障碍应提前拆除,拆除的设备必须在作业机组结束当日该地段的作业后,方可恢复。
十、捣固车、动力稳定车作业的技术要求参照本规则第3.2.4条、第3.2.5条的有关规定执行。作业中,清筛机、配砟整形车、捣固车、动力稳定车采取流水作业方法,使道床在清筛后能及时得到补砟、捣固,尽快恢复道床稳定。
十一、对清筛、更换道砟、路基整治等作业,应采用多次捣固和稳定的方法,整细捣固应采用精确法严格按照线路大修设计技术资料进行作业。
十二、细整捣固顺坡率应符合铁路线路修理规则的规定。当作业终点有拨道量时应输入拨道递减量,以便将线路拨顺,达到安全放行列车的要求。
十三、大型养路机械大修作业后线路质量应达到铁路线路修理标准。
第3.3.4条大型养路机械大修作业组织
一、大型养路机械大修作业应由大型养路机械大修车间承担,每个大修车间可由一个大型养路机械作业机组及一定数量的附属车辆组成。
二、线路清筛作业机组一般应配备清筛机2台、捣固车4台、动力稳定车2台、配砟整形车2台,还可配备带式物料运输车;道岔清筛作业机组一般应配备道岔清筛机l台、道岔捣固车1台和带式物料运输车2台;大修列车作业机组应配备大修列车1列、轨枕运输车3组(根据更换轨枕数量确定)、捣固车1台、动力稳定车1台、配砟整形车1台;路基整治作业机组应配备路基处理车1台、捣固车2台及一定数量的物料运输车。
三、附属车辆的种类、编组及技术要求参照《大型养路机械附属车辆装备标准》执行。
第3.3.5条清筛作业的技术规定
一、作业准备工作:
1.拆除当天计划清筛地段内影响机械作业的障碍物,包括宽2.75m以下的人行道口、电务硬面化基座等。调整电务、电力、通信、车辆、车务部门的缆线至距轨枕端800mm以外,线路两侧的箱盒应满足清筛机作业宽度要求。
2.在当日清筛作业的起点开挖长度沿轨道方向l000mm、宽度比计划清筛宽度宽出300mm、深度等于计划清筛深度的导槽坑,两边导槽深度应比底梁略深,整个导槽坑向作业方向形成30。角。导槽坑下方的道砟堆积角应小于30°。
3.作业司机应提前掌握当日作业地段的清筛深度、设计标高、线路平纵断面几何尺寸的大修设计要求以及当日作业的里程、各车分解方式等。提前发动机械,检查车辆状态。
二、作业机组连挂进入封锁区间,在指定作业地点解体并按要求分别就位。
三、双线地段作业时,在确认邻线无来车时,连接清筛机导槽和挖掘链。
四、清筛机起道高度不宜超过30mm(在道床厚度不足的特殊地段可适当提高),轨向应尽量保持平顺,两侧边坡道砟回填应均匀,在曲线地段外股道砟应略多于内股,道床肩宽应符合有关规定。
五、清筛开始后,施工负责人应立即组织配砟整形车上砟、捣固车起拨道捣固作业、动力稳定车稳定道床作业,使线路尽快达到放行列车的条件。
六、各车应注意相互间的联系,保持各车作业间隔不得小于l0m。邻线来车时应加强防护,不得进行可能侵入邻线限界的作业。
七、各配合单位应按照与施工单位签订的施工配合协议做好配合工作。
八、作业完毕后,由施工负责人组织各车连挂整列或分组返回车站。
第3.3.6条更换道床作业的技术规定
一、作业准备工作:
1.在计划更换道床地段,如面砟可用,应将轨枕盒表面及轨枕头外可利用的道砟进行人工清筛处理,并按每根枕两袋的数量将道砟装袋,堆放在线路两侧不侵入限界处待用。
2.在作业机械后编入风动卸砟车,卸砟车数量视换道床所需新砟量和作业机械牵引能力而定。
3.其他准备工作同清筛作业。
二、作业机组与工程车辆连挂或分组进入封锁区间,在指定地点解体并按要求分别就位。
三、根据污土输送带的运送能力确定作业机械的作业速度。
四、当道床道砟被挖出后,应迅速将事先堆放于线路两侧的砟袋填于轨枕下,使枕底道砟厚度保持不少于200mm,防止线路下沉量过大。
五、风动卸砟车应及时均匀补砟,捣固车应进行分层多次起道、捣固作业。
六、其他作业要求同清筛作业。
第3.3.7条大修列车更换钢轨、轨枕作业的技术规定
一、大修列车运行由机车牵引,作业时自行。
二、作业前应预卸长钢轨,并根据当天的作业量将新轨枕预先装在轨枕运输车上。
三、作业准备工作:
1.将当天需更换的长钢轨放置在枕端;清除影响大修列车作业的各种障碍物,包括石桩、防爬装置及其他轨旁设备等。
2.作业命令下达后,在大修列车到达当天作业地段前,地面作业人员按“隔8留1”的要求拆除作业地段轨枕扣件。
3.在作业起终点位置,分别扒出8~10孔道心的道砟。
四、大修列车机组连挂(或分组)进入封锁区间,到达作业地段后,立即解体并按要求分别就位,同时拆除剩余扣件。首次作业时,在作业起点切开钢轨,然后使用接头夹板或快速夹具将钢轨联结。根据大修列车作业进度,适时确定作业终点并切开钢轨。
五、龙门吊车应提前上枕,并保证新、旧轨枕的及时运输,以保证大修列车作业连续性。
六、对已换下的旧钢轨,由施工负责人根据需要确定放置位置。放置在线路中心时,旧轨两端应捆扎牢固。其他旧轨料应及时回收。
七、对已换轨换枕的线路,由配砟整形车、捣固车、动力稳定车立即进行线路整理作业,使线路尽快达到放行列车条件。
八、大修列车只进行换枕作业时,还需准备长度为6.25m及以上的短轨1对。作业后应根据道床缺砟情况补充道砟,满足道床断面要求。
九、大修列车只进行换轨作业时,可不编挂轨枕运输车(包括龙门吊车),并且换枕机构停止工作。
第3.3.8条路基整治作业的技术规定
一、路基处理车作业地段的线间距应达到4.3m;不足时应提前采取拨道等措施满足作业线间距要求,且作业时邻线限速45km/h;线间距在5m以内的,切入、切出作业必须在邻线封锁条件下进行;在切入、切出地段,枕木外侧1.7m范围内应无障碍物。
二、作业前,根据当天的作业量,准备符合路基回填要求的混合料并装于物料车上,混合料应适当撒水加湿。
三、作业准备工作:
1.根据当天工作量准备足够的道砟袋,并摆放路肩。
2.对作业地段影响路基处理车作业的各种障碍物等进行清除,包括影响当日作业的电务信号基础、道口、石桩、防爬装置及影响夹轨钳的轨撑等障碍物;短轨地段拧紧接头螺栓。
3.切入龙门口前12m、后6.25m及切出龙门口前6.25m、后15m范围内应无钢轨接头。
4.在作业起始点开挖枕下深度0.3~0.35m、宽度大于4.5m、长度为l.lm导槽坑。
四、作业过程中,应随时根据设计要求测量挖掘深度、夯实厚度、排水坡设置比例、导向索到钢轨头外侧的距离等数据,不符合要求时应及时调整。
五、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挖出的污土可直接经输送带向线路外侧抛弃,困难地段应由输送带送到物料运输车上。
六、地面人员应及时将道砟向钢轨底、道心处上砟,清理两股钢轨两侧影响捣固车夹钳的道砟,以露出轨腰为准,确保捣固车有足够的道砟起道、捣固。
七、路基处理车作业地段,由捣固车进行线路整理恢复作业,达到放行列车条件。
第四节作业中发生机械故障的处置
第3.4.1条 大型养路机械作业机组应配备用于工作装置的辅助自救起复工机具,定置存放,方便取用。
第3.4.2条 大型养路机械作业中发生机械故障或其他有碍行车安全的问题,影响按时开通线路时,施工负责人必须及时与车站值班员联系,报告具体情况,以便采取必要措施。
第3.4.3条 大型养路机械在区间作业中发生设备故障时,能及时排除的应积极组织抢修,不能马上排除时,应将所有工作部件收至机车车辆限界之内,并按要求锁定牢固,确认满足安全运行条件后,运行返回停留车站待修。
第3.4.4条 当大型养路机械发生故障不能继续作业时,应及时安排邻近的其他大型养路机械恢复线路;无条件安排时,维修作业地段应由工务段负责恢复线路,在大修作业地段应由机械段负责恢复线路。施工负责人在确认线路具备行车条件后,通知有关人员按规定办理行车手续,特殊情况下应提出大型养路机械运行条件。
第3.4.5条 对发生故障的大型养路机械,在故障处理后,由处理人员按大型养路机械电气、液压、制动、气动、动力传动、走行、工作装置等故障分类,在《大型养路机械故障及处理情况记录>上做好记录,并由运用车间按时填写《大型养路机械故障及处理情况月报》(见附件13)报机械段。
第四章 安全管理
第一节基本要求
第4.1.1条 凡从事大型养路机械工作的人员,应严格执行《铁路技术管理规程》、《普速铁路工务安全规则》、《高速铁路工务安全规则》和大型养路机械的相关安全规定。
第4.1.2条 大型养路机械的安全工作应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防患于未然。机组人员应严格执行岗位责任制,遵守作业规章和劳动纪律,保证大型养路机械作业的安全。
第4.1.3条 大型养路机械作业涉及运输、工务、电务、供电、机务、车辆等有关单位,作业前铁路局应组织召开施工协调会,统一安排作业配合、行车组织及后勤保障等具体事宜。
第4.1.4条 使用大型养路机械时,大型养路机械及其各种安全辅助自救设备必须齐全、完好、有效。
第4.1.5条 使用及维护大型养路机械时,机组人员必须使用及佩戴劳动保护用品。
第二节运行安全
第4.2.1条 大型养路机械运行前,各车司机长应组织机组人员检查确认行车安全装备,核对运行数据;进行制动机试验;走行传动系统、悬挂部件状态应良好;各工作装置、检测装置、回转输送带装置等锁定应到位、可靠,安全链拴挂有效;物料、工机具装载加固应良好。
第4.2.2条 机组人员出乘前24h内休息时间不得少于6h,出车前预留不少于1h做出发准备工作。一次连续工作时间(包括出、退勤时间)不得超过l0h。
第4.2.3条 施工负责人接到准许作业的调度命令后,立即向各车司机长传达,做好出车准备。本务车运行司机凭出站信号机显示的允许运行的信号或封锁区间开行路用列车的调度命令,在普速铁路还需得到车站值班员(助理值班员)发车手信号或使用列车无线调度通信设备发车的语音通知后,方可开车。
第4.2.4条 大型养路机械运行时,运行司机应集中精力,严格执行“彻底t望、确认信号、准确呼唤、手比眼看”的“十六字令”;严禁酒后开车,臆测行车;进出站应按规定进行车机联控,严禁关闭gyk、轴温监控装置运行,相关号位作业司机应随时巡察各部件的运转情况。
第4.2.5条 搭乘人员应按序上、下大型养路机械,运行时应坐稳扶好,不得将身体探出车外,不得在车帮上或架空物上坐卧。
第4.2.6条 大型养路机械在高铁车站临时停留时,应采取保压制动,发动机熄火等待时,应采取防溜措施,司机不得同时离车。
第4.2.7条 大型养路机械连挂运行时,本务车运行司机与其他连挂车运行司机应使用无线通信设备保持联系,通报前方信号开放情况以及提出加速、减速或制动的要求,确保操纵同步。
第4.2.8条 严禁超速运行。遇天气不良或嘹望条件差和线路状态不良的地段,应降低运行速度,确保行车安全。
第4.2.9条 大型养路机械分解、连挂地点应选择在平直线路上或坡度较小和曲线超高较小的地段。
第4.2.10条 大型养路机械连挂进入封锁区间的作业地点后,应根据施工计划进行分解、对位、作业,需临时改变计划时,施工负责人应使用无线通信设备通知各车司机长。
第4.2.11条 大型养路机械摘挂车作业应由胜任人员(自轮运行大型养路机械为被摘挂车运行副司机)负责。摘车作业时,必须严格执行一关折角塞门、二摘风管、三提钩的作韭程序。连挂作业时,动车必须在距被挂车l0m前、2m处两度停车,检查钩销及风管,确认良好后方准连挂。连挂后必须先试拉才能连接风管,并打开所有折角塞门。不宜重车挂轻车、多车挂少车及向下坡方向挂车,禁止两个车同时挂一个车。
第4.2.12条大型养路机械在封锁区间独自运行时,续行间隔不得少于300m,续行速度不得超过40km/h,并做好随时停车的准备。各车运行司机应保持前后车的联络通畅,当途中停车时,应立即通知后续车辆,提醒注意并通报停车地点。
第4.2.13条封锁区间作业结束后,大型养路机械原则上应全列连挂返回,由运行方向的第一位大型养路机械运行司机与车站值班员(调度集中控制时为列车调度员)进行联系,得到车站值班员(列车调度员)的同意后方可进站,禁止盲目进站。
第4.2.14条大型养路机械返回驻地车站停留线后,必须对各车采取连挂、驻车制动、上止轮器、切断电源、关闭窗户、锁好车门等措施,并按规定设置防护。
第三节调车作业安全
第4.3.1条大型养路机械及附属车辆在基地或作业现场进行调车作业时,调车指挥人应根据调车作业计划及时向调车有关人员布置作业计划和注意事项。
第4.3.2条调车作业计划下达后,中途不得随意变更。如调车指挥人得到必须变更计划时,应将变更内容向有关人员传达清楚后,再开始调车。
第4.3.3条调车作业前,应指定专人(大型养路机械为司机长)撤除车下止轮器,检查各车连挂情况。
第4.3.4条调车作业应单一指挥,其他人员不得参与指挥。如在作业中发现问题应及时向调车指挥人报告。
第4.3.5条摘挂车时,应按本规则第4.2.11条规定的作业程序进行作业。摘挂作业中,车辆走行时严禁摘挂人员进入钩档和道心。
第4.3.6条挂车时,必须连挂妥当后方可撤除防溜设施。摘车时,必须停稳并设好防溜措施后方可摘开车钩。
第4.3.7条调车时,严格按调车作业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4.3.8条在非集中联锁的站内调车时,应按规定执行要道还道的规定。
第四节长途挂运安全
第4.4.1条大型养路机械无动力回送或远距离转移作业地点时,机械段应指派专人随车值乘负责行车安全事项,并开启轴温监控装置。
第4.4.2条大型养路机械长途挂运编组时,应将重车、轴距大的车编在机械车组前部,并逐一连接风管,试风良好。
第4.4.3条作业驻地转移时,各车机组人员应提前检查本车的装载及与相邻车的连挂和各工作装置、检测装置的锁定及安全链的拴挂等情况,必要时进行捆绑,并确定各操作手柄处于正确状态。
第4.4.4条长途挂运时,各车机组人员还应提前对挂运车组的走行制动部分进行全面检查,由指定专人监控车辆运行状态,运行中应时刻保持与机车联系,出现影响安全或不明情况时,及时通知司机采取措施,以防意外事故发生。
第4.4.5条无动力回送时,每车应安排2名有资质的押车人员,负责监视本车状态,开启轴温监控装置。在车站内停车时,下车检查轴温及制动闸瓦的情况。
第4.4.6条列车运行时,押车人员一律在驾驶室内并关好车门,身体不得探出车外。一旦发现走行系统有异常或制动缓解不良时,应立即用无线通信设备通知押车负责人,以便采取应急措施。
第4.4.7条押车人员在列车临时停留间隙严禁离开车组。
第4.4.8条在电气化运行区段,押车人员严禁攀登车顶或在拖车装载物上站立;押车人员下车检查时应避免与接触网支柱及其附近的金属接触,同时注意邻线车辆。
第4.4.9条当车组到达停留线后,各车应及时采取驻车制动,上好止轮器,并应根据实际情况安排专人守车。
第五节 作业安全
第4.5.1条在作业前的交班会上,施工负责人应向各车司机长详细布置作业任务,并强调安全注意事项。
第4.5.2条在作业封锁前,驻站(所)联络员应到车站(调度所)申请调度命令,命令下达后立即向各车传达。施工负责人在接到各车司机长回答后,方能命令车组进入封锁区间。
第4.5.3条各车到达作业地点,在放下工作装置并开始作业前,应关闭gyk大机防溜功能,作业结束并收起工作装置后,应及时开启gyk大机防溜功能。
第4.5.4条在作业中,机组人员应按岗位责任制的规定上岗到位,监视作业情况,发现机械故障或线路上有障碍物时,应及时通知有关人员,采取有效避让措施。
第4.5.5条作业时应加强防护。走行及作业中警示灯应保持开启状态。封锁区间的线路防护应按《普速铁路工务安全规则》、《高速铁路工务安全规则》的要求设置,作业中,大型养路机械与其他路用列车、轨道车间应设置移动停车信号防护。
第4.5.6条大型养路机械在高铁线路作业时,随车工机具、器材等物品应建立登记确认制度,作业结束后必须清点清楚、核对记录,确认携带工机具齐全后方可开车,如发生零部件、装载物料及工机具料遗失,应及时报告。
第4.5.7条清筛机、配砟整形车、路基处理车及物料运输车作业中,应安排专人防护工作装置刮碰接触网立柱、信号机等设施。
第4.5.8条使用激光发射器时,严禁机组人员目视激光,并不得在激光准直光束中穿行。
第4.5.9条钢轨打磨车作业前,消防水箱应注满水。作业线路范围内发现火情,机组人员与地面作业配合人员应及时组织扑灭。
第4.5.10条铣磨车不得在轨头高度小于18mm区段作业。
第4.5.11条道岔捣固车在采用第三点起道时,起道臂不得侵入邻线建筑限界作业。
第4.5.12条大型养路机械作业前,各有关单位应签定施工配合协议。作业期间,各有关单位应提前一日掌握次日封锁情况,并按协议要求按时派员到场配合。
第4.5.13条作业中碰坏工务、电务、供电、车辆设施或因机械故障而无法继续作业时,相关单位应立即组织人力进行紧急抢修,保证线路安全开通。
第4.5.14条施工负责人及各车司机长应了解作业地段的实际锁定轨温,并注意随时测量轨温,严禁超温作业。工务段或机械段应随时观测线路变化,发现胀轨迹象应立即停止作业,并迅速组织抢修队伍进行处理,达到放行列车条件后,将大型养路机械安全撤出现场。
第4.5.15条在电气化区段作业前,机组人员应学习和掌握电气化区段施工安全常识,严禁在接触网未停电并接地的情况下到车顶上进行任何作业,所携带的物件和工具的最顶端距离接触网带电部分不得小于2m。
第4.5.16条进入电气化区段时,严禁机组人员在接触网及其支柱上挂绳索或衣物,不得在支柱上攀登或在支柱旁休息。一旦发现接触网导线断落,机组人员及作业人员应撤离至l0m以外,设置防护,并立即通知有关部门派人处理。
第4.5.17条当作业或检修设备需要接触网停电时,应提前向供电部门提出停电申请。
第4.5.18条在电气化区段,大型养路机械及附属车辆应加设“电化区段、禁止攀登”的明显警告标志。
第4.5.19条使用大修列车、路基处理车在电气化区段作业时,接触网必须停电。使用清筛机作业时,接触网宣停电,不停电时,应采取相应措施。
第4.5.20条在清筛、更换道床及新线地段利用捣固车、配砟整形车等大型养路机械作业的线路条件应满足:静态轨距偏差不超过 mm,静态三角坑偏差不大于30mm,轨缝不大于30mm,曲线目视圆顺、无反超高。
第4.5.21条大型养路机械夜间作业时,现场必须配备足够的照明设备。
第4.5.22条 路基处理车在复线地段作业时,邻线一侧的挖掘和夯实装置严禁侵入邻线限界,遇信号机、月台、路票授签架等障碍时,应及时避让,作业中必须派专人监控邻线道床情况。直线作业可以全程垫道砟袋,曲线作业只允许在切入、切出龙门口顺坡部位两头各垫l0m的道砟袋,确保路基处理车和车辆安全通过。
第4.5.23条严格控制风动卸砟车卸砟量,防止道砟堆积过高影响大型养路机械及辅属车辆走行。
第六节机械操作安全
第4.6.1条作业时,机组人员应根据线路实际情况选择作业方法,随时观察各部分的工作情况,监控各种仪器、仪表、监控设备的显示状态和内容,发现异常应立即停止作业并处理。
第4.6.2条收、放工作装置应选择线路比较平直的地段,在多线地段应与防护员联系确认邻线无列车通过时进行作业。收、放工作装置及进行连接作业时,应按岗位分工各负其责,做好车上与车下人员的协调,统一指挥,防止伤人。
第4.6.3条捣固车、动力稳定车和打磨车的测量小车、前后张紧小车、起拨道装置、稳定装置、打磨小车等的下放位置应正确,避免产生误动作或损坏设备。
第4.6.4条捣固车作业中,应确保数据输入正确,下镐位置准确,捣镐使用标准,避免镐头碰伤钢轨或轨枕。
第4.6.5条打磨作业中,作业司机应注意监视各打磨头的角度和压力变化情况,发现异常立即停止作业;遇有不能打磨的地段时,应按要求及时提起测量小车和打磨小车。
第4.6.6条打磨电机运转时严禁提升或下降打磨小车;大超高曲线上不得提升打磨小车;打磨电机完全停转后,方可进行砂轮更换作业。
第4.6.7条铣磨作业中,作业司机应经常检查刀盘和磨盘的运转情况,开启铣磨车集尘装置,并在保养时进行彻底清洁。
第4.6.8条配砟整形车配砟不应超出轨面,不得妨碍捣固车作业。
第4.6.9条清筛机作业中,应严格遵守各道工序启动与停机的顺序。非正常停机后需要重新启动时,需先清除污土带上堆积的污土与道砟(电气化区段需停电),避免满负荷启动机器。在收放左右导槽时严禁下方钻入人员。
第4.6.10条严禁非机组人员扳动大型养路机械各种操作手柄、紧急按钮等装置.
第七节保养检修安全
第4.7.1条大型养路机械在作业前后的保养工作应在驻地停留线上进行。保养时应
采取防溜措施,按规定防护。
第4.7.2条保养工作应分工进行,注意相互配合与协调,穿好防护服、戴好安全帽。当进入车体内擦拭机器或调整更换零部件时,应严格执行操作规程,注意防止磕碰头部和手脚。
第4.7.3条需要登踏车体上部时,电气化区段应申请办理接触网停电手续,手要紧握扶手,挂好安全带,不得穿带钉鞋或塑料底鞋登高。
第4.7.4条 登高人员与车下人员同时作业时,尽量避免垂直上下作业,遇特殊情况时,上部人员应防止物件下落击伤他人,下部人员也应避开有危险的位置。
第4.7.5条加注燃油时,应注意防火,严禁在油箱附近及加油作业中吸烟。
第4.7.6条严禁在车上或附近使用明火,必须就地使用电焊或气焊时,应尽量远离油箱,并应准备足够的灭火器具,清除附近的易燃物品。
第4.7.7条在作业现场处理临时故障时,应采取防溜措施,视情况停止发动机运转、关闭电源,并在邻线一侧设专人防护。在检修人员清除故障部位及轨面油脂并全部撤离至安全区后,方准重新启动发动机。
第4.7.8条在现场拆卸较大零部件时,应根据拆装的条件事先制定安全措施,防止砸伤手脚,损坏机件及影响行车安全。
第4.7.9条使用过的油脂及棉线应妥善保管,严禁乱扔乱放,以防发生火灾。
第4.7.10条返回基地检修时,在布置检修工作的同时,应提出安全注意事项。当拆卸较大或较复杂的零部件时,技术人员应在场指导,严禁蛮干。
第4.7.11条需要在库内动车时,应检查并确认各工作装置的位置正确、车上车下无障碍物,就位后应放置止轮器防溜。
第4.7.12条使用起重机械吊装物件时,应由专人指挥,吊车司机与司索工应经过培训并考试合格,捆、挂应牢固平稳,起落应缓慢,严禁吊钩下站人。
第4.7.13条使用叉车的人员必须经过培训并有操作证方能上岗驾驶。作业时应有专人指挥,装卸物件应起落平稳,严禁在车间内高速行驶。
第4.7.14条使用架车机或千斤顶架车时,应有专人指挥,步调一致,同起同落,防止受力不均造成偏斜。支撑物应牢固可靠,支撑物的承载能力必须大于被支撑物的重量,其所在地面应坚硬无下沉。用枕木垛时,应搭成井字形,并用扒钉固定。
第4.7.15条各种试验设备应由专人负责保养与使用,使用规则与技术要求应明文写出并挂在设备附近的墙上,以利提醒和监督。
第4.7.16条清洗配件一般使用清洗剂,清洗油槽应有铁盖。清洗过的废油及各种油脂、线头应妥善处理,不准随意泼洒或丢弃。使用刺激性或有毒化学溶剂时应在室外或通风环境良好时进行,并做好防护。
第4.7.17条检修库内应按规定配齐消防器材,并严禁运用明火。需使用电焊或气焊时,应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由相应人员在场监督。
第4.7.18条在检修、保养带有回转输送带的大型养路机械后,必须将回转输送带可靠落位、锁定后,方准进行调车作业或连挂运行。
第4.7.19条每天工作结束后必须清扫保养检修现场,清理油脂及易燃物,按要求清点各种工、机具。
第八节 作业驻地安全
第4.8.1条机械段应选派胜任人员负责作业驻地巡守工作,巡守人员在岗期间严禁擅离职守。
第4.8.2条机械段应建立严格的巡守人员交接班制度,交接班时应对设备及备品进行全面检查并填写交接记录。
第4.8.3条巡守人员当班时应严格遵守巡视制度,做到定时、定点巡视,发现问题及时报告。
第4.8.4条巡守人员在巡视时,不得在邻线道心或枕木头上行走与坐卧,跨越邻线时应注意嘹望,夜间应有照明以防跌倒摔伤。
第4.8.5条各种车辆在无人时应锁好车门,防止车上设备或物品丢失。
第4.8.6条停留车辆两端的防溜设施及防护红牌(夜间为红灯)由巡守人员负责安放与撤除。
第4.8.7条作业驻地应确保存放油品的安全。存放的油品与辅属车辆间应按规定保持距离,设置安全隔离措施,并加强人员巡守。
第4.8.8条转移至新驻地时,应事先根据驻地站情况选定职工上下班及人员行走安全通道,竖好安全警示牌。严禁邻线开门上、下车。
第九节 应急管理
第4.9.1条铁路局、机械段应结合大型养路机械运用情况,制定应急处置管理办法、应急预案,建立健全应急专家库。
第4.9.2条应急处置工、机具实行“定人、定置”管理,不得挪作它用,缺损或遗失应及时向上级管理部门说明情况并申请补充到位。
第4.9.3条大型养路机械成组作业应至少配备一套液压起复设备,每台设备配备人字形复轨器一套、止轮器四个、手拉葫芦(不小于3吨)两个、枕木头及撬棍若干等用于脱轨及工作装置复位的应急救援起复设备,所有设备必须状态良好。
第4.9.4条铁路局应每年至少组织棿未笮脱坊涤逼鸶囱萘罚菔导时浠榭黾笆弊芙幔薅┩晟朴痹ぐ浮
第4.9.5条机械段应定期对机组人员进行相关专业知识培训。每个机组应每月进行一次故障应急处置实作演练,按应急处置预案规定步骤、方法逐项开展,提高故障应急处置能力,同时运用新装备、新技术不断优化和完善细化应急处置预案。
第五章 岗位设置与管理
第5.0.1条担任大型养路机械运行司机和作业司机,必须经过专业培训、技能鉴定、考试考核,取得大型养路机械职业资格证书和岗位培训合格证书后,方可任职。
第5.0.2条驾驶大型养路机械的运行司机必须取得大型养路机械驾驶证。实习或学习驾驶大型养路机械的人员,必须在大型养路机械运行司机指导和负责下,按相应申请考试机型进行实际驾驶操作训练。
第5.0.3条持有大型养路机械驾驶证的人员每年应按规定参加资格年鉴工作,鉴定不合格者,不准驾驶大型养路机械。
第5.0.4条运行司机需要转换驾驶车型的,应由机械段按照转驾车型的技术性能、运行特点、装运要求进行培训后,方可担当驾驶工作。
第5.0.5条大型养路机械运行期间,运行司机必须按日填写《大型养路机械运行日志》(见附件14),详细记录设备运行情况。
第5.0.6条大型养路机械实行定人、定机使用制度。作业司机应按取得的岗位资质操作设备。未经岗位培训并考试合格,作业司机不得跨机型操作。
第5.0.7条每台大型养路机械应设司机长、运行司机、作业司机等岗位;每个维修车间或大修车间应配备机械工程师、电气工程师、机械师和指导司机;钢轨打磨机组还应设专职的粉尘清理人员。
第5.0.8条大型养路机械机组人员为:三枕捣固稳定车6人,双枕捣固车5人,道岔捣固车6人,动力稳定车3人,配砟整形车3人,边坡清筛机7人,48头钢轨打磨列车8人,96头钢轨打磨列车12人,道岔打磨车6人,钢轨铣磨车7人,路基处理车20人,大修列车17人,清筛机9人,道岔清筛机9人,带式物料运输车1人,焊轨车5人,高精度测量车5人。具体定员标准由铁路局按照生产、轮休和各种预备率的需求确定,并根据生产实际优化调整劳动组织。新型车机组人员按车型岗位需要配置。
第5.0.9条在高速铁路上运行和作业,机组人员必须经过高速铁路基本知识、行车规章、施工(维修)管理办法等内容的理论培训,并经考试合格。
第5.0.10条大型线路机械司机应每年进行一次身体检查,对健康状况确实不宜担任大型养路机械工作的人员,应及时调整其岗位。
第5.0.11条 机械段应配备技术教育人员,负责机组人员的日常技术教育工作
第六章 油料及配件管理
第一节 油料管理
第6.1.1条机械段应设专职化验员,按要求对大型养路机械使用的液压油、润滑油类等各种石油类及电解液、冷却液等进行质量检验。
第6.1.2条化验人员应由具有中专以上文化程度和必要的物理、化学及机械基础理论知识、工作认真的人员担任。
第6.1.3条化验人员的职责是:
一、对新购进的液压油、润滑油类等进行质量检验。
二、对储存的油料定期进行检验。
三、按要求对使用中的润滑油类定期进行油质检验,为换油提供科学依据。
四、定期使用光谱仪、铁谱仪、污染度测试仪等对使用中的润滑油类等进行监测,对机械的磨损及运行情况进行诊断,掌握机械的技术状态,提出修理建议。
五、按要求对机械所使用的电解液、冷却液等进行质量检验。
六、掌握机械各运动部件和传动系统的磨耗、润滑情况及柴油机积炭等运用状态,针对液压油、润滑油类的质量问题提出改进措施。
七、对机组人员及维修人员进行科学加注润滑油类方法的指导。
八、检查指导机组人员定期取采油样作业。
九、总结推广先进经验,积极采用新技术和新油料。
第6.1.4条对新购进的液压油、润滑油类,应由材料部门采集油样,及时交化验人员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准入库和发放使用。检验方法和质量指标执行石油产品化验的有关规定和标准。
第6.1.5条库存液压油及其他油脂每半年进行一次质量检验,其检验项目、质量指标和检验方法同于新油。
第6.1.6条对新购进的润滑油类,在使用之前应进行清洁度检验,其清洁度等级应符合相应机械的使用要求,并应使用专用的加油设备,防止加油过程污染。
第6.1.7条对使用中的液压油等应定期监测其颗粒度、黏度、水分、闪点和ph值超过规定者应及时予以过滤或更换。
第6.1.8条对使用中的柴油机润滑油的黏度、闪点、水分、机械杂质、ph值、酸值应定期进行化验。增压柴油机除上述项目外,加做碱值(不做酸值)。
第6.1.9条柴油机润滑油、液压油等经化验部门检验不合格时,方可进行更换。
第6.1.10条油料必须设专库存放,库房应通风、干燥,符合防火安全的要求。
第6.1.11条加注柴油时,必须经装有200目滤芯的过滤器过滤。
第6.1.12条油料入库后,应妥善保管,防止混杂和污染。储存油料的器皿应清洁并加盖,不得露天存放。
第6.1.13条油库内必须配备标定合格的计量器具,油库管理人员应加强油料的计量管理,发放油料时应做好记录,并定期对发放情况进行统计分析,提出相应的改进措施。
第6.1.14条机械段必须采购和使用符合规定牌号、质量合格的油料,变更牌号时必须有充分的依据,并经段总工程师批准。
第6.1.15条对回收的废油,机械段必须分类用专用油桶存放,且油桶上必须有明显标志。
第6.1.16条机械段应加强油料的消耗管理,做好日常油料消耗记录,根据机械运转台时计算月、年的油料消耗定额,并在实践中不断完善,使之接近实际消耗。
第6.1.17条抽取、加注油料时,应使用专用加注设备和容器,严禁混用。
第二节 配件管理
第6.2.1条使用大型养路机械配件应具备高可靠性、安全性、经济性、耐久性性能,以提高大型养路机械少维修、免维修的程度,满足方便检修,通用互换要求。
第6.2.2条各级大型养路机械管理部门应加强大型养路机械配件管理工作,做好配件的采购、修复及其供应工作。
第6.2.3条大型养路机械各总成及部件按其质量特性,对整机行车安全、使用安全和作业性能的影响程度,分为a类配件、b类配件和c类配件。a类配件是指其质量特性不合格有可能对大型养路机械运行、使用造成重大安全影响或导致作业性能丧失的零部件;b类配件是指其质量特性不合格有可能对大型养路机械运行、使用造成较大安全影响或导致作业性能显著降低的零部件;c类配件是指除a、b类配件以外的其它零部
第6.2.4条机械段应根据大型养路机械数量和需要,对检修难度较大、检修时间较长、检修费用较高的总成大部件,如柴油机、变速箱、液力机械变速箱、捣固装置、稳定装置、车轴齿轮箱、轮对、分动箱、发电机组等,按需要储备,并实行总成互换修。
第6.2.5条机械段应积极反馈运用情况,促进整机造修和配套企业不断提高大型养路机械配件质量、配件供应能力及售后服务水平。
第6.2.6条大型养路机械的配件应设专库存放。库房应明亮,具有良好的通风条件和防火设施,保持干燥、清洁,并配备足够的货架和一般常用的计量检验工具。
第6.2.7条配件的储备应以成品为主,并根据设备的数量和技术状态以及年度检修计划制定合理的库存量。
第6.2.8条配件库应设专人管理。管库员应具有一定的技术基础知识和物资管理知识,了解大型养路机械的构造和性能,熟悉各类配件的存放方法。
第6.2.9条配件入库必须按装箱单进行清点,并建立账卡。存放配件时,应根据其体积、重量、材质、性能要求及型号等合理分类和存放,并设置料签。
第6.2.10条管库员应经常检查和循环盘点库存配件,每月不得少于物资管理规定的自点率,确保账、卡、物相符;应按月填报配件库存动态表,以便于设备技术管理人员及时提报配件采购计划,合理使用配件购置费用。
第6.2.11条配件发放时,应严格执行如下规定:
一、检查物资的数量、质量、包装等是否齐备完好;检查领、发料凭证是否正确无误;检查应附技术证件和有关单据是否齐全。
二、实物与账卡相核对;账卡与发料凭证相核对;发料凭证与发放实物相核对。
三、一般配件必须经有关技术人员签认,较大部件必须经主管领导签认方可领取,做到领发料手续齐备。
第6.2.12条领取配件时,应注明机械设备编号、配件名称、型号、图号、规格、数量及领取日期,以便进行分类统计和单机核算,并以此总结消耗规律。
第6.2.13条机械段应积极开展修旧利废活动。对经修复能够再用的零配件,应建立旧件回收制度,坚持以旧换新。对回收的废旧零部件必须经技术人员检查并出具检验手续,管库员据此填写入库状态档案,并将其分门别类,妥善保管。
第6.2.14条用于日常维修保养的随车配件应严格控制在低值易耗件的范围内。管库员应按机械台数逐一建立台账。消耗后,由司机长按规定手续领取补充。对随车配件应严加管理,防止损坏和丢失。
第6.2.15条领取配件时,必须由领料人填写领料单,并按第6.2.11条的规定进行签认。配件更换情况,必须由司机长及时整理,并按期填写《大型养路机械备件消耗月报》(见附件15),由车队审核后报段。
第6.2.16条对更换下来的重要零部件,必须经过技术鉴定后方可报废。
第6.2.17条对选用的国产代用件、自制的或与其他单位合作开发的配件,其技术性能指标必须达到原件的规定标准,并按有关规定分类别验收认证后方可装车使用。
第七章 委托作业管理
第7.0.1条铁路局大型养路机械为委托作业的铁路局或工程建设单位提供大型养路机械作业,或路外单位大型养路机械为委托作业的铁路局提供大型养路机械施工的,按委托施工管理。大型养路机械所属方为承担方,委托作业的铁路局或工程建设单位为委托方。
第7.0.2条委托方和承担方应根据大型养路机械施工计划,商定所需大型养路机械种类和设备数量。承担方为铁路局时,其使用的设备种类和数量需报铁路总公司运输局(工务部)备案,用于局管内工程建设的大型养路机械由铁路局自行掌握。
第7.0.3条委托作业应由出发地所属铁路局发挂运电报,主送双方及沿线铁路局有关部门和单位,抄送铁路总公司运输局(工务部、调度部);铁路总公司安排委托作业的大型养路机械由铁路总公司运输局发挂运电报。
第7.0.4条委托路外大型养路机械承担铁路局作业时,承担方应在大型养路机械出发地铁路局办理过轨运行手续;到达委托作业地后,由属地铁路局组织对大型养路机械的技术状态检查,合格后出具准予作业临时运行证明。作业期超过1年的,属地铁路局应对大型养路机械组织年鉴并发放作业运行证明。
第7.0.5条大型养路机械作业前,由委托方和承担方指定的单位完成委托作业合同和安全协议签订。委托作业计划由委托方和承担方双方协商确定。
第7.0.6条大型养路机械在委托方管内自轮运行时,委托方应向承担方提供有关区段列车运行监控数据、无线列调频率、列车信号制式等与行车有关的技术资料,同时委托方负责安排带道司机。
第7.0.7条承担方附属车辆在委托方管内运行的技术检查由委托方负责。
第7.0.8条委托方应向承担方提供与大型养路机械有关的行车、作业、安全等规章制度,承担方应制定和完善在委托方作业的各项措施和办法。施工作业过程中因机械故障或操作不当等原因造成的安全事故由承担方负责。
第7.0.9条委托方负责组织主持召开施工协调会和技术交底会,协调和明确施工组织、作业方案、行车组织方案、重点安全注意事项和相关配合单位的安全责任及配合任务,决定事项以会议纪要形式发布。
第7.0.10条委托方负责为承担方大型养路机械及附属车辆停靠车站提供便利,无偿提供停留股道,协助解决燃油就近供给及接水、接电、通信联络等生产、生活问题。
第7.0.11条委托方应在天窗时间、机械返回驻地运行、转场衔接、作业配合等方面为承担方创造条件。委托方对承担方驻地的安全保卫提供协助。
第7.0.12条在承担方为委托方提供大型养路机械作业期间,由委托方制定相应实施细则,明确各部门配合作业要求。
第7.0.13条需夜间作业时,承担方和委托方配合单位应自备各自所需的照明设备。
第7.0.14条作业中,由委托方和承担方共同对作业线路进行检查,确认线路质量达到验收标准后,办理验收交接手续。
第7.0.15条工程建设调用大型养路机械对线路进行整治,线路作业条件应满足本规则第4.5.20条规定。
第7.0.16条作业结束后,承担方和委托方应及时进行费用清算。
第八章 附 则
第8.0.1条铁路局应根据本规则制定实施细则或办法,并报铁路总公司备案。
第8.0.2条本规则由铁路总公司运输局负责解释。
第8.0.3条本规则未定事宜按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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