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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地管理制度(4篇)

更新时间:2024-05-09

驻地管理制度

驻地管理制度是企业对驻外工作人员进行有效管理和监督的规范性文件,旨在确保驻地工作的高效、有序进行,同时保障员工的权益和企业的利益。它涵盖了员工的日常工作管理、生活保障、行为准则、考核评价、应急处理等多个方面。

包括哪些方面

1. 员工职责:明确驻地人员的工作任务、职责范围,以及与总部的沟通协调机制。

2. 工作规范:规定工作时间、报告提交、会议参与等日常运营流程。

3. 生活安排:包括住宿、餐饮、交通等后勤保障措施。

4. 行为准则:强调职业道德、合规行为,以及与当地文化、法律的尊重和遵守。

5. 考核评价:设定业绩指标和评估周期,确保工作质量和效率。

6. 应急处理:制定突发事件应对预案,如健康安全、自然灾害、业务中断等情况。

7. 培训与发展:提供持续的学习机会和职业发展路径,提升员工技能和满意度。

8. 福利待遇:规定驻地人员的薪酬、福利、休假制度等。

重要性

驻地管理制度对于企业来说至关重要,因为它:

1. 维护秩序:确保驻地工作的稳定运行,减少因管理缺失导致的问题。

2. 提高效率:通过明确的流程和责任分配,提高工作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3. 保障权益:保护员工的合法权益,增强员工的归属感和忠诚度。

4. 防范风险:通过预设的应急机制,减少因突发情况对企业的影响。

5. 塑造形象:展示企业专业、负责任的形象,提升企业在当地的声誉。

方案

1. 制度制定:由人力资源部门主导,结合驻地实际情况,与相关部门共同制定详细、实用的管理制度。

2. 培训宣导:定期组织驻地员工培训,确保他们了解并遵守相关规定。

3. 监督执行:设立专门的驻地管理者,负责制度的执行和监督,及时处理违规行为。

4. 反馈调整:建立反馈机制,定期收集员工意见,根据实际运行情况调整和完善制度。

5. 评估效果:通过定期的绩效评估,检查制度的实施效果,优化管理策略。

驻地管理制度是企业异地运营的基石,需要结合实际情况,持续优化,以实现高效、和谐的驻地工作环境。

驻地管理制度范文

第1篇 某工程驻地监理部管理制度

工程驻地监理部管理制度

监理守则

(1)严格监理、热情服务、秉公办事、一丝不苟。

(2)学习技术、熟悉业务、掌握标准、提高素质。

(3)加强管理、立规建制、明确责任、各司其职。

(4)现场巡视、坚持旁站、严格转序、确保质量。

(5)谦政奉公、尊章守纪、服从领导、听从指挥。

(6)深入现场、真抓实干、科学高效、不断创新。

监理工作方针

一个遵循:要始终立遵循严格监理、热情服务、秉公办事,一丝不苟的监理原则。

二个坚持:严格试验检测,坚持数据说明标准。严格工程转序,坚持工程质量标准。

三个进行:对施工现场必须进行全方位的巡视。对施工作业必须进行全过程的旁站。对施工项目必须进行全环节的检查。

四个百分百:对所有隐蔽工程做到百分之百旁站。对重点工程部位做到百分之百旁站。对重点施工工序做到百分之百旁站。对重要施工工艺做到百分之百旁站。

监理会议制度

一、监理内部会议

1、全员会议每月开一次,进行上月工作汇报总结检查评比奖优罚劣,对下月工作部属落实。

2、驻地会议每旬开一次,进行旬内工作现场自检找出工作质量差距,并分析讨论改进提高。

3、临时监理会议随时开,针对随机情况临时立会上令下达下情上传,交流经验以确保质量。

二、工地现场会议

1、总监办每月一次会议,检查总结并安排部署。

2、驻地办半月一次会议,具体研究并安排现场。

3、临时会议应随机召开,研究问题保工程进展。

第2篇 公路第三驻地监理办便道管理办法

zz公路第三驻地监理办便道管理办法

本工程是将老g312改建为高速公路的半幅,交通量大、较多的平交道,极易发生交通事故;加之本工程位于戈壁滩上, 生态环境十分脆弱。为了保障公路工程建设过程中交通畅通和施工安全,保护生态环境,做到文明施工,服务社会,树立良好的公路建设者形象,特结合本项工程具体特点,制订本《便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公路便道管理实行管养责任制,在此项目便道管理中,各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及驻地办驻地监理工程师为便道管养的直接责任人,对其承建合同段便道管养和保障通行工作负责。

第二条、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执行交通厅《关于在公路改建改造工程中加强便道管理保障通行的通知》及《公路工程建设项目便道管理办法》,全面做好施工便道的修建、管理和养护。

第二章 便道的技术标准

第三条、便道的设置必须满足以下技术指标,便道宽度不小于7.0m,便桥(涵)的最小宽度不小于7.0m,便道最小平曲线半径不小于30 m,最大纵坡不大于6%,线性基本平顺,直线段最小长度不下于100 m。保证线性基本顺直,便道出入口两侧虚插彩旗。

第四条、便道、便桥(涵)应加强日常养护,做到路基稳定、线形顺适,路面平整、整洁、坚实,具有一定的强度,无坑槽、翻浆、沉陷、露骨、车辙、拥包等病害,无明显亏坡现象,满足行车每小时不低于40km的要求(指大型货车);便桥(涵)应通畅、无淤塞、基本满足灌溉和泄洪的要求;要及时修复微小损坏,使结构物处于良好的状态,保证车辆的通行。

第三章 便道的环保标准

第五条、施工便道应在路基坡脚外12米范围内,并树立环保界桩(或混凝土桩)插彩旗。

第六条、应尽量利用改建(老)公路作为社会便道,少占用地、破坏环境。桥涵、结构物需要开设便道的,应设在改建公路外侧。

第七条、沿主线只能开辟一条便道,并不能利用g30线作为施工便道,也不能挤占应设置的社会便道。

第八条、公路便道施工要做到保护周围环境,防止水土流失,通向各种主路材料的料场便道到只能设置一条,保持好原始的自然生态。并在料场便道与施工便道的路口设置安全警示标志。6、减少临时占地地生态环境的影响,不得随意开辟施工便道,通向各料场的施工便道只能设置一条;便道每隔1000m在两侧路基坡脚处设置混凝土环保界桩,并插上彩旗,严禁施工车辆、机械随意驶离便道,破坏周围环境和植被。

第九条、在公路建设临时用地未经批准前不得破坏树木、草场、耕地、水渠、文物等,不得擅自移动电杆等电讯设施。

第四章 便道的安全标准

第十条、若施工便道必须利用、横穿g30线新建公路需设路口,必须报项目执行办及公路主管部门审批,办理相关手续。批准后,增开路口要达到规定的平面交叉标准要求,并有专人看管路口,指挥交通。

第十一条、便道设置必须符合国家标准的指示标志、限速标志、警告标志、禁令等交通安全标志,各种标志应准确、醒目、齐全、规范。标志与便道的位置必须布置合理。标志反光膜采用三级,必须具备夜间反光作用,便道管理中,交通控制执行“公路建设工程中交通安全控制的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边施工边通车的便道,应保障社会车辆通行。在便道驶出(入)前方设置指示方向和减速慢行的标志。原地拆除旧涵重建新涵时,先建通车便涵,两端设置标志,夜间应在路栏上悬挂警示灯或黄色频闪灯,树立通向便道或便桥的指示标志。

第十三条、在道路主干线和社会编导与施工便道的出入口,应保持衔接顺适、平整,满足会车需要。出入口设置间距一般不小于1000m,施工车辆进入社会便道或国道主干线时,要一看、二慢,必须避让正在行驶的车辆。

第十四条、便道在通过地下光缆上时,要和相关部门取得联系,按照所有权单位的要求进行防护后再修筑便道(特别是需要通过重型车辆的地段必须加强防护)。否则,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施工单位自负。

第十五条、便道要在坎儿井保护范围外修建,必须进过时严格按照《坎儿井的环境保护措施》的有关规定进行保护。

第五章 便道的管理程序

第十六条、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应根据有关要求上报“施工便道规划设计”报驻地办审核,总监办批准后方可进行临时便道、便桥及其他交通安全设施等工程的施工。

第十七条、驻地办在接到施工单位完成该合同段便道工程后,必须两天内到现场进行检查,核实(包括现场计量)。

第十八条、驻地办单位检查核实后,认定便道工程可行时,及时上报总监办,由总监办核实后及时上报执行办现场核批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六章 便道的检查考核制度

第十九条、施工单位必须每天对管养的便道进行养护和自检(自检需有记录)。

第二十条、各合同段监理组必须每天对所管辖合同段便道、便桥(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施工单位处理。

第二十一条、驻地办对便道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定期检查为每周一次,不定期检查为随机抽查。评定依据本办法附表进行打分评定,80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七章 罚则

第二十二条、各施工单位是便道修建、管理、养护的主体和第一责任人,必须全面履行职责,保证安全、保护环境、文明施工,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如有违反,驻地办将视其情节严重程度采取如下处理措施:

1、未履行便道验收程序的施工便道,将不下达开工令。

2、施工单位不按规定设置施工标志、安全标志、指示标志的,给予通报批评、责令整改,情况严重者责令合同段停工整顿。

3、对施工单位便道管理检查考核不合格的,拒不接受监理单位、执行办通报批评、拒绝整改的或整改不力的,给予责令停工并建议执行办处以履约保证金5%的罚金,且视情节严重程度扣减投标报价20%―50%的便道费,如无便道费则处罚7%的履约保证金。

4、施工单位不按规定设置或不设置施工标志、安全标志、指示标志等而引发的有关人员伤亡、财务损失、及由施工车辆造成交通事故等原因而引起投诉的,除由施工单位承担索赔,补偿外,驻地办还将建议执行办给予施工单位处履约保证金20%的罚金并责令停止施工。

5、施工单位对便道养护不善且引起社会重大反响的,驻地办将建议业主终止合同,没收履约保证金。

第二十三条、驻地办安全环保工程师和驻各施工单位监理组应按本《便道管理办法》要求督促各施工单位做好便道管理、养护,如未履行职责造成安全事故、环境破坏或重大社会影响的,驻地办将采取如下处理措施:

1、情节轻微的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报道批评;

2、情节较为严重的或屡教不改的清退出场;

3、情节严重的建议公

司予以开除并交由司法机关追究相关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便道管理办法》自二○__年九月十五日起开始施行,各施工单位和全体监理人员必须严格遵照执行,如本《便道管理办法》的规定与上级单位、地方政府和国家有关条文不符的,按上级单位、地方政府和国家有关条文执行。

第3篇 民工驻地的安全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作业队民工驻地安全管理,保障民工的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预防驻地安全事故,规范民工驻地的安全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1、民工驻地严禁建盖在滑坡体地段、河道边、水库、下游沟边、山谷底、低凹处和未经碾压过的弃土场上面等存在安全隐患的地点。

2、项目部应根据工程量的大小、员工的使用计划,明确不同时期的民工数量,规划民工驻地规模。

3、项目部应参照施工设计图,结合项目地质、地形、地貌的特点,避开地质不良地段,满足防洪要求,合理规划施工区和生活区,合理设置宿舍、食堂、饮水、厕所等生活设施。

4、民工驻地的选址和建设必须在规划图报监理审核、业主审查批准后方能建盖。若存在安全隐患,必须无条件搬迁。租用民宅作为驻地的,同样报监理审核、业主审查批准后,才可使用。

5、民工驻地的建设不得使用易燃物品,驻地房屋内,禁止个人使用电炉,严禁私藏危害公共安全的易燃、易爆物品。禁止改变原有结构、设施(包括电路布设、消防器材等)。项目部每月组织一次民工驻地安全检查,消除事故隐患。

6、作业队负责人为民工驻地安全的第一负责人,对驻地的安全管理复直接责任。各民工必须直觉遵守国家安全生产的有关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项目部的各项规章制度,做好驻地安全工作;各岗位员工必须积极参加各种安全宣传教育活动,不断提高自我保护意识。项目部必须定期组织对驻地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隐患,技术整改。发生驻地安全事故必须立即采取自救措施并上报项目经理部,积极做好抢救工作,并协助相关部门做好事故调查和善后处理工作。

7、驻地发生伤亡事故要坚持“四不放过”原则,查明事故原因,分清责任、制定整改措施、严肃处理事故责任者。造成重、特大伤亡事故的,按照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4篇 职工民工驻地安全管理制度

一、编制目的

为了加强职民工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预防驻地安全事故,根据《云南省公路工程从业队伍职民工驻地安全管理制度(试行)》,规范项目职、民工驻地的安全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云南云岭高速公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云南小龙高速公路土建一标项目部职民工驻地安全管理。

三、制度内容

1、职、民工驻地严禁建盖在滑坡体地段、河道边、水库下游沟边、山谷底、低凹处和未经碾压的弃土场上面等存在安全隐患的地点。

2、项目部应根据工程量的大小、职民工的使用计划,明确不同时期的职民工数量,规划职、民工驻地规模。

3、项目部应参照施工设计图,结合项目地质、地形、地貌的特点,避开地质不良地段,满足防洪要求,合理规划施工区和生活区,合理设置宿舍、食堂、饮水、厕所等生活设施。

4、职、民工驻地的选址和建设必须在规划图报监理审核、业主审查批准后方能建盖。若存在安全隐患,必须无条件搬迁。租用民宅作为驻地的,同样报监理审核、业主审查批准后,方能使用。

5、职、民工驻地的搭建不得使用易燃物品,职、民工驻地房屋内,禁止个人使用电炉,严禁私藏危害公共安全的易燃、易爆物品(如:炸药、雷管等)。禁止改变原有结构、设施(包含电路布设、消防器材等)。项目部每月组织一次职、民工驻地安全检查,消除事故隐患。

6、外协单位进入施工现场前,根据职、民工驻地建设规划图对驻地进行认真选址,报项目部审查同意后方能建盖。住房结构必须牢固,入住人员须安排合理,安全消防设施齐全。

7、外协单位负责人为驻地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对驻地安全管理负直接责任。劳务工必须自觉遵守国家安全生产的有关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项目部的各项规章制度,做好驻地安全工作;劳务工必须积极参加各种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不断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劳务工负责人必须对驻地经常进行自我安全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发生驻地安全事故应立即采取自救措施并上报项目部,积极做好抢救工作,并协助有关部门做好事故调查和善后处理工作。

8、驻地发生伤亡事故要坚持“四不放过”(事故原因不查清楚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及广大职工群众未受到教育不放过、安全措施未落实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得到处理不放过)的原则,查明事故原因、分清责任、制定整改措施、严肃处理事故责任者。造成重、特大伤亡事故的,按照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9、驻地发生伤亡事故发生后,瞒报、谎报或者故意拖延不报的,按管理权限对有关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

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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