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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课题管理制度(2篇)

更新时间:2024-05-09

科研课题管理制度

科研课题管理制度是对科研活动进行有效管理的重要框架,它旨在确保科研项目的顺利进行,提高研究质量,保障资金使用合理,并促进科研成果的有效转化。

包括哪些方面

1. 课题申报与审批:明确科研课题的申请流程,包括课题设计、立项申请、专家评审和最终审批。

2. 资金管理:规定科研经费的预算编制、使用审批、审计监督和财务报告等环节。

3. 课题执行:规定课题实施过程中的进度管理、人员配置、资料记录与报告提交。

4. 成果评估与验收:设立成果评价标准,明确验收流程,确保研究成果的质量和价值。

5. 知识产权保护:规定知识产权的归属、授权与转让规则,防止侵权行为。

6. 奖惩机制:建立激励和惩罚制度,以提升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和责任心。

7. 绩效考核:对科研人员的工作绩效进行定期评估,作为晋升、奖励和培训的依据。

重要性

科研课题管理制度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它:

1. 保障科研活动的合规性,避免资源浪费和不当操作。

2. 提升科研效率,通过明确的流程和责任分配,确保项目按计划推进。

3. 保护创新成果,通过知识产权制度鼓励科研创新。

4. 促进科研成果的产业化,通过严格的评估和验收,推动科研成果的实际应用。

5. 激发科研团队的活力,通过奖惩机制激励科研人员的创新精神和工作热情。

方案

1. 建立完善的课题申报体系,明确申报要求,鼓励跨学科、跨领域的合作研究。

2. 设立专门的科研经费管理办公室,负责经费使用的审核和监管,确保公开透明。

3. 强化课题执行过程的监控,定期进行项目进展汇报,及时调整不合理的计划。

4. 制定科学的成果评价标准,既注重理论创新,也重视实践应用。

5. 完善知识产权法规,设立专门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提供法律咨询和服务。

6. 设立科研奖励基金,表彰在科研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个人和团队。

7. 实施动态的绩效考核制度,结合科研成果和工作态度进行全面评估。

科研课题管理制度的构建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结合实际情况不断调整和完善,以适应科研环境的变化,推动科研事业的持续发展。

科研课题管理制度范文

第1篇 职业中专教育科研课题管理规定

职业学校教育科研课题管理规定

为加强学校教育科研课题管理,提高教育科研课题研究科学性和规范性,以及教育科研课题研究质量和水平,制定本规定。(字体大小不一)

一、校外课题

1.鼓励教师积极承担或参与国家、省、市和区级教育科研课题研究。课题研究的立项、中期检查、结题和评审按相关部门规定进行。

2.教师申报区级以上教育科研课题,应在通过课题立项审批后将课题申报材料、立项证明等相关资料报行政部教科所备案(附件1)。未备案的课题学校不予资助和奖励。

3.对已备案课题,经课题主要负责人请示,学校可以根据课题研究的需要,提供一定经费支助。

4.学校承担的区级以上教育科研课题,在结题后应将课题结题报告、研究成果等相关资料报行政部教科所备案。未备案的学校不予奖励。

二、校本课题

(一)课题立项

1.教科所根据学校实际,对校本课题进行规划,一般每年公布一次学校规划课题。

2.教师可申报个人立项,也可以申报集体立项。申报集体立项的课题组,可以吸收对课题研究起重要作用的校外人员参与。

3.立项申报者可随时向行政部教科所提交校本课题立项申报资料,学校学术委员会定期对申报的课题进行立项审核。立项审核时间一般在每年3月和10月。

4.校本课题立项申报者应填写《__市zz职业技术学校校本课题申请书》(附件2)和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经主管教学教研领导会议审议通过的校本课题,由校长办公会议审定。

5.校本课题研究周期一般为一年。课题研究周期为两年或两年以上的,须经学校学术委员会批准。

6.对批准立项的校本课题,按照学校教育科研经费管理规定资助。

(二)中期检查

1.校级立项课题须进行中期检查。研究周期为一年的课题在年中检查一次,两年或两年以上的课题,每年至少检查一次。

2.中期检查内容主要围绕课题进展情况进行。课题组须提交课题活动记录表、中期报告和相关资料及附件。课题中期报告应反映课题进展情况,并回答诸如课题是否按照计划进行、取得的阶段性成果和存在问题,以及改进措施等。

3.中期检查由行政部教科所负责组织,校学术委员会对课题中期检查结果进行审定。未通过中期检查的课题,由课题组主要负责人制定新的方案,并提交行政部教科所,否则课题将被终止,课题负责人不能再申报下一年度课题。

(三)结题评审

1.课题结题评审由校学术委员会组织进行,根据需要可聘请相关专家参与。

2.课题组需提交课题结题报告及相关附件。结题报告应对课题的提出、研究的指导思想、研究目标、研究方法、研究过程和成果及其分析等进行阐述。附件应包括相关论文(正式发表或未发表)、研究专着、实验报告、调查报告等。

3.学校应为课题研究成果运用推广提供交流平台,使其发挥更大效益。

4.未能通过结题评审的课题,根据实际情况延期或终止,课题负责人将不能申报下一年度课题。

5.课题结题报告和相关资料在结题后应及时报教科所备案、档案室存档。

三、经费管理

(一)来源

1.上级有关部门下达的教育科研项目资助费。

2.各级科学研究基金下达的教育科研项目资助费。

3.承担企、事业单位研究项目所提供的横向科研经费。

4.科技成果转让、技术咨询提成的专项费用。

5.学校事业费划拨的教育科研经费。

6.学校提取的其它教育科研经费。

(二)管理

1.经费管理部门。教科研经费须纳入学校相关账户,由行政部财务处统一归口管理,严禁挪用。凡未纳入学校相关账户的项目经费,学校不承认其项目计划。

2.设立教育科研经费使用手册。教育科研经费下达后,由行政部教科所通知行政部财务处设立专门账户,并设立教育科研经费使用手册。手册由项目组负责人掌握,项目组成员在报账时须如实记录各项开支。

3.所批准的规划项目科研经费为一次核定、分期拨付,原则上不予追加。成果鉴定验收不合格者,缴回全部或部分课题经费。

4.经费使用查询。行政部财务处每半年须将教育科研经费使用情况,用项目管理表通报行政部教科所,并随时接待项目组负责人查询,每年12月底将本年度教育科研经费决算报分管校领导。

(三)使用范围

1.会议费。为完成研究任务所必需的小型会议费,包括会议室租金、误餐补助等,可在规划项目科研经费中支出。

2.调研费。为完成研究任务所必需的调查研究费用,包括交通费(含油费)、住宿费、误餐补助费,其标准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调研费中可以包括必要的有偿咨询费。

3.资料费和审稿费。项目研究过程中所必需的资料购买、复印、打印及研究成果印制等费用。聘请专家审稿,可酌付审稿费。

4.设备购置费。用于科技项目的原材料、试剂、药品等消耗性物品购置费;标本、样品采集加工费、包装运输费;开展研究购置的仪器设备、元器件和工具等的费用。

5.协作费。与外单位协作承担研究试验工作所需经费。

6.鉴定费和出版费。教育科研项目鉴定评审所必要的费用、发表项目论文版面费,以及出版研究成果和专着的津贴费。

7.办公费。项目开展研究必需的邮资、办公及劳保用品费用。

8.津贴。用于项目研究所需的劳务、项目组成员的教育科研工作津贴。

9.经批准的其它专项费用。

(四)学校资助标准

1.对列入国家级经费资助的科研项目,最低按1:1.5相应配套资助,总经费原则上不低于70000元。

2.对列入省(部)级(含全国性专业学会或协会)经费资助的科研项目,最低按 1:1 相应配套资助,原则上不低于60000元。

3.对列入市(厅)级(含省级专业学会或协会)经费资助的科研项目,最低按 1:0.8 相应配套资助,总经费原则上不低于50000元。

4.对列入区(局)级经费资助的科研项目,原则上学校不安排相应配套资助,确有需要提交校长办公会审定。

5.对列入国家级非经费资助的科研项目,学校资助金额范围为40000―60000元。

6.对列入省(部)级(含全国性专业学会或协会)非经费资助的科研项目,学校资助金额范围为30000―500

00元。

7.对列入市(厅)级(含省级专业学会或协会)非经费资助的科研项目,学校资助金额范围为20000―40000元。

8.对列入区(局)级(含市级专业学会或协会)非经费资助的科研项目,资助金额范围为5000―10000元。

9.对列入校级一般规划科研项目的,学校资助1000―5000元;列入学校重点科研项目的,学校资助5000―10000元。有重大突破且具备较高实用价值的校级重大课题,课题经费资助金额由校长办公会审定,原则上不低于20000元。

10.学校原则上不鼓励承担校外子课题。特殊情况须经学校批准承担的国家和省(部)级课题的子课题,学校分别按省(部)级课题和市(厅)级课题资助。

(五)资助申报与批准

1.仅以学校名义承担的校外科研项目和本校立项科研项目,才能申报学校科研经费资助。

2.学校科研经费资助申报与项目申报或项目备案同时进行。经费申请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经项目负责人所在部门签署意见后,向行政部教科所申报。行政部教科所初审后,提交分管校领导、校长审批,必要时提交校长办公会议审定。

3.经学校审定的科研项目,学校经费资助额度与《__市zz职业技术学校教育科研项目立项通知书》或《__市zz职业技术学校教育科研项目备案通知书》同时下达。

(六)使用

1.原则

(1)严格管理

科研经费的使用须严格执行学校财务制度,按照科研经费使用范围的规定使用。对违反科研经费管理规定的,学校将采取责令纠正、停止拨款、撤销资助、通报批评、不再受理当事人承担新的规划项目等措施予以处理,情节特别严重者要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2)厉行节约

项目组既要保证科研工作的正常进行,又要反对浪费,认真执行学校关于教育科研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保证经费发挥最大的效益。对由于失职或故意造成经费严重浪费的,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2.使用权限

(1)项目负责人有经费使用自主权。未经项目负责人同意,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使用。凡因滥用科研经费,导致无法完成规定的科研任务的,由项目负责人承担全部责任。

(2)项目负责人有权使用经费购置项目研究所必需的设备、资料,购置程序参照学校设备管理规定,使用权归项目组,所有权和产权归学校。项目结题后,项目组所有设备、资料应全部移交学校,由学校统一调配。

(3)项目立项批准或执行期间,项目负责人正常调离学校,该项目经费原则上留在学校(国家有明确规定的除外),由学校管理使用。非正常脱离学校工作岗位的,其科研经费一律冻结,并由学校重新调整安排。

(4)项目组成员所得津贴,由项目负责人根据各成员工作量大小、技术难易程度、所承担责任和贡献大小分配。

(5)项目组成员所得津贴累计不得超过课题经费的30%,个人承担的课题津贴不得超过10%。

(6)为保证课题完成,科研经费需预留20%―30%,在项目鉴定或验收时使用,待项目结束时一次性结清。

3.审批和报账程序

(1)项目开展所有需要报账的开支,根据学校财务报销规定和经费拨付机关的有关要求办理。

(2)教育科研经费按照由课题负责人――项目负责人――行政部教科所――行政部财务处――校领导的顺序逐级审批,并填写《__市zz职业技术学校教育科研经费使用登记表》(附件3)后,方可办理报账手续。

(3)使用科研课题经费购置科研仪器设备、转出课题协作费,以及劳务费单、内部转账单等非国家规范票据,无论额度大小,均需课题负责人签字,经行政部教科所、行政部财务处、校领导审批,并在教育科研经费使用手册上登记后,方可办理报账手续。

(七)结算

1.教育科研经费在项目经过验收、鉴定后,由行政部财务处出具结算报告,经课题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所在部门(如专业部、行政部各处室等)――行政部教科所――校领导审核签字后,与教育科研成果资料一并存档,并抄送有关单位。

2.鼓励项目组将结余经费(科研项目成果验收、评审、归档后,项目经费的余下部分)用于科研再投入,也可按最高不超过结余经费20%的比例提取劳务酬金(由项目负责人分配),剩余部分原则上划入学校科研经费管理。

3.科研成果转让收益的分配比例为30%上缴学校,70%用于项目组成员奖励。

4.教育科研经费中涉及到个人收入所得税的,按照国家有关法规执行。

四、附则

1.本规定与校外科研立项审批单位的规定有冲突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2篇 医院科研课题申报及管理规定

医院科研课题申报及管理规定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院科研课题管理,促进科技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国科学基金条例实施办法》以及浙江省、绍兴市有关医药卫生科学技术研究计划管理办法,特制定本规定:

一、凡国家、省、市各级各类计划的科研课题申报,一般实行投标制,其余课题实行申报制。科教科根据各项科研基金金请规划具体组织实施。

二、各课题申请书应按规定认真填写标书,经研究室及各科室内同行充分论证筛选后,由科主任就其科学性、先进性、实用性、可行性签署意见,于每年6月30日以前报科教科,每年一次。特殊情况可随时申请。

三、各科室初筛后的申请书,经同行充分评议及学术委员会讨论,择优录取后正式上报各级资助机构。必要时,院学术委员会可要求课题申请者作开题报告进行答辩,出示查新检索证明。

四、各课题资助经费下达后,由课题材组负责人与科教科签署课题合同。课题负责人应按有关规定和合同所定研究计划,决定该课题工作具体实施和科研经费的开支并对其负责。每半年向科教科提交课题进展与经费使用情况报告。科教科按合同对科研进展和经费使用实行监督并定期检查考评。

五、每年课题完成后,课题负责人应及时总结研究成果及经费使用情况,一式十五份报科教科,并保存和整理全部科研原始记录、资料、照片等。如需申请鉴定或申报科研成果,由课题组负责人按规定申请。所有科研资料,除上交主管部门外,科室应保存全部复印资料,一份纳入科室科研档案,另一份交科教科永久保存。所有原始资料交医院档案室永久保存。

六、资助课题因不可予测或不可抗拒因素导致工作拖延、应及时报告科教科。按原计划推迟半年以上者,应酬重新订立科研合同。如课题负责人出差,脱产学习、休息半年以上者,应及时更换课题负责人并订立新合同。无故不履行合同计划、不提交科研进展和经费使用情况报告者,科教科有权冻结其课题经费或追回全部拨款,并不再受理其新科研课题的投标和申请。

七、已获资助的课题负责人及前二位主要合作者,原则上只能参加两项市级以上课题。

八、医院各级领导和部门应积极关心,热情支持科室的科研工作,各科室负责人有责任在人力、物力、时间、设备上保证计划课题的实施,如因前述因素影响课题进度。科室负责人应负有相应责任。

九、科教科作为全院科研主管部门,应全面、及时掌握全院科研工作动态,协调各方面的关系,支持科研人员的正常工作和保护他们的正当权益。

十、以上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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