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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规则13篇

发布时间:2023-02-11 热度:17

安全生产规则

第1篇 冲压车间安全生产规则

1 引言

1.1 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金属和非金属板料以及金属型材的冷冲压车间。车间作业范围包括材料的表面预处理、采用压力机或剪板机等完成材料或毛坯的剪切、冲压和装配工序及其相应的辅助工作。标准中的某些条款,对金属加工工厂的冲压工部、工段或班(组)以及冲压设备同样适用。

本标准除适用于国内各种性质的企业外,对外资及中外合资企业同等有效。

1.2 目的和实施要求

本标准为冲压车间规定各项安全规则和要求,作为安全生产和安全管理的规范和依据。旨在避免或减少人身和设备事故,保护劳动者和国家财产。在人身保护方面,本标准兼有工业卫生的内容,规定提供符合卫生、保证工人健康的生产环境和条件。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新建、改建和扩建冲压车间应按标准中各项规定进行设计、施工和验收;本标准发布后五年内,原有冲压车间应按本标准有关条、款、项要求,逐步完成技术改造。

1.3 罚则

对违犯本标准的部件和个人,将追究责任。但在采取其它安全措施之后能与本标准的要求达到同等效果时,经上级劳动安全机构批准,可不受此限。

2 术语

2.1 工厂

使用压力机冲制或装配冲压零(部)件的生产单元,本标准中的“工厂”一词,具有特定含义,可指企业的总负责者,也可指企业中某一部门的负责人员。

2.2 车间

工厂的一个组成部分,本标准中的“车间”一词,泛指采用压力机械,必须执行本标准的生产单元,它可能是独立的工厂(工场),也可能是车间(工部或工段)。

2.3 工作地

工作位置及其周围的场地,泛指车间地面。

2.4 工艺设备平面布置

车间内压力机和其它生产及辅助设备按照工艺流程和生产区域的组织和排列。

2.5 工位

操作者工作时所占据的空间范围。

2.6 工位器具

为工位服务的器具,如盛放毛坯、工件或废料的料架、料台、料箱及托盘等。

2.7 操作工

是指操作压力机和其它生产或辅助设备的工人,泛指生产工人。

2.8 辅助工

指协助或帮助操作者进行工作的工人。

2.9 冲压工

操作压力机(剪切机除外)并完成冲压工序的工人。

2.10 剪切工

操作剪切机并完成切料工序的工人。

2.11 酸洗

在槽中用酸溶液剥蚀(金属)板料上的氧化皮或锈蚀,是对(金属)板料的一种表面处理。

2.12 模具安装调整工

在压力机或剪切机上安装、拆卸冲漠、刀具及安全装置的工人,在安装过程中,负责必要的调整(修整),使之工作稳定、正常并安全可靠。

2.13 安全栓

放在上、下模之间或压力机滑块底面与工作台面之间以防止滑块因自重而下落的一种支承装置。

2.14 工作面

完成主要劳动动作实际存在的或假设的平面。

2.15 模具库

存放、保管冲模、辅具和夹具的地方。

2.16 材料库

存放、保管钢板型材和其它金属及非金属材料的区域。

2.17 冲压件仓库

存放、保管冲压成品或在制品的仓库。

3 作业环境

3.1 一般要求

工厂应为操作者创造和提供在生理和心理上的良好作业环境,即车间的温度、通风、照度和噪声等应符合劳动卫生要求。

3.2 温度

3.2.1 车间内工作地点空气温度一般应符合国家基本建设委员会tj36-79《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的有关规定。

3.2.2

室内工作地点的冬季空气温度应符合下列要求:

a.轻作业_不低于15℃;

_轻作业指8h工作日平均耗能值为3550kj/人以下的工作。

b.中作业__不低于12℃;

__中作业系指8h工作日平均耗能值为3550-5500kj/人的工作。

c. 轻作业与中作业交混的车间,不低于15℃。

3.2.3 室内工作地点的夏季空气温度,一般不应超过32℃,当超过32℃时,工厂应采取有效的降温措施。当超过35℃时,工厂应有确保安全的措施才能让压力机操作者继续工作。

3.3 通风

3.3.1 室内工作地点须有良好的空气循环。

3.3.2 经常有人通行的地道应有自然通风或机械通风设施,地道内不得敷设有害气体(包括易燃气体)管道。

3.3.3 当发现压力机基础内有损害健康的气体时,必须在操作者(如检修时)进入之前进行通风。

3.3.4 车间内有烟雾、粉尘和其它污秽空气时,应在污染源处装设有效的局部抽风装置,必要时加以净化处理。

对加热、清洗、烘干设备,应装设通风装置。

车间空气中有害物质的浓度不得超过tj 36标准的规定。

3.4 光照度

3.4.1 车间工作空间应有良好的光照度。一般工作面不应低于50l_,各工作面工作点的光照度不应低于表1中数值。

表1 冲压车间光照度

工 作 面 和 工 作 点 光 照 度(l_)

剪切机的工作台面,水平光照度 75

压力机上的下模,水平光照度 75

压力机上的上模,垂直光照度 75

压力机控制按钮,垂直光照度 50

压力机启动踏板,水平光照度 20

车间内部仓库的地面上光照度75 20

3.4.2 采用天然光照明时,不允许太阳光直接照射工作空间。

3.4.3 采用人工照明时,不得干扰光电保护装置,并应防止产生频闪效应。除安全灯和指示灯外,不应采用有色光源照明。

3.4.4 在室内照度不足的情况下,应采用局部照明。

3.4.4.1 局部照明光源的色调,应与整体光源相一致。

3.4.4.2 局部照明的均匀度:工作点最大为1∶5,工作地最大为1∶3。

3.4.4.3 局部照明的亮度对比:冲压件(冲模工作面)与压力机底部的比为3∶1,压力机与周围环境的比为10∶1,灯光与周围环境的比为20∶1。

3.4.5 与采光和照明无关的发光体(如电弧焊、气焊光及燃烧火焰等)不得直接或经反射进入压力机操作者的视野。

3.4.6 需要在压力机基础内工作(如检修等)时,应装设照明装置。

3.4.7 照明器必须经常擦洗和保持清洁。

3.4.8 车间照度的其它要求,应按国家基本建设委员会tj 33-79《工业企业采光设计标准》和tj34-79《工业企业照明设计标准》的有关规定执行。

3.5 噪声

3.5.1 车间噪声级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和国家劳动总局批准的《工业企业噪声卫生标准(试行草案)》。

3.5.2 工厂必须采取有效措施消减车间噪声。

3.5.2.1 车间内的压力机、剪板机等,空运转时的噪声值不得超过90db。

3.5.2.2 应避免剪切或冲裁时产生强烈振动和噪声。例如:采用压力较大的压力机,使冲裁力不超过设备公称压力的2/3;采用斜刃冲模或装设避振器等。

3.5.2.3 采取措施,减少噪声源及其传播。例如:控制压缩空气吹扫的气压和流量;采用吸音墙或隔音板吸收噪声并防止向周围传播;采用减振基础吸收振动;把产生强烈噪声和压力机封闭在隔音室或隔音罩中等。

3.5.3 噪声级超过90db的工作场所,应采取措施加以改造。在改造之前,工厂应为操作者配备耳塞(耳罩)或其它护耳用品。

3.6 人机工程

3.6.1 工位结构和各部分组成应符合人机工程学、生理学的要求及工作特点。

3.6.2 工厂应使操作者舒适地坐或立,或坐立交替在压力机旁进行操作,但不允许剪板机操作工坐着工作。

3.6.3 坐着工作时,一般应符合下列要求:

a. 工作座椅应是三条腿的,结构必须牢固,坐下时双脚能着地,座椅的高度为400-430mm,高度可调并具有止动装置,座椅应有靠背,靠背的高度也应可调;

b. 压力机工作台下面应有放脚空间,其高度不小于600mm,深度不小于400mm,宽度不小于500mm;

c. 压力机的操纵按钮离地高度应为700-1100mm,如操作者位置工作台边缘只有300mm时,按钮高度可为500mm;

d. 工作面的高度应为700-750mm,当工作面高度超过这一数值而又不可调时,应垫以脚踏板。

脚踏板应能沿高度调整。其宽度不应小于300mm,长度不应小于400mm,表面应能防滑,前缘应有高10mm的挡板。

3.6.4 站立工作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a. 压力机的操纵按钮离地高度为800-1500mm,距离操作者的位置最远为600mm;

b. 为便于操作者尽可能靠近工作台,压力机下部应有一个深度不小于150mm,高度为150mm,宽度不小于530mm的放脚空间;

c. 工作面的高度应为930-980mm。

3.6.5 剪板机的工作台面高度应为750-900mm。

3.7 工作地面

3.7.1 车间各部分工作地面(包括通道)必须平整。并经常保持整洁。地面必须坚固,能承受规定的荷重。

3.7.2 工位附近的地面上,不允许存放与生产无关的障碍物,不允许有黄油、油液和水存在。

经常有液体的地面,不应渗水,并坡向排泄系统。

3.7.3 压力机基础应有液体贮存器,以收集由管路泄漏的液体,贮存器可以专门制作,也可以与基础底部连成一体,形成坑或槽。贮存器底部应有一定坡度,以便排除废液。

3.7.4 车间工作地面必须防滑。压力机基础或地坑的盖板,必须是花纹钢板,或在平板上焊以防滑筋。

第2篇 铝型材安全生产操作规则范本

切割机安全操作规程:

1、操作者必须熟悉设备的性能,遵守安全操作规程,防止意外事故发生。

2、切割机工作时务必要全神贯注,不但要保持头脑清醒,更要理性的操作电动工具疲惫、严禁酒后或服用_、药物之后操作切割机。

3、电源线路必须安全可靠,严禁私自乱拉。使用前必须认真检查设备的性能,确保各部件完好。

4、 穿好合适的工作服,不可穿过于宽松的工作服,更不要戴首饰或留长发,严禁戴手套及袖口不扣操作。

5、加工的工件必须夹持牢靠,严禁工件装夹不紧就开始切割。

6、 严禁在砂轮平面上,修磨工件的毛刺,防止砂轮片碎裂。

7、切割时操作者必须偏离砂轮片正面,并戴好防护眼镜。

8 、严禁使用已有残缺的砂轮片,切割时应防止火星四溅,并远离易燃易爆物品。

9、装夹工件时应装夹平稳牢固,防护罩必须安装正确,装夹后应开机空运转检查,不得有抖动和异常噪声。

10、中途更换新切割片或砂轮片时,不要将锁紧螺母过于用力,防止锯片或砂轮片崩裂发生意外。

11、设备出现抖动及其它故障,应立即停机修理,严禁带病和服用_及酒后作业, 操作时严禁戴手套操作。如在操作过程中会引起灰尘,要戴上口罩或面罩。。

12、 加工完毕应关闭电源,并做好设备及周围场地5s要求。应将电钻及绝缘用品一并放到指定地方。

铝材切割机操作规程

挤压操作规程:

1.采用加温100℃/1小时的梯温形式,将盛锭筒加温至380℃---420℃。

2.根据作业计划单,选择适量的合适铝棒 进棒炉加温至480℃---520℃,特殊的工业型材 按规定的工艺温度执行。

3.根据作业计划单选定符合计划单的模具,加温至460℃---500℃,保温2---4小时。

4.启动工业铝型材挤压机冷却马达--油压马达。

5.根据计划单顺序,选定模具专用垫装在模座中,将模座锁定在挤压位置。

6.将盛定筒闭锁,将加热过的铝棒 利用送料架升至料胆对齐位置。

7.主缸前进挤压

8.挤压时刚起压速度要慢,中速挤压速度视出料口型材表面质量适当调整。

9.将模具编号、铝棒 编号、主缸压力、出料速度等详细记入原始纪录。

10.挤压时,如塞模,闷车 时间不得超过5秒。装模时,注意安全,防止螺丝滑脱砸伤脚。出料时,严禁直线向出料口窥视。

11.装模上机前,必须检查中心位,挤压杆是否对中,开机前空载试机运行一次,确认无误正式开机。

中断操作规程

1、当主机出料时,用钳子夹住料头,将型材导引至滑出平台并开启冷却风机,对要求水冷的型材打开水冷系统。

2、用中断锯 锯下约50㎝左右的料头,写明模具编号,集中收放,供修模工参考。

3、出料正常,用中断锯锯下约50㎝左右的型材,交给质检员检测质量。

4、配合机手根据出料长度,在13米、19米或25米处中断型材,以便矫直。如总长度小于26米。则在料接头上中断。

5、型材被中断后,立即用石棉手套轻轻托住推至冷床 。

6、检查质量。特别是第一、第二支棒,以后每隔3---5支棒就要检查一遍表面质量。

7、推料时,轻拿轻放,避免人为的擦伤和料台擦花。牵引时严禁伸头和操作手正对出料口,以防危险发生。开启中断锯时,操作手不能正对中断锯 锯片30㎝范围内,禁止人身靠近,以保安全。注意出料道路,防止料床顶住型材.

8、注意安全,小心烫伤.

拉伸操作规程:

1、检查油压系统是否漏油,空气压力是否正常。

2、检查传输带、冷床、储料台是否有破损和擦伤型材之处。

3、拉伸前要确认型材的长度,再预定拉伸率,确定拉伸长度,即主夹头移动位置,通常6063t5拉伸率为0.5%--1%,6061 t6拉伸率为0.8%--1.5%。

4、根据型材的形状确认夹持方法,大断面空心型材,可塞入拉伸垫块,但要尽量确保足够的夹持面积。

5、当型材冷却至50℃以下时,开能拉伸型材。

6、当型材同时存在弯曲和扭拧时,应先矫正扭拧后拉弯曲。

7、第一、二根进行试拉,确认预定拉伸率和夹持方法是否合适。目视弯曲、扭拧、检查型材的平面间隙、扩口、并口,如不合适,要适当调整拉伸率。

8、正常拉伸率仍不能消除弯曲、扭拧,或不能使几何尺寸合格时,应通知操作手停止挤压。

9、冷却台上的型材不能互相摩擦、碰撞、重叠堆放、防止擦花。

10、钳口夹持型材时,手不要握在被夹持的部位。当油面低于下限,过滤器堵塞或油温过高时,要停止油泵运转。出现非正常声音时,要及时判断原因和报告主管。

锯切操作规程:

1、开启锯床 >,检查进退是否正常,锯片是否需要维修、更换。

2、将矫直过的型材移至塑料滚筒滚床。

3、将定尺挡板定于需要处并坚固。

4、将型材的头部锯掉约40㎝,然后顶住定尺挡板,用手按住型材,脚踏前进开关,将型材锯断。

5、锯片后退、检查每支型材的质量。

6、将合格型材装在专用框内。

7、料口修整好,填写完跟踪卡,待质检签名后向统计过磅交货。

8、锯片前进时,人不要站在锯片正面严防伤人。

9、锯口如卷边或变形应校正清齿或更换。

时效操作规程:

1、开炉前检查一下温度表是否正常,料口、型材质量是否合格,型材品名、数量,框号与跟踪卡是否相符,方可进炉。

2、装好炉,打开所有的时效开关(如燃气装置、电路等),然后检查每个部位设备是否正常。

3、填写好进炉时间、保温时间、出炉时间。

4、时效结束,型材出炉,强制冷却。跟踪卡按时效情况登记好,检查硬度,合格将卡插进型材框里。

5、天车下严禁站人;吊运框架不得碰伤、损坏型材,不得人为践踏型材。

6、出炉的型材不应接触腐蚀性气体、尘土等,要求炉前炉后盖好彩条布。

7、料框不要高叠架堆放,一般不超过3架。

矫直工操作规程

1、矫直工在交接班时先检查机械紧固件和液压传动系统,操作手柄及按钮是否正常。启动液压泵、电机是否正常。

2、根据型材长度,将后夹头的距离适当调整,并固定好后夹头,空负荷试车试行,操作钳口“开-闭”,大车“拉伸-返回”数次,检查是否正常,确定型材温度低于50℃时方可进行拉直,上料操作钳口松开夹紧,大车返回处于极限位置,后夹头同时夹紧时处于拉直状态。

3、在拉直过程中,用手掰动型材使其平直,或按动夹头旋转使型材平直,按拉伸手柄,拉伸开始,拉伸率应不大于1.5%,并注意型材形状尺寸的变化,避免拉伸过量,拉伸结束后,大车返回,松开前后夹头,将型材送上储料台。

4、型材要及时矫直,防止坯料在冷床上堆积,造成碰伤、划伤、擦花,型材装饰面朝上,避免装饰面擦花,传送调直后坯料的传送带与过桥带保持同步运转。

锯切装框操作规程

1、首先检查锯片固定、传动、安全装置及各按钮是否正常,然后根据《挤压排产单》上型材长度,颜色,方向装柜,不能混装。送料到锯切台直至碰到挡尺,并将型材摆直。

2、向锯片喷射适量的冷却润滑机油,然后开始锯切。锯切时要控制一次锯切支数,防止擦花,并且对于成品坯料和光面料锯切时,要每支之间用干净布料进行间隔。

3、将锯切好的型材装到指定的料框,有质量问题的料不能进框,在装框过程中厚重型材装在下面,轻薄型材装上面。同时要做到轻拿轻放,防止压伤、压凹、压坏。

4、每层型材间都必须垫隔条,长短不一致的型材原则上不混装,需要混装时,应采取长下短上的装框方式,装好框后用彩条布盖好后需及时转至中转仓进炉时效。

第3篇 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一条 公司安委会是公司的非常设机构,在公司总经理工作班子的领导下,研究安全生产 工作(包括生产、基建、多经、交通等)中的重大事项,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指导全公司安全生产工作。

第二条 安委会主任由公司总经理担任,副主任由公司分管生产、基建、多经的副总经理担 任,成员由公司总经理工作部、人力资源部、生产部、工程部、多经部、燃料部、财务部、计划 部、政工部、监审部、安监室负责人组成。

第三条 安委会办公室为安委会的工作机构,具体负责安委会的日常管理工作。安委会办公 室设在公司安全监察室。

第四条 安委会主要任务是:审定公司年度安全生产目标,审定公司系统安全生产奖惩决定 和有关事故的调查及责任处理意见;传达党中央、国务院、集团公司等上级机关关于安全生产的 指示和精神,统一部署、协调和贯彻、落实各项工作;分析公司安全生产形势,研究安全生产对 策,统一部署安全生产重点工作,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协调公司内部各职能部门安全生 产工作,并对公司管理各单位、各职能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督促检查。

第五条 安委会办公室主要任务是:督促公司管理各单位、各职能部门贯彻落实安委会决议和 安全生产工作部署情况,及时通报事故信息等,并向安委会报告;定期汇总公司系统安全生产情 况,分析安全生产形势,提出改进意见和措施,向安委会报告,并向集团公司有关部门和领导汇 报;不定期向安委会有关成员汇报有关安全生产情况;承办安委会召开的会议及重要活动;承办 安委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 安委会全体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每年不得少于两次。会议由安委会主任或委 托的副主任主持,会议议题由主持人确定。

第七条 安委会主任认为必要时可临时召开全体会议或由有关成员、有关职能部门参加的专 题会议。

第八条 安委会有关成员部门应在每年四季度安委会会议上向安委会简要报告本系统的安全生产形势和安全生产工作情况、本年度的工作总结、下一年度的工作安排和部署。

第九条 安委会文件由安委会主任或委托的副主任签发。

第4篇 港域港口安全生产检查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港口安全管理,促进港口安全生产和安全发展,规范港口安全检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浙江省港口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第四条所定义的港口管理部门对宁波港域范围港口经营人实施的安全生产检查活动。

本规则所称“安全生产检查”,指各级港口管理部门按规定,对港口经营人经营资质、设施设备、安全管理、制度规程、应急措施等进行的监督检查,以促进港口经营人能有效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等的规定。

第三条 安全生产检查应结合各辖区实际情况,按照公平对等、便利公开、突出重点的原则,合理开展。

第四条 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市港口安全生产检查工作,市港航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港口安全生产检查工作。

各县市区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检查工作(直辖港区除外),各县市区港航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安全生产检查工作。

各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港航管理机构统称港口管理部门。

第五条 港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港口安全检查信息公开、通报和查询制度,并接受咨询和监督。

第二章 安全检查

第六条 港口安全检查分为定期检查、日常检查和专项检查。

(一)定期检查。以固定的时间段作为检查周期,逐个对辖区内企业经营活动中各类管理制度、台帐,港口经营设施建设情况等进行综合性检查。

(二)日常检查。以经常性的随机抽查方式,对企业日常经营活动中作业现场情况进行巡查。

(三)专项检查。在特定的时间段开展某项活动或者针对某一检查分项内容进行集中检查。

定期检查检查项目不少于《港口安全检查记录簿》规定项目的三分之二,日常、专项检查项目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第七条 定期检查一般每六个月一次,但下列情况除外:

(一)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或污染事故的;

(二)被举报有违反安全生产有关规定的;

(三)新发现存在若干隐患的;

(四)上级部门指定需要检查的。

第八条 检查人员实施检查时,港口经营人应当指派人员陪同。陪同人员应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和回答检查人员提出的问题,并按照检查人员的要求测试和操纵设施、设备。

第九条 港口经营人对港口管理部门实施港口安全检查时提出的隐患以及处理意见有当场进行陈述意见的权利,港口管理部门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

第十条 港口管理部门应当配备足够、合格的安全检查人员和必要的装备、资料等,以满足安全检查工作的需要。

第十一条 检查人员应当运用专业知识对港口经营人存在的隐患作出判断,并按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或者国际公约等有关的规定,作出下列一种或几种处理意见:

(一)立即纠正;

(二)在限定的期限内改正;

(三)暂时停止使用;

(四)告知其它职能部门;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有违反港口安全生产规定的非法、违法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法律、法规、规章作出行政处罚。

第十二条 检查结束后,检查人员应在《港口安全检查记录簿》(格式见附件)内做记录,并签发《港口安全检查报告》,标明隐患及处理意见,签名并加盖港口安全检查专用章。

《港口安全检查报告》一式两份,一份留港口经营人,一份留存港口管理部门。

对于隐患处理意见为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的,检查人员应当在检查报告中注明理由。

第十三条 港口经营人应当按照港口管理部门签发的检查报告的要求,对存在的隐患进行整改治理。

第十四条 港口经营人在隐患整改治理完成后,应当向港口管理部门申请复查。港口管理部门在接到申请后,应当及时组织人员进行复查。

第十五条 对已整改治理的隐患,经复查或者跟踪检查合格后,检查人员应当在企业留存的《港口安全检查报告》中签名并加盖港口安全检查复查合格章,并及时解除相应的处理措施。

第三章 检查记录管理

第十六条 适用本规则的港口经营人必须持有《港口安全检查记录簿》。

《港口安全检查记录簿》由港口经营人向港口管理部门申领、补发、换发。

《港口安全检查记录簿》使用完毕或者污损不能继续使用的,应向港口管理部门申请换发,并交验前一本《港口安全检查记录簿》,交验完毕后港口经营人应当妥善保管,至少保存二年。因遗失或者灭失申请补发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附具有关证明文件。

第十七条 《港口安全检查记录簿》应当连续使用,保持完整,不得缺页、擅自涂改或者故意毁损。港口经营人不得伪造、变造、租借、冒用、骗取《港口安全检查记录簿》。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规则所称“隐患”,系指任何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有关国际公约要求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港口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第十九条 检查人员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滥用职权的,港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第二十条 港口设施保安履约工作依据交通运输部《港口设施保安规则》执行。

第二十一条 《港口安全检查记录簿》和《港口安全检查报告》由市港航管理机构统一印制。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在本规则之前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则不一致的,以本规则为准。

第5篇 铝型材安全生产操作规则

切割机安全操作规程:

1、操作者必须熟悉设备的性能,遵守安全操作规程,防止意外事故发生。

2、切割机工作时务必要全神贯注,不但要保持头脑清醒,更要理性的操作电动工具疲惫、严禁酒后或服用兴奋剂、药物之后操作切割机。

3、电源线路必须安全可靠,严禁私自乱拉。使用前必须认真检查设备的性能,确保各部件完好。

4、 穿好合适的工作服,不可穿过于宽松的工作服,更不要戴首饰或留长发,严禁戴手套及袖口不扣操作。

5、加工的工件必须夹持牢靠,严禁工件装夹不紧就开始切割。

6、 严禁在砂轮平面上,修磨工件的毛刺,防止砂轮片碎裂。

7、切割时操作者必须偏离砂轮片正面,并戴好防护眼镜。

8 、严禁使用已有残缺的砂轮片,切割时应防止火星四溅,并远离易燃易爆物品。

9、装夹工件时应装夹平稳牢固,防护罩必须安装正确,装夹后应开机空运转检查,不得有抖动和异常噪声。

10、中途更换新切割片或砂轮片时,不要将锁紧螺母过于用力,防止锯片或砂轮片崩裂发生意外。

11、设备出现抖动及其它故障,应立即停机修理,严禁带病和服用兴奋剂及酒后作业, 操作时严禁戴手套操作。如在操作过程中会引起灰尘,要戴上口罩或面罩。。

12、 加工完毕应关闭电源,并做好设备及周围场地5s要求。应将电钻及绝缘用品一并放到指定地方。

铝材切割机操作规程

挤压操作规程:

1.采用加温100℃/1小时的梯温形式,将盛锭筒加温至380℃---420℃。

2.根据作业计划单,选择适量的合适铝棒 进棒炉加温至480℃---520℃,特殊的工业型材 按规定的工艺温度执行。

3.根据作业计划单选定符合计划单的模具,加温至460℃---500℃,保温2---4小时。

4.启动工业铝型材挤压机冷却马达--油压马达。

5.根据计划单顺序,选定模具专用垫装在模座中,将模座锁定在挤压位置。

6.将盛定筒闭锁,将加热过的铝棒 利用送料架升至料胆对齐位置。

7.主缸前进挤压

8.挤压时刚起压速度要慢,中速挤压速度视出料口型材表面质量适当调整。

9.将模具编号、铝棒 编号、主缸压力、出料速度等详细记入原始纪录。

10.挤压时,如塞模,闷车 时间不得超过5秒。装模时,注意安全,防止螺丝滑脱砸伤脚。出料时,严禁直线向出料口窥视。

11.装模上机前,必须检查中心位,挤压杆是否对中,开机前空载试机运行一次,确认无误正式开机。

中断操作规程

1、当主机出料时,用钳子夹住料头,将型材导引至滑出平台并开启冷却风机,对要求水冷的型材打开水冷系统。

2、用中断锯 锯下约50㎝左右的料头,写明模具编号,集中收放,供修模工参考。

3、出料正常,用中断锯锯下约50㎝左右的型材,交给质检员检测质量。

4、配合机手根据出料长度,在13米、19米或25米处中断型材,以便矫直。如总长度小于26米。则在料接头上中断。

5、型材被中断后,立即用石棉手套轻轻托住推至冷床 。

6、检查质量。特别是第一、第二支棒,以后每隔3---5支棒就要检查一遍表面质量。

7、推料时,轻拿轻放,避免人为的擦伤和料台擦花。牵引时严禁伸头和操作手正对出料口,以防危险发生。开启中断锯时,操作手不能正对中断锯 锯片30㎝范围内,禁止人身靠近,以保安全。注意出料道路,防止料床顶住型材.

8、注意安全,小心烫伤.

拉伸操作规程:

1、检查油压系统是否漏油,空气压力是否正常。

2、检查传输带、冷床、储料台是否有破损和擦伤型材之处。

3、拉伸前要确认型材的长度,再预定拉伸率,确定拉伸长度,即主夹头移动位置,通常6063t5拉伸率为0.5%--1%,6061 t6拉伸率为0.8%--1.5%。

4、根据型材的形状确认夹持方法,大断面空心型材,可塞入拉伸垫块,但要尽量确保足够的夹持面积。

5、当型材冷却至50℃以下时,开能拉伸型材。

6、当型材同时存在弯曲和扭拧时,应先矫正扭拧后拉弯曲。

7、第一、二根进行试拉,确认预定拉伸率和夹持方法是否合适。目视弯曲、扭拧、检查型材的平面间隙、扩口、并口,如不合适,要适当调整拉伸率。

8、正常拉伸率仍不能消除弯曲、扭拧,或不能使几何尺寸合格时,应通知操作手停止挤压。

9、冷却台上的型材不能互相摩擦、碰撞、重叠堆放、防止擦花。

10、钳口夹持型材时,手不要握在被夹持的部位。当油面低于下限,过滤器堵塞或油温过高时,要停止油泵运转。出现非正常声音时,要及时判断原因和报告主管。

锯切操作规程:

1、开启锯床 >;,检查进退是否正常,锯片是否需要维修、更换。

2、将矫直过的型材移至塑料滚筒滚床。

3、将定尺挡板定于需要处并坚固。

4、将型材的头部锯掉约40㎝,然后顶住定尺挡板,用手按住型材,脚踏前进开关,将型材锯断。

5、锯片后退、检查每支型材的质量。

6、将合格型材装在专用框内。

7、料口修整好,填写完跟踪卡,待质检签名后向统计过磅交货。

8、锯片前进时,人不要站在锯片正面严防伤人。

9、锯口如卷边或变形应校正清齿或更换。

时效操作规程:

1、开炉前检查一下温度表是否正常,料口、型材质量是否合格,型材品名、数量,框号与跟踪卡是否相符,方可进炉。

2、装好炉,打开所有的时效开关(如燃气装置、电路等),然后检查每个部位设备是否正常。

3、填写好进炉时间、保温时间、出炉时间。

4、时效结束,型材出炉,强制冷却。跟踪卡按时效情况登记好,检查硬度,合格将卡插进型材框里。

5、天车下严禁站人;吊运框架不得碰伤、损坏型材,不得人为践踏型材。

6、出炉的型材不应接触腐蚀性气体、尘土等,要求炉前炉后盖好彩条布。

7、料框不要高叠架堆放,一般不超过3架。

矫直工操作规程

1、矫直工在交接班时先检查机械紧固件和液压传动系统,操作手柄及按钮是否正常。启动液压泵、电机是否正常。

2、根据型材长度,将后夹头的距离适当调整,并固定好后夹头,空负荷试车试行,操作钳口“开-闭”,大车“拉伸-返回”数次,检查是否正常,确定型材温度低于50℃时方可进行拉直,上料操作钳口松开夹紧,大车返回处于极限位置,后夹头同时夹紧时处于拉直状态。

3、在拉直过程中,用手掰动型材使其平直,或按动夹头旋转使型材平直,按拉伸手柄,拉伸开始,拉伸率应不大于1.5%,并注意型材形状尺寸的变化,避免拉伸过量,拉伸结束后,大车返回,松开前后夹头,将型材送上储料台。

4、型材要及时矫直,防止坯料在冷床上堆积,造成碰伤、划伤、擦花,型材装饰面朝上,避免装饰面擦花,传送调直后坯料的传送带与过桥带保持同步运转。

锯切装框操作规程

1、首先检查锯片固定、传动、安全装置及各按钮是否正常,然后根据《挤压排产单》上型材长度,颜色,方向装柜,不能混装。送料到锯切台直至碰到挡尺,并将型材摆直。

2、向锯片喷射适量的冷却润滑机油,然后开始锯切。锯切时要控制一次锯切支数,防止擦花,并且对于成品坯料和光面料锯切时,要每支之间用干净布料进行间隔。

3、将锯切好的型材装到指定的料框,有质量问题的料不能进框,在装框过程中厚重型材装在下面,轻薄型材装上面。同时要做到轻拿轻放,防止压伤、压凹、压坏。

4、每层型材间都必须垫隔条,长短不一致的型材原则上不混装,需要混装时,应采取长下短上的装框方式,装好框后用彩条布盖好后需及时转至中转仓进炉时效。

第6篇 某港域港口安全生产检查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港口安全管理,促进港口安全生产和安全发展,规范港口安全检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浙江省港口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第四条所定义的港口管理部门对宁波港域范围港口经营人实施的安全生产检查活动。

本规则所称“安全生产检查”,指各级港口管理部门按规定,对港口经营人经营资质、设施设备、安全管理、制度规程、应急措施等进行的监督检查,以促进港口经营人能有效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等的规定。

第三条 安全生产检查应结合各辖区实际情况,按照公平对等、便利公开、突出重点的原则,合理开展。

第四条 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市港口安全生产检查工作,市港航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港口安全生产检查工作。

各县市区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检查工作(直辖港区除外),各县市区港航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安全生产检查工作。

各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港航管理机构统称港口管理部门。

第五条 港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港口安全检查信息公开、通报和查询制度,并接受咨询和监督。

第二章 安全检查

第六条 港口安全检查分为定期检查、日常检查和专项检查。

(一)定期检查。以固定的时间段作为检查周期,逐个对辖区内企业经营活动中各类管理制度、台帐,港口经营设施建设情况等进行综合性检查。

(二)日常检查。以经常性的随机抽查方式,对企业日常经营活动中作业现场情况进行巡查。

(三)专项检查。在特定的时间段开展某项活动或者针对某一检查分项内容进行集中检查。

定期检查检查项目不少于《港口安全检查记录簿》规定项目的三分之二,日常、专项检查项目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第七条 定期检查一般每六个月一次,但下列情况除外:

(一)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或污染事故的;

(二)被举报有违反安全生产有关规定的;

(三)新发现存在若干隐患的;

(四)上级部门指定需要检查的。

第八条 检查人员实施检查时,港口经营人应当指派人员陪同。陪同人员应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和回答检查人员提出的问题,并按照检查人员的要求测试和操纵设施、设备。

第九条 港口经营人对港口管理部门实施港口安全检查时提出的隐患以及处理意见有当场进行陈述意见的权利,港口管理部门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

第十条 港口管理部门应当配备足够、合格的安全检查人员和必要的装备、资料等,以满足安全检查工作的需要。

第十一条 检查人员应当运用专业知识对港口经营人存在的隐患作出判断,并按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或者国际公约等有关的规定,作出下列一种或几种处理意见:

(一)立即纠正;

(二)在限定的期限内改正;

(三)暂时停止使用;

(四)告知其它职能部门;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有违反港口安全生产规定的非法、违法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法律、法规、规章作出行政处罚。

第十二条 检查结束后,检查人员应在《港口安全检查记录簿》(格式见附件)内做记录,并签发《港口安全检查报告》,标明隐患及处理意见,签名并加盖港口安全检查专用章。

《港口安全检查报告》一式两份,一份留港口经营人,一份留存港口管理部门。

对于隐患处理意见为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的,检查人员应当在检查报告中注明理由。

第十三条 港口经营人应当按照港口管理部门签发的检查报告的要求,对存在的隐患进行整改治理。

第十四条 港口经营人在隐患整改治理完成后,应当向港口管理部门申请复查。港口管理部门在接到申请后,应当及时组织人员进行复查。

第十五条 对已整改治理的隐患,经复查或者跟踪检查合格后,检查人员应当在企业留存的《港口安全检查报告》中签名并加盖港口安全检查复查合格章,并及时解除相应的处理措施。

第三章 检查记录管理

第十六条 适用本规则的港口经营人必须持有《港口安全检查记录簿》。

《港口安全检查记录簿》由港口经营人向港口管理部门申领、补发、换发。

《港口安全检查记录簿》使用完毕或者污损不能继续使用的,应向港口管理部门申请换发,并交验前一本《港口安全检查记录簿》,交验完毕后港口经营人应当妥善保管,至少保存二年。因遗失或者灭失申请补发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附具有关证明文件。

第十七条 《港口安全检查记录簿》应当连续使用,保持完整,不得缺页、擅自涂改或者故意毁损。港口经营人不得伪造、变造、租借、冒用、骗取《港口安全检查记录簿》。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规则所称“隐患”,系指任何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有关国际公约要求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港口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第十九条 检查人员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滥用职权的,港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第二十条 港口设施保安履约工作依据交通运输部《港口设施保安规则》执行。

第二十一条 《港口安全检查记录簿》和《港口安全检查报告》由市港航管理机构统一印制。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在本规则之前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则不一致的,以本规则为准。

第7篇 大唐发电厂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大唐南京南京发电厂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的工作,明确大唐南京发电厂安委会及安委会办公室的主要职责,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安委会是大唐南京发电厂安全生产决策及议事协调机构,不代替有关职能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安委会的主要任务是,制定大唐南京发电厂安全生产目标,研究部署、指导协调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方针政策,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三条 安委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安委会成员组成。主任由厂长担任,副主任由党委书记、各分管厂长、总工程师担任,检修副总工程师、运行副总工程师、各部门主任、经理为安委会成员。安委会主任、副主任和安委会成员变更时,经大唐南京发电厂有关领导同意后由安监部印发通知进行调整。

第四条 安委会下设安委会办公室,挂靠安全监察部。由安全监察部主任担任安委会办公室主任,组员由安监部专职、相关部门安全员担任。

第二章安委会主要职责

第五条 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地方政府、大唐集团公司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指示精神,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研究部署、指导协调安全生产工作。

第六条 监督大唐南京发电厂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情况,协调安全生产职责的划分。

第七条 定期召开安全生产委员会会议,分析安全生产面临的形势,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部署安全生产重点工作。

第八条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体系和保证体系,保障两个体系的正常运转,保障安全生产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九条 制定大唐南京发电厂安全生产目标,审查保证措施,并对各单位的完成情况实施考核,提出奖惩建议。

第十条 研究审定大唐南京发电厂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推动安全生产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程序化。

第十一条 做好重大的反事故技术措施、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保障安全生产费用投入,并监督落实。

第十二条 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审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组织部署重大的安全生产活动。

第三章安委会办公室主要职责

第十三条 具体负责安委会的日常工作。

第十四条 归口大唐南京发电厂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负责传达政府、行业及集团公司、大唐江苏分公司的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规定。

第十五条 组织安全监督网络开展日常工作,分析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向安全生产委员会报告重大问题。

第十六条 组织落实安委会提出的各项措施、要求,监督各单位的贯彻落实。

第十七条 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月、各类安全生产大检查等活动。

第十八条 拟定大唐南京发电厂安全生产目标,经安委会审定后落实,提出目标完成情况的考核意见。

第十九条 组织安全生产信息交流,积极探索安全生产管理的新思路,推广先进的管理经验和手段。

第二十条 负责安委会会议的统筹工作,制定年度会议计划,收集整理会议议题,负责会议记录,并形成纪要。

第四章工作制度

第二十一条 安委会会议由安委会主任主持,安委会办公室负责有关会务工作。会议情况以纪要形式,印发各部室、公司。

第二十二条 安委会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安委会主任认为必要时可临时召开专题会议。

第二十三条 安全监察部、设备部、发电部、检修公司每季度对安全生产工作情况进行总结、分析,提出需经安委会讨论的重点问题,规划下季度重点工作,形成文字材料,上报安委会办公室。

第二十四条 安委会会议应主要包括以下议程:

(一)会议由主管安全生产副厂长主持;

(二)生产副厂长传达、贯彻国务院及上级管理部门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决定等;

(三)安全监察部、设备部、发电部、检修公司分别汇报本部门上季度安全生产主要工作和目前面临的形势,提出下阶段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和建议。

(四)分管副厂长点评分管部门、公司的上季度安全生产主要工作和下阶段安全生产工作要求。

(五)厂长解决近阶段安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部署下一阶段工作重点。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大唐南京发电厂安全监察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8篇 港口油区安全生产管理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确保油区安全生产,提高经济效益,促进油运事业的发展,根据“安全质量第一”和“预防为主”的方针,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油区是石油运输的枢纽,属于国家重点保卫单位。石油具有易燃、易爆和有毒的特性,必须严格执行治安保卫、防火、防爆、防污染、安全装卸和职工劳动保护的规定。

第三条 油区的新建、改建、扩建,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并做到消防、环境保护、油污水处理、劳动卫生、安全防护等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施工 和投产。

第四条 本规则是油区安全生产管理的基本规则。各港应根据本规则的原则和要求,结合本部门、本单位的具体情况,制订具体实施细则,并报部备案。

第五条 交通系统各港、航部门干部、职工,对本规则及其实施细则,必须认真学习,严格执行。对模范执行者,以表扬和奖励;违反者,视情况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章治安保卫、保密和消防

第一节治安保卫

第六条 油区必须采取下列治安保卫措施:

1、油区周围要设围墙。

2、建立公安、消防保卫机构,设立必要的门(警)卫。

3、油区工作人员,必须进行考核,由具备基本知识、技能和经政审、体检条件合格的人员担任,并保持其相对稳定。

4、油区禁止参观。

第七条 油区公安保卫机构,要做好下列工作:

1、规划安全管理区域,实行分片管理;审定油区的要害部位,检查警戒方案的落实。

2、做好对职工的安全保卫宣传教育工作。。

3、负责对临时工或外单位委托培训人员的政审把关工作。

4、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安全保卫检查,对发现的不安全因素提出整改意见。

5、建立、健全群众性的治安保卫组织,做好油区治安防范工作。

6、做好日常公安保卫工作。

第八条 凡进出油区人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油区职工,一律凭证件进出。

2、其他人员,按港口公安部门的规定进出。

第九条 进出油区的车辆,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第十条 油罐、油码头、油泵房、计量站、阀室、装卸车台、消防泵房、锅炉间和发、变、配电间等要害部位,必须严加防范,无关人员不得进入。

第十一条 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下,会同邻近的公社、街道、工矿企业等,建立治安联防组织,定期讲究油区及周围情况,制定并实施防范措施。

第二节保密

第十二条 严守国家机密。保密内容:

1、油罐设备拥有量、油品的分布及有关生产数据。

2、油区规划,设计图纸等。

3、岗哨分布,武器配备,消防设备能力及灭火方案等。

4、计划统计资料和重大事故情况。

第十三条 未经公安保卫部门批准,禁止在油区生产区范围内拍照、绘画等。

第三节消防

第十四条 消防机构的主要职责:

1、按实际需要配备消防人员,依法实施消防监督管理,督促生产行政部门做好日常防火工作。

2、负责管理所配消防设备、器材,加强管理维护,使其经常保持良好技术状态,并对油区内其它消防设备、器材进行监督检查。

3、制定油区的灭火施救方案,组织消防训练和演习。

4、负责扑救火灾。

5、维护消防通道畅通。

6、负责对全区职工(包括外单位进油区施工人员)进行防火安全宣传教育。

7、建立健全义务消防组织,并负责组织培训义务消防人员。

第十五条 油区消防设施要符合国家有关规范规定。要具备充足的消防水源,配备一定数量的消防车、消防船、小型消防器材。油码头、油罐区,应根据消防需要设置固定、半固定灭火系统,安装消防通讯、报警设备。

注:属于对外商业性质的油区的治安保卫、保密,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防火防爆

第一节油区生产区的规定

第十六条 油区内的生产区(注一)、生活区的设置,应符合国家有关规范

规定的要求,并用围墙隔离。生产区内禁止建造临时工棚或其他建筑物。

第十七条 生产区的避雷设施、防静电设施应符合国家有关规范的要求,并

要定期检查,保持良好状态。

第十八条 机动车辆进入生产区,必须采取可靠的防火措施。拖拉机不准进

入。

第十九条 要及时清除油区内的杂草、污油、油锯末、油棉纱布等易燃物品。

油罐防火堤内,不得种植树木和其他作物。

第二十条 凡进入生产区的人员:

1、未经公安消防部门批准,禁止携带引火、引爆物品。

2、严禁在生产区内吸烟。

3、禁止穿带钉鞋。

4、禁止在装卸现场作业的人员穿着和更换尼龙化纤服装。

5、禁止使用明火照明、煮饭、取暖、烘烤衣物等。

第二节装卸作业

第二十一条 铁路机车进油区作业,应按下列规定执行:

1、蒸汽机车,戴好烟筒帽、关闭灰箱档板,禁止清炉;内燃机车,带好火星熄灭器。

2、按规定加挂隔离车,禁止越过停车标志停车。

3、禁止溜放车辆。

4、机车停稳后,要采取固定措施。

5、在装卸车台,取送油罐车的运行速度,每小时不得超过五公里;接近被挂车时,不得超过三公里。

6、未见到进行信号时禁止取送油罐车。

7、禁止用明火作信号灯。

8、严禁在消防通道、横道口停留车辆。

第二十二条 各港港务监督、航政部门,应根据具体情况划出一定水域作为油船专用锚泊地,并配备专人管理。凡与油运无关的船舶禁止驶入。

第二十三条 油区必须配备值班拖轮、“带缆船”,及时协助油船靠离。码头上要设置“软靠把”,防止油船与码头碰撞。

第二十四条 油船在码头作业时,应按下列规定执行:

1、要保持适航性,一旦发生意外,立即离泊。

2、遇有雷电或烟囱冒火,危及安全时,应立即停止作业。

3、装卸完毕,立即封舱。办完正常手续后,无特殊情况,应及时离泊。

第二十五条 禁止蒸汽机船和与油运无关的船舶系靠油码头、油船或水上油库。凡与油运有关的船舶靠离应遵守所在港口的规定,并做到烟囱不冒火星、不准有任何明火。

第二十六条 车、船(包括汽车和罐油桶)装卸作业时应按下列规定执行:

1、凡接触铁质设备和使用铁质工具的,均应慢拉轻放,严禁敲打撞击。

2、禁止使用未经有关部门认可的塑料管输油。用输油管输油时,应插入容器底部,不得悬空作业。

3、禁止在旧罐内采样和测温。

4、禁止使用非防爆式手电筒。

5、装卸一、二级石油(注二)前,要接静电接地线。

6、装卸完毕后,要将软管、输油臂内的油除净,关紧油管阀门。

第三节贮存

第二十七条 油罐内油位,不得超过规定的安全高度。

第二十八条 油罐设施和使用方法:

1、检尺口内壁,必须加防火衬套;不检尺时,应处于关闭状态。

2、罐上要有呼吸阀、安全阀和防火器,并要定期检查,保持良好状态。

3、罐区必须符合要求的完整防火堤、水封井和排洪门。排洪门雨天开放,平时关闭。

4、贮存一、二级石油的油罐上,根据需要应设洒水降温装置。

第四节加温

第二十九条 石油加温温度,应根据气候、设备、品种等确定。当遇到下列

情况之一时,停止加温:

1、加温管露出油面。

2、加温管漏气。

3、蒸汽阀门漏气。

第五节供电用电

第三十条 油罐区、油泵房、装卸车台、油码头和灌油间的电器设备(包括通讯设备)的安装、使用,必须符合国家有关防爆规定。

第三十一条 油罐区不准架设明线,生产区电力架空线路不得跨越容易引起爆炸和火灾的危险场所。架空线的中心线与这些危险场所的水平距离不得小于塔杆高度的1.5倍。

第三十二条 生产区临时架设明线,要经消防,安技部门检查批准,并要制订安全防范措施只准在指定时间内供电,用完立即拆除。

第三十三条 生产区有必要使用电炉时,需经消防部门批准,并采取严格的安全防范措施后,方得使用。禁止任何人私自接用电。

第六节施工用明火

第三十四条 施工用明火分为三级(注三),用明火必须在规定的用火点进行,严禁擅自移位。

第三十五条 凡在规定用火地点以外的场所进行施工(生产)用火时,用火单位必须在用火前向油区提出书面申请,写明用火级别、种类、确切时间、地点、内容、操作人、安全措施,并报公安消防部门备案。油区主管安全的领导接到申请后,应按下列规定办理:

1、油区一级用火,由油区领导组织有关部门、用火单位、用火现场管辖单位共同审查,制订安全措施,写出会议纪要,并经现场复查落实,由公安消防部门批准后方可用火。

2、油区二、三级用火,由用火现场管辖单位会同用火单位审查,制订安全措施,并经现场复查落实,经有关队长(车间主任)审查,并送请消防、安技部门审查后方可用火。

3、施工单位用火,以工程施工管理部门为主,会同油区组织有关单位共同审查,制定安全措施,写出会议纪要,并经现场复查核实,由公安消防部门批准后方可用火。

4、特殊重点用火时,必须先报请局(公司)领导批准,并按照本条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六条 油船靠油区码头期间,码头上距船五十米内严禁用火。如码头上距油船五十米外,有特殊情况急需用火时,要报上级领导批准,并按前条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章防污染

第三十七条 为防止水域污染,油区应配备油污水、残油、废油、废弃物和水上浮油等接收和处理设施、设备、器材,并经常保持完好状态。没有这些设施的要有计划有步骤地予以配齐。

第三十八条 禁止在港区水域内排放油类、油性混合物、废弃物和其他有害物

质。污水处理应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

第三十九条 在油船装卸石油或排放洗、压舱水时,要做好下列工作:

1、检查贮运油品的设备、容器,使其保持密封。

2、指派专人与油船联系,询明装卸或排放总量(吨)、速率(吨/小时)等,待核对无误后,方可进行。

3、要严格执行巡回检查制度。

4、油区与油船值班人员必须保持密切联系,可用口笛鸣出下列声号:

(1)呼叫或准备作业鸣示一长声(----);

(2)开始作业鸣示两短声(..);

(3)作业终止或暂停、紧急停止鸣示三短声(...)。

当一方发出鸣示声号,另一方必须复示并协同动作。

第四十条 装卸油罐车车台,应备有污油、污水回收设施,禁止随意排放。

第四十一条 油罐车装油时,值班人员要坚守岗位,掌握进度,防止冒油;卸油时,要接好底流阀管线,并在接头处放置盛油容器。

第四十二条 发生跑、冒油等事故时,应即时报告港务监督及有关单位,并

立即组织抢救。

第五章保护职工安全、健康

第四十三条 做好防毒、防署、防噪音等工作。应经常测定油区作业环境中

的有害物质浓度,有计划地改善劳动条件,对危害职工健康严重的场所,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使作业环境中有害物质浓度和噪音强度符合国家卫生标准。

第四十四条 从事芳烃、四乙基铅等毒害较大的油品作业人员,应配戴有效

的个人防护用品。

第四十五条 凡进入含有油气并通风不良的场所和容器进行作业的人员,除

必须配戴有效的个人防护用品外,尚须采取通风措施,并设专人监护。

第四十六条 禁止用苯、含铅汽油做清洗剂和其它危害安全及人体健康的用

途。

第四十七条 对经常在油品作业场所工作的人员,一年至少进行一次体检和

安排疗养。

第六章其它规定

第一节防冻防暑防台防洪

第四十八条 入冬前要做好油区设备的防冻工作,主要内容:

1、对油罐、管线、阀门、泵房、消防及污水处理设施等,要采取适当保温

措施,防止冻裂。

2、对蒸汽加温设备和管线的防冻保温设施,要加强检查维护。停汽后,要

及时放尽管线、阀门所积存的蒸汽、水。

3、一切使用循环冷却水的机具或水箱,如无可靠保温防冻措施,应及时将

水放尽。

第四十九条 夏季要做好对油罐、输油囤船的降温和油管线、阀门等设备检

查工作,防止发生爆裂等事故。

第五十条 台风洪汛期前,要进行防台、防洪、防汛检查,采取相应措施,确保油区安全。

第二节对油区工作人员的要求

第五十一条 各级领导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各项安全法规,坚持安全日活动和定期开展安全大检查。对干部职工要加强安全生产知识、遵守劳动纪律的教育。

第五十二条 凡从事新工种工作的职工,均须经过新工种的安技考核,方可任职。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三条 本规则自颁布之日起生效。一九七七年颁发的原《交通部港口油区安全生产管理规则》同时作废。

第五十四条 本规则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公布施行,其解释权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

(注一):油区生产区系指直接进行石油作业的区域,包括油罐区、油泵房、油码头、油罐车罐装卸台等。

(注二):石油分级

一级----闪点为28℃以下的石油。如苯、汽油、石脑油和某些原油。

二级----闪点为28℃及以上至未满60℃的石油。如煤油、某些原油。

三级----闪点为60℃及以上的石油。如柴油、燃料油、润滑油等。

任何油品当油温达到其闪点时,便有可能形成可燃气体。因此,当三级石油加温至该油品用闪点温度或三级油品装载于有可燃气体的油舱时,应按一、二级石油看待,并采取同样的防范措施。

(注三):一级用火----凡在油码头、油罐车装卸台、油泵房、油管系、油罐、阀室、计量站、油水罐(池)、灌桶间的用火。

二级用火----凡与一级用火地点相距三十至五十米之间的用火或油管沟、锅炉房和变、配电间的用火。

三级用火----距一、二级石油产品五十米以外的非易燃易爆物质的用火。

第9篇 大唐南京发电厂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大唐南京南京发电厂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的工作,明确大唐南京发电厂安委会及安委会办公室的主要职责,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安委会是大唐南京发电厂安全生产决策及议事协调机构,不代替有关职能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安委会的主要任务是,制定大唐南京发电厂安全生产目标,研究部署、指导协调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方针政策,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三条 安委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安委会成员组成。主任由厂长担任,副主任由党委书记、各分管厂长、总工程师担任,检修副总工程师、运行副总工程师、各部门主任、经理为安委会成员。安委会主任、副主任和安委会成员变更时,经大唐南京发电厂有关领导同意后由安监部印发通知进行调整。

第四条 安委会下设安委会办公室,挂靠安全监察部。由安全监察部主任担任安委会办公室主任,组员由安监部专职、相关部门安全员担任。

第二章 安委会主要职责

第五条 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地方政府、大唐集团公司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指示精神,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研究部署、指导协调安全生产工作。

第六条 监督大唐南京发电厂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情况,协调安全生产职责的划分。

第七条 定期召开安全生产委员会会议,分析安全生产面临的形势,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部署安全生产重点工作。

第八条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体系和保证体系,保障两个体系的正常运转,保障安全生产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九条 制定大唐南京发电厂安全生产目标,审查保证措施,并对各单位的完成情况实施考核,提出奖惩建议。

第十条 研究审定大唐南京发电厂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推动安全生产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程序化。

第十一条 做好重大的反事故技术措施、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保障安全生产费用投入,并监督落实。

第十二条 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审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组织部署重大的安全生产活动。

第三章 安委会办公室主要职责

第十三条 具体负责安委会的日常工作。

第十四条 归口大唐南京发电厂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负责传达政府、行业及集团公司、大唐江苏分公司的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规定。

第十五条 组织安全监督网络开展日常工作,分析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向安全生产委员会报告重大问题。

第十六条 组织落实安委会提出的各项措施、要求,监督各单位的贯彻落实。

第十七条 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月、各类安全生产大检查等活动。

第十八条 拟定大唐南京发电厂安全生产目标,经安委会审定后落实,提出目标完成情况的考核意见。

第十九条 组织安全生产信息交流,积极探索安全生产管理的新思路,推广先进的管理经验和手段。

第二十条 负责安委会会议的统筹工作,制定年度会议计划,收集整理会议议题,负责会议记录,并形成纪要。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二十一条 安委会会议由安委会主任主持,安委会办公室负责有关会务工作。会议情况以纪要形式,印发各部室、公司。

第二十二条 安委会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安委会主任认为必要时可临时召开专题会议。

第二十三条 安全监察部、设备部、发电部、检修公司每季度对安全生产工作情况进行总结、分析,提出需经安委会讨论的重点问题,规划下季度重点工作,形成文字材料,上报安委会办公室。

第二十四条 安委会会议应主要包括以下议程:

(一)会议由主管安全生产副厂长主持;

(二)生产副厂长传达、贯彻国务院及上级管理部门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决定等;

(三)安全监察部、设备部、发电部、检修公司分别汇报本部门上季度安全生产主要工作和目前面临的形势,提出下阶段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和建议。

(四)分管副厂长点评分管部门、公司的上季度安全生产主要工作和下阶段安全生产工作要求。

(五)厂长解决近阶段安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部署下一阶段工作重点。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大唐南京发电厂安全监察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10篇 某铝业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工作规则

洛阳香江万基铝业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        工作规则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我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工作制度和机制,发挥安委会的作用,提高工作效率,特制定本规则。

一、安委会组成

我公司安委会由总经理彭总担任主任,各分管副总担任副主任,各相关部门及车间负责人担任成员。安委会办公室设在安环部,负责牵头协调处理日常事务。安委会组成成员见附件。

二、安委会主要工作任务

安委会是我公司的安全协调机构,同时作为我公司应急管理机构。

其主要任务是:一是在各级政府及安监部门领导下,研究部署、指导协调我公司安全生产、综合防灾和应急管理工作;二是研究提出我公司安全生产、综合防灾和应急管理重要政策、措施,研究解决安全生产、综合防灾和应急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三是督促各部门、车间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安全生产工作职能;四是建立覆盖各类安全事故和突发事件的职责分工,落实并完善我公司的安全和应急职责分工,做好统筹协调工作;五是督促各生产部门、车间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严格实施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六是充分发挥科学技术进步在保障安全生产和综合防灾方面的作用,引导各生产部门、车间不断加大在安全技术开发和推广方面的力度,不断增加安全投入;七是督促、指导各相关部门、车间完善应急体系,健全应急管理机构,加强应急专业队伍建设,建立完善应急信息披露发布制度。

三、安委会主要职责

(一)研究、制定安全生产、综合防灾和应急管理中长期规划、年度安全工作重点和年度安全措施分工意见;

(二)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及省市县安监部门关于安全生产、综合防灾和应急管理等重要规范性文件、工作制度、有关会议精神等;

(三)研究提出及加强安全生产、综合防灾和应急管理工作的人员编制、机构设立、职能和预算经费调整等方面的措施建议;

(四)分析我公司安全生产、综合防灾和应急管理形势,指导、督促、检查各项安全生产、综合防灾和应急管理工作,落实措施分工,组织、协调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整治等工作;

(五)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县安监部门关于安全生产、综合防灾和应急管理的工作和活动安排,完成各级政府部门会议确定的其他安全生产、综合防灾和应急管理工作。

(六)指导公司安委会的工作。

第11篇 铝业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工作规则

洛阳香江万基铝业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 工作规则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我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工作制度和机制,发挥安委会的作用,提高工作效率,特制定本规则。

一、安委会组成

我公司安委会由总经理彭总担任主任,各分管副总担任副主任,各相关部门及车间负责人担任成员。安委会办公室设在安环部,负责牵头协调处理日常事务。安委会组成成员见附件。

二、安委会主要工作任务

安委会是我公司的安全协调机构,同时作为我公司应急管理机构。

其主要任务是:一是在各级政府及安监部门领导下,研究部署、指导协调我公司安全生产、综合防灾和应急管理工作;二是研究提出我公司安全生产、综合防灾和应急管理重要政策、措施,研究解决安全生产、综合防灾和应急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三是督促各部门、车间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安全生产工作职能;四是建立覆盖各类安全事故和突发事件的职责分工,落实并完善我公司的安全和应急职责分工,做好统筹协调工作;五是督促各生产部门、车间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严格实施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六是充分发挥科学技术进步在保障安全生产和综合防灾方面的作用,引导各生产部门、车间不断加大在安全技术开发和推广方面的力度,不断增加安全投入;七是督促、指导各相关部门、车间完善应急体系,健全应急管理机构,加强应急专业队伍建设,建立完善应急信息披露发布制度。

三、安委会主要职责

(一)研究、制定安全生产、综合防灾和应急管理中长期规划、年度安全工作重点和年度安全措施分工意见;

(二)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及省市县安监部门关于安全生产、综合防灾和应急管理等重要规范性文件、工作制度、有关会议精神等;

(三)研究提出及加强安全生产、综合防灾和应急管理工作的人员编制、机构设立、职能和预算经费调整等方面的措施建议;

(四)分析我公司安全生产、综合防灾和应急管理形势,指导、督促、检查各项安全生产、综合防灾和应急管理工作,落实措施分工,组织、协调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整治等工作;

(五)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县安监部门关于安全生产、综合防灾和应急管理的工作和活动安排,完成各级政府部门会议确定的其他安全生产、综合防灾和应急管理工作。

(六)指导公司安委会的工作。

四、安委会工作制度

(一)会议制度

1、安委会会议分为全体会议和专题会议,由安委会主任或由主任委托副主任主持。

2、安委会全体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主要听取各生产部门及车间关于季度(半年、全年)安全生产、综合防灾和应急管理工作情况汇报(包括突发事件评估分析),下季度(半年、全年)安全生产形势分析;研究讨论安委会办公室提交的审议事项;研究协调有关生产部门及车间提出的有关事项。

3、安委会根据工作需要,可随时召开全体成员或部分成员参加的专题会议。专题会议可不定期召开。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或启动各项应急预案后,安委会应尽快召开相关专题会议,研究加强和改进工作对策措施,落实和协调各项应急救援工作,减少事故损失。

4、全体会议和专题会议会后应形成会议纪要,印发各生产部门及车间。

(二)突发事件评估分析制度

安委会建立突发事件评估分析制度。每半年或不定期听取有关生产部门及车间关于突发事件评估分析的汇报,研究和制定相应工作措施并予以实施。年终形成年度工作总结。

(三)事故接报和应急处置制度

安委会办公室或有关生产部门及车间接到安全事故快报后,应按照职责分工,立即启动相应应急预案。对重大、紧急事件按要求报分管相应工作的领导,以及安委会正、副主任。

(四)重要节假日值班制度

重要节假日前,由生产部排出成员轮班表报安委会办公室备案。

值班人应认真做好节假日期间公司安全生产、防灾减灾和应急管理的联系、协调工作,并按照规定,将发现的重大安全生产情况及时报告相关领导。

五、安委会办公室主要职责

安委会办公室负责安委会日常工作,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组织起草公司安全生产、防灾减灾和应急管理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要点;研究、提出公司安全生产、防灾减灾和应急管理重要政策、措施分工建议。

(二)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县有关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精神,并提出相关要求。

(三)负责安委会办公室的日常联系,报送、传达重要情况和有关安全生产信息;加强与各生产部门及车间的沟通与协调,组织安委会会议。

(四)牵头筹备安委会会议,印发会议通知,起草会议纪要;督促、检查安委会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并及时向安委会负责人报告。

(五)牵头组织各生产部门及车间统一建立建设系统安全信息系统,提出各项预案演练方案和对建设系统人员的安全生产、综合防灾和应急管理培训教育工作,并组织实施。

(六)承办安委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12篇 冲压车间安全生产规则格式怎样的

1 引言

1.1 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金属和非金属板料以及金属型材的冷冲压车间。

车间作业范围包括材料的表面预处理、采用压力机或剪板机等完成材料或毛坯的剪切、冲压和装配工序及其相应的辅助工作。

标准中的某些条款,对金属加工工厂的冲压工部、工段或班(组)以及冲压设备同样适用。

本标准除适用于国内各种性质的企业外,对外资及中外合资企业同等有效。

1.2 目的和实施要求

本标准为冲压车间规定各项安全规则和要求,作为安全生产和安全管理的规范和依据。

旨在避免或减少人身和设备事故,保护劳动者和国家财产。

在人身保护方面,本标准兼有工业卫生的内容,规定提供符合卫生、保证工人健康的生产环境和条件。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新建、改建和扩建冲压车间应按标准中各项规定进行设计、施工和验收;本标准发布后五年内,原有冲压车间应按本标准有关条、款、项要求,逐步完成技术改造。

1.3 罚则

对违犯本标准的部件和个人,将追究责任。

但在采取其它安全措施之后能与本标准的要求达到同等效果时,经上级劳动安全机构批准,可不受此限。

2 术语2.1 工厂

使用压力机冲制或装配冲压零(部)件的生产单元,本标准中的“工厂”一词,具有特定含义,可指企业的总负责者,也可指企业中某一部门的负责人员。

2. 2 车间

工厂的一个组成部分,本标准中的“车间”一词,泛指采用压力机械,必须执行本标准的生产单元,它可能是独立的工厂(工场),也可能是车间(工部或工段)。

2. 3 工作地

工作位置及其周围的场地,泛指车间地面。

2. 4 工艺设备平面布置

车间内压力机和其它生产及辅助设备按照工艺流程和生产区域的组织和排列。

2. 5 工位

操作者工作时所占据的空间范围。

2. 6 工位器具

为工位服务的器具,如盛放毛坯、工件或废料的料架、料台、料箱及托盘等。

2. 7 操作工

是指操作压力机和其它生产或辅助设备的工人,泛指生产工人。

2. 8 辅助工

指协助或帮助操作者进行工作的工人。

2. 9 冲压工

操作压力机(剪切机除外)并完成冲压工序的工人。

2. 10 剪切工

操作剪切机并完成切料工序的工人。

2. 1

1 酸洗

在槽中用酸溶液剥蚀(金属)板料上的氧化皮或锈蚀,是对(金属)板料的一种表面处理。

2. 1 2 模具安装调整工

在压力机或剪切机上安装、拆卸冲漠、刀具及安全装置的工人,在安装过程中,负责必要的调整(修整),使之工作稳定、正常并安全可靠。

2. 1 3. 安全栓

放在上、下模之间或压力机滑块底面与工作台面之间以防止滑块因自重而下落的一种支承装置。

2. 1

4 工作面

完成主要劳动动作实际存在的或假设的平面。

2. 1

5 模具库

存放、保管冲模、辅具和夹具的地方。

2. 1

6 材料库

存放、保管钢板型材和其它金属及非金属材料的区域。

2. 1

7 冲压件仓库

存放、保管冲压成品或在制品的仓库。

3. 作业环境3.1 一般要求

工厂应为操作者创造和提供在生理和心理上的良好作业环境,即车间的温度、通风、照度和噪声等应符合劳动卫生要求。

3. 2 温度

3.2.1 车间内工作地点空气温度一般应符合国家基本建设委员会tj36-79《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的有关规定。

3.2.2

室内工作地点的冬季空气温度应符合下列要求:

a.轻作业不低于15℃;

轻作业指8h工作日平均耗能值为3550kj/人以下的工作。

b.中作业不低于12℃;

中作业系指8h工作日平均耗能值为3550-5500kj/人的工作。

c. 轻作业与中作业交混的车间,不低于15℃。

3.2.3 室内工作地点的夏季空气温度,一般不应超过32℃,当超过32℃时,工厂应采取有效的降温措施。

当超过35℃时,工厂应有确保安全的措施才能让压力机操作者继续工作。

3. 3 通风

3.3.1 室内工作地点须有良好的空气循环。

3.3.2 经常有人通行的地道应有自然通风或机械通风设施,地道内不得敷设有害气体(包括易燃气体)管道。

3.3.3 当发现压力机基础内有损害健康的气体时,必须在操作者(如检修时)进入之前进行通风。

3.3.4 车间内有烟雾、粉尘和其它污秽空气时,应在污染源处装设有效的局部抽风装置,必要时加以净化处理。

对加热、清洗、烘干设备,应装设通风装置。

车间空气中有害物质的浓度不得超过tj 36标准的规定。

3. 4 光照度

3.4.1 车间工作空间应有良好的光照度。

一般工作面不应低于50l__,各工作面工作点的光照度不应低于表1中数值。

第13篇 维修工安全生产管理规则

1、维修工作业时,不准赤背穿拖鞋,电工、电焊工作业时必须穿戴绝缘鞋,手套及眼睛,护罩。

2、增强自我保护意识,严格执行各项操作规程,修自卸车起斗作业时必须架好安全架。

3、维修工使用各种电动工具时,必须戴手套、打磨时戴眼镜。

4、电工维修线路时,拉闸后必须悬挂警示牌,专人看守。

5、保持作业场地和地沟的环境卫生,防止因油污滑到摔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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